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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对子女的影响

家庭暴力对子女的影响
家庭暴力对子女的影响

家庭暴力对子女的影响

父母是儿女的第一任启蒙老师,同事家庭环境也是伴随子女成长的重要因素。对于父母来说,培养一个优秀的子女是非常重要的,也将是为人父母所拥有的宝贵财富。如果子女成长在一个充满家庭暴力的环境中,其身心得不到健康的发展,也体会不到正常子女该有的快乐,很可能因为在暴力环境中产生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精神处于长期紧张之中,甚至形成畸形的心理品质,长大成人后很难融入社会中。

一、家庭暴力对子女的伤害主要来自两种情况

1、夫妻之间产生的家庭暴力危害;

2、父母作用于子女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危害。虽然作用的对象不一样,但对于子女的伤害同样值得重视。

二、夫妻之间家庭暴力对子女的影响

1、婚姻观扭曲

夫妻之间长期的不和谐对子女的伤害是非常隐性的,有些父母却往往忽视了这点。当夫妻之间产生家庭暴力时,虽然没有直接作用于子女肉体上,但却间接的给其传达了错误的婚姻价值观,使其产生精神上的伤害。就如丈夫经常用家庭暴力对待妻子,子女在一旁哭泣不停,这时的子女内心是高度紧张和恐惧的,长此以往在心理就形成对婚姻充斥着暴力的阴影,如果是女孩长大后很有可能讨厌接触男性,或对婚姻产生厌恶感。

2、暴力效仿

父母的行为,子女大多都会效仿,尤其在子女在5~7岁时情绪模仿能力更是最旺盛的时期。家庭暴力行为极易被子女用来效仿,尤其是男子女长大成人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要比其他人大很多,也更容易有犯罪倾向。

3、心理扭曲

家庭暴力给子女带来的心理扭曲是不可逆转的,长期成长在家暴环境下,子女很可能产生性格内向,不善交际,被身边的人嘲笑,继而引发抑郁症或人格分裂,而这两种心理状态都会产生非常可怕的后果,常常会干出自杀,自残等过激行为,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行为。

三、父母加持于子女的家庭暴力影响

1、自卑心理

中国很多父母还保持着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传统观念,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行为,很多事实证明虎爸虎妈的行为,更多情况下只会养出虎子。子女经常在家庭暴力下,首先会产生很严重的自卑心理,因为害怕犯错误,而非常没有自信,自尊心也在一次次的家庭暴力下遭受摧残,这样长大的子女,在走出社会后会很难立足,因为自卑往往工作能力上没有突出的表现。

2、不敢承担责任

有的父母不管子女犯多大的错误,都要进行一番教训,虽然子女在压迫之下会承认自己的错误。但子女肯定会有再犯错的时候,在遭受过家庭暴力的皮肉之苦后,内心留下严重的阴影,更不会勇敢的承认自己的错误,因为子女害怕再被打,所以更多时候会选择撒谎来隐瞒过去,长此以往就会养成不敢承担责任的习惯。而在走出社会后,不愿承担责任而选择逃避和说谎,往往是走不通的。

3、性格懦弱

因为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小孩,长期处于紧张恐惧之中,所以对精神上的伤害是非常大的。长期出于家庭暴力下的子女,会对虎爸虎妈的暴力印象留下阴

影,一想到便会不自觉的产生害怕情绪,很容易在今后表现为性格懦弱,胆小如鼠。导致长大工作后面对比自己强大的对手时,很容易出现退缩心理,无法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而在与人相处时,因为性格懦弱,而常常受到欺负却不敢反抗。

4、性格叛逆

家庭暴力下除了易产生性格落弱的子女外,另一个极端现象就是性格叛逆。子女在一次次的暴力伤害下,会渐渐失去对父母的爱,继而对父母产生抵触情绪,在心理上产生扭曲,初期表现为叛逆,但随着长大成人,性格上发生严重扭曲。

