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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银行业联盟的背景、益处与挑战

欧洲银行业联盟的背景、益处与挑战
欧洲银行业联盟的背景、益处与挑战

欧洲银行业联盟的背景、益处与挑战

一、欧洲银行业联盟的背景

2009年10月,希腊新任首相乔治·帕潘德里欧宣布,前任总统隐瞒了大量的财政赤字,随即引发市场恐慌。同年12月,欧洲三大评级机构纷纷下调希腊主权债务评级,致使欧元兑美元跌至六个月最低点,众多投资者抛售希腊国债,整个欧盟受到债务危机困扰,随后不久欧洲债务危机全面爆发。2011年6月,意大利政府债务问题使危机再度升级。

从当前的角度看来,2009年的欧洲债务危机可以称之为当之无愧的爆炸性新闻,因为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欧洲经济和政府上多年来隐藏的污垢开始一个个发作,政府失职、过度举债、制度缺陷等问题的累积效应最终致使欧洲的经济直线下滑。今日的欧洲,与多年前货币一体化、经济一体化、贸易繁荣的欧洲不可同日而语。在我看来,虽然这场危机不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一开始就来势汹汹,但在其缓慢的过程中,随着产生危机国家的增多与问题的不断浮现,加上评级机构不时的评级下调行为,已经成为了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事件。

虽然按实际情况来言,在最近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欧元区的债务危机慢慢淡出了观众的视线,已不再算是实质上的新闻。但我之所以要在本次论文的开头多次提及,是因为2012年12月,欧盟峰会就建立银行业联盟的第一步达成了协议,这也就意味着欧盟已经开始着手解决并预防摧毁性的经济危机。而在这次会议之后,欧洲央行也将直接监管欧元区的17 个成员国银行以及同意接受监管的非欧元区成员国银行。

二、欧洲银行业联盟的益处

从一个新接触国际金融的初学者的角度来看,欧元区银行一体化的最大益处便是能够快捷、有效地将主权风险与银行风险相分开,为重新建立金融市场一体化打下牢固的基础。

首先,欧洲银行业联盟这种形式的欧洲一体化将会带来最有效的改进:银行将不再被允许持有和今天一样多的本国政府债券。虽然,从政治的角度来讲,这种做法可能会要求各国政府放弃部分主权,但是在相比放弃更多的财政政策决定权而言,将这个任务委托给一个独立欧洲机构(欧洲央行)将会更好的被各国政府和人民所接受。其次,克服欧债危机的一个重大困难是各国政府和国家银行系

统的紧密共生。以西班牙为例,西班牙银行系统饱受房地产泡沫之困扰,所以西班牙各大银行大量投资政府债券。就此同时,西班牙政府也向各大银行施压,要求后者购买更多债券。而这一做法不但没有带来任何益处,反而大大减少了银行系统向那些有可能有助于经济复苏的部门可提供的贷款。西班牙政府的财政困境对西班牙银行系统的稳定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与此同时,西班牙银行系统所显示出来的不稳定性给政府的困境再添了一把火,而这明显是一个恶性循环。如果西班牙各大银行想利用其它欧元区国家的资金进行资本重组,那只能是在拥有资金使用发言权的先决条件下才能实现。只要西班牙政府还通过国家银行监管体系控制着银行系统,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西班牙各大银行进行的资本重组就相当于是把钱直接给西班牙政府。所以,将监管权交给欧洲央行才是明智之举,只有欧洲银行业的一体化才能够改善欧元区的现状。因为银行会减少对各自国家政府的风险敞口,这样即使国家政府出现财政问题,金融行业的稳定性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干扰。同理,国家财政状况也不会因为国家银行出现的问题而受到威胁。

三、欧洲银行业联盟的挑战

截至到2013年5月22日,德国本月上旬改变态度,认可了欧洲新的银行业监管计划,这预示着欧洲向组建银行业联盟迈出了最关键的一步。7月10日,尽管布鲁塞尔周三通过决议,注入600亿欧元的救助资金来增加当局权力,从而进一步加大欧元区金融一体化的砝码,快速追踪、清理破产的银行,建立应对银行危机的有效防御系统。但德国方面仍旧强烈反对此决议,要求渐进式“分两步走”的实施,并坚持认为当银行面临倒闭需要自救时,银行所在国政府不能有太多权力来决定何时让股票和债券持有者来承担损失,也不能有太多权力来选择哪些情况可以不动用自救规则。

