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豫高法发(2006)14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省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重要意义

1、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9700多万人口中有近7000万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在我省农村占有相当的比重。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乡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子。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又直接促进了我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同时,因为农民外出务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对农民工权益的有效保障机制目前还尚未建立、健全,其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保障。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民工问题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保护人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认真审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各种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广大法官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认真处理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各种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河南,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及时受理农民工权益案件

2、切实落实导诉员和首问负责制,开辟案件受理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权益案件及时得以立案受理。立案过程中应对农民工进行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为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合法合理实施诉讼行为提供必要的帮助,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权益案件司法救助力度,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

3、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

4、农民工因追讨工资、追索劳务费用、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或为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及其他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

5、农民工因追索劳务费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论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处理程序,人民法院都应立案受理。

6、与用人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未经有关部门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告知当事人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的,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7、案件已经过仲裁程序,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民工无需再另行起诉或进行反诉。如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义务的,裁判时应依法写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8.农民工因上述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在一、二审诉讼中提出缓交申请的,应予准许。缓交期限均截止到裁判执行完毕时。诉讼费用从执行款中直接扣除。严禁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以“公正与效率"为指导,认真审理好农民工权益案

9、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如拖欠工程款事实基本清楚,数额基本确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并依照规定提供了担保的,应裁定就一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先予执行。审理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用、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农民工申请先予执行并提供财产担保的,应予准许;提供财产担保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0、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根据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诉讼能力、是否委托律师等具体情况,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风险、举证责任等明确、具体告知农民工,履行好释明义务,指导农民工明确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诉讼进行中,应及时对农民工就举证责任转换、倒置的情形及后果予以释明和引导。

11、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灵活运用诉讼调解手段,加大调解力度,因势利导,耐心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2、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有关领导及上级法院一般不得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确实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但鉴定期限应尽量缩短。能一次鉴定清楚的,不做第二次鉴定;不是非做补充鉴定不

可的,不传补充鉴定;一审已经鉴定过的,二审原则上不重新鉴定。案件必匆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审判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做出决定。

13、农民工因追讨工资、追索劳务费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务费用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适用督促秸序。

14、农民工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予以纠正并进行赔偿的;因依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委托代耕或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侵权为由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应依法予以支持。

15、人民法院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处理好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工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四、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得以实现

16、人民法院应从大局出发,站在保护农民工人权、维护基本生存权的角度,切实做好相关当事人的工作,保证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优先执行。

17、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开展执行工作。要采取法律许可的各种措施,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保证此类案件的顺利执行。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确定义务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不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案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费用从执行回款中直接扣除。执行过程中,如需对财产委托评估、

拍卖,人民法院应当与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协商,先行组织评估、拍卖,评估、拍卖费用从财产变卖价款中直接扣除。

19、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进行认真审查,依法保障施工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劳动管理行政机关就有关农民工工资纠纷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用人单位无异议到期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将此类案件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依法予以执行。

2l、重大案件执行及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与政府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22、建立和完善转督办案件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中院应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将本辖区省清欠办公室和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转督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每10天向省法院书面上报一次。逾期不报、延报的,省法院予以通报批评。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范文,网,权利,自己,如何,维护,农民工,,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查看更多范文。 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得到帮助。总之,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很多,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保护途径,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要农民工群体是我国职工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本该为其在城市生活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降低其在城市生存的成本,使其城市生活的质量得到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来自用人单位的不法侵害,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法律及政治意义。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手段合法权益 自1985年开始,我国各地就掀起了“民工潮”,一个介于普通农民及城市公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农民工。一个为我国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群体,长期以来,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迫使我国农民工与主流社会脱离,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样一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必须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在我国掀起农民工热潮这一现象产生了很多积极的影响,首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其次,促进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促进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却不断受到不法侵害,越来越多的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为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敲响了警钟。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态势、区域发展态势客观上的极度不平衡,我国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关键问题。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所于,在我国这样一个农民工规模巨大的国度里,农民工是否能过上安定的生活,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农民工”的关爱,而且这也是切实防范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现状分析 2003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工资这一事件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迅速浮现在我们的面前,农民工的利益首次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重视,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各级政府态度的转变,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商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引起政府的重视。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为例,2003-2004年间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发布和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与此同时,我国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也纷纷成立一些指导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活动来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这表明,我国各级政府确实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和歧视农民工的政策继续存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欠缺等的存在,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现在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弱势群体,就业被歧视的现象处处可见,工资问题和法定节假日问题等法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的生存现状令人堪忧。这不仅影响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稳定,并且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背道而驰。 二、问题分析 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之下,农民工权益方面的问题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第一方面,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极为不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健康及生命安全。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第52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基本都是没有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雇主们更没有对农民工们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受到来自工作场所的很多伤害,各种各样事故的不断发生,职业病便广泛存在于农民工这一群体之中。据统计,2006 年度我国

