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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半年多来,奥利顿酒店的保安部经理一直抱怨员工不服从安排,员工则认为他的做法合理合法。面对这种局面,人力资源总监慕容束手无策……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个人力资源总监的烦恼

人们常说“双喜临门”、“祸不单行”,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总是成双成对的来。奥利顿酒店的人力资源总监慕容鸿雁从不信邪,然而烦心事却总是手拉手的来找她,这不,酒店里的麻烦事还没处理好,远郊马场一早就给她打电话,说她寄养在那里的黑精灵又发飙了,昨天下午把饲养员踢伤了。

“要不您看这样行不行?我今天一下班就赶过去,您在镇上挑个好点儿的餐馆,我请您吃饭,咱们一起商量个办法?路上可能堵,我若晚到,您等我一会儿,真不好意思,又让您费心了。”慕容语气温婉,像是在商量,但话里话外,咂摸来砸摸去,透出来的都是不容商量。

慕容不等对方回旋,笑着说了声“晚上见”,便挂断了电话。她将手机往办公桌上一扔,倏地一声,手机顺着桌面向前滑去,碰到一个相框后,停了下来。

相框里镶着的是慕容和爱驹黑精灵的合照:蓝天白云下的伊犁草原,一袭红杉的慕容骑在一匹黑色的马上,那马高昂头颈,目视远方,阳光照射下的皮毛像锻子一样柔滑闪亮。慕容出神地盯着那张照片,足足有好几秒,然后叹了口气,拿出笔记本电脑。

等待电脑开启的当儿,慕容翻开记事本,开始做一天的备忘。她似乎连想都没想,就在第一行写下了“陆正根”三个字,并在一旁画了个大大的问号和惊叹号。也许用力太重,她在点那个惊叹号的最后一点时,笔尖竟然将纸戳了个洞。接着,她又在“陆正根”这个名字的下方,列出三件要做的事:email 苏律师,向John请示,找洪大兴进一步了解情况。

把当天要做的事一一列完后,慕容不经意的将记事本又向前翻了几页,想看看前几天还有没有什么事情落下。翻着翻着,她突然发现,有连续好几页备忘录的第一行都写着“陆正根”。她又快速往前翻,天啊!从年初到现在,这个“陆正根”在她的备忘录上的出现率居然一直雄居榜首。

慕容陷入深深的自责和无奈之中。她干人力资源这行已经20多个年头了,20多年来,无论是在人力资源圈子,还是在她服务过的那些企业,“慕容鸿雁”都是个响当当的名字。人力资源的同行说她是一把万能钥匙,没有打不开的锁,再棘手的人事问题,她都能想出办法解决。她的老板们提起她,都会夸赞她的视野与勇气,他们能讲出很多故事来告诉你这个女人有多么顽强;讲她如何百折不挠地向他们宣讲人力资源部门不只是做个考勤表、发工资单、招个人炒个人那么简单;讲她是如何最终获得他们的支持,将人力资源部门变成了企业经营的合作伙伴。如果说同行和老板的认可给慕容带来的是职业上的成就感,那么这些年来真正令她感到欣慰和骄傲的,还是来自员工们的信任和爱戴。员工们都愿意把心事告诉慕容,因为他们知道慕容会为他们分忧。慕容觉得,比起荣誉和晋升,这种来自员工的信任是真正温暖她人生的东西。

2005和2007连续两届,慕容都被中华精英网评为“中国十佳HR经理人”,所以认识她的人都认为,这项荣誉对她可谓实至名归。

而现在,慕容鸿雁,这个大家公认的杰出HR主管,却让一个“陆正根”在她的备忘录上挂了半年,几近变成了Mission Impossible(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面对这个在她和大家看来明显违纪违规、公开挑战公司管理秩序的员工,今年以来自己却一直找不到办法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这让慕容很窝火。

这个陆正根啊

陆正根,奥利顿酒店的一名保安员,一名在奥利顿酒店干了19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安员。

今年春节前的一个下午,保安部经理洪大兴怒气冲冲的找到慕容,要求处理陆正根。

“慕容你是知道的,大堂保安吃饭或上厕所的时候,我们都是从监控室派一名保安去临时顶岗,其实也就10到15分钟的事,多少年了,我们保安部都是这么做的,也没见谁有意见。可是这个礼拜一我叫陆正根去顶班,他不知道哪根神经搭错了,说他不去。我问他为什么,他说不高兴去。我说你以前不

