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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091202我国孕妇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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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091202我国孕妇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2)

目录

我国孕妇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2)

第1章怀孕职工的基本情况 (2)

1.1怀孕职工特殊权益立法 (2)

1.2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 (2)

第2章怀孕职工的基本需求 (3)

2.1 物质需求 (3)

2.1.1工资 (3)

2.1.2产假 (3)

2.2 情感需求 (3)

第3章国家对怀孕员工的维护制度 (4)

3.1政府的保护 (4)

3.2企业的保护 (4)

3.3社会的保护 (4)

第4章总结 (4)

4.1评价我国对待怀孕女职工的法律不完善状况 (4)

4.1.1我国劳动法的缺点 (4)

4.1.2我国劳动法的对比 (5)

4.2完善建议 (5)

我国孕妇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摘要】在中国,怀孕的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不但已渐渐的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门话题,也成为了权衡一个国度社会进步的很关键的条件,在我国对怀孕女性职工期的权益维护还存在着违法不究、监察力度不够、维权本钱过高、法律滞后不完善等许多的漏洞。这篇论文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角度上,找出了我国对怀孕的女性职工孕产期权益维护方面的漏洞与法律的滞后,增加培养了我国怀孕的女性职工自己的维权意识和特殊权柄的维护,努力地完整了怀孕女员工特殊权柄的各项法律。从法令的立场上对我国职场女性权柄维护制度之完整提出发起,以更好地保障女性合法权柄, ,使女职工特殊权柄维护向着社会化的目标成长。

【关键词】怀孕职工产期立法;怀孕职工的保护制度;状况评价;完善建议

第1章怀孕职工的基本情况

1.1怀孕职工特殊权益立法

我国对于怀孕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有法律特别的提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能在女职员怀孕期间降低其工资,更不能在女员工修产假的时候辞退女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不可以在女员工怀孕时对女员工实行三级劳动,更不可以让女员工对有身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让怀孕的女员工在夜间值班;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假期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假期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的怀孕期;女员工在怀孕期间的假期也是算作工作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在女员工怀孕时去医院检查所用的时间,国家规定也是算作工作的时间,照常支付工资。”1

1.2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

我国的相干法令有划定妊妇有不被解雇的权力,如“1,怀孕女员工开除,这可以分为依商定开除,未依商定开除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店主会请求自愿签订一份只要有身就主动告退的协议书,而未依商定开除者,则是并未签订任何协议书,店主却自行开除有身主妇2,产后开除,是指有身主妇在产后再回到事情职场,却蒙受开除,事实上,即便劳工依合约签订了妊娠期主动去职的协议书,重新法律上来讲,仍然是无效的;3,权力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妇权柄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元不得以成婚、有身、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雇女职工或片面消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消除劳动合同,可是该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关照劳动者末了,①劳动者得病或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克不及从事原事情也不克不及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事情的,②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事情,经过培训或调剂事情岗位,仍不克不及胜任事情的,③劳动合同订马上所根据的客观情况产生庞大转变,导致原劳动合同没法实行,经当事人蛊惑不克不及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举行法定整理时代或生产经营状态产生严重困难,确必要裁减人员的,该当提早30日向工会或全部职工申明环境,听取工会或职工的定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陈述后,可以裁减人员;另外,女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刻日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停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刻日应主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2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划定》、《女职工忌讳劳动规模的划定》(1)所在单位不得下降其基本工资或消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忌讳劳动规模的划定》中第6条划定:有身主妇忌讳从事功课场合氛围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资浓度跨越国度卫生标准的功课(3)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之外耽误其劳动时间,对不克不及胜任原劳动的,按照医务部分证实,予以减轻或放置其他劳动;(4)按期举行产前查抄,查抄所费时候算劳动时候,查抄用度由所在单位承担;在决议同等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出格权益专项集体合

1

引用中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同;《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划定,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男女职工公允竞聘上岗,女职工在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时代公允享受事情放置、人为、福利待遇等。。

