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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对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对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对廉租住房保障问题的探索与思考

李光荣

(2009年9月4日)

自2008年4月贵州省在全国首创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尤其是2008年11月在安顺市召开现场会以来,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据了解,全国已有多个省份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专门进行了调研。贵州省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探索中推行已逾一年,进而引起国家主管部门关注的关键时刻,如何根据廉租住房保障的?实事?,来探?求?保障方式的?是??作为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首创者,很有必要结合实践的情况来谈谈我们的一些思考,并对一些善意的质疑阐述我们的观点。

一、从?执政为民?宗旨的高度来深层次理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安居乐业?一直是中国民众最淳朴的要求之一。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并明确提出了?住有所居?的目标。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也把人人享有适当住房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廉租住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国家一直有明确的要求。早在1998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就明确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个政策的核心就是把住房划分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两个部分。随后,2003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这个政策提出了住房保障资金要求。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又提出,各地要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政府对市(区)、县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明确指出,要编制包括廉租住房在内的住房建设规划,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底前建立,2006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对廉租住房制度和实物工程建设提出了时间要求。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提出了廉租住房保障时间表,即?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发布,明确了需要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数据, 2009年解决26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同时,在这十余年之间,国家有关部委分别于1999年5月、2004年3月、2007年12月三次下发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办法,并联合或者单独发布了系列配套文件。

这些延续而又不断发展的政策规定,正充分诠释了国发“2007”24号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一开章明义的表述,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要求。因此,我们应该从更高的高度、更深的层次来充分理解、领会和把握廉租住房保障这项德政工程的根本要求。结合国发“2007”24号文?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的要求,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认识,应该通过廉租住房保障这一个主要途径,使低收入家庭得到与社会发展水平相称的住房保障,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由此,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措施,也都应该围绕这个目标去进行,只要有利于实现这个目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性要求的,我们都可以去试、去做,而且,还应当把它做好。

二、廉租住房保障在具体方式上要符合?实事求是?精神的本质要求

围绕改善群众居住条件这一根本目的,我们要真正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从本质上去思考和推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此,在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上,应该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不同的地区实际进行探索。

(一)廉租住房出售不存在保障对象错位问题。全面理解贵州省推行的廉租住房?租售并举?,我们要看《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几条表述。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出售廉租住房,是指在保障对象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时,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保障对象。租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可以看出,贵州省的廉租住房政策,不光有出售,同样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对于没有经济承受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购买意愿的应保家庭,实行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对于有经济承受能力且有购买意愿的应保家庭,可以出售廉租住房。几种方式的保障对象都明确指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国家层面,国发“2007”24号文为廉租住房保障提出了时间表,要求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并明确了从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时限,就是?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条也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由此可见,贵州省廉租住房?租售并举?保障对象与国家规定是一致的,都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不同的只是保障方式多了一种?出售?而已。目前,有一种声音认为,廉租住房就只是?租?,其余方式则违背了廉租住房的本质。但是,我们看《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这其中的一个?等?字,实际上就是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新的保障方式预留了空间。至于?廉租住房?这个名词内在的含义,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而不应该仅仅拘泥于静止的、字面意思的理解。

(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应该体现人性化的理念。廉租住房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应该满足最基本的、人性化的功能需求。2007年8月所发国发“2007”24号文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随即,2007年11月九部委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这里,我们注意到,对于廉租住房面积规定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表述,前一个是套型建筑面积,后一个是建筑面积。这两者怎么理解呢,一种理解是,之前2006年7月建设部所发《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称?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即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建筑面积;而另一种理解为,建设部第142号公告修订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明确规定?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从这里可以看出,套型建筑面积在不同项目上所对应的建筑面积有所不同。50㎡套型建筑面积按一般测算,建筑面积大致要大于套型建筑面积5—10㎡。对于这两种理解,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原因不光是前一种属于行业解释,后一种属于国家标准;更因为廉租住房面积的浮动,体现了人性化的要求。比如,人口问题,如果一个应保家庭有4人,按照贵州省城镇人均建筑面积15㎡的保障标准,则该户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达到60㎡(各地人均保障面积有所不同,如江苏扬州市为16㎡、福建龙岩市为15㎡、安徽巢湖市为14㎡)。再如,代际问题和性别问题,建筑面积50㎡最多是二室一厅,祖孙三代应保家庭极有可能不得已两代人同床,甚至大龄小孩与异性长辈同床,这是不符合人性化考虑的。同样道理,如果应保家庭是一口或者两口之家,也就没有必要非建50㎡不可。同时,我们倾向于第二种理解也有政策支撑。比如,国发“2007”24号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这些规定,也正是考虑了各地实际情况、每户实际情况,而做出的灵活性的规定。当然,从廉租住房出售的角度来说,一是廉租住房面积浮动,有更充分的条件来考虑住宅使

