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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

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

(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第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十二个月内不得聘任与原职务相当的管理职务。

第十四条因违规被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我行各类机构不得聘用。

开除处分决定应抄报相应金融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认为对违规员工的处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第三节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损害我行利益的;

(二)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多次违规,屡查屡犯的;

(四)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六)指使、胁迫、教唆他人违规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说明违规问题,配合调查的;

(二)检举违法违规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或退出非法所得的;

(五)为追逃追赃提供线索的;

(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

(七)自查发现案件,或组织查处案件有力,并且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

(八)到岗时间较短且认真履职的;

(九)其它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幅度外,减轻一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我行调查前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或在调查期间说明调查人员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执行上级指示被动违规,事后及时上报的;

(三)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的;

(四)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的;

(五)业务创新发生不当行为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违规的;

(七)其它可以免予处理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后果严重,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外部侵害案件损失低于一百万元的;

(二)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低于一百万元损失责任事故的;

(三)核心信息系统运行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半小时以上的;

(四)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五)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网上银行认证工具等被盗用、丢失的;

(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十万元、法人客户授信损失低于五百万元的;

(八)抵债资产损毁低于五十万元,或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低于五十万元的;

(九)对我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声誉风险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外部侵害案件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二人以上死亡或一百万元以上损失责任事故的;

(四)枪支、弹药被盗(抢)或丢失的;

(五)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六)核心信息系统故障或瘫痪,影响业务四小时以上的;

(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授信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客户授信损

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八)抵债资产损毁五十万元以上,或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九)对我行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十)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或团队负责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违规给我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可比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节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业务管理、综合管理等部门发现违规问题,需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应将证据材料、责任认定材料和处理建议等移送监察部门审理。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员工管理权限报管理层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有关程序办理。

外部侵害案件责任人处理程序,按管理条线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查实违规问题后,需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员工管理权限报管理层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应与责任人见面,责任人应在见面材料上签名,并有权进行申辩。

责任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但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因违规需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处理的,应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级工会。工会认为处理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作出开除或辞退决定的机构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条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出差,不得调动、提拔,必要时可暂停其工作。

第三十一条调查、复审(核)应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复审(核)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人、被处分人或者被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复审(核)。

第三十二条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拒绝签收的,公证送达。无法以前述方式送达的,邮寄送达(邮件信封应注明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同级监察部门书面提出复审;监察部门应在接到复审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员工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管辖机构的监察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监察部门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三十日。

第三十五条上一级管辖机构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继续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复审、复核决定,应当送达员工本人。复审、复核程序的进行,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复审、复核决定不得重于原处理决定。经复审或复核,撤销原处理决定,不予处理或减轻处理的,应对照新的处理决定,对执行原处理决定扣减的薪酬等相关收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第三十七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可在一定期限后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其中警告处分满六个月,记过处分满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满十八个月,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

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应根据员工本人的表现及时作出解除或延长处分期限的决定。延长处分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二章分则

第五节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总行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及其内设部门的负责人;总行、一级分行部门内设团队的

负责人。

管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或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机构、部门或团队发生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绩效收入或给予警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一)越权决策的;

(二)对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

(三)违反规定,制定、修改我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

(四)对监管规定和上级的规章制度、决定、指示,无故拖延传达、执行的;

(五)对上级违规操作的决定、指示未抵制,或对下级反映的情况未及时解决或答复的;

(六)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决定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大宗物品采购等重大问题,或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七)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不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涉案金额一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责任追究至管辖机构负责人。涉及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管理责任的,追究至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涉案金额五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责任追究至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涉及总行管理责任的,追究至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因管理不善,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管辖机构负责人应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发生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涉案金额一百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第四十四条因管理不善,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海外机构或总行部门负责人应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一)发生涉案金额一亿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二)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涉案金额一千万元以上内部舞弊案件的。

第六节财务管理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费用控制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超过上级机构核定费用控制指标的;

(二)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的;

(三)采取提前列支或通过虚假账务处理占用预算指标的;

(四)分派员工个人业务费用报销额度,导致费用支出严重失真的;

(五)将属于人事费用的各项支出变相在业务费用列支,逃避人事费用管控指标的;

(六)不据实列支,故意乱列费用核算账户,逃避费用控制指标的。

第四十六条违规核算财务支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按财务制度规定足额计提和摊销的;

(二)多计收入少计支出,或多计支出少计收入,虚增虚减利润的;

(三)其他违规核算财务支出的。

第四十七条各项财务支出的挂账如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销账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八条使用不真实发票办理报销,或利用职务之便报销不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不应予以报销的支出未进行严格审核而给予报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办理费用支付时未严格遵守现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或未将款项直接支付给收款人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未通过财会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直接向下级机构或