第2章怀孕职工的基本需求

2.1 物质需求

2.1.1工资

在女员工怀孕时,最需要的就是要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品,所以在中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女性职工怀孕期间照常发工资,为了保障女员工在怀孕期间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国家规定,在女职员怀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都会保障其最低的基本工资,对于女员工在工作期间进行的产前检查就算作是工作时间,案例发工资,并且女员工在医院检查的所有费用企业都有义无给报销,并且在女员工怀孕期间企业没有任何的权利辞退女员工,应保障女员工在产假休完时还可以回到公司工作,国家的相关法律例如《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时,在国家指定的医院或者是其公司企业指定的检查地点检查,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全部由国家或者是所在的企业承担,费用由女员工所在的公司缴纳的医保里开支,国家还会定期给企业发放生育津贴,使企业在女员工怀孕的时候按时的支付工资。对于哺乳期的女员工6个月(包括6个月)内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如果哺乳期延长就会按照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发。我国对于在生产一线的怀孕女职工,要减少其工作,保证其身体的健康,在最及时的时候接受检查,不可以让女职工从事一些三级劳动,要降低生产线,给女员工足够的实践到医院检查身体,也确保员工的健康,这也是女员工在怀孕时最需求的。

2.1.2产假

(1)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专门为女员工出台的一项法律保护制度,其中第九条有提到女员工怀孕时期的假期问题,制度规定,在女员工怀孕期间有90天的假期,其中包括了产前假期和产后假期还有哺乳期,在婴儿哺乳未满一年的女职工,其所在的公司企业还应该给与女职工哺乳婴儿的时间,如果女职工孕育了双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每次养育婴儿的时间其企业公司都要给女员工增加30分钟,并且在女员工回家往返的时间中,也不会算作是哺乳时间,公司的工资还要照常支付。(2)为了给怀孕的女员工最好的照顾,国家还实行了丈夫休护理假的制度,一般丈夫休护理假的假期在7到10天左右,国家这样规定不仅为女员工及下一代得到了更好的照顾,还有利于父亲教育孩子,让孩子与父亲更加亲近,现在的国外有很多就实行这样的政策,让父亲融入孩子的生活中,这不仅是中国的进步,这也是世界的进步。(3)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国家不仅实行带薪休假,更会在怀孕的女员工哺乳期间给女员工的一定的哺乳时间,国家在女职工流产的时候也出台了一些假期的相关的规定,如果怀孕的女员工是高龄产妇,公司还会多给30天的假期,多胞胎每生育一个婴儿就多加15天的假期,并且男士有10天的陪护假期,如果女职工遇到剖腹、难产等情况公司企业更有义务多给15天的假期。在女员工怀孕时最需要的就是有时间安心养胎,所以有足够的产假时很必要的,国家的这项法律给予了女员工们很大的便利,这是社会的进步

2.2 情感需求

公司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仅要有金钱,产假等物质上的待遇,更应该对怀孕的女职工给予在情感上一定得关心,让怀孕的女职工感觉到企业对他们的重视,不会因为她们休产假公司就要裁员裁掉她们,女人怀孕的时候是最脆弱的,公司有义务让女职工安心养胎,公司要了解怀孕女职工的一些性格一些爱好与一些小私事从细节发现他们的情感变化然后做朋友般的沟通用提建议的方式关心他们多从小事上关心她们,时常的举行家庭拜访等视察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关心有困难的女员工,对其多实行一些好的待遇,要善于理解宽容他们,以鼓励安慰为主,坚持政治平等和人格平等,不要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忽略她们,经常走访谈心沟通。带着深厚的情感坚持不懈的抓好关心怀孕女职员工作生活和身体

