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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开发方案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开发方案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开发方案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品房的网上签约及联机备案,以及楼盘房屋信息和权属状态的实时发布等功能,通过使用本系统可以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利用技术手段避免一房多卖、重复抵押、囤积待售情况的出现,引导正确的市场导向。

一、系统主要功能

1.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内部管理模块:

提供对房地产销售公司主体资质、资质审核、开盘管理、合同撤销审核等功能,包括公司基本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人员信息、销售人员与楼栋的关联关系、以及各种审核、查询和管理等功能。

2. 网上备案信息系统外部签约模块:

查询签约、待签合同、合同撤销申请等,提供房地产销售人员上网签约备案和合同管理的功能。

3.房地产网站:

向社会发布各类房地产信息,上网楼盘以不同颜色公示销售状况,滚动显示当天房屋成交情况,实时发布各类统计信息、房地产政策法规和相关新闻等。

4.交易平台与其他业务系统接口模块:

实现此系统与我公司开发的其它的系统的整合;如:房地产测绘与成果管理系统;房地产档案数字化加工;存量房网上备案系统

二、系统技术方案

1.系统采用B/S架构,基于微软MVC框架;

2.系统采用多重身份验证,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3.系统采用数据库分离技术,保障用户数据安全;

4.系统采用DOT NET + Oracle +组件模式开发;

5.数据交互采用中间件程序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三、系统结构图

四、系统特点

1.B/S模式浏览和管理

2.内外部系统数据共享

3.多重安全保障措施,保障系统安全

4.友好的用户界面

五、系统界面

系统登陆界面可以定制,可以做成的客户自己的名称,图片等内容。

六、系统开发周期及开发费用

系统开发周期至双方签订开发合同之日起三个月。

开发费用初估计在12万到15万之间,具体的要根据具体功能而定。

商品房预售方案(模板)

商品房预售方案 项目概况介绍 项目是由开发,整体规模达到平米,包括。本次预售的是楼栋,共计套房源。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坐落: 3、土地用途: 4、项目总规模: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规划户数: 分期建设的,分期建设情况如下: 一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四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期建筑面积:平方米 5、物业情况 2)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号。 3)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明细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 10. 11. …… 4)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二、项目进度安排: (一)项目建设周期 预计建设周期为XX年—XX年,共计X年时间。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 (二)本期预售楼栋施工进度 本期申报预售的楼栋为:(规划楼号),具体建设计划为: 开工时间: 基础完成时间:

结构封顶时间: 竣工交付时间: 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时间: 截止到年月日,预售楼栋现场施工进度为: 三、项目预售计划 (二)本期开盘方案 暂定开盘时间: 销售机构名称: 开盘现场负责人员基本情况:(所登记的人员包括:开盘当日值班领导,负责客户引导、咨询、保卫、保洁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和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 购房客户排号、选房、签约流程: 预售方式:【电脑排号】【现场摇号】【先到先选】【】。 (三)本期开盘应急预案

企业备案承诺书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黑政办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为进一步核实(项目名称)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对备案项目建设过程的跟踪监督,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项目所填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拆分项目、夸大缩减项目投资或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 二、本项目市场前景、资金筹措、设备选型、投资风险等由企业自主承担。 三、本项目备案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对超过备案时限未开工建设但仍需开工建设的项目,需在项目确认书有效期满30日内向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延长,否则备案确认书到期自动失效。 四、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项目产品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变更。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二○一年月日篇二:建筑企业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承诺书 一、本人(身份证号码)系(企业全称)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本企业郑重承诺下列行为,若有违反,本企业自愿接受相应处罚或撤销在厦门市的资质备案: 1、保证在厦门市区域内严格履行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本企业填报的《备案资料手册》及提供的一切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包括印章、签字等)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保证在厦承揽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管理班子情况在“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填报,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4、保证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10日内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事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5、保证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备齐,通过备案后本年度不再增加;任命的驻厦负责人和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负责人等通过备案后,半年内不再变更。 6、规范建筑用工行为。实行劳务作业分包的,使用本市注册的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自带劳务作业队伍的,保证依法与每名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克扣工人工资,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主动自觉处理工人群体上访等事件。 7、做好安全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在施工作业中做到“便民、利民、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组织规范的“现场档案资料”,保证按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及持证上岗人员到施工现场履行施工合同。 二、为保证法律文书、文件的及时、准确送达,本企业特就送达事项做如下授权和声明:本企业驻厦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为本企业在厦有关法律文书、文件的收件人,对该收件人的送达即为对本企业的送达;本企业在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厦办公场所(厦门市区路、街号室)为本企业在厦法律文书、文件的送达地址,对该地址可适用留置送达,对该地址的送达即为对本企业的送达。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篇三: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

