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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性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1、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

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的项目实施计划;

2、城建项目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下达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3、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指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经区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并纳入全区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按工程建设程序实施。

三、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审批权限

1、上级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及城建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分管副区长审批;

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

四、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简化评审程序和采取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规定我区建设工程预结(决)算送审起点:20000元。

送审起点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决)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我区造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五、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程序

1、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须经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2、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决算先送建设单位(指挥部)审核,再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城建项目需先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送区财政部门复审。

3、办理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应提供以下资料:⑴建设项目概算批准文件或可行性报告批复;⑵市或区级政府批准的预算金额;

⑶招、投标文件;⑷中标通知;⑸施工合同;⑹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⑺工程量签证单及隐蔽工程记录;⑻设计变更;⑼竣工图;⑽竣工验收报告;⑾工程量计算书;⑿经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复核的结(决)算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的结(决)算书;⒀材料发布价格或购买价格及签证;⒁其他与造价有关的资料。

4、预算由建设单位(指挥部)负责编制;结(决)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造价1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并经造价工程师本人签字及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方可送审。

六、建设工程议价子目及取费执行标准

为节约建设资金,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计[2006]330号)的基础上,制定我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费和议价项目及取费标准:

1、零陵区建设工程取费标准(见附表一)

2、零陵区城建议价项目执行标准(见附表二)

3、零陵区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见附表三)

七、监督管理

1、预算送审时间规定:(1)凡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上),须在招投标前4天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6天送区财政部门;(2)不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下的),须在工程开工前3天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4天送区财政部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预、结(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报送预、结(决)算资料的项目,予以退回,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3、城市建设项目凡是议价项目表中有的子目,一律按议价表中的单价执行,各建设单位(指挥部)不得自行定价或采用消耗量标准计价。

4、工程项目因单项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变动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须就变更部分重新编制预算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造价变动超过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须经区城建领导小组或区政府研究批准。

5、城建项目的设计变更或隐蔽工程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指挥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签证方为认可。

6、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结(决)算方式一律与主体工程一致,禁止出现附属工程的取费标准等方面高于主体工程的现象。

7、建设单位(指挥部)将建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查业务委托给中介组织审查的,其审查费用不得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8、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预结(决)算评审的监督,每年可由区审计部门抽审一定比例的工程预结(决)算,或随机抽取部分项目委托上级评审部门或审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复查。

八、已签订了施工合同(在区财政备案)的项目,按原合同办理结(决)算,新开工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9年7月1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

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 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修订版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落实投资项目决策责任制,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委相关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所属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投资项目评审,是由投资主体企业或出资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按项目投资评审程序以及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对拟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审查,为股份公司进行投资项目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的重要环节。 第二章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股份公司设立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股份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组建技术、经济等相关类别评审专家库,分别负责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评审、经济可行性等方面评审。 专家由股份公司系统内外单位在本行业或投资领域具

有一定知名度和相当工作经验,且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负责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评审材料的收集、汇总和分发工作; (二)评审会议的安排与组织工作; (三)外部专家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根据评审会议的意见,起草项目评审报告; (五)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和职责: (一)评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阅研拟评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股份公司主办部门的初评报告等评审材料,并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做出专业性的分析与评判。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应当提前向评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同时告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评审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股份公司的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需求、年度投融资计划以及财务、资金约束条件等;

财政局关于财政评审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01]264号 2001年12月19日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管理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订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是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查机构,是指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造价评审机构和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进行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委托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我市范围内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工作,是指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概、预(结)决算成果文件。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及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 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 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八)项目竣工验收;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江北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 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成本及资金支出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款的资金。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区财政投资评审部门组织评审,区政府审定批复。区审计局和监察局按其职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评审的范围 (一)工程概(预)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和增加投资概(预)算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招标条件设置; (二)建设项目概算、预算; (三)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变更、设计变更; (六)区政府决定的其它评审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文件的评审只审查招标文件中最高限价编制原则和付款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他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评审 (一)原则上按照《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最高限价的编制原则执行; (二)对于执行定额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分项工程、信息价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材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