第3章国家对怀孕员工的维护制度

3.1政府的保护

我国政府出台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保护怀孕女员工的法律,法律规定各项保护怀孕女员工在产期的制度。(1)在企业方面,法律规定任何原因任何企业不可以擅自辞退女员工,并且在怀孕女员工修产假的时候公司企业应该支付正常工作时的工资给女员工,并且法律规定,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休息90天,如果有女员工生育了多胞胎,国家还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企业就会多给女员工15天的假期,在女员工给婴儿哺乳的期间,有关的法律更是规定,企业要给女员工哺育子女的时间,并且不能在这期间克扣女员工的工资,也不能让女员工上夜班和做三级的体力劳动,政府为了保障女员工在怀孕期间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还出台了生育保险等政策,如果公司企业未能给及女员工足够的工资,公司也可以帮助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这样既保证了女员工怀孕期间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也更完善了政府对女员工的维护的法律制度,这些都是我国政府对于怀孕女员工的保护制度。

3.2企业的保护

对于怀孕的女职员,企业有义务保护她们,在女职员怀孕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给职员们产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产前假、授乳时间哺乳假、保胎假等女职员必须享受的假期,不能已任何理由缩短怀孕女职员的假期时间,并且在女职员们休产假的期间不得擅自的辞退女职员,在女职员休产假的期间工资要按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得已任何理由克扣女职员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根据生育保险的法律女职工能享受医疗津贴和生育生活的津贴,如果已经参与了生育保险,怀孕女职员的单位可以不在其放产假时给予其工作报酬。对于生育生活津贴的指标是该年怀孕女职员上缴社会保险的基数。如果怀孕女职员所在的公司企业没有产于生育保险,那么该公司企业就要在怀孕女职员休产假的时候给其支付正常的工作工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脯乳期间,公司企业也有义务给女职员支付其正常工作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女职员家庭条件困难,也可在其所在的地区申请贫困补助,公司也会视其情况给女员工延长产假的期限,但不假期不可超过一年,这都是我国企业对于怀孕女职工实行的保护措施。

3.3社会的保护

女性孕产期的权益问题现在已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就说明了社会已经开始重视了怀孕女职员的权益问题,这是社会的进步现象,也是社会对怀孕女职员变相的保护,在女职员怀孕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于怀孕有7个月以上的员工,国家规定企业不可以让其上夜班、做三级体力劳动、更不允许延长其工作的时间,国家更是规定不可以在婴儿的哺乳期未满一周岁的时候让女员工做一些重力的体力工作,在哺乳期的女员工不得从事其它的任何劳动。社会常常会举办“关心关爱女职员,深入基层送健康”等群体活动,重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11月11日至15日,十八局集团公司工会女工委连续组织了8场“请让我来关心你”----女职工“四期”保护知识讲座,将关爱送到了620余名基层女职工身边。这是社会对广大怀孕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的维护和关心,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表现,更是中国民族团结的象征。

第4章总结

4.1评价我国对待怀孕女职工的法律不完善状况

4.1.1我国劳动法的缺点

作为深受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的国家,我国女性在生活及职场中一直都是弱势群体,女性的合法权益等问题经

常被忽略和侵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比方: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假报酬和产检假期必须进一步规定等。((1)怀孕女职工产期权柄维护律例规范性强,缺少操作性,致使关于对怀孕女职员立法不完善、维护落实不到位。(2)女员工孕产期权益保护权益保障机构模糊,导致权益受损时等不到救助。(3)法律对侵犯女员工孕产期权益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轻,没有做到全面的法律惩治。

4.1.2我国劳动法的对比

西方的某个国家在一九七八年出台了《怀孕歧视法案》(PDA),这个国家国“平等雇佣机会委员会”(EEOC)负责对该法案的实行环境举行监视。我国为了削减和办理怀孕女职工因为心理特征造成的特别坚苦的劳动,维护女性人员的康健,在1988年拟定了关于女职工劳动维护特别划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比这个国家晚了整整十年。西方国家的假期比较长,遍及实施带薪产假,瑞典一九九五年发布了《父母亲产假法》,按照该法令现行划定,怀孕的女职工有权在产前和产后带薪休假7个礼拜,全部工作的父母每生养一个后代都享有16个月的带薪休产假,在挪威,父母两边一共可以休57周拿本来平常报酬的百分之80,也可以休47周的育儿假,拿全额报酬。西方国家为了让父母增进性别同等和分管育儿责任,从法令方面规定父母共同享有育儿假,陪产假。例如瑞典的立法规定有工资的父母每一次生养一个子女国家都会规定他们拥有16个月的带薪休假,为了勉励父亲介入养育后代这16个月中有两个月必须由父亲享有,以此更好地保障女性职工的权柄