都去的嘛,他说他以前是学雷锋做好事,是给我们面子,现在不想做好事,也不想给我们面子了。结果那天我临时抓不到别人,只好自己去顶了个班。我想是不是这家伙的股票礼拜一跌了,心里不痛快,礼拜二我接着派他,他还是不去。礼拜三又是,没办法,那天我只好给了他一个口头警告。谁知到了礼拜四,这位老兄还是那副腔调,我又给了他一个口头警告。这两个警告我都跟你们部门小顾打过招呼了。”

“今天中午,我又试着派他,他还是说‘不’,连眼皮都没抬一下。我是拿这号人没办法了,你们看着办吧,我记得公司有规定,他这种情况要给书面警告的。哦,对了,今天上午有两个弟兄已经给我撂话了,说他们今后也不想去大堂顶岗了,说为了顶那10来分钟岗又要换西装又要打领带,烦都烦死了。看看吧,这就是榜样的力量。”

慕容听到这里,觉得有些蹊跷。“不高兴去顶班?为什么不高兴去?”他问洪大兴,洪大兴说他也没探出个究竟,陆正根只说他不愿意,没提别的理由,不过他也觉得陆正根拒绝顶岗决不是“不高兴”这么简单。洪大兴接着又说:

“慕容,你该还有印象吧,去年底我们做考评时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他有20多次在监控值班室睡觉。当时他还故意拿东西遮住头部,让我们没法处置他。这人简直太恶劣了!这次我打算停他两天职,让他回家反省反省。你得支持我们呀!”

慕容当然记得那件事。监控录像画面显示:陆正根将座椅背放倒,双腿高翘放在工作台上平躺着,但他的头部不知被何物挡住,录像中不能清楚显示他的脸。当时洪大兴拽上人力资源部经理小顾一起与陆正根就此事严肃地谈了一次,陆正根辩解说他没睡觉,说他只不过是仰躺着在看监视屏。为这事儿,慕容也找过公司的法律顾问,一同研究过监控录像,法律顾问认为,因为看不见脸部,无法确认他是在睡觉,因而不能就此对他采取任何纪律处分。慕容叹了口气对洪大兴说:“睡觉的事已经过去了,说眼前的事儿吧。陆正根接连五次直接拒绝工作任务,这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不服从管理,确实是不能接受的。”

她转向人力资源部经理小顾,让她找出《员工手册》,三个人根据那上面的相关规定讨论了一会,最后作出给予陆正根书面警告,同时停职查看两天的处罚决定,停职期间扣发工资。

没想到,陆正根接到警告信后,拒绝签字。不过,接下来的两天,他真的没来上班。

第三天早上,慕容一进公司,远远地就看见陆正根等在办公室门口。待她走近,陆正根冷着个脸将写得满满的一页纸递到她手中,转身而去。

那页纸是陆正根的申诉书。在申诉书中,他反复强调自己不接受临时指派的任务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他的胜任力不够,英语讲得不好,不适合做大堂保安工作,哪怕是临时的;第二,顶岗不是他职责范围内的事,在他的岗位描述中没有列明。最后,她强烈要求公司撤销对他的处分,返还他被停职期间的工资,还说如果公司不还他公道,他不排除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能。

慕容惊讶的发现,陆正根的这份申诉书写得非常专业,从遣词造句到逻辑编排,几乎滴水不漏。慕容在20多年的职业生涯中读过很多类似的信件,有工人写的,有中层经理写的,还有高管写的,而陆正根这份即使与其中最雄辩的比,也毫不逊色。

这份申诉书是陆正根本人写的吗?他连高中都没正经读完啊!慕容并不是一个爱怀疑人的人,这20多年来她能一直被员工信任,正是因为她也真心的信任他们每个人,相信他们的态度、动机、能力……慕容很珍惜这份信任,因为他知道,在劳资关系如此微妙的今天,一个HR主管能与员工建立这样的信任是多么难得的一件事。

可是,面对眼前这份申诉书,慕容的职业敏感告诉她:不可能,这不可能是陆正根写的。可如果不是他自己所为,那就说明他请了“高人”在背后指点。那么,陆正根为什么要如此小题大做呢?不就是十来分钟的临时任务吗?既没增加劳动强度,又没增加劳动时间,而且他本人原本就是在大堂执岗的,做过十几年的大堂保安员呢,也就是两年多前才调到监控室的。他有什么理由突然发难,甚至闹到撕破脸皮地步呢?

