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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工程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

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

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

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

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

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

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

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七条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

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

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

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

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灌区水利工程的干渠、支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斗渠、农渠、

毛渠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协会)负责管

理维护,并申请和协调农业灌溉用水、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以及按照合同向灌区管理单位支付水费。

第十六条自治区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部分,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应当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行政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对管理和经营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监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因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险情、维持生产生活等需要应急调度水资源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应急预案。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由项目法人制定,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水利工程经营者应

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与水库水面相连的山坡林木按照水源林管护,并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种植水源林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山坡权属人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造林。

第二十四条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发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保持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生态环境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需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

能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利用水利工程有偿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四章工程保护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二十米至五十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十五米至三十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八米至十五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为保护范围。

(四)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十米至三十米;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为保护范围。

(五)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渠道经过山地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为保护范围;渠道经过耕作区的,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为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

(四)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五)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六)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七)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需要更新性采伐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三十条因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利工程或者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任务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

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渠岸、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管理制度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发现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

(三)发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

(四)未按照规定操作水利工程设施;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破坏、侵占、毁损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变电站、防汛道路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的分析

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的分析 发表时间:2018-12-14T11:57:20.67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5期作者:谷明宪 [导读] 为了水利现代化发展中水利信息化建设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要提高水利信息化的效率,本文就提出了几条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济南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南 250108 摘要:信息化是随着时代发展各个行业转变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大多行业已经开始由传统的管理和经营模式转向信息化管理、资源共享的新模式。为了适应现代化的发展,水利信息化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水利行业充分利用水利资源的共享程度,重视水利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和建设,全面促进水处理的效益,实现水利现代化的发展。为了水利现代化发展中水利信息化建设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要提高水利信息化的效率,本文就提出了几条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 关键词:水利信息化;水利现代化;建设发展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信息技术己走进千家万户,使得信息化成了我们工作中紧密联系、息息相关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快速、准确的采集信息,对我们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因此系统的正常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1基本含义及特征 1.1水利信息化的基本含义 水利是一个信息密集型行业。水利信息化就是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和有效管理水利信息资源,加速实现水利现代化的进程。主要体现为以全面提升水利事业活动的效率和效能为目标、以现代化的信息采集系统为基础、以通信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为支撑、以信息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的面向水利行业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和应用。