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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Ⅰ类学分5学分。

(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乡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 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未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一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9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

6 5 4(学分)

刊号(CN)的刊物

省级刊物 5 4 3(学分)

市(地)级刊物 4 3 2(学分)

内部刊物3 2 1(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课题类别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10 9 8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4(学

87 6 5

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Ⅱ类学分)。

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采取省、市两级审核管理制度。

(二)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四)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9月份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

(五)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制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项目结束后将备案材料报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委员会。未备案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

(四)在我省举办的Ⅰ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情况总结、参加学员名册、日程安排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省辖市举办的Ⅱ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

报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机构。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止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2002]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3〕29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 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转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不超过10分,Ⅱ类学分数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

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凡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引

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不可重复申

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 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 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 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 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 12.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最新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表

附件1 湖北省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二、三级学科) 申报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二、申报表填写内容须打印。 三、申报表须按规定程序要求,经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部、省属单位签署 具体意见、加盖章后,由上述单位统一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若表内填写不完,可用同样大小的纸续写。 五、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表填写思路: ⑴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⑵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⑶介绍培训效果的具体评估方法。 2.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要求。 3.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4.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六、湖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说明 (一)组成 (1)(2)(3)(4) (1)各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单位代码 (2)二级学科分类代码 (3)三级学科分类代码 (4)项目数字号码 市、州卫生局及部、省属单位代码由省继教办填写,项目数字号码由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单位填写。

附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 01- 基础形态06-01- 儿科内科学 01-01- 组织胚胎学06-02- 儿科外科学 01-02- 解剖学06-03- 新生儿科学 01-03- 遗传学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 01-04- 病理学07- 眼、耳鼻喉学科 01-05- 寄生虫学07-01- 耳鼻喉科 01-06- 微生物学07-02- 眼科学 02- 基础机能08- 口腔医学学科 02-01- 生理学08-01- 口腔内科学 02-02- 生物化学08-02- 口腔外科学 02-03- 生物物理学08-03- 口腔正畸学 02-04- 药理学08-04- 口腔修复学 02-05- 细胞生物学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 02-06- 病生理学09- 影像医学学科 02-07- 免疫学09-01- 放射诊断学 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02- 超声诊断学 03- 临床内科学09-03- 放射肿瘤学 03-01- 心血管病学09-04- 影像医学其他学科 03-02- 呼吸病学10-01 急诊学 03-03- 胃肠病学11-01 医学检验 03-04- 血液病学12-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03-05- 肾脏病学12-01-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03-06- 内分泌学12-02-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03-07- 神经内科学12-03- 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 03-08- 传染病学12-04- 卫生毒理学 03-09- 精神卫生学12-05- 统计流行病学 03-10- 内科学其他学科12-06- 卫生检验学 04- 临床外科学12-0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04-01- 普通外科学13- 药学 04-02- 心胸外科学13-01- 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 04-03- 烧伤外科学13-02- 药剂学 04-04- 神经外科学13-03- 药物分析学 04-05- 泌尿外科学13-04- 药事管理学 04-06- 显微外科学13-05- 药学其他学科 04-07- 骨外科学14- 护理学 04-08- 肿瘤外科学14-01- 内科护理学 04-09- 颅脑外科学14-02- 外科护理学 04-10- 整形、器官移植外科学14-03- 妇产科护理学 04-11- 麻醉学14-04- 儿科护理学 04-12- 皮肤、性病学14-05- 护理其他学科 04-13- 外科学其他学科15- 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05- 妇产科学15-01- 医学教育 05-01- 妇科学15-02- 卫生管理 05-02- 产科学16-01 全科医学 05-03-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17-01 中医(中西医) 06- 儿科学17-02 中药学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和要求 (一)学分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教育基地举办,由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的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获得规定的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 3、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五年)内,区及区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累计不得低于25学分,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I类学分中有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获得。 4、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的25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二、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I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举办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部属单位或一级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两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学分由项目举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并提供由上海市继续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凭证。 (二)II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代码表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代码表 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 01- 基础形态06- 儿科学 01-01- 组织胚胎学06-01- 儿科内科学 01-02- 解剖学06-02- 儿科外科学 01-03- 遗传学06-03- 新生儿科学 01-04- 病理学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 01-05- 寄生虫学07- 眼、耳鼻喉学科 01-06- 微生物学07-01- 耳鼻喉科 02- 基础机能07-02- 眼科学 02-01- 生理学08- 口腔医学学科 02-02- 生物化学08-01- 口腔内科学 02-03- 生物物理学08-02- 口腔外科学 02-04- 药理学08-03- 口腔正畸学 02-05- 细胞生物学08-04- 口腔修复学 02-06- 病生理学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 02-07- 免疫学09- 影像医学学科 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01- 放射诊断学 03- 临床内科学09-02- 超声诊断学 03-01- 心血管病学09-03- 放射肿瘤学 03-02- 呼吸病学09-04- 影像医学其他学科 03-03- 胃肠病学10- 急诊学 03-04- 血液病学11- 医学检验 03-05- 肾脏病学12-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03-06- 内分泌学12-01-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03-07- 神经内科学12-02-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03-08- 传染病学12-03- 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 03-09- 精神卫生学12-04- 卫生毒理学 03-10- 内科学其他学科12-05- 统计流行病学 04- 临床外科学12-06- 卫生检验学 04-01- 普通外科学12-0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04-02- 心胸外科学13- 药学 04-03- 烧伤外科学13-01- 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 04-04- 神经外科学13-02- 药剂学 04-05- 泌尿外科学13-03- 药物分析学 04-06- 显微外科学13-04- 药事管理学 04-07- 骨外科学13-05- 药学其他学科 04-08- 肿瘤外科学14- 护理学 04-09- 颅脑外科学14-01- 内科护理学