谈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前任总理朱镕基和现任总理温家宝都坦诚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三农”问题。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众所瞩目的热门话题。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前任总理朱镕基和现任总理温家宝都坦诚最放心不下的就是“三农”问题。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众所瞩目的热门话题。 笔者认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险业同样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在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同时,如何开垦好这片尚待挖掘的处女地,也是保险业在新时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在中国,“农民工”这个词是近十几年来才渐渐为人所耳熟能详的。它的出现,是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格局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推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改革不断深入的巨大力量。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典型的农业国家,13亿人口中,农业人口就占了9.3亿。人口众多,但耕地资源却很少。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实际可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只有1.43亩,只及世界人均耕地的40%左右。而且耕地面积还在以每年数千万亩的速度减少,仅2002年耕地面积就减少了2529万亩, 2003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了3800多万亩。由于人多地少,按照我国现有的耕作与经济发展水平计算,农业剩余劳动力有2.7— 3亿之多。五个人干三个人的活,效率自然可想而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在劳动用工制度、户籍制度等方面的逐步放宽,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然也就被解放了出来,开始离地离农,逐渐向城市第二、第三产业转移。 另一方面,农业收益的下降及城乡差距的不断扩大,亦造成大量的农民争相弃农从商。由于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涨和农副产品价格的持续走低,加上各种税费过高,单纯靠种田赚不到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资料表明,近年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十分缓慢,200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2622元,只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8472元的1/3还不到。特别是1997年以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已连续7年低于5%,年均增长4%,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从 1985年的1.72:1扩大到2002年的3.1:1,如果考虑到城市群体中所受到的各种福利,实际差距还要大,可能达到四倍、五倍甚至六倍,是世界上最高的! 种种原因,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不断涌向城市,并最终形成一股势不可挡的“民工潮”,形成之快,规模之大,持续之久,乃世界所罕见。据统计,1978年我国农村外出打工者还不足200万,到1988年已超过2500万。2003年,实际外出打工的农民达9900万,仅四川一地外出打工的农民就超过了1300万!而且,这种现象已遍及全国各个角落,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既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地,又是输入地。如地处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省在吸纳了来自全国各地1500万打工者的同时,也有300多万浙江人活跃在全国各地,务工经商。 大量农民工的涌现,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据测算,一个农民工在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的贡献,折合成gdp约为全年3万元左右,以平均每人按最低贡献1万元至1.5万元计算,如果一个省有500万外来打工者,那么其为当地gdp所作的贡献每年就在500亿至750亿元之巨。至于农民工在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就更不用说了。 另外,据有关部门对2002年全国9400万外出打工农民的调查,其一年的工资总额高达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注:告示牌材料为:KT板尺寸为:1200*900mm (底色是10%的灰,字为M: 60Y: 100) 标题文字: 汉仪粗宋简字体大小: 38*36mm 内容文字: 汉仪大宋简字体大小: 23*20mm 附件二: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知事项 你在本工地工作,拥有以下权利: 一、当你被建筑劳务用工单位录用时,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等。 二、进入施工现场前,你有权参加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交易市场组织的岗前培训,接受相关的公民道德教育、权益保障和工地安全知识培训,获得“岗前培训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你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为你交纳综合保险费。参加综合保险后,你可享受工伤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每月20元的医药费补贴,以及用工单位为你安排的每年一次的体检。综合保险卡由你自行保管。 四、你有权要求用工单位发放“工资卡”,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劳动报酬。 五、当劳务用工单位同你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拖欠工资时,总包单位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劳务用工单位是直接责任人。如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置不力,你可通过逐级反映的正常途径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管理部门投诉。任何过激的不当投诉行为都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投诉时你应当提供劳

