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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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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贸易术语

二.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三.贸易方式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六.国际货款的收付

七.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十.国际货物运输

贸易术语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向合同中具体订明。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中贸易术语及其他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产生及其性质与作用。

1. 贸易术语的产生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是同国际贸易的特点和国际运输,保险及通讯事业工具,装卸货物,投保货运险,报关,纳税人等手续,并需支付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各项费用,同时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还可能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有关这些事项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予以规定,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便采用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随着国际贸易和交通运输与通讯事业的发展,国际上采用的贸易术语也日渐增多,除传统的贸易术语,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贸易术语。2. 贸易术语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义务的专门用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例如,按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FOB)成交同按目的港船上交货条件(DES)成交,由于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就有很大区别,。在FOB条件下,买方要负责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承担货物越过的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卖方则负责按时把约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

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DES条件下,却由卖方负责派船将约定的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承担货物在目的港船上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则转由买方负担。

同时,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例如,按FOB价成交与按CIF 价成交,由于其价格构成因素不同,所以成交价应有区别,具体地说,前者不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而后者则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保险费,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FOB价应比CIF 价低。

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成交商品的价格,一般地说,凡使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工厂交货(EXW)和装运港船边交货(FAS)等,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都比较小,所以商品的售价就低,反之,凡使用进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目的港码头交货(DEQ)和完税后交货(DDP)等,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则比较大,这些因素,必然要反映到成交商品的价格上,所以,在进口国国内交货比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价格高,有时甚至高出很多,由于贸易术语体现出商品的价格构成,按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会表示出成交商品具有不同的价格,所以,有些人便把它当作单纯表示价格的用语,而称其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综上所述,足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别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我们必须从贸易术语的全部含义来现解它的性质,正是由于贸易术语具有这两方面性质,所以也有人称之为“价格一交货条件”(Pricre-Deliverde Terms).

3. 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且一些国际组织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模式。因此,买卖双方只需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须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包含哪些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它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起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并被子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理解和接受,从而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便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此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其中主要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ng Trade Definition).由于上述各项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运用范围较广,从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日益受到各国政府,贸易界和法律界的重视。例如,许多国家在立法中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同时在国际立法中,特别是在1980年制定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中得到充分的肯定。该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

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事力,因上,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及有关人士必须对国际上各种通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进行深入研究,以便在实际业务中权衡利弊,考虑取舍,对其作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释。

一<<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修订《通则》的原因及其意义

早在1936年,国际商会即收集了一引起贸易术语并作了解释,定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此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几经修订,现行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通则于1990年7月1日生效,国际商会修订《1980年通则》的主要原因是:

1. 为了适应电子资料交换程序(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

2. 为了适奕运输技术发展和运输方式变革的需要。

《1990年通则》的公布和生效,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重大发展,它不仅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1990年通则》的实施和推广,不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对国际贸易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二)《1990年通则》的变化及其主要特点

国际商会重新修订后公布的《1990年通则》其内容变化是比较大的,它将《1980年通则》中使用权的铁路交货/敞车交货(FOR/FOT)和启运机场交货(FOB Airport)合并到货交承运人(FCA)术语中,并新增了未完税交货(DDU)这一贸易术语,其它原来使用的贸易术语仍然保留。因此,在《1990年通则》中,包括13种贸易术语,此外,贸易术语的分类排列方法,贸易术语的国际电码的表示,贸易术语的适用范围,买卖双方义务划分的标准和单证的运用方面,也都有明显的变化。

《1990年通则》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 对各种贸易术语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排列方法

国际商会在《1990年通则》中,对其采用的14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排列各种贸易术语的顺序,即从工厂交货开始,一直排到完税后交货为止。而在《1990年通则》中,则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对各种贸易术语重新矛以分类排列,即将功赎罪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即原产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则采用此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此类术语。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此类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发生灭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D组(抵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在按目的地或目的的港交条件下成交,即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致目的的地国家所需要的费用和风险时,则选用此类术语。

上述这种新的分类排列方法具有明显的优点,它即便于理解,也容易记忆,为了便于查找和记忆各种贸易术语,使人一目了然,特将贸易术语的分类排列附表如下:

特将贸易术语的分类排列附表如下:

《1990通则》(INCOTERMS1990)

E组(Group E)

启运(Departure)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Group F)

主要运费未付(Main Carriage Unpaid)

(1)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2)FAS (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3)FOB (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Group C)

主要运费已付(Main Carriage Paid)

1.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2.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4.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组(Group D)

抵达(Arrival)

1. DAF(Deliverde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2. DES(Deliverde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3. DEQ(Deliverde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4. DDU(Deliverde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5.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2.对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

在《1980年通则》中,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即不是采取相互对应的规定办法,也没有予以标准化,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分别用10个项目列出,以利彼此对照检查,这就极大地便利了双方当事人对《通则》的使用。现将各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相到对应的10项义务,分别列表如下:

卖方义务买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

A4,交货 B4,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

子信息。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

子信息。

A9核查,包装及标记 B9,货物检验

A10,其它义务 B10,其它义务

3.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也可由相等的电子信息取代

为了适应EDI新的通讯技术在国际贸易中日益频繁运用的需要,国际商会在修订《通则》时规定,当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电子通讯方式联络时,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单证,可以由相等的电子信息取代,这是《1990

年通则》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二.《199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另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各国对其解释不一,从而影响到CIF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了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制订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计划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此后,在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上,双相继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称之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华沙-牛津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为那些按CIF 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是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用,在缺乏标准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约定采用此项通则,凡在CIF合同中订明采用《华沙-牛津规则》者,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应按此规则的规定办理,由于现代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因此,买卖双方在CIF合同中也可变更,修改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增添其它条款,当此规则的规定与CIF合同内容相抵触时,仍以合同规定为准。

《华沙-牛津规则》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为国际贸易中颇有影响国际贸易惯例,这因为此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不仅如此,其中某此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它合同,例如《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称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即以交单时间作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此项原则,虽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订的,但一般认为也可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它合同,可见《华沙一牛津规则》的制订和公布,不仅有利于买卖双方订立CIF合同而且也利于解决CIF合同履行当中出现的争议,当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一般都参照或引用此项规则的规定与解释来处理。

