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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

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
答复审查意见的技巧

技巧泛指有别于天赋,必须耗费时间经由学习、训练或工作经验,才能获得的能力。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答复审查意见技巧,供大家参考!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范文一

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

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缺乏的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其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分别从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充分论述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差别,并论述本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的充分理由,答辩有理有据。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范文二

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实质审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审查员以一篇或几篇对比文件,将专利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作等同对比,而剩余的不同技术特征,就以“公知常识”或“显而易见”等为由,否认掉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碰到这种情况有时是比较棘手的,因为审查意见一般不提供教科书、手册等证据支持。若申请人不服,又苦于不能穷尽举例说明不是“公知常识”等等,如何答复是好,我之愚见:

1、具体分析,认真对比

上述的审查意见有一些无疑是对的,但不排除的情况有:审查时间很紧,审查员大致给出基本否认的意见,而让申请人去详细说明解释,再审时就清楚明白了。本人曾碰到过这类实例,一审意见全盘否定,答一通后又全部授权。外国的审查意见也有类似情况。另一情况:当今知识爆炸、分门别类越来越细,审查员可能不够了解本领域的具体情况,给出了似是而非或抽象和空泛的评审意见,若发现情况不对,就要认真对比,为申请人争取最大利益。

2、抓住技术方案中的实质不同点分析,阐明不同点带来的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对于似是而非的评审意见,由于代理人的知识面和经验是有限的,很多情况下初看似乎相同,难以分辨其中实质的不同。那么就应该与发明人积极配合,使其了解相关规则,树立信心,启发鼓励发明

人提供一些技术信息上的支持,如此,代理人便可以利用熟悉法规和答辩技巧的优势,大做文章了。

(2)透过技术表面上的相似之处,重点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实质上的不同点,这是争取专利申请授权的关键所在。

(3)为明显有别于现有技术,必要时应该作出适当的修改,以便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4)在说明书中,应该尽可能披露技术信息,以便作为实质性支持以及答复审通和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

(5)要“步步为营、据理力争”。当初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是“步步为营”,而到实质审查时,对于每一条权项都要据理力争。

3、面对“显而易见”或“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技巧性的应对

(1)面对“显而易见”或“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审查意见,一般可以通过分析该项目的背景技术、提案的基础、实际投入的人力资源和物力,以及研发过程的有关记录等材料来回答。

(2)面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除了通过上述方法分析之外,还可以与发明人配合尽可能主动介绍本领域常用的一些技术手段——主动举证。若审查员不同意你所述的意见,那么他就完全应该对其提出的论点举证,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查员举证。这样可化被动为主动,为后期的答辩留有余地。因为,对待以“公知常识”为由抗辩是否要举证、如何举证,虽然法规有所说明,但是具体实践中,业内不同阶层理解不一样。专利局的很多审查意见是不举证的,而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和法官却认为必须举证。

对待审查意见中“显而易见,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得出”或“有限的实验可得出”、“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的内容,代理人必须与发明加强沟通合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阐述鲜明的观点,可以争取应有的权益。

答复审查意见技巧范文三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而答复审查意见通常需要发明人、专利管理工作者和专利代理人的密切配合,因此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审查意见答复的知识,对争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会很有帮助。

通常,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明确指出申请文件存在何种缺陷,如果我们想要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来消除各种缺陷,则需要掌握一些技巧。下面就对一些常见缺陷的答复技巧来进行一一阐述。

一、公开不充分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规定,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通常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首先指出这一缺陷。

导致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说明书确实存在没有全面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一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说明书存在打字错误、翻译错误;说明书的某些语句