难道是因为刚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慕容想起去年年底,珠三角一些企业又是裁员,又是重签劳动合同,想出各种方法规避新法,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弄得他们这里也人心惶惶。那段时间,她去员工餐厅吃饭的时候,经常可以听到大伙在议论这些事。有一回,她听到一个员工说:与其被老板算计,不如变被动为主动。现在只要不犯大错,向我们这些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公司也不能把我们咋样,不如想办法让公司单方来解聘,这样就可以拿一大笔补偿金走人,反正奥利顿酒店出来的人不

愁找不到工作。

对于这些话,慕容总是似听非听,也从不发表意见,偶尔还会笑一笑。她想,到时候只要人力资源部遵照新法,该考评的考评,该续签的续签,大伙儿的心也就定了。

果真,随着年后公司与一些员工顺利续签劳动合同,人们的猜测和顾虑打消了。餐厅里的热点话题从《劳动合同法》转到了股市大盘、CIP、油价和奥运。

“现世安稳,岁月静好”,在2008公司年会上,慕容看到上上下下乐融融的景象,不知怎么就想到了她在新年里收到的这条短信。她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但是,春和景明的日子似乎注定了不会长久。也就过了一个月,陆正根就冒出来了,这之前他就像漂浮在水面下的冰山,没有任何动静,可是一露头就已经逼到船舷。每每想到这点,慕容就感到后背一阵儿发凉,她没法儿不怀疑陆正根的用心。

那天,慕容拿着陆正根的申诉书思前想后,内心挣扎了很久。最后,她很不情愿地相信了自己的直觉:陆正根从一开始就是有备而来的。

骨子里,慕容是一个不喜欢冲突、风险和危机的人,EMBA课堂上曾做过一个性格测试,她属于“风险规避型”那类人。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20多年的职业生涯中,他不论处理什么事,都不曾脱开法律和规范的框架。慕容虽不喜欢危机,但危机出现了,她也敢于面对,这便是她性格的另一面,越危机的时候她越冷静,就像她多年前在草原上第一次骑马,当马儿猛地散开四蹄狂奔的时候,她并没有张皇失措地从马背上摔落,而是死死拽住缰绳,半仰着身子骑在马上,奔出好几里。

说实话,洪大兴第一次向慕容汇报陆正根的事时,她并没有觉得这事儿有什么了不起。直到读了这份申诉书,她才意识到这件事已经演变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危机,她很后悔当初没有在第一时间找陆正根亲自谈谈。

不能再耽搁了!慕容一边想着叫来洪大兴和洪大兴的上司驻点经理Edward,他们将陆正根的申诉书仔仔细细研究了一遍,拟出了一份答复,决定下午由慕容亲自与陆正根沟通。

那天下午下班前一个小时,慕容将陆正根约到人力资源部旁边的小会议室,一起来的还有洪大兴以及人事经理小顾。在接下来的一个小时里,慕容反复耐心地对陆正根进行了询问、解释、说服和教育,尤其是针对“要服从领班、经理、总监安排的临时任务”那条,还举了很多例子。慕容特别提到:大堂顶岗的工作自酒店开业以来一直是监控室保安员职责的一部分,之所以在职责书中没有列明,是因为酒店的临时性任务种类繁多且有不确定性,不可能一件件全写在职责书里。

谈到胜任能力,慕容反问了陆正根一个问题:“陆师傅,大堂保安工作你之前做了十几年,没有出现过什么差错,怎么突然就说无法胜任了呢?”陆正根没有正面回答,他咕咕哝哝地叨念了几句“反正我英语没人家好,万一因为听不懂讲不清误了事,我担不起责任”之类的话,就把目光瞥向一边了。

最后,慕容微笑着告诉陆正根,说公司方面对他的申诉书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已做出的处分决定是正当合理的,希望他端正态度、积极工作。“都是元老级的员工了,这么多年来对公司的贡献不少,公司不会忘记。咱们还是要保持晚节,也给新员工做个老师傅的好榜样嘛。”

听到慕容这样说,陆正根的嘴角露出一丝几乎察觉不到的微笑,其余时候,直到散会,他都是一个表情——板板的一张脸只有眼睛偶尔眨一下。

对接受临时任务一事,陆正根既没有点头,也没摇头,但慕容和洪大兴都认为他默许了。

“新劳动法会替我做主!”

那次谈完话后,接下来几天,洪大兴都尽量安排监控室别的保安员去大堂顶班。一个多星期后,有一天大堂保安员要上厕所,而监控室的另一名保安员正好休病假,顶班的任务终于再次落到了陆正根的头上。

然而,陆正根的回答仍然是:不!

