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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其内设机构的对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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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其内设机构的对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石胜利与西安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临潼区人民法院张君萍邓东平发布时间:2009-10-26 16:47:23 【问题提示】

企业内设机构使用企业的资质及公章对外承揽工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应由谁担责?

【要点提示】

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本案中的第八项目经理部是翔峰公司内部一个生产职能部门,翔峰公司与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允许其使用公司的资质及公章对外承揽工程,因此翔峰公司就应对第八项目经理部的对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索引】

一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89号(2009年5月20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终字第280号(2009月9月2日)

【案情】

原告石胜利,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陈沟村郭庄组。

被告西安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阎临路北屯段东侧。(以下简称翔峰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秦顺,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胜利诉称,2007年8月份,被告承包了西安市临潼动力鼓风有限公司新厂房工程,经理部负责人刘增良和中介人刘文兴和我签订了厂房的灰土、素土工程,并承诺至工程正负零时付款,但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灰土、机械费13898元。

被告翔峰公司辩称,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的公章从未外流,原告所持欠条上的公章经鉴定,与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的公章不一致,被告与第八项目部系挂靠关系。故原告诉称的行为是其与刘增良的个人行为,被告对刘增良的个人行为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被告第八项目部承包了西安动力鼓风有限公司新厂房工程,第八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刘增良之兄刘文兴时任该工地工长。刘文兴与原告口头约定将其施工的西安动力鼓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基础灰土、素土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约定工程至正负零时,由被告第八项目经理部将土方、机械费一次付清。后原告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施工。当年8月底完工,9月22日,刘文兴给原告书写收土方条,载明:50型车移土方量总方量3130立方米,每方3元,计人民币9390元,50型车工作时间22小时10分,每小时170元,计3768元,共计13158元,并加盖被告第八项目经理部公章。2008年12月8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付欠款。审理中被告以2007年9月22日收土方条上所盖的公章系假公章,申请对公章真伪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检材中盖的“西安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项目经理部”印文与样本中同名印文不一致。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收土方条所记载的13158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第八项目经理部工长刘文兴以第八项目经理部名义与原告口头约定部分素土、灰土施工工程,后又经第八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刘增良在收土方条上盖公章确认,且该工程亦是被告第八项目经理部实际施工的工程。故原告有理由相信刘增良有代理签订双方施工合同的权利,加之原告也已实际完成了施工合同义务。故被告第八项目经理部应承担清付工程款的义务。由于被告第八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责任依法应由其归属的法人——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诉讼请求变更为收土方条所记载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第八项目经理部与其是挂靠关系,并提供了刘增良与其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经本院审查认为第八项目经理部系被告内部机构,其提供的承包经营合同进一步证明其并非挂靠关系。被告辩称刘增良与原告的行为是刘增良的个人行为,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然而刘增良与原告间的施工合同是以被告第八项目经理部的名义约定的,加之分包的工程亦是被告第八项目经理部施工的工程。被告抗辩刘增良的行为是个

人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司法鉴定虽肯定收土方条上的印文与被告提供的印文不一致,但该结论并不能否定收土方条上刘文兴签名及该收土方条形成的真实性,进而不能否定收土方条的真实性,故对被告以公章系伪造,其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西安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石胜利土方费、机械费共计13158元。案件受理费147元,鉴定费1500元,由西安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被告翔峰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二审法院认为,翔峰公司与以刘增良为项目经理的第八项目经理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刘增良承包经营第八项目经理部,使用翔峰公司的资质、公章对外承揽工程,第八项目经理部系翔峰公司的内部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因此翔峰公司应当对第八项目经理部的对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石胜利承揽的是第八项目经理部施工工程的部分项目,刘文兴系该项目部经理刘增良之兄,亦是工地工长,由其出具的收土方条应是有效的。该条据上加盖的公章虽经鉴定与承包经营合同上公章印文不一致,但有刘文兴在该条据上签名,石胜利并无能力分辨公章的真假,其有理由相信刘文兴是代表第八项目经理部出具的条据,而第八项目经理部的民事责任则应当由翔峰公司承担。因此翔峰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由翔峰公司负担。

