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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处罚细则

履约保证金处罚细则
履约保证金处罚细则

履约保证金处罚细则

一、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质量保证金占30%,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目标,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额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同时,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事项发生,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人/次。

2、每发生一次隐蔽验收未报发包人验收而私自隐蔽,按合同隐蔽验收条款执行外,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20000元/次。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发生的整改问题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若在整改未完成情况下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同时发包人根据情节的轻重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50000元/次,且由此带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对承包人的责任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该责任人进行处罚。

3、分项工程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的(经鉴定为永久性质量缺陷的,产生安全隐患的),若采取技术措施后能符合规范和使用要求的,承包人除承担相应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20000元/次;若不能整改,但通过设计复核能投入使用,除向发包人赔偿影响功能的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30000元/次。

4、材料到场承包人必须在使用前履行书面报验程序,未履行书面报验程序而私自用于工程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次,报验材料试验结论在施工后出具的且符合要求的,返还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如不符合要求的,除承担全部的返工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30000元/次。

5、同一事件监理工程师发二次以上通知单的从第二次起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次。

6、若承包人发生未按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施工的,在工程验收前已发现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并全额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验收前未发现的,在施工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的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整改;在施工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外的问题,承包人除负责维修整改外,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30000元/次。

7、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及预算经发包人确认,如施工方案及预算未经发包人确认擅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及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20000元/次。

8、如发包人对现场质量检查中发现上述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对应的条款,从合同履约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未按质量检查整改单限期内整改的, 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10000元/次。

9、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指令必须按时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次,累计3次后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次,并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它单位完成该项指令,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1.2倍

实际发生费用。

10、在工程正式中间验收中发生未“一次性”通过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限期返工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并且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30000元/次。

11、工程施工中如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资料规范要求及发包人相关要求整理及报审的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00-10000元/次。

注:因以上事项发生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担。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在工程施工期间节点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二、工期履约保证金

工期履约保证金占30%,按工程节点工期进行考核,如工程施工期间未达到节点工期要求,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按以下比例进行处罚。(节点和处罚比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注:以上节点工期履约保证金处罚金额在工程施工期间节点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如工程竣工资料备案完成时间在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范围内,则期间所处罚的工期保证金,在工程结算中退还已扣除金额的90%。

三、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

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10%,实行现场考勤制度,以一季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按以下比例进行处罚。(项目班子成员和处罚比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项目班子各成员到位率= 实际到位天数×100%

(总工期﹣春节等法定假期)×90%

扣除到位率保证金=(1﹣项目班子各成员到位率)×相应的处罚金额。

注:以上履约保证金处罚金额在工程施工期间节点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四、总包与分包单位间的协调配合履约保证金

总包与分包单位间的协调配合履约保证金占10%,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除总包承担协调配合间引起的直接损失外,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总包单位不能按期提供工作面的,导致分包单位停工或延期施工5天以上的,发

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5000元。

2、总包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专用车辆及人员、临时场地、仓库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2000元。

3、总包单位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改变材料用途、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及安全防护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10000元。

注:以上履约保证金处罚金额在工程施工期间节点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占20%,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承包人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承诺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同时,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发包人不定期检查发现以下内容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经典)

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 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返还问题 [案情] 力天公司就一建设项目组织了招投标,经过法定的程序,海峰公司中标。在收到海峰公司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力天公司向海峰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三天之后,力天公司通知海峰公司,原建设项目已被取消,双方不再签订施工合同。海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力天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力天公司表示愿意退还已收取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不同意海峰公司双倍返还的请求。 [评析] 对于履约保证金应否双倍返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力天公司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力天公司不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海峰公司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定,理应驳回。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原因在于: 一、《办法》第八十五条因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而无效。 海峰公司起诉的主要依据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当《办法》中的条款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时,相关条款即归于无效。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可见,《招投标法》中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单向的:当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可不予返还;而在招标人违约时,中标人却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合同法》奉行等额赔偿原则,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只能就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要求赔偿。海峰公司要求力天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实际是要求法院在不考虑实际

采购合同有履约保证金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采购合同有履约保证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合同有履约保证金 篇一: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正确处理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正确处理履约保证金 20XX-09-0510:12 作者:李平来源:enet硅谷动力[收 藏到e起摘] 【编者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作法不再符合规定了 ... 【正文】 【enet硅谷动力专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原来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的作法不再符合规定了。笔者认为,《管理办法》 只是对招标采购单位退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和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应负的经济责任作了规定,并没有规定不允许“将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变成履约保证金”。为了更 好地说明这一问题,并着重解决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正确处理履约保证金的认识和操作问题,现根据自己对《管理办法》

