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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 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第八条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的标杆电价。 第九条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其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执行当地省级电网的分类销售电价。 第十一条鼓励电力用户自愿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电价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加上电网平均输配电价执行。 第三章费用支付和分摊 第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向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电力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地县自供电网、西藏地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电力用户暂时免收。

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20150420

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5〕37号 来源:省物价局日期:2015-4-19 作者: 分享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现将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陕西电网上网电价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将陕西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796元(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0.98分。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扣减1.5分、1分和0.2分。大唐略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836元。 (二)实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为加快我省燃

煤发电机组环保升级改造,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分。 (三)提高水电上网电价。为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在1991年5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在1991年5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在2006年9月1 日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小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上网电价和水电站富裕上网电量送陕西电网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二、同步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 (一)陕西电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销售电价 每千瓦时降低0.8分;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分步取消价格优惠政策每千瓦时提高9.2分,至2016年4月20日全部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汉中市的宁强、略阳、勉县及宝鸡市的陈仓区销售电价按以上电价调整范围和标准执行。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和附件2。 (二)陕西电网趸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4分,降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入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审核确认并核

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计算的购电费,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按规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 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02号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鲁价格发2009-218号山东省电价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 鲁价格发〔2009〕218号 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三、根据国家规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四、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28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 2、继续推进全省用电同价工作。按照国家关于电价高的地区适当少提,电价低的地区适当多提,逐步实现全省用电分类同价的要求,将我省价区由六个合并为四个,具体详见附表。 3、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收取标准提高到28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收取标准提高到38元/千瓦.月;将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调整为千瓦时1.5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另行下达。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市物价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_行政公文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 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下文是橙子收集的关于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仅供参考! 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将规定各地区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总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 而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建设方案所规定的规模限制,随时建设完成之后随时可以并网拿补贴。 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发电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流程具体如下: 集中式光伏发电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补助范围) 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1 / 5

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2)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 3)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2.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3.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而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分布式光伏发电根据今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以及9月份刚刚发布的第六批补贴目录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大大简化了。 分布式自然人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享受电 2 / 5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83)水电财字第215号

文件 水 利 电 力 部 国 家 物 价 局 (83)水电财字第215号 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物价局(委)、电力局: 国家现行电价制度中的《力率调整电费办法》,自五十年代制订并实施以来,对促进用户装设无功补偿设备,节约电能,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电网和用户的情况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该办法已不能适应节能、改善电压质量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在长期、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国家经委最近批准颁发的《全国供用电规划》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作了修改,经多次讨论、征求意见后,拟订了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现予颁发执行。 考虑到用户和电业部门执行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尚需一定时间进行准备,各电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不同情况,按下述要求组织实施: 一、现已实现《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凡原执行0.90功率因数标准值者和原执行0.85功率因数标准值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的实际功率因

数已达0.90及以上者,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按新规定执行;其余用户可延至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其中实际功率因数0.85至0.90者,在此期间可不减收电费,0.85以下者应增收电费。 二、现未实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的用户,可由各电业管理局按新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拟订措施,分步实施。但执行新规定的时间,不应晚于一九八六年底。 三、实行两部制电价的范围不变。 四、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水利电力部。 附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附表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宁、吉林、内蒙古、黑龙江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东北电监局,东北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2.2分钱、吉林省3分钱、黑龙江省2.3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1.7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中朝界河电厂销售东北电网各省(区)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 三、核定和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核定呼辽直流输电工程有关电价。呼伦贝尔电厂、伊敏电厂三期、鄂温克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8元;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23元,输电线损率5%,实际输电线损率超过或低于5%带来的风险或收益均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通过呼辽直流工程输电到辽宁的落地电量结算价格为每千瓦时0.397元。 (二)将内蒙古东部地区其他机组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2分钱、3分钱、2.3分钱;将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6分钱,吉林省、黑龙江省向辽宁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3.1分钱,黑龙江省向内蒙古东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上述送电价格提高后,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辽宁省3分钱、吉林省3.6分钱、黑龙江省3.2分钱、内蒙古东部电网2.5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同意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工作,将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元。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特急发改价格[2006]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 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四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价格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价格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执行本办法;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标准本着促进发展、提高效率、规范管理、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 第二章电价制定 第六条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20%的混燃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执行当地燃煤电厂的标杆电价,不享受补贴电价。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历年电价调整通知 1、1999年7月15日(居民8月1日),苏价工[1999]256号文,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 2、2004年1月20日,苏价工[2004]12号文,提8厘/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 3、2004年6月15日,苏价工[2004]219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基本电价提3元/kw·月、2元/ kvA·月。 4、2005年5月1日,苏价工[2005]97号文,提分/kwh(除居民、农业、化肥、商业),离子膜法氯碱生产企业提分/kwh。 5、2006年7月1日,苏价工[2006]223号文,非居、非普提分/kwh,大工业提分/kwh,农业提分/kwh,基本电价提3元/(kw(kvA)·月)。另除农业外,每千瓦时征收库区移民扶持基金分;除农业和城乡居民外,每千瓦时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分;商业与其它照明并轨,统称为非居民照明。 6、2007年10月1日,苏价工[2007]330号文,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 7、2008年7月1日,苏价工〔2008〕221号文,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以外,大工业电度电价上调4分/kwh、其余分类用电价格上调5分/kwh 8、2009年11月1日,苏价工〔2009〕366号文,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

