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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金融公司。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监管机关,负责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批、终止、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外汇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终止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停办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外汇业务:

一、具有法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1,50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有750万美元或者其它等值货币的实收外汇现汇资本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现汇实收资本金可以高于上述规定的法定数额。

二、具有与申报的外汇业务相应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其中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应当有三年以上的经营金融、外汇业务的资历,并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适合开展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二、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机构的文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①

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司章程;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七、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九、经营外汇业务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经营外汇业务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领取,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汇业务。

第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

二、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三、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

四、一年来的人民币和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扩大外汇业务所需增加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六、扩大外汇业务范围所需场所和设施情况;

七、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扩大外汇业务范围需要增加外汇资本金的,须提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的申请书后,应当予以审核,并自收到扩大外汇业务范围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一经批准,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扩大的外汇业务。

第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六个月不经营外汇业务的,视为自动停业。国家外汇管理局收回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可以申请停办外汇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停办外汇业务应当在拟停业日六十天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停办外汇业务的申请;

二、由其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签署的同意停办外汇业务的文件

三、停办外汇业务的详细说明书(包括停办外汇业务的原因和停办外汇业务后债权债务处理措施、步骤);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的授信,中长期则是一年以上的授信 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都是出口地银行给予出口商资金金融通的方式。但两者有以下区别: 1、打包贷款是银行只凭出口商提交的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作为要求预支金额的凭证,而出口押汇则 是银行以出口商提出交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作为垫款的依据。 2、打包贷款的行为发生在货物装运之前,是出口商因购货、包装、装运的需要而要求银行给予资金融通;而出口押汇的行为发生在货物装运之后,是出口商为了资金周转,在交货后押汇而提前取得资金。 3、在打包贷款业务中,银行通常只付给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银行通常在买单 时付足全部金额。 4、办理打包贷款业务时,出口商人需提交信用证后,订立一份合同即可办理;办理出口押汇业务时, 出口商需填写总质权书和申请书,有时还需提出保人出面担保,填具担保书。 收款人的票据。出票人一般为企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一般为企业。10天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承兑的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分为:转账和现金两种。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由失票人通知汇票上记载的代理付款行办理挂失止付。银行受理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千分之一向挂失止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不

《金融机构体系》习题及答案

金融机构体系》习题 、判断题 1.()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可分为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大类。 2.()在多数国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支配性地位。 3.()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划分的最重要的依据在于是否开展证券业务。 4.()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吸收活期存款。 5.()金融机构体系通常包括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类金融机构。6()早期的高利贷信用是现代银行制度形成的重要途径之一。 7()早期银行只有信用媒介功能而没有信用创造功能。 8()哪种将自由化当做世界银行业发展趋势的说法是对银行业发展趋势的一种曲解或误判。 9()吸收活期存款并非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专利。 10.()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运作体系的主体。 11.()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的领导和核心的地位。 12.()其实中央银行并不是一家金融机构,而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 13.()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已逐渐成为“金融百货公司”。 14.()其实政策性银行与中央银行一样,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

共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15.()政策性银行是重要的专业银行之一。 16.()国有企业和各级政府的存款是政策性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17.()不追求盈利是政策性银行最重要的经营特点之一。 18.()中国进出口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19.()专业银行是指专门经营指定范围业务和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组织。 20.()其实专业银行也就是商业银行。 21.()投资银行是一国专门负责开发性建设项目投融资的专业银行。 22.()商人银行是商业银行早期的称谓。 23.()中国投资银行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的、真正的投资银行。 24.()西方国家的农业银行具有政策性银行的性质。 25()投资银行也吸收部分存款,但一般限于定期存款,不接受活期性质存款。 26.()开发银行一般都属于政策性银行。 27.()开发银行一般为非营利性机构。 28.()开发银行其实也就是投资银行。 29.()依靠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是储蓄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 30.()储蓄银行也就是储蓄所。 31.()储蓄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普通居民。 32.()储蓄银行90%以上的资金来自居民的储蓄存款。 33.()在西方的银行体系中,储蓄银行主要服务于居民的资本性储备需求。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北京泰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汽车金融公司、信用社、基金公司、交易所、清算所、外汇交易中心等。 我国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有:①资金信托;②动产信托;③不动产信托:④有价证券信托;⑤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⑥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⑦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⑥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⑨办理居问、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⑩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⑥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的其他业务。 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是基金管理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组织投资专业人士,按照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组合策略,选择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数量和价格,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向基金投资者及时披露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信息和定期分配投资收益。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增加,法律、监管的市场环境的逐渐完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将逐渐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有:代理证券发行业务;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证券的代保管和签证;接受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吸纳投保人的保费以及发行人寿保单的方式筹集资金。保险公司一般主要以进行有价证券的投资为主,如购买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或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 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主要的业务包含: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主要业务范围和服务是为本集团提供财务支持。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整理版]

