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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惠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黄明惠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黄明惠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明惠,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系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投资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明惠犯贪污罪,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明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不清楚;其所在企业是个人独资性质,不存在贪污问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依法接受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委托征收税款受托方是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不是黄明惠个人,按该协议从事的履行行为是一种劳务或服务性质,不具有管理职能,不是一种公权。企业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的劳务行为,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行为,对外由购销站承担民事责任。(2)黄明惠截留的税款很大部分用于购销站日常开支、购销站建房等,故对外承担责任的是购销站,单位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3)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民事债务承担连带,刑事上不存在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完全是一个独立主体,不能将民事上的连带责任等同于刑事责任。(4)受委托代征人与扣缴义务人是有区别的,代扣代缴人、代收代缴人义务是法定的,但受托代征人是依据双方委托关系,是履行合同的代征义务,如违反协议,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明惠个人独资经营的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依法接受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委托代征收生猪零售环节增值税,黄明惠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增值税税款后不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手段,将收取的增值税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2 808元截留侵吞,非法占为己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依法接受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委托代征收生猪零售环节增值税,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委托代征税款的行为,被告人黄明惠作为法定代表人代理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行使代征的权力,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黄明惠利用其在通安食品购销站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增值税税款后不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手段,截留并占有国家税款182 808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明惠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明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黄明惠退赔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十八万二千八百零八元整,发还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明惠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利用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黄明惠在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税款过程中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本案中的焦点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明惠侵吞国家税款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但其既不属

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又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贪污罪。目前刑法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明惠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具体认定的罪名问题上则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明惠的行为构成偷税罪(此案发生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故应适用偷税罪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刑法修正案(七)》修正前条文)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因此扣缴义务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法上的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收代缴义务人。而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已收税款”显然是针对代收代缴义务人而言的。本案中,黄明惠通过签订协议而负有代征、代缴税款的义务,符合逃税罪的主体特征。此外,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2年偷税解释》)中明确该类行为应以偷税罪来定罪处罚,故对黄明惠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明惠的行为构成侵占罪。黄明惠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生猪流通环节增值税时,只有代征税款的义务,没有相应处置的权力,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执行公务行为,不能等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鉴于黄明惠在受委托代征、代管税款时截留、侵吞税款,对其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明惠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是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税收征管包含征收和管理两个方面,属于公务范畴,黄明惠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税款,利用征收管理税收的职务便利侵吞税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明惠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而对黄明惠应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认为,被告人黄明惠受税务机关委托代为行使征收税款的权力,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代收税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具体理由如下:(贪污罪量刑标准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13137566.html,/a/20110701/13252.html)第一,认为被告人黄明惠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一,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黄明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首先找到黄明惠的行为所可能符合的犯罪构成群,然后归纳案件事实,进行相符性判断。其二,主张本案无罪的论据之一,是黄明惠侵占税款的行为只是违反了通安食品购销站与税务机关的协议,仅能按照协议约定追究黄明惠的违约责任,而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这种观点难以成立。虽然协议约定对违约者“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责任只是民事违约责任,当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到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时,不能排除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调整。(贪污罪立案标准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13137566.html,/a/20110905/52903.html)

第二,被告人黄明惠不符合偷税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前罪名)的主体身份,其行为不构成偷税罪。黄明惠与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约定,黄明惠是生猪零售环节增值税税款的代征人,而非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售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而税款代征人,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可见,税款代征人与税款扣缴义务人具有本质区别:首先,成立前提不同。代征人资格的取得,是源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委托;而扣缴义务人的资格的取得,是以法定义务为前提:其次,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别。代征人在法律地位上等同于受委托代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非税务工作人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并代表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税款时,应向缴付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具相应的完税凭证或交付税票,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旦向代征人交付税款,即视为已向税务机关履行了纳税义务;而扣缴义务人在法律地位上等同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并非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代扣、代缴的税款未上交税务机关前,仍然是税务机关征税的对象,税收征纳关系尚未终结。最后,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不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旦向代征人交付税款,即视为已向税务机关履行了纳税义务,代征人收缴的税款在法律权属上已属于国家财产,截留、侵占该款项,侵犯的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和代征职务的廉洁性;而扣缴义务人所代扣、代缴的税款未上交税务机关前,不能视为税务机关已经完成税收征纳,代扣代缴的款项还未转移为国家所有,侵吞、截留有关款项只是侵犯了税收征管秩序。至于《1992年偷税解释》中有关代征人不缴或少缴应收税款,以偷税罪论处的规定,是由于当时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贪污罪主体尚未有科学明晰的界定。但之后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已作明确规定,且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明确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情况下,以《1992年偷税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主张代征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不将代征的税款上缴的行为仅构成偷税罪的观点难以成立。这一结论,可以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规定代征人不缴或少缴应收税款可以偷税罪论处得以佐证。