我们要从子女的角度出发,让子女远离家庭暴力,给子女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子女更好的成长,更好的融入社会,这也是我们每一个做父母应有的责任。备注:以上内容仅供交流参考,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修改或删除。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中国妇女报/2009年/11月/26日/第A04版 权益观察 对妇女的暴力不只是家庭暴力 于怀清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连日来,媒体将焦点对准这一特殊日子,展开了大规模报道。在欣喜于媒体对妇女权益关注的同时,又感到如鲠在喉,若有所憾,令人不吐不快。很多媒体将大量篇幅集中于家庭暴力,甚至在一些记者稿件中,直接把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写成了世界反家暴日。由于不止一篇稿件出现这样的指称,让一直坚信这个日子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的我,不得不有所怀疑:难道联合国又通过决议将此日定为世界反家暴日? 冥思不得其解,上网搜索一番。不料,搜索结果更让人惊疑:原来世界反家暴日的说法早已有之,在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就有人称之为世界反家暴日。仔细阅读有关注解,发现世界反家暴日与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确定时间和所依据的联合国文件同一。不得已,求助于若干专家,均回答曰:纯属一场误会,准确名称就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在此有必要简述一下该纪念日的来龙去脉。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54/134,指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81年起,一些妇女运动活动家就将这一天作为反抗妇女暴力问题的纪念日,因为在1960年的这一天,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政治活动家米拉瓦尔三姐妹,被特鲁希略政权恶毒暗杀。 围绕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上通过有关公约和文件。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确立了对基于性别歧视的妇女问题的反对和积极干预。 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突出强调了妇女的暴力问题需要得到更多关注。 1993年,联合国又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再次将这一问题列为主题,并成为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的一项重要内容。 既然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为何有那么多人误会成反家暴日?这是一个常识普及问题,也是一个现实与观念问题。一些媒体工作人员在对名称误解的前提下,将焦点对准家庭暴力是逻辑思维下的自然结果;即使在知晓准确名称的情况下,仍然如此报道的原因可能更为复杂,一方面可能是将对妇女的暴力等同于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可能认为对妇女的暴力中,家庭暴力最值得关注。当然,还有来自于外部信息的影响。 很多妇女组织和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在迎接这一特殊日子时,所策划组织的活动往往也围绕家庭暴力而展开。媒体报道作为社会现实的反映,最后将这一现实传达给读者。而通过媒体的放大效应,导致了更多的人将这一天误会成反家暴日。 将对妇女的暴力大概等同于家庭暴力,这无形之中削弱了这一纪念日的意义与价值。 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危害、对两性平等实现的障碍毋庸置疑,也应该引起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但现实告诉我们,不应忽略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 按照《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大约包括三类:在家庭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非配偶的暴力行为等;在社会上发生的暴

身教重于言行 父母的四种行为习惯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父母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 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什么样的父母通常就会 教出什么样的孩子。父母的言传身教是影响孩子成长的重要因素。因此,父母在教给孩子认识世界、改变世界的知识以外,还应当注重自身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作为父母的我们,家庭教育是第一步,这种潜移默化的影响深刻而持久,对孩子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情绪的表达与改变 儿童喜欢模仿大人话语表达以及行为举止的方式,常常会在无形中从父母身上学到如何面对和处理压力、焦虑和挫败。如果父母用偏激的言语和情绪来表达对事物的看法,孩子看到之后也会往偏激的方向转化。如果父母心烦意乱,况且用激怒的方式来发泄情绪,这样会在孩子幼小的心灵里留下创伤,日后孩子有可能会以相同的方式来面对遇到的问题。如果父母时常表露出颓废的情绪,孩子在感受到这些情绪波动后,自然也会跟着躁动不安,甚至踌躇颓靡。所以,教育孩子需从自身做起,如果无法有效控制自身行为,应尽量避免让孩子看