不通顺,不易理解;说明书使用的术语不规范;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认为说明书缺少对本发明的描述;审查员没有准确理解发明内容等。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具体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审查员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所在,并针对不同情况成熟意见或者修改文件。此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理解与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语句不通顺、文字或语句存在歧义、上下文描述不一致或者相矛盾或翻译错误等造成的,则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以克服此类缺陷。申请人修改时应该充分说明修改的依据,指出修改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导出,否则将导致产生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从而其认为说明书未对某技术内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则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所述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此时最好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例如相关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作为辅证。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其没能准确理解发明内容,则应该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作出澄清性说明,必要时对申请文件作澄清性修改,并说明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二、属于非授权主题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明确排除的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会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的相关规定。

如果审查员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者属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则申请人需要认真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或者第4.3节的规定,并考虑是否有可能将权利要求改写为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实质内容是一种产品,而不是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发明的主题并不属于或者主要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只是由于描述方式或者权利要求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使得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描述方式,或者删除有关不授予专利权客体的内容,往往能够克服这种缺陷。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数学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特殊问题,则申请人应当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意见表明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三、不具备单一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不属于一个总的构思,会指出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的规定。审查员通常会建议申请人将不具备单一性的部分技术方案删除并分案。有关单一性的详细规定,申请人可以参阅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内容。

如果审查员指出该权利要求存在单一性问题,要求申请人分案,则申请人一定要针对审查员提出的特定问题,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举例,可能的情况下与审查员会晤或者电话讨论,就该问题充分陈述意见。

若权利要求书中的两个或多个技术方案确实不具有单一性时,应当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四、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会作出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相关规定的审查意见。

在确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分析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是否能够解决说明书中所指出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特别要分析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区别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缺少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就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指出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则应当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以克服上述缺陷。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对现有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审查员指出的未写入的技术特征只是为了解决说明书中提及的

次要技术问题,则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而修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有关技术问题的相关描述,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适应。

五、保护范围不清楚

如果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限定保护范围,则会引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指出其不符合相关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节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申请人在看到通知书中指出的这类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审查员指出这一缺陷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分析通知书中的意见是否正确,必要时针对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通常,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有几种:一类属于文字表达不清,不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这种情况,可采用与审查员沟通的方式,具体商讨在文字上如何修改以克服此缺陷:另一类不清楚的情况则有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此时对该权利要求修改时,应考虑如何增加较少的技术特征来克服所指出的缺陷:第三类是原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错误,未能正确表述其技术方案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此时应当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作出正确的限定,以清楚表达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此外,权利要求不清楚也可能是一些非实质性的形式性缺陷造成的,此时只要克服这些形式性缺陷即可。还有一些情况是因为描述不当造成的,对于这种缺陷的修改,根据说明书换一种表达方式即可。

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此时对申请文件有两种修改方式。

(1) 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时指权利要求的概括不适当,则应当考虑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使其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相适应。若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合理地推出权利要求的概括限定,则可以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合理概括出相应的技术方案,以争取到一个较好的保护范围。

(2) 如果确定上述问题是由于权力要求的用语与说明书中的用语不一致,或者是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缺少与权力要求技术方案相应的文字描述造成的,则可通过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来克服上述缺陷。

七、不具备新颖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某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则会引用相关对比文件作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审查意见。

申请人在答复时,应当找出发明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没有写入权利要求中,则应当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区别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并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说明修改之处;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则应当陈述意见,向审查员说明和解释本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之处,以及权

利要求在哪一部分明确写明了该区别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仅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的理由,还应当论述其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八、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审查员指出,某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则申请人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或者修改权利要求,或者陈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对有关创造性规定的理解,申请人需要仔细研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节的具体内容。通常,审查员在分析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会采用该部分所述的“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此外,在分析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审查员通常会采用《专利审查指南》中设立的辅助审查基准,即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发明是否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是否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

申请人在答复有关创造性的问题时,同样可以借鉴上述“三步法”的实质,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从而在意见陈述中作出妥当的

答复。一般步骤如下:

首先,判断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与本发明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次,如果审查员作为审查基础的对比文件确实为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则应当找出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区别的技术特征,分析这些区别特征带来了哪些技术效果、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哪些改进。