4.2完善建议

从法令的角度动身,发起从如下几个方向来完整法律。(1)鼎力宣扬法律知识,进步全民的法律意识。鼎力宣扬女职工劳动庇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律法规,放弃女人生养只为小我小家的错误思想,营造出一个尊敬女性、关切女性,庇护女性的社会气氛,完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存在的缺点。拟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使权柄的保障加倍的完整。(2)通过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认识,使女职工了在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拿起法律武器,用法律手段争取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层面设立,规范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机构,政府应该成立专门机构解决权益纠纷,然后推动企业工会进行改革,提高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最后在民间可以成立兴业协会来保障孕妇的权利。(3)调整监督管理体制;规定产假报酬和产假假期;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建立有效的维权系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孕产期权益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增加男性陪护假条款;细化对产检的实践、产假工资占平时工资的比例等等的规定,要增强法律的实效性。(4)全民互相监督,互相帮助,营造出一个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律法规。国家应给予企业更多的撑持增进女员工糊口的不变和职业生涯的不变,进一步增进社会的成长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最新版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女职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公司在内部公开招聘、劳动组织调整或企业改制时,坚持平等原则,防止性别歧视或单独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

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中,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高空、室外流动性作业,公司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应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承担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怀孕时,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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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程度和能力;扩大女工参与、依法维护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 第十三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于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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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

15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职业安全与员工健康保健工作,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3.引用标准 GB28001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编制自有员工健康体检计划、公司本部劳动保护用品和费用发放的计划;组织自有员工体检工作;负责费用的发放,负责组织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4.2物资部根据行政部编制、工程管理部审核的计划;负责总部的劳保用品、防 暑降温和防寒用品的采购、发放。 4.3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核行政部编制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监督检查物资部 的采购发放过程,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劳动保护制度的贯彻实施。 4.4项目安全总监负责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动保护及未成年工的使用。 4.5项目经理部负责自有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劳动保护工作。并协助公司作好自有员工的健康体检工作。负责对本项目分包方员工身体健康、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 5、程序 5.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要求 5.1.1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按规定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并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5.1.2每一位员工都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坚持文明施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5.1.3每一位员工在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设施。 5.1.4所有员工都应接受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与检查,按照“三定一落实”的原则落实隐患整改,消除危险。 5.1.5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未成年工。 5.2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5.2.1所有员工都必须了解并熟悉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并执行劳动保护各项规程、规范与标准。 5.2.2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题要 《女工人劳动保护特别限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工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人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对女工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训练。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工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限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隶属女工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职位书面告知女工人。 我们都知道,女性在很多方面相对男性而言属于较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在就业方面也不例外,因此法律赋予了女性职工一定的特殊权利。那么,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 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全总50道)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题目 单选题(共50题) 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A、同工同酬 B、均衡就业 C、政治平等 D、机会均等 答案:A 2、《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答案:A 3、《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的内容。 A、恋爱、结婚 B、休息、休假 C、结婚、生育 D、晋职、晋级 答案:C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子女。 A、一个 B、两个 C、三个 D、四个 答案:B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A、延长生育假 B、颁发荣誉证书 C、减免子女学费 D、发放计划生育津贴 答案:A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2010 B、2011 C、2012 D、2013 答案:C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答案:D 8、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的劳动保护。 A、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 B、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C、经期、孕期、哺乳期、更年期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最新版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21799690005792879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劳动防护,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未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由公司统一发放和配备,供员工使用的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 第二章采购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采购 (一)劳动用品采购计划由生产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三)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统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进行招投标,并经职工代表、生产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单位选择、定价、定式样、定标准等工作。

