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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件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制度

同条件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制度
同条件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制度

同条件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制度

1、同条件养护试件根据不同结构部位,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根据结构部位分别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也不应少于3组。

4、试件拆模后,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部位的位置,并采用相同的养护方法。

5、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6、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7、安排专人负责,建立“温度·天”累计台帐,累计到600℃·d 左右时,应及时送试验机构检测。

8、同条件试件制作安排专人按试件制作的规定制作。

等效养护龄期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9、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拆算系数1.10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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