再次,在确定了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接下来就要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具体方法是:查看审查员引用的另外一篇或者多篇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一种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取得本发明的技术效果,从而形成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此时可以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应当向审查员陈述意见,详细说明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必要时还应当争取与审查员会晤的机会,努力说服审查员改变其观点,接受申请人关于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如果经过分析发现审查员的理由较为充分,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则难以说服审查员时,就应当按照审查员的建议,或者根据本发明的实际情况,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在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后,必要时还要对说明书的发明名称、

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以及说明书摘要等部分作适应性修改。

九、修改超范围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节的规定,认真分析审查员的意见,确定修改是否超出了范围。

对于可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导出的修改,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如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导出目前修改的内容。为了更好地说服审查员,可以与审查员会晤或电话讨论。

对于修改的确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部分,应当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要求将其删去,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否则该申请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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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技巧 技能是指不同于才能的能力,必须花时间通过学习、培训或工作经验来获得。以下小系列为你带来了回复和评论评论的技巧,供你参考!回答考试意见的技巧模型文章I 回答考试意见的技巧 1。仔细阅读审查意见的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 当代理人收到第一份审查意见时,首先要仔细阅读审查意见,特别是要仔细分析审查员精心制作的对比文件与申请的区别特征以及创造性的判断原因,这是审查员对申请案件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 此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仔细分析本申请的特征与对比文件相比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的创造性要求来判断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准确,从而为下一次答复奠定基础。 对于创造性辩护,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中有一定的规定,但与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相关的问题仍然是技术问题。对创造性的回答应着眼于区别特征,这要求对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有透彻的了解。发明人是该领域的专业人员,并亲自参与了该应用的研发。他必须比代理人和审查员对现有技术和应用的技术方案有更深的理解。他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之间的差异,并能够根据他对技术领域和现有技术的理解,解释由差异所导致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差异。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通过分析和阐述来充分说明本技术方案对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的不明显性,这

些内容是最有说服力的辩护依据。 2。很难结合审查指南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也很难根据合理的证据做出创造性的判断 。审查员正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明显,是否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可以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本质,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在 的抗辩过程中,审查员应当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实质性差异,这种差异包含了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不同的技术效果。此外,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于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明显,并且满足突出的实质性特征和显著的进步要求。 在反驳考官意见时应具有说服力,并结合考试指南的要求对考官提出的意见做出有针对性的答复。答复应推理清楚,论据充分。如有必要,可以对对比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申请的内容和审查指南进行验证,并详细阐述其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的非显而易见性,以便审查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因此,这种意见陈述将使应用程序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据而没有足够的支持,很难做出令人信服的陈述。 充分讨论了本发明与对比文件在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的区别,并讨论了发明不明显的充分理由和辩护的正当性 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技能二实质性审查意见答复技能 在实质性审查中,我们经常遇到审查人员将专利申请的一些技术特征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针对专利局于年月日就题述专利申请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申请人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二、关于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于修改: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该修改仅仅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并未涉及到实质内容的修改,因此该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具有创造性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申请人将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诊断策略包含从诊断模块运行的程序组合”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 在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第4页倒数第5段记载了“诊断策略包含从诊断模块运行的程序组合”,因此,上述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关于修改2: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确定所述第一时偏值或所述第二时偏值作为所述初始测距的时偏”修改为“根据时偏值和/或符号的峰值功率,确定所述第一时偏值或所述第二时偏值作为所述初始测距的时偏”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在本申请说明书第9页中记载了时偏处理方法的几个公式,从这几个公式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是在确定第一时偏值或第二时偏值作为初始测距的时偏时,是根据时偏值和/或符号的峰值功率所确定的,因此,上述修改是能够从说明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因此,该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具备创造性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冷静应对拒稿:如何回复审稿意见