(五)劳保用品采购到厂后,采购部门应组织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人员 进行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接受。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公司库管人员、质检员检查验收。 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经营资质、检查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观察护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 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坚决不予接受入库,并责令采购部门退库。 加强验收稽核,发现验收程序和环节不全、不规范、不履行入库手续和手续不齐备。公司财务应拒绝支付货款。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制度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劳动用品的供应降低工程成本与消耗,加速周转,节省消费,特对工程所用劳动用品进行全面的统一的管理,各部门应遵守下列的规章制度,以便能使用完整的劳动用品。 (一)搞好劳动用品的入库验收,把好劳动用品的验收关,确保规格、数量、质量、符合使用规定。 (二)搞好各种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严禁出库机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现象。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整版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官方)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怎么写,以下是XX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上级工会工作安排,我院工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对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出具体安排,下面将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总结如下:一是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我国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法规,标志着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得到深化和加强,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对新形势下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院紧紧抓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首先将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为女职工工作重点纳入工会重要议事日程,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实行广覆盖。通过横幅、简报、标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运用座谈会、知识答题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其次借助社会力量,扩大影响。我院妇产科、公共卫生科开展政策解答、免费妇检、健康咨询、检查等活动,提高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透明度,增进了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上下联动,营造氛围。为了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贯彻落实,我院根据卫生局有关工作安排,对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了安排部署,印发了宣传单,组织女工干部深入到周围市场、社区进行宣讲并赠送学习资料。举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学习宣传培训班,通过上下联动,营造氛围,形成学习宣传高潮。 三是注重实效,立足维权。此项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活动方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推动解决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实际问题。将学习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深化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相结合,同时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检查,查出漏洞,及时整改。在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同时,与当前的各项医疗卫生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提升服务职工,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提高我院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自觉性。通过宣传,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深入人心。 社会主义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三个文明建设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随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服装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具有独特的军队+学校+家庭+球队”企业文化及优质做工品质的服装企业,因为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了保护员工在职业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劳动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 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3. 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3.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5《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3.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3.7 《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8《甘肃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3.9《诺诚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 4. 职责划分 4.1 人力资源部 4.1.1人力资源部是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制定、修订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计划工作; 4.1.3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核、质量监督和建立发放台帐工作; 4.1.4 负责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从业前的体检、在岗期间、离岗后的体检,按规定组织员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工作。 4.2 设备技术部 4.2.1负责组织制定改善劳动条件、治理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对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2.2 负责进行工作场所有害、有毒物质的日常监测和数据上报工作,监督检查集体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负责劳保用品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 4.3 物资采购部 4.3.1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入库和质量保证工作。 4.4 党群工作部 4.4.1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保护员工使用防护用品的权利。 4.5 各部门 4.5.1 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登记、维护、管理和使用宣传和监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保健待遇规定和要求 5.1.1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保健待遇分甲、乙、丙、丁四个标准(见附件2)。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精)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二、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三、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五、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六、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

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七、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八、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九、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十、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改进,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完整版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西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 同(参考)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

8-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一式三份))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企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首席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企业工会)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首席代表): 联系电话: 1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以下简称甲方)签订。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在新形势下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企业行政(甲方)与职工(乙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

第八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请求上级劳动部门或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布。 3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企业职工公布。 十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到期后,应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修订并签订下一轮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工会主席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0 年月日至200 年月日(年) 合同含盖女职工人 审核机关(盖章): 审核时间: 年月日 大连市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制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害, 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 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 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由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 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职工。 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各企业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 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 合同标准执行。 各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下岗

再就业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 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各企业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 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 准。各企业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 不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各企业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 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各企业女职工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参加本单位 普调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 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 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对从事接触锰、铬、 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 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 流动性作业,各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女职工月经期间,各企业应发 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区以上(含区,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

20191229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 案)

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 (年月日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本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代表职工签订。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X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企业女职委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最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最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针对女职工的权益,是有一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这其中的内容,可以说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保护。关于这份合同的具体内容,小编搜集了有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教育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单位一些重大决策、制度等的讨论制定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三条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外出考察学习、岗位培训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五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教材、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教育声誉。 第六条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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