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学论文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法学论文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法学论文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法学论文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设计)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学生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21

学号

学习中心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工作单位

2014年 2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目录

摘要 (3)

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及所存在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2.3我国知识产权的执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2.4 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2.5 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关于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及司法工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 错误!未定义书签。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关键字:知识产权执法现状法律保护,

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1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a.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b.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c.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d.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e.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f.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明确各类权利的效力范围。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非物资形态的特殊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

a.版权和邻接权;

b.商标权;

c.产地标志权;

d.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e.专利权;

f.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权;

g.未泄露的信息专用权(商业秘密权);

h.许可合同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

1.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特征

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但对该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并不包容所有的侵权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表现出自己独有的基本特征:

(1).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或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公益的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主要表现为非法行使权利人的专有权,或非法利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如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实施他人的专利等,但有时也可表现为非法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如禁止作者正当署名、出版社丢失或毁损作品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等。

(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特征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所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表现出自有的基本特征:

a.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b.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

c.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d.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2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1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

目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全球各国的具体情况都不完全相同,所以,采取的具体保护方式也尽不相同,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民间保护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通过产权人、舆论等社会各界的力量来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一些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产权人会通过各种安全措施来对其进行保护,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

权的假冒、伪劣的作品或产品,通过消费者自己分辩和抵制来进行保护。这种方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上,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但实际上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和侵权方式,民间保护方式往往显得很无奈。

(2)、行政保护方式

目前,全球各国主要都采取各种行政保护方式来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通过设立一个具有专门职能部门或是由多个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联合起来来打击侵权行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这种方式,适合全面、普遍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具有显著效果。但是这种保护方式要依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制的健全程度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和有效性,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府部门行政职能配置的影响比较大。

(3)、司法保护方式

通过司法机关来对各种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这种保护方式相对行政保护方式来说,在保护的层次上和严厉性上都更有高度。但是司法保护方式同样也需要有健全、科学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和一个国家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有着密切的联系。

(4)、进行国际合作通过实行互惠原则、签订双边保护协定、订立国际公约或建立国际联盟等合作方式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

2.2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及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从以上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上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1)、法律体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没有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系统有机整体,基本上还是是各行其是的专门法,谈不上是一部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某些行业、专业领域方面,甚至连专门法都没有,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比如,数据库保护等方面,法律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空白。

(2)、立法的标准合理性问题

我国相关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使得许多侵权行为大行其道,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在这些方面受到的侵犯的保护条文却一片空白。如目前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等的新闻报道来充实页面内容,以增加点击率,而这些网站所转载的文章、图片,很多网站都没

有取得著作授权,也没有支付版权费用。在我国相关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中,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相关规定还是一片空白,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付费问题和标准也没有进行明确,使得在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罚时,法律依据不足。这些问题突显立法工作的滞后性,也体现出相关法律在制定时前瞻性严重不足。但有些近期出台的保护标准却超出了我国现价段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国情脱节。如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 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却超过了电子软件行业较为发达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虽然这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没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使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受到国际上的指责。

2.3知识产权的执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中,普遍存在着执法不力的现象。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收到了很大的成效,但实际上,这些成效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侵权行为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着,而且十分猖獗,这明说我国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政执法还缺乏力度。我国目前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保护模式,从实践中可以看出,采用行政保护这一保护层次,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方面是体现在国家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能划分不明确、带经济性的行政行为、不同职能部门之的协作关系不通畅。另一方面,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行政执法权限过大的问题。而正由于行政执法权限过大,有时会导致行政执法代替司法维权,模糊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造成了以罚代罪、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

(1)、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到行政执法

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虑,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急功近利,很多地方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认为只要能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就行,反正地方利益不受损,不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非法营利者也采取保护措施,甚至在政策上大开绿灯。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通过政府施压,限制本地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而对外地打击违法侵权行为的行动采取不配合,不参与的政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给违法侵权行为酿造了良好的滋生环境,使之蓬勃发展,四处泛滥。

(2)、执法人员立场不坚定,违背执法精神

有的地方由于执法环境比较恶劣,使部分执法人员放弃了执法立场,背离了职业道德,工作起来人浮于事,执法起来怕得罪人,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开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与违法者相安无事。这种现象导致了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有发生。

