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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预习(56)

2010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预习(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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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预习(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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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56讲讲义

第五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2007年1月3 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2号令公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实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加强,急需对非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加以规范。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005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始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的需要。在国内外,一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通常把检测检验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持手段。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必须有法律保障。二是指导、协调、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涉及我国各个行业,特别是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危险化学品及化工、烟花爆竹等作业条件复杂、危险性较大、对设备安全性能要求很高的行业,都需要进行经常性的、专项的安全检测检验。而从事这些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市场准人和活动规则应当法律化、制度化。三是深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作为技术支撑,以提供必要的监管执法技术依据和事故调查处理的物证分析依据。四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多数中小企业的安全设备设施落后老化,超期服役、带病运行的大量存在,存在着大量的事故隐患。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活动监督,促使他们为企业提供优质、及时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事故。

(一)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

《管理规定》第三条要求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分级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管理规定》第四条作出的资质等级划分,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检测检验机构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差别较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事不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和要求不同。因此,必须对取得不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分级。二是业务范围的不同也需要认定不同的资质等级。甲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装备、人员力量、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较强,其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大于乙级资质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三是对中介机构分级管理是通行的惯例。所以,《管理规定》第四条对取得甲级和乙级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

作出了下列规定: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三)检测检验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1.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2.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3.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二、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二、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2.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的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3.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 5%和1 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 O%;

4.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5.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6.甲级机构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应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7.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机构不低于300万元,乙级机构不低于1 50万元: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检测检验资质的程序

1.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3.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估,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4.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 O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制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三)资质证书管理

1.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和延续换证。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2.增项审批。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3.变更审批。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4.公告和证书制作。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三、检测检验的规定

(一)检测检验人员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二)执业准则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三)执业规范

1.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活动。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3.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日常检查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监督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三)注销资质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2.机构依法终止的;

3.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4.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四)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五、罚则

1.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3.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4.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5.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6.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2)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3)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4)泄漏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5)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6)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7)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8)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9)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1 O)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7.依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8.《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六、相关用语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的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的中介组织。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2020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

2020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怎样做好交通安全计划。下面是有20xx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欢迎参阅。 20xx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范文1 为了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我镇居民的道路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以实施珍爱生命、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载体,通过广泛深入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预防交通事故的能力,达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为我镇经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活动中,我镇将针对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农民群众、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集中宣传各项交通法规以及使用安全带、遵守限速规定、驾乘摩托车戴头盔、不乘坐安全隐患车辆等交通安全常识。通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开办专题专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在

全社会营造文明出行的社会氛围。力争一年内形成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基本实现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度化、宣传形式多样化、宣传内容系统化;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率达20xx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以上,广大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明显增强,交通事故伤害案件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镇珍爱生命、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扎实有效地开展,镇政府成立了以孙集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孙忠恩为组长,孙集镇交警中队中队长、孙集镇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珍爱生命、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计划。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从20xx年初开始至20xx年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建章立制阶段。(时间:20xx年初)。 2、规范管理、深入实施阶段。(时间:20xx年4月-20xx年11月)。 3、巩固提高、整改验收阶段。(时间:20xx年12月) (二)、工作步骤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报

***保护开发区***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报 ——***交警大队 一、******道路交通现状 ******坐落于美丽的***西麓,辖区以原**县***镇管辖为主。按***省政府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在省公安厅的具体部署下,***公安局与***市公安局共同划定了***道路管辖范围。包括原***镇内道路,新修建的城区道路,省道***,***公路及**公路。 ***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实地踏查,考虑到警力配置、交通流量等因素,为***交警大队具体划分道路管理范围如下:省道***由168公里(**加油站)至189公里,**公路由36公里至71公里,***由0公里至61公里全路段、***城区内道路,上述路段均由***交警大队实施交通管理。 ***交警大队管辖范围内,省道***公路段去年即已开展公路整修工作,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等原因,今年该路段将全部返工。因此路段为***通往***及**县的必经之路,交通压力相当大。 ***全路段为双向单车道窄路,路宽仅有7米,且该路段与省道***、***公路等多处交汇,同时还有林业局运材车、

旅游客车、重型货车、自驾游私家车以及其他大量车辆通行,急需增设部分标识及减速带。 ***公路通行条件较好,随之而来的是车速太快,遇突发事件极易造成严重事故,需增设限速标识、测速设备。 二、***道路隐患排查情况 (一)省道*** 经排查,省道*********管辖范围内共有6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自2008年以来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33起,需增设各类道路交通标识,铺装减速带。 1、隐患地点:302省线168公里 隐患类型:平交道口 隐患原因:2008年以来,此路口因平直,往来车速较快,共发生交通事故5起,死亡1人,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建议整改措施:设置路口标识,小区道路设置减速让行标识,增设测速装置。 2、隐患地点:302省线168公里+450米 隐患类型:平交道口 隐患原因:2008年以来,此路口因平直,往来车速较快,共发生交通事故3起,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30.5万元。

