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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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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任何适用于公司的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通知以及其他立法、行政或司法解释或公告(“相关法律”)不符的,以相关法律为准。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Chapter 1: General Principle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C Company Law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Law")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ZHU KAI, WANG HUI JIE and CHEN QI RONG, in total three (3) parties, jointly make capital contributions to establish _____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and 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re hereby formulated.

Article 2. In the event tha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s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conflict with any law, regulation or rule and other legislative, executive or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r pronouncement of the PRC currently in force and applicable to the Company (the "Applicable Laws"), the Applicable Laws shall prevail.

第二章公司的成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股东出资或许诺出资的公司注册资本。除非经股东明确书面同意,公司的债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享有追索权,无权要求投资者就公司的债务、责任以及义务进行偿还。

第六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受所有相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公司的活动应该遵守相关法律。

Chapter 2: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

Article 3.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is:

Article 4. The address of the Company is:

Article 5. The form of organization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 he liability of a shareholder of the Compan 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registered capital contributed by or committed to be contributed by such shareholder to the Company.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agreed in writing by the shareholders, creditors of the Company shall only have recourse to the assets of the Company, and shall not seek repayment from the shareholders of any debt, liability or obligation of the Company.

Article 6. The Company shall be an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under the Company Law. The Compan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of, and shall be protected by the Applicable Laws. The activities of the Company shall comply with the Applicable Laws.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以执照核准为准):

会务策划;会议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翻译服务。

第八条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展业务,自主经营。

第九条公司拥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获得公司的办公地点或其他办公场所、技术或设备签订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二)为使公司有效运营,与根据相关法律或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法规设立的任何个人、实体或组织签署任何其他合同,包括有关提供公用事业、人员、家具、电器、设备、机器和任何其他用品的合同;

Chapter 3: Business Scope of the Company

Article 7. The business scope of the Company is (subject to approval in business license): conference planning; conference services; economic information consultation and translation service.

Article 8. The Company shall conduct its business as an independent economic entity and will operate autonomously.

Article 9. The Company shall have the power,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to:

(1) enter into lease, land use transfer and/or grant agreements to obtain office premises or any other business premises and technology or equipment for the Company;

(2) enter into any other contracts with any person, entity or organization, whether existing under relevant laws in the PRC’s jurisdiction, or the laws of any other country or region required for the efficient operation of the Compan y, including contracts for the provision of utilities, labour, furniture, appliances, equipment, machinery and any other supplies;

(三)根据公司的需要借款或提供担保,并且按照相关法律不时提取、开具、接受、背书、签署和签发数额不受限制的汇票和其他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票据和债务凭证;

(四)按照相关法律,通过对所有或部分公司财产进行抵押、质押或提供其他担保权益,为支付前述任何款项和其孳生的任何利息提供担保;

(五)从事与前述有关的业务,并从事上述规定的任何或所有事项;

(六)依照相关法律,取得并维持公司及其资产必需的所有保险;

(七)从事其它任何在批准的公司经营范围内,或相关法律不时允许从事的合法行为或活动。

(3) borrow money or give guarantees for any of the purposes of the Company and, f rom time to time without limitation as to amount, to draw, make, accept, endorse, execute and issue bills of exchange and other negotiable or non-negotiable instruments and evidences of indebtedn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Laws;

(4) to secure the payment of any of the foregoing and of any interest thereon by granting a mortgage, pledge, or other security interest over any whole or part of the property of the Compan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Laws;

(5) carry on busines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foregoing, and do any or all of the things set forth above;

(6) take out and maintain all necessary insurances for the Company and its ass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licable Laws; and

(7) engage i n any other lawful act or activity within the approved business scope of the Company or which it is, from time to time, otherwise permitted to engage in under the Applicable Laws.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Chapter 4: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Names of the Shareholders, the Type, Amount

and Schedule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Article 10.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Article 11. The personal (or corporate) names of the shareholders, subscribed and actually paid capital contribution amount, schedule for making the contributio n, and the types of such contribution are as follows: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Article 12. When the Company is formed, the investment certificatio n should be issued to each shareholder. The investment certificate shall specify the following particulars:

(1)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2) the date of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

(3)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4) the name of the shareholder, the amount of his capital contribution made and the date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5) the serial number and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 certificate.