网上办事大厅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述 (2) 1.1.项目背景 (2) 1.2.建设依据 (2) 1.3.建设目标 (2) 第二章总体建设 (3) 2.1.建设原则 (3) 2.2.对现有系统升级改造 (3) 2.3.网上办事事项推广 (3) 2.4.与市事项管理平台、市网上办事大厅对接 (4) 2.5.电子证照库证照采集 (4) 第三章平台及应用系统现状 (5) 3.1.应用支撑平台 (5) 3.2.网络行政审批(服务)综合系统(一期)使用现状 (9) 3.3.镇街政务服务系统使用现状(二期) (10) 3.4.网上办事大厅现状 (10) 第四章建设内容 (11) 4.1.在线申报、受理和审批系统 (11) 4.2.事项推广实施及定制开发 (11) 4.3.事项管理模块适应性改造 (12) 4.4.与市事项管理平台对接 (12) 4.5.与市网上办事大厅对接 (13) 4.6.电子证照库证照采集 (13)

第一章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2013广州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穗科信函[2013]619号)的要求“6月20日前,依照全市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全市区(县级市)网上办事大厅区县分厅,实现与省、市网上办事大厅的连通,并保障与省、市网上办事大厅目录系统数据同步。6月10日前,7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达到一级;7月10日前,6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达到二级;10月10日前,20%以上行政审批事项达到三级;11月底,60%社会事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 建设广州市开发区三级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通过与广州市事项管理平台、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的对接,实现萝岗分厅全区相关服务事项办理达到广州市对网办率的考核要求。 1.2.建设依据 1.《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征求2013广州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函》(穗科信函[2013]619号) 2 .《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规范指引(试行稿)》 1.3.建设目标 1、针对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办事过程步骤及状态要求,对网络行政审批(服务)综合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升级改造内容包括:申办、网上预受理、受理、审批(处理)、补交告知、补交受理、特别程序申请、特别程序结果、办结、领取登记等10个过程信息等过程进行适应性开发改造 2、本次项目将实现网上办事事项进行调研、梳理、核准、实施培训推广,以满足广州市对萝岗区网办率、网上办事深度的考核要求。 3、与市事项管理平台,根据《广州市网上办事大厅接口规范》对接入事项管理平台进行接口开发,完成萝岗区行政审批系统与市事项管理平台的事项数据同步。

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样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样本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

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1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协议,应按本办法规定在www.**************上进行网上签约。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商品房销售网上签约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现售商品房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户入网手续,申报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企业名称、工商登记注册号、注册资金、企业资质及证书号、银行信用等级、获奖情况、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办理代理销售机构入网手续并申报以下信息:代理销售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资金、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机构资质等级和证书号。办理用户入网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商品房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设定登记前应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项目入网手续,申报以下项目(楼盘)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一)项目(楼盘)基本情况:项目(楼盘)名称、座落、联建单位名称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方式及分房面积、位置);施工许可证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设用地红线图、物业管理区域的平面布置图;绿化率、容积率、间距,共有共用部位及设施;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开盘日期,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工程监理公司名称,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