洪大兴再也压不住了,他在电话里冲着陆正根大叫:“敬酒不吃吃罚酒,不相干,就给我走!”

陆正根在电话那端很久没做声,最后不紧不慢地丢下一句:“走不走,你说了不算,新劳动法会替我做主。”然后,轻轻的挂断了电话。

洪大兴张口结舌,他没想到自己发狠打出的一拳,竟然砸在了棉花上,他都快憋疯了。他“咚咚咚”跑上楼,冲进人力资源部,推开慕容的门,吼道:“要是再不叫他走,我就走!他娘的,还搬出新劳动法,

吓唬谁啊?!”

对于陆正根的再次拒绝,慕容不是没有思想准备,但她还是有一些吃惊,除了吃惊,她还感到一丝沮丧。

这个陆正根到底是为什么?他到底想要什么?难道真的是想逼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好拿着一笔补偿金回家另谋生活吗?公司现有近300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将近半数的人45岁以上了。他们会不会站在陆正根的后面观风头呢?

陆正根他不应该啊,首先酒店不同于珠三角的那些制造企业,没有那么大的成本压力,所以根本没必要在人身上打主意来压缩成本;而且作为中国最早一批中外合资企业,奥利顿酒店一直都是政府书里的守法经营的典型,从未想过去钻法律空子。如果这些还不能让陆正根相信公司,那么他总该不会忘了《员工手册》扉页上的那句话吧——“老酒店,老主顾,老伙计”,这句话是酒店创办人老奥利顿先生100年前说的,那时奥利顿酒店还只是巴黎数百家小客栈中的一个。老奥利顿年少时跟着传教士父亲几乎走遍了欧洲大陆,他深深体会到一个熟悉的房间、一位熟悉的侍者,一盘熟悉的菜肴对一个身处异乡的旅人意味着什么。所以100多年来,不管是在欧洲,还是在美洲、澳洲、亚洲,奥利顿酒店的设施不管怎么更新,都还是会保留酒店初建时的装饰风格,餐厅也不轻易更换菜肴口味。酒店对于“老伙计”更是关爱有加,且不说薪资福利在业界一直都是最优厚的,培训机会也多得令同行们望尘莫及,现在奥利顿的在岗员工,工作满15年的,几乎都去国外的奥利顿酒店学习过。并且10年服务期一满,酒店就与他们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有谁说的,人心即是江湖啊!慕容不禁长叹。她安慰了洪大兴几句,让他先回去,说她会再想办法。

陆正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很快就在酒店一线员工中传开了。有的人说他炒股炒赔了,精神出了问题;有的说他是不满意洪大兴,因为当年要不是洪大兴会表现,那么现在当经理的就是他了;但更多的人说,陆正根是成心的,是想逼着公司单方跟他解除合同,他捞一笔钱自己做生意去。“他在公司干了十九年,按一年工龄赔一个月工资算,至少也有八万块呢!”传这条闲话的人用手比划着说。

总之,说一千道一万,知道这件事的人都认为陆正根该被辞退了。

不过,有一个人并不这么认为,那就是公司法律咨询个问——苏律师。

还有那个苏律师

苏律师叫苏黎,是慕容两年前在一次论坛上认识的,那次论坛的主题也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苏黎是论坛请来的演讲嘉宾。苏黎演讲时清晰的思路、透彻的分析、渊博的专业知识,以及信手拈来的案例给听众席上的慕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会后慕容主动找苏黎交换了名片,一个月后,苏黎签约成为奥利顿酒店的法律顾问。

事到如今,慕容有点相信,若不是苏律师,陆正根的事不会拖这么久,他可能早被辞退了。当然,这么做很可能会引发一个后果,那就是公司被陆正根告上法庭,并且输掉官司。

虽然慕容对待劳资纠纷的一贯态度是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但这一切都是置于法律框架之中的,她从来没有,也永远不想让自己所在的公司去冒法律风险。正因如此,她才会在过去的半年中不厌其烦地与苏律师email来往,她想在法律的帮助下,找到一个最稳妥的解决方案。

不过今天,当她无意翻看了这半年的备忘录后,她才意识到这件事似乎拖得有些久了,而答案至今还在风中。慕容算了一下,从春节前到现在,公司总共对陆正根做出了2次口头警告、6次书面警告处分。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三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过即可做违纪辞退处理。慕容禁不住开始怀疑起苏律师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来,苏黎的解释就是正确的和权威的吗?也许法官的理解并不一样呢。