(3)、利益驱动执法也是造成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

在打击假冒伪劣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处在第一位,在查处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往往不按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因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着行政执法权限过大的问题。而正由于行政执法权限过大,有时会导致行政执法代替司法维权,模糊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造成了以罚代罪、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出现问题后,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现行体制的不合理性和不健全性。使知识产权保护沦为一种利益工具,而真正的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并没有真正得到保护。

2.4知识产权的司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

(1)、司法工作程序和效率上存在一些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法律程序仍然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这些不合理的程序使一些正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没有能够得到及时保护,程序上的不科学、不合理往往延误了司法判决的时间,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司法程序存在不科学的地方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工作中,有一些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仍然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一些违法者利用司法程序上和司法效率上的漏洞,逃避了法律的打击。另外,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执法环境的恶劣、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都造成了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

(2)、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

司法不公的现象在我国还普遍存在着,从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司法公正问题还非常严峻。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缺失、部门利益驱动、司法人员腐败等原因都可以造成司法不公,司法结构、法制结构和地方公共政策的不协调,也使得司法不公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司法不公,既使知识产权人对依法维权丧失信心,使侵权行为更加猖獗,也给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恶性循环。

(3)、司法人员专业素质、职业道德较低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有些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相对低下,有的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有的对相关法律不熟悉,不能正确把握立法精神,或是不能透彻理解法律条文,在进行司法裁定的时候,出现了一些不公正的判决,这也严重影响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这既影响到了法律的公正性,又影响到维权者的信心。

2.5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权利人自身观念的影响,也导致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受传统思想影响,有一些知识产权人还存在着“宁可吃亏,不吃官私”的陈旧想法,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只要不影响到自己的生存,就不闻不问,有的则是通过其他渠道谋求与侵权者达成某种妥协。而有一些权利人,虽然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对依法维权认识不足,存在着担忧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低、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心理,主动放弃了依法维权途径,这也使得侵权者愈加猖狂。

3关于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议

3.1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

(1)、明确立法思想

明确立法思想,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加健全、科学要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能和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相适应,做到结合国情与时俱进。

(2)、健全法律体系

健全法律体系,使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能够与时俱进对现行法律中不适应时势发展的,该修的修,该补的要补,该创新的也要及时创新。上面已经指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无法适应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存在着滞后性,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和世界经济在全球化日趋明显的今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明显跟不上新形势新技术的发展。首先,对于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些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条文进行修改,使现行法律更加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对于一些新出现的知识产权,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里存在的空白,也应该尽快通过增补法律或者是另立法律,尽快把这些产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行列。

3.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及司法工作

(1)、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

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保护力度,就必须进行体制改革。从我国目前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来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保护模式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弊端。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应需明确行政执法和司法维权的界限,科学地设置行政执法机构,明确其职能,减少带经济利益性的行政行为,同时协调好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体制改革,解决执法单位的利益驱动、地方保护主义普遍存在的问题,(2)、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面对我国不断膨胀的行政权,应当进行适当限制。现在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予以制止,是否能合理分工,将知识产权保护延伸到生产领域及源头上,而不仅只停留在事后处罚上。针对行政机关不愿移送案件的情况,法律应做出强制性规定

(3) 、要加大司法打击力度,要提高司法工作专业水平

由于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要件中,专业技术性较强,因此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要求也比较高,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该进行一些内部人员调整,配备一些专业的司法人员,也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司法经验,积极探索“专家证人”制度,开庭时由原、被告双方各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就双方诉争的专业技术问题说明、质证、辩论,从而让法官对技术问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保证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要件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保证案件判决的正确性,维护司法公正。

(4) 、司法工作效率

对于一些法律程序存在不合理、延误时间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的,地方司法机关要及时反映,促进立法工作,使知识产权法律保证能够得到及时的实施;同时,要和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官密切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理顺双方的关系,共同提高工作的质

量和效率。

(5)、进行司法机构改革

要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保证司法公正性、准确性,必须对司法机构进行一些改革,比如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庭,使司法保护更加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个人认为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是适合我国当前现状,是现代司法的趋势,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3.3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日俱增,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和保护水平成为衡量其综合国力和持续发展力的集中体现。②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首先要提高主观认识。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必须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提高权益所有者和社会各界对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应该通过法律宣传、普及来提高,使之对依法维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取法律保护的措施。因此,只有通过广泛普及和深入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从高度上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民族创新力,就是保护和促进社会的生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证。