The capital contribution certificate shall be affixed with the seal of the Company.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Chapter 5:The Company'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its Establishment and Power, and Procedures

Article 13.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of the Company shall be composed of all the shareholders.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ll be the organ of authority of the Company and shall exercise the following functions and power s:

(1) to decide on the business policies and investment plans of the Company;

(2) to elect and replace the executive director and the supervisor, and to decide o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remuneration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 and the supervisor;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3) to review and approve reports of the executive director;

(4) to review and approve reports of the supervisor;

(5) to review and approve the Company's proposed annual financial budgets and final accounts;

(6) to review and approve the Company's profit distribution plans and plans for making up losses;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7) to pass resolutions on the increase or reduction of the Company's registered capital;

(8) to pass resolutions on the issuance of corporate bonds;

(9) to pass resolutions on matters such as the merger, division, dissolution, liquidation or change of the corporate form of the Company; and

(10) to amend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the Company.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1)出资最多的股东;或(2)如果各股东的出资相同,由朱凯先生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Article 14. The first shareholders'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by, and presided over by, (1) the shareholder who made the largest capital contribution; or (2) if all shareholders have made an equal capital contribution, then by ZHU KAI (朱凯).

Article 15. Shareholders shall exercise their v oting rights at shareholders' meeting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shares of capital contributions.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任何一种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该通知应以传真、电传、电报或挂号航空信的方式发送至各个股东的最新的地址或联系电话号码(或股东告知公司的其他地址或联系电话号码)。该通知应指明会议时间和地点,并应包含股东会会议议事日程。股东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权可以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后缩减或放弃。如果任何一个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开始之前或者当时没有对未获得提前通知表示抗议,则应视为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送达该股东。

定期会议由执行董事决定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可由股东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或通信设备出席。如果任何一名股东无法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无法利用通信设备出席,可出具书面授权书,委托一名代理人(包括其他股东)代表他出席此次会议。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具有与该股东同样的权利和权力,除非在授权书中另有规定。该代理人应根据本章程在股东会会议开始前应该向股东会的主持者提交书面授权书,并且该授权委托书应附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之后。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以及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公司将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如果因为执行董事退休、辞职、生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者股东会将其撤换而导致该职位空缺,股东会应任命一位继任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可以同时是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执行董事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执行董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审议及批准公司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法律文件的签署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制度和程序;

(十一)决定与其他法人实体合资或投资于其他法人实体,或者收购其它法人实体的股权或资产:

(十二)开立公司银行帐户以及聘任公司独立审计师;

(十三)决定公司向银行融资、贷款;

(十四)代表公司参加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程序或争议的和解程序;

(十五)其他有关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可以通过决议或者委托书将前述任何权力在其认为合适的范围和期限内委托给公

司的总经理或执行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雇员行使。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实施执行董事不时授权其办理的其他所有事宜。

第二十六条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需要,公司可指派一名财务总监。执行董事不得同时担任财务总监的职务。如果执行董事决定指派一名财务总监,该人选应根据财务总监与公司单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受雇于公司,该劳动合同应获得执行董事的批准。在遵守该劳动合同的规定的前提下,执行董事应通过执行董事决议依据总经理的建议对财务总监进行奖惩和任免。在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中,财务总监应在总经理的监督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如果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执行董事可以增设其他部门或管理职位,如副总经理,并可委派相关管理人员对这些部门负责或担任管理人员的职位。此类部门或职位的管理人员应由执行董事任命,或者,如果得到执行董事的授权,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八条在没有任命财务总监的情况下,总经理应负责准备公司的年度预算。在任命了财务总监的情况下,财务总监应当在总经理的监督下负责准备公司的年度预算。每个财政年度的预算应在该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呈递股东会审阅,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购买设备和其他资本的支出:

(二)公司资金来源以及如何使用该资金;

(三)与公司办公地点相关的计划;

(四)公司的资产和设备的维修、运营和维护;

(五)业务计划和预算所含财政年度内公司的预计收入和支出。

股东会应于递交计划和预算的财政年度结束之前完成对该计划和预算的审阅并批准被股东会采纳的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如果因监事退休、辞职、生病或丧失行为能力,股东会应委派一位继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三十二条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三十三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就该股权的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第三十四条如果有股东死亡,其执行人、管理人、法定代表在获得资格的九十(90)天内将死者全部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认可的第三人。

股权转让价格遵照市场价,如果有关各方无法同意转让价格,则由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定价。其转让价款应在其代表获得资格后三十(30)天内100%现金支付。

其他股东期望在上述期限内,死者家人终止其在公司所有权益。

第八章经营场地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其注册地址和经执行董事批准的其他地点开展业务,但须根据相关法律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批准或经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本章程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公司从事任何项目的地理范围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订立的所有房地产租赁合同应与其它所需文件一起提交至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登记。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员工的招聘、聘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和其他相关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以及执行董事不时通过的内部规章、规定和政策,由公司自主决定,不受外部的干涉。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和社会福利的相关法律,确保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职员的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缴纳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确定职员的职业资格和其他资质要求以及职员的人数。

