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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序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违法行政: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称为违法行政。违法行政又可分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被授权组织的违法行政和被委托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政。

作为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者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者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或称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分类

⑴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首先可以将行政违法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⑵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行政违法又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⑶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具体表现为:①行为主体不合法;②行为超出了行为主体的法定权限;③意思表示不真实;④行为的内容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相悖。

形式性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具体表现为:①行为的作出和实施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②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形式。

实质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实体法追究行为主体的惩罚性行政责任,而形式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是依据程序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补救性行为责任。实质性行政违法往往被撤销,从其发生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性行政违法一般经过有效的补救措施,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些亦可被撤销。

(4)根据行政的范围,行政违法可分为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

与行政违法相比较,行政不当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

(2)行政不当只针对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

(3)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补救性行政责任。

(4)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可溯及其发生时无效,而行政不当既可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

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依法应

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对侵害人实施侵害,以迫使其放弃侵害行为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人为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侵害法律保护的其他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的行为。

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2)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3)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

2、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2)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3)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

(4)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5)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未普遍要件

3、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权利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皆由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则不能成立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2)责任和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要求适用于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等必须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者的责任能力等相一致,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适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确认和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时,对责任种类、方式和强度的选择都应体现此原则。

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过程。认定行政责任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责任的免除,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并且在事实上对一定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但是,因该行为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所以排除其违法性,免除对行政责任的追究。排除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主要有:(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厉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

行政处分:是公务员承担违法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事务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

行政赔偿:是一种财产上补救性的违法行政责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上损害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⑴通报批评。

⑵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⑷返还权益。

⑸恢复原状。

⑹停止违法行为。

⑺履行职务。

⑻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包括已完成的行为和正在进行的行为。

⑼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⑽行政赔偿。

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1)接受批评教育。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和狭义的批评教育两种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或追偿)。

(3)接受行政处分,我国《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行6种类型。行政处分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在这一点上,与一般的纪律处分区别开来。2)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方的权益。

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接受行政处罚等制裁;

3、履行法定义务;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5、赔偿损失。

总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商法字(2008)31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工商法字(2008)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背景知识 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也是人,当然也会犯错误。按照这个逻辑,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应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对行政执法违法的问责体现出诚信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态度。但问责不是目的,通过问责加强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是真正目的。通过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分广义与狭义两种。这里我们讨论的行政执法是侧重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推动了我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梳理,明晰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废止了一批存在职责交叉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初步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行政违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办法》还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具体而言,行政执法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失职、程序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偿损失以及刑事责任、党纪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讲解

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管委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等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政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不良后果,给管委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处罚的制度。 (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1、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2、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造成办事者往返多次,影响办事者办事的; 4、未履行限时办结制,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完成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束; 5、对符合规定条件应予以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6、超越规定权限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8、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9、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的; 10、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形式

1、口头警告;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三)行政过错责任的认定 1、管委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形范围内出现问题,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为一般责任;产生不良影响的为较大责任;出现严重后果的为重大责任。 2、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管委会作风和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3、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管委会赔偿,有过错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5、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6、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肥乡县工商局法制科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法律规范付诸于实施的活动。我们工商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活动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因此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基层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目前基层工商行政执法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强。一是有法不依。在日常执法中,一些干部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使执法工作混乱,动摇了执法根基。具体表现为:有少数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人情执法;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有的习惯于以个人意志、行政手段解决处理问题,不遵循法规法则。二是执法不严。它主要体现为:在运用法律法规的尺度上表现出很大伸缩性,有的甚至脱离了法规规定的限度和原则。如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使用、避重就轻使严重违法行为与所受到的制裁不对称、越权办案等;在执法程序和行为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完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执法行为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案件取证调查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准确,随意执法问题突出;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和措施,

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不够。三是违法不究。表现为:一些违法案件阻力重重,难以研究,最后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交叉管理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由于缺乏制裁的法律依据,而不能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 2、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结构不合理、各项能力要素参差不齐。综观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从横向上看,基层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能力结构较为单一,主要集中于业务行政管理能力方面,而与行政执法直接相关的其他能力相对薄弱或根本不存在。从纵向上看,各能力要素较以往已有相当大的改变,但与实际的工作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当前许多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一旦关系协调不好,执法工作将难有进展。而工商部门在联合执法中协调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一些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未完全尽人意。又如,在一些职责不清的交叉管理领域中,工商部门找不准自己的准确定位,又苦于无法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3、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的能力令人堪忧。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为数不少的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调查取证难开展;对执法程序不清楚,听证复议不出席;对执法强制手段不理解,干扰扣押、没收强制措施的实施。并