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原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后统一改称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9、2011年11月,苏价工[2011]358号文件,除居民电价及执行居民电价水平的其他非居民用户的电价暂不调整以外,其他用电价格上调分/千瓦时。提高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2元/千伏安*月(千瓦*月),即调整为按容量3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按需量40元/千伏安*月(千瓦*月),相应少提高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分钱/千瓦时,即调整为元/千瓦时。 10、2012年6月,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用电量分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元;对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客户,其销售电价在现行标准上提高元/千瓦时;对家庭户籍人口达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家庭每月给予15度的免费用电基数。阶梯电价按年结算,先分时,后阶梯。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导读:本文是关于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希望能帮助到您! 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 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将规定各地区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总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 而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建设方案所规定的规模限制,随时建设完成之后随时可以并网拿补贴。 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发电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流程具体如下:集中式光伏发电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补助范围) 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2)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 3)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

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2.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3.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而是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分布式光伏发电根据今年5月份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以及9月份刚刚发布的第六批补贴目录通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大大简化了。 分布式自然人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享受电量补贴。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定期汇总经营范围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信息,并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由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定期汇总之后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典型地区的实践操作 内蒙古 内蒙古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光伏项目的投资竞争相对激烈,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每年年末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编制下一年度本地区具备投产能力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中的太阳能电站必须是已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哈地发改价格〔2008〕38号 哈密地区电业局: 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8]12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 调整后电价的峰、谷电价,严格按照《哈密地区峰、谷电价表》(附件)的价格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08]1260号 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 近年来,我区电网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入较大,需要疏导的电价矛盾较多,为缓解电网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研究决定对伊犁、博州、阿勒泰、塔城、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州的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近年来电网基本建设还本付息问题,伊犁、博州、阿勒泰、塔城、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州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分/千瓦时,各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详见附件。此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做调整,由其它电量平摊。 二、在用电分类中增设大工业用电类别。适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用电。大工业用电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 在大工业用电类别下设置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电炉黄磷、电石等用电子类别。 三、具备条件的电网,实行峰谷电价和分电压等级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11日发改价格〔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观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

最新2020年电价调整通知|电价调整通知怎么写.doc

【个人简历范文】 电价调整通知怎么写?以下是公文电价调整通知范文,仅供参考! 电价调整通知范文 根据粤价(XXXX)245号文件要求,我市从XXXX年6月15日起调整电价。 因此我们z花园将补收XXXX年7月-XXXX年9月,3个月的电费。具体调整办法为每度加收0.04元。你需要补交的费用为 7月电费度,需补交元。 8月电费度,需补交元。 9月电费度,需补交元。 你需共补交7-9月份3个月共元。 请你在10月15日前到文华花园管理处补交以上费用。多谢合作! XXXX年10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调整通知 发改价格[2015]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决定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各省(区、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调价标准和调整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 二、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调价标准见附件。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我委备案。 三、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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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文档2篇 Application process and required conditions document of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 price subsidy 编订:JinTai College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文档2篇 前言:批复是指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本文档根据批复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文档 2、篇章2:典型地区的实践操作文档 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关于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仅供参考!篇章1: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文档

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将规定各地区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总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 而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建设方案所规定的规模限制,随时建设完成之后随时可以并网拿补贴。 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发电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流程具体如下: 集中式光伏发电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补助范围) 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2019年电费提价通知范文

2019年电费提价通知范文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有关电费提价通知,欢迎大家一起来借鉴一下!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监局,江苏、浙江、福建电监办,华东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有关省(市)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分钱、江苏省2.5分钱、浙江省2.5分钱、安徽省1.8分钱、福建省2.74分钱。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对电价水平偏低、经营困难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多调,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福建省经营困难的龙岩坑口、漳平、永安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华东电网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销电量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62元。 (三)“皖电东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阳城送江苏输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5分钱。 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江苏省、安徽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分钱、1.8分钱。有关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三、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省(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2]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 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 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 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 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30 【实施日期】201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同时,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另行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得自行降低对电力用户尤其是高耗能企业的销售电价。 附件:1、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2、有关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附件1: 各省(区、市)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整表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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