(1996年5月16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包括境内外汇信托存款和境外外汇信托存款。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凭其信用,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双方签署协议,吸收并代为营运其定额外汇资金的业 外汇信托存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等值外币,存期为半年以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企 外汇信托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放款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放款。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外汇信托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或在人民银行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境外外汇信托放款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其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直接投放 境外外汇信托投资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境内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利率借进一

境外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转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利率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接受国际金融机构或 系指金融机构之间临时调剂外汇资金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外汇同业拆借包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拆借双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外汇拆借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或通过授信额度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根 境外外汇同业拆借的对象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同业拆借可通过授信额度进行,拆借利率依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境外外汇同业拆入须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短期外 系指财务公司吸收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资金,按规定利率付给其利息的业务 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其吸收的外汇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 外汇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放款和中长期外汇放款。外汇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财务公司外汇放款对象仅限于集团内部企业。外汇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汇放款或财务公司对集团在境外设置机构的放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行人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发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 一、投资银行的业务 1.代理证券发行 投资银行拥有熟悉各国资本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证券法规、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代理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以较为有利的条件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各种证券。 2.承购经销证券 投资银行购进大宗新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再以小额转卖给个人、团体或企业投资者。投资银行承购经销证券方式分为承购包销和承购代销两种。 3.承做经纪业务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买方或证券卖方的代理人,接受客户的各种指令,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从中收取佣金。 4.自营交易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交易人,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以赚取利润。 5.提供咨询服务 投资银行专门从事证券交易的信息搜集、分析和整理,为筹集资金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投资咨询,从中收取咨询费。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行情、有关国家经济情况,分析研究资本需求和资本来源,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帮助企业制定筹资计划,对公司合并和收购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可行的方案和建议。 二、储蓄银行的业务 储蓄银行的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证券投资。 1.存款业务 吸收储蓄存款是储蓄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它把居民分散、零星的货币收入动员起来,转化为货币资本,用于支持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和流通。 2.贷款业务 储蓄银行所汇集起来的储蓄存款余额较为稳定,所以主要用于长期投资。储蓄银行的贷款业务主要是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占美国互助储蓄银行全部资产的70%。 3.投资业务 储蓄银行的资金还大量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投资于政

府公债的比例,西方国家早期的储蓄银行,其吸收的存款主要用来购买政府债券和由政府担保的证券。 三、外汇专业银行的业务 1.贸易金融业务 所谓贸易金融业务就是对进出口贸易结算所需的资金提供融通,包括出口金融和进口金融。 出口金融是对商品出口所需资金进行的融通,可分为装船前的短期金融、装船后的短期金融和中长期出口金融。 装船前的短期金融是国内出口商在装船前商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环节发生资金不足时,外汇专业银行通过票据担保或透支提供的短期贷款; 装船后的短期金融是在出口商将货物装船后,外汇专业银行以票据贴现的方式对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贷款; 中长期出口金融则包括出口信贷和进口信贷。出口信贷是指外汇专业银行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中长期贷款。 进口信贷则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由外汇专业银行向进口国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再由进口国金融机构将这笔贷款转贷给出口商;另一种做法是外汇专业银行直接向国外进口商提供信用。 进口金融是外汇专业银行提供给进口商的一种延期结算货款的信用,主要做法是由外汇专业银行进行票据承兑,为进口商延期付款提供信用担保。 2.对内融资业务 对内融资业务是指对居民提供的外币贷款。居民是指在某个国家和地区居住期限达1年以上者,但不包括一国的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和国际机构的工作人员。如学生出国留学,出国探亲等用汇。 3.对外融资业务对外融资业务是指外汇专业银行或其海外分支机构对非居民提供了用外币或由本币标价的贷款。 4.国际证券业务外汇专业银行在海外证券市场的证券业务主要有债券承购业务、证券投资、外国证券的买卖以及咨询服务等;在国内证券市场的证券业务主要是:接受非居民的证券委托、证券保管和证券买卖业务等。 5.外币资金的筹集 外汇专业银行业务,大多是以进出口为中心的经常性交易,受理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结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