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申请登记表

物业管理项目委托合同备案流程 (注:备案合同一式四份,房管局、房管所、委托方、受托方各一份。) 备案须提交材料: 1. 物业管理项目备案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2. 工商部门出具的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物业公司的物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外市物业公司须提供经市房管局备案的东莞分公司备案通知书) 4. 委托方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根据委托方身份提供如:发展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等等; 5. 建设单位开发项目证明文件(物业项目相关证明文件,如规划许可证等); 6. 管理项目旧合同复印件。(新项目不需要提供) 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1.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是正式合同,四份合同都要进行备案。 2. 合同要有双方签章及代表人签字。 3. 所有内容必须填写,不能留空,不需要填写的地方要用斜线划掉;附件必须附上。 4. 委托管理期限:与开发商签订最大期限为5年,与业委会签订只能在业委会任期内(最多5年)。 5. 物业管理费只能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收取,若新合同管理费有变动须提供业主大会确认书等证明材料。 6. 物业服务管理费用收支情况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 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承接的项目: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8. 合同不许有停水电、罚款的内容。 9. 若是分期开发的项目须写清楚分期的项目名称;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应当由同一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10. 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在修改处必须双方加盖公章。 11. 外市物业公司先要进行资质备案后才可以进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备案。 1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上备案。 13. 合同注销,须提供合同解除或撤销确认书,双方加盖公章, 并把注销通知及合同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15日。

完整版网上办事大厅宣传工作方案

网上办事大厅宣传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网上办事大厅知晓率和利用率,为下一步网上大厅全面推广使用提供保障,依据《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宣传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我县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等多种渠道,加大对网上行政服务模式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全民信息应用能力和意识,共享信息社会发展成果;让广大群众和企业充分认识和了解网上办事大厅,积极引导办事者在网上办事,让网上办事大厅真正发挥为民、利民、便民的作用。 二、宣传重点 (一)大力宣传网上办事大厅的重大意义。现今,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建设网上办事大厅,是县委、县政府强化互联网思维、顺应信息化大趋势、推动电子政务发展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效能、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为企业“松绑”、向市场放权、给群众提供方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着力宣传网上办事大厅的主要架构。网上办事大厅是在xx 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基础上设立的,前期上线xx 家单位,提供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xx 项;设计了前台个人和企业申报系统,后台审

批及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系统和在线收费系统三大应用系统。 (三)深入宣传网上办事大厅的主题功能。网上办事大厅开设一站式登录、事项分类办理、事项模糊检索、电子监察、办件进度和结果查询、办件统计、在线咨询、在线评议、手机APP短信平台等10 个功能模块。主要功能包括实现行政许可、为民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升政府办事效率和科学、民主、依法行政效能,提供事项办理指南,开展网上效能监察等。 (四)加强对正确高效使用网上办事大厅的宣传。网上办事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多,功能强大,要加强对群众和企业、服务单位的网上大厅使用技能宣传,积极促进网上办事大厅推广使用。 (五)注重做好网上办事大厅的长期宣传。网上办事大厅技术规格高、业务范围广、主题功能多,要长期宣传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对蒙城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宣传方式 (一)理论宣传。编印网上办事大厅宣传手册,对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全面介绍,并发放到县直单位、乡镇、村社区、企业、群众,使网上办事大厅家喻户晓。广泛开展培训宣传活动,逐步开展县级、乡镇操作培训会议,以县带乡镇、县镇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审批事项具体执行人员的作用,帮助广大群众和企业全面准确地掌握网上办事大厅各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抓好会议宣传,积极谋划召开全县性现场会,对网上办事大厅整体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性、集中式宣传报道。 (二)新闻宣传。充分发挥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主阵 地作用,积极报道县网上办事大厅的工作部署、进展动态、创新举措和明显

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

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DOC格式).DOC 编号: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丁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 释。商品房买卖合 同(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

重庆市商品房网签系统用户入网办理说明_适用于远郊区县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商品房网签系统 区县用户入网办理说明 目录 1开发企业办事流程 (2) 1.1新办 (2) 1.2变更 (4) 1.2.1钥匙盘人员信息变更 (4) 1.2.2开发企业名称变更 (4) 1.2.3开发企业资质信息变更 (4) 2提交资料 (5) 2.1新办 (5) 2.1.1管理员盘 (5) 2.1.2操作员盘 (5) 2.2变更 (6) 2.2.1钥匙盘人员信息变更 (6) 2.2.2开发企业名称变更 (6) 2.2.3开发企业资质信息变更 (6) 3收费标准(代东方中讯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收) (7) 3.1新办 (7) 3.2变更 (7) 3.3次年更新(续费) (7) 3.4遗失补办 (7) 3.5东方中讯服务热线: (7)

