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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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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

我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我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

“这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在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减少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

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

牟新生委员说,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因此还不能废除死刑。

据介绍,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目前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有网民说:应该取消死刑,不过这个道理并不是任何人都懂的。

其实作为每个社会人,本质上并无区别,我们都具有近似的基因,同样的本性。而有些人犯下了罪行和过错,是因为他们的本质与我们不同么?错!他们的人性和我们都是同样的,基因也都是同源的,是我们的兄弟姊妹。

那么他们为什么会犯罪呢?每个罪行都有相应的理由,归根究源都是我们这个社会造成的,而我们的社会正是我们全体人类组成的!

所以,世间一切的罪行,归根结底都是要由我们全体人类背负的,我们处死了那个具体的犯罪者,并无法赎清造成这个罪行的社会的全体人类的罪!我们全都是罪人,怎么应该让某一个人用生命承担一切呢?

西方社会不少国家正是因为文明程度高,民众明白了这个道理,才废除和慎用死刑。而我们中国由于文明程度低下,民众明白这个道理的人也不多,所以现在还不是废除死刑的时候。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安定的刑罚方法。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的正当性受到了怀疑。因此,死刑的存废在我国法学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也不揣鄙陋,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来论述死刑存在现实必要性。

一、废除死刑的思想及实践

死刑根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血亲复仇,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死刑被广泛地使用着,成为阶级社会统治者的重要工具。进入近代社会后,随着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死刑开始受到质疑。1516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首次提出废止盗窃罪的死刑。

孟德斯鸠认为:“对于自然给予我们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著名法学家边沁也认

为:“死刑几乎永远是一种不必要的或没有效果的权宜之计。对于那些使用轻刑或使用徒刑就能防止其再犯罪的人,使用死刑是没有必要的;对于那些把自己作为一个对付绝望的难民而放任自流的人,死刑是毫无效果的。对于每一种犯罪都用死刑来惩罚的立法者的政策,就如同一个小孩把自己不敢看的昆虫揉碎所具有的卑怯恐惧一样。”

18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阐述死刑的弊端及废除死刑的理由,从而拉开了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运动的发展,要求废除死刑以拯救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命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尤其是国际人权运动的加剧和诸多国家废除死刑的实践,使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刑罚改革的先导,并将是否废除死刑作为衡量各国或地区人权状况的重要因素。联合国大会1989年12月通过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书》明确指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持续发展”。“在本协议书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死刑废除论已成为时代主流。

截止2005年2月12日,世界上已有83个国家废除死刑,其中欧洲40国、亚洲8国、非洲12国、北美洲6国、南美洲6国、大洋洲11国。废除死刑的国家中,近一半是欧洲国家,包括世界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圣马力诺。

二、学界废与留的争论

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死刑废与留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受我国“重刑主义”传统思想的影响,支持保留死刑的学者认为重刑乃至死刑是遏制犯罪的有力工具,是保卫社会的重要手段,主要理由有:1.死刑具有最严厉的惩罚性,可以实现对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惩罚;2.“杀人者死”,死刑复核最原始的罪行相应的正义观;3.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极刑,可以有效的预防犯罪;4.与自由行相比,死刑具有执行上的现实性和简便性。

支持死刑废止论者的学者们认为死刑是旧时代的残余和人类文化未进步时代的产物,同世界趋势格格不入生命刑的废止实属历史发展的必然。其废止死刑的理由主要有:1. 死刑具有不人道性,与文明社会的价值观相悖;2. 死刑不能有效遏制犯罪。

三、目前我国保留死刑的现实必要性

正处在社会变革过程中的中国,新旧模式的碰撞和冲突、社会结构的转换,价值观的嬗变、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等会使得社会矛盾不断增加和激化,如眼下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农民生活缺乏保障等等。社会矛盾的激化,一方面会促进犯罪率的上升,特别是一些恶性暴力案件,而且改革开放之前基本根除的贩卖毒品等行为又死灰复燃;另一方面,会给国际上一些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

