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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债协议

以股抵债协议

鉴于:

1.甲乙双方确认,截止至年月日,乙方欠甲方工程款人民币万元。且乙方至今仍然无法筹集现金偿还债务,也没有其他资产或权益能抵偿债务。

2.经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将下属有限公司%的股权抵偿拖欠甲方的上述债务。

3.乙方的上述抵债行为已经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股权抵债已经得到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均同意由甲方接受该股权抵偿债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由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上列各方就抵偿债务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债务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截止至年月日,乙方欠甲方工程款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抵债标的物

抵债标的物:指乙方下属有限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抵债金额的确定

1.根据有限公司各股东签订的出资合同确认的出资额:乙方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2.根据评估有限公司的号评估报告,有限公司%的股权评估价为人民币万元。

3.甲方同意,股权抵债后债务与股权评估价之间的万元差价予以放弃。

4.各方确认: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抵债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各方的债权债务清结。

第四条权利转移和风险转移条款

1.双方协议以年月日为有限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的结算日期(下称“结算日”)。于结算日或以前的流动资产和债权属乙方所有。结算日后所产生者则归方所有。于结算日或以前所产生债务,由方承担。于结算日后所产生债务,则由方承担。

2.在拿到市工商局确认的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文件后,视为交付抵债物,具体以双方签订交接确认书内容为准。

3.抵债物的风险责任,自甲方完全拥有抵债物及相关权利证书之日起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第五条声明与保证

1.乙方保证对抵债物享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抵债物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不存在抵押、保全等权利上的瑕疵,任何第三方都无权对抵债物主张权利。

2.乙方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股权状况有着清楚地了解。

3.各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是建立在充分知晓和理解本协议的基础之上的。

4.合同各方承诺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已取得股东会及相关政府部门之批准、授权和决议。

5.乙方负责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甲方将积极按照工商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配合。

6.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资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抵债物产权变更的时间

乙方承诺在合同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将抵债物所有权的工商登记变更资料提交至工商登记机关

并将工商局的受理回执交付给甲方。股权转让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产生实际取得效力。

第七条违约与责任条款

1.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并继续履行;

(2)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如违约方不履行本协议,而致根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每延迟一日按每日万分之计算拖欠债务的违约金;延迟办理转让手续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但因甲方的原因例如未提供齐全的签字盖章文件等导致延期除外。

3.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抵债物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合同自动失效。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抵债物金额等值的现金偿还债务。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如果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应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要按照他们的格式文本签订股权变更文件时,如有矛盾或不尽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论语?阳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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