的理解,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就如何处理好履约保证金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以与各地政府采购同仁们商榷。 《管理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问题的规定 《管理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 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该对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和退付作出规定。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疝的利率 支付资金占用费。从这条规定来看,它并没有规定不能收取或者不能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在政府采购采购活动中,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供应商能按规定履行合同,以监督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这应该是合同履行期间的问题,而不属于招标投标活动的问题。因为投标和履约本来就是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两个不同阶段,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整个采购活动中两个不同阶段为了确保采购活动顺利进行所采取的措施而已。因此 上可以说,《管理办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作出决定是合适的,但如果再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付作出规定就显得不合适了,甚至可以说成法律法规的“越位”;而履 约保证金既然是约束供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理所当然应该是《合同法》调

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

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 履约保证金合同范本【范本一】:履约保证金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履约保证金合同由双方于年月日在市订立。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鉴于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施工合同,乙方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为保证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愿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 () 第二条保证范围为乙方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约定竣工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时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额 乙方应当按照中标合同总金额的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此笔履约保证金乙方委托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预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等额抵销乙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 第五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保证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划回乙方账户。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后, 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资金证明。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项目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壹拾壹份,乙方执玖份。 甲方(盖章):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0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4、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同履约行为,避免承包方因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并保证发包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特制定《施工履约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承包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包括现金转账、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承包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时可以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 第二条承包方范围:集团入围库中的签约施工单位、中标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第三条履约保证金收缴主体为工程项目发包方,工程项目包括以年度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以单位工程发包的建设项目。承包方与项目公司签约时,可不用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按以下方式进行: 1、承包方直接与项目公司签约时,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公司进行收取。 2、承包方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授权委托书为单位,由收取。一份授权委托书只能对应一个区域管理中心的地域范围,跨区域的要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 3、承包方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时,以劳务分包公司为单位,由中燃宏远取。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由劳务分包公司收取,并与共管。 4、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5日内交给发包方。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额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以年度发包形式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每份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2、以专业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专业分包队伍每份授权委托书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3、以劳务分包形式与签约的工程建设合同,劳务分包公司每份履约保证金不低于50万元。 4、与劳务分包公司签约的承包队伍,要求每支承包队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 5、以单项工程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单项工程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根据成本变化、管控要求、项目类型等因素,集团总部有权对履约保证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保证金的管理 1、履约保证金由发包方专项管理。发包方收到保证金后,按集团制度要求将相关款项存入大额账户。 2、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时,可由发包方扣除。 (1)发生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方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时,保证金可用于违约赔偿、事故的处理或事故补偿; (2)承包方因虚报工程量、虚假签证、故意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金可用于抵偿发包方的损失; (3)因承包方拖欠、克扣承包班组费用,导致班组或工人擅自停工、围堵闹事、聚众上访等事件,保证金可用于进行发包方损失的补偿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4)承包方不能按时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可扣除部分保证金用于资料的完善; (5)按照合同约定,承包方出现违约时,用于违约补偿。 (6)除上述情况以外,承包方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经发现并核实后,由发包方进行处罚,必要时可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经发包方审核且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退还承包方,如续签合同保证金不退还。

履约保证金处罚

履约保证金处罚细则 、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质量保证金占30%,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_________ ”目标,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额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同时,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事项发生,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等相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例 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人/次。 2、每发生一次隐蔽验收未报发包人、监理验收而私自隐蔽,按合同隐蔽验收条款执行外,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20000元/次。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发生的整改问题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若在整改未完成情况下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发包人和监理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同时发包人根据情节的轻重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50000元/次,且由此带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对承包人的责任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该责任人进行处罚。 3、分项工程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的(经鉴定为永久性质量缺陷的,产生安全隐患的),若采取技术措施后能符合规范和使用要求的,承包人除承担相应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20000元/次;若不能整改,但通过设计复核能投入使用,除向发包人赔偿影响功能的费用外(包括购房业主索赔款等相关费用),另e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30000元/次。 4、材料到场承包人必须在使用前履行书面报验程序,未履行书面报验程序而私自用于工程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次,报验材料试验结论在施工后出具的且符合要求的,返还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如不符合要求的,除承担全部的返工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30000元/次。 5、同一事件监理工程师发二次以上通知单的从第二次起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次。 6若承包人发生未按施工图和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施工的,在工程验收前已发现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并全额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验收前未发现的,交房后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投诉或索赔的,在施工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的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整改,如业主

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 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规范、完善,本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我们认为,应当从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

