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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正式)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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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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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9249-95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

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七条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的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三章设计制造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设计锅炉房时,应根据水质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应因炉、因水选择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

第十三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在锅炉上设取样点。对额定蒸汽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锅水取样装置。对于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

取样装置和取样点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四条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1. 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2. 设计计算书;

3. 产品质量证明书:

4.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5.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说明书;

3.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安装调试

第十六条采用水处理设备的锅炉,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均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调式,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并应将施工技术记录和调试报告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包括水处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等)。

第十八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第十九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参数和汽水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相应措施,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第二十条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引起严重腐蚀以及树脂中毒。

第六章水质监测单位

第二十一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授权,才能从事锅炉水

质监测工作,锅炉水质监测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1)。

锅炉水质监测授权证书的级别分类如下表:级别水质监测的范围

SA级参数不限

SB级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第二十二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监测设备、并有完善的质保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至少每半年一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

2. 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

3. 熟悉授权区域水源水质情况及所监测单位的锅炉水处理方法和水质合格率。

4. 每半年向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锅炉

水质监测情况。

第七章化学清洗单位

第二十四条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条件应符合《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见附录2)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有效期为五年,资格的级别分类如下表:

级别允许清洗的范围

A级参数不限

B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C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D级出口水温小于1200C且额定热功率小于等

锅炉水处理理论试题库(答案)

工业锅炉水处理理论试题库(答案) 二填空(每题1 分,共计20 分) 《规则》部分 1.《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规定: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 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2.《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规定:锅炉水处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 (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规定: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根据锅炉的参数和汽水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4.《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规定: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水质不合格造成严重(结垢)或(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制定《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由于 (结垢)或(腐蚀) 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 。 6.制定《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8.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 9.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验收是锅炉总体验收的组成部分,安全监察机构派出人员在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检查其安装质量和水质。(水质)验收不合格的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10.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水质不合格造 成严重(结垢)或(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锅炉水处理的检验一般应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检验内容包括:水处理设备状况以及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等情况。 12.锅炉取样装置和取样点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13.其它部门或行业颁发的与《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相抵触的规定或文件(无效)。14.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 工作。 15.使用锅炉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无机化学部分 16.在盐酸中溶解很少,基本无气泡,加入10%氯化钡后,生成大量白色沉淀物的垢样是(硫酸盐垢)。 17.加稀盐酸可缓慢溶解,溶液呈黄绿色,加硝酸能较快溶解溶液呈黄色的垢样是(氧化铁垢)。18.在5% 盐酸溶液中,大部分可溶解,同时会产生大量气泡的垢样是(碳酸盐垢)。19.在盐酸中不溶解,加热后其它成分缓慢溶解,有透明砂粒沉淀物,加入1%HF 可有效溶解的垢样是(硅酸盐垢)。 20.中和反应是指一般把酸和碱作用生成(盐)和(水)的反应称为中和反应。 21.质量守恒定律是指反应前参加反应的各物质的(总质量)等于反应后生成物的(总质量)。22.溶度积定义为:在难溶电解质的饱和溶液中,有关(离子浓度)的乘积在(一定温度) 下是一个常数。 23.影响化学反应速度的外界主要因素有:(浓度)、温度和(催化剂)等。24.燃料在锅炉中的燃烧属于(化学)变化。 25.水在锅炉中受热变成蒸汽属于(物理)变化。26.水是一种极性分子,是一种很好的极性溶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

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 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本规则旨在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及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赵洪彪 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 长春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刘瑞长 辽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郝景泰 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 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杨麟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周英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赵欣刚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张兆杰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陈洁