【评析】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对建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是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至于企业内部组织以何种模式开展经营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但是在实践中,对“内部承包”和“挂靠经营”该如何认定?本案的第八项目经理部与翔峰公司是何关系?到底该由谁来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第八项目经理部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笔者先从内部承包和挂靠施工的定义和特点来分析:

一、内部承包和挂靠施工的定义及特征

1、内部承包

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内部承包合同具有如下特征:①内部承包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和资质;②内部承包人必须是企业的在职职工,或者是其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③企业既可以对外承揽工程后指定内部承包人施工、也可以授权内部承包人对外承揽工程施工;④内部承包人向企业缴纳管理费。其法律后果是由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对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挂靠施工

挂靠是建筑行业的俗语,对建筑行业来说就是不正当竞争。挂靠施工的实质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挂靠施工的特点如下:①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②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③挂靠人借用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承揽工程和实际施工;④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只是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其法律后果为: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分包挂靠人不能直接向承包人主张承包费。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按过错大小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的第八项目经理部与翔峰公司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以翔峰公司的资质、公章对外承揽工程,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内部承包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和资质且必须是企业的在职职工,或者是其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规定,则第八项目经理部属于翔峰公司的内部机构。既然认定第八项目经理部是翔峰公司的内部机构,那么其就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翔峰公司对第八项目经理部的对外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第八项目经理部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40条对“其他组织”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对其他组织作了分类分项列举和兜底概括。司法解释41条对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又作了特别规定。《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篇对公民、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违反合同及侵权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中只使用了“当事人”的称谓,即公民、法人作为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第八项目经理部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并不属于其他组织列举的

范围,其只是翔峰公司的内设机构,因此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同时也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只能由设立第八项目经理部的翔峰公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并对第八项目经理部的对外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笔者的几点建议

建筑业是一个高风险与高收益共存的行业,为营造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就要使双方权利义务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这样既可避免第三人上当受骗,又可防止了承包合同的朝令夕改。

1.公示内部承包合同

内部承包属企业重大经营行为的调整,应提交公司股东会或权力机构作出决议。企业应将内部承包合同作为决议的附件,供公司内、外查阅。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将该决议进行登记,那么,内部承包合同就有了公示性,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对抗力。

2.共同利益,共担风险

内部承包只是“分居”而非“分家”,共同合作是抵御外部风险的最佳方式。“兄弟阋于墙,外卸其侮”,是对内部承包各方的最基本要求。内部双方都应根据建筑业的特殊性,参照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完善好工程担保和保险,分散各自的风险。

3、不要让内设机构成为监管盲区

有限公司设立内设机构现象主要表现在“登管相离”或“登管不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是公司的管理机关,应承担监管责任。事实上一些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以“内设机构”这种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公司登记机关对此情况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形成了“登管相离”的状态,并由此带来了“只登不管”、“只管不登”等诸多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内设机构成为监管盲区。公司登记机关应加强监管责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而承担的法律规定的后果。 一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广告行政处罚类型1 停止发布广告。① 责令公开更正。② 通报批评。③ 没收非法所得。④ 罚款。⑤ 停业整顿。⑥ 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⑦

.广告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2 在我国《广告法》中,广告管理机关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发布虚假广告。对于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责令广① 告主停止发布,并且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 响,同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15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上倍51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者,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已经给用户和 消费者造成损害或利益损失的,责令补偿损害、赔偿损失。 发布违禁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②