用功能和空间组合,避免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高可能导致小面积廉租住房重复建设或者重建浪费的问题;二是通过对有购买意向的保障对象的调查,普遍反映建筑面积50㎡难以满足居住需求,存在着小面积廉租住房无人愿买的问题。对于像贵州这样经济较为落后的省份,如果不采用出售部分廉租住房以回笼部分资金,再用于新建廉租住房的办法,其近百亿元的地方匹配资金省、市、县几级政府是难以承受的,就极有可能影响到?十一五?期末完成应保尽保的任务。根据这样的实际,可将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计价并区分产权,即可解决此问题。

(三)廉租住房出售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质疑廉租住房出售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可能基于两种认识,第一种是认为将国家给应保家庭的补贴变成了他的私产,是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种是认为国家应收的土地收益和税费流失。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家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补贴,就像低保金一样,是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应有的救济,是维持社会保障安全线必须的支出。通过廉租住房出售,将给与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转换为购房的分期款,可以使长期发放的货币补贴转化为固定资产,何乐而不为?只有购房者不属于保障范围,才可以说是国有资产流失,而这仅仅是一个技术把关问题,而不是一个涉及廉租住房出售制度缺陷的问题。对于第二个问题,廉租住房出售以后,其享有的是有限产权,实质上也是购房户与政府共同享有一定比例的共有产权房,其房产证上也标注有?廉租住房?字样。并且,购房户必须满一定年限并补缴税费和土地收益后方能出售。这样,国家应收的税费和土地收益没有流失,只是征收时间早晚的问题。

(四)廉租住房出售彻底解决了?退出难?问题。有人认为,廉租住房购房家庭在经济水平提高后不会退出所购房屋,因此缺乏退出机制。对此,我们认为,廉租住房购房家庭的购房资金已经通过修建新的廉租住房用于其他应保家庭。购房户经济水平提高后,实际上已经通过购买廉租住房实现了部分退出,如要完全退出则可以通过补缴税费和土地收益获得完全产权。因此,不存在还有退出的问题。反而是廉租住房出售一户就彻底减少了一户应保家庭,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其住房问题,并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更高层次的保障目标。同时,从现实可能的条件来看,在我国个人信息统计不全的情况之下,政府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经济水平变化情况,导致

不能及时终止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尤其是对于实物配租而言,因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即使实物承租户经济水平提高后政府部门要求其退出,也有可能缺乏有效手段。因此,比较而论,廉租住房出售彻底解决了?退出难?问题,不失为它的一个亮点。

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该在工作实践中实现逐步发展和完善

对于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具体指廉租住房出售而言,思路对了,大的方向就错不了,操作层面的技术问题,可以逐步改进。

贵州省2008年4月提出廉租住房?租售并举?以后,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后印发《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关于廉租住房出售中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三个文件,对廉租住房出售的对象审核、价格控制、上市准入作了明确规定。廉租住房只能出售给自愿购买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房源不足时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成本价或者略低于成本价出售。购买廉租住房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作购房款,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并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这种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以往保障对象因靠租赁补贴不足以在市场上租到房屋,?将就?现有房屋居住,其所获租赁补贴大多用于改善生活条件,以致年年补贴,年年住房困难依旧这一现实问题。对于廉租住房上市准入,作了严格的限制,要求在规定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满规定年限并补足税费、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在规定年限内确因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须经审批并由住房保障部门回购;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等。同时,三个文件还对廉租住房出售的购房流程、产权界定、资金监管、物业管理、抵押继承等均作了明确规定,以便对廉租住房出售进行完整的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贵州省廉租住房?租售并举?以来,其制度也是根据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比如,指导意见规定廉租住房购买对象为自愿购买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比较笼统,而补充意见就对廉租住房购房资格进行了