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实现。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履约保证金: 1、完善立法。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鉴于建设工程方面的行业特殊性,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比如对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比例、大小等做出规定。 近日,我们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 2、建议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对建设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明确其性质,履约保证金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中标的承包人直接支

履约保证金详细规定及编制办法大全

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履约保证管理,保障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安全,规范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保管、使用及退还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及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所实施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包括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履约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1、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有效期、银行等级等应严格按招标文件,银行保函应由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内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是不可撤销银行保函。 2、现金保证金(或支票):现金保证金(或支票)按规定存入财政部门 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受财政部门管理。 四、履约保证金额及有效期限 1、各类履约保证金额为中标价(人民币)的10%。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完成结算财政评审,取得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之日止。 3、银行保函格式须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管理规定,如无特别要求,则应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 4、服务类项目无法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的,承包人须事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出具固定期限保函,同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

的要求对保函作无条件延期的书面承诺(附件1);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有效期应不低于5年。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所承保的项目,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3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5年;以此类推,每当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满达3年而项目却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新保函续保。 5、施工类项目无法出具无固定期限保函的,承包人须事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出具固定期限保函,同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保函作无条件延期的书面承诺(附件1)。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有效期原则上应不低于6年。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所承保的项目,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4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应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6年;以此类推,每当固定期限保函有效期满达5年而项目却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均应及时办理新保函续保。 6、对于现场具备良好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的施工类项目,固定期限银行保函有效期经办务会另行研究决定。 7、若在银行保函到期前6个月,承包人仍未办妥新保函续保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合同款,同时将承包人的不良行为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记录不良行为和诚信动态扣分。 五、办理程序 (一)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1、从2018年起,对所管辖建设项目中公开招标的服务类、施工类项目执行如下要求: 服务类、施工类项目的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项目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履约保证金管理协议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分包单位或个人履行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履约保证金操作过程的规范、公开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提供的一种信用保证,由分包单位或个人按合同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并在施工完成时予以退还。它是防止分包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约定使总承包单位蒙受损失而设置的经济责任担保制度,是保护总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分包单位履行合同的一种有效措施,主要担保安全、质量和工期符合合同的约定。分包单位或个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合同履约保证金必须全额返还;如果分包单位或个人违约,将丧失收回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项目部制定履约保证金具体收取额度 1.水电暖通工程:每栋公寓楼收取0.5万元; 2.装饰装修工程:每栋公寓楼收取3万元; 第四条管理细则 1、本制度的具体执行由**项目部负责,依据现场施工情况予以不定期考核,并报项目经理、主管领导签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现场扣、罚款时,不足部分从其结算金额中扣除。 2、检查考核人在签发现场问题处罚单时必须列清时间、地点、责任人、违反事由或处罚事由、处罚结果,可以附带现场影像资料,处罚单必须在2小时内办理完毕并送达被处理人或单位。 3、报送财务部门的处罚单及相关资料等证据链完整齐全,不发生扯皮等纠纷。凡因检查人的主观原因造成处罚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时,每次扣罚检查人100-500元。 4、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履约保证金退还必须办理齐全以下资料:①退还申请书②竣工报告③验收合格报告④保证金押金条原件⑤合同规定的其他需要完成的工程内容。 5、履约保证金执行时限:自安全合同、综治维稳协议书签订之日(或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毕。 第五条项目部可以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相关公司管理规定出具处罚通知书,对施工单位因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等违约行为处罚的违约金,项目部留取影像资料后有权直接从缴纳的违约金中扣除。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合同约定依约支付违约金: 1、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不合格设备,或因技术、管理等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受到主管单位处罚; 2、施工现场出现安全问题的; 具体要求如下: ①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②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不发生安全事故,如因乙方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造成自身伤害和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③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④乙方在工作中要按规定正确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 ⑤对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乙方有义务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共同进行治理,严禁隐瞒不报、侥幸应付; ⑥乙方在业余时间可自行安排生活,但必须遵守甲方的作息时间制度,不得赌博、酗酒、夜不归宿,时刻要有安全意识,外出注意交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为规避风险,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 三、项目主办人员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合同、招标文件,是否包含 履约保证金有关条款。 四、在收到中标分供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方可支付预付款。 五、对于初次合作或不受信任的分供商,必须严格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六、对于已经愉快合作的分供商可以允许对方将未结清尾款转为履约保证金,目 的在于增强分供商资金运作能力,从而体现双赢原则。 七、当需要用未结清尾款作为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分供商提出申请并 说明理由,报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根据该分供商过去合作中的履约表现给出意见后转预算部审核,预算部根据该队伍的原工程费用审核情况,在认为确有足够资金可以转用时方可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 八、预算部在结算支付该分供商尾款时,应扣除原转用的履约保证金,转用的履 约保证金在转用项目结束后再归还该分供商。 九、本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校对:审批:发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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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金的规定