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倍以人1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5 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不正当竞争的广告。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③ 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5l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④ 者改正,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1 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或发⑤ 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 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人的内在品德必然外化成为人的行为,人们总是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来判断他的内在品德的。因此我们时时刻刻都应该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道德和文明的准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相互尊重,和睦相处;才能使大家保持轻松愉快的心情,才能形成相互信任、团结合作的气氛。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大家庭和每一位成员的共同理想。 请大家认真阅读这份《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在了解了正确的行为之后,让我们相互勉励,通过对行为的规范,实现道德的完美。 一、工作规范 1、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忠于公司,维护公司信誉。 3、保持严肃、认真、合作、自信的工作态度。 4、服从领导指挥及公司调派。 5、员工要团结协作,相互理解,真诚相待。禁止打架斗殴、搬弄是非或扰乱工作秩序。 6、岗敬业,遵守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7、准赊销商品,不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8、不得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 9、经公司允许,不得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活动或兼职公司以外的职务。 10、司董事长批准,不准以公司名义提供经济担保、证明。 11、未经公司总裁授权,不准以公司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意见、消息。 12、未经主管总裁(本部)及各公司总经理授权,不准以公司名义对外谈 判、签约及办理各项手续。 二、着装规范 1、员工上岗时必须穿着工作装。 2、工作装必须保持整洁得体,不穿奇装怪服,不留怪异发型; 3、员工上岗时须佩带公司标志的工作牌。

5、员工出席公司组织的重大活动时,应穿着西装或套装,佩带领带、穿皮鞋。 6、在岗时,严禁卷露衣袖、裤管、敞胸露怀。(违反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予以50元罚款,领导加倍) 三、仪容仪表规范 1、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气质风度,言谈举止大方、自然。 2、注意个人卫生,无汗味、异味,上岗时不得饮酒(公务应酬除外),不吃有异味的食物(如大蒜等),保持口腔卫生。 3、员工必须保持衣冠整齐,头发整洁,不染怪异颜色,男士发须要经常修剪,保持整齐、清爽干净。女士保持雅淡清妆,不浓妆艳抹。 4、员工在办公、营业区内,站姿、坐姿及行走姿态要端正、庄重大方。严禁在工作室内、办公区域内奔跑、躺卧、倚靠、蹲、趴等不当姿态。 5、员工上岗时,不准吃零食、闲聊。 (违反者第一次打扫公司卫生保洁,第二次罚款50元,领导加倍) 四、沟通规范 1、倡导团队精神,以诚相待,精诚合作。 2、一视同仁,不依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家庭背景等待人。 3、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推卸给别人。 4、同事有困难应竭尽全力帮助解决。 5、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 6、选择合适的时机汇报工作;请示汇报工作前要准备充分。 7、汇报工作应该客观、真实,敢于负责。 8、领导要以身作则,关心下属;尊重员工,信任下级,为下属提供良好的工作及成长环境。 9、领导应对下级多鼓励、少批评,合理授权,注意工作方法。避免出现对下级缺乏尊重的行为。 五、电话规范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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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人性,掌握团队激励方法学会制造与处理组织冲突 提升领导艺术 掌握时间管理技巧 打造良好的团队文化脱出来 提升个人沟通技能 突破自我管理能力 增强管理的洞察力与远见拓展人际关系 【课程内容】 第一章企业组织行为分析 1. 企业组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2. 在解决问题中遇到的困难 3. 问题所涉及的行为学概念 ?个体行为 ?群体行为 ?价值观与态度 第二章企业人性与管理行为分析 1. 中国传统的人性理论与管理误区 2. 西方人性理论与误区 ?“经济人”假设 ?“社会人”假设 ?“自我实现的人”假设 ?“文化人”假设 ?“复杂人”假设 3. 人性与工作满意度