到,一旦让孩子看到,应告诉他这样是不对的,爸爸妈妈以后会改进的。 父母个性开朗,孩子自然也会开朗起来,若父母个性消沉,孩子也会在压抑的状态下变得颓靡。所以,父母们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个性以及为人处世,对孩子的成长有着明显的影响。和睦的家庭环境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若家庭不和睦,父母经常吵架,彼此冷漠,孩子得不到关爱就会缺少安全感,会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感情不和,关系紧张,会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因为在恶劣的家庭气氛中生活,孩子那纯真、活泼的天性受到压抑,使他们情绪低落、苦闷、无所适丛,精神上遭受折磨,饮食、睡眠、学习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影响。而且会使幼儿形成懒惰,脾气暴躁等不良的性格,那样的家庭会让幼儿活泼好动的性格得不到发展。因此,在一个家庭中,特别是夫妻间的互敬互爱、互谅互让至关重要。父母的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无论发生任何矛盾双方也要心平气和地讲道理,妥善处理,而不能当着孩子大吵大闹,拳脚相加,用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其次,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父母要走进孩子的心理世界,知道他想要什么,做什么,和孩子沟通,正确引导,善于站在孩子的位置上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从社会学角度看,以暴力攫取胜利是人类本能的社会化体现,而家庭中暴力在人类发展史中呈现了极为恐怖的模样,丑陋的显露着人性复杂而病态的面貌。 法律定义其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约在30%到36%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关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大量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中,因家庭暴力引致的恶性案件也日趋上升。全社会各领域学者对家暴的分析与研究一直较为活跃,随着李阳家暴微博曝光,家庭暴力这个始终存在的于人类社会的恶行再次引起世人关注。 从对受害一方造成的伤害上划分,家暴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的新特征是暴力手段的多样化:施暴者的施暴行为不再是单纯的谩骂或者拳打脚踢,而是运用一些间接手段对暴力实施升级,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家庭暴力随着人们对科技越来越多的了解而走着手段多样化、后果更严重化的趋势,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探究发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行为是人类间侵犯攻击的一种表现,“侵犯”的产生的原因有大致三点:人类有基于生物本能的攻击性躯力;攻击行为是对挫

折的自然反应;攻击行为是习得的。由此三点加之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为: 1、施害者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有样学样,恶性循环,终生受习得的观念影响; 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 3、获益不受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会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发生时一般得不到干预; 4.施害者往往体力强悍的一方,即生理性优势。无论男打女还是女打男,施害者的体力,往往居于优势。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体力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发生,虽与施害者的原生家庭、社会和文化环境、以及双方的体力对比有关,但却与暴力关系中双方的年龄、学历、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居住区域和民族等,无必然联系。由此可以看到良好的社会氛围,真正和谐美满的家庭成长环境对个人行为发展的关键作用确实是尤其突出的。因此对于减少家庭暴力,全社会公民应是人人有责的。应该: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

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

第二节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介入一、宏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社会工作者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介入 (二)社会工作对受虐妇女处境的回应 (三)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提供服务的原则(四)具体实施援助受虐妇女的工作原则 二、微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个案工作介入 (二)小组工作介入 (三)社区工作介入 (四)社会行政介入

一、宏观方面对受家暴伤害妇女提供的援助服务 (一)社会工作者视角下的家庭暴力问题介入 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包括个案、小组、社区等直接服务以及倡导社会政策,促进社会改革的间接服务。而从受虐妇女和施暴男人分别表现出来的共性和规律性表明,家庭暴力不是某个男人或女人的事情,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下产生的,所造成的危害也是社会性的。因此,为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创造一个安全、有尊严的生活是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社会工作者应承担的使命。(二)社会工作对受虐妇女处境的回应 1.援助受虐妇女是社会工作的使命 社会工作者能够运用社会工作价值观、原则和技巧帮助受虐妇女提高应对的问题的能力,协助她们获取所需资源和社会支持,改善其生存状况,重新建立生活的信心,并以此推动性别平等理想的实现,促进人与环境的协调与发展。因此,援助受虐妇女是社会工作的使命,也是促成社会工作倡导社会的公平、公正与进步这一使命实现的过程。 2.社会工作援助受虐妇女的可行性条件 (1)社会工作的价值观能够帮助受虐妇女找回尊严、重新获得自我创造新生活的信心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社会工作者长期奉行和遵守的一整套指导其实践的原则和理念,称之为社会工作价值观,包括:个人应受到社会的关怀;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赖的;个人对他人负有社会责任;个人潜能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社会工作强调的专业关系和工作原则能够帮助受虐妇女走出暴力的阴影 社会工作强调专业的助人关系,以便协助受助者成功的解决或处理问题。专业化的助人关异于一般的人际关系。若有效地、成功地帮助受助者,社会工作者必须掌握一些特殊的技巧和态度。建立专业协助关系必须具备四个核心条件,包括:同感、亲切、真诚和具体。一个良好的助人关系能够增强社会工作者和受助者之间的沟通效果,使社会工作者更具有影响力,其建议更有说服力,技巧的运用也更为有效。 (三)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提供服务的原则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越来越严重地阻碍了妇女身心健康、妇女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值得重视的是,现阶段中国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家庭暴力呈现出了复杂性和较普遍性。本研究在对中国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社会性别理论挖掘其深层原因,进而探索预防乃至消除针对中国农村妇女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 的受害者。但从受害的程度来比较,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 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妇女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 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 妻子施暴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2005年1月10日“今日说法”节目播出的“幸福从未走近过”就是典型一例。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精神折磨的强暴行 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 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 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 暴力,构成虐待。法律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较为明确地说明,除了“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 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侵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 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 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 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 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 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 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 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①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 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有 利于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 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 “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习惯、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② (一) 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习惯、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