建筑工程中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1、案例 某大厦建设工程即将开工,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由施工方向开发商支付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期限为一年,同时约定了补偿办法和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经开发商认可,施工方实际支付450万元,开发商收取巨额保证金,即将其挪用于工程建设,一年期满开发商未按约如期履行返还义务。双方于1999年9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1999年10月起,按月归还,每季度不少于225万元,在2000年3月前归还全部保证金,但开发商仍未按时归还,施工方催索无着遂书面通知开发商解除补充协议,并提出诉讼,要求开发商归还保证金及利息。 2、什么是履约保证金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什么是履约保证金?应当向谁提交?金额的幅度?这里并没有作出解释和规定。履约保证金属于担保的范畴,根据我国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担保法》,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履约保证金属于哪一种呢?让我们先看看国际上关于履约担保通行的作法,《世行采购指南》2.38规定,“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借款人(招标人)在承包商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当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

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51.3规定,“业主应从保证金的开出机构所获得的索赔通知承包人”。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0.1规定,“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为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或担保书提交给雇主;该保函应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可能同意的格式。”从上面这些国际上的示范合同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承包商应从担保机构取得相应保函或担保书,交给业主,当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应尽义务时,业主有权从担保机构获得赔偿。担保机构可以是银行或专业的保证担保公司。可见,履约保证金应属于五种担保形式中保证的范畴。所以履约保证金不能向发包人提交,因为发包人尤其是开发商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话,一笔可观的资金到手,不挪用、不先用似乎是不可能的,而履约保证金一旦被挪用,就起不到《担保法》规定的“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问题还在于,按照立法的原理,保证人、保证金均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来担当和提供,无论采取履约保函还是履约保证担保的形式,本质上都是一种信用保证,承包商凭借其良好的信誉取得担保,这也与我们国家建筑市场不规范,信用机制不健全有着深刻关系。所以,前述案例中的500万只能是类似定金的性质,而不能称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承包商违约前只能是纸面上的概念,只有当承包商违约时,业主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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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最新规定 篇一: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履约保证金操作实例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1、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 2、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金处罚细则

履约保证金处罚细则 一、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质量保证金占30%,工程竣工验收时,其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目标,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额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同时,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有以下事项发生,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人/次。 2、每发生一次隐蔽验收未报发包人验收而私自隐蔽,按合同隐蔽验收条款执行外,同时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20000元/次。承包人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发生的整改问题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成,若在整改未完成情况下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同时发包人根据情节的轻重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50000元/次,且由此带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对承包人的责任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该责任人进行处罚。 3、分项工程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的(经鉴定为永久性质量缺陷的,产生安全隐患的),若采取技术措施后能符合规范和使用要求的,承包人除承担相应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20000元/次;若不能整改,但通过设计复核能投入使用,除向发包人赔偿影响功能的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30000元/次。 4、材料到场承包人必须在使用前履行书面报验程序,未履行书面报验程序

而私自用于工程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次,报验材料试验结论在施工后出具的且符合要求的,返还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如不符合要求的,除承担全部的返工费用外另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30000元/次。 5、同一事件监理工程师发二次以上通知单的从第二次起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次。 6、若承包人发生未按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施工的,在工程验收前已发现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整改并全额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验收前未发现的,在施工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的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整改;在施工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外的问题,承包人除负责维修整改外,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30000元/次。 7、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承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及预算经发包人确认,如施工方案及预算未经发包人确认擅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及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20000元/次。 8、如发包人对现场质量检查中发现上述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相对应的条款,从合同履约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如承包人未按质量检查整改单限期内整改的, 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10000元/次。 9、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指令必须按时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次,累计3次后发包人有权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元/次,并且发包人有权选择其它单位完成该项指令,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1.2倍实际发生费用。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那么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也是需要交纳的,本文为大家带来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主要包括交纳方式、数额及接收,鉴于现在法律对此并明确,而该内容对当事人双方至关重大,确有探讨的必要。

履约保证金解释与规定

履约保证金 摘要:本文深入细致的介绍了履约保证金。 定义 商业合同 1.(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期货领域 2.(期货领域)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1]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帐户内的押金。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详解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8%,当然,经幻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珠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的保证金.

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此.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按规定在交易前交纳的保证金.因价格变化,交易者所受的帐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从而引起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时(交易所一般者规定有保证金下限),经纪有就要求该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证金,以便使帐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证金. [编辑本段] 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第一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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