很明显,德国仍是欧洲银行一体化的一个重大阻力。在会议上,德国方面坚持不动用纳税人资金,而英国、瑞典及法国的代表则表示担心,迫使储户接受损失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的信心动摇。各成员国之间意见不统一,各执一词,从而导致多次会议不欢而散,致使欧洲银行联盟决议停滞不前。那么就此说来,虽然欧洲银行联盟是一个不可多得的解决经济危机的好办法,但具体事态的走势可能还需要由欧债危机的演变进程以及各国领导人态度来决定了。也许在未来的某一天,欧盟各成员国都迈过这一道槛,那么欧盟银行一体化的完成也就指日可待了。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 (一)欧盟法形成背景 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1993 年11 月1 日《, 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二)欧盟法概述 一、欧盟法的概念、渊源、法律特点与性质 (一)概念:欧洲联盟法是调整欧洲联盟在建立与内外关系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渊源: ( 1) 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 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 ( 2) 欧盟与第三国或国 际组织签订的条约; ( 3) 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这是欧盟 法的三个主要法律渊源。(4)其次,欧洲法院的判例经常被作为先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刑事古典学派 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 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 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 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理论基础:国家主义 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 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 (1)罪刑法定 (2)罪刑相适应 (3)刑罚人道 (4)意志自由论 (5)道义责任论 (6)客观主义 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 (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 (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 (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 (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 (5)黑格尔:等价报应

二、刑事实证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 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 2、刑事社会学派 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 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 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 (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 (2)社会责任论 (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4)目的刑主义 (5)保安处分论 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 (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 (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 (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 三、新旧学派之比较 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 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欧盟法律基本特点

其基本特点 一、欧洲联盟法自成体系 欧洲联盟法是一个既不同于国际法又不同于国内法,而是具有自身独特特点、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行为规范,而欧盟主要调整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法上自然人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不能对国家提起诉讼,而欧洲联盟法律是容许的,这说明二者有实质性的差异。 欧洲联盟具有国内法的一些特征,如代表成员国参与一定的国际间的条约与协定的签订、谈判,以特定国家的身份参加国际间的组织与活动,但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又必须依赖于成员国的赞同,在一些方面并不能代表成员国做出决定。 二、欧洲联盟法具有联邦法的属性 在美国,除了宪法列举的情况之外,剩余的权属一律划给各州。从这个角度来看,欧洲联盟法确实具有联邦法律的特征。 不过欧盟法律主要限于经济社会领域,并不具有联邦宪法所具有的各州(邦)宪法不得与联邦宪法相冲突的特征。 事实上,欧盟除经济上合作外,其他诸多领域,如军事、外交(除与欧洲联盟有约定,也即欧洲联盟条约的第二、第三两根支柱规定的合作事项外)基本上是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欧洲联盟本身所具有的权力本身就是成员国赋予的,是成员国主权的部分转让,不为欧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项无法脱离成员国的同意与支持。 但是,随着欧洲联盟的不断发展,有些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是欧盟具有进一步“政治一体化”的倾向,欧洲联盟逐渐由经济方面的合作迈向经济与政治合作并重,具有向联邦过渡的倾向; 二是为实现欧洲的梦想,包括让·莫内在内的许多政治家、欧洲的一些政党与利益集团,积极推动欧洲联盟向联邦的方向发展。 三、欧洲联盟法使两大法系日益融合 欧洲联盟最初的国家都是大陆法系国家,欧洲联盟的法律受到大陆法系的强烈影响。 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接受大陆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国的传统。欧洲共同体的法院机构与司法行政也完全采用法国的模式。 1973年英国、爱尔兰加入后,联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响。首先,判例在调整非行政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1975年的“玛蒂沙案”中,欧盟法院明确地遵循了“先例”。 20世纪80年代,欧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两个方面得以发展,一是口头辩论的运用,二是采取英国的“听取对方之词”的规则。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欧洲法院的发展与两大法系有密切的关系。欧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两大法系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欧盟法也为两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相互取长补短。如普通法系