56种作业安全距离一览表

56种作业安全距离一览表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M,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M。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110KV 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高空作业防坠,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13.瓶间距8米,最低不得小于5米。 14.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分别为60、80、40、35、30米。 15.施工现场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它区域不小于25M.。 16.根据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和工作的需要,安全间距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1)各种线路的安全间距。2)变、配电设备的安全间距。3)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间距。4)检修、维护时的安全间距。500kV:5m 220kV:3m110kV:1.5m 35kV:1m 10kV:0.7m。17.10千伏高压线路距离建筑最小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2米,垂直距离为2.5米。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安全,供电部门将电杆由原来的10米加高到了12米或者15米. 18.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人体接地点的安全距离是多少?室内应大于4 m ,室外应大于8 m 。 19.正常干燥场所的室内照明,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8米,否则采用安全电压 20.该铁路线,双方必须建立铁路线的安全保护。该铁路线的安全保护的范围,从铁路线脚趾的填补,削减斜坡的顶部或侧翼的铁路桥的距离外向分别是: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资料 遵守交通安全法,建造幸福和谐家园 1、严禁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严禁使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老年车载人营运。 2、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3、学前班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家长或教师带领,未满12岁的学生不得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不得在公路、街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不得在街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 5、驾驶车辆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抽烟、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6、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得肇事逃逸。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7、遇有交通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时应及时报警,积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检举揭发违法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8、农村地区大事故易发多发,行经农村公路,牢记安全驾驶。出行前熟悉路况,途中注意观察,遇情况提前采取制动、减速措施,避免紧急制动、紧急转向,以免发生危险。

9、农村地区公路等级较低,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备。出行要注意安全,车辆驶近急弯、坡道等不安全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下坡时不要空档滑行,上坡时注意控制车速,避免急踩油门、高速冲坡。 10、驾车行经农村、山区公路应当谨慎驾驶,雨天、夜间驾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切莫超速、逆行、违法占道行驶。 11、农村公路隔离设施和人行道较少,时常有行人横穿公路。驾车行驶在乡村公路,请保持注意力集中,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口情况,随时准备制动,避免发生事故。 12、严禁超速、超员、酒后驾驶。

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

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扣分不,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根据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主要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方停车的。 5.夜间临时停车的,不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临时停车的地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三)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机动车上路行驶有哪些规定 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1)悬挂机动车号牌,专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号牌; (2)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经车辆安全检验部门对机动车检验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车况良好的合格标志; (3)保险标志,是指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由保险部门核发的证明;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 案 篇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74号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永政办发〔20XX〕74号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 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永善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1— 永善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防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持续稳定,坚决

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XX年5月8日至8月8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切实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问题,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性的治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得到从严查处,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力争年内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 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成立永善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 —2— 组长:白孝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罗正军县公安局溪洛渡右岸分局局长 杨道华县安监局局长

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的累计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2020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扣一分的违法行为 1、非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3、驾驶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4、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 扣二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系安全带; 2、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营运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 4、驾驶时拨打、接听电话的; 5、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扣三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2、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5、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6、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照规定让行; 扣六分的违法行为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3、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4、闯红灯。 扣12分的违法行为 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3、酒后驾车扣证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5、未悬挂或者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物随号牌等违法行为。

【干货】各种作业安全距离一览

【干货】各种作业安全距离一览 纯干货!欢迎大家收藏,以备不时之需!!!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M,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M。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5.高空作业防坠,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M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M,垂直方向都是5M。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二)

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13.瓶间距8米,最低不得小于5米。14.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分别为60、80、40、35、30米。15.施工现场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它区域不小于25M.。16.根据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和工作的需要,安全间距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1)各种线路的安全间距。2)变、配电设备的安全间距。3)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间距。4)检修、维护时的安全间距。

交通安全宣传口号大全

交通安全宣传口号大全 交通安全宣传口号大全 《交通安全宣传口号大全》是口号网宣传口号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1、祝您一路平安! 2、麻痹是事故的祸根! 3、保险赔钱不赔命 4、交通安全在我心中! 5、各行其道,安全可靠 6、我为瑞安交通添光彩! 7、我礼你让,道路通畅 8、创造瑞安良好交通环境。 9、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10、警惕保安全,麻痹起祸端 11、但愿人长久,一路共平安 12、没有红灯停,哪有绿灯行 13、宁绕百步远,不冒一步险 14、一人出事故,全家受痛苦 15、一生无事故,合家都幸福 16、道路要畅通,秩序是保障 17、多一分麻痹,多一分危险