法律责任的本质

二、法律责任的本质 在西方,法学家们在研究法律责任本质的过程中形成了三种比较流行的学说,即“道义 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从意志自由和道德罪过的假 定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它假定人的意志和行为选择是自由的,违法行为是违法者自由 选择的结果,因此违法者应对自己的出于意志自由而作出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社会责任论”从法律责任的功能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指出确定和强制履行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再社会化,以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规范责任论”从对行为的规范评价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指出法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们行为的规范。对合于规范的行为,法给予肯定(赞许)的评价、承认 和保护,对悖于规范的行为,法给予否定(不赞许)的评价以至取缔。否定性评价体现在法 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易言之,法律责任是法对行为评价的结果。因此,对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上述三种理论从不同侧面探讨了法律责任的本质,是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的。但是,总体 上它们是以唯心论或机械唯物论为哲学基础的,而且都脱离法和法律秩序的阶级内容就事论事。所以,都不能揭示法律责任的本质,特别是它的阶级本质。只有以辩证唯物论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原理为指导,并把法律责任放到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之中,才能科学地揭示出法律责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则和原则体系。法律秩序是统治阶级的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等环节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阶级统治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生产和交换秩序、国家权力运行秩序等。任何违法行为,不管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还是针对社会或其正式代表—国家的,都是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因此,法律责任的实质是统治阶级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犷秩序)的手 段。‘法律责任论纲张文显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1年笛,期

规章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

法律责任的法理学阐释 非全法学王展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与法定义务密不可分,而法定义务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所颁布实施的强制 性规范设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当不履行相应义务时就会受到制裁。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责任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是法律责任是义务,其相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而言属于第二义务。我们可以将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观点的定义有以下的理由: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和归结的义务,具有必须去承担和实现的性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是由于故意违反或疏于履行法定义务而派生出来的,这在道德评价上也是应该的;再次,引入义务范畴,有助于为解释无过错责任等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根据。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功能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在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 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有利于保障行为人

的行为自由,有利于保护责任土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1)法律责任的主体构成 法律责任土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和承担主体。比如国家机关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虽然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此时的责任主体却是国家机关,未成年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行为主体虽然是未成年人, 然而此时的责任土体却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另外,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可以是责任主体但不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主 体或完全承担主体。首先,只有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其思想 和行为之间才有因果联系,才说得上行为人在违法时故意或 过失的心理状态,才应该一让他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只有具 备正常的认识能力,才能够通过白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才能够承担并履行法律责任这种特殊 义务。认识能力及相应的责任能力,并非所有的公民在所有情况下都具备,只有达到一定年龄,井且精神和智力正常才有这 种能力。 (2)法律责任的主观构成 法律责任的主观要素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 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一般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巡查管辖地段违法建设建成的(含披棚、活动板房、砖混房屋等类型)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四)超越管辖、审批和处罚权限的; (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

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9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9 (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4,分数:28.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2011年真题)沈某因交通违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1800元,拘留15日。他受到的法律制裁属于( )。 (分数:2.00) A.民事制裁 B.行政处罚√ C.刑事制裁 D.行政处分 解析:解析: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本题中沈某因交通违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1800元,拘留15日的法律制裁属于行政处罚,B选项正确。 3.(2011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的是( )。 (分数:2.00) A.精神失常 B.正当防卫 C.有重大立功表现√ D.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解析:解析: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免责的条件和方式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可见,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属于法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C选项表述正确。 4.(2013年真题)某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某利用其掌握的城市居民低保资格复核权,收受申请人好处费,被上级机关撤销主任一职。陈某受到的法律制裁属于( )。 (分数:2.00) A.行政处罚 B.刑事制裁 C.民事制裁 D.行政处分√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制裁、行政制裁。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某街道办事处主任陈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级机关撤销其主任一职属于行政处分。D 选项正确。 5.(2014年真题)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B.从刑事法律角度上看,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 C.违法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不违法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D.过错责任既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也要承担思想上的责任 解析:解析: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A选项正确。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但违反法定义务却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即使在刑法中,也是如此,B选项错误。相反,即使不违法,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等,C选项错误。法律责任都是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不承担思想上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2006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2014年8月12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坚持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结合、惩处与责任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经下列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二)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但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大石街司法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四)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我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工作中行使许可、确认、处罚、检查等职权的; (二)不具有执法资格,以自己名义行使执法权的; (三)超越本单位执法范围行使执法权的; (四)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具有或超出许可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具有或超出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具有或超出确认权限进行行政确认的。 (四)不具有或超出检查权限进行行政检查的。 第六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造成公共管理秩序或者公民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执法责任: (一)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 (二)过失造成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的; (三)其他不作为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执法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使许可、处罚、、确认、检查等执法权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行使行政收费权的;(三)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但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适用错误或不当。 第八条行政执法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一)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包括不予许可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处罚等行政职权的; (三)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权利救济手段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事由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二)无事实根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未经核实,与实际不符的; (三)篡改、伪造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依据,影响执法决定的公平公正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决定限期履行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撤销的; (四)行政执法决定经复议被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行政执法决定经诉讼被判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的;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制度大全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环保制度环卫局制度环卫制度

