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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协议书标准版

合伙人协议书

合伙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伙宗旨

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及期限

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

(以下简称“公司”)。

合作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出资比例

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伍万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 ??。

第四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利润分配:盈利的 ??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 ??留作公司的扩展资金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

、债务承担:公司债务先由公司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退伙

特别协议:入伙后三年内不得退伙。三年后依照以下办法: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

? 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

? 合伙人退伙后三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本行业相关的工作。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

? 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

?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

、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贰仟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需经过合伙人表决(少数服从多数)方可执行。

、修改合伙人协议,需通过合伙人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二)合伙人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

、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

、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

第七条 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第一届以出资多的合伙人为第一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即雷霆为本公司第一任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 )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

( )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第 、 项处理);

( )公司日常经营的其他职责。

、公司其他合伙人为当然“监事”,负责:

( )对执行董事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 )检查公司财务;

( )监督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禁止行为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被依法撤销;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项目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违反协议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议,对其除名。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叁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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