18、多一些谨慎,多一些安全 19、告别一切不文明交通行为 20、不要着急,红灯亮了歇口气 21、请您关心老年人的交通安全 22、交通事故不长眼,你凶他就险 23、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24、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25、要为家人想想,请您平安出行 26、叫响一个口号,达到三个遵守 27、行人一生平安,行车一路平安 28、讲究职业道德,保障交通安全 29、树立瑞安意识,搞好交通秩序 30、维护交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1、侥幸躲过千次,出事就在一次 32、人行道车莫占,车行道人莫钻 33、占道摆摊设点,妨碍交通危险 34、加强综合治理,保障交通安全 35、请您关心少年儿童 的交通安全 36、交通肇事祸及自身、危及他人 37、您出行的安全牵动着家人的心 38、安全开车是大事,文明走路非小节

39、红灯常在心中亮,绿灯才能伴一生 40、经济以市场为本,交通以安全为先 41、上班早出十分钟,路上安全有保证 42、宁停十分等平安,不抢一秒保安全 43、交通安全系万家,平平安安是幸福 44、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45、交通安全抛脑后,交通事故在前头 46、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交通人民管 47、不讲卫生要生病,不讲安全要送命 48、您永远都平安,是家人最大的心愿 49、人行横道车让人,各种车道人让车 50、享有交通权利时莫忘履行交通义务 51、一身安危系全家,全家幸福系一人 52、创优良交通秩序,闪精神文明之光! 53、挣金山,挣银山,交通安全是靠山 54、我先让,路宽畅;你先走,是朋友 55、每一天,您的家人都祈盼您平安归来 56、各级领导对交通安全负有第一位责任 57、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交通事故不得了 58、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交通安全 59、最大的浪费是事故,最大的节约是安全 60、违章行(骑)车,危及他人,祸及自身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存在怪圈――辨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存在怪圈――辨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 2004年11月上旬,严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A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A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同时上报B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B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严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12月初,严某不服B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向B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这起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但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却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状态,无论是作出维持、还是变更、撤销等决定都存在值得推敲之处。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处罚人)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由此可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在下文论述)。这其中隐含两个条件关系,其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其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处罚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必须以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确定有罪的必要条件。具体到本案,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严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公安机关不能对严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这主要是由该行政处罚的依附性决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表面上理解“依法追刑事责任”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并列的,但因为均以“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必要条件的特征是无之必不然,有之未必然,否定前件则否定后件,行政责任必然地依附于刑事责任。 也许有人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涉嫌犯罪”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我们认为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在此不再赘述。 在办案实践中,有些民警坚持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该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已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标记吊销,存入交通事故案卷,并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交通肇事逃逸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移送案件之前”的涵义该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全文的结构分析,应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条规定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是值得商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自己无权最终确定的事实为依据对被处罚人进行处罚是明显不适宜的。如果法院作无罪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和表格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参考标准 一、路口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 路口安全隐患,是指连续多次发生一般以上同意规律交通事故的路段。路口安全隐患的排查,应依据交通事故的原因、类型,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进行。 (一)立体交叉 (1)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3)二、三、四级公路间的交叉,直行交通量很大,在不考虑交通转换或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二)平面交叉 平面交叉位置的选定应考虑公路网规划、地形和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交叉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交通管理方式和用地条件等确定,交叉范围内相交公路线形的技术指标应能满足视距、平面交叉连接部衔接等的要求。 (1)四车道以上的多车道公路的平面交叉必须作渠化设计。 (2)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应作渠化设计。 (3)三级公路的平面交叉,当转弯交通量较大时应作渠化设计。

(三)公路与铁路相交叉 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有立体交叉和平面交叉两种方式。其中平面交叉包括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两种形式。铁路道口,是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是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米以下,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其中城市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米,乡村人行过道的宽度一般为~米。人行过道禁止畜力车、机动车通行。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铁路相交叉时,必须设置立体交叉。公路、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角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45 度,且道口应符合侧向了望视距的规定。 (2)设置铁路道口或人行过道进行平面交叉时,必须根据《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的批准。 (四)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 (1)高速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必须设置通道或天桥。 (2)一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3)二级公路与乡村道路相交叉应设置平面交叉;地形条件或公路交通量大时宜设置通道或天桥。 (4)二级及其以上公路位于城镇或人口稠密的村落或学校附近时,宜设置专供行人通行的人行地道或人行天桥。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1.莫道行车易违章难平安 2.心中交规严眼前路自宽 3.拒酒千里外安全万里行 4.交规脑后事故眼前 5.肇事莫逃逸逃逸违天理 6.让道于人安全于己 7.醉人驾车易成罪人 8.车行万里路走好每一步 9.礼让平安行冲撞祸根生 10.遵守交通法规平安与你同在 11.相会有缘相让有礼 12.车祸猛如虎安全胜万金 13.红灯短暂生命无限 14.金玉有值生命无价遵守交规平安一生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一人安危系全家,全家幸福系一人 安全是父母的寄托,安全是儿女的心愿 交通安全时时不忘,幸福生活天天拥有