1开发企业办事流程 1.1新办 第一步:网上注册 注册地址:http://61.186.206.40/yjqxkfs登录页面,点击“企业注册”按钮,进入企业信息录入页面,录入内容有: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资质信息、营业执照信息、管理员信息、操作员信息,待注册完成后请打印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申请表、操作人员申请表、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提交资料到区县国土房管局信息科审核 提交资料详见2.1,信息科根据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具体内容为: (1)纸质资料是否提交齐全; (2)网上注册时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完整,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的纸质材料是否一致 ①基本信息:组织类型、单位名称、是否本地企业、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 ②资质信息:资质类型、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资质批准日期、截至日期 ③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④管理员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登录名、密码、手机 ⑤营业执照信息: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号码 (3)经办人是否为授权委托书上的受委托人; (4)数字证书申请表上所填写的信息与所提供资料是否一致 ①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号、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公章 ②经办人姓名与盘名 ③所填身份证号与人员证件号码 ④办公电话、移动电话、签名、日期、选项等必填项是否填写 第三步:信息科办理网签钥匙盘

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商品房(预)销售 方案 开发企业嘉兴东欣置业责任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东樾名庭 申报日期2020年6月

填写说明 1、本方案使用黑色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如有涂改应加盖公章。 2、申请商品房销(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情况(包括用途、面积、年限、取得方式等)、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 □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 □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销售的房源、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相关情况; □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具体的商品房交房方案; □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制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 3、本方案有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 4、申请预售房屋面积应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提供。 5、本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资料复印件,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与原件比对一致”,注明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时必须携带原件由收件人校核。

一、基本情况

二、申请销(预)售商品房情况 (一)申请销(预)售总面积21345.73 ㎡。其中: 1、住宅3 幢200套21345.73㎡㎡。 2、非住宅 办公用房/ 幢/ 套(间)/ ㎡;

商品房的网上签约操作流程

网上签约操作流程指南 网上签约操作主要包括:期房签约和联机备案、期房签约和联机备案解除、现房签约、现房签约注销。 一、期房:(期房签约和联机备案) 1、登录交易权属系统在“交易管理”类别下,选择“期房签约和联机备案-〉期房签约”模块,点击“签约内容填写”。 2、在绿色的楼栋信息中找到需要签约的楼栋,鼠标双击楼栋,进入房屋选 择界面。点击“返回楼群表”可回到楼群表界面。 注:灰色的楼栋信息是不能选中进行签约的,灰色楼栋信息代表房屋全部售出或者未售房屋被占用,预售许可到期等。

3、点击楼盘表里需要进行签约房号下的“签约”两个字。 4、点击“签约”后,进入填写信息步骤。首先需填写房屋信息,这些房屋信息都会输出在合同内容里,房屋信息中一些证件信息是必选的。

5、房屋信息填写保存后,点击“下一步”或者直接点击页面左侧的“双方情况”,进行“双方情况”填写。

(1)出卖人默认为开发企业信息,在双方情况里自动生成。签约人员需填写买受人或买受人共有权人信息,若有代理人的还需对代理人进行新增录入。 (2)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合同的,还需要在新增权利人时录入“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备案编号”,其他版本的合同则不需要填写。

(3)在录入买受人信息时,选择“权利人角色”、“证件类别”等信息后,按顺序先录入“证件号码”,然后点击“权利人名称”填写框。 如果系统中存在权利人信息,权利人名称则会自动生成,且为灰色不可修 改状,如上图。如果系统中不存在买受人信息,需要手工进行录入,如下图。 (4)双方情况填写完成保存后,还需要在买受人信息后点击“问卷调查”,进行填写。若买受人等信息还需要修改时,可点击需要编辑的权利人,然后点击“编辑权利人”,修改后保存。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特制订本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规定。 第一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实施方案

浙江省电子政务云建设方案 ——暨省网上政务大厅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编制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编制人员:审核人员: 审批人员: 编制日期:

目录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述 (1) 1.1项目名称 (1) 1.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 (1) 1.3编制单位 (1) 1.4编制依据 (1) 1.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2) 1.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 1.7效益及风险 (2)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4) 2.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4) 2.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5) 第三章项目背景与需求分析 (6) 3.1背景与现状 (6) 3.2存在的问题 (7) 3.3需求分析 (8) 3.4系统功能指标 (9) 3.5信息量指标 (9) 3.6系统性能指标 (10) 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 (12)

4.1指导思想 (12) 4.2总体设计原则 (12) 4.3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13) 4.4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1 4 4.5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14) 第五章详细设计方案 (19) 5.1物理资源层 (20) 5.2资源抽象与控制层 (22) 5.3政务云服务层 (23) 5.4政务云网络 (32) 5.5安全系统设计 (37) 5.6备份系统设计 (49) 5.7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50) 5.8应急响应 (53) 5.9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53) 5.10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56) 5.11服务交付以及报价模式 (58) 第六章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59) 6.1领导和管理机构 (59) 6.2项目实施机构 (59) 6.3运行维护机构 (59) 6.4项目招标方案 (59)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案2014

滨海新区(开发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项目发展建设方案 滨海新区(开发区) 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2014年10月25日

前言 滨海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建设,是我区公共行政权力实行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的技术载体和平台。按照标准化、制度化、时限化、电子化、优质化,建设好、管理好、应用好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履行为民服务工作程序、集中收费、明确责任主体的功能。 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建设、要逐步完善职能设置,转变传统观念,不断进行理念更新;推动机制创新,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协作机制,打破行政权力的条块分割;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原则,内部制度的保障机制;规范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电子监查系统;提升电子政务水平,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创新行政服务中心的发展。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1 概述 1.1.1 项目名称 1.1.2 项目投资性质 1.1.3 项目用途及类型 1.1.4 项目性质及责任主体 1.1.5 项目运行机制及管理体制1.2 建设概况 1.2.1 场址选择 1.2.2 原建筑类型及规模 1.2.3 项目建筑功能设计 1.2.3.1 建筑物东立面功能设计 1.2.3.2 一楼厅功能设计 1.2.3.3 二楼厅功能设计 1.2.3.4 三楼厅功能设计 1.2.4 项目电子系统功能设计 1.2.4.1 总体目标 1.2.4.2 功能目标 1.2.4.3 安全目标

第二章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与建设 2.1 公共行政服务窗口设置 2.1.1 行政职能部门窗口设置 2.1.2 部门窗口进厅事项、公共服务人员设置与管理 2.1.2.1 部门窗口进厅事项与管理 2.1.2.2 部门窗口公共服务人员设置与管理 2.1.3 公共服务分厅、分中心的设置管理 2.1. 3.1 公共服务分厅的设置管理 2.1. 3.2 公共服务分中心的设置与管理 2.2 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网络工程建设 2.2.1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2.2.1.1 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2.2.1.2 电子政务内网建设 2.2.1.3 电子政务功能建设 2.2.2 电子信息共享网络建设 2.2.2.1 信息服务建设 第三章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工程建设 3.1 行政审批、便民服务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3.1.1 行政电子监察主要功能建设 3.1.1.1 实时监察 3.1.1.2 预警纠错 3.1.1.3 绩效评估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制暂行办法(2).doc

上海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沪建城[1988]第276号 发布日期:1988-1-1 执行日期:1988-1-1 生效日期:2004-6-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三章价格管理权限及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商品化,保证住

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出售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必须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商品房的发展和推进住房商品化。有利于促进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必须在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建立竞争型的价格模式。商品住宅价格按规定价格构成因素,确定最高限价,除对一般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职工,个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定价外允许商品房开发经营公司,在最高限价下按质论价,按市场供需自行浮动。非住宅商品房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以搞活房产经营,促进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章价格构成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商品房开发成本 (1)基地开发费:指商品房基地开发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的征地费、青苗补偿费、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费、菜田建设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社员生活补助费、私房补偿费、动迁房屋建设费、临时过渡房屋搭建费、自行过渡补贴费、搬迁障碍费、临时接水、接电、接煤气费、平整场地费等。 (2)勘察设计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居住区规划费、建筑设计费、地质勘察费及施工执照费等。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本市规定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定额及各项费用取费标准,支付的房屋建筑安装及附属设备工程费以及室外围墙化粪池等费用。 (4)街坊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费:指按本市规定的住宅建设

