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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新闻职业公共性逻辑缘起与现实危机

试析新闻职业公共性逻辑缘起与现实危机

朱清河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新闻学博士

[摘要] 新闻职业与单纯自利性的职业如企业职员不同,与单纯公务性的职业如政府公务员也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其公共性和公益性:他们是稀缺公共资源(例如广播电视频道)的受托使用者,作为公共财产的受托使用人,必须对委托者——社会公众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然而,新闻职业并非只有公共性的一面,他们还有自利性和阶级性的取向,并且后者的过度张显越来越现代社会制约其公共性生存和发展的异己力量。

[关键词]新闻职业;公共性;自利性;阶级性

人们在最早对公共性的认识来源于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也叫公共性,它并不指称某种特定的公共场所,而是任何能体现公共性原则,即原则上对所有公民开放而形成的场合。从公共性的特征进行描述和概括,公共性其实就是“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1日本学者小林直树认为,公共性大致可归纳为三点:共同社会的成员(国民、住民)共通的必要利益(对社会的有用性和必要性);原则上共同消费及利用的可能性是开放给全体成员的;在前两个前提基础上主要由公的主体(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来进行运作和管理。2

新闻从业者所从事的新闻传播是以全体公民(受众)为对象,广泛地以全国、全社会的规模,提供接触、分享新闻(公共物品)的机会,设立专业的传播机构(公共领域)来进行的。新闻传播的目的之一是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尽可能丰富多样地实现公民的新闻信息福利。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闻职业具有显著的公共性。

一、新闻职业公共性的逻辑缘起

新闻职业的公共性表现在新闻职业涉及社会公众、公共资源,其职业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新闻职业劳动的结果具有社会成员共同消费、利用的可能性。具体地说,新闻职业的公共性的理论依据和渊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闻职业传播权的公共性。

“新闻自由权的主体是每个公民所有;媒体是服务于公众的权益而被赋予新闻自由权的……它是实现公民间接行使新闻自由权的一种形式。”3新闻媒体本身只是一种载体,但在公众通过它行使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言论自权利时,“这种载体便获得了公众对其分散的权利的让渡(或表述为公众对媒体的委托,类似于国家契约理论中民众屈从于国家公权力),从而形成一种‘大众传播权’。这种大众传播权,源自公民知情权、表达权与对公共事物监督权的一种让渡。”4“它兼有公权力与私权利两重属性,一是保护私人利益的公权力,一是具有公益性的私权利。”5尤其在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发展逻辑,目前没有一家完全意义的私有私营传媒,公民把自己受宪法保障的传播权的一部分让渡出来赋予国有公营媒介及其从业者代理,大众传媒和新闻工作者作为全体公民的受托人其传播权自然也具有“天赋性”、“公权性”。

第二,新闻职业所藉资源的公共性。

新闻职业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但其职业活动必须以一定的财力、物力为支撑。该职业所掌管使用的保证新闻事业运转所需的投资、经费、成本,甚至个人劳动报酬,有些直接来源于社会其他组织和公民税收,动用的是公共财政资源;有些虽则表面上来自于市场的“等价交换”,但实际上也是政府制度和公权强制安排的结果,它们“来自于民,用之于民”,自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具有公共财源的某种属性。公共新闻职业的公共性和社会责任还源于其职业活动所利用的公共资源和战略性资源的公共属性,“从国际经验看媒体的频道、频率、刊号、许可证等资源一般都掌握在国家手里。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有的由国家进行垄断性的经营,有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但所有权一般都由国家垄断。”6中国新闻传媒的公共性还在于媒体的国家所有。国有媒体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公共性”。在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媒介经济制度,决定了媒体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应然代表,“在本质上的公共性一开始就高于以往任何社会”。7

第三,新闻职业劳动产品的公共性。

一般认为,日常消费的物品分为两类: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根据公共产品理论,公共物品,准确地说,就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的物品(或劳务)。美国学者 P·萨缪尔逊在系统研究了公共产品的特性后,于1945年提出了被各国学者所公认的确认公共产品的两个标准,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就是该物品可以让许多人同时消费,还可以反复消费,而且这种消费还可能是免费的,同时这种消费还具有极大的外部收益,是一种人人都有权使用,人人都获益的产品。非竞争性含义有二:①、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即增加一个消费者,公共产品供给者并不增加成本(典型的例子是海上灯塔)。②边际拥挤成本为零。即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中,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8用以上标准来衡量新闻工作