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 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知识试题库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知识试题 目录 一、单选题 (2) 二、多选题 (6) 三、判断对错 (14) 四、填空题 (18) 五、简答题 (19)

一、单选题 1、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是( B ) A 董事长B行长(或总经理)C监事长D合规总监 2、合规总监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 D )报告。 A 股东大会B董事会C专门委员会D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3、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案防自我评估情况,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并在每年( D )月底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A 1 B 2 C 3 D 4 4、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开展监管评价,按照不低于( B )的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自我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后,得出该法人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得分和相应等级。 A 10% B 15% C 20% D30% 5、监管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 C )为“黄牌”。 A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 B 75分(含)以上85分以下C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D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 6、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 C ) 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A一百B五百C一千D五千 7、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 C )(含)以上处分; 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 8、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

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 A )(含)以上处分。 A降级B撤职C留用察看D开除 9、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 B )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10、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C )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A 1 B 2 C 3 D 6 11、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 C )()万元以上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A 一B五 C 十 D 二十 12、商业银行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数额在( D )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A五B十 C 二十D三十 1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D )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A十B二十 C 五十D一百 1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B )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A一B二 C 五D十 15、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A )万元以上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A一B二 C 五D十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研究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司谢平 一、 引言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79年开始发展,目前其类型有四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到1996年底,信托投资公司244家,所有者权益428亿元,总资产6143亿元;证券公司94家,所有者权益174亿元,总资产1590亿元;财务公司67家,所有者权益70.4亿元,总资产1321亿元;金融租赁公司16家,总资产168亿元。以上机构从业人员约15万人。18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业中异军突起,发展迅速,但其地位众说纷纭,其发展过程也是历经坎坷,大起大落。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部分,经历数次治理整顿,其业务范围和市场定位至今没有明确。 在中国的金融改革进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作用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论的课题。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很不相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就是其中主要方面。本论文将对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制度框架、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作一些分析,特别是要联系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来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本文的结构是:第二节论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体情况,特别是这些金融机构在整个中国金融业的地位和法律框架,在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作用;第三、第四和第五节分别论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财务公司的情况,并提出这些机构的制度缺陷和改革方向。 二、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改革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包括四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种分类的原则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特别是不能吸收个人储蓄存款(individual saving deposit),因为这两种业务是最典型的商业银行业务。根据1995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所以,中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即一个法人机构不能同时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但就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两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分业经营的原则却不十分明显:所有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经营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业务;而证券公司却不能经营信托业务,特别是不能经营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租赁业务,但证券公司可以吸收股票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保证金。 实际上,中国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上没有使用“存款”和“非存款”的标准。如果按照IMF《国际金融统计指南》(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 Guideline)定义,中国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 【摘要】本文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异同的辨析,以及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的比较,阐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关键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创造 一、导言 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比重逐渐增大,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日益凸现。一方面,它是银行的补充,是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在融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独有的作用。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方式是逐渐剥离共有经济,重点进行增量式的发展,以此扩大非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顺应了这一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并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积极推动的作用。基于此,可以断定,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不断的发展、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将会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内涵和外延的正确理解,是研究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基本前提。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在国内学术界鲜有明确的表述。一般情况是,尽量回避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在不得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作出解释时,往往采取诸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之类描述性的定义(刘国光等,1998),缺乏科学的界定。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借助其外延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来代替对其的界定。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重大意义。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二是通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进一步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 在西方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其中契约型储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人寿保险、财产和灾害保险)和养老基金(私人养老基金、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互助基金(股票债券互助基金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金融公司(米什金,2000)。 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本质尚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共同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原则;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在资金来源方面,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财政与企业集资相结合的方式,有些还采取向个人集资的股份制形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判别标准是:“不具有较强的信用创造能力”+“没有银行字样”+金融机构。其理由有三:首先,经济转轨所造成的体制摩擦,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重叠严重,丝毫没有信用创造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就具有一定的信用创造能力。因此,对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根本性区别,主要是看它们信用创造价值是否一样以及信用创造力的强弱;其次,中国现实的做法是,对不同于一般银行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命名,都避免使