学校门前莫开快,司机献出一点爱 守交通规则,树文明新风 礼让是美德,安全是幸福 道路通行见形象,红绿灯前看修养 文明交通从小做起从我做起 跨入校园,好好学习;走出校门,好好走路孩童路边走,成人要牵手 红灯停、绿灯行交通法规记在心 一停二看三通过,麻痹大意是灾祸 道路因文明行驶而通畅,生活因出入平安而幸福交通法规须记牢,珍爱生命最重要 脚下留神,心中留意,慎行每步,安全一生 遵守交规路路顺畅,文明出行天天平安 人过马路口,斑马线内走 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 安全是人类共同的向往、安全是快乐生活的根本。教室走廊不奔跑,安全第一真是好。 走楼梯守次序,进教室不喧哗。 教室走廊不嬉戏,同学玩乐守秩序。

师生安全重于泰山 加强领导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预防为主教育在先注重实践狠抓落实 措施到位校园安全有保障 深入开展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全面排除安全隐患 安全与幸福携手文明与美丽同行 关注自己一言一行创建你我美好校园 文明在于细节处理安全在于未然防患 健康生活文明做人平安每天幸福一生 安全意识时时具备不可忘文明之道刻刻铭记你我心树文明新风立安全意识做健康大使展真我风采 让健康与我们相随让安全与我们相伴让文明与我们相拥安全——唱响生命之歌文明——点燃心灵之窗 安全是人类共同的向往、安全是快乐生活的根本。人生美好步步小心 路无规不畅国无法不宁 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 心无交规路有坎坷 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仔细总结我国建国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汲取广阔人民群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制定的。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规定内容,欢迎大伙儿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暂时停车的,别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违章停车有如下的处罚规定: (一)别按规定暂时停车的,要紧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62条的行为,包括: 1.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左侧停车,且驾驶员未离开车辆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方2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3.在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4.公共汽车、电车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的。 5.夜间暂时停车的,别开示宽灯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 (二)违反停车规定停放车辆的,要紧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61条的行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2.在允许暂时停车的地点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五元,能够并处吊扣驾驶证一具月。 (三)别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别马上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峻阻塞的,要紧是指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治理条例》第75条的行为,包括: 1.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 2.在车行道内车辆发生故障造成后方车辆拥堵的。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最新范文

[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最新范文 4 篇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篇一】 为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提升城市道路环境、改善城区交通秩序,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XX 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XX〕72 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打造良好的停车环境、安全的交通环境、美好的市容环境为目标,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日常管理精细化。针对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随意占用盲道、报废车辆长期占道停放、市政设施安全隐患、货运车辆在城区道路抛洒滴漏等行为引发出来的交通隐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综合整治行动。重点排查各项工作中的交通隐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扎实开展。 组织领导市城管执法委成立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委d组成员、副主任尹荣华同志任组长,副调研员胡细汉同志任副组长,委市容环卫科、市政园林科及委属市环卫局、综合执法一、二、四大队、市市政管理处、停车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容环卫科,阮家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步骤整治行动从20XX 年11 月1 日至2020 年6 月3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 年11 月1 日至20XX 月11 月30 日)。印发整治方案,部署整治任务,委属相关单位要把业务工作与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 年12 月1 日至2020 年5 月31 日)。委属相关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随意占用人行道、报废车辆长期占道停放、市政设施安全隐患、货运车辆在城区道路抛洒滴漏等行为,确保道路干净、交通安全。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 年6 月1 日至6 月30 日)。根据整治阶段的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对自查和排查出来的重点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马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委属相关单位要加大马路市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马路市场和其他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隐患,收集整理资料,及时上报委市容环卫科,并开展综合治理。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且短期内难以取缔的马路市场,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搬迁,坚决取缔。(责任单位:综合执法一、二、四大队,市市政管理处) (二)加强城区违停车辆专项整治。一是从严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法停车行为。针对中心城区车辆乱停乱放,随意占道乱象的现象,重点区域安排专人引导车主规范有序停放,影响通行秩序一律拖移现场,严管严罚; 二是严格执行五个一律。无法无证的违停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一律交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力,造成专项整治效果不佳的,一律问责。(责任单位:停车中心) (三)加强中心城区堵点集中整治。一是全面排查中心城区各大堵点,如:商业中心、学校、菜场等人流量、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部门联动,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推进城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是细化中心城区停车位规划方案,完善中心城区所有路段可以施划的停车泊位,全面做到应规尽规、应划尽划; 三是加快小微停车场的建设。在火车站、商业区等城区重点地段见缝插针,建设小微停