细化,列出了四条标准。再如,指导意见曾规定上市必须满十年,后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在补充意见里改由各地自行确定年限。并提出,与指导意见不相符的,以补充意见为准。又如,补充意见和补充通知对指导意见里没有涉及或者操作性不强的购房流程、购房家庭低保核定、抵押、继承、补缴税费和土地收益标准等均作了规定。此外,《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确曾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以内。但现正如前文所述,我们对廉租住房面积规定有了新的不同的理解,等等。

这些问题,并不是说我们执行规定不严谨,反而充分说明了对于廉租住房出售这一项前无古人的工作,我们是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创新精神进行不断的、积极的探索。新生事物往往是弱小的,不完美的,但是因为它适合当地的土壤、气候,有它需要的养料和元素,所以它是成长的、生命力是强的。我们现在应该要做的,就是关注它的发展,并对它进行矫正。

结语:住房,除开居住而外,承载了太多的社会内涵,比如户籍、比如婚姻、比如教育,等等,这在城市,尤其如此。拥有一套住房,是城市里许多人的梦想,对于城市的低收入家庭而言,显得尤为沉重。廉租住房出售,圆了他们的梦。城市低收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之后,其又会带来多少心理认知、精神状态等的变化?由此而带来的,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自理能力的帮助,以及他们今后可能的发展等等,就是社会学家研究的范畴了。现在,我们虽然无法用冰冷的数据来测量,但是,感同身受,至少,我们可以触摸到那一颗滚烫的心。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 (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探究和思考 蔡武作者简介: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原在江西省丰城市律师事务所工作,现工作于奉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间先后从事过执行、行政审判、民事审判等工作。系中华哲学会会员,法律硕士(JM)在读,先后写过多篇理论性学术论文。 [论文提要] 我国当前的“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而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建立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目标,更应当是司法工作的价值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落实到司法机制上就是要保证司法和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已具备了很好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了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师制度;人们在思想上已普遍对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中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司法和谐的构建及其进程。由此,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和司法实际出发,探究一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 [以下正文] 一、公平正义的表述

公平正义是一个恒古至今讨论不息的主题,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正义在中文中指语言文字上的恰当与正确,或对某种理论或学说的纠偏和匡正。比如我国唐朝有《五经正义》、《史记正义》。公平与正义合成一个词,叫做公正。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公平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问题。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道德、法律、政策等)及正当的程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正义则是公正的理念,包括社会、政治和法律上的正义等。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尽可能加大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力度的同时,高度重视机会和过程的公平。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 何谓公平正义,在近现代理论史上有着很不相同的理解。马克思认为诸如“公正”、“平等权利”等一类观念,都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处在不同经济地位上的人,对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会有不同的判断。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此表达的尢为清楚。马克思强调要从经济关系出发来看待包括“公正”在内的观念。而罗尔斯从设想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即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类似于“自然状态”)出发,推出公平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是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为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由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是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 我国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坚持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以临政办发〔2008〕47号发布《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临沂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国税、地税、统计、金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新建廉租住房,既可单独建设,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东府[2008]8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部编版七年级下册语文第4课《孙权劝学》知识点+课后思考探究

统编版七年级下册语文第4课《孙权劝学》 知识点+课后思考探究 知识点 (一)课文字词详解 ①初,权②谓吕蒙曰:“卿③今④当涂⑤掌事,不可不学!”蒙⑥辞⑦以军中多⑧务。 ①初:当初,这里是追述往事的习惯用词。②谓:告诉,对……说,常与“曰”连用。③今:现在。④当涂:当道,当权。涂,通“途”。⑤掌事:掌管政事。⑥辞:推托。⑦以:用。⑧务:事务。 权曰:“①孤②岂欲③卿④治经⑤为⑥博士⑦邪!⑧但⑨当⑩涉猎,?见?往事?耳。卿言多务,?孰?若孤? ①孤:古时王侯的自称。②岂:难道。③卿:古代君对臣的爱称。朋友、夫妇间也以“卿”为爱称。④治经:研究儒家经典。经,指《易》《书》《诗》《礼》《春秋》等书。⑤为:成为。⑥博士:专掌经学传授的学官。⑦邪:语气词,后写作“耶”。⑧但:只,只是。⑨当:应当。⑩涉猎:粗略地阅读。?见:了解。?往事:指历史。?耳:表示限止语气,可译为“罢了”。?孰:谁。?若:比得上。 孤常读书,自①以为大有所②益。”蒙③乃④始⑤就学。 ①以为:认为。②益:好处。③乃:于是,就。④始:开始。⑤就:从事。 ①及鲁肃②过寻阳,与蒙③论议,大④惊曰:“卿今者⑤才略,⑥非复吴下阿蒙!” ①及:到,等到。②过:经过。③论议:讨论,评议。④惊:惊奇。⑤才略:才干和谋略。⑥非复:不再是。复,再。 蒙曰:“①士别三日,②即③更④刮目⑤相待,大兄⑥何⑦见事之晚⑧乎!”肃⑨遂⑩拜蒙母,结友而?别。 ①士别三日:有抱负的人分别几天。三,泛指多天。②即:就。③更:重新。④刮目:擦拭眼睛。⑤相待:看待。⑥何:为什么。⑦见事:知晓事情。⑧乎:表示感叹语气,可译为“啊”。⑨遂:于是,就。⑩拜:拜访,拜见。?别:告别。 (二)重点句子翻译 1.卿今当涂掌事,不可不学! 你现在当权掌管政事了,不可以不学习! 2.卿言多务,孰若孤? 你说(你)事务繁忙,谁比得上我(的事务多)呢? 3.卿今者才略,非复吴下阿蒙! 你现在的才干和谋略,不再是当年吴县的那个阿蒙了! 4.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 我难道想要你研究儒家经典成为专掌经学传授的学官吗? 5.但当涉猎,见往事耳。 只是应当粗略地阅读(或:浏览群书),了解历史罢了。