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早在1919年,美国有几个商业团即共同制定了有关对外贸易定义的统一解释,供从事对外贸易人员参考使用,后鉴于贸易和经或做法的演变,在1940年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要求对原有定议进行修改。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会理事会和全世界对外贸易理事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正式通过并采用了此项定义。并由全国对外贸易理事发行,此项定议,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该定义对E x Point of Oring FAS,FOB,C&F ,CIF 和Ex Dock 等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该定议把FOB分为六种类型。其中只有第五种,即指定的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才同国际贸易中一般通用的FOB的含义大体相同,而其余五种FOB的含义则完全不同,为了具体说明买卖双方在各种贸易术语下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修订本所列各种贸易术语之后,一般附有注解,这些注释,实际上是表明贸易术语定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为充分了解在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积压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应考虑定义本身,还应明了附加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注释。

三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

(一)对各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益增多,因此,道德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1.对FOB术语的解释

FOB术语的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Free on Board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ort lf Shipment)。此术语是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而方,按照《199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海运和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卖方的基本义务

1.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2. 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3. 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 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2. 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的一切风险。

3. 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

值得注意是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且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 该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这一点同欧洲,亚洲,非洲各国对FOB的解释和运用有很大的区别,对此特别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国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2.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

3. 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此外,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在FOB条件下,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如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买方不另外支付装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装货费由谁负担。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在洽租不定期船运输时,装货费不一定包括在租金中,如租金中没有包括装货费,则船方不负担装货费,在此情况下,装货费窨由买方抑或卖方负担,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即在FOB后加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FOB 的变形。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变形有下列几种:

1.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的班轮条件成交,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2.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按此条件成交,卖言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外,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的装货费用究竟由卖言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诘,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不多。

3.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合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4.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担,按一般惯例,如

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员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支付。

5. 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 and Trimmed)

当装到船上的货物,即要理舱双需平舱时,则就面时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和“平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和平舱的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和“平舱”字样者,则理舱和平舱的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 二)对CIR术语的解释

CFR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 and Freight(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按CFR术语成交,在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自装运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也就是说,主要运费已付,故卖言要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它同FOB术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用买方承担。在《199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货物通过海运和内河航运的情况下,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将货物交到货站,或者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条件下,使用CPI术语更为适宜。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加理进口结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值得清高意的是,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内险损失。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与产地证明,因为,若同现这类情部,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这是因为,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而在少场合,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年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意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肥市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CFR术语附加下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 CFR Liner Terms(即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 CFR Landed (即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 CFR Ex Tackle(即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吊起卸到船舶

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 CFR Ex ship’sHold(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上述CFR后面另例附加条件,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卸货费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尽管CFR同现变形,但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三)对CIF术语的解释

(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ort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按《1990年通则》的规定,CIF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要求卖方先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以及使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按CIF条件成交的较为普遍,为了正确运用CIF术语,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 必须认真核算运费

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那种不分销售地区,不分距离远近,都按同一价格出售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卖方核算运费时,主要应考虑下列因素:

(1)运输距离的远近,同一种货物,如运输距离不同,其运输费用的也必然有别,所以在按CIF条件成交时,应当核算运输成本,以体现地区差价。

(2)是否需要转船,一般地说,直达运输比中转船运输的费用低。所以按CIF条件成交时,不定期应考虑是否需要转船,如在成交量少而双无直达班轮运输的情况下,货物必须中途转船运输,这势必增加一笔转船的费用,此项费用,也应计入运输成本交考虑到货价中去在CIF条件下,不考虑转船与否,都按同一的价格出售这种不计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3) 运价变运的趋势,买卖双方按CIF条件成交时,在确定货价的同时,应考虑市场运价变动趋势以及各种附加费,把运价变动的风险打到货价中去,防止出现只顾成交,不顾运输和只管货价,不管动价的偏向。

2.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和保险是即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在CIF条件下,如上所述买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为了转嫁风险,本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但买方为了省事,在洽商交易时,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并商定保险费计入货价中,由于CIF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卖方必须约定条件自费办理保险,卖方为买方利益所进行的这种保险,纯属代办性质,如果事后发生承保损失,由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保险单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索赔到手,卖方概不负责。

3.必须明确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货费由何方负担

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运输,大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承运大宗货物,一般是不负担装卸费的,因此,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容易在卸货费由何方负责的总是上引起争议,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卸货费由谁负担的总是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买方不愿负担卸货费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 Terms(班轮条件)或Landed(卸到岸上)或Under Ship’ Tackle(船舶吊钩下交货)字样。

当卖方不愿负担卸货时,在商订合同时,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 ship’ Hold(舱底交货)字样。

上述CIF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如同CFR后列各种条件一样,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它并不影响交货

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4.必须搞好单证工作

按对CIF术语的传统解释,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负有向买主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的义务,买方则负有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在CIF条件下,买方是凭单据和付款对流的原则,因此,即使在卖方装船以后至交单这段时间内,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只要卖方提交的符合要求,买方就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而只能先付未赎单,然后凭所取得的有关单据向船方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追回损失,CIF交易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由此可见,装运单据在CIF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在发前实际工作中,应重视和搞好单证工作,当然,CIF是单据买卖说法,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而减轻卖方交货方面的责任,CIF的卖方,除应提交约定的装运单据外,还应保证交运约定的货物。

(四)对FCA术语的解释

FCA术语的中译名为货运承运人(。。。指定地点)其原文为Free Carri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lace)。此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言。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并办理了出口结关手续,就算履行了其交货义务。如果买方未指定确切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区或范围内选择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承运人,即包括实际履行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包括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按此术语成交,即使运输代理人拒绝接受承运人的责任,卖方也必须按买方指示,把货物交给运输代理人,如果卖方指示交给某一个人,例如一个非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当货物置于该人照管之下,就可认为卖方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FCA术语的适用范围最广,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这种贸易术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将发越来越大的作用。

为了便于人们使用这种重要的FCA术语,在《1990年通则》中,还对与此术语有关的“运输站”和“集装箱”的含义,也一并作了解释,按其解释,“运输站”系指铁路,货运站,集装箱站或码头,多用途货运站或类似的受货站。“集装箱”包括用来组合货物的任何设备。如各种类型的集装箱和/或托盘,托车,可转换车身,滚装设备,航空柜,并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按《1990年通则》的解释,FCA术语,不仅适用于当卖方通过把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以履行其交货义条的情况。且预期它也将适用于货物没有被按传统方式越过船舷交到船上的海上运输。若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把货物交到货站,显然,使用传统的FOB术语是不适合的,这是因为按FOB条件成交,自货实际上,卖方却无法控制货物或发出有关保管货物的任何指示,故船舷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在采用滚装,滚卸和集装箱运输条件情况下,不宜采用FOB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按FCA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主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

