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论证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依治治理,进一步加强联社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水平,规范联社的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各种法律和经营风险,保障联社和股东利益,根据县普法办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信贷投资项目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前,必须组织进行科学的法律论证。

二、聘请律师和刑侦工作人员,成立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负责对联社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论证。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每年调整一次,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论证,一律不得开展。

四、发生的日常法律事务,一般由聘请的律师、刑侦工作人员负责解释。

五、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不良资产摧收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2、年度投资计划,融资、信贷投放项目,期权、期货等经济经营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3、超过由联社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

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其他涉法重大决策事项。

六、法律审查论证的主要内容:

1、审查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

2、论证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法律可行性;

3、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4、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潜在的法律风险;

6、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

7、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七、法律审查论证程序:

1、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应当事前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资料交由联社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进行专门论证,具体涉事部门或股室向咨询委提出审查和论证申请,并提交决策内容送审稿、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2、咨询委确定论证组成员,组织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3、论证组提出意见,形成审查报告;

4、具体涉事部门或股室根据论证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内容;

5、咨询委再次审查;

6、根据咨询委、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法律顾问制度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制度 (2018年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只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 (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人,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设计与本人亲属利益的;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作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组织、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组织法律业务培训;

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泉岭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乡政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乡政府法律顾问,是指乡政府根据需要,从境内外聘请的、为乡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乡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乡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乡政府法律顾问室与乡司法所合署办公。 第四条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乡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乡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乡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乡政府委派代理乡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乡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政府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政府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乡政府指派,以乡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乡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指导和协助乡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乡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其他乡政府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聘用 第六条担任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四篇 篇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清教徒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2.聘请法律顾问由出聘方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 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3)法律顾问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XX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开发区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和重要事项。 4、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计划,研究确定拆迁、安置方案,以及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间题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9、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如下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査研究一一充分听取意见一一基本形成共识一一待庄乡三套班会议决定 (一)议题确定 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议题讨论 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

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律师事务所申请政府法律顾问 服务方案范例(仅供参考) 第四部分: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一、法律服务内容: (一)解答日常法律咨询问题 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并不断更新信息;应政府要求,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重大决策以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方面的解答、论证;应服务部门的要求参加部门办公会议、工作组会议,现场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解答。 同时,参与论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宏观决策、各项改革措施,在有关部门的授权下收集社会对该类决策、改革措施的不同声音,并从合法性、可行性等法律角度进行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完善决策和改革措施的内容。 第三,针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完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二)文书业务 代为起草、审核、发布有关法律文书,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草拟、修改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等文书。 对政府在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流转、劳动等方面的有关合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加强实体性审查,避免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越权行为的发

生。 对于某些重大问题,应法律服务使用单位的要求,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充分论证有关事项,为使用单位提供充分、可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谈判等非诉讼业务 随着经济的不断繁荣发展,政府机关作为民事主体、行政主体参与到经济活动、民事活动的次数越来越高,公民与法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诸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资产投资、采购等经贸活动的谈判也相应增加,具体法律事务不断涌现。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参与到前期谈判、合同的起草、审查等一系列的非诉讼业务中去,从前期就进行风险的防控,以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合同协议的履行期间,监督执行工作,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预测相关风险,积极预防和化解执行纠纷。 我所在接受法律服务使用单位的委托后,积极准备并参与到各项合同谈判中,及时从法律层面做出响应,对相关合同进行起草、审查、风险防控、,并根据委托要求由我所派出谈判经验丰富的律师协助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业务洽谈。 (四)诉讼仲裁、调解业务 正如前文中所提到的,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快,推动了公民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出现对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公民和企业不再以过去简单的上访、闹事的形式表达自己内心的愤懑,而是采取诉讼、仲裁等形式予以处理。但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抽调人力、物力和精力处理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政府部门的工作量。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内容提要: (一)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概说 (三)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四)如何协调法律顾问与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关系 (五)法律顾问的工作方法——变被动工作为主动介入 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与机制的建立流程 2.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描述和利润增长点 (六)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方法及实例(课堂活动) 一、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出路 (一)法律顾问的作用 1. 预防可能发生的问题,防患于未燃; 2. 处理聘请方已经存在的问题。包括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参加谈判、调解等; 3. 促进聘请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规章制度; 4. 节约费用(相比在单位内部设立专门性的法律服务机构而言)。 (二)存在的问题 1.问题: (1)数量减少 (2)费用降低 2.原因: (1)很多企业设立了法律部门,承担起了法律顾问的工作; (2)企业原来聘请过法律顾问,没有起到作用,认为不值; (3)律师认为此乃传统低端业务,利润有限不重视。 (三)出路 1. 处理好与企业内部法务部门的关系,相得益彰; 2. 为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真正参与企业经营,使企业认为物有所值、物超所值; 3. 自我价值认知: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很多大案件是法律顾问最先发现;参与经营过程中,法律顾问工作能发现企业利润新的增长点。 二、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提供法律意见 1. 可行性法律分析 (1)决策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的要求; (2)国家对此有哪些相应政策; (3)立项采用哪种法律形式对聘请方更为有利等。 2. 风险分析 市场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既有机遇,也有风险。顾问律师可以针对企业决策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针对不同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危机处置方案。 (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1. 法律文书内容 (1)经济合同; (2)企业章程;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为加强民主管理,规范决策程序,进一步体现决策的制度化、责任化,以达到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司下列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意见: (一)公司经济和发展计划、经济调节和公司治理的政策措施; (二)公司预算; (三)涉及公司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和专项计划;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关系公司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关系公司员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公司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八)公司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原则 总的要求是: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公众参与、集体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拓宽集体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集体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依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一步决。 三、确定决策事项 (一)公司经理可以提出拟决策事项; (二)提出的拟决策事项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经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 四、拟制备选方案 (一)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应当明确指定承办决策事项的部门或者人员组成专门班子(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进行科学论证,收集信息,拟制方案。 (二)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就决策的事项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获取和掌握系统的决策信息。 (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就决策事项成立咨询专家组。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三条重大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本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通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五条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并将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对所征集的意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九条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