父母自身坏习惯可能影响孩子一生

父母自身坏习惯可能影响孩子一生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是父母的影子,父母所有的一切都将在孩子身上反映出来。父母在日常中可能存在不少不良习惯,看清楚这些坏习惯,别让它们影响孩子的心理和行为的一生。 一、父母可能影响孩子的20个坏习惯 1、不耐烦 工作繁忙压力大,回到家看到孩子又吵又闹,家长终于忍不住大吼起来:“怎么老是哭啊哭啊!别哭了,真是个烦人精!” 提醒:一个自尊并且尊重他人的孩子,一定是先得到成人的尊重。 2、不回避 结婚多年,父母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着孩子的面吵翻天。 提醒:父母的敌对、争吵,给孩子提供了一个攻击性行为的坏榜样。 3、太“大方” 家长勤俭持家,舍不得给自己买新衣服,可是对孩子却很大方,从不教他节省。 提醒:父母的这种“爱”,会使孩子只懂得得到,不懂得付出。 4、不关心 每天家长下班回到家里,总是习惯性地问孩子:“今天在幼儿园里过得怎么样?”一边问,一边忙着做饭,整理房间,或者看报纸。 提醒:父母的行为好像在告诉孩子,“我并不关心家你答案”。于是,孩子从父母身上感受到了不被尊重,并学会敷衍别人。 5、不认错

孩子为争夺玩具而跟别的小朋友吵架,家长的惩罚有些过重了,可是家长想:父母言行要前一致,于是从不把话收回。 提醒:父母犯了错误,拒不认错,孩子也跟着一错到底。 6、爱抱怨 朋友爽约,家长对孩子和妻子抱怨:“以后别再理他了。” 提醒:家长让孩子看到,在面对失望的时候,父母没有积极地想办法解决问题,只是一味责备和埋怨别人。 7、不娱乐 孩子吵着要家长给他讲故事,可家长总是不停地忙着其他的事情。 提醒:父母的行为举止使孩子明白了一个“道理”,生活中只有工作没有娱乐,家庭中只有家务没有游戏。 8、爱争执 家长和孩子排队在超市等着付款,一位妇女插队站在了家长的前面,家长与她理论,最后争吵了起来。 提醒:父母的做法对孩子进行了错误的社交技能训练,使孩子误以为吵架、谩骂乃至打架都是解决冲突的好办法。 9、撒谎、推托 家长是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成员,老师请家长帮忙写几篇小文章用在园报上,可是家长一直很忙,后来家长打电话给老师,告诉她家长病了,让她再找其他家长来写。 提醒:没有尝试就先退缩,孩子学会了把许诺抛之脑后,靠撒谎而使自己轻易推托。 10、说配偶坏话 婚姻之路终于走到了尽头,家长心中充满了对另一方的怨恨。于是家长对孩子历数另一方的不是,并且告诉女儿:“爸爸/妈妈不要我们了,我们从此再也不要理他/她。”

关于李阳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李阳家庭暴力事件典型案例分析指导老师:钟立国 学生姓名: 学号: 院系:网络教育学院 专业:法学 写作批次:第三次