锅炉水质化验操作过程

锅炉水质化验操作规程 一、绪论 工业锅炉基本上是以水为介质进行热量的传输与动力的提供。水对锅炉的重要性,如同人体与血液的关系,因而水被誉称为锅炉的血液。锅炉安装使用地点不同,所用的水源也不一样,但不外乎是地下水、地表水或经过自来水厂处理的水。由于水存在于自然环境中,不可避免地溶解有各种杂质。这些杂质如不经处理直接进入锅炉,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如结垢、腐蚀、鼓包、甚至爆炸,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事故。当含有钙镁等离子的水进入锅炉后,经过锅水不断蒸发和浓缩,形成水垢,附着在受热面上,降低传热效率,必然增大了锅炉的燃料消耗。因而水质的好坏,不仅涉及锅炉的安全问题,还关系到节能减排与经济运行。 *****分管着公司生活区和矿区的11个锅炉房,共有28台锅炉。为此,中心对锅炉水的化验操作标准进行了规范。 二、锅炉水的化验标准操作规程 1. 目的 阐述锅炉水质化验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操作准确无误。 2. 使用范围 适用于锅炉水质化验的全过程。 3. 职责 化验室负责本规程的实施。

4. 工作内容及要求 硬度测定 4.1.1试剂 4.1.1.1 %铬黑T指示液(乙醇溶液):称取0.5g铬黑T(C0HONSNa)37122与4.5g盐酸羟胺,在研钵中磨匀,混合后溶于100ml95%乙醇中。将此溶液转入棕色瓶中备用。 4.1.1.2 氨--氯化氨缓冲溶液(PH=10):称取20克氯化氨溶于500ml 蒸馏水中,加入100ml浓氨水,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混匀。4.1.2 操作步骤 取100ml透明水样注于250ml锥形瓶中,加入3ml氨-氯化铵缓冲液,再加入2滴铬黑T指示剂。在不断摇动下,用L EDTA标准溶液滴定至蓝色。V标准溶液所消耗的体积EDTA即为终点,记录. 4.1.3 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3(mmol/L)C×V /V×10 YD=S式中:C——指EDTA标准溶液的浓度; V——指滴定时所消耗的EDTA的体积; V——指水样的体积。S注:YD值不得高于L。 4.1.4 将硬度测量结果填入《锅炉水质化验记录表》。 碱度测定 4.2.1试剂 4.2.1.1 酚酞指示剂(1%):将1克酚酞溶于100ml95%乙醇中。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编号:AQ-BH-00587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Boiler external inspection protocol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说明: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和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威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称乙方)将对 -----------------------------------------------------(以下称甲方)的台(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T/H(MW)工业(电站)锅炉进行外部检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验时间:年月日 二、检验方式:逐台检验 三、检验依据: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规程》 6、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7、本所检验方案 四、检验内容: 1、审查资料 2、部件外部宏观检验 3、相关人员持证情况和有关记录 4、炉墙保温检查 5、电器仪表、辅机检验 6、安全附件检验 7、其它必要的检验 五、双方职责: 甲方: 1、受检单位应备齐锅炉技术资料,主要有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质量证明书及图纸,锅炉上年度(或本年度)内部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记录、锅炉运行状态自检记录,锅炉修理改造记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 关于颁布《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3年11月1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对防止和减少由于水处理不当而导致锅炉发生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原规则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发的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9月21日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 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 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七条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的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理论考试卷及答案

一级锅炉水处理作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科室: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1、考前请将单位、科室、姓名和填写清楚。 2、所有答案请直接写在试卷上 3、考试形式:闭卷 一、单选题共380题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县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现行体制下是指()。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交通部门 D、劳动部门 答案:B 2、锅炉的水处理设备、药剂及树脂的生产单位,必须在()级安全监察机构注册后方可生产。 A、国家 B、省 C、地、市 D、县 答案:B 3、对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锅水总碱度规定了上限的原因是()。 A、消除暂时硬度的同时,也消除了碱度 B、防止原水碱度过高或加药的剂量过大 C、药品的质量不稳定 D、防止苛性脆化 答案:B 4、溶解氧的控制指标为()。 A、工作压力<2.5,>1.6MPA的锅炉,为≤0.05毫升/升 B、工作压力<2.5MPA,>1.6MPA的锅炉,为≤0.05毫克/升 C、蒸发量≤2T/H的锅炉,为≤0.1毫升/升 D、高温热水锅炉,为≤0.1毫升/升 答案:B 5、锅炉水处理人员不包括()。 A、锅炉水处理检验人员 B、锅炉房管理人员 C、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清洗操作人员 D、锅炉使用单位的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 答案:B 6、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5年 B、3年 C、4年 D、终生 答案:B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复审一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B 8、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A、30 B、60 C、20 D、10 答案:A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