动合同、身份证明,出具注明工程名称、地址、施工(总、分包)单位名称、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有效证明。 六、你可自愿参加工会组织,依法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 注:告示牌材料为:KT板尺寸为:1200*900mm (底色是10%的灰,字为M: 60Y: 100) 标题文字: 汉仪粗宋简字体大小: 38*36mm 内容文字: 汉仪大宋简字体大小: 28*26mm

河南高院联系方式

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 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 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 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 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 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 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 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 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 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 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 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 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 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 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于跃辉审判长5号楼303房间程保华审判员5号楼303房间庄卫民审判员5号楼304房间戚寒箫审判员5号楼515房间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 合法权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二、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我们还可以从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201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及建议

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及建议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农民工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和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也非常重视农民工这一群体,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但在现实中农民工的管理还很不规范,特别是在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存在的问题 1、法制建设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针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不参保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执法也难以震慑和遏止。 2、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淡薄。一旦发生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农民工或忍气吞声,或无所适从,许多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纵容了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不断蔓延。 3、身份地位差别导致的歧视政策和歧视意识的长期存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限制歧视农民的政策影响,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显现出了身份地位的差别,城

市人口形成的歧视农民的意识根深蒂固,难以一时改变。 4、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和自由性影响维权行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和自由选择性是农民工就业的一大特点,他们的职业具有不固定性,往往根据打工的情况即:工资收入、环境及其它待遇情况的好坏,决定工作期限,一般都是由同乡或亲朋好友介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承诺。还有部分农民工为了保证自己的自由性,不愿意或拒绝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这种行为和意识给农民工日后的维权制造了障碍,留下隐患。 5、农民工维权成本超出了农民工的承受能力。一是经济成本,农民工维权不论成功与否都要花费不少的支出,如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仲裁费、上诉费等;二是时间成本,农民工外出务工多数是从事计件或计日工资,干一天活就拿一天工资,不干活就没有收入,如果农民工维权按现行的法律程序,有的几个月,有的几年也无结果。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建议尽快制定一部有关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平等权,在农民工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政治权利、子女入学、社会地位和待遇等方面作出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歧视农民工,侵犯农民工利益。尽快修改和完善《劳动法》的有关章节,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欠薪条例》、《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2、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帮助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诉讼,揭发检举,正当防卫 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是不经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程序:立案、审判、执行)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农民工权益和民工生活环境保护措施

农民工权益和民工生活环境保护措施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 我单位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创新劳务管理工作,将民工纳入职工队伍中统一管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各工程队与劳务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在项目经理部的监督下,劳务方与民工签订生产和劳动保护合同。每个月初由项目经理部作已完合格工程劳务费,由劳务方作民工工资支付表,经劳务方及民工本人核对后,发放其上个月的劳务费及民工工资,民工工资采取项目经理部和劳务方负责人共同监管的发放措施。 2、每月5日前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农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3、农民工工资领取情况公示三天。若不能按期直接将工资足额发给农民工时,业主可代我单位发放,并在下一次进度款拨付时扣回相应的额度,同时可对我单位进行处罚。 4、在工地设置“维权公示牌”,公布该项目施工企业及业主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方便农民工维权,做到随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5、经理部设立“民工事务举报箱”,民工可以随时投诉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工程竣工验交后项目经理部付清民工的全部工资。 6、积极配合业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按规定给每个农民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二、民工生活环境保护措施 1、生活和环境卫生: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搞好宿舍卫生和食堂饮食卫生,生活区设专人打扫卫生,水沟定时清扫,区内设置垃圾箱;

