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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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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作者:刘家普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要: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课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征税因忽略纳税单位的家庭负担情况

而严重背离税收公平原则,引起广泛声讨。而此刻呼吁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的声音在我国逐渐高涨。对此,本文聚焦家庭课税制并探讨我国实行该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设想在此基础建构符合国情的个税制度。

关键词:家庭制;纳税单位;个人所得税

一、引言

在我国税收体系之中,个人所得税是仅次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之外的第五大税收来源,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源为居民工薪所得,与居民收入情况息息相关,因此更加受到纳税主体密切关注。

然而我国现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在征税过程中忽略纳税人的婚育情况、配偶的收入情、房屋支出以及赡养支出的情况严重偏离税收公平原则而备受诟病。因此,改革现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构建公平税制势在必行。为实现此目标,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讨综合申报、分项扣除以及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以及实施路线。那么我国是否适合以家庭为征税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呢?

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

相较于现行的个人课税制,家庭课税制是指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在计算所得税时将所有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加总,再对应适用相应的费用减除标准、累进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它要求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以家庭总收入作为纳税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兼顾了家庭成员收支构成及负担情况。[1]不仅如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课税还有其他优点。

首先,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加体现我国的传统观念。家庭作为最根本的社会单位是毋庸置疑和不可改变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具备夫妻共有性质。[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税不仅体现家庭财产

的共有性,也发扬我国传统观念。

其次,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更好的体现公平原则。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征税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税负,更加“人性化”,充分体现量能赋税和税收公平原则。故通过调节家庭收入和税负来实现收入分配的调节,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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