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七条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的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

锅炉水处理基础知识与检验方法

锅炉水处理学习报告 一、学习内容系统图 二、化学基础知识的学习 ⒈ 化学基本概念 ⑴ 元素:是具有相同核电核数的同一类原子的总称. ⑵ 分子:是保持原物质的一切性质的最小微粒。 ⑶ 原子:是物质进行化学反应的最小微粒。 ⑷ 化学变化:物质本身发生变化,生成一种或几种新的物质的变化。 ⑸ 物理变化:物质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⑹ 摩尔质量:1摩尔物质的质量,叫做摩尔质量。也就是6.02*(10)23个分子或原子的总量。 符号常用M 表示,单位是克/摩尔﹝g/mol ﹞。 ⑺ 原子量:把一种碳原子(原子核内有6个质子和6个中子)的质量定为12作标准,而把其他 原子的质量与它相比较,所得出的数值就是该原子的原子量。 ⑻ 电解质:把溶解于水或熔融状态下能够导电的物质。 ⒉ 物质的组成 世界是由物质组成的;构成物质的元素只有109种。 ⒊ 物质的分类 单质:以单质存在的分子。(例:Au 、S 、C 等等) ⑴ 有机物:(无) 纯净物 酸:电离生成的阳离子全部是氢离子,就叫酸。 ⑵ 无机物: 化合物 碱:电离生成的阴离子全部是氢氧根离子,就叫碱。 盐: 电离生成的有酸根与金属离子的,就叫盐。 混合物:由不同种分子存在的物质。 软水 离子交换器 盐皿 水质分析 水质标准 锅炉 化学基础知识 1. 方法 2. 仪器 3. 药品 1. 物质世界 2. 物质组成 3. 物质分类 锅炉的排污 1. 结垢 2. 腐蚀 3. 蒸气 品质 GB1576-2001

三、锅炉用水及水质分析 ⒈锅炉用水的水源 ⑴地表水:由雨水、雪水汇聚而成并存在于地壳表面的水。 特点:受自然界影响较大水当中的悬浮物可溶解盐类随着季节的不同变化幅度较大。 ⑵地下水:也是有雨水雪水和地表水经过地层的渗流而形成。 特点:由于在地层的渗透过程当中通过土壤和砂粒过滤作用去除了大部分的悬浮物和菌类,又由于与大气层和水界隔绝,水体不容易受到污染,但是,因水流经各类矿层,所以地下水中的盐量通常比地表水高。 ⑶自来水:由天然水经过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经过管子输送到用户的水。 特点:由于净化的过程当中,投加混凝剂、杀菌剂等药物,所以自来水中悬浮物、有机物和碱度都明显降低,但为了防止自来水中微生物的繁殖,通常向水中投加漂白粉或注入氧气,当这种成分过量时,对离子交换树脂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 ⒉锅炉用水的杂质 ⑴悬浮物: 颗粒≥10–4mm 悬浮物的危害:①进入离子交换器后污染离子交换树脂,降低交换剂的容量。 ②影响出水水质和进水量。 ③进入锅炉后受热很快下沉影响锅炉的传热和锅水循环,严重时可堵塞 炉管造成停炉。 ⑵胶体: 颗粒 10–6mm~10–2mm 特点: 有较小的直径,较大的表面积,胶体通常带有相同的电荷.虽经较长时间静止也较难自然下沉。 危害: 进入锅炉后很快下沉形成沉积物,并在受热面上形成水垢泥和水渣,有机胶体引起锅水起沫,当浓缩到一定程度时会产生汽水共腾。 ⑶溶解物质: 颗粒<10–6mm 主要是溶解在水中阴—阳离子及气体杂质。 阳离子:Ca2+、Mg2+等反应生成水垢。 ①离子杂质: 危害: 阴离子:碳酸根、硫酸根等反应生成酸。 氧气:溶解氧对金属有强烈的腐蚀作用。 ②气体杂质: 二氧化碳:溶解于水中的二氧化碳具有酸性 对金属直接产生腐蚀,而且破坏金属的保护 膜,从而加剧氧腐蚀。 ⒊锅炉用水的名称 ⑴原水—俗称生水,没有经过任何净化处理的水。 ①清水:锅内加药使用的水。 ⑵给水—②软水:去除了硬度的水。(锅外化学处理) ③除盐水:去除了水中全部阴阳离子的水。(高压锅炉) ⑶锅水—受热沸腾的水(在锅内) ①上排污:也称连续排污,排放掉含盐量、油污、泡沫等。 ⑷排污水— ②下排污:也称定期排污,排放掉水垢、水渣、泥垢等 排放掉一部分含盐量高和水污水垢的锅水。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发放号: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XTJ/Z2-G06-2016 (第二版) 编制:张希旺 审核:谈春华 批准:殷先华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目的 1.1为保证对在用电站锅炉定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的定期检验。 本规范所指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3检验工作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 3.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 3.5TSG G300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3.6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3.7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3.8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3.9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3.10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 3.11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 3.12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检规》) 3.13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3.14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作业指导书