中国崛起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中国崛起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中国崛起过程中,必然要遇到国家制度建设和社会财富再分配这两大内部难题。首先,崛起是一个长期持续的高速发展过程,这种发展必然对现存制度带来巨大的压力。如果说,过去20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国崛起提供了经济总量急剧扩张的空间,那么,今后20年左右中国的整体制度建设将全面提高中国的社会文化质量和人的素质;同时,政治体制改革将为中国崛起提供内部缓冲机制和国际空间。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中国正处在“一个水流最快、最变化莫测的点的附近”,“在中国经济的改革部分与未改革部分势均力敌时,危险最大”。这个问题来自中国改革的长期遗留问题,即“没有动手建立控制和管理一个现代社会所必需的体制”(吉姆*罗沃:《亚洲的崛起》)。这就是中国崛起过程中的制度障碍。 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问题,可能是中国改革进程中的核心问题。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和民主政治,三者联动,缺一不可。后二者的不完整使前者也不可能充分发展。最近出现的一系列腐败案件,证明权力和市场资源结合或交换的严重性。 财富的急剧增加是中国崛起过程中的必然结果,同时产生贫富差距加大。积聚收入差距拉大和各种矛盾激化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发达经济的收入差距之大,并不影响它们的制度灵活性和稳定性。许多发展中经济即使采取压抑贫富分化的政策,依然社会动乱不已。强国和世界500强大公司之间的正相关系说明,如果没有财富和资本的集中(通过市场竞争而不是权力支配的资源优化组合),中国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国际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作为强国的崛起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均贫富”实际上是放慢或阻碍中国崛起的理论主张。问题的关键不是在于财富的均衡程度,而是在于财富集中和再分配的方式,在于最低收入阶层的基本权利保障和这个阶层的人口比例下降。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吸取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教训。目前我们对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研究不应当停留在解体的原因等一般性研究。我们应十分注意苏联解体前苏共党内利益集团的构成、他们对苏联解体的作用以及苏联解体后他们蜕变为俄罗斯新贵集团的过程。分析这个集团的生成和发展对于我们了解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规律是极为重要的。我们目前面临的腐败现象同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存在相关。铲除这种利益集团产生的土壤和基础,是执政党建设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只有解决这个问题,中国崛起才能成为全国人民的信心所在。 中国崛起需要软力量的建构 软力量是作为一个大国和强国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根据“软力量”概念的提出者约瑟夫*奈的定义:它是一种“影响别人选择的能力,如有吸引力的文化、意识形态和制度”,硬力量和软力量相互作用并相互加强。中国崛起的硬力量部分比软力量部分较早较快提升,也容易得到各方面的重视。但是,软力量的滞后可能成为中国崛起过程中被疏忽的重要内容。在软力量中,制度因素又比文化因素更易于引起注意。因此,在中国崛起的大战略中,应当形成硬力量和软力量、制度因素和文化因素平衡协调发展的总体框架。 中国文化应当成为中国崛起的软力量的重要构成。这种软力量的作用在于对全中国人民,包括港澳台同胞的感召力、凝聚力和认同感;同时,它对全世界文化的吸收能力有助于改善和推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关系。中国儒家文化的优秀成分确实可以在国际关系中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如“中庸”、“仁政”、“王道”等等。道家的哲学观点对西方思想界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亚洲国家对中华文化的天然崇拜正在发生深刻的作用。中国文化的特点使中国崛起具有某种亲和力。 由于中国崛起需要几代人的持续奋斗,中国青年一代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就具有特殊的意义。无须讳言,年轻一代(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出生的一代)在传统文化承

近代欧洲国家的发展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近代欧洲国家的发展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6世纪——19世纪欧洲兴起与其说是白种人的优越,还不如说是一个大陆混杂者许多能力相似的民族,他们各自建立自己的国家而且相互模仿对方的长处——比如法国人发明了滑轮,西班牙人马上去模仿;而西班牙人发明了合适远洋航行的帆船后英国人马上仿造;英国人爆发了工业革命,法国人和其他欧洲人马上也进行。这些欧洲国家和民族相互影响,相互打仗等,这样相互作用的结果从而促进了他们力量的大大发展,使得他们超过了世界上其它民族。因为这些国家都明白,如果不去发展或者发展慢一步,马上就有可能面临亡国的威胁。正是这种生存的丛林法则(不要说残酷,国家之间其实就是如此残酷,21世纪的今天尚且如此——美国想打谁就打谁,美国自己发展大量杀伤性武器却禁止其他人发展,美国大肆出口武器制造杀戮却限制中国出口自己的优势武器,美国还制订大量不利于他国的所谓国际秩序公约等)使得欧洲人为了生存而不断地发展自己,扩充实力(包括海外殖民地),从而使得欧洲的“人类文明”得到了发展。 