冷静应对拒稿:如何回复审稿意见 已有 5979 次阅读2010-1-7 11:54|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关键词:拒稿,审稿意见,学术论文,英语论文,论文写作,理文编辑 Dr. Daneil McGowan论文写作系列第十讲——Responding to peer reviewers: dealing with rejection Dr. Daneil McGowan 论文写作系列的中文版本终于与大家见面了,希望大家继续支持!译文见下方。 Your papers will sometimes be rejected. It is inevitable. The percentage of papers that is accepted and published without the need for any revisions is very small, and even the best scientists, writing up the best science, will face rejection from journals or the need to make revisions before their paper is considered acceptable for publication. Rather than thinking of rejection from your target journal and requests for major revisions as a negative experience, it is important to realize that this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publication process that exists to make your paper as robust and compl ete as possible before it joins the ‘collective knowledge’ as part of the literature. 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possible reasons for rejection from a journal, and most of these have been described in previous tips in this tips series. For example, if you submitted your manuscript to an inappropriate journal it is likely you will receive a rejection letter without the paper even being sent to review. By selecting an appropriate journal (see tip on journal selection) you will increase the chances that your manuscript will be sent out for review. Similarly, a poor cover letter might result in immediate rejection without review, so submitting your manuscript with a good cover letter is essential (see tip on cover letter development). Failure to follow the instructions set out in the target journal’s Guide for Authors is another possible reason for rejection and considered insulting to the journal editors, although it is likely that you will simply receive an invitation to resubmit in the correct format. Other reasons for rejection include flawed study design, poor written language, inappropriate or incompletely explained methodology or statistical tests, incorrect description or overstatement of results, lack of balance or detail in the introduction and/or discussion, or simply a lack of novelty (for example, if your study simply repeats something that has already been done before), significance or relevance. By critically analyzing your paper prior to submission, and considering all of the items that peer reviewers will look at, you will hopefully be able to identify any problems in advance. By following the advice in the tips in this tips series, you

一种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的方法

一种答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的方法 来源:作者:日期:2011-06-30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给出三种结论性意见, 一是只提出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错误,假如申请人遵循审查员的意见或建议做出修改后,可望授权; 二是经 过检索,引用对比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新奇性或者创造性提出质疑,要求申请人陈述该专利申请可以 授权的理由,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 三是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假 如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该申请将被驳回。对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申请人只要按照审 查员的要求克服申请文件的缺陷即可,对第三种类型,由于涉及专利撰写时的失误,比如公开不充分等, 很难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得到补救。本文着重讨论针对第二种类型,假如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如何撰写出

一份逻辑严谨、说理清楚并令审查员信服的意见陈述书。 一、“特征比较”法 “特征比较”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得到普遍运用和认可。但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有必要运用以 及如何运用“特征比较”法,还鲜见文章论述。由于专利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的非凡性,还需要仔细研究 和探索如何将“特征比较”法运用到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 本文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说明“特征比较”法的基本思路。 案例介绍 题为“单板大容量数字时分交换网络”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99109931,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以 两份对比文件相结合为证据,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接着指出,权利要求2、 6和7无创造性。笔者运用“特征比较”法,将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2披露的技术特征相

答复审查员意见通知书格式

尊敬的审查员: 本答复意见是关于专利申请号CN××,审查员第一次答复意见通知书做出的具体答复。申请人认真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说明:同意与否要经过对比文件的分析,切记也有可能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不符合抵触申请情况,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不同意,直接说明不同意,而后剔除第一部分,不过这种情况很难存在。 如果对比文件不能采纳,在这部分要增加说明情况,为什么不对。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权利要求1,引入了技术特征,把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作为新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把引入的技术特征作为特征部分。使该修改的权利要求符合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在修改的依据来源于说明书第四页倒数第一行。 说明:有可能是从属权利要求上升,比如权利要求2上升,也有可能是全部权利要求确实无创造性,得从说明书根据对比文件对比找到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 引用部分,只引用权利要求,克服了审查员在通知书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使其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致。 除此之外,对说明书进行了适应性修改,由于上述修改未超出发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修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说明:还有可能标记,部件不准确,出现不确定性用语等情况。 答题时,修改说明一定要有! 还要注意审题:新审查指南规定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允许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在考试中,如果考题有说明,如有必要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有必要的就写,因为有分值的!!! 二、新颖性论述 审查员的意见是……. 针对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答复审查意见案例分享