者的劳动成果——新闻(作品),可以说具备了基本公共物品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新闻(作品)的公共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它们提供的是全体公民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公共性信息消费;二,它们被免费(如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的收听收看)或花很少代价(购买报纸的价格只占其生产成本的一少部分)消费后对每个消费者、同时也对全社会具有重大的“效用方面的外在性(externalities)”与“溢出效应”;它们所携带的信息(内容)具有无限共享与使用不灭性,这是新闻(作品)区别于其他私人物品的最显著特点。

第四,新闻职业活动过程的公共性。从新闻工作者业务活动的运行来看,新闻职业具有公共性。社会公众参与公共物品的生产活动是现代公共事业领域改革的大趋势。这种大趋势体现为社会公众对公共职业活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广泛参与,以及公共服务活动的公开性。社会公众对新闻事业实践与服务活动的广泛参与,主要表现在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介及其职业活动决策的影响,通过立法、司法机构和社会舆论对新闻职业行为的约束,以及通过各种渠道对新闻从业者活动的舆论监督等,并从自身利益的关心和实现角度,影响新闻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从而使新闻职业活动从运行过程来看更具公共性。该过程是一个伴随着公共性资源投放的创造性职务行为过程,其公共性表现为民主性、公开性、群众性、参与性与监督性。

二、新闻职业公共性的现实危机

新闻媒体及其新闻工作者毕竟还是生活在客观现实中,他们除了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之外,同时还具有自身自利性和阶级性的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自利性和阶级性才对新闻职业的公共性的实现构成了最严重的挑战和现实危机。

第一,新闻传播公共权力属性和私人掌控之间的矛盾。

新闻媒介组织及其从业者利用先进技术和手段从事新闻传播的职业活动,呈现出公共性的特征,但这种具有公共性的传播行为(权利)不可能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进行,只能有新闻从业者代表公众行使,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权力和使用权力的人就从权力主体中分离出来,构成了权力的内在矛盾性。而这种矛盾性在媒体组织内部即表现为:新闻职业权力的公共性与行使新闻传播权的新闻人的少数性的对立统一。一方面,新闻传播权利的公共性要求媒体的执掌者必须运用手中的权力服务于社会、造福于受众,这必然会产生出“公”。另一方,传播权又是与握有该权的个人(记者、编辑等)及其所在组织(集团)的利益相联系,权力的个人、部门占有,很容易使掌握权力的人视作谋取个人、部门、小集团利益的工具,这就易于产生“私”,即“自利性”。就以记者为例,“自利性”最基本的表现方式是利用操控新闻报道权,来达到向

报道对象“寻租”的目的:假借曝光之名威胁、敲诈报道对象;为报道对象胡编乱造,大肆吹捧,以换取经济回报……除了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外,还有变相的拉赞助、拉广告、收礼品、到企业兼职、参加企业出钱的旅游活动,等等。

第二,传媒自利性、企业化:新闻职业公共性的严峻挑战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采用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政治学的传统问题,其基本前提就是经济学的“经济人”假定,即人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经济人”,它并非总是为着公共目的和公众利益而存在,它在公共目的的背后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这一特性称为新闻媒介与职业的自利性。如果说在公有公营的情况下,这种媒介自利性因合法性不足只能处于蛰伏、隐在状态而难掀风浪的话,那么在历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裹挟下,大众媒体私有化、企业化、公司化、市场化、产业化的浪潮使其隐在的自利性得以最大限度的放大与张扬,最终往往导致媒介组织与其从业者的“个体”利益遮蔽、僭越他们应该担承的社会公益。尽管公共选择理论存在种种缺陷,但它的确指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职业公共性缺失的某些根源。我国新闻传播界目前存在的“3s”—sex,star and stench新闻过多过滥、版面栏目寻租、有偿新闻、新闻播报低俗化、严肃新闻娱乐化、文化节目庸俗化等等不良现象,不能不说与新闻媒体和新闻职业企业化运作催生下的自利性过度膨胀有密切关联。