第三,被告人黄明惠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税务机关并没有将国有财产委托给黄明惠保管,只是委托黄明惠代征税款。黄明惠在征收税款后,尚未交付税务机关前,税务机关并不知道已征收税款的存在,因而也谈不上要求退还的问题,因此黄明惠侵吞代为征收税款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四,被告人黄明惠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对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也就是说,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国有公司,租

赁国有公司以及临时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等人员。由上可见,该条规定的受委托是有特定含义的:首先,委托人对于委托事项必须有委托权限。无论是民事委托还是行政委托,如果委托人对委托事项没有委托权限,则不能成立委托。《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从事税务管理活动的范围为税务登}己、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所征税款的经营、管理依法由财政部门负责,不属于税务机关的权限范围,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委托他人(单位)对税款进行经营、管理。其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托,实质上属于民事委托,受托人受托从事的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是民商事行为,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委托法律关系。而代征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所从事的是代为征收税款的行政管理活动,在代征税款期间,代征人必须接受委托人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代征人与委托人的税务机关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行政委托关系。据此,代征人并未包括在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中,如果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对代征人定罪处罚,与代征人及其受委托从事的代征活动的本质特征不符,因而不能适用该法条。

第五,被告人黄明惠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私自截留、侵吞税款的行为,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定罪处罚。征税权是国家权力的当然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活动也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一种公务执行活动。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该规定不难分析,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代为征收相关税款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代表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是一种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从事公务的行为。本案中,黄明惠及其经营的食品站在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接受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代征税款的委托之后,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的代征生猪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行为,属于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税收征管权,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活动”。黄明惠在从事代征税款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黄明惠在受委托代征税款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代征税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截留、侵吞代征的税款,不但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代征税款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构成贪污罪。

综上,本案被告人黄明惠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职务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贪污罪对其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2

街道社区专职工作人者日常行为规范为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升社区工作人员自身形象,引导社工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有效推动社区和谐发展,特制定社区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社区工作者接待居民群众总的要求是:微笑多给一点、语气柔和一点、脑筋灵活一点、动作更快一点、环节再少一点、告知详细一点、度量再大一点、律己严格一点、效率更高一点。 第一条网格化管理规范 1、各社区科学合理划分若干个管理网格,明确一个社工联系一个责任片区,责任社工是分片包干区的第一责任人。 2、责任社工应定期深入片区了解社情民意,对联系户家庭必须做到“六清”,即家庭地址清、家庭人数清、家庭生活情况清、家庭特殊人员清、家庭具体困难清、家庭需求清。 3、责任社工在走访工作中应及时掌握居民需求和信息,居民群众有事反映要及时应答和反馈;居民群众有意见要及时回访;居民群众有困难要及时相助;居民群众家中有急事难事要及时到达;责任片区有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 4、责任社工对网格内的服务对象实行分类和动态管理,并充分发挥好“一片三长”作用。 5、认真记好“民情日志”。 第二条接待行为规范 1、接待办事群众要做到领导与群众一个样、生人与熟人一个样、

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 2、接待办事群众要主动起立,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静心,不得把个人情绪带到工作当中,闹情绪、耍态度。明确告知政策规定及相关问题处理的时限。记录详实,交代清楚。 3、当办事群众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顾全大局,不得与办事群众争吵,要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疑难问题及时向社区书记主任汇报。 4、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认真倾听,耐心解释。言辞谨慎,未吃透政策不随便表态。 5、群众来求助,虽与本社区无关,也同样热情接待,并尽力给予帮助。 6、社工之间要团结协作,要有一定的“补位意识”。 7、主动迎送,热情礼貌,谈吐文雅。 第三条服务用语规范 1、接待办事群众应主动招呼,使用“同志、先生、女士”等礼貌称呼和“您好、请坐、请问您办什么事情、我能帮您做什么、请您稍等、让您久等了”等礼貌用语。 2、受理业务时,应使用“请稍候”、“您还缺少хх材料,我现在把需提供的材料清单给您”、“根据хх规定,您的хх不能办理,请原谅”、“社区受理盖章后,您还需要到хх机构办理”、“很抱歉,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您慢走,再见”等文明用语。