?什么是工作满意度 ?组织承诺与工作满意度关系第三章组织内沟通与行为分析 1. 沟通的功能 2. 沟通的过程 3. 沟通的方式 4. 常见的沟通障碍 5. 文化与沟通 第四章组织冲突的行为分析 1. 冲突的起因 2. 冲突的过程 3. 如何区分冲突 4. 解决冲突的有效方法 第五章领导与权力 1. 什么是领导 2. 领导的行为与权变理论 3. 领袖力的体现 ?预见力的表现与提升 ?管理与信任 ?权力的运用与基础 4. 领导艺术 第六章团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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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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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公司 员工行为规范 从您加入XXXXXX有限公司的第一天起,您就成为一名“大连软件园人”。您的举止不仅代表您自己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因为您的工作和形象是直接或间接面对国内外的客人,因此您的言行和工作成果代表或反映着整个公司和大连软件园、甚至辽宁省、中国乃至中华民族的精神风貌。 为了营造健康、和谐的工作环境,塑造员工个人及公司和软件园区的良好形象,保持其核心竞争力,用“大连软件园人”的文化理念来规范公司员工的基本行为,特制订本规范,我们共同来遵守。 一、基本准则 (一)“三规”准则 即:规矩、规则、规范。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这是公司和我们每个人健康生存和持久发展的必备基础。 (二)服务准则 为客户(包括我们的各位同事)提供优质服务,永无止境。 (三)创新准则 具备锐意创新的精神和卓越的创新能力,不断向新的目标进取。 (四)健康准则 我们倡导和坚信“健康是福”的观念,保证在工作期间心理和生理都是健康上岗的。我们每个员工都要长期参与至少一项以上的体育运动。 二、日常工作规范 (一)仪态 坐姿、立姿、走姿规范,手势动作要高雅大方,以体现良好的文化素养和风度气质。切忌脚蹬桌椅、半躺斜靠、拖沓、慢踱及掏耳、抠鼻等不良习惯。 (二)服饰

适宜着装 男性员工 A 以长袖衬衫领带西装长裤为主; B 衬衫主要以白、蓝、为佳; C 袜子主要以深色为主; D 皮鞋以深色为主,同时注意保持鞋面干净; 女性员工 A上衣以衬衫或针织衫等非休闲上衣为主; B 裤子(裤子不宜紧身或休闲长裤); C裙子(裙子以膝为界不宜过短); 不宜着装 A 紧身衣、紧身裤; B 各式牛仔裤、短裤; C 无袖、无领、各式休闲服装及运动服; D 各式休闲运动鞋; 其它:男性要保持头发清洁,不宜过长;胡子注意经常修剪;女性上班提倡化淡妆不宜浓妆艳抹,首饰佩戴得当,以保持从头至脚的整体美;不染异彩发色。 (三)用语 1.文明用语,严禁粗话、脏话等服务禁语(见附件2和附件3)。 2.语言表达要简练、明确,注重语言技巧。 3.涉外交往中,注意语言、手势必须符合对方文化习俗。 (四)交际 1.必须遵守与客户相约的时间,因故不能按时赴约时,要及时解释说明。 2.对待来访客人,应主动问候或致意:“您好,请问您找谁?” 3.会客时,应主动出示名片,接送名片要用双手,名片要正对客人。 4.倾听客人讲话,要集中精力,注视对方,身体在座位上微微前倾。 5.引导客人时,应走在客人的右前方。 (五)电话 1.接听电话,应先报公司名称,规范用语:“您好,大连软件园”。语言文明礼貌,通话简明扼要,注意降低声调,以免影响他人。 2.向外拨打电话时先致问候,并报己方公司名称、姓名。 3.通话完毕,应礼貌道别,待对方挂断后再轻挂慢放电话。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 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 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公司员工行为准则 公司文化: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服从指挥,遵守纪律,诚实自律,忠实守信,勤俭节约,清洁卫生,踏实肯干,积极进取,能者上,庸者让。 总则 所有员工必须认同公司文化,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树立公司良好形象,保守公司商业和工艺机密。 第一章爱岗敬业 第一条爱岗敬业:热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禁止窝工费时的现象出现,包括行政办公和设计人员。 第二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须做到三负责,即对工作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地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或拖延时间,必须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 第三条服从领导: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与领导保持一致把工作做好,不与领导背道行事。 第四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特别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第二章团结协作 第一条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二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心,相互尊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倡导同事间密切和谐的关系。 第四条不拨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第五条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第三章遵守纪律 第一条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二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提前一天请假,未经批准不来上班,视为旷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下班时间不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聊天、听音乐、嬉闹、大声喧哗。未经 他人允许,不得翻阅他人文件、资料,动用他人物品。 第四条工作时间要专心工作、精神振作、紧张有序,不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上班期间不在公司岗位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