(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按FCA术语成交,本应由买方自行负担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并无订立动输合同的义务,但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如铁路或航空运输)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若拒绝,则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在FCA术语中,本来没有必要详细说明卖方应如何将货物交运人,然而,为了便于买卖双方采用F组术语中“重要的”FCA术语,《1990通则》在规定卖方的义务时,特决用较大的篇幅,对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航运,

空运多式联运及未指名运输方式交货的通常做法,也一并分别作了具体解释,详细了解不同运输方式和不同的情况下交货的具体做法及正确理解完成交货的含义,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和划清交接货物的责任。

(五)对CPT术语的解释

CPT术语中译名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原文为Carriage Paid to(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lace l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地至约定目的的运输合同,并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只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照管,即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如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中,通过铁路,公路,海过,空运,内河运输或这此方式之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合同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CPT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按此术语成交,卖方交货地点可以在出口国内陆任何装运地点,也可以在出口国沿江,沿海港口,不论在何外交货,卖方都要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

按CPT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1.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约定的地点,并给予买方磁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答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及装货费和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通常运费。

(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项费用及卸货费。

(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卸货费。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按CPT条件成交时,由于卖方要负担从装运地到约定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和能常运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运费,务必将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在核算运费时,应考虑运输距离的远近,通常运输路线和各种方式的收费情况或运价变越势以免对外盲目报价,出现偏高或偏低现象,关于CPT条件下的装卸费是否包括在动费中,以及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有关事项而产生的费用等,买卖双方均应事先予以明确。

在CPT条件下,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照管时起,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可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并防止买方故意拖延收领货物和风险转移的情况出现,按CPT条件成交,如由于买方未向卖方通知或未按时受领货物,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负担。

按CPT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一般应约定装运费和目的地,以便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如买方有权确定装货时间和(或)目的地时,买方应给予卖充分的通知,以利卖卖行交货义务,卖方将货交给承运人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利买方在指定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如果交货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卖方可在给定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外,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费,将货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如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则知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六)对CIP术语的解释

CIP术语的中译名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其原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lace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地运至约定目的地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因此,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仙物灭失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也即卖方除应订立运输合同和支付通常运费外,还应负责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此需提请买方

注意,按CIP条件成交,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

CIP术语的适用范围同CPT术语完全一样,它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按CIP术语成交,买卖双主的基本义务可概括划分如下: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2)支付除通常运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用。

(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按CIP条件成交时,由于卖方要负担货物从装运地至目的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对外报价时,应当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把将要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计到货价中去卖方核算成本和价格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以及运价和保险费率的变动趋势,发以防止对外盲目报价,买方对卖方的报价也应认真分析研究,切实做好比价工作,以免盲目成交。

应当指出,在CIP条件下,货物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虽由卖方负责,但仙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却由买方负担,由此可见,卖方是为买方的利益代办保险,卖方之所以自费车理保险则是在为货物的售价中包括保险费,卖方之所以自费办理保险则是因为货物的售价中包括保险费,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只按约定的险别投保,如未约定险别,卖方也按惯例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基础上加成10%投保。如有可能,卖方应按全同货币投保,按CIP条件成交,是否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及民变险,由买方决定,卖方并无加保此险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加保,卖方应予办理,不过,加保此险的费用,如事先未约定计入售价中,同应由买主另行负担。

上述解释表明,CIP等于CPT加保险费,或者等于FCA加运费和保险费。CIP与CIF这两种术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其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都应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运费与保险费,面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都属装运地交货,其合同性质都为装运合同,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这两种术语的不同之外,主要是适和范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其中包括多式联运,此外,在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二.对其它贸易术语的解释

1. 对EXW术语的解释

根据《1990年通则》的规定,E组唯一的术语是EXW(即工厂交货,其原文为Ex Works(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lace)工厂交货,是指卖方类其所交仙义务。按此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即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也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除另有约定外,买方应承担处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贸易术语。

工厂交货,本属按国内贸易的办法进行交货,但也可用于国际贸易,特别是陆地接壤国家之间。应用得比较普遍,工厂交货的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

交易双方按工厂交货条件成交,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不是卖方负责,而由买方承蝗,在此情况下,买方须了解出口国家的政府当避是否接受一个不往在该国的当事人或其代表在该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以免蒙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货物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应使用这一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

2. 对FAS术语的解释

FAS术语的中译名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其原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把货物送到装运港码头船边。即船舶吊钩所及之处,以便用纲轮上

吊钩,将货物吊到船上。

按装运船边交货条件成交,买卖双方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船边为界,货物交至船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可能包括驳运费用和驳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风险损失。概由卖方负担,当货物有效地交到船边后,费用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的情况下,不应使用这一术语。

FAS术语的适用范围,包括海运或内河航运,按装运港船边交货条件成交,卖方只负责按规定把货物交到船边,而无办理化物出口手续的责任,买方则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但是,如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一货物出口结关手续,但是,如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在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卖方也可夫助办理,关于这问题,除上述一般解释外,各国的惯例并一致,如有些国家规定,卖方应协助取得出口许可证,也有个别国家规定,应由卖方取得出口许可证,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应予注意。

3. 对DAF术语的解释

DAF术语的中译名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其原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lace)。按DAF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办理仙物出口结关手续,备妥货物后,将出售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履行其交货义务,在此术语下,买卖双方费用风险的划分,以边境交货地点为介,卖方承担货交买方处置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则承担交货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风险。

DAF术语主要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用其它作任何运输方式。

根据《1990年通则》的规定,买卖双方按边境交货条件成交时,“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为了明确交货责任和避免履约当中引起争议,买卖双方事先准确地规定边境产货的具体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假如在边境上被指定的交货地的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的话,则卖方可以指定交货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

此外,按DAF条件成交,在边境交货后,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如买方要增长卖方提供办理保险所必要的信息时,卖方应予以提供。