这么想着,慕容打开收件箱里苏律师最新发来的一封email。

?慕容,我还是坚持最初的意见:不能解除与陆正根的劳动合同,并且你们之前对他停职察看期间扣发工资也是不合适的,应当返还其停职期间的工资。因为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只有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首先,你们很难举证说服法官,陆正根给你们造成了重大损害;其次,你们现行的《员工手册》制定于2003年,未经全体职工讨论,因而是无效的,所以你们遵照执行的规章也得不到法律支持。如果陆正根因此将奥利顿告上法庭,公司败诉的可能性很大。祝顺利!苏黎?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怎么《员工手册》也有问题?慕容翻开手边那本蓝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翻到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解决。……

慕容苦笑着摇摇头,凝神思索了片刻,开始给苏黎写email。

?苏黎,谢谢你的及时回复。你说得对,严重不严重,该如何界定?对于陆,公司各级主管,包括经理和总监,都已花费了很多时间进行指导、教育、讨论……时间就是金钱,这能否看作严重损害???另外,如果按照你的建议,对陆的处分仅限于一次次的警告,而没有任何经济惩罚,那么即便警告100次,又如何对其有所触动?

?最后,有关《员工手册》一事,我们于4月初公布了新手册的初稿,面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并说明意见征求日期截止到6月1日。我们要求意见必须署名,但到今天为止,我们只收到6名员工的署名意见,还有一些意见未署名。我们与6名署名的员工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也征询过公司的工会组织,工会表示新《员工手册》初稿工会委员会没有不同意见。对那些未署名的人所提的意见,我们请工会来代表那些不具名的员工,可在沟通协商过程中,工会明明知道一些员工的理解是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却说‘员工不同意,我们也没办法’,‘我们是代表员工的,所以我们也不能同意’,致使现在我们的新《员工手册》仍处于搁浅状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期待回复。慕容?

慕容看看给苏黎的email发送出去,拿起水杯,喝了一大口,一向果断的她,有点迷惘了。她站起身,向总裁John的办公室走去,她准备向他正式汇报陆正根的事。

跟John解释不通

John是奥利顿家族的成员。在慕容合作过的洋老板中,John属于亲切温和那类的,而且十分尊重和信任下属。这也是为什么去年底有家外资造纸企业高薪来挖慕容时她婉言谢绝的原因。慕容的经验是,大凡制造行业的老板都比较冲,工作冲,说话也冲,而慕容再过两个月就50岁了,人生到了这个阶段,她更需要的是平和——平和的环境,还有,平和的心境。慕容花了20分钟时间将陆正根的事向John做了个汇报,她自认为做到了言简意赅,而且还补充了一些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解释。但是,John 还是不能理解。

“慕容,我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处罚陆?为什么不能解雇他?为什么他起诉,公司肯定就是输?他要是起诉,我愿意陪他上法庭,我要亲自到法庭上去辩论!中国的劳动法难道是保护这种人的吗?!”

慕容这还是第一次看见John如此咄咄逼人,她看着John因激动而涨得通红的脸,不知该说什么。他很想将这些天来与法律顾问探讨的所有细节一一解释给他听,但她知道自己再怎么解释,这个外国人恐怕也很难理解中国劳动法法庭所要求的“企业举证责任”,也不会弄明白对“造成严重损害”的法律认同。还有,如果陆正根把公司告上法庭,而公司一旦败诉,那么到时就不只是给陆正根七八万块钱让他走人那么简单了,奥利顿酒店“守法企业公民”的声誉也将受到影响。John哪里知道,现在记者们的耳朵都伸得长着呢,新法刚颁布,他们正等着哪儿有个风吹草动好爆料呢。

慕容最终放弃了对John做解释的念头,淡淡地,她说:

“您先不用太担心,我还在与公司的法律顾问沟通,还在想办法,事情说不定没我们想得那么糟。”

John用他那一贯信任的眼神看着慕容,说:“慕容,我知道你很难。不过,我相信你是有办法的,每次遇到问题,最后你总能解决,不是吗?”

慕容嘴角向上动了动,想勉强挤出一丝笑容。她站起身来,准备离开。走到门口,她听到John在她背后像是自语又像是对她说:

“这些‘老伙计’,我们对他们这么好,他们怎么会这样?难道非要逼着我们想一些对策吗?”