鉴于我国目前社会矛盾复杂的现实国情,笔者认为保留死刑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同害报复观念。从很大层面来说,死刑的存在能够满足人们的报应刑观念,抚慰人们的报复心;对政府而言,死刑能够缓解“民愤”带来的社会压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在人们这种报复思想还比较强烈的情况下,还不宜废除死刑。“由于死刑足以平息被害感情,若无此刑,则被害人感情难以平慰,被害家属的报复心难以抑止,私自刑罚即难以避免,从而极易造成私刑骤增、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难以终结,社会秩序将被破坏无遗”。

另一方面,社会矛盾的复杂也极易引发诸多暴力性犯罪,国外敌对势力和诸如“东突”这样的恐怖分子对我国的破坏活动,会极大的威胁到我们国内的稳定与和谐,甚至会严重阻碍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进程。高铭暄教授早就指出:“如果我们废除了作为镇压那些可憎的敌对分子和阴谋破坏活动者的手段的死刑,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将失去强有力的保障……如果我们现在就废除死刑,其他手段都不足以充分表达对那些恐怖的犯罪行为的否定之意……就无法实现通过刑罚来加强守法观念的目的。”因此,就目前的形势来看,保留死刑,通过剥夺罪恶深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可以有力的打击反社会、反人民的罪恶势力。保留死刑,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刑法目的,一方面可以保卫改革开放的成果和维护安定就和谐的社会秩序。

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75个。

即对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包括:阿富汗、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布达,贝拉鲁斯,伯利兹,博茨瓦纳,布隆迪,卡麦隆,乍得,中国,科摩罗,刚果(民主党共和国),古巴,多米尼加,埃及,赤道几内亚,厄利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危地马拉,基尼,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牙买加,日本,乔丹,卡扎克斯坦,朝鲜,韩国,科威特,吉尔吉

斯斯坦,老挝,黎巴嫩,莱索托,利比亚,马拉维,马来西亚,蒙古,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勒斯坦当局,菲律宾,卡塔尔,卢旺达,圣克里斯托夫和内维斯,圣罗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塞阿里昂,新加坡,索马里,苏丹,斯威士兰,叙利亚,台湾(地区),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干达,阿联酋,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

保留死刑的理由

1.公平。你剥夺别人的生命,就得剥夺你的生命。

2.威慑。以死威慑的震撼最大。

3.成本低。终生监禁得花很多纳税人的钱来白白养活这个犯罪的生命。

4.传统。在咱们口口声声号称维护传统文化的中国,这个怎么能例外呢。

取消死刑的理由

第一,从法律发展方向上看,法律的发展方向是轻刑原则,也就是刑法处罚应该越来越轻。如果对方说,对于某些罪大恶极的人来说,适用死刑才是合理的的,就从人道主义角度继续辩驳。

第二,从人道主义上讲,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人的生命是高贵的,不能因为对方罪犯就轻易剥夺其生命。以暴易暴,并未是好的办法。

取消死刑

首先建议一下,不要从所谓“人权”的角度去讲——“人权”这个词,已经被某大国滥用,以至于非常不得人心,如果不想给观众和评委造成逆反心理,还是不要作为主攻方向的好。

法律、刑罚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惩罚犯罪,是制止犯罪——最好没有人犯罪

因此,惩罚不是目的,警示和威慑也只是手段,最关键的还是教育作用

用“死刑”来“杀鸡儆猴”,其实是很初级的方式,其实质是一种“以武力压制”式的威慑。

但是,事实告诉我们,无论“死”的威慑力有多大,“不怕死”的,从古自今,从未绝迹过秦始皇时代,死刑的种类异常繁多,每年被判死刑的人不计其数,以至于杀不胜杀,干脆拉去修长城、修陵寝。尽管如此看重“死刑”的威慑,但是,结果与愿望恰恰相反,秦朝只存续了15年,短短15年,不要说朝代,就算是个孩子,活不过15岁,就只能称为“夭折”!秦朝的迅速灭亡,从一方面也告诉我们:死刑的威慑,绝对不是制止犯法的最佳手段!