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附件 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 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 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 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 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 12.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须符合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 推广及必修项目

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 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低于10学分,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科医师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必修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附件 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 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 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的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 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或《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代码查询中的学科分类代码; 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 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 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 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 12.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还另需注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书

附件1 申请代码:2014310309000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申报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项目的申请代码系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 二、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打印生成纸表(授 课教师需在纸表的授课教师签字栏签字),纸表也需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三、本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本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必填项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2.填写思路: ⑴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⑵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⑶介绍培训效果的具体评估方法。 3.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新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4.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 5.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6.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7.学分计算方式: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半天按3学时计算,1天按6学时计算。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填写项目申报表时,所填内容系指举办一期活动而言。如同一项目举办一期以上时,请填写每期相应的举办时间与举办地点,总举办期数最多不超过6期。

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及有关学(协)会等单位代码 代码名称代码名称 01 北京市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2 天津市 31 重庆市 03 上海市 3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04 河北省 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5 山西省 34 北京医院 06 内蒙古自治区 35 中日友好医院 07 辽宁省 36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08 吉林省 37 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 09 黑龙江省 38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10 江苏省 39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1 浙江省 40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 12 安徽省 41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13 福建省 42 中华医学会 14 江西省 43 中华护理学会 15 山东省 44 中华口腔医学会 16 河南省 45 中华预防医学会 17 湖北省 46 中国医院协会 18 湖南省 47 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 19 广东省 48 中国医师协会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9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21 海南省 5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22 四川省 5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3 贵州省 52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 24 云南省 53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 25 西藏自治区 54 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 26 陕西省 55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27 甘肃省 56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28 青海省 57 北京华医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河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附件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二、三级学科) 申报单位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制

填表说明 一、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二、申报表填写内容须打印。 三、申报表需按规定程序要求、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制、大专医学院校、省属单位、有关学会签署具体意见并盖章后,如期上报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过期不予受理。 四、若表内填写不完,可用同样大小的纸读写。 五、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内容一栏要求写出讲授题目,并作简要描述。 2、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要求。 3、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学习班 等。 4、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5、学分计算方法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学分,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8学分。