原创承诺书 我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 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 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若本论文及 资料与以上承诺内容不符,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摘要.........................................................................................................I Abstract (Ⅱ) 一、李阳家暴事件 (1)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1) 三、李阳家庭暴力判决案例分析 (1) (一)是否判决离婚 (1) (二)抚养权的归属 (1) (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 (四)有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 (五)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原则 (2) (六)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 (3) (七)人身保护令 (3) 四、李阳家庭暴力事件反映的法律问题 (3) (一)家庭暴力举证难 (3) (二)缺少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 (4) (三)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不足 (4) (四)人身保护令力度不足 (5) (五)行政执法手段单一,救济力度不足 (5) 五、反对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6)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6) (二)加强刑事司法惩治力度 (6) (三)增强人身保护令的保护力度 (6) (四)加大反家暴宣传,转变社会传统观念 (6) (五)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6) (六)以化解矛盾为主题,发挥行政执法处理家庭暴力的功能 (7) (七)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防暴力,抗暴力意识 (7) (八) 加强公民伦理道德,倡导民主、文明、平等的家庭文化氛围 (7) 六、致谢词 (8)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分析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行为影响

分析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行为影响 家庭暴力是我国传统社会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而儿童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中最为脆弱的群体。通常,我们一提到家庭暴力,脑海中的第一反应大多是受虐的家庭妇女形象,往往将那些也同样遭受暴力或躲在角落里亲眼经历家庭不幸的儿童遗忘。这种无形或有形的家庭暴力,它背后隐藏的对儿童的伤害是我们所无法估量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今年3月出台。然而,我国在相关法制制度等方面还是不够完善。但这不能成为我们将这一现象置之不理的理由,更不应该让其成为那些暴力父母惩罚孩子毫不顾忌的借口。 在我们的传统社会中家暴具有隐密性,而家庭是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也是一个无可替代的第一社会环境。家庭为儿童提供了第一次人际交往,第一项社会规范,第一个社会角色的场所。儿童家庭暴力对儿童的心理、行为造成影响,继而影响甚至扭曲其成年后的人生观﹑价值观。因此,我从以下三方面探讨家庭暴力对儿童行为造成的影响: (一)攻击性行为 在中国传统家庭的发展中,子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些观念被奉为无上家规。然而,这些老朽的育儿观念,折射出了我国家庭及教育之殇。在中国很多家庭中,那些自称为孩子着想的虎妈狼爸们,为自己的暴力行为找到了合理的借口。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儿童成长期及成年后的攻击性行为与其童年时期遭受的家庭暴力有一定的定