我们认为,制止犯罪,最主要还是要从“心”开始!

连古代人都知道:“刑,莫过于大辟”,也就是说,刑罚的最高限度,最需要谨慎对待的,就是死刑。这说明,古代人也已经了解,对死刑,要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

纵观古今中外,死刑的威慑作用,是被逐步弱化的,取而代之的是教育警示的作用

从最早期的烹(把人扔掉油锅里)、磔刑(把人砍成无数段)、炮烙(这个大家知道)、五马分尸,等等,到后来弱化为砍头;再后来就不是随时都可以执行死刑了,要等秋后问斩;再到明清之后,每个死刑犯都要由皇帝亲自“勾绝”;中国的死刑制度,越来越谨慎,越弱化,而加强的,是人们对“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判死刑”的认识,也就是普法教育——社会治安并未因为死刑犯数量的减少而变差,反而越来越文明,越来越开化

这是中国,在国外,我们也可以看到,死刑从断头台的身首异处,到枪决的保留全尸,再到绞刑架的不见血迹,到现代的电椅、死刑注射,逐步地人性化——不要认为,对于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就要“以血还血”“血债血偿”!!!

“以血还血”“血债血偿”,是中国千百年来的一种固定思维模式,仿佛只有用最恶毒的方式惩罚对方,才能满足报复心理,或者才能让看到的人从此害怕,不敢再犯……

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做法是达不到效果的,我们甚至可以说这种想法是“幼稚”的!

时至今日,中国人还抛弃不了这种“幼稚”的看法吗?

当然不,就连你我,也能够知道,“血债血偿”是达不到最佳效果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死死抱着“死刑”这个“法宝”不放呢?!!

对于犯罪者,我们应该给予改过的机会;对于那种屡教不改,确实危害巨大的,我们也不应该用“杀”的方式来对待,让他好好活着,限制他的行动,让他不能再害人。先让他体会孤独的绝望对心灵的冲击,然后在漫长的岁月中逐渐改变自己的想法,衷心地悔过,为自己曾经犯下的滔天罪行,为自己曾经给别人造成的巨大伤害,从内心深处进行反省和思考,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心理变化,给自己的未来,给未来的他人,展示出最正确的道路……

用教育代替威慑,用他们的忏悔来说服教育后来人!

“让他去死”,绝不是最好的方式!!

“让他活着反省过错”,“让他从心灵上救赎自己和他人”,我们相信,这更能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

另外,我们也可以尝试着从其它角度考虑一下,

比如:废除死刑,既是给犯人一个机会,也是给执法者一个机会——真实案例中,被冤杀的犯人还是有的,国外就有案例,几十年后才发现错判了杀人案,抓错了凶手——如果执行死刑,这个错误,就根本没得弥补了

古代中国,也有许多为了掩饰自己错判的案件,官员们直接把犯人判做死刑,以达到“盖棺定论”的目的——如果当时就已经废止了死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制止历史上许多这种冤假错案。要知道,【窦娥冤】只是小说故事,现实中,没有谁可以真的做到“感动上天、六月飞雪”的!被执行了死刑的人,是不可能再有倾诉真相的机会的!!!

中国取消经济犯罪死刑利弊几何?

1.不影响对贪官的惩罚

2.破除引渡贪官壁垒

1、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另据资料显示,近年来每年只能引渡

回国5人左右。

2、贪官的引渡工作一直难以开展,正是因为中国存在较多的经济犯死刑罪名,而发

达国家多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截至目前,虽然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与我国签署了引渡协议,但是其中并没有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因此,这些国家成为了中国

外逃官员的“乐土”。赖昌星尽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还赖在加拿大,一直都没有引渡成功就是典型例证。

3、因为经济犯死刑造成的引渡困难,使得原本该具有制裁与震慑作用的经济犯死刑

罪名,反而成为了贪官们寻找庇护所的“免死金牌”。“捞了就跑,跑了就了”成了很多外逃的贪官预期的出逃轨迹,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剧了贪腐现象的产生。