水利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覆盖水利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举措,是水利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1.2水利信息化工程的主要特征 水利信息化工程是水利行业的信息化工程,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它是信息化工程,具有信息化工程的一般特征工程建设将综合运用当今先进成熟的自动化监控技术、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3s’’技术和信息系统集成技术等一系列高新技术。(2)它是立足于水利行业、服务于水利业务的信息化工程工程建设的目标是以先进信息技术为手段,推进水利行业的技术优化升级,全面提升水利事业活动的效率和效能。其中,水利业务流程、专业知识和专业数学模型是基础,信息技术是手段。(3)上述两个基本特征决定了它是一个技术含量高、结构复杂、功能强、跨学科、涉及面广、多层次的系统工程工程建设要求运用系统工程理念、统筹兼顾,既要满足近期要求又要适当超前、适应长远发展的需要,注意协调好各子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 2运行管理办法 2.1硬件系统管理办法:应建立运行值班制度,并设专业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实行岗位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责、定权。 2.2软件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完成故障纠正、故障分析、故障记录等,为故障处理提供有效手段,提供全面的网络性能统计,帮助管理员规划、调整网络运行状态,保证网络以最佳运行状态,加强网络系统中数据的安全保护,保证监测网上数据传送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数据安全无误、完整传递,并加强软件的抗病毒、抗干扰措施的管理,制定授权访问系统的技术方案,确定用户身份种类、数据的调用、查询、修改及存入、取出时,实行权限等级制度,非授权人员严禁进行有关操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的资源和设备,采用高可靠的控制设备、传输设备,设置系统的用户表及口令限制等手段。 2.3文档管理办法:在文档的管理上,应把握住各个重要环节,对系统各阶段产生的大量的各类文档加以编目、分类和管理,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可维护性,应特别注意收集和妥善保管建网技术文档、应用软件说明文档和数据设计文档,文档应及时归档登记入库,文档借阅应办理相应手续,并注意保密工作。 3水利信息化系统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的重点 水利信息化系统生命周期的长短主要与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安全,建设过程中采用的设备性能是否稳定可靠以及运行管理维护是否及时等因素有关。为延长系统的生命周期,充分发挥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建设单位在系统开始建设时及日后运行管理与维护的过程中,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a.运行管理人员应全程参与水利信息化工程的建设。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时期是管理人员学习、了解系统的最佳时期。在系统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软件调试、系统试运行整个过程中,管理维护人员都要积极参与。这样不仅可以很好地了解系统的结构和特点,学习设备安装和调试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可以随时与施工人员沟通,特别是在软件开发调试阶段,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利于日后管理方便,提高系统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b.系统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做好系统的培训工作。一般水利信息化系统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该做一次系统的培训工作,包括介绍系统的功能、结构、特点、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完整、详细的系统使用说明书,作为日后使用维护的参考。有条件的建设单位还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主要设备、易损设备的备品备件,如果资金不允许,也应要求其提供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设备型号、设备价格等相关信息,这在以后的维护中能够起到很大的作用。 c.运行单位应指派固定人员进行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水利信息化系统应该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责、定权。各部门需要的数据、系统操作等权限都要由管理员负责提供,其他人员不允许私自操作。鉴于水利信息化维护特点,运行单位至少应配备2名固定人员操作和维护系统,这样有利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d.运行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系统的功能、结构和特点。水利信息化系统能否很好地为水利行业服务主要取决于管理者的责任心和技术水平。管理者具有较强的事业责任心,认真学习系统的功能,熟练掌握系统的操作、注意事项和维护要点,信息化系统就可以很好地运行,为水利行业服务。2002年笔者在更新改造丹东东港市铁甲水库的水雨情遥测系统时深深地体会到操作人员的素质水平对系统生命周期的影响。在这次系统更新改造前,铁甲水库的2个雨量遥测站、1个中继站和1个中心站经过10多年工作依然正常,后来了解到铁甲水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 制度大全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制度大全 水利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在众多土木工程项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对水利工程施工尤其迫切,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作如下浅论,以供探讨.1... ? 在众多土木工程项目施工中,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问题显得更为突出,贯彻安全法规和标准,深化文明施工管理,对水利工程施工尤其迫切,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作如下浅论,以供探讨. 1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分析 ? ? 与一般建筑工程施工比较,水利工程施工存在更多、更大的安全隐患,分析如下: ? ? (1)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单位多,往往现场工地分散,工地之间的距离较大,交通联系多有不便,系统的安全管理难度大. ? ? (2)涉及施工对象纷繁复杂,单项管理形式多变,如有的涉及土石方爆破工程,接触炸药雷管,具有爆破安全问题;有的涉及潮汐,洪水期间的季节施工,必须保证洪水和潮汐侵袭情况下的施工安全;有海涂基础、基坑开挖处理(如大型闸室基础)时基坑边坡的安全支撑;大型机械设施的使用,更应保证架设及使用期间的安全;有引水发电隧洞,施工导流隧洞放工时洞室施工开挖衬砌、封堵的安全问题. ? ? (3)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易造成安全隐患.如隧洞洞身钢筋混凝土衬砌,特别是封堵段的混凝土衬砌,采用泵送混凝土,模板系统的安全.高空、悬空大体积混凝土立模、扎筋、混凝土浇筑施工安全问题等. ? ? (4)施工现场均为“敞开式”施工,无法进行有效的封闭隔离,对施工对象、工地设备、材料、人员的安全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 ? (5)水利工地招用民工普遍文化层次较低,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分配工种的多变,使其安全适应应变能力相对较差,增加了安全隐患.如曾发生的民工从脚手架上坠落、钢筋穿过胸腔;在地垅上面扒料,跌入地垅中,慢慢地被地垅漏斗中的黄沙活埋致死等恶性事故,多系民工自身缺乏安全常识所致.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 ?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保证整个施工期间的安全,首先以人为本应抓好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的预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2.1抓好安全教育,在思想上绷紧安全这根弦. ? ? 安全预防,思想是关键,首先应使各施工单位最高管理人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能否坚持安全第一,关键取决于施工单位管理层领导和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能否把安全作为各项工作之前首先考虑的问题,为此施工单位应明确提出把安全作为管理层领导和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并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出现安全事故,并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视情节扣发年度奖金,直至解聘和辞职.通过“一票否决制”,迫使和激发从管理层到项目部人员抓安全的自觉性. ? ? 其次,以人为本,强化广大职工,民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改变民工心中你要我安全的心态,变成我要安全的心态.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一票否决的制度以及大量事故案例、事故通报、大会动员、小会布置讨论、摆事实讲道理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极大提高职工、民工对安全的责任感.使每一个人都明确:施工安全,不仅关系个人的生命安危,它同时也关系着工程的