对DES术语的解释

DES术语的中译名为目的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Delivered Ex Ship(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按DES 术语成交,卖方应将其出售的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并在船上交货,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目的港船上办理交接手续为界,卖方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交由买方处置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同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上述内容表明,这一术语同CIF术语存在原同差辊,具全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第一,交货地点不同,即CIF 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而DES是目的港船上交货。第二,风险划分不同,即在CIF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第三,交货方式不同,CIF属象征性交仙,而DES属实际交货,第四,费用负担不同,即在CIF条件下,卖方则须负担货物运抵目的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由于有些人不了解这些差别,故将CIF误称为“到岸价”。

DES术语的适用范围和CIF术语一样,也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采用DES术语时,卖虽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因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故卖方必须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转嫁这方面的风险,可见,卖方及时办理货运保险是关系到其自身利益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卖方投保地,应根据船舶所驶航线的风险程度和货物特性,投保适当的险别。

按DES条件成交,因同卖方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或派船送货,故卖方应将船舶预期到达时间通知买方,发便买方做好受领货物的准备,如买方有权确这交货时间和受领货物的地点时,他也应当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发利货物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如买方未按规定给予通知,或未按时受领货物,则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对DEQ术语的解释

DEQ术语的中译名为目的港码头交货,其原文为Delivered Ex Qua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一般由卖方在约定目的港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支付关税,损税及其它有关费用,将船上货物卸到码头上并交付买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买方则承担卖方在目

的港码头交货后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

采用DEQ术语时,驵常在DEQ后加注“Duty Paid “(关税已付)字样,但是,如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并支付关税,同在DEQ后应加注“Duty Unpaid”(关税未付)一词不达意,引外,合同当事人要求排除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征收的某项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加注“Delivered Ex Quay v. A.T.Unpaid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 ( 目的港码头交货,增值税款付)DEQ术语如同DES术语一样,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按DEQ条件成交时,卖方应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如卖方不能直接邓得进许可证,在费用和风险由卖方负担的情况下,卖方可要求买方协助,以间接取得这些证件,如卖方汉有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采用DEQ术语。

对DDU术语的解释

DDU术语的中译名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Deliverde Duty Unpaid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lace of destination)。它是国际商会在《1990年通则》中新增加的一种贸易术语,采用此术语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它官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则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但如果当事人希望卖方承担货物进口时应支付某项费用(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订明“Delivered Duty Unpaiid,VAT. Paid(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增值税已付、、、指定目的地)

DDU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一般地说,外国公司在许多国家不仅很难得到进口许可证,而且也很难获得关税及增值税等税捐的减免。而采用未完税交货术语,则免除了卖方这些义务,当卖方在目的地国家准备交货,而且办理进口结关和支付关税的情况下,可使用此术语,例如,欧洲共同市场各国货物进口结关一般不会遇到什么困难,故使用此术语非常合适,但是,对办理进口结关困难和费时的国家,卖方在结关以后承担交货义务可能会遇到风险,尽管按此术语成交,买方应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风险,但对那引起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困难的国家,卖方最好还是不要采用DDU术语。

7.对DDP术语的解释

DDP术语的Delivered Duty Paid(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lace destination)的缩写,其中译名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按此术语成交,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并交付买支配,以履行其交货义务,此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以前的所有责任,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关税,损税,有产交货的其它费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的风险以及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手续的费用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结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如果当事希望排队卖方承担货物进口应支付的某此费(如增值税)的义务,则应明确规定:“Delivered Duty Paid,VAT。unpaid(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lace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

DDp术语,如同DDU术语一样,它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按DDP术语成交,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也可以在卖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要求买方协助,以间接取得这睦证件,如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就不应当采用DDP术语。

第四节贸易术语的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合一地采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地成交,提高经济效益和顺利履行合同,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买卖双主都希望采用对自身有利的贸易术语成交。由于贸易术语涉及买卖双方的利害得失,故洽商交易时,彼此应就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取得一致意见,并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

一.选用贸易术语需要考虑的因素

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为了采用适当的贸易术语,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其中主要有下列几点:

1. 体现平等互利和双方自愿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中,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从方便贸易和促进成交出发,在

彼此自愿的基础上商订,不宜强加于人,一般地说,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情况下,是否按带保险的条件成交,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原则上应着重买方的意见,由买方选择。

2. 考虑运输条件

《1990运输条件》对每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何种运输方式,都分别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买卖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首先应考虑采用何种运输方式,此外,买卖双方还应考虑本身的运输力量以及安排运输有无困难。在本身有足够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的情况下,可争取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进口,按CIP,CIF或CFR出口)否则,则应酌情争取按由对方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按FCA,FAS或FOB出口,按CIP,CIF或CFR进口)。

3.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各有不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这是先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此外,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叔叔及娄排运输是否有困难和经济上是否合算。当成交量太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势必会增加运输成本,故选用贸易术语时,也应予以考虑。

4.考虑运费因素

运费是货价构成因素之一,在选取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价变动趋势。一般地说,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承担运价上涨的风险,可以选取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如按C组中的某种术语进口,按F组中的某种术语出口,在运价看张的情况下,如因某种原因不得不采用由自身安排运输条件成交,则应将运价上涨的风险考虑到货价中去以免承担运价变动的风险损失。

5.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商品一般需要通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特别是当遇到战争或正常的国际贸易遭到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则运输途中的风险更大,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并结合购销意图来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6.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结关手续有地困难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有些国家规定只能由结关所在国的当事人按排或代为办理,有些国家则无此项限制因此,买卖双方为了避免承担办理进出口结关手续有困难的风险在洽商交易这前,必须了解有关政府当局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具体规定,以便函的情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例如,当某出口国政府当局规定,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则不宜按EXW条件成交,而应选FCA术语成交。

7.考虑船舷为界有无实际意义

在装运港交货条件下,按照一般传统的解释,关于货物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但按〈〈1990年通则〉〉规定,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港前即将货物交到货站,或采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时,由于费用和风险以航舷为界来划分已的去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就不宜采用FOB,CFR或CIF术语成交,而应分别选用相应的FCA,CPT或CIP术语来取代更为适宜。

二.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关系

1. 由当事人自愿选定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由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质,故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及其所采用的术语受何种惯例管辖。完全根据自愿的原则来确定,如交易双方愿意采用〈〈1990年通则〉〉中的FOB术语,并愿受该〈〈通则〉〉的管辖,则可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Incoterms1990.即使交易双方同意采用《1990年通同》中的规定作为买卖合同的基础条件,也可同时在买卖合同中酌情作出某些不同于该〈〈通则〉〉的具本规定,在实际履行买卖合同时,仍然应以买卖合同规定为准。