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适应高新区体制机制的变化,更加体现“高与新”的产业特点,更加突出各分区的产业特色和功能定位,更加符合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要,对拟进入高新区的项目实行统筹管理、统一安排、科学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所有拟进入高新区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都要实行入区项目评审。 第二条成立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开展入区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项目评审的日常性工作。入区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由招商引资办负责,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协助。 第三条入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主管招商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参加项目评审会,并按照各自部门职责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条为使入区项目评审决策更加科学,建立高新区入区项目评审专家库,按照高新区主导产业实行分类管理,坚持动态更新,确保项目评审需要。在每次评审前,由高新风险投资公司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类专家2至5名(具体可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将名单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并按

照审定后名单通知专家。 第五条入区项目评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1、提供材料。投资者将资质文件(详见附件3)、入区项目分析报告(详见附件4)报给招商局。 2、初审。招商局对资质文件和项目分析报告是否齐全、符合要求进行初审(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提交招商引资办。审查过程中,如需补充完善相关材料,企业应在3日内完成并提交招商局,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3、受理汇总。招商引资办受理、汇总招商局提交的资质文件和分析报告(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转交高新风险投资公司。高新风险投资公司将资质文件和分析报告转交评审专家,做提前准备,保证评审科学决策(3个工作日内完成)。 4、会前准备。招商引资办将拟上会的项目梳理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召开项目评审会时间。 5、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会每半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采取灵活方式一事一议。评审会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招商局及企业负责人参会,专家由高新风险投资公司负责通知,其他参会人员由招商引资办负责通知。评审会由企业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全面汇报并回答领导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若无异议即与招商局长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流程 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流程控制。流程包括项目发现、立项建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投资机会论证)、专家论证、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后管理等九个环节。

第二节价值投资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总体选择标准 主要投资于拟上市成长期(创业板)和拟上市成熟期(中小板和主板)企业的股权,同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定向增发),适时对发展前景良好或有机会迅速成为行业龙头的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期及投产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项目符合基金设立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区域需求; 对于所有接触的投资机会,是否进入正式评估阶段,初步必须至少要符合下列必要准则:经营团队诚信、能力、投入及过往绩效、公司具市场竞争地位(特别是成熟期)、新创技术或产品确有独特性、投资价格合理、产业趋势向上、预期产业规模够大; 相对投资成本而言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已成一定的规模; 相对企业的价值而言投资价格低估。 二、成长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过去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6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成熟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规模或资产价值不低于4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不低于3000万元; 过去3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得工作目标就是:规范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与监督,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与预、决(结)算审核方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与评价,力求使财政投资项目造价最合理,尽量提高财政资金得使用效益。 二、操作程序 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得“暂行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与《津市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评审工作得实际,评审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将坚持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组织项目评审小组。接到评审任务后评审中心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该项目组织全过程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资料审查。评审小组对建设单位得申请报告、送审资料与相关业务股室签署得资金来源及意见得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建设单位填写预(结)算送审资料登记表,如有漏报应要求及时补报,并详细记录追收资料得时间,由评审组长与建设单位共同签收。评审中需要追报得资料建设单位应及时送达。 3、制定评审方案。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需勘验得隐蔽工程、评审时间。评审方案经评审中心主任认可后实施。 4、开展学习培训。根据项目得具体评审内容及要求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组织评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与专业资料。 (二)、项目评审阶段 1、项目初审。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必须到项目现场勘察、核实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与工程量等;对评审重点、难点与疑点内容要在现场书面取证、量度、拍照以备查,反复核实、仔细计算;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与不足,应详细记录与计算,及时向评审中心领导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给予解答;评审工作底稿必须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存入项目档案。评审报告披露问题应充分,要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初审完成后由初审人员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复审。复审主要对评审原则、依据、方法就是否合法、合理,计算就是否准确,运用政策尺度就是否一致。对项目投资进行复审,发现疑问,必须查阅初审工作底稿,核实清楚。复审得内容应形成工作底稿,复审过程中随时与评审组长沟通,补充材料,并取得一致意见。 3、初步评审结论。初步评审结论要对评审项目及其委托要求有全面得反映,包括对项目得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渠道得表述要清楚准确,对审增审减得原因要依据充分、计算准确。对评审中发现得问题,既要客观披露,提出合理得处理意见,又要阐明文件、法规依据;对发现得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4、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于形成得初步评审结论,经评审中心领导审查后,由评审组(2人以上)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有异议得必须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评审中心原则上不单独与施工单位交换意见,若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时,必须与建设单位同时参加。 5、对建设单位提出得异议内容,评审中心须进行复查,根据确认得情况进行调整,并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调整得理由、依据、计算调整得额度。