政府法律咨询制度

政府法律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和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事前法律咨询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咨询工作在政府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依法行政,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咨询机构由熟悉法律法规的法律顾问团组成,下设在司法局,负责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决策咨询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法律咨询论证,供市政府决策参考。 (二)对全山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承担政府工作有关涉法问题的法律咨询业务,为市政府重大招商引资、经济纠纷、信访维稳、热点疑点问题的处理等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四)对市政府重大制度、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等项目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咨询工作。 第三条法律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凡是涉及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均应先交由市政府法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具有重大决策性议题,会前要由法律咨询机构论证。

(二)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事前要由法律咨询机构论证。 (三)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法律咨询工作和部门提请办理的法律咨询工作。 第四条法律顾问团的聘任与管理 (一)法律顾问团实行聘任制。选聘的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人才标准,整体考虑专业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突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调研判断能力。主要聘请具有熟悉法律法规同时又熟识本市实际情况的人员。 (二)政府法律顾问团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顾问团的状况,重新进行调整续聘。调整续聘工作在第三年聘期的第四季度进行。 (三)政府法律顾问团的聘任、考核工作由司法局组织实施。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四)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律师担任地方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国中明确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于我们律师业来说,既是一个开拓业务领域,也是一个提高业务水平的机会,当然若能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那才是我们律师最值得欣慰的。这几年,笔者在师傅的带领下,有幸担任几个行政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此想结合自己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相关经验和认知,就担任地方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经常遇见的法律问题和主要工作内容等做一些罗列和分析,以及对律师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阐述,并在最后就规范和完善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方面提出一些个人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工作内容素质与技能建议 引言 推进法治建设,我国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行政机关当然也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主体有很多:有政府法制部门的人员、法学专家、公职律师……但我相信担此责任的主要主体还将会是我们职业律师。当然,律师担任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也是有法可循的。首先,《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按照《民法通则》第50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均具有法人资格,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均于法有据;其次,1989年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就明确提出律师在有关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的试点。因此,我国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制度,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也较多聘请了法律顾问,而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进一步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即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也已基本建立,许多地方还相继开展了这方面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但总的来看,法律顾问的作用仍发挥不大,甚至有些地方还流于了形式。为此,当下我国在推进建设法治中国中,明确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故笔者希望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能更加规范和完善,同时也能真正发挥起应有的作用。笔者凭借这几年在师傅的带领下担任了几个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的经验,并查阅了相关方面的资料,以及向我所其他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请教和咨询,再经过思考后,想从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工作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在最后提出几点个人的建议。 一、律师担任行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促进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政府机关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必须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i],而政府决策是否科学、民主,一是要看决策的程序;二是要看决策的成果。律师娴熟法律和各种制度,不但能为政府决策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把关;同时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能最及时最直接地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法律之“公平正义”之理解和追求,故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必然能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推进依法行政 有些地方行政机关虽有一定的行政立法权,但依法行政永远是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通常对其工作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等有一定的了解,但毕竟一般均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系统和专业。律师担任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宣讲和普及相关行政法方面的法律知识,适时地进行依法行政的宣传;另一方面,当行政机关遇到的疑难复杂的问题时,律师能为其出谋画策,寻找法律依据,并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实行党组班子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一、决策的形式和规则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或需要,党组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列席。 二、决策的范围和内容 1、讨论和研究中央、省、市、县和上级人事部门的指示、决议和决定贯彻落实事项。 2、讨论和决定本局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的规划和实施事项。 3、讨论和决定局各科室、中心负责人的配备、任免、考察、培养等事项。 4、讨论和决定本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经费开支等事项。