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八、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单位在组织生产时,必须严格管理,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劳动部、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和条例。 第三条公司就安全管理具体问题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文件是本条例的支持性文件,一并执行。在操作实施中有关具体的技术性标准,一律遵照国家、行业的标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凡条例中未包括的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实施中有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责成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分别任副主任委员,公司有关部室领导任委员,公司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基层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任小组组长,组员若干名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宣传和组织落实国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2.组织研究解决本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审查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 5.组织研究事故原因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7.指导、推动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支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适应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公司设置安全系统。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领导安全系统的工作。所有基层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由系统派出。具体执行安全系统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体系建设

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体系建设 发表时间:2019-01-21T15:41:06.157Z 来源:《建筑模拟》2018年第31期作者:孙元平 [导读] 水利工程是我国重要的基础建设工程之一,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还密切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本文针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现代化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就如何实现现代化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孙元平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66 摘要:水利工程是我国重要的基础建设工程之一,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还密切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本文针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现代化进行了多角度分析,就如何实现现代化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1水利工程管理的必要性 水利工程管理是运用、保护和经营已开发的水源、水域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工作。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是建立现代化科学水利工程管理体系的过程,它适应了经济社会现代化和水利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更是解决当前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为迎合社会的快速发展,适应当前的信息科技时代,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已成发展必然,已成为水利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重要意义,没有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就没有水利现代化。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工作,建立现代化水利工程管理体系直接关系到整个水利事业的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必须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性,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改革。 2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现代化需要的条件 在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资金到位。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及日常管理维护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持续不断的投入,因此必须保证必备的资金以确保各项工作可以开展并尽快落实。目前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多为政府专项拨款,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社会资本的力量也在日益壮大,日前,国家针对水利工程项目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不仅规范了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操作流程,也是对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项目的一种鼓励和肯定,社会资本力量的参与也是未来的一种趋势。二是人员到位。人力资本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潜能的资本,在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不论是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及实施,还是工程项目日常运行、安全管理及维护等等都离不开人才。随着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设备不断在迭代,知识理念不断在更新,对人员的素质和技能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水利单位一方面需要新型的综合型管理技术人才来为企业输入新鲜血液,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在岗人员技能落后需要尽快提高的局面,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队伍是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实现管理现代化需要的一个重要条件。三是设施到位。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好的设施可以事半功倍。近年来不断涌现的自动化信息系统很好地弥补了过去人为操作控制带来的误差,使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运行管理上升了一个很大的台阶。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设备越来越自动化越来越智能化,根据水利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选择并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在充分利用旧设备的同时有效对接新设备,不断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管理,这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高效实施的基础条件。 3建设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体系的有效措施 3.1转变管理思想 我国水利工程中始终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观念,是水利工程运行和管理始终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想要建设和优化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体系必须先要转变水利工程管理层的思想观念。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中投入更多精力,细致化管理,不仅可以降低工程运行成本,还可以有效增加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在当前这个水资源紧缺的时代,市场赋予了水资源一定的价值,借助这一市场现状进行水利工程管理转变,注重对设备和工程的深度运维,注重改善经过工程的水体水质,注重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投入的人力物力都会以水资源的价值得到回馈,使水利工程部门从传统服务性转变为可自负盈亏的部门,从单纯的控制成本转变为增加经济效益,实现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对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2加强对管理机制的创新,更好地提升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之所以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是因为其管理机制与管理方式不能很好地与现状相适应。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在管理机制上进行突破和创新,适当引进用水协会管理体系,采取政府奖补,农民组建用水协会,谁受益,谁管理的方式,来完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另外,在人员管理上也应该以绩效考核为中心,通过绩效考核标准当中的奖惩制度,来提升当地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财政支农绩效水平。 3.3不断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 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地对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强其管理知识的学习,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与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充分认识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管理工作中,要加强有专业知识、高素质人才的引进,从而更好地带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生活条件的提高,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进行更好地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3.4规范管理结构 传统水利工程的管理是国务院统一管理,相关机构协同管理,可以根据流域划分,也可以根据工程功能划分,这样的运行管理模式会导致部分水利工程部门的职能出现重叠,造成责权不清,出现问题容易出现相互推诿、试图甩锅的现象,因此想要建设水利工程运行与管理的体系需要对管理结构进行优化,建立更加科学、合理能够覆盖我国水利工程整体又不过度重叠的管理结构。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将全国水利工程按照重点水体流域划分管理大区,例如黄河区、长江区等;其次在省级层面上,对流经本省水体进行划分,例如分为干流和支流管理区,针对不同水体特点进行个性化管理;然后在地方层面上,对辖区内水体进行水利工程功能性划分,例如防洪、发电、灌溉等。此种管理方式是分段式管理与功能性管理的结合,各省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区内水体特征进行调整和优化,例如区域内多湖泊少河流,可以对湖泊进行多部门综合治理,对占据少部分的河流进行各部门分段治理。 总结:水利工程是水利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水利建设是水利工程存在发展的基础,水利管理是水利工程发挥作用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安全生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05-07-22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检修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备、动力、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检修和大中修。 第三条检修前必须根据作业的特点,切实分析整个检修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可靠的预防措施,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各项检修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实行行政第一把手负责制,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和有关规程、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主要生产设备(部控、公司控)、锅炉、易燃易爆和有毒设备设施的大中修;重大工业厂房和大的民用建筑物的大修;年终检修等,负责检修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一周将检修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和现场安全负责人等)报