亚洲的中国却落后了,在满清这样落后、愚昧的统治之下,不仅固步自封甚至倒退,最终在所谓的“盛世”之下带来整个国家在文化、科技上,甚至个人文明上的全面倒退。一个在宋朝以前一直领先世界的国家,曾经创造了世界最发发达文明的民族,一个在明朝仍然在追赶世界先进的国家,到了清朝居然沦落位西方人眼里的“愚昧民族”,“半野蛮人”(西方人眼里的野蛮人指的是非洲的土著、印第安人、西伯利亚的通古斯人)的地步。 千百年来受到中国汉文明影响的远东,在失去其影响之源后,自然也落后了,自然也就相继变成欧洲殖民地国家了,整个亚洲只有三个国家不是完全殖民地国家——满清统治下的中国、日本、暹逻。满清统治下的中国之所以没有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殖民地,而是我们历史教科书上说的半殖民地。那是首先因为中国人口多没法直接殖民管理,再次占中国人口绝大部分的汉人虽然经历过满清200多年愚昧和奴化,但是骨子里依然有血性,如果殖民地化必然导致这股血性被激发出来,辛丑条约的签订导致殖民地化明显后,中国的民众也就开始加速了醒悟,最后推翻了早就该扫进历史去的满清。其次是因为满清时期是被多个列强共同殖民的,各个列强之间的矛盾必然导致了势力范围的划分,而谁也不能轻易侵占对方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目录 欧盟经济法概论基本内容 (1) 第一章 导论 (2)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2)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2) 第二章 欧盟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4) 第一节 欧盟发展历史上的主要条约 (5) 第二节 欧洲内部市场法 (6) 第三节 内部市场的对外法律(欧洲对外经济法) (10) 第四节 国际内部市场法 (12) 第五节 课程相关法律文件查询 (14) 第三章 欧盟经济法的参与人 (15) 第一节 立法和执法机构 (15)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适用对象(Adressaten) (19) 第四章 欧盟经济宪法性质的法律依据 (21) 第一节 欧盟的经济模式 (21) 第二节 竞争、调控和补贴 (22) 第三节 实体法上的原则(市场自由) (24) 第五章 欧盟反垄断法 (30) 第一节 概论 (30) 第二节 Art. 101 TFEU (33) 第三节 《欧盟运行方式条约》第 102条 (37) 第四节 欧盟并购监管 (43)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法 (45)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定 (45) 第二节 构成要件 (46) 第三节 一般程序 (48) 第四节 反倾销措施的审查 (50)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欧盟经济法的重要性 一、 中欧贸易和人员交流的繁荣 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二大进口市场。中国则保持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市场地位。2011年1-6月,我国与欧盟的进出口累计额达到2658.9亿美元,据海关总署7月1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2011年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7036.7亿美元,即与欧盟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的15.6%。中国在欧留学生达20万人,欧盟在华留学生也将近2万人。每年欧盟赴华游客约150万人次,赴欧中国公民也达100万人次。 二、 中欧经济摩擦时有发生 贸易:商务部驻意大利经商处的预警信息表明,欧盟正准备通过高关税的方式对抗来自“中国的廉价商品”。搜狐资讯:《欧盟拟用高关税抵制中国商品》。知识产权:根据2010年7月欧委会发布的2009年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报告,中国仍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在所查获的侵权产品中所占比重为64%。在欧洲委员会2007年的《欧中贸易和投资政策》工作报告中,中国已被指是侵权产品的主要来源地 三、 借鉴 最成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欧盟已从1957年建立时,6个成员国并主要是经济领域合作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为今天拥有27个成员国,合作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外交等区域性超国家组织。利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欧盟内部市场,如欧盟反垄断法等。 第二节 欧盟经济法的概念 欧盟经济法是指与欧盟共同市场运行有关的公司、私人、组织和程序法的统称。内容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了所有为促进欧盟共同市场效率增长或与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式上,欧盟经济法包含为统一和协调成员国内及制定欧盟法,通过立法和判决形成的、外部和内部的欧盟共同市场法。《欧洲原子能公约》也包含了相关特殊领域的欧盟经济法。基于欧盟条例和指令而“被欧盟化的”成员国国内法,既是欧盟也是国内经济法的一部分。因此,欧盟经济法不仅包括原生的欧盟法,还包括被转化的欧盟法。 和公法上有关“欧盟法”的阐述不同,“欧盟经济法”的概念的重点不在于组织和干预法,而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借助私法工具而进行的物资、服务和信息的交换。它是有关市场的框架性条件,在此(市场)通过交易参加人(国家、公司、雇员、商业代理人、消费