本文分享了本公司处理的答复意见,希望与大家一起学习。相关材料可在国知局网站检索到,在此不再添加原始文件。第二次审查意见发出后,客户改变了之前的意见,决定努力尝试,通过与客户沟通并且集合公司的电气工程师的才智做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的回复,并获得了授权。有材有料、有理有据、清楚明了,是本公司答复审查意见的原则,在此跟大家分享。根据原始记载(有材有料)说明本案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结合技术特征和相关法条(有理有据)逐一答复审查意见中的问题,将问题和原理解释清楚,还是可以获得了审查员认可的。以下为答复意见的原文,供参考: 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 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所作的认真而细致的审查,以及您在审查过程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申请人认真阅读了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申请号为201610345579.4,名称为一种局域用电网络在线相位调制数字通信控制系统,审查员认为本申请存在以下问题: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以上问题,本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陈述意见如下: 审查员认为在对比文件一中,“电流传感器、两路过零比较器接微控制器的捕获中断引脚”的功能和本发明“电网同步信号提取电路”的功能相同。但是本发明的电网同步信号提取电路比对比文件一中的相关电路有更好的效果。并且在对比文件一中,说明书并没有具体说明其功能及其工作原理。 由说明书附图可知,本发明的电网同步提取电路的并接于控制开关的前端,对比文件一中的电流传感器、两路过零比较器位于控制开关的后端。 其有益效果为: 本发明可以通过供电线路接收上一级的信号,主控制器不仅作为主控终端可以作为从终端接收上级的信息。 本发明的电网同步信号提取电路由于位于控制开关的前端,因此在接收上级的信号时不会对从网络控制器产生影响。而对比文件一无法避免该情况的发生。 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一具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所记载的缺陷。 以上意见陈述希望得到审查员的认同,若仍有不足之处,申请人非常愿意对文件进行再次修改,并希望本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部分)

第三节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都要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果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授权,大大缩短了实质常查程序;相反,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满意的答复,就势必加长实质审查程序,甚至会使有可能取得专利的申请导致驳回的结果。因此,知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对于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来说应当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加以提高。 一、审查意见通知书简介 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中间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后首次发出的通知书,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外,专利局都必须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对于有授权前景的发明专利中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指出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

所有缺陷;而对于无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将充分论述该专牙」中请不能授予专利授权的理由。由此可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重要且内容最多。中问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新修改的专利申清文件所作的进一步实质审查后发出的,往往是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补充,由中间通知书可以更清楚地得知该专矛门申请的前景。 审查意见通知书由专用表格(通常又称作通知书扉页)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两部分组成.在专用表格中给出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等,其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专用表格中还给出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如有无优先权要求、有无主动修改等。在通知书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其他问题,必要时还给出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建议。 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总体倾向性意见来看。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专利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这类专利申请明显有授权前景,通常只要按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进行修改就可授予专利权,以下简称肯定性结论意见.第二类是专利申请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这类专利申请无授权前景,如果意见陈述书没有足够理由来改变审查员的观点,该专利中请将被

小议专利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小议审查意见中创造性的答复问题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洪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发明要满足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才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按此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创造性的标志之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已经等同于“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此外,审查指南中还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即三步法原则: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而,笔者认为提出上述三步法原则的出发点是为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提供理论基础,也即为审查员审查申请文件的创造性提出了理论依据;虽然目前业界对于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也