第四十条总经理应就公司职员的招聘、解聘、工资、劳动保险、福利、奖励和惩罚制定详细的规定,并将其递交执行董事批准。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招聘当地和外籍职员。有关雇佣中国职员的必要手续应根据相关法律在当地有关劳动和人事部门办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对所有职员采用聘用合同制。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与每位职员个人签署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至少必须包括下列事项:

(一)合同有关各方的名称;

(二)需履行的工作任务或职责以及通常的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期限(如为固定期限);

(四)薪金、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

(五)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六)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须根据相关法律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不影响第四十三条一般性规定范围的前提下,公司与其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份劳动合同应自签署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本章程另有相反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各方应认真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续展。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建立工会并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工会代表职员和工人的利益。工会的任务是:保护职员和工人的民主权利和实质利盏;协助公司安排并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金;调解劳动纠纷;为工作人员组织学习和进行活动;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并努力完成公司的经济任务。

第四十六条执行董事研究决定有关工作人员奖惩、工资制度、劳动福利、劳动保障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执行董事会晤,执行董事应听取该代表的意见并取得工会合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按照每月企业雇员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或相关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数额)拨付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就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使用。

第四十八条公司还应与外籍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范本(如有)应得到执行董事的批准。

第四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参考总经理对工作人员能力和技能的评价,参照相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以及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当地的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随时生效的其他规章制度,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其他雇佣条件。该工资,福利,和其他雇佣条件应当在与每位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出详细规定。

第五十条管理人员的薪资、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其他雇佣条件应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争议应根据相关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予以解决。

第十章财务与会计

第五十二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总监(如有)应在总经理的监督下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总监(如未指定,应为总经理)应按照中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补充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定公司会计制度和相关程序。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程序应报经执行董事批准。会计制度和相关程序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应报公司主管部门以及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和权责发生制记账。

(三)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同时也可采用港币或美元或其他外币为辅助记账币种。在货币兑换中由汇率差额造成的收益和损失应根据由中国财政部颁布的外汇交易会计处理方式和其他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四)公司的所有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和报表应使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该等会计账簿、记录和报表的原件应存放在公司的法定地址。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报表的原件应存放的时间以及对其最终处理的方式,公司应根据中国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办理。

第五十三条审计

(一)公司应聘请独立审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公司的独立审计师由执行董事聘请和解雇。

(二)财务总监(如未指定,应为总经理)应该编制并向执行董事提交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和执行董事要求的其他报告。前述报表应以中文[及英文]编制,相关金额应同时采用人民币和公司采用的其他辅助记账币种表示。除执行董事另有决定外,年度财务报表应包括以下报表(包括说明):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情况变动说明书;

4.利润分配建议书

(三)季度财务报表应及时提交执行董事,以使执行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审议通过并送交各股东,随后由总经理安排报有关部门备案。年度财务报表应在后一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内审计完毕并提交执行董事以及各股东。年度财务报表应经独立审计师根据相关法律认证。总经理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将经认证的财务报表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以公司名义签发或由公司支付的所有支票、汇票或其他付款票据、期票或其他任何债务凭证都应由执行董事或由其通过决议确定的人签字或背书。

第五十五条会计年度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日历年制从每年一月一日开始,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是,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被视为从营业执照颁发日开始,到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第五十六条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将根据相关法律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税收和保险

第五十七条所得税、关税及其他税收

(一)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计算并缴纳所有该相关法律要求缴纳的相关税收。

(二)公司的中国职员和外籍职员(如有)应按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其个人收入缴纳税收并报据相关法律要求向中国税务机构申报。

第五十八条保险

公司的财产、交通工具和其他被保险项目应以人民币和外币投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险险种、范围以及金额应由执行董事按照相关法律确定,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包括从事某特定活动相关法律强制要求投保的保险。

第十二章知识产权

第五十九条任何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或者由公司开发的知识产权(除非属于投资者所有或由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或第三方许可给公司使用的)应由公司所有。

第六十条执行董事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授权有关职员申请就此所需要的登记和其他形式的法律保护措施),并确保公司的雇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包括常见及合理的保密、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发明转让条款,以便在相关法律的管辖下尽量确保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包括职员的所有发明)”由公司保留,并成为公司的专有财产。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制作的、包含商业秘密或其它保密信息的载于任何媒介的所有文件都以粗体文字标有“包含高度保密信息,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分发”或同等措词的说明,并且公司应采取特殊措施安全保存该等文件并限制复本流通的数量。

第十三章营业期限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五十(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公司续展营业期限,须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实现。

第十四章终止、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于经营期限届满日终止,除非股东会按上述规定续展。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有权通过决议终止和清算公司。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解散公司的建议,以供股东会考虑。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时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通知债权人,作出公告以及进行清算程序。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六(6)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_______市签署。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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