向联系。也就是说,一部分儿童在身体遭受虐待或暴力后,在家庭环境的影响下使儿童从实施暴力的家庭成员身上潜移默化学会了攻击性行为,这种行为使儿童把攻击性行为作为与同伴相处时的一种行为规范。受虐儿童,在遭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后,会在心理留下人际间缺乏关心爱护的阴影。 事实上,父母对儿童采取打骂等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儿童不良行为的产生。在一般状况下,按照亲缘选择理论原则:相对于无关的人,个体更倾向于帮助亲属。而对于那些处于受虐家庭中的儿童,在他们的成长过程更甚至于成年以后,他们不仅对自己的家人采取冷漠处理,而且在人际交往中,往往不能很好的融入集体,造成其个体的边缘化生存,甚至产生对社会的仇视。在其日后的衍生家庭中,很多童年期遭受暴力的父母会对自己的孩子同样采取暴力手段,最终造成一个暴力的恶性循环。 (二)亲社会行为 一个人人格的形成,其性格和心理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儿童期是一个社会人完整与正常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旦在这期间儿童的心理需求总被忽视,将会造成儿童在人际交往等亲社会行为发生障碍。父母与子女的相处,应该是相互关心、平等对待、互相尊重的关系。一旦语言暴力或身体暴力成为父母与孩子的交流方式或工具,这不仅是父母在还孩子心中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逐渐丧失,更会伤害儿童的自尊心,促使亲子矛盾激化,加深亲子间的隔阂。儿童在长期接触暴力环境的作用下,使儿童的安全感下降,进而认为整个世界都是不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看法和意见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看法和建议 屈博琛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稳定有着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旨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幸福,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 家庭暴力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据统计,在中国有超过24.7%的女性遭受过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性暴力等家暴,而十岁以下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儿童更是超过八成。之所以家庭暴力在我国会如此普遍的存在,其中既有传统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等愚昧思想的残留,也有现代社会出现的诸如婚外情、经济问题、个性缺陷、心理变态等新原因。同时,大多数人对家庭暴力还存在着以下的诸多误解:一.社会传统观念普遍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二.认为家庭暴力只有在农村和知识水平较低的人群中普遍存在,对高学历高收入人群不够重视。三.受“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打打闹闹活到老”和“两口子忍一忍就过去了”等传统思想影响。四.一些妇女抱有宁愿忍受家庭暴力,也不愿让孩子在离异环境中成长的心理。对于这些问题,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如下针对性的规定。 规定一:强制报告,《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该条款说明这些机构在发现家庭暴力的存在时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我们还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因年幼或受到威逼胁迫而无法求助的受害者。 规定二: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在对他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对他的行为予以警告。我认为,这个告诫书不仅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告诫书应当具有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证据的效力。 规定三: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自身权益。我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大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和对被申请人的威慑力,增加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在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并将要发生严重侵犯申请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危害结果时给予被申请人强制性措施。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反家庭暴力法获得立法通过,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依然存在着一些的问题。 首先,防止家庭暴力的出现不能仅仅依靠一部专门法律,更需要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依托,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民法,婚姻法,刑法等各专门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形成一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为补充的责任追究体系,既要有政府的权力义务,也要有社会组织的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现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也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要求法律健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在这众多的问题当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何为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既指肉体上的伤害即肢体暴力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讽刺、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性暴力,但鉴于涉及面较为广泛,这里本文不作具体阐述。家庭暴力在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都有所涉及。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因此,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侵害不得不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很自然的认为是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刘某将半截酒瓶扎入其妻腿中;陕西省汉口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曹红平抠掉起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北京某商场的女职工杨某被丈夫捆绑住手脚,连续殴打15小时致死等。以上血淋淋的另人发指的事实都说明了肢体暴力主要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产生了很恶劣的后果。这种暴力的实施给妇女造成的伤害很容易被发现,可以说是“伤于表”,然而,丈夫对妻子的另一种暴力即精神冷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却是“伤于里”。如从不赞美妻子,贬损妻子及其家人朋友,专做妻子不喜欢的事情,不关心妻子的烦恼和家庭中的饮食起居,不尽本应承担的义务,漠视、冷落妻子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精神,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可以说是伤人于无形,更具杀伤力。 一.家庭暴力特别是家庭冷暴力呈上升趋势 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已是大众传媒和社会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家庭里,暴力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拳脚相加,头破血流,另一种更具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按照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

12 父亲对孩子一生的影响

父亲对孩子一生的影响----建议让爸爸们来看看 一年前,北京市几家教育研究调研机构对1600个家庭进行有关“家庭教育”的调查,发现受访中母亲占到整个受访人群的70.2%,而父亲只占1/5。由于这次调查是针对父母双方中对孩子更加了解的一方进行的,这表明,目前在家庭教育中母亲处于主要地位,扮演主要的教育角色。但是,在现代社会的家庭教育中,父亲的作用是任何人不能代替的,父亲对孩子的性别角色、性格形成、智慧培养、能力发展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 在美国1998年6月的《parents》杂志中, 父亲被认为对孩子的一生有下列影响—— 1.父亲跟母亲是不同的; 2.父亲更爱与孩子玩闹; 3.父亲对孩子的推动作用更大; 4.父亲使用的语言更复杂; 5.父亲对孩子的约束更多; 6.父亲使孩子更社会化,为他走进现实世界做准备; 7.介绍男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行为; 8.父亲支持妻子; 9.父亲更会帮助孩子发挥潜能。 那么父亲是如何在生活中给孩子以积极的影响呢? 第一:父亲是孩子游戏的重要伙伴在家庭交往中,相对于把更多时间花费在照料孩子生活上的母亲,父亲更多的是与孩子一起游戏。父亲用触觉、肢体运动的游戏把孩子举得高高的,来回悠,或往下扔。这些大动作、激烈的身体游戏使孩子快乐地“咯咯”大笑。孩子在头3年内与父母形成不同的关系类型,痛苦时,他更多地到母亲那儿去寻求安慰;而想玩时,则更多地会想到父亲。孩子在散步、游戏时,喜欢和父亲在一起。20个月时,父亲就成为孩子的基本游戏伙伴;30个月时,则成为更主要的游戏伙伴。20个月的婴儿对父亲发起的社会交往游戏明显地感兴趣,反应积极。30个月的婴儿能兴奋、激动、投入、亲近、合作而有兴致地和父亲一起游戏,他们会把父亲作为第一游戏伙伴来选择。