慕容的悲哀

慕容没有回头,关上门的那一刻,她的心里涌出无限的悲哀。“老酒店,老主顾,老伙计”,老奥利

顿的这句话传到现在已经一个世纪了,如今早已成为公司的一个无形的锚,浪再大,也能定得住奥利顿这艘船。可现在锚开始摇晃了,接下来,船的命运又将如何呢?

唉,怪谁呢?怪陆正根吗?说实话,她从心里对他充满同情,他们是同龄人,都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付给了那个疯狂的动乱年代,如今却境况各异。她想起父亲在世时教导她的一句话:“每当你想要批评谁的时候,你就记住,不是谁都有你那些运气。”

那么,就得怪《劳动合同法》了?可是,她也理解,半年多来,在劳动争议仲裁时,博弈的天平之所以向劳动者倾斜,是旨在保护弱势群体,虽然奥利顿善待员工,但不可否认,长期以来山西的黑砖窑,还有珠三角的一些制鞋厂、制衣厂的确存在着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现象,而新的《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也许,只能怪这个信任缺失的时代吧。

洪大兴是这样讲的

从John办公室出来,已经是吃午饭的时候了。慕容直接去了员工餐厅,她想在吃午饭的时候与洪大兴再聊聊。

慕容从窗户端着餐盘转过身,看见洪大兴和两个保安正坐在一张桌子边聊得起劲,那两个保安见慕容端着盘子走过来,忙起身要换地方,慕容笑着招呼他们坐下。

“最近安排陆正根顶班了吗?”慕容放下餐盘,看着洪大兴。

“偶尔安排一次,他不接受,就又安排别人了。这几天又休病假了,人都找不到,警告信也没法送。”

慕容的眉毛微微蹙起。

旁边一名保安插话:“真牛啊,知道公司也不能把他怎么样,想干就干,不想干就不干。反正无固定期限合同签了,公司怎么也得养他到退休。”

这样的话从来都不会寂寞的,另一名立马接着道:“什么退休?我看阿根就是想现在拿钱走人,再找个地方挣钞票。告诉你们啊,前天有人看见他从新开的鸿洋大酒店出来,西服笔挺,满脸喜气八成去面试了。弟兄们都说了,如果公司敢和阿根结算,那我们都磨洋工,等着公司来解聘,赔我们钱,七八万块可不是个小数目。”

洪大兴在一旁听不下去了,“啪”地一声放下筷子。

“看看你们两个,都老员工了,怎么一点觉悟也没有?在酒店好歹也做了十几年了,咱们公司几时让老实肯干的人吃过亏?阿根的事,领导们会想办法解决的。”说完,他紧紧盯住慕容。

慕容避开了洪大兴的眼神,低下头,往嘴里拨了口饭,若有所思。

下班后,慕容驱车赶往郊区的马场。慕容是在插队的时候爱上马的,也许是动荡岁月对依靠的渴望,也许是漂泊的心灵期待诉说,慕容从第一次跨上马背,就喜欢上了这个伟岸沉默的伙伴。在与马儿无声的交流中,慕容学会了配合,也学会了体谅。

马厩里的黑精灵远远望见慕容向它走来,开始哼哼呜呜发出嘶鸣,并且迈着细碎的步子沿着栏杆开始来回溜蹄,它不时地高高竖起尾巴,晃动和拂扫。慕容看出,它那不是兴奋,而是不安和焦躁。

驯养员小季一边帮着慕容把马迁出马栏,一边吐苦水:“慕容姐,我从没见过性子这么烈的马,你不在,谁也别想靠近。它根本不好好吃草料,在场里散放的时候也不消停,招这个一下,弄那个一下。你这马可太让人操心了,我们老板想让你领回去,说如果你非要放在我们这里,就得增加给养费。”

“小季,再让它适应一段时间吧,它原先在草原上自由惯了,驯马也得有个过程嘛。”

“老板说不行啊,慕容姐,我们本来人手就紧,现在为了调教它,我都没空儿去照顾其他马主的马了,人家知道了肯定会有意见。而且,它这么捣乱,把别的马也都带坏了。再说,马场也有马场的规矩。”

是啊,马场也有马场的规矩,慕容在心里默默念叨着。

马儿不守规矩,可以被马场“辞退”;陆正根违纪违规,公司现在除了警告,却不敢动用任何惩罚措施。

慕容陷入深深的无奈和困惑之中。

她摩挲着黑精灵的脖子,凝神望着它那宝石一样的双眸,像是要从它那里寻找答案。

黑精灵眨动着清澈的大眼睛,沉默无语。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

(完整版)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 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 3、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要不要对其经济补偿?