2018年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2018年行政执法人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多选: 一、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有(AB)。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C、省级人民政府D、较大市人民政府 2、下列事项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ABCD)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B、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D、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关于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B、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 C、承担实施行政许可相应的法律责任 D、适用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4、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AB) A、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B、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C、受理后转交有关行政机关 D、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ABC) A、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B、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C、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D、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诉和抗辨权 6、行政许可法规定,提出行政许可的方式有(ABC) A、信函 B、电报 C、电子邮件 D、电话 7、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ABCD) A、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B、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C、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D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8、组织实施公民特定资格考试应当事先公布资格(ABCD) A、报名条件B报考办法C考试科目D考试大纲 9、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ACD)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A、公共安全 B、公共利益 C、人身健康 D、生命财产安全 10、有下列(AB)情形时,行政机关撤消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11、有下列(ABCD)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A、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获得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D、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12、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其本级政府有权(AD) A、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机关改正B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CD 1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可(ABC) A 、不予受理B、不予行政许可C、给予警告D、给予行政处罚 14、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主要是(B)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国务院文件 D、规章 15、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属于( D )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不要式行政行为D要式行政行为 16、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BE ) A某城市为控制大型建材批发市场重复建设,要求新建批发市场报政府审批,其理由是对批发市场的数量进行控制B、属于公共资源配置,政府应当加以调控C、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要求从事特定生产活动的企业办理前置性行政许可D对因特殊原因对小煤矿的关闭、对网吧的关闭、各种营运车辆的取缔应适用依赖保护原则E、如果法律、行政法设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部门规章不能在原上位法设定的基础上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17、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哪几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BCD) A、有关集会游行示威 B、爆炸、易燃性、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C银行、保险、评判等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D、药品、食品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 18、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D) A、一般没有数量控制B申请人取得许可只需支付有关证照办理的费用C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D申请人获得这类许可,如提供的是普遍服务业务,不得擅自停止从事的经营活动 19、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D) A、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 B、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D、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0、关于方便申请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哪几个方面(BC)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责任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特点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帆哥提示】违法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法律责任产生,因为即使违法,也可能存在责任的阻却事由,从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并不仅仅因为违法行为而产生。 (三)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竟合 【睿哥提示】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是指两个法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但是两个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故在答题时判断有无法律责任的竞合关键不是看存在不存在两个法律责任,有两个或多个法律责任并不必然构成法律责任的竞合,只有当存在两个法律责任,且这两个法律责任相互冲突,不能同时追究时才构成竞合,如行政法处罚法上的罚款和刑法上的罚金就不能同时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放弃、推倭、拒绝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违法履行职责,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当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

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局长负责制。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层级监督原则,对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以受理行政许可或受理后不开具受理通知书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不告知理由或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三)对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性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能清楚告知申请的具体要求的; (四)不依照法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六)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进行有偿咨询服务的; (八)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九)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六)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行为;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因执法人员个人过错的,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015年行政执法证考试多选题

1:()可以授权一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规章 √ 正确答案:ABC,考生填写:ABC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哪项事项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A.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B.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C.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D.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正确答案:ABCD,考生填写:ABD 3: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A. 对责令停产停业不服的 B. 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 C.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D. 对财产的查封不服的 正确答案:ABCD 4:下列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公务员 C.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 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 正确答案:AC 5:对于下列哪项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作出撤销判断。() A. 滥用职权 B. 超越职权 C. 违反法定程序 D.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正确答案:ABCD 6: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殊原则,这些原则是()。 A. 不适用调解原则 B.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C.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D.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正确答案:ABCD 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

A. 程序法定原则 B. 相对方参与原则 C. 效率原则 D. 程序公正原则 正确答案:ABCD,考生填写:ABCD 8: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的,可以停止执行。 A.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B. 上级要求停止执行 C. 被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D.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正确答案:CD 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A.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B. 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证据 C.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以及不履行行政~的途径和期限 D.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正确答案:ABCD 10: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A.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罚 B. 财产罚 C. 警告 D. 纪律处分 正确答案:BCD 11:行政司法行为是相对于()而言的另一类行政行为。 A. 行政立法行为 B. 行政法制监督行为 C. 行政执法行为 D. 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AC 12: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 A. 处罚规范制定机关与处罚执行机关分离原则 B.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C. 处罚法定原则 D. 一事不再罚原则 正确答案:ACD 13:管理方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有()。 A. 它是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B. 它是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予以追究的 C. 它是一种独立的不能被非法律责任所替代的法律责任 D. 它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追究 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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