普遍遵循此三步法原则,但是,由于权利义务的不同,权利人利用三步法原则进行有关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时,就必须与审查员的角度有所不同,对此笔者有下述几点思考: 第一,笔者认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首先确定技术领域,然后考虑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最后确定技术特征,即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所有技术都可看作是现有技术;而如果技术领域不同,即使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再多,那么也不能把它确定为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实质上可以认为是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的转用发明,而转用发明不适于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其创造性。 第二,在实际情况中,笔者经常会遇到需要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情况。当审查员认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申请人认定的不同时,审查员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就会不同于申请文件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依据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会与说明书中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此时,在答复创造性的审查意见时,就要充分考虑审查员重新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客观的分析对比文件和说明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到底哪个是真正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因为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会导致确定出不同的区别特征,进而确定出不同的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发明具有创造性结论也会不

一些英文审稿意见及回复的模板

一些英文审稿意见的模板 最近在审一篇英文稿,第一次做这个工作,还有点不知如何表达。幸亏遇上我的处女审稿,我想不会枪毙它的,给他一个major revision后接收吧。呵呵 网上找来一些零碎的资料参考参考。 +++++++++++++++++++++++++++++++ 1、目标和结果不清晰。 It is noted that your manuscript needs careful editing by someone with expertise in technical English editing paying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English grammar, spelling, and sentence structure so that the goals and results of the study are clear to the reader. 2、未解释研究方法或解释不充分。 In general, there is a lack of explanation of replicates and statistical methods used in the study. Furthermore, an explanation of why the authors did these various experiments should be provided. 3、对于研究设计的rationale: Also, there are few explanations of the rationale for the study design. 4、夸张地陈述结论/夸大成果/不严谨: The conclusions are overstated. For example, the study did not show if the side effects from initial copper burst can be avoid with the polymer formulation. 5、对hypothesis的清晰界定: A hypothesis needs to be presented。 6、对某个概念或工具使用的rationale/定义概念: What was the rationale for the film/SBF volume ratio? 7、对研究问题的定义: Try to set the problem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n more clear, write one section to define the problem 8、如何凸现原创性以及如何充分地写literature review: The topic is novel but the application proposed is not so novel. 9、对claim,如A>B的证明,verification: There is no experimental comparison of the algorithm with previously known work,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 查意见通知书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其目的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审查员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在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审查员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另外还要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在这个必经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多次收到审查意见书,对审查意见书的答复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为了使申请人早日顺利取得发明专利权,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先看一个例子:在申请号为xxxxxxxxxxxx的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步骤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申请人在一通答复时,在说明书中添加了一些说明性的文字,而这些并不能从原始文件中直接推导出来,因此导致修改超出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二通中,审查员指出超范围的问题,要求申请人删除超出范围的内容。结果,在答复二通时,申请人仅仅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将所修改的一部分说明书内容还原为原说明书内容,而未提交替换页。审查员只有发了三通,发明人的申请才最终得以授权。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审查过程中都存在哪些问题:首先是,申请人在一通中没有更好地理解审查员的意图。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中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申请人只要针对问题所在修改权利要求很容易就可以克服该缺陷,而申请人却以为是说明书中描述不清楚,因此对说明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解释,而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而不仅没有克服权利要求的缺陷,致使修改超范围。 在二通答复中,申请人虽然认为应该删除超出范围的内容,却没有提交替换页,而只是将说明书内容还原为原说明书内容。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审查员依职权修改明显错误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只在意见陈述中说明是不行的。 从上面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答复审查意见陈述和修改时会时常出现一些问题,了解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十分必要。 第一,针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问题的答复:该问题主要包括权利要求概括范围过宽、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不一致。 对于概括范围过宽的问题,往往出现在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实施实例,而在权利要求中却使用上位、功能性或概括性的语言概括了一个比较宽的保护范围。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据,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情报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可以的。否则就不会被审查员接受。 对于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以及与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尤其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经常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部件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者权利要求中是一个部件而说明书中是多个部件,或者权利要求中是两个部件而说明书中只有一个部件与之对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