税务管理制度57429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结合股份及下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遵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税务管理架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执行,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配置设置要求如下: (一)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对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与管理,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二)速传物流、象屿农产等二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行业公司税务管理具体工作。 (三)各单体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机构内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执行有关职责工作。 (四)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1.股份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 研究制定股份统一的税务管理制度及税务风险控制方案; 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股份行业公司及股份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 从税务管理与筹划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负责建立维护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行政法学2作业及答案

成绩: 行政法学(2) 形成性考核册 专业:11秋季法学本科 学号:1113001250146 姓名:张璐璐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 (请按照顺序打印,并左侧装订) 行政法学(2)作业1 一、单项选择题 1.性这个呢知道哦啊一起功能为标准,分为管制型、调整性和(C )行政指导 A.促进性 B.贸易性 C.教育性 D.个别性 2.行政指导制度试点行且影响最大的国家是(D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日本 3.行政指导的行为主体是(B) A.立法机关 B.行政主体、 C.行政相对方 D.司法机关 4.行政指导对于相对而言的后果是(A)

A.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B.具有法律强制力 C.部分具有法律强制力 D.无法律意义 5.下列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在于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是(A) A.回避制度 B.表明身份制度 C.时限、时效制度 D.简易程序制度 6.下列选项属于行政程序的是(D) A.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时所作训的程序 B.行者功能相对方的行为过程的总和 C.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过程的总和 D.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过程的总和 7.第一次确立我国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是(C) A.专利法 B.环境保护法 C.行政处罚法 D.行政诉讼法 8.(A)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力、进行行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 A.行政程序 B.行政程序法 C.行政方式 D.行政制度 9.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时,要说明作出决定的实施原因和法律依据,这是行政程序的(C)制度。 A.辩论 B.通知 C.说明理由 D.资讯公开 10.对所有相对方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给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同等的辩论机会,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C)原则 A.程序法定原则 B.相对方参与原则 C.程序公正原则 D.效率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一般认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A.程序法定原则 B.相对方参与原则 C.效率原则 D.科学原则 2.下列属于管制性行政指导的是(BC) A.抑制物价飞涨

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习题与答案

1、《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 )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A.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B.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C.上下级之间的业务往来 D.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 正确答案:A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 )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A.全部 B.一般存款 C.基本存款 D.临时存款 正确答案:A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 )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 A.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 B.到公安户藉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登记 C.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咨询 D.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正确答案:A 4、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 A.大义灭亲 B.申请回避

D.秉公执法 正确答案:B 5、某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对从事建材生产的个体业主黄某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从( )扣缴税款。 A.黄某挂靠的建材公司开设帐户中的存款 B.黄某老婆的存款 C.黄某的储蓄存款 D.黄某儿子的存款 正确答案:C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 )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A.办理纳税申报 B.滞纳税款 C.缴纳税款 D.计提税款 正确答案:B 7、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 A.清单和收据 B.清单 C.收据 D.发票 正确答案:B