4、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5、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6、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7、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 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 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 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 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 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

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实际履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3: 童某在某学校进修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童某所学专业是电子商务,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童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9年童某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童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童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童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童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请对该案例作分析。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因企业效益不佳,王某在企业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机影响裁员时,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他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息。王某原来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找个好单位应该不难,可事与愿违,所有王某可以从事的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条件里都要求有大学学历,可王某只有一个非全日制大专文凭,因此求职多次碰壁。一日,王某看到某知名企业要招聘几位技术人员,但也要求大学学历。王某不想失去良机,遂前去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写有“大学学历”及其技术能力说明的简历。企业对王某相当满意,于是录用了王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上班2个月后,企业获悉王某并无大学学历,王某只得承认自己为了应聘成功,不得已撒谎欺骗了企业,但请求企业看在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予以谅解。但该企业认为,企业一再强调员工应该诚信,王某却以欺骗的方式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惩戒和杜绝此类行为,立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问: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2008年10月份以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寒冬中举步维艰,为了求生存,公司决定裁掉部分工资畸高的企业高管。王某,该公司扩展部总监,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帮助企业取得开发用地,月薪5万元人民币,在取得用地后,另有不菲的奖金。王某自2004年入职以来,在公司取得几个大型开发项目用地中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这次裁员中,王某也被列入裁员对象,公司老板亲自找王某谈话,并承诺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王某拒绝,要求公司至少补偿100 万元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老板听后很生气,遂指示人力资源部寻找可以单方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经过调查,人力资源部发现王某入职时提供的信息有假,一是提供的文凭为大专文凭,但实际上王某仅为中专文凭,证据为王某所持大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情回放 王先生是河南郑州人,来沪打拼多年。去年12月他应聘进入一家房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正好在郑州有房产业务,王先生也有回老家继续发展的想法,双方一拍即合,企业就派王先生到郑州担任房产销售经理。 今年7月王先生回到上海,向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也办妥了离职手续。这时,王先生向企业提出,因工作期间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企业却说,之前早已与他签过合同,并已把合同交给了王先生本人,所以不同意其要求。 王先生感到不解,自己从没拿到劳动合同,企业怎么会说已经签过了呢。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方观点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先生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他工作了半年多,企业却一直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他的权益,所以企业应当赔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企业答辩时提出:王先生进企业后,立即被派往外地工作,直到今年1月中旬才首次回沪,当时企业就把已经盖好章的合同给了王先生签字。王先生说要核对一下条款再签字,于是带走了两份劳动合同,没几天就又回到了郑州工作。由于人事人员疏忽,一直未发现,后来整理人事档案时,发现少了王先生的劳动合同,才向王先生提出交还劳动合同一份,或者双方再次补签一份。但是直到王先