河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 01- 基础形态 05-03-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14- 医学检验与输血技术01-01- 组织胚胎学06- 儿科学14-01- 医学检验 01-02- 解剖学 06-01- 儿科内科学 14-02- 输血技术 01-03- 遗传学 06-02- 儿科外科学15- 急诊学 01-04- 病理学 06-03- 新生儿科学16- 全科医学 01-05- 寄生虫学 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 01-06- 微生物学07- 眼、耳鼻喉学科 02- 基础机能 07-01- 耳鼻喉科 02-01- 生理学 07-02- 眼科学 02-02- 生物化学08- 口腔医学学科 02-03- 生物物理学 08-01- 口腔内科学 02-04- 药理学 08-02- 口腔外科学 02-05- 细胞生物学 08-03- 口腔正畸学 02-06- 病理生理学 08-04- 口腔修复学 02-07- 免疫学 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 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 影像医学学科 03- 临床内科学 09-01- 放射诊断学 03-01- 心血管病学 09-02- 超声诊断学 03-02- 呼吸病学 09-03- 放射肿瘤学 03-03- 胃肠病学 09-04- 影像医学其他学科 03-04- 血液病学10-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03-05-肾脏病学 10-01-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 03-06-内分泌学 10-02-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03-07- 神经内科学 10-03- 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 03-08- 传染病学 10-04- 卫生毒理学 03-09- 精神卫生学 10-05- 统计流行病学 03-10- 内科学其他学科 10-06- 卫生检验学 04- 临床外科学10-0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 04-01-普通外科学11- 药学 04-02-心胸外科学 11-01- 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 04-03-烧伤外科学 11-02- 药剂学 04-04-神经外科学 11-03- 药物分析学 04-05-泌尿外科学 11-04- 药事管理学 04-06-显微外科学 11-05- 药学其他学科 04-07-骨外科学12- 护理学 04-08-肿瘤外科学 12-01- 内科护理学 04-09-颅脑外科学 12-02- 外科护理学 04-10-整形、器官移植 12-03- 妇产科护理学 04-11-麻醉学 12-04- 儿科护理学 04-12-皮肤、性病学 12-05- 护理其他学科 04-13-外科学其它学科13- 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05-妇产科学13-01- 医学教育 05-01- 妇科学 13-02- 卫生管理 05-02- 产科学 13-03- 医院管理

(管理制度)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俩类。 (壹)Ⅰ类学分 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壹级学科学会举办、且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

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之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之上医院)、县级及之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 (壹)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壹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壹)。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

关于举办2019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伤口造口专科护理规范化学习班》通知【模板】

关于举办2019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伤口造口专科护理规范化学习班》通知 各医疗机构: 近年来,随着伤口造口失禁专科护理的发展,伤口造口失禁专科护士在伤口造口失禁护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更新理念,阐述并运用伤口造口失禁愈合现代理论,展示伤口造口失禁处理新知识、新技术,提高参会人员伤口、造口、失禁专科护理水平和操作技能,规范伤口造口失禁护理流程,达到缩短治疗时间、减轻痛苦、提高护理服务品质的目的。同时探讨专科护士的作用、价值体现及发展趋势等,以达到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共同发展的目的。兹定于2019年4月18日(周四)—4月19日(周五)在**市第一人民医院高新院区举办2019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伤口造口专科护理规范化学习班》(项目编号:2019-248号)本次学习班特别邀请到国内知名专家前来授课。现将学习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高效团队建设(李小民/**市第一人民医院) 2.慢性伤口感染控制管理(吴玲/南京鼓楼医院) 3.伤口造口失禁专科护理相关科研设计(蒋琪霞/东部战区总医院) 4.最新WOCN成人造口管理指南解读(戴晓冬/江苏省人民医院) 5.神经源性膀胱精准临床护理的定位与思考(贾静/**市第一人民医院) 6.围手术期压力性损伤管理(李菊云/江苏省中医院) 7.造口患者的延续性护理(羊丽芳/江苏省肿瘤医院) 8.专科护理平台搭建与人才培养——连一医模式(马靓/**市第一人民医院) 9.负压伤口治疗在慢性伤口中的应用(唐艳华/**市第一人民医院) 10.造口旁疝修补手术进展及医护合作(唐强/**市第一人民医院) 11.创面治疗管理模式的新发展(朱守林/**市第一人民医院) 12.延伸护理在造口患者中的需求体现(李来娟/**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参会对象: 全市各级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临床医护人员。 三、学习班时间安排: 2019年4月18日~4月19日,18日早8点前报到,18~19日上课,4月19日下午6点会议结束,撤离。 四、报到及培训地点: 报到地点:请学员于18日早7:30~8:00至**市第一人民医院高新区院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流程