2. 贸易术语一般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有时,甚至以某种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名,如FOB合同,CIF合同等,在通常情况下,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的性质是相吻合的,按F组和C组术语成交时,卖方都是在起运国或装船国履

行其交货义务,迷两种术玉器都具有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的性质。因此,按这两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都属于装运合同的类别,但是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即在到达点履行其交货义务,故按D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其性质属于到达合同的类别,装运合同与到达合同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我们必须予以区别。由于C组术语存在费用划分和风险划分两个分界点,也由于有些人对贸易术语与合同性质的关系缺乏正确有理解,所以按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容易被人们误认为是“到达合同”按CIF条件成交的价格,往往被人们误认为是“到岸价格”,这种误解,对实际工作已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应当引起人们高度的重视。

3. 贸易术语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

贸易术语通常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合同性质唯一的因素,决定买卖合同性质的还有其他因素,例如,交易双方约定使用CIF术语,但同时又约定:“以货物到达目的港作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按此条件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装运合同,而应当是到达合同,因为,在这里,支付条件是确定合性质的决定因素,由此可见,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4. 避免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中的其它条件相矛盾

为了容易明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分清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免引起争议,交易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应与买卖合同的性质相吻合。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应根据交货等成交条件选用相应的贸易术语,防止出现贸易术语与买卖合同的其他条件不吻合,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况,尤其在选用C组术语成交时,在涉及增加卖方义务的规定时,更应审慎从事,以免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矛盾的内容。

5.注意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互相衔接〈1990年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贸易术语,而绝不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术语(有时它们用同样类似的词表示),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由于租船合同的术语对于装卸时间和装卸费用的限定更为严格,故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用特别条未尺可能就这些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考虑运输合同的要求,以便为随后订立的动合同打下忍受好的基础,从而有利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如忽略运输条件,使买卖合同中的运输条件订得不适当,这不仅会给运输造成困难,而且会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但另一方面运输合同是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因此,负责安排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在商订运输合同时,条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使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互相衔接,以保证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例如,交易双方按CIFLiner Terms条件签订买卖合同,即约定买方不负担卸货费,则卖方签订运输合同时,就应考虑卸货费的负担问题,即应按由船方负担卸货费(Free In ,F1)的条件洽租船舶,以便使运输合同与买卖合同互相衔接。

综上所术这,足见在贸易术的运用方面,不仅要考虑各种有利害关系的因素,而且还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贸易术语与合同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把生意做精,把买卖做活,从而有效地提高对外贸易经济效益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各种交易的商品,都有具体的名称,并表现为一定的质量,每笔进出口商品交易,都要规定一定的数量,而交易的大多数商品,通常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就成交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这些主要交易条件商妥。并在买卖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节商品的品名

一.约定品名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这实际是把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

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第二节商品的品质

一.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物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

提高商品的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的品质,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不断改进和提高出口商品的质,不仅可以增强出口竞争能力,扩大销路,提高销价,为国家和企业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而且还可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并反映出口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口贸易中,严格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使进口商品适应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消费上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并确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为了使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在出口商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品质的全面管理,在进口商品的订货,运输,接受等环节中,应当切实把好质量关.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别。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首先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二.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二)对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我国出口商品要同全世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见面,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我们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大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使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生产技术水平、生活习惯、消费结构、购买力和各民族的爱好互有差异,因此,我们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搞好产销结合,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

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凡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名誉。即使质量较好的商品,也不能满足现状,要本着精益求精的精神不断改进,提高出口商品质,加速更新换代,以赶上和影响世界的消费潮流,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各国对进口商品的质量都有某些法令规定和要求,凡质量不符合法令规定和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有的还要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费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便使我国商品能顺利地进入国际市场.

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由于各国自然条件和季节变化不同,销售方式各异,商品在运输、装卸、存储和销售过程中,其质量可能起某种变化。因此,注意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的差异,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二)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进口商品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但是,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以免造成在不应有的浪费。总之,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三.以实物表示品质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任样品(Sample)两种表示方法,前者即指看货买卖,后者,即指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则买方或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离两地,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是由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但看货时也无法逐件查验,所以采用看货成交的有限,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

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Buld)的品质,必须与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lity as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正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和增进彼此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第三节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产的部分,也可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订好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卖合同中的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的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衡制度的不同,所以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了解各种度衡制度,熟悉各种计量单位的特定含义和计量方法,是从事对外经贸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和技能.(一)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1.按品种确定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几种:

(1)按重量(Weight)计算.按重量计算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例如,许多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的单位有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等等.

(2)按数量(Number)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件.双,套,打,卷,令,萝,以及个,台,组,张,袋,箱,桶,包等等.

(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吕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英尺,码等长度单位来计量.

(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等商品的交易中.一般习惯于以面积作为计量单位,常用的有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等.

(5)按体积(Volume)计算.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胜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属于这方面的计量单位.有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等.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类谷物和液体货物,往往按容积计量,其中,美国以蒲式耳(Bushel)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但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则因谷物不同而有差异,例如,每蒲式耳亚麻籽为56磅,燕麦为32磅,大豆和小麦为60磅,公升,加仑则用于洒类,油类商品的计量.

2.因各国度衡制度不同而导致计量单位上的差异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目前除了个别特殊领域外,一般不许再使用非法计量单位。我国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等应要求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许进口,如确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批准。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导致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有差异。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吨而言,实行公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公吨,每公吨为1000公斤,实行英制的国家一般采用长吨,每长吨为1016公斤。实行美制有国家一

般采用短吨。每短吨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为了解决由于各度衡不一带来的弊端,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各国广为通用的公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单位制(SJ).国际单位制的实施和推广,标志着计量的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方法有下列几种:

1.毛重

毛重是指商品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作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办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例如,蚕豆100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所谓"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按毛重计算重量.

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计算,实际皮重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计算,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划一,重量相差不大,就可以从整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出平均重量,再乘以总件数,即可求得整货物的皮重,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包装用料及规格的标准化,用平均皮重计算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有人把它称为标准皮重.

(3)按习惯皮重计算,一些商品,由于其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已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所公认.因此,在计算其皮重时,就无需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皮得乘以总件即可.