4、因此,此次废除经济犯死刑,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使外国政府放心,这些受到经

济罪指控的人将不会被判处死刑,以赢得西方国家的支持,同意将数百名躲藏在美

国、加拿大和部分欧洲国家的前中国官员引渡回国。

3、追缴非法外流资产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其利弊并存,历来受到人们的关注,毛泽东对死刑的利弊有着深刻的认识,其死刑观对我国刑事立法有重大的影响。分析毛泽东的死刑观首先应当客观地评析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其本身所固有的利弊。

一、死刑的历史演进

死刑曾经是阶级社会的统治者们十分钟爱的统治方法和工具。无论是在漫长的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死刑都极端发达,泛滥一时。这首先表现为死刑罪名繁多。据史书记载,我国古代的夏朝有死罪200多个,商朝有死罪300多个,到了西周死罪已达500多个。死刑不仅罪名繁多,而且对社会危害性很轻的行为都规定为死罪,如隋文帝末年,盗窃一钱就可以判处死刑。外国古代的死刑罪名也同样很多,如雅典奴隶制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多达数十种,像伪造文书、懒惰、盗窃蔬菜水果等都是死罪。

死刑泛滥的第二个表现是死刑的执行方法多样而残酷。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而

人的生命不可能分为整体与部分,因此,死刑不像财产刑、有期徒刑等刑罚方法那样具有可分性。死刑不具有可分性导致异罪同罚,即不同的死罪乃至同一种死罪中的不同案件在严重性上各不相同,对其同处死刑,不能体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的相应性。因此,立法者们根据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死刑的执行方法上做出区别,不同的执行方法,其痛苦程度不同,对死刑犯的惩罚也就不同。由此,中外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发明了多种多样的死刑执行方法。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在死刑的执行方法上就有车裂、定杀、戮、弃市、磔、射杀、具五刑、腰斩、枭首、囊扑、凿颠、坑、绞、族等近20种。

争论: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违背社会契约、死刑是野蛮之刑、死刑对于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死刑不具有特别的一般预防功能、死刑并非报应的必要手段、死刑误判难纠、死刑是歧视之刑、死刑是不人道之刑、死刑违宪、死刑违背基督教原始教义、民意测验的结果不可靠、死刑易被滥用、死刑不具有可分性、死刑不经济、死刑扰乱整个刑事司法体制、废除死刑具有现实性;

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不违背社会契约、死刑是杀人者自由意志的产物、死刑是实现对杀人者报复的必要手段、死刑是避免私刑的必要手段、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死刑是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的必要之刑、死刑之利大于错杀与滥用等之弊、死刑不是野蛮之刑、处死杀人者是对生命的价值的尊重、死刑是与杀人相适应之刑、死刑不如终身监禁残忍、死刑并不违宪、死刑不违背基督教原始教义、死刑符合民意、废除死刑不符合国情、死刑的不经济性不足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

废除论者却认为死刑对于个别预防没有必要,可以用终身监禁、流放等方法替代。

调查

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从经济、政治还是人文背景看,还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比如,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杀人、放火、爆炸、强奸、抢劫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这种治安形势客观上不允许我们废除死刑。再比如,从人文环境看,我国现在也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1995年,当时是中国刑法中死刑最多的时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中国国家统计局联合搞了一次死刑问题的民意调查,此次调查的对象共有5006人,共收到有效问卷4983份。其中,认为死刑太多的为3 04%,认为死刑不多的为42 2%,认为死刑合适的为31 48%,认为死刑太少的为22 47%,认为任何犯罪都可以适用死刑的为0 78%。

我国死刑罪名多达68个,俄罗斯1997年刑法共规定3个死刑罪名,美国虽有35个州保留死刑,但是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佐治亚州一共才规定了4个死刑罪名,日本略多一点,也才12个死刑罪名,都是国事犯罪和侵犯生命权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总罪名为420个,其中68个罪规定有死刑,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

毛泽东在主张不废除死刑的同时,也清楚地认识到死刑的弊端,始终主张应当坚持“少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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