5、讨论和决定局各科室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6、党组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确定决策议题的原则和程序 1、党组会议讨论的决策,必须符合上述规定的范围和内容。 2、凡须提交党组会议的讨论事项,事先向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由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议题,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对需决策事项事先要作充分准备,并拟定提出决策和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供讨论参考。 3、未经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和未作充分准备的议题,不列入党组会讨论和研究。 四、决策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讨论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实行民主集中制。 2、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或指定专人汇报。决策议题应逐项汇报、讨论,一事一议,事事有结论。

3、在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应综合讨论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慎重考虑;对问题的看法或意见差距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或将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请求裁决,但必须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4、对重大决策应认真作好记录,并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经过。 五、决策的实施检查 1、党组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由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进行贯彻落实,并做好检查、督办工作。 2、重大决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沟通情况,并积极主动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提请党组会议专题讨论。 3、凡按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受上级领导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为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公司出台了《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规定公司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过法律咨询关。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公司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实行法律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公司各项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公司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部门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部门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四)所涉及部门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公司。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经济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及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改革举措。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市和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架构,实现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构成,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补充。进一步强化完善组织、机制和财力保障。 (二)崇法敬职。政府法律顾问要坚决捍卫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想问题、提建议要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和知识化水

科学决策制度

科学决策制度 为保证政协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尽可能地减小决策失误,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系统分析原则。在决策时要运用系统的观点,全面地分析决策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内容,避免做出顾此失彼的决策。 2、信息准全原则。掌握准确全面的信息,并进行归纳、整理、比较、选择,作出科学决策。在决策时,要重视收集信息,注重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掌握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资料。 3、科学预测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通过已有的数据、资料和信息,对事物的未来进行科学的估计和推测。 4、切实可行原则。决策要符合经济合祘、技术合理、方案合法等要求。 5、对比选优原则。决策时要拟出两个以上不同的方案并进行分析对比,选出最佳的方案。 6、集中决策原则。充分采用行政领导集体的决策方法和发挥咨询参谋机构在决策中的作用。 7、民主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发扬民主作风,以保证决策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二、决策应遵循的程序 1、明确问题。要善于发现问题和确定问题。

2、确定目标。要根据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的环境条件,确定必须达到或希望达到的结果。 3、拟定方案。要根据目标性、可行性和独立性的原则,拟定两个以上的方案供选择。 4、选择方案。选择方案是行政决策的关键步骤,要认真组织抓好确定选择方案的标准和组织专家评选方案两项工作,使选择方案工作扎实可靠。 5、实施方案。要通过动员组织力量,加强监督检查等步骤抓好实施方案工作。 三、决策的具体方法 1、先拟出需要决策的问题和方案。 2、根据需要将拟定的决策问题和方案提交讨论,广泛听取意见。 3、根据广泛听取和收集的意见修订方案。 4、根据决策内容将正式修订方案提交讨论,以多数赞成通过,并作出正式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人民政 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法律顾问室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市法制局局长兼任法律顾问室 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紧急法律事项。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中需要有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六条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七条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涉及金额 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市政府所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需要外聘法

律专业人士的,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法律顾问室未参与处理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所属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第八条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境内外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专家(以下统称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聘请专业人士