商品房销售合同及网上签约操作实务

商品房销售合同及网上签约操作实务 第一章商品房销售合同 1.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5562037.html, 2.对合同示范文本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中以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主合同为准。 3.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合同预售登记备案(一式四份)后,开发企业应当交买受人一份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的合同原件。 4.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章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用户管理 1.管理系统实行实名注册制度。 2.单位用户应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注册 申请书等办理注册手续。 3.授权用户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及 注册申请书等办理注册手续 4.个人用户在其签订合同行为发生时取得用 户名和密码。 5.管理系统授权用户的管理实行流程权限管 理(即使用权限)和权限分级管理(即权 限分配)的多级管理模式。 6.个人用户的权限是可查询所购买或租赁房 屋的业务输状态。 7.管理系统统一派发客户端软件并实施统一 加密技术,每个授权用户均使用加密钥匙。 8.如果加密钥匙遗失,须及时告知北京市建设 委员会,以便注销其加密钥匙。 第四章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一.商品房认购书网上签订的程序:————简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定商品房认购书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认购书编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联机备案,管理系统及标明该单元(套)商品管已预订。 认购书网上备案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合 同主体不得随意变更。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变为 认购人在其同一户籍内的或是预订时已明确 的其他人员的不视为合同主体变更。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七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照规定,通过管理系统输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超过七日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该套房屋的公示信息恢复显示该套(单元)商品房未预订且未预售。 二、掌握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问答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就可预售的房屋协商拟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买受人自行设置查询密码,网上提交后,系统自动生成合同编号;3.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管理系统联机备案,并下载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4.楼盘表标识公示,即商品房楼盘表内及时标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售。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的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 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 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 市或者县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的其它重要规定(部分重要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预售楼栋应以独立栋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 请部分房屋做为企业自留用房,自留用刻在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2.《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 购书》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3.申请预售许可信息的项目经审核符合预售许可 条件后,在北京建设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网对该项目预售许可信息和楼盘表基本进行一 天的预告后,方可领取许可证。 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 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 4.预售项目在预告期内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后,通过北京建设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5562037.html,)和北京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5562037.html,)及时向社 会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2)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信息; (3)开发企业选择使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 房认购书的文本样式; (4)楼盘表内网上已预订和已签约房屋的标识; (5)商品房按楼栋预售的参考均价;预售项目已 签约合同的成交均价。 5.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 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 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买受人联机签约或已预售 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 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北京市房屋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房屋交易管理 1. 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 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 更的; (5)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 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6)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2.本市关于房地产转让的一般规定: (1)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同时转让。 (2)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单元)的房 屋,不得分割转让。住宅不能分割转让。 (3)房地产转让时,相应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的权利份额一并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规 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 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 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 并转让。 (4)共有房地产买卖,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 有优先购买权。 出卖已出租的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提前 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随租 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 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示知受让 人转让房地主的抵押、租赁等有 关情况。转让人不履行告示知义务的,应 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房地产转让时,房地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 依法纳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出售的新建商品房 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 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约定的保 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保 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新建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再转让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继续承担对该商品房的 保修责任。 3.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属于预售经济适用房 的,应当取得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施工许可 证件;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 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 上; (4)已确定竣工日期,且满足市国土房管局 公布的预售最长期限。 4. 商品房预售许可其他重要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的楼栋和建筑面积申请预售许可,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相关楼栋的出让建筑面积与规划不一致的, 需变更出让合同高速相应部分的地价款后 方可申请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申请密 码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查询预售 许可证办理情况。预售许可证批准后,在北 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公示。 (2)2004年7月1日后,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 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 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后,可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 证。 