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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吉省价生活字[1997]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7.01.23

【实施日期】1997.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4日)废止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1997年01月23日吉省价生活字[1997]1号)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吉省价办联字[1995]第33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基

金如何使用管理,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制定。

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省级价调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省级价调基金使用的原则。

(一)省级价调基金使用本着有偿与无偿相结合,以有偿(贴息、低息)使用为主的原

(二)省级价调基金使用应以保证全省年度和长期物价调控目标的实现为原则,重点解决大中城市蔬菜、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波动问题。

(三)年度计划地区平衡的原则。

(四)在自身无力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 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1]1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30 【实施日期】2011.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吉政办发〔2011〕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2011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服务任务。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起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方式,逐步健全稳定、规范、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主要通过服务收

吉林市市情

吉林市市情 一、吉林市的基本情况 吉林市坐落在长白山麓、松花江畔,是我国唯一省市同名城市。全市幅员面积27120平方公里,总人口450万,城区人口200万,辖4区5县(市)、2个国家级和15个省级开发区。 (一)吉林市是一座适宜人居的城市 自然条件优越。吉林市原名“吉林乌拉”,满语意为“沿江之城”。松花江呈反“S”型穿城而过,俨然一幅天然的太极图形;城外四面环山,“前朱雀、后玄武、左青龙、右白虎”,犹如四神拱卫。回转的江水和环绕的群山,赋予吉林市“四面青山三面水,一城山色半城江”的天然美景。 生态环境优良。吉林市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宜人。城区大气质量良好,全年好于二级以上空气环境质量达到320天以上;水质优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全市森林覆盖率达55%。松花江两岸百里“清水绿带”精品工程,构筑了著名的城市生态走廊和天然氧吧。良好的城乡生态体系,为这座城市赢得了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文化底蕴深厚。吉林市是我国史前文化发源地和满族重要发祥地之一,有高句丽古城遗址、乌拉古城、吉林文庙、北山古庙群等文物古迹。吉林市巨商牛子厚创办的喜(富)连城社,培养了梅兰芳、周信芳等京剧名家,享有“中国京

剧第二故乡”的美誉。吉林市歌舞团从1997年起连年荣登央视春晚舞台、“吉林市电视剧现象”、松花湖浪木根雕等文化品牌,成为吉林市流动的城市名片,展示着充满生机的现代文明。 旅游资源丰富。吉林市春可踏青、夏可避暑、秋赏红叶、冬戏冰雪,具有独特的北方山水城市特色。与黄山云海、泰山日出、钱塘潮涌并誉为中国四大自然奇观的吉林雾凇,世界石陨石之王的吉林陨石,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松花湖,曾举办过亚冬会的北大湖滑雪场,使吉林市成为夏季避暑度假的胜地、冬季冰雪旅游的乐园。 城市功能完善。市区道路经纬分明,中心成网、周围成环、内外通畅。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水、电、气、热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齐备,国家级高新区和经开区以及15个省级开发区实现了“七通一平”,城市集聚和项目承载能力持续增强。 (二)吉林市是一座适宜创业的城市 区位优势明显。吉林市位于东北亚几何中心,是吉林省第二大城市、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重要腹地城市、第三条欧亚大陆桥的节点城市。与国内23个城市及日本、韩国、俄罗斯、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直接通航的龙嘉国际机场,长吉、沈哈高速公路,长吉、吉珲城际快速铁路,沈哈复线铁路,功能完善的内陆港,连接所辖县市的一小时经济圈,构成了

医疗价格公示制度

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医药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我院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公示。 2、药品价格必须按照公开和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3、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局的各项价格规定,按照辽宁省物价局的项目规范,采用明码标价的方式,给患者查阅。 4、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或电子屏等。 5、公示的药品价格标明厂家、商品名、规格、剂量、数量价格。 6、凡是药品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和物价员在规定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公示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低昂。 8、对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医药价格问题,价格主管应认真听取和解答,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收费及价格公示制度 1、在门诊大厅收费处上方设置电子滚动屏,各相关科室收费项目悬挂明显位置,公示医用材料、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及批准文号。 2、医用材料由设备科管账员负责输入,医用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候应及时调整。 3、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负责物价部门通知信息科输入,如有新医疗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出台,执行市物价局文件,于实施时间按新价格收费。 4、单病种病人评价医疗费上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全市通报公示后并执行。 辽宁省核工业总医院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1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4) 1.2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13)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1吉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5)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3.1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2) 四、特殊人群医疗补助政策 4.1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6) 4.2吉林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试行办法 (29) 4.3吉林省省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34) 五、基金结算政策 5.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37) 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6.1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46) 6.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51) 七、其它 7.1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规定 (54) 7.2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58) 7.3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61)

1.1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长春市(不包括其所属县、市及双阳区)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省直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省级财政、省直单位及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设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省直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成立的省直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单位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省直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7%。 (二)职工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