2009—2011年平和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2009—2011年平和县廉租住房保障规划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2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漳政综〔2009〕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和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居民住房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改善。特别是国发〔2007〕24号文件发布以来,我县把解决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底,基本实现了对县城区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但也要看到,我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仍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居住在危旧房中,居住区缺乏基本居住功能和配套生活设施,居住环境差、空间狭小。对此,必须按照中央扩大内需、关注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总体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把解决县

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建立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力争在一段时期内使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方式,解决县城区60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实物配租420户,发放租赁补贴180户。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落实责任,分步实施;二是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基本改善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三是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四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争取中央和省、市级的补助、支持。 三、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方式。采取出售或出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补贴等形式,使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继续实行租金核减。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二)保障对象。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可租廉租住房和可售廉租住房。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为发放租赁补贴、可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县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②县城小溪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5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政办发[2007]47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五)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配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满意居民家庭基本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每户建筑面积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第七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 (一)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租住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补贴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

落实治本安全观下的法治认识和思考

落实治本安全观下的法治认识和思考 内容提要: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司法战线上最后一道关口,担负着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职责。监狱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于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彰显司法公正,以自身执法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治本安全观的提出,为监狱进一步的法治建设带来了有利契机。 关键词:治本安全观监狱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司法战线上最后一道关口,担负着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职责。监狱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于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彰显司法公正,以自身执法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治本安全观的正式提出,来自于2017年5月初司法部张军部长主持召开的党组会议,会议提出了将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纳入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任务,要求监狱工作要“从底线安全观向

治本安全观转变,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上加大监管机制改革的工作力度。”[1]随着治本安全观的提出,标志着整个监狱工作的重心开始出现调整和转移。它对深化监狱体制改革有着巨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特别是对深刻反思传统底线安全观下监狱在法治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具有重要深远的意义。 一、治本安全观是统领监狱工作的总抓手 治本安全观作为监狱工作的大思路、新定位,是监狱安全工作指导理念的创新,也是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必然,深刻揭示了监狱安全的本源性、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体现了监狱工作自我评价向社会评价的转变,对监狱工作具有哲学方法论价值和指导作用。监狱改造罪犯,就像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保障措施,生产一项产品,产品质量要达到标准,而且围绕产品质量标准又有一套实施方案,这样才能保证产品生产出来是合格的。在深入推进国家司法体制改革新时期,贯彻落实好治本安全观,对强化监狱职能,科学矫正罪犯,促进监狱转型升级、职能回归,服务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治本安全观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监狱工作指导的具体体现。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新形势下指导国家安全实践的强大思想武器。监狱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

保障性住房指标解释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资产—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4.市场平均租金 指市县一定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

保障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7.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实物配租住房实施的优惠租金价格。一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价格计量。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8.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参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9.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10.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 1.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且已登记的户数、人数。 2.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依据已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合同(协议),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其他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该指标以报告期末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为准,不包含已经实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65号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丽水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条件、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物价、审计、国土、税务、公安、房改等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按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 设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公布当年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等,以保证廉租住房 保障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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