近代中国银行业发展简史

近代中国银行业发展简史 一、起步阶段 中国出现近代化的银行始于鸦片战争之后。一般认为1847年在上海开设分行的英国丽如银行是中国近代最早的银行。而19世纪后期在中国活跃的外国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有英国的汇丰银行、惠通银行、中华汇理银行,法国的法兰西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德国的德华银行,俄国的华俄道胜银行等。 中国人自己开办的第一家银行是中国通商银行,由清末实业家盛宣怀于1897年在上海创办,利用他任督办的招商局和电报局投资,同时拉其他官僚包括李鸿章等人入股,其组织管理和营业规则均参照外商银行(主要是英国汇丰银行),设立董事会,在全国各地开设分行。该行成立之初,就被清廷许可发行银两、银两两种货币,还获得代收库银、整理币制之权。在官方的中央银行设立之后,该行才转为纯粹的商业银行。 1912-1927年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跟中国银行一起承担中央银行职责的还有交通银行。交通银行的历史同样可以上翻到清朝末年。1908年,由清政府邮传部牵头组建,为官商合股,初期目的是借款赎回被列强控制的铁路,故名交通银行。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其地位进一步上升,与中国银行一起承担共同承担发行货币、调节币制、兑换外币和代理国库收支的中央银行职责。 二、第一个繁荣时代 1927年至1928年,北伐军革了北洋军阀的命,历史进入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受江浙财团资助的蒋介石政府,也十分重视银行体系的建设。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另组建中央银行,授予其发行纸币、代理国库、经理公债、管理外汇等特权。同时,将中国银行改组为国际外汇兑换专业银行,交通银行改组为辅助工农商矿的专职银行。1935年,国民党政府又组建中国农民银行,作为供给农业信用、发展农村经济的专职银行。至此,形成了以四大国有银行(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为基本骨架的银行体系。国民党统治后期,形成了宋子文家族控制中国银行,孔祥熙家族控制交通银行,陈果夫家族控制农民银行,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控制国有金融业的局面。 在清末和北洋军阀时代,除了官立银行之外,众多私营银行也百花齐放,并在1920-1930年代进入快速成长期,成就了中国金融业历史上的第一个繁荣期。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代,私营银行以“北四行”和“南三行”为代表,官商合办银行以“小四行”为代表。 “北四行”是指1917年成立的金城银行、1915年成立的盐业银行、1921年成立的中南银行和1919年成立的大陆银行,与北洋军阀均有一定的渊源,均以华北为业务重心,并曾一度开展广泛的协作,合办“四行储蓄会”和“四行准备库”,联合发行钞票。1927年之前,盐业银行实力最强,存款额曾一度位居全国私营银行之首。1930年代之后金城银行实力飙升,成为北四行的支柱,其存款额也一度跃居全国首位。 “南三行”是指1915年成立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07年成立的浙江兴业银行和1909年成立的浙江实业银行,后两家均为清末浙江地方金融力量组建。民国后三家银行均以上海为业务经营重心与发展基地,并多方面开展合作。1927年之前,浙江兴业银行与盐业银行并驾齐驱分列南北银行之首。1930年之后,则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与金城银行后来居上,成为南北银行的老大。浙江实业银行则专注于外汇业务。 “小四行”为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1908年成立的四明商业储蓄银行、1919年成立的中国实业银行和1929年成立的中国国货银行,前三家原来均为民族资本经营,后被国民党政府改组和控股,成为官商合办银行。中国国货银行则为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之后组建的官商合办银行。