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流程 一、报名程序 (一)个人报名 登录“淄博市卫生人力资源系统”凭个人账户及密码登录“个人管理”→选择“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点击“继教项目培训班”→点击“报名”→找到要参加的项目编号及名称→点击“我要报名”。 (二)单位审核 联系项目举办单位科教科,由科教科完成报名审核:科教科账号→打开“项目管理”→点击“项目审核”→点击“项目报名审核”找到本次参加的项目编号或名称,打开“报名人员”进行审核通过。 二、培训方式 项目举办单位登录科教科账号→项目管理→本单位项目管理→找到要举办的项目点击“申请举办”→选择项目举办方式。 (一)网上视频培训 项目举办单位根据课程安排自行组织录制视频课件或组织专家到淄博卫生新闻宣传中心录制,成品课件拷贝至淄博市卫生局培训考试中心(张店区人民西路45号一楼大厅)。 项目举办期间,报名人员登录“淄博市卫生人力资源系统”凭个人账户及密码登录“个人管理”→选择“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点击“继教项目培训班”→点击“视频学习”→找到要参加的项目编号及名称→点击“视频课件”学习。 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期间可以通过单位科教科账号→“项目管理”→“课件学习情况表”查看报名人员视频课件学习情况。 (二)现场培训 持个人身份证至签到处,由会务人员以身份证读卡器,在卫生人力管理系统→“项目报名审核”→“报名人员”进行进行身份证识别“签到”或者“签退”。每天会议前签到两次,签退两次。 三、学分申请 登陆卫生人力管理系统个人账户,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打开“继教项目培训班”→点击“申请学分”→找到已参加的项目点击“申请学分”,淄博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终审并授予学分。

湖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表 项目名称 所在学科 申办单位(盖章)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填表说明 一、填写思路: .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 .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 .介绍培训效果的具体评估方法。 二、教案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 三、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四、教案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等与教案无关的时间。 五、学分计算方式: 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学时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学分。半天按学时计算,天按学时计算。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学分。 六、填写项目申报表时,所填容系指举办一期活动而言。如同一项目举办一期以上时, 请填写每期相应的举办时间与举办地点。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 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 基础形态儿科学 组织胚胎学儿科科学 解剖学儿科外科学 遗传学新生儿科学 病理学儿科学其他学科 寄生虫学眼、耳鼻喉学科 微生物学耳鼻喉科 基础机能眼科学 生理学口腔医学学科 生物化学口腔科学 生物物理学口腔外科学 药理学口腔正畸学 细胞生物学口腔修复学 病生理学口腔学其他学科 免疫学影像医学学科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放射诊断学 临床科学超声诊断学

心血管病学放射肿瘤学 呼吸病学影像医学其他学科 胃肠病学急诊学 血液病学医学检验 肾脏病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分泌学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神经科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传染病学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 精神卫生学卫生毒理学 科学其他学科统计流行病学 临床外科学卫生检验学 普通外科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心胸外科学药学 烧伤外科学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 神经外科学药剂学 泌尿外科学药物分析学 显微外科学药事管理学 骨外科学药学其他学科 肿瘤外科学护理学 颅脑外科学科护理学 整形、器官移植外科学外科护理学 麻醉学妇产科护理学 皮肤、性病学儿科护理学 外科学其他学科护理其他学科 妇产科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妇科学医学教育 产科学卫生管理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康复医学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 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 (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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