房地产项目投资评审管理手册

房地产项目投资评审管 理手册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房地产项目投资评审管理手册 (讨论稿) 第一篇概述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集团房地产业务投资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在宗地投资评审、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到项目经营方案评审三个主要决策阶段,通过控制各阶段的主要指标以逐步达到以下成果:成本越来越低,投资效益越来越高,销售均价越来越高,投资风险越来越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项目重大投策决策的最高机构为集团董事局,并成立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对董事局负责。 第三条房地产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对三阶段主要的投资节点进行评审:宗地购买投资评审(确定买不买,投资决策的核心是以低价获得优质地块)、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定买后做什么,投资决策的核心是确定优质赢利模式,控制投资成本)、经营方案评审(确定项目如何做,投资决策的核心是控制投资明细成本,确定实操阶段赢利模式下的总体计划部署方案)。 第四条该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纯地产和泛地产投资项目,上述三阶段主要投资节点若未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评审则不予支持,但在特定战略性情况下的投资或董事局直接下达的投资决策可特殊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的修订和解释权归集团总部。 第二节职责分工和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全面负责三阶段投资评审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以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决策绩效、福利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每阶段的待评审方案经地区公司初评,地区总经理签名确认后,资料、条件符合要求者方能正式提交集团,并且都要采取上会的形式,即地区公司上报的投资方案首先要经过集团总部主管中心的资料审核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最迟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评审不合格者退回重做方案,评审合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的资料后才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安排时间(但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或提案单位要求的最迟时间)召开投资决策评审大会。第八条每阶段的评审资料均须地区公司负责人签名、盖章后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上报给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将资料转发给各阶段的主责中心,宗地购买投资的会前资料审核与专业评审由集团前期开发管理中心主责,规划设计方案的会前资料审核与专业评审由集团工程设计管理中心主责,经营方案的会前资料审核与专业评审由集团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主责。 第九条各投资阶段的评审会议上都要形成明确的评审决议,以投资控制指标的形式下达给地区公司或实操单位,地区公司或实操单位要按照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同时,各阶段投资控制指标亦成为委员会的决策绩效指标。 第十条三阶段投资节点评审的指标控制原则是:成本递减,利润率递增,售价递增,风险递减。 第十一条三阶段投资节点的时间为:宗地评审通过后一个月内地区公司必须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资料

财政投资项目报审资料范本 鲁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 前言 财政投资评审主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财政投资评审是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部分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政府融资投资建设项目、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合格的上报资料,是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的前提;是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的基础;也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快评审进度,提高评审效率,我局编制该范本,希望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文本要求的资料进行报审。

目录 4 一、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流程 图……………………………………………… 5 二、工程评审通知 书………………………………………………………… 三、现场签证 6 单……………………………………………………………… 四、预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7 求………………………………………………… 8 五、决算类报审资料的要 求………………………………………………… 9 六、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的使用范 围…………………… 13 七、建筑安装工 程…………………………………………………………… 14 八、公路道桥及市政工 程…………………………………………………… 15 九、园林绿化工 程…………………………………………………………… 16 十、电力、水利工 程………………………………………………………… 十一、房屋改造、装饰工18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2009年10月14日,财政部以财建〔2009〕648号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7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印发机关财政部文号财建〔2009〕648号类别规范性文件印发时间 2009年10月14日 目录 1 通知 2 管理规定 通知编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9〕648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1-2] 财政部 2009年10月14日 管理规定编辑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投资管理,保证投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产业集团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投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指公司为了获取长期利益,利用现金、实物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含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未分配利润及公积金等,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收购、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债券等方式向其它公司或项目进行的投资活动,含对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受让、转让。 第四条投资管理包括投资管理组织机构、责任及权限、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投资过程管理及投资考核和奖惩。