深圳市最新交通法规(完整版)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 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汴政办[2009]167号 【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2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的通 知 (汴政办[2009]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封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开封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行动。为确保该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行动,健全完善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定期排查整治的事故预防长效机制,重点排查整治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秩序比较混乱、事故隐患多的地区和路段,依法查处严重违法驾驶人,查纠严重违法车辆,消除一批客运安全隐患,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明显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开封市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大排查大整顿工作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指挥长: 刘玉虎副市长 副指挥长: 侯潮市政府副秘书长 蔡勇刚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后的见解

关于新交通法第六条颁布后的见解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核心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目的是使交通参与人了解、熟悉、遵守交通法规。但该法条只规定了政府机关、学校、媒体、企事业单位等有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对其履行义务的标准、不履行义务、领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则无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方法、措施、经费等问题也无相关规定予以落实,使得该法条的执行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为此,政府首先应建立健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应的配套的法规,并使之有针对性,操作性强,有推动力和监督落实机制。其次,应有重点、有步骤、有长远规划地进行设想,采用合适的、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法和措施,实现高效、快捷的结果,从而最终达到目的。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问题;缺失原因;解决办法 我国人口众多,法制基础不深,交通参与者长期养成不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滞后于道路交通的发展。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程度、驾驶员职业道德、驾驶作风、广大交通参与人的法制意识、道德观念和社会公德还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交通的要求。因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难性可见一斑。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在第六条分五款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内容,充分地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然而,在该法条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为此,我将之提出来,以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商榷。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后的问题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以来,时间已超过了一年,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却远没有达到要求。 1. 城市中的宣传教育不容乐观。我们在省城的一些大学和政府机关了解到,很多单位和个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教育学习,甚至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国家公务员对宣传教育不够热衷。用他们的话说:“国家每出台一部法都要安排教育学习,现在国家出台这么多法,都很重要,都要学习,我们工作也有难处”。有的部门领导认为“交通法规的学习主要是驾驶员的事,个人的事,言下之意,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 2. 乡村宣传教育薄弱。最近,我们在一些县、乡、村调研发现,有些村还不知道国家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乡的中学没有进行安全法的学习和进行专题讲座,也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容编入教材,乡、镇政府没有进行有效的宣传,原因是缺人、缺资金。县政府机关和部门宣传重视的力度也不够,宣传教育浮于表面,只有出了交通事故整顿时一下,不出事则不闻不问。对乡、村的宣传教育没有计划和安排,有的部门既没有宣传又没有教育。媒体宣传也少,也不全面等等。 3. 对行人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如南昌晚报于2004年10月24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一周年作的调研,文章题为“九成行人不知走路要守法”,该文谈到在80位接受调查的行人中,75位不知走路要守法。 4. 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缺乏。全国智能交通技术培训网络-北京中心,中国西班牙交通发展中心(CSETI)主办的首届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论坛(中西论坛)有的专家对学校交通安全教育方面谈到,我国小学虽设立思想品德课,但交通安全教育仅占其中很小一部分,且师资力量匮乏,也不作为考试课程。中学和大学基本上不设立交通安全课,只是偶尔请交通警察到学校给学生们讲讲法规。 5. 对驾驶员的继续教育缺失。我国驾驶员仅在考驾驶执照时系统地学习交通法规,此后很少学习。同时,还不排除有些地方花钱买照的驾驶员根本就未系统接受法律学习的情况发生。 目前这种宣传教育的状况如何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如何使道路交通秩序有明显的改观?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居高的势头如何降低?这种情况着实令人担忧。 我认为,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应从法规建设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上找原因。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实施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在实施中缺失的问题较多。首先,法条本身没有规定较为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法规一款中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有宣传安全法的义务,然而哪一级政府都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能。原因是法规没有确立哪一级政府部门为重点做这项工作,责任应落实到哪个具体部门或人,怎样才更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实施。其次,相关配套的措施和办法出台甚少。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第6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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