尽管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但是,只要通过不断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传宣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对不合理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我们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会得到加强,这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3.4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1、司法工作程序和效率上存在一些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法律程序仍然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这些不合理的程序使一些正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没有能够得到及时保护,程序上的不科学、不合理往往延误了司法判决的时间,造成司法效率低下。司法程序存在不科学的地方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工作中,有一些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仍然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一些违法者利用司法程序上和司法效率上的漏洞,逃避了法律的打击。另外,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执法环境的恶劣、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都造成了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

2、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

司法不公的现象在我国还普遍存在着,从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司法公正问题还非常严峻。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缺失、部门利益驱动、司法人员腐败等原因都可以造成司法不公,司法结构、法制结构和地方公共政策的不协调,也使得司法不公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司法不公,既使知识产权人对依法维权丧失信心,使侵权行为更加猖獗,也给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恶性循环。

3、司法人员专业素质、职业道德较低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有些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相对低下,有的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有的对相关法律不熟悉,不能正确把握立法精神,或是不能透彻理解法律条文,在进行司法裁定的时候,出现了一些不公正的判决,这也严重影响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这既影响到了法律的公正性,又影响到维权者的信心。

结论

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通过法律的保护,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知识产权的权利所有人,能够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许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能够被买卖或转让。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补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和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此,我们要继续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同时,随着国家各项重要举措的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财产权解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

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

4、黄勤南:《知识产权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

5、李朝晖:《深圳法治报》,2001年9月7日

6、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7、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1994年6月

8、吴永臻:《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

年第2期。

9、侯晓霞:《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1999年第2期。

11、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12、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13、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正大印书馆1980年版,第296页。

14、刘剑文:《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003年坂,第289页

15、夏淑华:《商标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坂,第246页。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

知识产权重要性及使用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 经济管理学院 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张晶晶3013 指导老师:杨光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摘要: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和保护措施也是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的。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在很早以前就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需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正文: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人的合法物质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鼓励人们创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成为创新型国家。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时期,就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实在在的把保护工作做出成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doc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 大家好,我是xx大学的一名大二的学生,我叫xxx,xxx族,很高兴今天可以来到xxx大学,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是人们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10 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商标和专利,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是在17世纪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形成和逐渐完备的。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缺陷,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起步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相应的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还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在短短的20年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顿博士曾指出:“在知识产权历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具有专业知识的审判员,及时、准确地审结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保证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批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地处高科技开发区的地区,也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技术合同案件。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都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此外,我国在行政方面也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地相继建立、健全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了行政执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利益法学家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指出:“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各方利益… ”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定权利的确定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权利限制。但对独占权的保护过度,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限制公众对技术的使用,享有独占垄断权的产权人没有竞争压力,不会努力地进行技术开发,最终不利于社会进步。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过多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或者强化社会公众利益而侵害权利人权利的纠纷屡有发生。因此,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这就要求法学家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尽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有资料表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要成员国gdp的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70%是靠知识的投入,30%才是靠资源、资本、劳动力的投入。由于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需要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设计)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学生李佳泽Array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51 学号 w131104151017 学习中心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工作单位宽城法院 2017年 2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农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 月 1 日 关于论文(设计)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对:“成绩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网络教育学院将有权选取部分论文(设计)全文汇编成集或者在网上公开发布。如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完全认可,并同意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可以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设计)。 [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月 1 日 密级:(请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蕴含着人类创造力和智慧的结晶,需要有一定的科技文化和社会经济环境,而发明创造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激励了许多发明家、创作家刻苦钻研与创作,大大促进了我国的发明创造与文化事业的繁荣。由于中国建立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较西欧等发达国家晚许多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不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目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国外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随着我国加入WTO,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将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法律保护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经济自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96年提出以来,已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1997年联合国研究机构预测,未来30年内人类将逐步跨入知识经济时代。 一、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 产业为支柱的经济。它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显著区别是,它是一种智力经济,智力、知识、信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源源不断地创新,从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文学、艺术领域基于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初生的知识产权,如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权和派生的知识产权如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的建立是知识经济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基础。从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第一部专利法算起,世界上知识产权制度已有500多年历史;从1883年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算起,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也有100多年历史。时至今日,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国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发展经济的一种法律保障工具。正如西方国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一份报告中所指出的:“今天,各种形式的知识在经济过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无形资产投资的速度远快于有形资产的投资,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得更高报酬的工作,拥有更多知识的企业是市场中的赢家,拥有更多知识的国家有着更高的产出。”基于此,知识产权也随之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升值。世界贸易组织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并制定了要定期达到的国际统一保护标准。可见,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为知识财产的增长插上了法律的翅膀,为知识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的座标。在我国面临“入世”和知识经济到来的历史机遇之际,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才能振兴、发展、扶植拥有我国自已知识产权的民族工业,才能真正赢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并在世界经济融为一体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并参加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的公约和条约。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如国家专利局、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和国家版权局,人民法院内亦有不少地区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查处了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