新金融时代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

新金融时代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及市场营销策略 摘要:作为经营管理的一种全新管理理念和方法,市场营销在商业银行越来越热,应用也日渐扩大和普及。商业银行市场营销是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的商业银行市场营销起步却非常晚,目前尽管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国外的银行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近些年,随着新金融时代的到来,我国商业银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首先是中国银行业对外全面开放市场的大环境下,资产庞大、资本金充足、抗风险能力强的外资银行大量涌入;其次是互联网技术以及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这都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我国商业银行也正由寡头垄断型市场结构向垄断竞争型市场结构转变。面对诸多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构建并完善市场营销体系,这样才能以更积极、更主动的姿态面对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变化,在激烈的市场营销竞争中积极稳健的发展与壮大。 关键词:商业银行;市场营销;金融;竞争;对策 Abstract:As one kind of brand-new administration idea and method of management control,marketing and sales more and more hot , applies to the commercial bank also gradually, to expand and popularize. Commercial bank marketing and sales is important bank management control content , commercial bank of our country marketing and sales is break the ice but but very late, existence is at present still bigger compared with abroad bank although having had development of certain degree, gap.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arrival of the new era, the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are facing unprecedented severe challenges. The first is under the environment of the Chinese banking industry comprehensive opening to the world market, huge assets, capital adequacy, strong ability to resist risks of foreign banks influx; the second is based on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e-commerce, the domestic Internet banking rapid rise, the Commercial Bank of our country is facing unprecedented pressure of competition, our country commercial bank by an market structure to monopoly competition market structure change.Face many challenges, the Commercial Bank of our country to construct and perfect marketing system, so as to to a more positive and more active attitude in the face of innovation and change in the financial market, in the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 in a positive and steady development and growth. Key words:Commercial bank;Marketing and sales;Fiance;Competition;Countermeasure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2008.02(上旬刊)科教文汇 作为当今区域一体化体制最杰出的代表,欧盟通过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治理结构,不仅在诸多领域引领国际法律秩序的变革,而且又给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研究欧盟及其法律体系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欧盟法概述 欧盟法主要是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以及欧盟与第三国、其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决定组成。其内部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体系—— —根深蒂固的成员国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欧盟法律体系,两个法律体系各有自己的存在基础和运作方式,并在极为广泛的领域内,共同规范、调整着成员国国内及其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迄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究其原因,分歧与欧盟颇为复杂的一体化进程息息相关。从《单一欧洲文件》到《欧洲联盟条约》,虽然欧盟法的核心仍然是共同市场和货币经济联盟的内容,但是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务合作成为新的领域,后两者与欧共体组成欧盟的三大支柱,这三大支柱各自反映的水平并不相同,特别是《欧洲宪法条约》,还体现出宪法和条约的两重性,给欧盟法的界定增添新的变数。 因此,要对欧盟法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先后出现甚至流行的描述似乎都不能科学地概括欧盟法的全貌。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将其定义为“自成一类的法”(lawsuigeneris)①,有学者认为,这一提法似乎可以视为对欧洲法院所谓表述的学理界定,也是最稳妥和最恰当的界定②,笔者亦赞同这一观点。原因有:一是欧盟法有其独立的法律渊源和形成机制;二是欧盟有独立的治理结构;三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范围和特性;四是欧盟法有自己的效力保障机制。但是,“自成一类的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这一界定显得较为保守。 二、欧盟法的特征 欧盟法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主权理论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欧盟内部并存的两个法律体系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互补性:一方面,欧盟法律直接进入成员国的法律体系,在一定条件下,欧盟法可以在成员国直接适用和产生直接效力;另一方面,欧盟法在本质上又不同于联邦法,欧盟与其成员的关系也并非联邦与成员之间的关系。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欧盟法的特征。 (一)欧盟法的直接适用与直接效力 “直接适用”(directapplicability)和“直接效力”(directeffect)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欧共体基本条约中所采用的一个术语,后者则是欧洲法院在其判例中惯用的表达方式。关于欧盟法的“直接适用”的规定,见于《欧共体条约》第249条:“规则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另外,从《欧共体条约》关于条例的定义本身表明,条例也总是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属性,而指令和决定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直接适用,尽管它们有可能产生直接效力。 在VanGendenLoo一案中,欧洲法院第一次确立了欧共体法的直接效力原则③。《罗马条约》第177条赋予欧洲法院的权利是为了确保各国法院对条约进行一致解释,这同时也证实了各国承认共同体法有被国民在国内法院直接援引的权利。欧洲法院还认为,《罗马条约》第169条、170条的规定不能阻止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向国内法院请求保护,相反,允许个人行使这种权利,可以弥补执行诉讼的不足,更有效地监督成员国执行欧共体法的情况。个人认为,这构成了对欧共体法律秩序的“双重保护”。 (二)欧盟法的优先地位 如前所述,欧盟法与其成员国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互补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两者也肯定存在某些冲突。这种情况下,哪一种法优先,如何解决冲突,既关系到欧盟法的前途,又牵连到各成员国法的效力。对此,基础条约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欧洲法院通过1964年的FlamingoCostaVENEL案首次确立了共同体法优先的原则④。1970年的InternationaleHandelsgesellschaft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原则。然而关于共同体法优先原则与成员国宪法冲突的处理是一个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为此欧盟采取了一个明智的做法—— —欧洲法院只将基本权力概念纳入欧盟法律体系中,如此既保证了欧共体法优先地位,又处理了矛盾。因此,卢森堡、荷兰、法国、英国等成员国陆陆续续承认了这一原则。⑤ (三)欧盟法的强制执行力 直接适用和共同体法优先是关于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关系最重要的两个原则,同时也表明了欧盟法区别于一般国际法的两大特点。同时,欧盟法也有类似国际法的一般属性,即缺乏自己的强制执行力量。那么,欧盟法是如何得到适用的呢?欧盟法适用的基本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依靠成员国的国内法院通过其国内的程序法来适用以兹弥补,即遵循“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国内法院越来越被要求应当遵守相称性等原则来保障共同体法的适用。关于共同体法的适用问题的一个重要案件是1976年的Sarrland案。从该案可以看出,对于“国内程序和救济自治”原则,欧洲法院增加了均衡性或非歧视的限制,以保证共同体法能够同国内法一样,在实际实施中得以顺利执行。 三、结论 欧盟无疑是当今世界上发展最为成功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其创造了一套复杂精致而又独具特色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不仅成功处理了联盟共性与其成员国个性之间的矛盾,而且建立了联盟权力和成员国主权统一协调的新型关系。不论欧盟的建设是否能代表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方向,研究欧盟的法律体系及其特点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欧盟的成功经验值得东亚和世界其他地区有益借鉴。 注释: ①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407. ②曾令良著.欧洲联盟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80. ③SeeCase26/62VanGendenLoos[1963]ECR1. ④SeeCase6/64Costa(Flaminio)v.ENEL[1964]ECR585. ⑤卢森堡、荷兰认为条约优先无异议,而当时的其他四国在1970年以后逐渐接受;意大利在1973年的有关判决中,才承认欧共体条约优于时间在后的国内立法;.法国在1975年普通法院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而其行政法院在1989年才承认此原则;英国直到80年代中期基本接受欧共体法优先;德国直到今天仍未明确表态欧共体条约优先于德国法,但司法实践及学理上承认. 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特点 □张小华[1][2] ([1]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湖北?荆州434000; [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欧洲联盟是目前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欧共体的创建及欧盟的发展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带来了许多全新的实践,并对中国和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欧盟法律体系的特点表明欧盟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特的、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欧盟法超国家法直接效力原则效力优先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2-129-01 政法行政 129