企业组织行为学试题

组织行为学试题 一,如何在组织管理中运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二,请论述人际关系在组织管理中的作用? (一)要真正关爱每一位下属。人际关系学认为,工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除了物质方面的条件外,他们还有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因此不能忽视社会和心理因素对积极性的影响。事实正是如此,人有七情六欲,大多数人的情绪随外界的变化而变化,而人的情绪直接影响着工作质量和效率,这是每一位管理者都能亲身感受到的。可以说,关爱下属,实质上也是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重要的抓手。作为一名现代管理者要真正关爱每一位下属,使每一位下属能始终感受到组织的阳光雨露,能始终保持着高昂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各自的工作之中——不管自己遇到什么问题也不忍把情绪带到工作上。关爱下属不能不考虑职工的福利待遇,福利待遇要逐年有所提高,但也不能一味地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把提高福利待遇当作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唯一手段。实际上,人人均等地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一定程度上还有较大的负面作用。真正的关爱下属,更要从社会的、心理的因素等诸方面入手,比如,在职工遇到困难的时候,组织伸出了援助之手,哪怕是一句宽慰的话;在员工个人或家庭遇有大事、喜事的时候,组织送来了美好的祝愿。所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用真心,换真情,员工必然将极大的社会地位感和心理满足感转化为强大的工作动力,以此增强组织的凝聚力,提高战斗力。 (二)要着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是组织提高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试想,如果同事之间关系紧张,你看不惯我,我瞧不起你,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是一场争吵甚至大动干戈的导火线,这样的工作环境是何等的糟糕,谁还会将心事真正用在工作上?相反,如果同事之间关系融洽,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范本

公司员工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形象,推广特色的企业文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遵守公德 第二条公司员工必须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公司绝对不允许违背公德、违反法律的现象存在。 第三章爱岗敬业 第三条爱岗敬业:热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四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须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地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能,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 第五条服从领导: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与领导保持一致把工作做好,不与领导背道行事。 第六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特别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第四章团结协作 第七条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八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心,相互尊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倡导同事间密切和谐的关系。 第十条不拨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第十一条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第五章遵守纪律 第十二条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十三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下班时间不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聊天、听音乐、嬉闹、大声喧哗。 未经他人允许,不得翻阅他人文件、资料,动用他人物品。 第十五条工作时间要专心工作、精神振作、紧张有序,不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上班期间不在公司岗位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1)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是刑罚,在中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2)行政责任: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 1 / 12

行为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因为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填补性。 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三种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二罚。 取最严厉的处罚。 三种责任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宪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1、违反税务管 理行为①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②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 或其他会计资料 ③不按规定将会计处理方 法、软件、制度等报送备查 ④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 号报告税务机关 ⑤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 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逾期不改正,税务部门提请工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税务 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 损毁、买卖、伪造证件的 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设置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会计资料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5000元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 处50%-3倍罚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违法行为类表现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处罚 其他 责令限期 改正 通报罚款 2、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 纳税资料的 √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3、拒绝税务检查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 拒绝或阻挠税务检查 √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4、偷税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伪造、 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 以少缴或不缴税款 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①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1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 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 金 ②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 30% 单位罚金,责任人偷税罪论处判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多次逃税 以累计金额计。5年内因逃避税受 过行政处罚或被税务机关处罚二次 二次以上行为构成犯罪 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或不 不缴税 并处50%-5倍罚 款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 假计税依据 √ 并处5万元以下 罚款