知识产权论文(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的全过程。【关键词】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纵观我国近30年的技术发展,有这样一个显著的特征:我国主要产业部门使用的主导技术基本上是把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非关键性创新的结果,也就是我们在对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严重不足,许多情况下采用了对引进技术与产品的仿制,如西药、精细化工产品95%以上依靠仿制,这种仿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未能较快的提高我们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导致我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然很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研究自主创新及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动力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自主创新的动力分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

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2006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15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

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运作的法律思考

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运作的法律思考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实现公民的财产权意义重大,它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为了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运作取得更好的效果,本文从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司法保护水平以及改善保护环境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找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有效运作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观念;完善运行机制;司法保护 法律的价值在于对人的有用性,有用性则体现在助益于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的实现和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价值也在于它的有用性,有用性的实现则在于法律制度的实践运作,唯有将文本上的法律贯彻实施到现实生活中,才能考察它的价值、实现对人的有用性。笔者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期知识产权保护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一、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良好实施,仅仅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良好的执法环境,而良好的执法环境则有赖于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的树立与弘扬。笔者认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应当是知识产权观念所应有内容,通过这些观念的树立与体行,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并应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知识产权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和保障人权、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秩序。 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我们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各级政府在树立知识产权观念过程中应当起到表率作用,要在实际工作中拒绝盗版、坚持使用正版;其次,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水平,树立竞争必须靠技术、靠创新、靠增加企业的品牌效应及提升企业产品诚信度的新观念。倡导各企业自觉抵制制造假产品、拒绝侵权盗版行为;最后,要进一步搞好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宣传和普及工作。我们要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观念,也应当在知识产权法律教育方面进行长期的投入,学校应通过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系、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产权科目等,把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灌输给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子们,让他们把这种理念带回到祖国各地、各行各业,以达到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的效果。

(公需课)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作业

2014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作业 说明: 初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1-8题; 中、高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7-10题; 所有学员均需按要求提交“公需课作业”。 作业提交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1.已经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冲突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种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处理;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 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2.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艺术形式,是一种主观概念性的东西.它需要一定的物理载体承载,也就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

知识产权法论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

在很早之前,我们由于年龄和阅历的不足,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是非常的浅显和不足,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和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经过这个学期的专业选修课的学习,我们对于知识产权法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这对于今后的人生有很大的帮助,不仅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更能明辨是非,防患于未然。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的立法渊源包括以下五点: ⒈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⒋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1、国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2、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则是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三)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一.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 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 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 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

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入世后过渡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勺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 看,也日趋复杂。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 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通过WTO勺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蒋志培)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 上传时间:2001-6-7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 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 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 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 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从而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例如,2003年我国“DVD”产品出口增速的大幅回落,显示其出口增长已呈减缓趋势。造成这一态势的主要原因是专利费的收取导致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出口竞争力减弱,直接阻碍了出口规模的扩大。 (二)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像“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自1985年以来,我国专利局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万件,其中向国外申请的不足4000件,这意味着99%的专利在中国以外地区可无偿使用。 (三)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标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是一种通行做法,以表明产品的生长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使用原产地标记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不法者假冒侵权杜绝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原产地标记应该是我国的强项,但我国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致使不能充分发挥原产地标记的功能。 (四)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

201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公需作业学习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课程心得体会

学习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课程心得体会 经过对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课程的网络参训,我自学了“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这门课程,使我加深了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了解。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相对比较系统的认识,并同时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我深深意识到,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扭转在国际知识产权战争中被动的局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作为一名从事土木工程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我觉得在工作中更应该从全局的角度,学好用好法律武器,保护好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二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 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五、“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1、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民族振兴的必要条件。 2、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 3、保护知识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一靠形成良好品牌,二靠研发优质产品。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才拥有竞争优势。 4、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一、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成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建立的。 在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中,直接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等。 (二)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

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