浅析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

浅析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 商业银行是随着近代西方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产物。中国在鸦片战争以前不存在银行等近现代金融机构。中国出现近代化的银行始于鸦片战争之后。 一、起步阶段(1840—1897年) 1.银行业发展概况 (1)第一家近代银行:1847年,英国丽如银行分行——第一家在华设立的 外国银行。 (2)在华外国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兴起 19世纪后期,在中国活跃着多家外国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形成外商银行 独大的局面。如:汇丰银行、中华汇理银行、法兰西银行、德华银行等等。 (3)传统金融机构与近代金融机构并存。钱庄、票号等类似银行的传统金融机构与在华外国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并存。 2.影响 对中国传统金融业造成巨大冲击,虽是帝国主义在华攫取经济特权和经济利益的工具,但在客观上促进了中国银行业的近代化,近代银行经营管理理念开始影响中国金融业。 二、发展、兴起、受冲击及遇危机阶段(1897—1949年) (一)第一家中国人自办银行的出现 1897年,盛宣怀在上海创办中国通商银行。 官督商办,官僚资本与商人资本共同入股。 组织管理与营业规则参照外商银行,设立董事会,在全国各地开设分行。 被清王朝朝廷许可发行银两、代收库银、整理币制。不是纯粹的商业银行。 (二)华商银行、外国银行与传统金融机构并存 1.因不适应历史发展,票号已消失。钱庄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仍然存在。 2.多家华商银行设立:大清银行设立,中国通商银行转型为纯粹的商业银行。1908年,设立交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均采取官督商办、官僚资本与商人资本 共同入股的形式。众多私营商业银行的设立。 (三)华商银行的兴起和中国银行业的繁荣 1.四大国有银行的形成 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为基本骨架,四大银行为专职 商业银行。四大家族官僚资本控制国有金融业。 2.私营银行的快速成长(1920年—1930年) 民族工业崛起,帝国主义放松对中国的侵略。 私营银行以“北四行”和“南三行”为代表,官商合办银行以“小四行”为 代表。 “北四行”是指1917年成立的金城银行、1915年成立的盐业银行、1921年成立的中南银行和1919年成立的大陆银行,与北洋军阀均有一定的渊源,均以 华北为业务重心,并曾一度开展广泛的协作,合办“四行储蓄会”和“四行准备库”,联合发行钞票。 “南三行”是指1915年成立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907年成立的浙江兴业银行和1909年成立的浙江实业银行,后两家均为清末浙江地方金融力量组建。 “小四行”为1897年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1908年成立的四明商业储蓄银

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范文

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其中包括开放银行业、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享有同等待遇等。同时,根据对等原则,我国在引进外国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可以走出去,向海外发展。因此,“入世”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冲击和竞争的压力,同时,也给我国银行业提供了加快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良好机遇。 一、我国银行业的现状 从现状看,我国的银行体系由四部分构成:①国有商业银行;②其他商业银行;③城市商业银行;④中央银行。其中,其他商业银行是指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指按国务院批准的计划由原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的为城市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在上述四类银行中,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历史包袱或历史包袱较小;城市商业银行资产在全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小很小可暂不讨论;中央银行则无论在现存状态下还是在完全开放情形下,所面临的只是监管内容和形式的转变,因此,我们要分析我国银行业,关键是分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因为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全社会储蓄、存款和信贷资产总量中占有绝大比例。 与世界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盈利能力差。我国银行业的人均利润只有0.13万美元,远远低于世界先进水平。美国是我国的41倍,德国是我国的45倍,英国是我国的40倍,而日本因为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大幅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这点就不与其相提并论。 2、资本金不足,抗风险能力低。尽管四大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总资产都相当可观,但人均资本只有2.28万美元,不足美国的12%,英国的15%,仅相当于德国的0.9%,日本的2.2%。所有者权益与贷款的比值,1997年末只有4.2%,在发行了特别国债补充了资本金后也不足6.9%。 3、资产质量差。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达25%,而这仅是保守的估计。而国外银行这一指标一般不足8%。因此,尽管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量在持续增长,但由于大量的不良资产,利润水平在逐步降低。 4、体制性弊病严重,人浮于事,结构设置重复,非生利资产比重过高。服务质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现有四大商业银行的机构规模会被迫压缩,银行就业人员的下岗现象也会普遍化。四大商业银行的平均员工人数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27倍,德国的9.5倍,英国的4.8倍。如此庞大的员工队伍导致效率低下、人浮于事,人工成本居高不下。 5、从近些年的情况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在四大商业银行中尤为严重,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中,各种矛盾较容易掩盖,但在外资银行的业务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其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就会向国际透明化,四大商业银行若再不提高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监管机制,就可能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导致我国银行业的全线崩溃。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机遇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标准答案

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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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平时作业4 1、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史(B)。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美国商法典》 2、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立法是(A)。 A.《煤炭经济法》 B.《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法》 C.德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D.《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3、苏俄专门负责审理反革命案件的司法组织是(D)。 A.人民法院 B.人民法庭 C.最高法院 D.特别法庭 4、1868年,明治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是(B)。 A.《大宝律令》 B.《假刑律》 C.《新律纲领》 D.《改定律例》 5、在日本法制西化的过程中,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先后模仿的体制是(C)。 A.先德国后法国 B.先法国后美国 C.先法国后德国 D.先美国后英国 6、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的是(B)。 A.《大宝律令》 B.《养老律令》 C.《御成败式目》 D.《贞永式目》 7、标志欧洲联盟由关税同盟到单一市场、由经济一体化到政治一体化完成的是(A)。A.欧洲联盟条约 B.巴黎条约 C.罗马条约 D.单一欧洲条约 8、(A)是欧洲联盟最重要的立法、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 A.条例 B.指令 C.决定 D.欧洲法院判例 9、赋予日本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的是(A)。 A.1946年日本《宪法》 B.《明治宪法》 C.《裁判所构成法》 D.《裁判所法》 10、欧洲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实际立法机构是(A),其在欧洲联盟中居于中枢地位。A.理事会 B.欧洲委员会 C.欧洲议会 D.欧洲法院 1、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的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2、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 3、德国《1975年1月1日修订的1871年5月15日刑法典》废除了死刑,将无期徒刑定为最高刑。(√) 4、日本明治维新前的法律属于中华法系。(√) 5、1924年苏联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6、俄罗斯联邦法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 7、欧洲联盟法的基本渊源是基础条约、欧洲联盟国际协定。(√) 8、德国1877年《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9、苏维埃国家的诉讼制度大量借鉴了资产阶级诉讼制度重的法律原则,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十分接近。(×) 10、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不是欧洲联盟法的渊源。(×) 1、《魏玛宪法》 1919年德国召开国民议会,改组政府,在魏玛召开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即《得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是西方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得比较详尽的一部宪法。 2、罗斯真理 公元11世纪,为适应封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统治者陆续颁布法规并对习惯法和法规加以整理。汇编成古代罗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献《罗斯真理》。《罗斯真理》虽未包括当时的全部法律规范,但它描述了当时的社会制度,各等级的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和刑罚的种类以及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基本特点是贯穿了封建特权的原则,反映了氏族制度解体和封建关系形成及发展的历史过程,成为俄罗斯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并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