组织行为学浅谈激励机制在企业中的运用.doc

浅谈激励机制在企业中的运用 摘要:行为是由动机引起的,而动机是由人的需要激发的,不同的激励因素,对于不同的人可能效果不同,如金钱可以激励某些人努力工作,而对另一部分人,工作成就就是最大的激励因素。管理者应该按需激励,首先就要承认并尽量满足员工的不同需要。根据员工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才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使员工保持旺盛的士气。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在使用激励理论时存在许多误区。本文通过分析激励理论提出一些实际可行的措施来帮助企业更科学的运用激励理论。 关键词:激励管理企业误区 激励机制是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激励机制的内涵就是构成这套制度的几个方面的要素。主包含:诱导因素集合、行为导向制度、行为幅度制度、行为时空制度、行为规划制度。 从管理的角度考虑,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的战略资源,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关键的因素,而激励是人力资源的重要内容,是现代管理中最重要、最基本,也是最困难的职能;是企业运用科学的手段,灵活的调动人的情感和积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融合,人们的个体差异越来越明显,个人的人格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员工是企业发展的根基,管理者应意识到员工的重要性,针对不同人格特征的员工配与不同的职业和激励政策,建立起适应企业特色、时代特点和员工需求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工作的满意度,使其充分的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其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然而,企业在运用激励理论仍存在许多误区。例如: 一,重金轻情,实效不明 毫无疑问,金钱奖励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方式,它可以在短期内迅速激起销售人员的斗志,快速提升销售业绩。然而部分企业比较信奉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于是金钱就被他们作为魔法棒,哪里需要就指向哪里。但是金钱激励并不一定总是企业最有效的激励方法。 二,重结果,而忽视过程 激励的执行过程对激励效果有极大影响,同样的激励运用不同方式发放就会起到截然不同的效果。有些企业老总认为,只要奖品,钱发到员工手里,激励完成了,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标准

鲁西农副产品在线交易平台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1、综述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维护和建立公司与客户的良好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使公司各部门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权责 公司员工是客户了解、认识、接受公司的直接渠道,员工的言谈举止、工作行为对公司的形象至关重要。此规范公司负责拟定、修改,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公司。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则 1、遵守国家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声誉。 2、光明正大,胸怀坦荡,做诚实、正直、信守诺言的人。 3、认真了解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制度并自觉遵守。 4、处处表现出高度的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将个人才华与团队的力量紧密结合起来,奉行集体奋斗的精神,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不断追求高效益。 5、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热爱本职工作,积极进取,培养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勤奋好学,力争达到尽善尽美的工作标准。 6、保守公司内部所有有关技术、经营、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资料、文

件、程序与数据的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爱护公司公物,节约使用物品,提高成本意识,反对资源浪费。 8、保护环境卫生,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整顿自己的办公环境。 9、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休息、用餐,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10、工作时间不得闲聊,不得网上交友,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图书报刊,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不做影响其他员工正常工作的事情。 11、严禁串岗,搬弄是非,扰乱工作次序。 12、任何时间不得在工作区域会见私人朋友,业务交流必须在会议室或洽谈室进行。 13、在工作场所及外出活动中要言行得体,仪态大方,服饰整洁,注意工作礼仪,着工服,佩戴工作胸卡上班,员工不准穿拖鞋,不准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男性员工不准留长发,女性员工不准穿超短裙。 14、对人对事应坦诚、公正、客观,与同事之间应和谐相处,互相帮助,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15、服从上级指挥,逐级请示汇报工作,一般不得超越。特殊情况应事先约定,并通知相关人员。 16、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主动协作,不得互相推诿。17、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不徇私情,不受贿,不做有损国格、有损公司形象声誉、有损人格之事,也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18、公司内部员工禁止谈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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