(4)按约定皮重计算,即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国际上有多种计算皮重的方法,究竟采用哪一种计算方法来求得净重,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的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以及交易习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并列合同,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3.公量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重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办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商品水份后的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4.理论重量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

5.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规定数量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商品成交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交易.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订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2)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合理地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考虑下列因素:

(1)实际需要.

(2)支付能力.

(3)市场行情变化.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的具体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某些商品,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则数机动幅度是多少,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

此外,进合同中的成交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录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了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应酌情确定由谁来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如果采用海运,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应由负责安排船舶运输的一方选择.也可规定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

此外,当成交某此价格波动激烈的大宗商品时,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数量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交货地市价下跌,多装对买方有利;但如市价上,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以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节商品的包装

一.包装的重要性和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商品种类繁多,性质特点和形状各异,因而它们对包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除少数商品难以包装,不值得包装或根本没有包装的必要,而采取裸装或散装的主式外,其它绝大数商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下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列和携带,具不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上,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学、文化、艺术水平.鉴于包装如此重要,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部应共同搞好包装工作,使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符合科学,经济,牢固,美观,适销和多创汇的要求.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还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

六种常见国际贸易术语汇总

四种常见国际贸易术语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它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按照《2000年通则》,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港口惯常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技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部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有关单据。 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不能把FOB术语称之为"离岸价"。 2."船舷为界"主要是针对风险的划分而言的,如果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十分确切了。

3.船货衔接问题。 4.装船费用问题(FOB变形)。按FOB术语成交,可以选用适当的FOB 术语变形,即FOB术语之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常用的FOB变形有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指有关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买方)支付。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均由买方负责。 (3)FOBS(FOB Stowed)一FOB包括理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T(-FOB Trimmed)一FOB包括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5)FOBST(FOB Stowed andTrimmed )-FOB包括理舱、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既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变形不改变交货地点和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 5.应当注意《2000年通则》与《1 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二、CFR Cost and Fr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按照《2000年通则》,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定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中英文

外销员辅导物流货运费英文术语大全 海运费 ocean freight 集卡运费、短驳费 Drayage 订舱费 booking charge 报关费 customs clearance fee 操作劳务费 labour fee or handling charge 商检换单费 exchange fee for CIP 换单费 D/O fee 拆箱费 De-vanning charge 港杂费 port sur-charge 电放费 B/L surrender fee 冲关费 emergent declearation change 海关查验费 customs inspection fee 待时费 waiting charge 仓储费 storage fee 改单费 amendment charge 拼箱服务费 LCL service charge 动、植检疫费 animal & plant quarantine fee 移动式其重机费 mobile crane charge 进出库费 warehouse in/out charge 提箱费 container stuffing charge 滞期费 demurrage charge 滞箱费 container detention charge 卡车运费 cartage fee 商检费 commodity inspection fee 转运费 transportation charge 污箱费 container dirtyness change 坏箱费用 container damage charge 清洁箱费 container clearance charge 分拨费 dispatch charge 车上交货 FOT ( free on track ) 电汇手续费 T/T fee 转境费/过境费 I/E bonded charge 空运方面的专用术语 空运费 air freight 机场费 air terminal charge 空运提单费 airway bill fee FSC (燃油附加费) fuel surcharge SCC(安全附加费) security sur-charge 抽单费 D/O fee 上海港常用术语 内装箱费 container loading charge(including inland drayage) 疏港费 port congestion charge 他港常用术语

最新13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汇总

13种常见的国际贸易 术语

13种常见的贸易术语 (一)工厂交货(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 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 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优缺点: 对于卖方的优势:在exw条件下成交卖方承当责任最小,工作内容最少。买方 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劣势:一般来说买方是不会提出这种贸易方式的。 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贸易术语-常见费用

海运费用术语 海运费ocean freight 集卡运费、短驳费Drayage 订舱费booking charge 报关费customs clearance fee 操作劳务费labour fee or handling charge 商检换单费exchange fee for CIP 换单费D/O fee 拆箱费De-vanning charge 港杂费port sur-charge 电放费B/L surrender fee 冲关费emergent declearation change 海关查验费customs inspection fee 待时费waiting charge 仓储费storage fee 改单费amendment charge 拼箱服务费LCL service charge 动、植检疫费animal & plant quarantine fee 移动式其重机费mobile crane charge 进出库费warehouse in/out charge 提箱费container stuffing charge 滞期费demurrage charge 滞箱费container detention charge 卡车运费cartage fee 商检费commodity inspection fee 转运费transportation charge 污箱费container dirtyness change 坏箱费用container damage charge 清洁箱费container clearance charge 分拨费dispatch charge 车上交货FOT ( free on track ) 电汇手续费T/T fee 转境费/过境费I/E bonded charge 上海港常用术语 内装箱费container loading charge(including inland drayage) 疏港费port congestion charge 空运方面的专用术语 空运费air freight 机场费air terminal charge 空运提单费airway bill fee FSC (燃油附加费) fuel surcharge SCC(安全附加费)security sur-charge 抽单费D/O fee 他港常用术语 --

13种贸易术语的比较归纳-贸易术语的归纳总结

13种贸易术语归纳对比

FOB、CIF、CFR异同比较:

共同点: 1、三种价格术语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 2、三种价格术语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点均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3、费用点:卖方均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 4、提单:卖方均需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5、装船通知:装运前后卖方均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6、风险点: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即转移到买方。 7、目的港的进口清关,费用等均由买方负责办理;装运港的装船,陆运,出口报关,办理许可证等均由卖方办理。 8、卖方都有在装运港安排订舱、配船的义务。 不同点: 1、价格术语后港口性质不一样,FOB后的港口指卖方所在国的港口,而CFR与CIF 后的港口指买方所在国的港口 2、费用构成不一样,报价不一样。FOB价格是考虑货物从原料购进、生产直到出口报关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同的一切费用和利润为止,而CFR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CIF则是在FOB价格的基础上再加上海运费和保险费。 3、码头作业费的支付对象不同。按照谁支付海运费谁支付THC费用的原则,FOB价格条款中THC费用应由买方承担,CFR与CIF中THC应由卖方承担,现行国内THC标准为20‘柜370元,大柜40’为560元,THC费用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注明由谁支付。 4、保险费支付、办理不同:FOB、CFR 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应于装船前通知买方;CIF 保险由卖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卖方按合同条款,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买方。