尊敬的审查员您好! 如下是对发明文件(CN107369858A)审查意见的回复。 审查意见1认为:该权利要求(CN107369858A)与对比文件(CN106887877A)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为电池SOC,对比文件为电池开路电压;本申请为分阶段均衡,电池端电压是在均衡周期T内的前半个周期T/2进行均衡,所述电池SOC是在均衡周期T内的后半个周期T/2进行均衡。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均衡周期设置。 回复: (1)“采用何种均衡周期设置”是本发明的一个内容,并不是本发明的核心内容。 本发明的核心内容在于通过对锂电池等效电路模型的理论分析,得出:“内阻+阻容”更能反映串联电池组中各单体的实际差异。目前均衡技术的文献多以均衡拓扑的研究为主[1-3],而对均衡指标的研究逐渐成为均衡技术研究的趋势[4-5]。理想的均衡指标应该是电池组中各单体的老化程度差异[6-8],而单体老化程度的估计和SOC估计存在较多相似的问题:①没有统一公认的估计精度参考标准; ②估计方法可移植性差,电池换种类型,估计方法可能不再适用。为了克服不同类型锂离子电池老化程度估计困难的问题,本发明提出基于端电压和SOC的双目标均衡技术。由常见电池等效电路[9-11]可知,单体的差异主要由“开路电压”、“端电压”、“内阻+阻容环节”组成。其中开路电压和SOC存在近似线性关系,可以利用现有的SOC估计方法进行估计;而端电压可以直接测量,不需要额外算法;“内阻+阻容环节”实际反映的是单体电池的电抗特性(阻抗和容抗),即对充放电电流的阻碍作用,由电化学机理分析[12-15],单体电池对电流的阻碍作用即是其老化程度的表现。基于此,本发明提出对SOC(即开路电压)和端电压同时均衡,通过减小最高SOC对应的开路电压与最低端电压的差值,来实现电池组内各单体“内阻+阻容环节”的一致,进而实现对电池本质特性(老化程度)的均衡,克服目前锂电池老化估计方法可移植性差,电池换种类型,估计方法可能不再适用的问题。发明人根据本发明内容搭建了如图1示实验平台,目前取得了初步的实验成果:基于SOC和端电压的双目标均衡,相比SOC均衡更能减小电池组单体不一致性对整个电池组循环寿命的影响。

【知识产权课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就申请号为:____________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的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修改的依据来自于_____________。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2的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修改的依据来自于_____________。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_________________,针对于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_________,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__________(详细说明,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比对),但是没公开独立要求1中的__________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__________(详细说明,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比对),但是没公开独立要求1中的__________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浅谈化学领域答复创造性问题审查意见的思路

浅谈化学领域答复创造性问题审查意见的思路 作者姓名:陈静,陈小莲,严政 作者单位: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分析了目前化学领域内审查员用来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问题的四种常用理由,并且,站在申请人的角度,针对审查员常引用的该四种常用理由分别通过四个不同的案例提供了相应的答辩思路,以期能够帮助大家在答辩关于创造性问题的审查意见时提供启示作用。 关键词:审查意见;创造性;能不能;化学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具备专利“三性”的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三性中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概念可以用通俗词汇“有没有”和“能不能”来理解,也即新颖性问题为有没有公开的问题,而创造性问题则为能不能得到的问题。 据统计,在专利申请的实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有超过80%的通知书中都涉及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问题。而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驳回案件中,绝大部分也都是因为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问题而被驳回。那么,为了使得专利申请顺利授权,答复好有关创造性问题的审查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在本文

中,笔者想跟大家交流的是如何解决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有关专利三性中的创造性的问题,也就是前述的“能不能”的问题。 笔者认为,化学领域内审查员在评价一项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的时候较多情况下会采用如下几种理由: 第一种: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仅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而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第二种: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全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领域内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容易地得到的,而且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第三种:在一份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第四种:在两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相结合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针对上述的四种理由,笔者想要站在申请人的角度在以下内容中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针对第一种理由: 申请人通常可以首先判断审查员所指出的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仅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并且判断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否的确是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具体地,以如下案例对“公知常识”这一说法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在催化剂的成型工艺中,一般是先形成母球,然后在滚动条件下加入粉末状的原料使得母球成型长大。然而,在工业大生产过程中,