某公司员工行为管理准则

第一章企业文化 1.1 企业使命 弘扬中华饮食文化; 为消费者提供高雅的沟通及交流环境; 铸就百年恒通; 不断将企业规模扩大,并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增纳税金,解决更多下岗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 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做贡献; 通过培训与晋升,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社会培养人才,同时改善员工及家人的生活质量。 1.2 企业精神: 待人以诚,执事以信 1.3 企业文化内涵: 员工为本:我们尊重并培养员工,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为员工提供发展的空间与平台;企业鼓励各级人员之间坦城、公开的沟通; 顾客为尊:客人永远是对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使宾客满意。并要求部门的管理人员直接面对宾客沟通,了解宾客需求,提供超值服务,营造浓郁的文化氛围,使宾客感受到如家般的温暖; 恪守本职:我们以向宾客提供最好的食品、最好的服务、最好的环境为目的,爱岗敬业,实现自身的价值; 发展目标: 一二三:员工利益第一,顾客利益第二,企业利益第三; 在恒通的发展历程中,充分展现了恒通企业文化的无尽魅力,体现了恒通企业独特的经营理念与文化品位,涵概了企业成功的真谛所在,您真正领会并付诸于行动中去,会潜移默化提升自身的素质,定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没有理念的员工就没有灵魂 没有理念的企业就没有生机 没有理念的事业就没有成功 1.4 质量方针: 用心服务,让顾客满意,努力成为本地区服务行业的卓越典范。 1.5 三大经营战略 三大经营战略之一 差别经营战略——打造品牌 之一,差别就是有别于别人,而独具特色。它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是自身实力的一种体现。 之二,差别经营战略就是在经营上打造和提升具有恒通美食特色的服务和产品,进而推出自己品牌。差别经营是途径,打造品牌是目标。 之三,差别经营要坚持你无我有、你有我优、你优我特;特色需要挖掘、需要磨砺、需要创新。 之四,没有特色的产品就没有市场,没有特色的企业就没有生机。 三大经营战略之二 员工满意战略——员工第一 之一,没有“员工第一”的理念,就不能实现“宾客至上”的目标。通过实施员工满意战略,全面落实

(完整word版)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人员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指导下,在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自觉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社区工作人员要接受党员、居民的工作询问,并做出答复。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业务技能、文化知识等,参加街道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教育的培训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任职以后,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培训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两委成员主要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培训,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以及街道的各职能科室进行培训。 第八条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培训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各级党组织关于城乡统筹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等; (二)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服务意识、街道规范、廉政规定等; (三)基本知识培训,包括党建基本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城乡统筹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第四章请休假与考勤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实行书面报批制度。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休)假1天以内须报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并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由社区权责领导人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报经街道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社区两委人员在3年任职期内,每年可享受5天的正常休假,连续工龄每超过1年,增加1天假期,累计不超过15天。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工作站人员休假按街办聘用人员休假执行。请(休)假到期后及时销假。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休)假实行备案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群众公开,并报街道党政办和社事科备案。每半年进行民主测评时,在党员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条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每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社事科备案,以此作为评定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依据之

财务人员行为规范新版

精品文档财务人员工作守则

财务人员行为规范 遵纪守法: 财务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税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规范会计行为。 及时准确: 财务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反映会计的原始记录,不做假账,确保提供会计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公允、及时地判断和反映企业各项经济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做好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工作。 精准核算: 财务人员应依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杜绝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活动;认真履行职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促进企业良性经营。 加强监督 财务人员应努力钻研会计业务知识,掌握会计法规、政策、制度和操作规范,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必要的开支;强化财务风险意识,加强监督、精打细算、合理安排,防范和规避财务风险。 秉公办事: 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做到勤勉尽责,客观诚信和廉洁自律。加强政治学习、严格要求自己,模范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增强法律意识,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提高技能: 财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应通过学习和参加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不断优化本职工作。 参与管理 财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不断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决策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所在地区业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严格保密 财务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任何情况下不得与直属上司以外的人谈论财务事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和违法使用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哪几类

可诉的行政行为包括哪几类 2008-08-15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如下几类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1)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以答复的行为;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与确定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结合我国行政行为通说的定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行政行为的所有特征只有加上可诉性的外衣才进入到我们要研究的领域,具体而言可诉性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才有权利救济的必要性,才有司法审查的可能性。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性行为,但由于它只是一种建议性质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行政指导行为就不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借行政指导之名行行政强制之实,那么这种行政指导就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力,也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 二是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我国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社区工作人员考核制度

为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评估渔农村新社区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现对工作人员的合理使用,并为工作人员奖惩、培训等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需要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一系列的考核!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社区工作人员考核制度篇1一、考核原则和范围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范围为全镇渔农村新社区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一)考核内容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采用综合考评、平时考核相结合,综合考评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是指工作人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是指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能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法违纪问题。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镇党委、政府、社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出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