锅炉处理作业人员考核作业指导书 第一条为了规水处理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导书。 第二条本指导书适用于市从事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考核。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划分为Ⅰ,Ⅱ两个级别。级别划分及其允许的作业围如下: (一)Ⅰ级,热水锅炉和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 (二)Ⅱ级,锅炉参数不限。 第三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矫正视力正常,无色盲; (三)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Ⅱ级水处理作业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有相应的锅炉水处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和标准,掌握有关安全技术知识。 第四条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理论考试采用全省统一题库,机考;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实际操作和口试结合的方式。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具体容见附件。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30%; (二)专业知识,占40%; (三)安全知识,占10%; (四)法规知识,占20%。 第六条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部分技能所占比例如下: (一)汽、水品质,占40%; (二)水处理设备操作,占40%; (三)水处理设备故障排除,占20%。 第七条作业人员理论知识考试的题型包含判断题、选择题、多选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汽水品质化验操作与我中心水质化验员进行比对;水处理设备操作和故障排除采用口试。 第九条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条经考试合格的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注明考试合格项目作业项目代号和考试合格日期。 附件A 理论知识 A1 基础知识 A1.1 Ⅰ级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基础知识 A1.1.1 化学基础知识

压力容器篇-----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正文】: 【题目】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通知 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 第三章安装调试 (3) 第四章使用管理 (3) 第五章锅炉清洗 (4) 第六章检验检测 (4) 第七章监督管理 (5) 第八章附则 (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应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锅炉水处理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药剂和树脂的选择、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所有水(介)质取样点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示范文本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示范 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 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 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 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 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

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七条锅炉水处理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12145《火力发电机级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的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2021年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配合现场检验制度(锅炉) 1. 准备有关锅炉技术资料:

1.1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1.2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登记卡; 1.3锅炉房记录(包括: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交接-班记录;③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设备检修保养及改造记录;⑤自控及保护装置定期试验记录;⑥事故记录;⑦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等); 1.4历次的锅炉检验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1.5最近一次安全阀、压力表的检定合格证书。 1.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资格证。 2、锅炉内部检验时应做好以下准备: 2.1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卧式燃油锅炉的烟室门和回燃室检查孔的砖块,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锅炉水质化验标准及方法