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公主岭、梅河口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9〕14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吉林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 (财社(2019)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42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吉政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在脱贫攻坚期间,中央和省财政每年通过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用于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的救助资金、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兜底救助资金,由各市县统筹安排使用,统一作为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专门用于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倾斜救助,进一步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分配下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下达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会同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配下达深度贫困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与资金分配因素相关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字[2001]3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了解决长春市污水处理运行亏损和石头口门水库扩容缺乏资金及亏损问题,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合理用水、节约水用,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长春市污水处理费、石头口门原水价格及水资源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污水处理费。民用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15元调整为0.40元;公用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 0.30元调整为0.80元;特业水中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每吨由现行的0.50元调整为2.00元。 二、石头口门水库原水价格。石头口门水库供长春市自来水公司的原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 0.093元调整为0.237元。调后每吨原水尚欠的0.109元扩容成本缺口,由新提高的水资源费补贴。 三、自来水价格。由于受石头口门水库原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的拉动影响以及合理调整水价结构,民用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2.00元(含污水0.15元,引松0.20元,还贷0.30元)调整为2.50元(含污水0.40元,引松0.20元,还贷0.30元);公用自来水价格由现行的每吨4.17元(含污水0.30元,引松0.40元,还贷0.50元)调整为4.60元(含污水0.80元,引松0.40元,还贷0.50元);特业用自来水价格由长春市政府按内含污水处理费不低于2.00元、引松基金和还贷加价不低于0.90元及原水提价部门自行安排价格。 四、水资源费标准。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同自来水划分类别相统一,属于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团体生活用地下水水资源费由现行的每吨0.06元调整为0.74元;属于公用自来水范畴的工业用地下水资源费(含非民用自来水范畴的团体生活用水部门)由现行的每吨0.15元调整为1.55元;特业用地下水资源费标准由市政府按不低于同类自来水价格40%的标准自行安排。 五、调价时间。调后价格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即用户10月1日之后用水执行新价。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水资源收费标准提高后,每年必须保证向石头口门水库提供2000万元的水价补贴,以保证石头口门水库增容筹资及还贷需要。 2.鉴于本次水价提高幅度较大,尤其是水资源收费标准一次性提价幅度较大,必须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对调后水资源收费标准承受确有困难同时又符合产业政策的用地下水大户,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将提价幅度降低,但不得由此而影响石头口门水库扩容还贷补贴额的实现。 自来水价格提高后,由市政府对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增加的水费提价差额,采取相应提高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办法解决。 3.对非引松工程占用的引松基金(含还贷加价)部分尽快如数归还,以减轻引松还贷压力。自来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做好水价改革即实行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各项准备工作,以便将来进一步疏导价格矛盾。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txt45想洗澡吗?不要到外面等待下雨;想成功吗?不要空等机遇的到来。摘下的一瓣花能美丽多久?一时的放纵又能快乐多久?有志者要为一生的目标孜孜以求。少年自有少年狂,藐昆仑,笑吕梁;磨剑数年,今将试锋芒。自命不凡不可取,妄自菲薄更不宜。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 16时34分 19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准计入床位费价格。 医疗机构具备国家或省领先学科或领先医疗技术,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项目价格可适当进行调整。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成本测算办法,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实现多级医疗信息互联互通,医疗资源共享共用,规范远程医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和《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第三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中涉及到的医疗机构之间远程医疗会诊等内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其他服务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按基本医 0 / 10

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及报销范围,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六条吉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筹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远程医疗服务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远程医疗是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层次医疗联合体的主要形式之一,要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实行“基层首诊、分级会诊、专科联动、资源下沉”,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九条畅通远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重点发挥医联体、对口帮扶和县乡联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作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的双向转诊服务。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凡在我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须向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远程医疗服务专业技术能力评估验收申请,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 1 /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作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2011年,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对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和服务任务。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推进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补偿机制、管理机制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尽快建立起包括医疗服务收费、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的经费补偿方式,逐步健全稳定、规范、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体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平稳运行,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队伍的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主要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吉省价收字[2002]32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2-09-18 【实施时间】2002-09-18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职工劳动鉴定收费管理规定已制定多年。为了适应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改革的需要,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从二00二年十月起,决定对我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参加县级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鉴定费。鉴定费由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收取。 二、职工因工负伤鉴定,其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交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其鉴定费由被鉴定人个人交纳。劳动复议仲裁工伤鉴定费由败诉方交纳。 三、劳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者进行各项辅助检查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县及县以上医院按现行的医疗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劳动鉴定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1、职工因工负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省级每人次200元;市级150元;县级150元。 2、复议仲裁收费标准为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350元。 五、劳动鉴定所收费用的使用范围: 1、聘请劳动鉴定专家的劳务费。 2、劳动鉴定所需表、册、证、卡等印刷费。 3、与劳动鉴定工作有关的宣传、会议、培训、研讨、办公等业务支出。 4、购置常用的简易医疗器械。 5、与劳动鉴定有关的交通费、场租费。 6、去外地劳动鉴定专家的食宿费。 7、聘请劳动鉴定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六、特困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劳动鉴定,持劳动部门发放的《特困证》,可按鉴定费的50%交纳鉴定费。 七、各级劳动鉴定委员收取鉴定费,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票据准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工劳动鉴定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劳险字[1989]12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数量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社区卫生服务站数量,街道卫生院数量,乡镇卫生院数量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机构和个人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 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机构和个人加深对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的理解,洞悉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占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比重统计 (3) 四、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量(2016-2017)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指标分析 (7) 一、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占全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吉林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8)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吉省价经字[2003]1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8.07 【实施日期】2003.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七日吉省价经字[2003]12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促进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下发的《关于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1]23号)已试行两年,各方反映良好,起到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更好地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现将重新修订调整的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办法收费,具体标准按附表执行。 (一)鉴定经济案件证据及单项查帐按司法部门认定的案件金额的5%收费,最低收费