镇党委、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能达到任职的要求,工作积极,能够完成或者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方面基本达到现任职务的要求,组织纪律性一般,对工作尚能负责,基本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方面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组织纪律性差,缺乏工作责任心,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综合考评考核采用纵向考核与横向测评、群众评议与领导班子赋分和党委审定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其基本程序为:1、一般工作人员(1)个人总结。 每个工作人员按本岗位职责和考核要求,对年度内本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基本表现写出书面小结,并填写《社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总结时,要重点说明工作成绩,并实事求是地剖析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改进的办法和努力的方向。 (2)个人述职,群众测评(30%)。 召开由社区、村“两委会成员、社区党员小组长、市、区、镇党代表、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评议会,由全体社区工作人员在大会上进行述职,然后对全体被考核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3)社区主要领导考核(30%)。 由社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在社区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表现的

办税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克拉玛依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岗前准备规范 规范要求:遵守工作时间提前检查准备 (一)严格考勤制度,按照规定时间上岗,不迟到,不早退。 (二)加强岗前业务学习交流,每天对外办公前安排适量的内部交流学习时间。 (三)提前整理准备好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纸笔等各类办公用品。 (四)检查电脑、打印机等工作设备是否运行正常,纳税人办税需要的设施及用品是否补充完备。 (五)调整好个人情绪,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进入岗位工作。 (六)上岗工作期间应将手机调至振动状态,以避免影响工作环境。 二、服务用语规范 规范要求:文明友善亲切热诚清晰准确 (一)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二)在提供办税服务时一般情况下应讲普通话,言语表达清晰,内容准确规范,语气柔和中肯。 (三)规范用语范例: 1.电话规范用语范例 ——接电话时说:“您好!这里是×××地税局,请问有什么事可以帮您?” ——来电找人时说:“好的,请稍等,我叫××来听电话。”

——对方要找的人不在时说:“×××同志有事暂时不在,请问有什么事可以帮您转达吗?”或者“请您待会儿再来电话好吗?” ——向外拨打电话时说:“您好!我是×××地税局的×××,麻烦您请×××(职务)接电话。” ——通话结束时说:“再见!” 2.办税规范用语范例 ——纳税人上门办税时要主动问候:“您好!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 ——纳税人询问时回答:“请您到×××窗口办理。”或者“我给您解释一下。” ——受理办税资料时应说:“请您提供身份证、……申请表……等资料,谢谢!”或者“您要办理……业务的资料已收齐,按照……规定,我们会在……天给您答复,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以便我们及时通知。谢谢!” ——纳税人填错报表时应说:“很抱歉,您的报表填错了,应该……,麻烦你重新填一下。” ——纳税人办税资料不齐时应说:“很抱歉,您的资料不齐,请复核一下,还需补充这些资料……请您补齐资料再来。谢谢!” ——电脑故障或工作繁忙时应说:“很抱歉,电脑出现故障,现正在检修,请稍等。”或者“很抱歉,电脑故障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检修,请留下您的联系电话,我们处理好后会尽快通知您。” ——纳税人有疑问时应说:“也许刚才我说的不够清楚,请您听我再解释一下。” ——纳税人情绪较激动发生争议分歧时应说:“请别着急,慢慢讲。让我们一起想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或者“如果我们有哪里做得不好的,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赔偿的特征 因行政主体而引起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因行政行为而引起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因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 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因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 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检查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税法 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税务检查 ● 详细描述: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了解)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重点:税务检查的权利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 人代扣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但 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进行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 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其他: (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

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时,应当开付罚没凭证;未开付罚没凭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例题: 1.下列关于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A.到纳税人的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B.将纳税人当年或以往年度的账簿、凭证、报表、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须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C.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D.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查询案件涉嫌人 员的储蓄存款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能到纳税人住所检査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A选项错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要开具淸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故B选项错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D选项的批准级别有误。 2.下列关于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A.纳税税人的住所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 B.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C.到车站检查纳税人托运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 D.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凭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查询案件涉嫌人 员的储蓄存款 正确答案:B,C