专利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地审查。申请人仔细研读您的意见,同意您在意见中提出的有关的审查意见;但对于查员意见,申请人持不同观点。针对您的意见,申请人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意见,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修改说明******************************* 一、修改说明(要有单独的修改说明部分) 解析:这部分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说明。重点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修改了形式缺陷(使之满足实施细则第20——“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重新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说明书**处,因此修改没有超出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注意在说明中掌握技巧,分部分说明: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和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引用的编号和主题名称)+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公开不充分的反驳********************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全权利要求应当以书明书为依据,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解析:具体说明,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虽然仅仅描述了A,但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B、C、D,又A、B、C、D同属于一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将B、C、D同样依照A的实施方式,解决同样**问题,取得同样**效果。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给出的技术方案同样适用于B、C、D,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审查意见回复模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专利审查意见回复模板 篇一:专利意见陈述书模板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是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 通知书的答复,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及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修改如下: 将技术特征“xxx”补入权利要求1中。 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什么位置或权利要求几中),因此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该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

备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特征a,由此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c.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 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为,而由本申请说明书可知,a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为,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 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将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a也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因而改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以下意见陈述是针对审查员xx年xx月xx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出的。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与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1-2,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附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并意见陈述如下: 一、修改说明: 1、增加了权1的技术特征,将….增加到权1中,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和实施例x。说明书第xx段有相应的描述…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和实施细则51条3款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1、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按照单独对比的原则,权利要求1公开了x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披露此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5的新颖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权利要求1公开了xx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 XXXX 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3)对于此区别特征: 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这个区别特征,也没有任何暗示,(或者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这个特征,但是作用不同),此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 本申请还取得有益效果,具体….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者两者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不清楚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不清楚的问题。(针对具体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再描述一下),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及不清楚的问题,并克服了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授权本发明的专利权。 上述修改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申请人愿意以最大的诚意积极配合审查员工作,以加快审查进程。最后,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审查员认真细致的工作再次表示由衷的感谢。 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最新专利审查过程中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和方法资料

答复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答复技巧 1、认真阅读审查意见内容,仔细分析对比文件 代理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时,首先应针对审查意见认真阅读,尤其应仔细分析审查员所阐述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区别特征点及对创造性的判断理由,这是审查员对本申请案做出倾向性结论的依据。此时应认真分析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是否正确,同时应从专业上仔细分析本申请区别特征较之于对比文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然后根据这种效果结合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审查员意见是否准确,为下一步答辩打下基础。 涉及创造性的答辩最好先与发明人沟通。虽然创造性判断在审查指南上有一定的规定,但涉及区别特征和技术效果的问题仍然是属于技术上的问题,针对创造性的答辩应围绕区别特征展开,这就需要透彻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发明人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亲身参与了该申请的研发,对本现有技术及申请技术方案较代理人和审查员必然有更为深刻的了解,能够准确地判断和挖掘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并能根据其对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的了解阐述这种区别所导致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差异,可通过这种差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带来的技术效果

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充分说明该技术方案对于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非显而易见性,而这些内容是答辩时最有说服力的依据。 2、结合审查指南进行针对性答辩,做到有理有据 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难以掌握的标准,审查员在判断其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能够促使审查员正确理解发明的实质,客观公正地作出评判。 答辩过程中,应当使审查员能够清楚地看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差别,而这种差别蕴含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且这种改进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符合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要求。在对审查员的观点提出反驳时应当具有说服力,应就审查员所提出的意见结合审查指南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答辩时说理清楚,论据充分,必要时可印证对比文件和本申请内容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详尽阐述其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使审查员清楚地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实质性的差异,因此这样的意见陈述将可能使申请朝着有利于授权的方向发展。如果只有论点,而缺乏充分依据支持的意见陈述是很难有说服力的。 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缺乏的审查意见,在意见陈述书中对其发明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分别从区别特征、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方面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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