生离职,企业仍没有追回劳动合同,也没有补签新合同。其实并不是单位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认为责任不在单位,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对劳动合同等人事资料有留存义务,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企业若主张已经将劳动合同盖章,并交给了王先生,即视作已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企业应当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支付王先生二倍工资。 最后,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实案实说 从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分析,有关未签合同产生二倍工资的争议并不在少数,其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单位或臆想逃避相应责任,或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从而导致单位主动拖延或消极对待劳动合同的签订。而本案争议焦点,则在于单位是否已将盖章的劳动合同交于劳动者?假如已交给劳动者,那是否可视为双方已签订过劳动合同? 黄某被击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咨询题 某公司在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咨询题,职员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职员甲签订劳动合同,职员甲明白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 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觉与职员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职员甲补签劳动合同,职员甲同 意补签,然而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职员甲只情愿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咨询: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 针对职员甲的咨询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职员 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然而从 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能够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 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职员的心理上并不情愿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专门小,即使职员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职员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职员签收。如果发觉其 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赶忙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差不多满一个月的,也要赶忙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 现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大对劳动合同的治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职员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刻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 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职员拒签合同的,书面 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职员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缘故,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 ■案例二:加班费运算咨询题 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职员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职员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差不多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职员每月 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运算加班费的运算基数。 咨询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企业将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若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 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案例中,张师傅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而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 第二讲 案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精解与经典案例分析 【时间地点】 2016年4月15-16日深圳 | 2016年4月22-23日上海 | 2016年5月13-14日北京2016年5月20-21日广州 | 2016年7月22-23日深圳 | 2016年7月29-30日上海【培训讲师】毕春秋 【参加对象】董事长/股东、企业中高层、人力资源总监/经理、总裁/总经理助理等 【费用】¥2500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会务组织】森涛培训网( 【咨询电话】;(提前报名可享受更多优惠) 【值班手机】(可加微信) 【在线 QQ 】 8 【温馨提示】本课程可引进到企业内部培训,欢迎来电预约! 【课程网址】/10627.html 课程特色: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互动演练,突出实战性与实用性 课程背景 你知道 ——企业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吗 ——何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最佳 ——如何正确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何充分、合理运用“可以约定事项”条款 ——劳动者在哪5种情形下,均不能二次约定试用期 ——什么是试用期的风险管理及其防控措施 ——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支付要点是什么 ——保密、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如何有效操作 ——上市公司如何规避社保购买 ——如何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何为“N+1”?如何正确理解及运用 ——何为“不胜任工作”与“客观情况” ——裁员的6大实操要点是什么?对6大特殊群体进行协商解除的5大步骤是什么 ——出具或不出具“解除或终止证明”的风险及其具体操作技巧是什么 ——集体合同的立法脉络与初衷是什么 ——何为劳动者赔偿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 以上问题,将由国内著名劳动法/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著名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员工心理健康管理专家毕春秋老师带您各个击破,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实操解决方案,以防控企业面临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风险。 课程收益 1、带领学员寻根究底、纵横捭阖地来一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探索之旅 2、帮助学员掌握非法务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常识,并通过大量经典案例讲解从而将相关知识点运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之中 3、帮助学员正确、完整、充分解读《劳动合同法》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拓展至《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民法通则》等领域,使相关知识系统有机结合,自成逻辑体系 4、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掌握合同解除中情理法的运用,以提高劳动合同综合管理水平 课程大纲 专题一招聘入职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1.第八条解读与建议 1.1.“如实告知”的关键 1.2.岗位职责须确保有效签收 1.3.劳动者应承担“非如实说明事项”的责任 2.第十条解读与建议 2.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2.2.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 5月1日。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 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操作建议(1)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内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方合同约定;(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建议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 篇一:劳动合同法争议经典案例 劳动合同法争议经典案例 王某在S公司第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3月10日到期,2009年3月10日后王某仍继续在S公司工作。由于S公司人事的疏忽,直至3月底结算当月工资时,才意识到王某的劳动合同已到期。S公司人事部遂于4月5日向王某用EMS寄出两份劳动合同,请王某签字。3日后,S公司收到签有王某姓名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王某突然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声称公司于旧劳动合同到期后,至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自2009年3月10日起支付双倍工资。仲裁期间,公司提交签有王某姓名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经公安机关笔记鉴定,劳动合同上王某的

姓名并非出自王某所签。 律师分析 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拿到经济补偿金 孔琪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一直未予订立,从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以一个月的宽限期。本案中,经权威部门鉴定,该书面劳动合同上签字并非王某签字,这意味着这份书面劳动合同失去真实性,公司无法证明双方之前存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人事部持有EMS寄出凭证以及送达到对方的回执,且寄出凭证上的邮件内容一栏明白无误地写着“劳动合同”及该合同编号。此外,亦有电子邮件证明公司就签订劳动合同多次与王某沟通。故此,可以得出公司已履行了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法律强调的只是用人单位一方的“订立”合同义务,而没有讲“持有”、“保存”的义务加于用人单位。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最终,经过裁决,裁决S公司支付王某2009年3月10日至2009年4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其余时间的双倍工资未予支持。 经典重现2 “跨法年”的补偿金怎么算? 入围热度:★★★★★采 访专家: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团沈骏 小张的劳动合同是在2006年11月签订的,合同期3年,到2009年11月期满,小张在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收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按照小张的理解,既然她工作了三年,就应该有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却只计算了两个月。而人事部门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1、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欠薪 案例: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分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违约金 案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

劳动合同法小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小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权利的介人追求劳资双方力量相对的平衡。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与劳动合同法挂钩,本期的“论坛看法”通过五个小案例和大家一同学习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的规定。 一、试用期期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 2008年1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案例分析 篇一: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 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实施以来已经 产生重大影响。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 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 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四、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从合同的 生效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 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3种:一是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中既明确了合同的起始日期,也明确了合同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

劳动合同法案例

劳动合同法案例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竞业限制、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分析: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应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

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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