部门收取费用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五十二条违反费用专户管理规定,设立两个及两个以上费用存款账户或违规使用费用专户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五十三条超越财务授权权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未经批准、超过批准金额、不按批准用途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费用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购建或租赁固定资产的;

(三)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

(四)其他超越权限处置资金、财产的。

第五十四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程序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违规的;

(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害或提前报废的;

(四)固定资产账目存在疏漏,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

(五)不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

(六)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管理程序操作,造成质量问题或项目损失的;

(二)为解决项目资金来源,擅自挤占成本、挪用经营资金、违规拆入资金、对外拆借资金、违规列支的;

(三)超标准装修的;

(四)重复报废,或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

(五)未经批准,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六)擅自超投资或超面积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

第五十六条财会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对我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不及时处理,不向上级汇报的;

(二)参与或主动为我行或辖属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的;

(三)隐匿、谎报有关资料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章制度组织辖内财务管理工作,导致工作混乱的。

第五十七条定价及流动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违规豁免利息、擅自更改利率或不按期结计利息的;

(二)擅自变动或变相改动资金交易利率的;

(三)违规进行内部资金划拨、内部资金拆借的。

第五十八条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小金库”的,除限期清理并账外,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它方式挥霍的;

(二)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培训中心等的;

(三)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滥发奖金实物等的;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五)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的。

第六十条在固定资产购建或租赁、报废、处置和装修中,私下交易、徇私舞弊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节会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未办理审批手续,任由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库区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库房查库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制造虚假查库记录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出现账实不符,隐瞒不报的;

(四)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等,不按规定设簿登记入册、专人保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等申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班清日结的;

(六)超权限印制凭证的;

(七)对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处理的;

(八)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不按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

(九)其他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不按规定建、销卡片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审核账表凭证,或发现问题不查问、不纠正、不及时上报,或未按规定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保管对账资料的;

(四)不按规定交接会计工作的;

(五)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

(七)其他违反会计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归集整理、保管、查阅和销毁会计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在同一系统中同时持有经办卡和授权卡的;

(四)将本人的柜员卡、授权卡或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或未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或密码导致被他人盗用的;

(五)复制、超权限持有、使用柜员卡或密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暂付暂收款项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以化整为零或分次处理方式,逃避暂付暂收款项入账或结清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或无合法依据擅自冲减、结清暂付暂收挂账款项的;

(三)在暂付科目中列支费用或资本性支出,逃避财务指标控制的;

(四)在暂付科目中核算不良贷款或其他授信性质的垫款,掩盖不良资产质量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对于已经明显发生重大减值的资产,未按规定及时、审慎、客观计提减值准备的;

(二)通过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调节利润的;

(三)越权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回拨审批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BGL产品及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经授权增设、变更、设立BGL产品的;

(二)未经授权进行BGL账户的开户、变更、销户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范围使用BGL账户的;

(四)超出柜员权限使用BGL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对所管理的BGL账户及时进行风险监控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内部账务核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对账,造成账务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对于重大对账差异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的;

(三)对于系统程序错误未按规定及时提出系统改造需求的;

(四)对于已经发现的重大不符,未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报告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外部对账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未达账项未进行逐笔核查并确认原因的;

(二)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辖内往来、人民银行往来等业务不按规定对账的;

(三)未按规定对上门收款、上门服务及其他重点客户对账的;

(四)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或新增、合并、取消对账单种类的;

(五)其他违反外部对账业务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设置账外账的;

(二)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制作、提供假账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五)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七)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

(八)盗用他人柜员卡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行为的。

第八节现金出纳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或钱账分管的;

(二)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三)处理长款、短款时,有以长补短、贪污长款、错款不报、擅自追款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离岗时现金箱(柜)不加锁,或中午非营业时间现金箱(柜)未指定专人保管,营业终了现金不入库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一)出纳人员交接时未作交接登记的;

(二)违反金库钥匙、密码管理、双人管库等金库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的;

(三)未办理审批手续,带领无关人员进入或滞留库房库区的;

(四)主管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组织查库的。

第七十三条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反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等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四条金库、尾箱存放危险品或私人物品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五条因工作失职丢失金库钥匙或泄露密码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六条在办理尾箱收送业务时,因工作失职造成尾箱遗失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七十七条解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解款信息的;

(二)同意无关人员搭乘解款车的;

(三)擅离职守或中途办理其他事项的;

(四)擅自改变解款计划的;

(五)发生交接对象错误的。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利用职务便利,用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二)用白条或不合规凭证顶替金库、尾箱现金或物品的。

第七十九条违反其他现金出纳业务规定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第九节授信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八十条授信发起、调查和评估等环节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绩效收入;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予以辞退:

(一)违反贷前调查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或有重大缺陷的材料或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调查、评估,隐瞒、歪曲客观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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