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一、十个修养 1 心胸开阔,能容纳不同意见。 2 谦虚好学,能及时接纳新观念。 3 平等待人,能尊重下属的个性和价值。 4 诲人不倦,能耐心教导下属。 5 心地坦荡,行为光明磊落。 6 言行礼貌,能微笑常在。 7 守弱处低,能严于责己。 8 克己奉公,能以大局为重。 9 知恩感恩,有高度责任心。 10 宠辱不惊,能克志克行。 二、十个规范 1 完整理解自己的岗位工作标准,保证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全面履行落实。 2 完整准确界定下属的工作标准,及时为下属的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3 充分理解认同同级同事的工作价值,及时回应兄弟部门的工作请求和上级领 导的工作协调安排。 4 向下沟通保证决策内容都能与下属达成基本共识。 5 向上及时汇报反馈,保证上级领导全面准确把握组织运行状况信息。 6 通过目标实现管理,目标标准和目标措施同时确立认同。 7 定期跟踪下属工作过程,对下属的工作失误承担主要责任。 8 定期量化考核下属工作,公正评价下属工作绩效。 9 准确把握下属的优点和长处,及时奖励下属。 10 时刻牢记组织目标和发展战略,定期向上级领导提交组织发展建议报告。 三、十个守则 1 不越级授权,不越级指挥。 2 不越级报告,可越级申诉。 3 不冲动骂人,贬损下属的人格和价值。

4 不假公济私,侵占企业组织的利益。 5 不说有损企业形象和同事团结的话。 6 不阳奉阴违,无谓顺从讨好领导。 7 不和稀泥,不做是非不分的事。 8 不传小道消息,不信小道消息。 9 不议论同事和领导的人格人品。 10 不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主义。 四、十个表率 1 关心下属,下属疾苦想在前。 2 理解他人,他人利益放在前。 3 承担责任,险事难事冲在前。 4 遵纪守法,约束自我行在前。 5 克勤克俭,费用投入省在前。 6 信心十足,工作愉快笑在前。 7 礼貌待人,“请”和“抱歉”说在前。 8 遇到冲突,严于律己让在前。 9 读书学习,提升修养做在前。 10 注重形象,仪表仪容亮在前。 五、十个常思考 1 上级的指示要求常思考。 2 上级的期待希望常思考。 3 自己的工作目标常思考。 4 自己的工作职责常思考。 5 下属的困难问题常思考。 6 下属的发展需求常思考。 7 他人的不同意见常思考。 8 常用工作方式效率常思考。 9 他人的恩遇和帮助常思考。 10 社会赋予的责任常思考。

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_______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二、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 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 的准则。 三、医德规范如下: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 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 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四、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 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五、本中心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六、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七、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与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八、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意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九、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十、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 情况给予处分。 十一、本规范适用于本中心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的精神执行。

纳税服务投诉制度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下同)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负责受理、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服务投诉包括: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三)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第九条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服务忌语的; (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第十条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四)税务机关未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或者时限,公开相关税收事项和具体规定,未能为纳税人提供适当的查询服务的; (五)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纳税服务规范其他要求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6年10月1日) 目录 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 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公司员工行为准则

一、行为准则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团结合作 学习创新 热爱公司 豁达明理 二、基本要求 (一)的要求是遵纪守法: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生产的意识,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严格遵守公司的财经纪律,不贪污,不行贿受贿,不收受回扣和好处。 4.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或出卖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经济,技术,管理信息和情报,如有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二)员工诚实守信: 5.与人交往以诚相待,信守承诺,不欺骗别人. 6.反映情况事实求是,不捕风捉影,不搬弄是非,不散布谣言,不威胁和报复他人. (三)员工应有团结合作精神: 7.工作积极主动,相互配合,经常进行工作交流与沟通,认真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敢于承担责任。遇到问题遵循“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工作原则,不扯皮,不推诿。 8.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服从公司的调动和分配。 (四)员工应善于学习,勇于创新: 9.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本岗位专业知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教育。 10.发扬“学习才能进取,创造方为永恒”的双良精神,大胆创新,积极进取。(五)员工应热爱公司,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11.对公司忠诚,时刻关心公司的发展,积极为公司献计献策。乐于接受双良文化的熏陶,不断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12.时刻牢记员工个人形象是双良形象的代表,任何时候都不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不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第二职业。如有发现,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六)员工应豁达明理,做遵守社会公德的模范: 13.主动关心别人,热情帮助他人。尊敬师长,尊老爱幼,讲究家庭美德,努力营造和维护和谐的工作和家庭氛围。 14.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树立正气,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为人处事豁达,明理,不斤斤计较,不损人利己。 15.做到仪态端庄,衣着整洁得体,举止大方,不卑不亢,亲切自然,接待宾客讲究礼貌,热忱周到。 三、员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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