青年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自荐信

青年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自荐信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本自荐书。XX律师本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顾问制度,支持、帮助和引导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宗旨,建议设立常年法律顾问,特致推荐信。 一、XX律师简介 XX律师,男,29岁,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的法学系,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为重庆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经先后在重庆XX阳律师事务所,重庆XX达律师事务所实习。所担任的工作是在律所担任多家企业、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坐班(具体负责),负责所在顾问单位的日常事务的处理,在公司和律所中建立起一“桥梁”。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协助公司解决了大量法律问题,受到顾问单位和律所的好评。本人多年在此工作环境下摸爬滚打,如今取得律师资格真是如虎添翼!本人将自己多年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研究与控制的经验,针对每个公司的不同特点,提出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 二、重庆XX律师事务所简介 XX是重庆市一家由业内资深律师共同创建的高层次、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最为完善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乃XX律师秉承的执业之道。XX律师事务所拥有现代化的办公环境、先进的办公设备及网络通讯,与全国众多律师事务所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面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业务,均有足够的处理能力,正日益成为重庆市卓有声誉的律师事务所。在XX的每个法律业务,都有

XX强大的团队支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群策群力,在法律业务上精益求精,力求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三、聘请法律顾问的好处 1、预测作用 法律顾问是企业规划远景的好参谋,可帮助规划企业的整体战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专项事务提供法律意见,预测行为的后果使企业处于“有备无患”的良好处境。 2、咨询作用 企业随时可以就所遇到的问题向律师顾问咨询。法律顾问和企业有某种亲缘关系,无形中形成一种信任感,能从维护企业利益的角度来出谋划策。 3、策划作用 聘请法律顾问充当代理人和直接聘请其他律师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不同之处就在于能否更好地策划诉讼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事前保证胜诉。 4、参与内部管理和合同审查等作用 为企业草拟各种规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性文书,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的素质,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规范化。为企业审查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预防合同纠纷发生。 5、避让和代理作用 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某方面代理人,在企业遇到刁难和麻烦时,不仅能提供法律依据,而且能使企业负责人加以回避,从而由律师代理出面推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健全完善单位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党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校党委《关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制度建设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一、科学民主决策的范围 (一) 重大事项的决策 采取党团联席会议、团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等形式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的方案和意见; (2)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重大改革方案与改革措施; (4)党建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计划; (5)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规划与方案; (6)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7)人员的奖惩和奖酬金发放规定; (8)单位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9)人事安排; (10)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 (11)涉及单位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 一般事项的决策 由决策承办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基本原则

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规律。 (二) 坚持民主决策 切实做到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 (三) 坚持高效决策 凡列入需要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责任和时限。防止扯皮和拖拉。 (四) 坚持公开决策 除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决策的内容应进行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三、决策程序 需由党团联席会议、团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决策的重大工作事项, 按决策事项提出、决策准备、决策确定及决策实施四个步骤进行。 (一) 决策事项的提出 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各科室提出,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二) 决策事项的准备 由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事项,准备工作由与决策事项相关的科、教研室承办,各科室应根据工作内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决策事项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分管领导进行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必须如实、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不同意见。凡未经认真研究或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上

公司重大决策管理规定

XX公司重大决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和经营者的决策行为,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防范和控制重大决策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决策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决策和忠实决策原则,采取分类决策的方式,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结合公司实际,确定重大决策的具体内容、范围,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过程的各类重大决策责任制。 第二章重大决策的类型 第三条贯彻执行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决议、决定的主要措施;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的主要措施; (三)贯彻执行上级会议精神、重要决定、决议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类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经营方针; (二)年度计划、年度主要工作、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三)体制改革、科研生产能力布局及其调整方案。 第五条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类 (一)管理的基本流程及其重大调整方案; (二)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其重大调整方案; (三)组织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 第六条组织人事薪酬类 (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聘用、奖惩、解聘;

(二)公司绩效考核、评价、奖惩、工资分配方案。 第七条财经类 (一)财务预、决算方案,融资计划和方案,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第三方担保; (二)公司的资产重组、改制、合并与分立、破产、解散方案; (三)公司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并购和转让,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 第八条重要、特殊经济行为类 (一)重大经济合同审批; (二)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重大资产处置; (三)涉及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开发、租赁、转让、特别许可使用等。 第九条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类 (一)重大项目的立项、承接、转产,对外委托研制和生产; (二)重大技术改造、设备引进和基本建设方案。 第十条保障监督类 (一)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党风廉政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监督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社会责任类 (一)涉及员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公司、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二)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方案及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应对危机类 (一)应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预案; (二)应对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预案。 第三章重大决策的形式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