公司安环部审查备案,并应制定“一图三表”即施工组织网络图,作业程序表、风险事故预测表、安全对策表。 第五条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规程,明确任务分工,提出质量标准,颁布安全禁令,交待安全措施,组成联保对子。班组长要根据当天的检修作业任务,作好每日的班前安全讲话,措施要落实到人,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检查人员,并佩戴标志。重大施工中,每天应召开各专项现场安全负责人会议,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堵塞一切漏洞。 第七条、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同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班和在检修现场打闹玩笑。不懂的作业不操作,不归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动用、有指定人员的作业他人不得擅自动手,各种安全警示牌不得随意变动或摘下。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八条必须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确认。施工前,高处(如房顶、平台、天车、走台)的堆积物必须清除干净;要文明施工,一切物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〇一六年七月

目录 一.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1.4 使用对象 (2) 1.5 导则定位 (3) 二. 建设任务 (4) 2.1 资料整编 (4) 2.1.1 组织管理 (4) 2.1.2 工程信息 (5) 2.1.3 管理设施 (5) 2.1.4 划界限权 (5) 2.1.5 注册登记(备案) (5) 2.1.6 档案资料 (6) 2.1.7 安全鉴定 (6) 2.1.8 工程面貌 (6) 2.2 信息采集 (6) 2.2.1 台帐信息 (6) 2.2.2 实时信息 (9) 2.3 平台建设 (15) 2.3.1 平台定位 (16) 2.3.2 总体描述 (16) 2.4 环境建设 (16) 2.4.1 系统软件 (16) 2.4.2 硬件环境 (17) 2.4.3 系统安全 (17) 三. 建设要求 (19) 3.1 工作要求 (19) 3.1.1 建设主体 (19) 3.1.2 实施方式 (19) 3.2 技术要求 (19) 3.2.1 数据要求 (19) 3.2.2 平台要求 (21) 3.2.3 接口要求 (22) 3.2.4 安全要求 (22)

附录 (23) 附表1-1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信息表 (23) 附表1-2 水利工程岗位设置表 (24) 附表1-3 水利工程人员信息表 (24) 附表1-4 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信息表 (25) 附表1-5 水利工程管理手册信息表 (25) 附表1-6 水利工程人员培训信息表 (25) 附表2-1 大中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26) 附表2-2 小型水库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0) 附表2-3 山塘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4) 附表2-4 海塘工程属性信息表 (36) 附表2-5 堤防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38) 附表2-6 大中型水闸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0) 附表2-7 泵站工程属性信息表 (43) 附表2-8 大中型灌区工程属性信息表集 (45) 附表2-9 农村供水工程属性信息表 (47) 附表2-10 农村水电站工程属性信息登记表 (48) 附表3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信息表 (49) 附表4 水利工程划界限权信息表 (49) 附表5 水利工程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表 (49) 附表6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信息表 (50) 附表7 水利工程安全鉴定信息表 (50) 附表8 水利工程工程面貌信息表集 (50) 附表9 大中型水库台账表 (51) 附表10 小型水库台账表 (56) 附表11 山塘台账表 (59) 附表12 海塘台账表 (62) 附表13 堤防台账表 (66) 附表14 大中型水闸台账表 (69) 附表15 泵站台账表 (73) 附表16 大中型灌区台账表 (78) 附表17 农村供水工程台账表 (82) 附表18 农村水电站台账表 (85)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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