浅谈家暴与女性地位

反家暴离我们有多远? 2009年 10月19日,董珊珊因家庭暴力死亡,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我们在此无法感受这个年轻女孩生前经历的惨痛和绝望,从与丈夫结婚到她死亡,短短的几个月中间,她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她曾逃离躲藏,但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然而,院对董珊珊的丈夫王光宇以虐待罪判刑期7年。我们的司法系统在家庭暴力面前显得如此软弱无力董珊珊案当中,我们看到,一些部门对防治家庭暴力责任的认识和承担却是如此虚无,而正是这种虚无,在生前令受害者深陷恐惧和无力,无法从暴力中逃脱;死后连迟到的正义都成奢侈。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对家庭暴力的怠慢和姑息,董珊珊留下的拷问绝不仅限于家庭暴力, 此外,最近,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妻子的家暴事件,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关注。疯狂英语李阳家暴事件”曝光,央视主持人柴进专访“李阳家暴”视频《沉默在尖叫》。李阳妻子kin首次打破沉默,正式向媒体控诉李阳家暴前后事件。采访过程中,kin回忆和李阳的12年婚姻当中,李阳对自己从来没有过爱意表达,只是评价自己是一个伟大的语言教育者和母亲。而李阳表示既然结婚了,还说什么爱不爱呢?面对家暴事件,李阳也坦言自己的第一反应就是担忧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但是仍坚称绝对不会因为小事儿耽误工作进程。

只有在事业的巅峰才能满足自己一个男人的满足感和成就感,正是这种感觉让他沉醉,! 我跟她在一起是为了做家庭教育的实验” 、“生命也是一个实验品啊,小白鼠不是拿来实验的吗”。李阳认为婚姻与家庭可以剥离感情的因素存在,仅仅充当一件教学实验道具,家的意义显得那样苍白无力尽管事后李阳公开向妻子道歉,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却没有随着事件的平息而停止。家庭暴力,毁掉的不单单是夫妻双方的幸福,更是对儿童成长的不负责任。因此,这里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李阳家暴门”这一个案,而是整个社会。 于此同时,一起奇特的抢劫案日前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为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并顺利离婚,44岁的中年女子罗丽(化名)在闹市区故意打劫出租车司机,目的就是为了进监狱。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它不仅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造成身体伤害,甚至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而且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伤害是无形的。它严重伤害和威胁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我国现行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仍存在定义不明,适用不合理等缺陷。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六小学工会 家庭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所形成的,它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由无数个文明的家庭组成。而家庭暴力事件它不仅侵犯了法律的严肃性,危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践踏了亲情、爱情、道德,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对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采取更完善的对策和措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本文主要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美国,每四名妇女就有一人会遭受家庭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暴力,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 我国的家庭暴力,目前正在进入一个“飞速发展”阶段,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这些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新状况,引起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的普遍性 全国妇联统计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有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近95%为女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问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城市高知识阶层已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 人们往往以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低文化层次的人群中。但是,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在大城市占8%,中小城市占11%。另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有58%受过高中以上教育,35%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而有62.7%的施暴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有干部、科技人员、教授等。 (三)受害者大多是女性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民盟对全国30个省市区9667名知识女性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66.45%的女性认为,家庭暴力的范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冷暴力及精神虐待、殴打、绑架、威胁、恐吓、强迫、盯梢、侮辱、强行闯入、财产损害、性暴力、婚内强奸、强迫卖淫、女性生殖器残害等等。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我国27亿家庭中遭受过不同程度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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