第二,新闻阶级属性对新闻职业公共性的可能排拒。

新闻的阶级性,与其商品性和公共性一样,也是现代社会中新闻事业的重要属性之一。在目前全世界尚处于阶级社会发展阶段,由于历史、文化和国情的不同,新闻媒体所呈现出来的整体阶级倾向可能存在在强弱、明暗之分,但绝对没有阶级性的媒体是不存在的。即使是完全按市场化运作的媒体,也具有“重要非经济收益目标,其中包括宣传某种思想、灌输某种意识形态、行使某种权利和影响力”9,也即具有政治、宣传属性或曰阶级性。从政治学角度来看,新闻业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部分”,当然具有教强的阶级性。但讲阶级性不能遮蔽和忽略公共性,这里就有一个正确把握新闻职业公共性与阶级性的关系问题。事实上,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国家领导人的认识局限,我们往往认为,新闻本质上只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过分看重新闻的阶级属性,始终认为“报纸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忽略、避讳甚至放弃对其公共性的价值诉求,用国家的阶级性来排斥其公共性。这种现象,尤其在计划经济年代的文革时期表现为甚。

三、结语

即使西方各国在制订新闻传媒政策时,“除了考虑国家安全外,都把公共利益原则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10。与西方新闻业相比,中国的新闻传媒业还有其另外的特殊性,即全部是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其所有者属于全体公民,正因为如此,更应该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

刚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能否充分行使表达权,保障参与权,捍卫知情权,落实监督权,关键在新闻传媒及其从业者对每一个具体社会新闻事件的处置态度。当杨丽娟事件、华南虎事件等越来越演变成公共事件,面对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公益,新闻界既无权保持沉默,更有责任在让公众了解事情进展的同时,引导社会舆论向着理智、文明、有序、正确的轨道行进,而不是仅仅为了收视率、发行量和“注意力经济”,耸人听闻地恶报“猛料”,捕风捉影地妄加评议,幸灾乐祸地自我炒作,废寝忘食地追“星”逐“臭”。

公共性、自利性、阶级性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的博弈,是新闻职业永恒的主题。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政府与新闻职业关系上,政府是强者,新闻职业必须服从政府阶级属性的要求,保持阶级性;在市场与新闻职业关系上,市场是强者,新闻职业必需依赖其自利性,不断“生产”出适销对路的新闻(作品),才能换回自身生存所需和媒体再生产的资本。面对此种境地,怎样才能确保越来越显重要的新闻职业公共性的正常发挥,成了摆在人们面前一道亟待解决的课题。好在,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政府实行的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我们当然要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灌输公共服务和社会责任的理念。但事实证明,单纯的政治教育、道德规劝,不足以扭转新闻职业忽视公众利益的取向,必须制订一系列具体举措,尤其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快出台一部专门以公共性为价值基础的、规范政府、传媒、市场、公众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新闻法。因为,惟其如此才能使以“服务公众利益和社会公益”为核心理念的新闻职业公共性得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上的刚性保障。

1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62-74页。2华东师范大学教科所:《新技术革命与教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4年,30页。3万小广:《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再探》,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2404788.html,/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545.

4吕良彪:《律师与传媒:青年法律人与传媒的良性互动(01)》,中国律师网 2006-03-16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2404788.html,/zyyrs/news/2002/41234324/200669161214.asp?id=2714.

5郭兵王小平:《寻找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人民法院报》2003-12-29

08:29:3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2404788.html,/public/detail.php?id=65147

6齐勇锋:《社会转里期媒体的公共属性与社会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年4期,20页。

7湖边:《“公共性”反思与回归》,《四川财经》,2003年第5期,1页

8马峰:《新闻“公共物品”论——一种经济学视野下的考察》,《青年记者》,2006年第17期,72页。

9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59页。

10李良荣:《公共利益是中国传媒业立身之本》,《新闻记者》,2007年第8期,3页。

个人简介: 1969年生,男,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新闻学博士,河南平顶山市叶县人,兰州大学传播学硕士武汉大学新闻学博士。主攻:新闻理论

﹑中西新闻比较﹑跨文化新闻传播。先后在权威、cssci、核心等各类新闻传播

累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一部。

联系方式:029—87514412 134******** zhucleanriv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9812404788.html,

通讯地址: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西安市长安南路199号,邮编:7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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