5、装船通知告知买方时间不同:FOB价格和CFR在装船前告知买方,装船内容、装船细节以便买方有充足的时间办理货物海上保险而CIF是由卖方投保可在装船后几天内告知买方装船通知。 FCA、CPT、CIP异同比较: 共同点: 1、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也包括海运。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使用FCA、CPT、CIP术语比使用FOB、CFR、CIF更为适宜。 2、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出口国的内地或港口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照管。 3、卖方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卖方支付货物出口所需的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为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捐等。买方支付货物进口和必要时经另一国家过境运输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捐和其它官方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5、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出口国内地或港口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置时为止;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置后的风险则由买方负责。 6、卖方支付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出口国的内地或港口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置时为止;货交承运人处置后费用则由买方负责。例外的是,CPT术语下,货交承运人后的通常运费由卖方负担;CIP下,货交承运人后的通常运费和保费由卖方负担。 不同点:

(国际贸易)2020年贸易术语大全

贸易术语大全 目录 一. 贸易术语 二.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三.贸易方式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 六.国际货款的收付 七.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十.国际货物运输 贸易术语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向合同中具体订明。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中贸易术语及其他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产生及其性质与作用。 1. 贸易术语的产生 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是同国际贸易的特点和国际运输,保险及通讯事业工具,装卸货物,投保货运险,报关,纳税人等手续,并需支付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各项费用,同时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还可能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有关这些事项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支付,风险由谁承担,,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予以规定,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便采用专门的贸易术语来表示,随着国际贸易和交通运输与通讯事业的发展,国际上采用的贸易术语也日渐增多,除传统的贸易术语,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贸易术语。2. 贸易术语的性质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义务的专门用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例如,按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FOB)成交同按目的港船上交货条件(DES)成交,由于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就有很大区别,。在FOB条件下,买方要负责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承担货物越过的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卖方则负责按时把约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

贸易术语大全

1、对FOB术语得解释 FOB术语得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其原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lf Shipment)。此术语就是指卖方在约定得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得船上而方,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航运。但就是在海运与内河航运中,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即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则不宜采用FOB术语,而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卖方得基本义务?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得一切费用与风险。 2、在约定得装运期与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得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得通知。?3、向买方提交约定得各项单证或相等得电子信息。?买方得基本义务 1、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得装运港元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与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 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舷时起得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环得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斑点并支付货款。 值得注意就是得,《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得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得一般解释与运且有明显得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该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订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 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得任何外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这一点同欧洲,亚洲,非洲各国对FOB 得解释与运用有很大得区别,对此特别注意,由于加拿大等国也援引美国得惯例,因此,同加拿大国商人签订FO 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2、在风险划分上,不就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就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得一切丢失与残损。?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得费用以及出口税与因出口而产生得其它费用. 在实际业务中,常见得变形有下列几种:?1、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按FOB得班轮条件成交,就是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就是指FOB成交得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卖方不愿负担装货费,可以在FOB后要求加“班轮条件"(Liner Terms)字样,以明确卖方不负担装货费,至于装货费究竟由买方还就是船方负担,则取决于买方租船时采用何种租船条件。 2、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按此条件成交,卖言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得吊钩所及之外,以后得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至于以后得装货费用究竟由卖言抑或由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合同得规定,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得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得费用,仍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诘,在实际业务中使用得不多. 3、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得化物放置妥善与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与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各国港口有不同得规定与解释,为了明确责任与避免引起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与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得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合垫隔与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未加“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4、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与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得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与平整.这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与平舱费,概由卖方负担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决于租船员合同得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平舱费由支付。 5、 FOB包括理舱与平舱(FOBStowed and Trimmed)?当装到船上得货物,即要理舱双需平舱时,则就面时明确这两项费用由谁负担,凡在FOB后加列“理舱”与“平舱”(Stowed and Trimmed)字样,则卖方不仅要负担装货费且要负担理舱与平舱得费用,按一般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与 “平舱”字样者,则理舱与平舱得费用,卖方不予负担。?(二)对CFR术语得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图表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图表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买方内陆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 装港船边 装港船上 交货时 交货时 装港船舷 买方买方 各种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运费保险费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港船上 装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装港船舷 装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卖方 陆上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英文用缩中文全名交货地 点 风险划 分 出口报 关 进口报 关 适用的 运输方 式 标价时 后注 (EXW)工厂交 货卖方处 所 买方接 管货物 后 买方买方各种运 输方式 指定地 点 (FAS)船边交 货装运港 船边 货交船 边后 卖方买方海运,内 河运输 装运港 名称 (FOB)装运港 船上装运港 船上 货物越 过装运 港船舷 卖方买方海运,内 河运输 装运港 名称 (FCA)货交承 运人合同规 定的出 口国内 地/港口 承运人 接管货 物后 卖方买方各种运 输方式 指定地 点 (CFR)成本加 运费装运港 船上 货物越 过装运 港船舷 卖方买方海运,内 河运输 目的港 名称 (CIF)成本加 保费加 运费装运港 船上 货物越 过装运 港船舷 卖方买方海运,内 河运输 目的港 名称 (CPT)运费付 至合同规 定的出 口国内 承运人 接管货 物后 卖方买方各种运 输方式 目的地 名称

国际贸易术语中英文精修订

国际贸易术语中英文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外销员辅导物流货运费英文术语大全 海运费oceanfreight 集卡运费、短驳费Drayage 订舱费bookingcharge 报关费customsclearancefee 操作劳务费labourfeeorhandlingcharge 商检换单费exchangefeeforCIP 换单费D/Ofee 拆箱费De-vanningcharge 港杂费portsur-charge 电放费B/Lsurrenderfee 冲关费emergentdeclearationchange 海关查验费customsinspectionfee 待时费waitingcharge 仓储费storagefee 改单费amendmentcharge 拼箱服务费LCLservicecharge 动、植检疫费animal&plantquarantinefee 移动式其重机费mobilecranecharge 进出库费warehousein/outcharge 提箱费containerstuffingcharge 滞期费demurragecharge 滞箱费containerdetentioncharge 卡车运费cartagefee 商检费commodityinspectionfee 转运费transportationcharge 污箱费containerdirtynesschange 坏箱费用containerdamagecharge 清洁箱费containerclearancecharge 分拨费dispatchcharge 车上交货FOT(freeontrack) 电汇手续费T/Tfee 转境费/过境费I/Ebondedcharge