不低于500元。 (二)对亏损的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可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70%执行。 (三)下列收费标准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根据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协商议定: 1、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 2、提供会计财务、经济法规等其他单项财经业务咨询服务收费; 3、设计企业会计核算、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管理等收费; 4、代理记帐收费。 (四)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再委托其办理其他各项业务收费时,应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各地委托单位,凡我省派员到外省执行任务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应填写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各存一份,委托方应按业务收费标准先行缴纳收费总额的50%作为定金,待会计师事务所交付业务报告书时再缴纳剩余部分,如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所收定金不再退还;受托方因故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所承办的业务应从超期日起,每天按总收费额的3%作为违约金,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三、严格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吉省价收字[2003]2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8.18 【实施日期】200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吉省价收字[2003]2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规定,为保证我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依据国家的核定原则,参照外省的收费水平,在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实行分年调整,逐步调整到位的原则。2003年按到位收费标准的70%执行,2004年按收费标准的80%执行,2005年按收费标准的90%执行,2006年按收费标准的100%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的各年份收费标准为当年最高标准,各计量检定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兼顾受检单位的承受能力,酌情减收。 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四、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修理后,已书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时,不再收取检定费。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六、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 七、已到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 (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 (四)拖期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的限制; (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要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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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幼儿园收费管理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省价综﹝2012﹞241号 【发文日期】2012-10-12 【实施时间】2012-10-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向住宿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在现阶段,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吉林省医疗保险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07-17 吉政办发〔2001〕57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二级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为省直单位保健对象)。 一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省级在职领导干部和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副省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二级保健对象是指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同志(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部分处级干部;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人员。 第三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相一致。 第四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中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离休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补贴,医疗补贴资金纳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医疗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保健对象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一年一定。 第五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核定的标准拨付;原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由所在单位按核定的医疗补贴标准缴纳补贴资金。 第六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资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保健对象医疗补贴)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筹集、使用和单独管理,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保健对象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范围,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保健对象的特殊用药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会同省保健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省直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一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统筹使用。 (二)二级保健对象的医疗补贴按照人均医疗补贴标准,根据本人年龄不同,按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含45岁)人员按25%计入;45岁以上人员按30%计入;退休人员按35%计入。 第九条在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保健对象条件的,凭组织人事部门有效证明,由单位负责到省卫生厅办理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的证件。 第十条省财政预算内拨款单位保健对象由单位负责持省卫生厅核发的保健对象待遇证件,到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卡。非省财政预算内拨款单位保健对象凭保健对象待遇证件和单位缴费证明由单位负责到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表 2013年3月执行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1102002001 住院诊查费 床日 6 110500001 救护车费 车次 20 110700001 病房取暖费 床日 3 110800001 空调费(单人间) 床日 10 110800002 空调费(双人间) 床日 6 110800003 空调费(三人间) 床日 4 110800004 空调费(四人及以上) 床日 3 110900000 医疗废物处置费 日 1.5 110900004 急诊留观床位费 日 15 110900100 普通病房床位费

0 110900101 普通病房床位费(单人间) 床日 22 110900102 普通病房床位费(双人间) 床日 14 110900103 普通病房床位费(三人间) 床日 9 110900104 普通病房床位费(四人及以上) 床日 6 110900301 干部病房(套间) 床日 40 110900302 干部病房(单人间) 床日 30 110900303 干部病房(双人间) 床日 20 110900401 母婴同室单人间 床日 35 110900402 母婴同室双人间 床日 21 110900403 母婴同室三人间及以上 床日 13 111100001 门诊输液

8 1111000010 门诊输液 每加一瓶 5 111100002 门诊输液(小儿) 第一瓶 10 1111000020 门诊输液(小儿) 每加一瓶 6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小时 6 120100002 特级护理 小时 1.5 120100003 一级护理 日 12 120100004 二级护理 日 9 120100005 三级护理 日 7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日 10 120100008 新生儿特殊护理 次 6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进行深度剖析,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留观病例数,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人数,医疗卫生机构急诊病死率,医疗卫生机构观察室病死率,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平均就诊次数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此报告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3) 一、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3) 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比重统计 (3) 四、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数(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指标分析 (7) 一、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诊疗人次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报告导读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具体情况进行深度剖析,从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医疗卫生机构病死率,医疗卫生机构每床出院人数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具体情况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具体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 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具体情况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服务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指标分析 (3) 一、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比重统计 (3) 四、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入院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指标分析 (7) 一、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1.24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发改价监联字[2006]1511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厅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准计入床位费价格。 医疗机构具备国家或省领先学科或领先医疗技术,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报省价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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