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工作规范

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工作规范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上报审查,提高审查效率,保证授信调查和审查质量,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二版)》和《招商银行境内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二版)》,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招商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二版)》涵盖的各项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及或有负债业务。 第二章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上报的授信业务资料明细第三条授信对象基本情况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成立的批文; 5.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要求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6.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7.贷款卡记录明细。 第四条保证及抵质押情况(如有): 1.保证人(出质人)公司章程复印件; 2.保证人(出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证人(出质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3个月内)财务报表; 4.抵质押财产清单; 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6.贷款卡记录明细。 第五条分行调查审批资料: 1.招商银行金融机构授信额度评审建议表; 2.定量指标评分情况表; 3.定性指标评分情况表; 4.授信调查分析报告; 5.分行各级审批意见; 6.非银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主要监控指标计算表; 7.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 第六条复议的授信业务上报的审批资料: 1.复议报告及分行各级复议意见; 2.新的情况补充资料。 第七条对已有授信业务关系的授信对象,可沿用部分原有档案资料,并在《招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审批资料清单》备注栏注明,如原有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执照变更、新的会计年度报表等,则需提供新的资料。 第三章上报资料基本规范要求 第八条完整性要求: 1.各类授信审批资料必须按第二章的要求上报,不能缺少,如果收集确有困难,需书面说明。 2.授信调查分析报告的内容要严格按统一格式提示的要求撰写,逐项说明和分析,保证

金融机构及其类型习题

第4章(1) 金融机构及其类型 一、单项选择题 1.美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属于()。 A.一元制 B.二元制 C.跨国制 D.准中央银行制 2.欧盟的中央银行制度属于()。 A.一元制 B.二元制 C.跨国制 D.准中央银行制 3.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属于()。 A.一元制 B.二元制 C.跨国制 D.准中央银行制 4.储蓄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 A.居民消费者 B.企业 C.政府 D.商业银行 5.我国中央银行体制按级次自上而下排列应为()。 ①大区分行②县市支行③总行④中心支行 A.①②③④ B.③④①② C.③①④② D.①③②④ 6.金融机构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最早产生的功能是()。 A.融通资金 B.支付结算服务 C.降低交易成本 D.风险转移与管理 7.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的机构是()。 A.社会性公律组织 B.行业协会 C.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 D.分业设立的监管机构 8.现代各国商业经营性金融结构,尤其是银行业,主要是按照()形式建立的。

A.合作制 B.国有制 C.私人所有制 D.股份制 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理事会 B.董事会 C.会员国协商 D.监管机构 10.国际金融公司作为专门向经济不发达会员国的私营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的国际性金融组织,它的资金的运用主要是()。 A.向最贫穷的成员国提供无息贷款 B.向成员国官方、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贷款 C. 成员国的官方财政金融当局 D.提供长期的商业融资,以促进私营部门投资 11.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关系,故有“央行中的央行”之称的机构是()。 A.世界银行 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C.欧洲中央银行 D.国际清算银行 12.我国出现的第一家现代商业银行是()。 A.西北农业银行 B.英国丽如银行 C.中央银行 D.中国通商银行 13.1999年4月20日,我国成立的首家经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公司是()。 A.华融 B.长城 C.东方 D.信达 14.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属于()。 A.管理性金融机构 B.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 C.政策性金融机构 D.管理性金融机构兼政策性金融机构 15.金融监管机构按大类可分为证券、保险 ( ) 监管机构。

第五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 课后测试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86.67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下列关于财务公司设立的条件正确的是()。(3.33 分) A 申请前一年,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得低于50亿元人民币 C 母公司成立一年以上,并且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检 D 申请前一年,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不得低于40亿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B ?2、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应承诺()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3.33 分) 5年 B 2年 C 3年 D 1年 正确答案:A ?3、财务公司是以()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3.33 分) A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满足资金需求 B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企业集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C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融通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正确答案:D ?4、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批准。(3.33 分) A 总经理 董事会 C 风险管理委员会 D 项目审核委员会 正确答案:B ?5、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3.33 分) A 资本总额 所有者权益总额 C 资产总额 D 利润总额 正确答案:A ?6、下列不属于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是()。(3.33 分) 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B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C 经批准发行债券 D 同业拆借 正确答案:A