欧洲银行发展史

欧洲银行发展史 摘要: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的 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银行的存在方便了社会资金的筹措与融通, 它是金融机构里面非常重要的一员。本文以欧洲银行业的发展史作为研究的对象,重点考察了银行业在欧洲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这些考察的基础之上,论文还尝试对银行业这一中世纪新兴的金融和经济力量与不同时代的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梳理,试图说明在由中世纪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各阶段的社会变动中,银行业所受到的影响,考察在社会总体形势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形之下,银行业适应变化的新环境的过程。 关键词:银行业;欧洲经济;欧洲社会历史

引言 欧洲是银行业最早出现的地方,主要出现在当时的世界商业中心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1580年成立的威尼斯银行通常被认为是最早使用“银行”名称经营业务的。英语中银行一词“bank”就是由意大利语的“BanCa”演变而来的,原意是交易时用的长凳、椅子,当时银行家的前身——“坐长板凳的人”发现,可以把客户暂时滞留在他们手上的钱贷放出去,赚取利息。于是后来这些银行家们就开始有意识地吸收别人手上的闲钱,并支付给储户一定的利息,然后他们再把吸收的钱贷放给急需用钱的人,收取更高的利息,从中赚取差价。这种存贷款业务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最早的商业银行业务,这种新的行业也就是早期的银行业。 而银行业究竟在何时出现,我们只能推出大致的是中世纪晚期的欧洲,其具体的时间很难确定,因为从“坐长板凳的人”到钱币兑换商再到银行家的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刻意为之的结果,它是在商业贸易长期发展的过程过程中,缓慢演变而来的,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一、文献综述 有关中世纪银行研究的学术史综述,必须置于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研究的大背景中予以考察,方能得到较为全面的认识。20世纪30年代,对于中世纪以及文艺复兴时期欧洲的经济史研究来说至关重要。此时的经济史早己经发展成为一门繁盛的学科,有许多学者投入到对西方经济增长起源的诸多问题的研究方面。比较著名的学者包括亨利·皮雷纳,基诺·卢查托和阿尔弗雷德·多伦。其中,尤以比利时学者皮雷纳对中世纪城市的研究而闻名于世。 总体看来,早期的经济史研究多偏重于描述,而非技术性的分析。换句话说,早期经济史家并没有充分运用源自经济学自身的方法来研究经济史。他们的研究方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方向:意大利历史学家,被一些学者称为经济法律学派,他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确定不同的经济利益群体,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公社政治;制度经济学派,尤以德国历史学家为代表,他们集中讨论经济组织与活动的法律问题;第三种学派可以被称为“空想家”,这些人受韦伯和桑巴特的影响,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抽象的资本主义精神,并进而研究企业家与某些近代观念,如文艺复兴时期的个人主义观念的关系问题。总体而言,所有这些研究都集中于对外在经济活动的研究,而对于经济理论以及经营技术方面的研究则付之网如。’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缺乏经济史方面的专业人士,经济史的研究对于历史学和经济学,对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依赖性依然很强。这种依赖导致经济史研究的二元性,使得经济史的主题长期以来被分为两个板块:历史学家主要对工业革命之前的时期比较感兴趣;而经济学家主要的兴趣点都集中于工业革命之后的时期,发展的连续性因而受到损害。历史学家因为对新经济分析方法缺乏理解,而经济学家对于最近的历史研究又所知甚少,由这些人来从事经济史的研究,难免具有某些不足之处。正因为意识到这一点,格拉斯教授指出,补救的办法在于推动经济史研究的专业化。 二、未曾中断的货币经营活动 (一)庄园经济下的信贷活动 罗马帝国晚期,欧洲城市生活与商业发展原本已经处于衰退的趋势之中。蛮族的入侵导致状况进一步恶化。欧洲社会逐渐倒退到以农业为主的庄园体制之下。它是以土地为基础的经济单位,产生于动荡的乱世之中,目的是为了保证每个成员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在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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