1、设置投资决策机构,对集团所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和管理。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指建立和实行有序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 2、投资项目过程管理指投资项目获批准后,按计划、预算实施,使实施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预期收益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实施单元需及时对原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并进行审批。 3、投资绩效管理指对项目进展进行动态投资评估并做出相应决策,对投资运营单元进行正负向激励或追究责任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组织机构、职责及评审流程 第五条根据股东会授权,集团董事局和各产业集团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权。董事局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各产业集团董事会对公司发展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提请董事局审批。 第六条投资审批权责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行为,明确投资项目选择、评估、决策、实施、运营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在交通、市政、环保等方面以BOT/BT等形式实施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 控股(参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公司主要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参与控股(参股)公司决策,通过财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控股(参股)公司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对BOT/BT等项目投资。 (二)在已有投资的基础上,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的评估、决策、实施、运营、风险控制及后评价等主要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原则: (一)依法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审慎性原则:投资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状况量力而行,规模应适度,严格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现金流管理,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寻求收益的最大化,减少投资的机会成本。 (三)收益性原则:投资必须以获取效益为根本目的,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预期回报。 (四)战略性原则:投资项目应有利发挥公司优势,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和战略布局,增强企业区位优势和竞争活力。 (五)程序性原则:公司投资必须进行客观、公正调研评估论证,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一)国家法律、政策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与企业改革和发展战略相违背的投资行为;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2]1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陕西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财建【2011】30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性环节。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是具体行使这项职能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公司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程

公司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重点工程建设预算资金利用效率,规范公司投资项目评审,加快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8]766号)及《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财办建[2002]619号)和市财政局《芜湖市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操作规程》(财建字[2003]246号)以及《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7月)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公司承担的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特指项目建设的投资单位(建投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以区别于项目施工单位。 第二章:审价机构 第三条审价机构系指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任务的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接受委托的审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接受委托承办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且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接受委托的审价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等,无不良行为记录,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五条相关部门会同市建投公司审计监督部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审价机构。公司与中标的审价机构签订工程审价委托协议,审价(评审)费用按投标报价执行。 第六条公司审计监督部具体负责对中介审价机构的任务分配、管理和评价。 第七条审价机构应实行审价业务回避制度。与审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审价机构不得安排其承担相应项目的审价任务。 第三章: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项目预(结)算审查主要包括形式要件、程序审查和工程预(结)算造价审核。第九条项目建设的形式要件审查的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是对批准性文件的程序性审查。 2、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审查。 3、设备投资审查。 4、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预算的审查。 5、对有关部门批准的发生的特殊费用的审查。 第十条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程序审查的重点内容(对已实行预算审查的部分,不重复审查)。 1、项目建设程序审查。主要是对程序性内容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如已经进行预算审查的,则注意审查其调整部分。 2、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是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和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2009年11月5日)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效率,我部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

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完整版)最全项目评审与风控管理办法

*****公司 项目评审与风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与项目管理,提高投资与项目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采取积极、必要和有效措施管控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一、职责与分工 (一)业务部门 1.业务人员负责拟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洽谈,拟定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合作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合作项目内容、结算价格与市场对比、收付款条件和结算方式、质量标准与质量风险保障措施、物流保障、前期合作情况、拟推荐项目级别等,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作为召开项目评审会的依据。 2.业务人员对过会的项目以公司合同模板为基础进行合同条款拟定,征得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同意后,按合同会审流程进行会审传签。 3.部门负责人组织安排项目实施,包括:对合同涉及的每个环节进行认真梳理、任务分解到人并提出明确的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资金预算申报、与上下游客商的业务对接、质量监督与保障措施、关键节点提醒等,并做好工作台账和日记。 4.单据与信息传递。业务部门应及时建立业务合同台

账,对每份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并实现与统计结算部和财务部的数据按旬对账,保证数据一致;交易过程出具的各种结算单据要及时回收与搜集,并按每个客户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 5.结算与款项收取。对达到付款条件的上游或物流商,制作付款审批单并按照程序审批,付款审批要做到附件齐全(合同、发货单、发票、下游验收或结算单、预算等);对下游收款在跟踪落实履约责任的同时,要根据收款条件,及时安排催款,必要时发函催款,对超过收款期的,及时汇报并与法律顾问沟通,制作律师函,同时对违约客商与统计结算部和法务风控部沟通,建立黑名单。 6.对违约客商进行问题跟踪,并及时提出应对方案,同时配合公司采取及时、必要和有效措施积极应对,避免造成损失。 7.做好商业信息的保密工作,对违反忠诚和诚信原则,故意造成信息外漏,给公司带来被动局面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内外勾结给股东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牵头组织财务、法务、统计结算部门,共同规范合同范本,针对不同类型的业务,形成相对固定的合同魔板,减少随意性带来的或有损失及法律风险。 (二)统计结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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