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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字[2017]5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政字〔2017〕5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市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以下简称复议应诉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重大制度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办理行政应诉、被复议、行政赔偿事项;

(三)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复议应诉工作;

(四)统计分析复议应诉案件情况;

(五)对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管理;

(六)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复议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后进入复议应诉工作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从事复议应诉工作且胜任现岗位的,可继续从事现工作。

第六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置接待室、听证室、案件审理室、调解和解室、档案室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为复议应诉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七条建立复议应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提出受理意见,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予以立案。行政复议受理日期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制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告知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

员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签发后,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经补正后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办理,行政复议受理日期为收到补正材料的日期;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四)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立案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逐级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发后,加盖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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