锅炉水质化验指标术要求 一、锅炉运行水质指标 1. 硬度指标: 热水锅炉:≤0.6 mmoi/L 蒸气锅炉:≤0.03 mmoi/L 2. 氯化物含量: 锅水的氯化物含量<生水的氯化物含量×2 3. 碱度指标: 热水锅炉: 14---18mmoi/L 蒸气锅炉: 16---19mmoi/L 4. PH值 热水锅炉: 9 ---11 蒸气锅炉:10--- 12 二、硬度的测定 1.硬度的测定原理: 当水样PH=10.0±0.1时,EDTA能够和水中的钙镁离子生成无色的稳定络合物;铬黑T指示剂也能与钙镁离子生成酒红色络合物,但不如EDTA所生成的络合物稳定;当用EDTA溶液滴定到达终点时,EDTA从铬黑T酒红色络合物中夺取钙镁离子,使铬黑T指示剂由酒红色游离出它本身的颜色纯蓝色,即为滴定终点。 2.生水的硬度测定 测定步骤 : 1.用量筒量取50ML水样,倒入锥型瓶; 2.加5毫升氨缓冲溶液; 3.加2-3滴铬黑T指示剂,水样呈酒红色; 4.用EDTA溶液滴定水样呈纯蓝色为终点; 5.记录EDTA消耗体积数; 6.用质量守恒定律计算生水硬度. 计算方法: YD生=EDTA浓度×EDTA消耗体积×1000 水样体积 = 0.01×EDTA消耗体积×1000 50 计量单位:毫摩尔/升(mmoi/L) 3.软水的硬度测定 测定步骤 : 1.用量筒量取100ML水样,倒入锥型瓶; 2.加3毫升氨缓冲溶液; 3.加2-3滴铬黑T指示剂,水样呈酒红色; 4.用EDTA溶液滴定水样呈纯蓝色为终点; 5.记录EDTA消耗体积数; 6.用质量守恒定律计算软水硬度.

计算方法 YD软=EDTA浓度×EDTA消耗体积×1000 水样体积 = 0.01 × EDTA 消耗体积×1000 100 计量单位:毫摩尔/升(mmoi/L) 三、氯化物的测定 1.氯化物的测定原理: 在中性或弱碱性溶液中,氯化物与硝酸银作用生成白色氯化银沉淀,过量的硝酸银与铬酸钾作用生成砖红色铬酸银沉淀,使溶液颜色显橙色,即为滴定终点。生水的氯化物测定: 定测步骤 : 1.用量筒量取100ML水样,倒入锥心瓶; 2.加铬酸钾指示剂1毫升,水样呈黄色; 3.用硝酸银溶液滴定水样显橙色为滴定终点; 4.记录消耗硝酸银溶液体积数; 5.用质量守恒定律计算生水氯化物含量. 计算方法 CL生=硝酸银标准溶液浓度×硝酸银消耗体×1000 水样体积 = 1.0 × 硝酸银消耗体×1000 100 计量单位:毫克/升(mg/L) 2.锅水的氯化物测定: 测定步骤 : 1.用量筒量取50ML水样,倒入锥心瓶; 2.加2-3滴酚酞指示剂,水样呈桃红色; 3.用硫酸标准溶液滴定至无色; 4.加铬酸钾指示剂1毫升,水样呈黄色; 5用硝酸银溶液滴定水样显橙色为滴定终点; 6.记录消耗硝酸银溶液体积数; 7.用质量守恒定律计算锅水氯化物含量。 计算方法 CL锅= 硝酸银标准溶液浓度×硝酸银消耗体×1000 水样体积 = 1.0 × 硝酸银消耗体×1000 50 计量单位:毫克/升(mg/L) 四、碱度的测定 1.碱度的测定原理: 依据酸碱之间的中和反应,也称作中和滴定法,反应的实质是氢离子和氢氧根离子结合生成难电离的水。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10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1月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3) 第三章安装调试 (4) 第四章使用管理 (4) 第五章锅炉清洗 (5) 第六章检验检测 (5) 第七章监督管理 (6) 第八章附则 (6)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6)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与有机热载体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受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检验。 第八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蒸汽冷凝水,进行合理排污,充分利用排污水的热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有机热载体等产品进行注册,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能力进行评定,开展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引导锅炉水(介)质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相应水汽质量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锅炉水处理方案至少包括水处理方法、药剂和树脂的选择、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仪器仪表配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汽样品取样点,所有水(介)质取样点的设置应当保证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出口热水温度高于100℃的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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