5. 商品房预售计价方式及合同面积误差处理方 式:(2003年12月1日后按套内面积) A商品房预售计价方式及合同面积计价,也可以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但预售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 档住宅等居住类型房屋的预售,应当按照套内 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B面积误差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 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预购人有权退 房。预购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购 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预购人 已付房价款及其利息。预购人不退房的,实测面 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码率差比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预购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预 购人。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 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 产开发企业返还预购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预购人。 6.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 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商 品房预售登记。 7.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 权属证书的,可自商品房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 起四个月内继续进行商品房预售;但自取得竣工备 案表之日起超过四个月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法定预售期限。 8.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符合的条 件: (1)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 (3)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 9.稳定房价、加强住房交易管理相关规定(部分 重点条款,非全部): (1)禁止商品住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 售商品房再次转让。 (2)继续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 案制度,并严格实行网上实名制认购,防范 私下交易行为。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方可签订商 品房认购协议。买卖双方须在北京市房地产 交易管理系统上进行网上认购,从网上打印 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与管理系统联机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签订认购书后7 日内未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视为推 订行为,网上公示的楼盘表将自动恢复为房 屋可售状态。 (3)2005年6月15日起,市建委将在北京市房 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开发企业同一预售 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也不得将房屋以 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 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10.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检查,坚决依法查处不明 码标价或标价内容不全、在房屋买卖合同外收 取未标明或未约定的费用、在房价之外强行收取应 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强制或变相收取代理服务 费、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11.市建委相关部门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理措 施: A. 对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市建委相关部门将采 取以下处理措施: (1)企业经检查或投诉举报有违规行为的,市建 委相关部门通知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15日 之内上报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2)企业违规行为转给企业15日内未按期整改 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市建委将对其项目的 预售许可、抵押登记和网上签约手续进行不 低于1个月的限制直至企业整改且完成验 收后方可解除限制;测绘、销售代理和物业 管理企业违规未整改的,也将对其从业行为 进行限制。 (3)企业、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察执法大队 依法进行处罚。 (4)对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市建委在北京市房 地产交易管理网项目信息公示的楼盘信息 中进行违规行为公示。 B. 开发企业对销售代理房屋经纪机构,测绘机构、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委托范围的违规行为负有 连带责任;商品房销售人员违规行为的结果由 其从业的房屋销售代理机构、开发企业或售房 单位承担。 12.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实名注册备案与销售 机构、销售员信息网上公示制度,在北京市 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b5562037.html,)公示。 13.目前我市所有在售项目的销售代理机构或开 发企业的销售部门均须在5月31日前到市建委 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14.自2006年5月1日起新申请预售许可或初 始登记后进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当在网上 签约之前办理销售机构注册备案手续。 15.自2006年9月1日起,必须持有经市建委 注册备案的《合格证》的销售人员方能从事商品房 销售业务。 16.销售员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两年内销售 员应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不 予以续期注册;考试合格超过两年未从业的,须参 加继续教育后方可予以注册。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1.登记种类 (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 (5)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 2.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身份资格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人是法 人的,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其他组 织的,应具有相应资格。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件一 致;申请人为法人的,名称应与法人营业 执照一致;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 与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致。 3.抵押信息公示相关规定: (1)预售项目抵押信息确认后,北京市建设委 员会将在交易网上即时公示预售项目土地 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并在预售楼 盘表上对抵押房号进行标识。 (2)房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 预售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用面将预售 项目设定抵押的情况在预售合同中书面告 知买受人。已签订预售合同的须在补充协 议中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况 的,发生的纠纷由开发企业负责承担民事 责任。 (3)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房屋 已设定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先办理抵押注 销登记,开发企业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 应由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 证明和预售登记备申请书》上签署已告知 所购房屋有抵押且同意预售登记的书面文 字。 4.权属登记工作时限规定:符合登记条件的, 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其他登记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5.新建商品房买卖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国 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 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 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4)专项维修基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后 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 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 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 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 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 合同) 2)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 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 测面积、房价结算得确认书 第三章房地产测绘 1.预售单位的确定:住宅、公寓按“套”建立 预售单位;商业了、工业和办公等按“层” 或每层中按“单元”建立预售单位位按“个” 建立预售单位(不能提供每个车位预测面 积的,可按整层提供车位预测面积及该层 车位总个数)。 2.房屋预测技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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