?7、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提供服务,并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3.33 分) 货币经纪公司 B 证券公司 C 信托公司 D 投资银行 正确答案:A ?8、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包括()。(3.33 分) 中国信用资产管理公司 B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C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D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正确答案:A ?9、()是资产公司的核心业务。(3.33 分) A 中间业务 B 投资业务 不良资产业务 D 贷款业务 正确答案:C ?10、不良贷款不包括()类贷款。(3.33 分) 关注 B 次级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 谢平 一、引言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79年开始发展,目前其类型有四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到1996年底,信托投资公司244家,所有者权益428亿元,总资产6143亿元;证券公司94家,所有者权益174亿元,总资产1590亿元;财务公司67家,所有者权益亿元,总资产1321亿元;金融租赁公司16家,总资产168亿元。以上机构从业人员约15万人。18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金融业中异军突起,发展迅速,但其地位众说纷纭,其发展过程也是历经坎坷,大起大落。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部分,经历数次治理整顿,其业务范围和市场定位至今没有明确。 在中国的金融改革进程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作用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论的课题。中国的金融改革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很不相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历程就是其中主要方面。本论文将对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制度框架、业务发展和风险状况作一些分析,特别是要联系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来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本文的结构是:第二节论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体情况,特别是这些金融机构在整个中国金融业的地位和法律框架,在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作用;第三、第四和第五和分别论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的情况,并提出这些机构制度缺陷和改革方向。 二、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改革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包括四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这种分类的原则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活期存款(demand deposit),特别是不能吸收个人储蓄存款(individual saving deposit),因为这两种业务是最典型的商业银行业务。根据1995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所以,中国实行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即一个法人机构不能同时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但就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两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分业经营的原则却不十分明显:所有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经营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业务;而证券公司却不能经营信托业务,特别是不能经营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租赁业务,但证券公司可以吸收股票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保证金。 实际上,中国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上没有使用“存款”和“非存款”的标准。如果按照IMF《国际金融统计指南》(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 Guideline)定义,中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属于“吸收存款机构”(taken deposits institutions),这在下面分析各类机构时更为明显。唯一的区别是,除财务公司外,其他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没有结算业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托投资公司既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又可以从事证券承销、经纪业务和股权投资,几乎类同于欧洲国家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这里说明,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小额信贷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一般包括典当行、担保公司、小额信贷公司等。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2] 信托投资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一种团体受托的组织形式。信托机构的产生是由个人受托发展为团体受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愈来愈细,经济上的交往愈来愈多,人事与商务关系愈来愈复杂,人们为了有效地经营和处理自己力不能及的财产及经济事务,就需要专门的信托机构为之服务。信托机构的重要种类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银行、信托商、银行信托部等。证券机构:专门(或主要)办理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金融公司、评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劳动金库、邮政储蓄机构、储蓄信贷协会等。 保险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国家保险局、相互保险所、保险合作社及个人保险组织等。 融资租赁机构:主要有商业银行投资和管理的租赁公司或租赁业务部,制造商或经销商附设的租赁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4]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① (1996年5月16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一、外汇信托存款 包括境内外汇信托存款和境外外汇信托存款。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凭其信用,接受境内外客户委托,双方签署协议,吸收并代为营运其定额外汇资金的业务经营活动。 外汇信托存款金额起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等值外币,存期为半年以上。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吸收境外外汇信托存款须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 二、外汇信托放款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对自行审定的企业或项目发放的贷款。 外汇信托放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放款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放款。放款对象为境内外法人。外汇信托放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或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境外外汇信托放款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 三、外汇信托投资 系指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以其吸收的外汇信托资金或自筹外汇资金直接投放企业、项

目或参与合资联营企业的投资,并分享其经营成果的行为过程。 外汇信托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外汇信托投资和中长期外汇信托投资。 境外外汇信托投资须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外汇借款 包括境内外汇借款和境外外汇借款。 境内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按规定利率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境内外汇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外汇借款:系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向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进一定数额的外汇资金,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转贷款。境外外汇借款利率依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接受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转贷款除外。境外外汇借款须受国家外债规模控制。 五、外汇同业拆借 系指金融机构之间临时调剂外汇资金头寸余缺的借贷行为。外汇同业拆借包括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和境外外汇同业拆借。 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拆借双方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外汇拆借的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或通过授信额度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金融 【颁布部门】人民银行 【颁布尔日期】19900413 【实施日期】19900413 【正文】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第1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境外中资非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条境内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有三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经验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

专业人员; (三)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四)有不低于八千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大型公司、企业; (二)在境外设有集团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大型企业,并有较好的基础和盈利前景; (三)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并有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 (四)有与其经营金融业务及外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在境外设立,有正式批准文件和在当地合法营业的证明材料; (二)拟设机构地区中资金融机构力量较弱,有必要设立金融机构; (三)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七条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申报批准: (一)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中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中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主管部门征求经贸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经贸部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应当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拟设立或者收购金融机构的名称、营业范围、条件和必要性等,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立项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

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准入要求

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准入要求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基本条件 (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4)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6)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7)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8)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9)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出资人条件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1、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5)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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