2、生活垃圾集中堆放,随时清理,当天运走,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3、在场内设置水冲式厕所。厕所设有盖化粪池,安排专人清洗。生活区设淋浴室; 4、食堂按规定申办卫生许可证,生、熟食分开操作,熟食设有防蝇罩,炊事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5、施工完不用的料具和机械及时清退出场,保持场内整洁; 6、施工场地采取满铺水泥混凝土地坪,布设排水系统。本合同工程初验后,按业主规定的时间清退施工场地。按业主的要求保留或拆除施工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房屋及临时设施; 7、工地设专职医生,对工地生活、食堂、饮水进行监控检查,建立深坑、高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每季进行一次体检。工地落实除“四害”措施,防止各种害虫的滋生。 8、生活区内员工凭企业发放的标有姓名、职务、身份及编号的工作证出入,外地民工凭暂住证及胸卡出入生活区。在生活区明显位置设防水、安全警示牌及住宿规定。生活区根据人员情况设淋浴室及垃圾容器,专人定时清扫,清理水沟。保持路面整洁、干净、无异味。

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条例内容主要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到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户籍在农村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带配偶、子女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相应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教育、卫生、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农业、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工会依法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农民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农民工具体受理部门。 第二章就业与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和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向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为农民工就业提供服务。

农民工权益该如何维护

农民工权益该如何维护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农民工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具体到法学语境考察,承认并正视农民工承受的不平等待遇,挖掘出农民工权益缺失的深层原因,以富有人文价值的刚性法律来保障当代中国农民工的平等权利,乃是中国社会全面进步和稳定和谐之关键所在,亦系亿万农民工福祉所求。 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随着中央与社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对“农民工”应当予以社会关怀、权利保障的话题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农民工”这样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社会群体多一些人文关怀,无疑对于几乎处于困境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会起到雪中送碳的效果;但是,如果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法律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进城务工

人员的困境却无疑于杯水车薪。从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关键是:为什么“农民工”会成为一个需要社会予以特殊人文关怀的群体?“农民工”的权利得到保障,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还是城市对其赐予的恩惠?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1]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20年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2002年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 [2]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现状 近年来,沿海地区出现长期性的农民工短缺现象。专家们调查后认为,工资缺乏吸引力、劳动条件差、用工不规范和民工权益受侵害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短缺,实质就是农民工权益缺乏有效的保障。问题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1.就业受限制。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同时有些城市出于3方面需要,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从保护本地人就业角度出发;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角度出发;从城市文明卫生角度出发。 2.劳动关系不规范。以汝城县为例,据统计,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员工2.07万人。但签订劳动合同只有4000多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20%左右。有些用人单位虽签有劳动合同,但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有的条款甚至与劳动法规相冲突,成为霸王合同、生死合同。 3.劳动标准不落实。劳动保障部门对部分私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检查显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收取劳动者押金、服装费、培训费、辞退劳动者不支付补偿金、不为工伤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偿等现象较普遍存在。劳动报酬方面遭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 4.社会保险没保障。农民工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一旦遭遇风险,就不能再依靠土地来获得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城镇居民才能享受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农民工一般享受不到这些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投保,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只投个别保险,而回避其他几个险种。有的即使是高危企业也只是随意购买一些商业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应付了事。 5 . 生活、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或工伤事故频频发生。 6.休息休假无保证。农民工加班加点现象较为普遍,而加班工资,远远低于国家标准,有的甚至不发加班工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2015年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河南法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详细通报了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暨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有关情况。 一、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机动车、公司注册、护照、旅馆入住、人口、银行等信息后,又加价出售获利2万元的案件。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1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诸如公民机动车信息、旅馆入住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参照标准。本案从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数量、获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评价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将获取非法利益较大(2万元为起点,含2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主要因素,便于审判实践中操作,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 二、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该案例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中“第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卢某某驾驶挂靠于原告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人卢某某、乘车人卢某甲二人从车中摔下当场死亡。物流公司赔偿卢某甲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案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物流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拒绝理赔。法院判决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不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四、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企业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五厘。原告投资公司依约支付被告借款200万元,被告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万元。后被告陶瓷公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