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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销售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劳动纪律,进一步规范企业人员离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人员离职方式

第二条人员离职,即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辞职:指劳动合同期未满,由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辞退:指劳动合同期未满,由企业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合意解除:指劳动合同期未满,但企业与员工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到一致,合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指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或员工中有一方或双方不再续签;

5.其他:指特殊情况或企业与员工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例出现的,例如员工意外死亡等。

第三部分人员离职办理程序

一、辞职

第三条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员工,正式员工应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书》(见附件五十六离职套表)。经批准后方生效。否则企业有权不为其办理档案及保险转移手续。

第四条经部门负责人在《员工离职审批/交接表》(见附件五十七)上签署意见后,随《辞职申请书》(见附件五十六)一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与申请辞职员工进行面谈,就离职原因、违约赔偿等与员工进行沟通,并根据面谈情况在《员工离职审批/交接表》(见附件五十七)上签署书面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辞职员工属于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

1.员工若未能提前30天提出辞职,需支付给企业30天的代通知金(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

2.因辞职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按培训协议规定应偿付的培训费用;

4.企业招聘该岗位人员所支付的招聘费用;

5.按合同规定其他需要赔偿的费用。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企业暂缓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1.作为项目、合同的唯一执行人,所负责的项目、合同没有执行完毕的;

2.有重大企业款项未追还、企业财物未归还的;

3.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4.其他企业认为不宜离职或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情况。

第八条员工的辞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事业本部总经理/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员工继续根据《离职审批/交接表》(见附件五十六、七)的要求,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前往财务部办理交接手续时一次性交清。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的辞职申请还需经过人事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接。

二、辞退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辞退员工: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员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书》规定的义务,不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企业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员工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十一条辞退员工须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辞退申请,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对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经审批通过的同意辞退员工的,人力资源部向员工下发《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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