常用贸易术语

常用贸易术语 1. A/W (All Water) 全水路 2.AMS (Automated Manifest System) 美国舱单自动预报系统 3.Bonded Value 保税价值 4.B/L(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 5.BAF (Bunker Asjustment Factor) 燃油附加费 6.Bonded Warehouse 保税仓库 7.C/O (Certificate of Original) 产地证 8.CAF (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货币贬值附加费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 (Carbon Copy) 抄送 10.CFS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集装箱货运站 11.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1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13.CPT (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1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15.CY (Container Yard)集装箱货柜堆场 16.D/O (Delivery Order) 提货单 17.DDC (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s)目的港交货费 18.DOC(Docment Charges )文件费 19.D/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单 20.D/A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承兑交单 2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最全贸易术语详细解析

目录

贸易术语 涵义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pric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作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一种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有统一的解释,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早日成交。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各种贸易术语对于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等各项费用由谁负担都有明确的界定,买卖双方比较容易核算价 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由于贸易术语由相关的国际惯例解释,对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争议,可通过国际贸易惯例解释。 术语解析 : 是Free on Board 或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 本条中风险转移规则已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改,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于2000年解释通则规定之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是否越过船舷不便于举证,故而修改。) : 即“Cost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家。 : 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 即“Free Carrier"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是“货交承运人”。使用该术语,卖方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及时通知买方。 : 即“Carriage Paid to”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自费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在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后,在约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装运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处理,并及时通知买方。

外贸专业术语大汇集

外贸专业术语大汇集 INT (拍卖auction) 寄售consignment 招标invitation of tender 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 一般代理人agent 总代理人general agent 代理协议agency agreement 累计佣金accumulative commission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或抵偿贸易)compensating/compensatory trade(又叫:往返贸易) counter trade 来料加工processing on giving materials 来料装配assembling on provided parts 独家经营/专营权exclusive right 独家经营/包销/代理协议exclusivity agreement 独家代理 sole agency; sole agent; exclusive agency; exclusive agent 常用外贸术语大全 业界最新加入时间:2009-03-17 10:15:31 来自: ANER 亚洲北美东行运费协定Asia NorthAmerica EastboundRate B组 BAF 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Factor BAF 燃油附加费,大多数航线都有,但标准不一。 B/L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R 买价Buying Rate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C&F(成本加运费):COST AND FREIGHT C&F 成本加海运费COST AND FREIGHT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加海运费COST,INSURANCE,FRIGHT CIF(成本运费加保险,俗称“到岸价”):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FOB (离岸价):FREE ON BOARD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目的地Carriage Paid To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Y/CY 整柜交货(起点/终点) C.Y. 货柜场Container Yard CY(码头):CONTAINER YARD CFS(场):CARGO FREIGHT STATION C/D (customs declaration)报关单 C.C.(运费到付):COLLECT C.C 运费到付Collect CNTR NO. (柜号):CONTAINER NUMBER C.O (certificate of origin)一般原产地证 CTN/CTNS(carton/cartons)纸箱 C.S.C 货柜服务费Container Service Charge C/(CNEE) 收货人Consignee C/O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CAF 货币汇率附加费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 CFS 散货仓库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CFS/CFS 散装交货(起点/终点) CHB 报关行Customs House Broker COMM 商品Commodity CTNR 柜子Container D组(到达)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AF 边境交货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Delivered Ex Ship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Delivered Ex Quay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U 未完税交货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 DDC、IAC 直航附加费,美加航线使用

贸易术语总结

(一)工厂交货(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的风险、责任、费用都是最小的。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采用这一交货条件时,买方要自费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卖方。《2000通则》规定,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制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即可,若交货地是其它地点,卖方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无需卸货。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与《90通则》不同的是,《2000通则》规定,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费用改由买方承担。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制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FOB】术语变形 (1)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条件办理,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码头港口,装卸及平舱理舱费均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 (2)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卖方承担的费用截止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一概由买方负担。(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3)FOB Stowed 或FOBS(FOB包括理舱/船上交货并理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多用于杂货船。(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理舱费用)(4)FOB Trimmed 或FOBT (FOB包括平舱/船上交货并平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多用于散装船。若买方租用自动平舱船是,卖方应退回平舱费用。(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平舱费用) (5)FOB Stowed and Trimmed 或FOBST(FOB包括平舱和理舱):卖方必须承担装货、平舱和理舱费用。 C组:主要运费已付 (五)成本加运费(CFR) 本术语英文为“Cost and Freight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12812631.html,d port of destination )”,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图

保税仓库 bonded warehouse 贸易顺差 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贸易逆差 un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进口配额制 import quotas 自由贸易区 free trade zone 对外贸易值 value of foreign trade 国际贸易值 valu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普遍优惠制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最惠国待遇 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T -------------------价格条件---------------------- 价格术语trade term (price term) 运费freight 单价 price 码头费wharfage

总值 total value 卸货费landing charges 金额 amount 关税customs duty 净价 net price 印花税stamp duty 含佣价price including commission 港口税portdues 回佣return commission 装运港portof shipment 折扣discount,allowance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批发价 wholesale price 目的港portof destination 零售价 retail price 进口许口证inportlicence 现货价格spot price 出口许口证exportlicence 期货价格forward price 现行价格(时价)current price prevailingprice 国际市场价格 world (International)Marketprice 离岸价(船上交货价)FOB-free on board 成本加运费价(离岸加运费价) C&F-cost and freight 到岸价(成本加运费、保险费价)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交货条件---------------------- 交货delivery 轮船steamship(缩写S.S) 装运、装船shipment 租船charter (the chartered shep) 交货时间 time of delivery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托运人(一般指出口商)shipper,consignor 收货人consignee

国际贸易交易术语大全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在指定目的地交货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 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6.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①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②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 ③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7.总结Incoterms 2010在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使用者应明确: ⑴对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则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具有任意性。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

六种常见国际贸易术语汇总

六种常见国际贸易术语汇 总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四种常见国际贸易术语 一、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它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按照《 2000年通则》, 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港口惯常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技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部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有关单据。 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不能把FOB术语称之为"离岸价"。 2."船舷为界"主要是针对风险的划分而言的,如果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十分确切了。 3.船货衔接问题。 4.装船费用问题(FOB变形)。按FOB术语成交,可以选用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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