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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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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作者:谷梅檀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4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原系伊通满族自治县河北村张家林子屯村民小组长。

2012年5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伊通河河堤改造工程,征用河北村张

家林子屯34800平方米土地,由河北村协助伊通县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工作。河北村村委会委托时任张家林子屯组长的李某某具体落实。李某某与村民代表负责对所征用的土地进行核实,制作征地补偿资金发放表。实际测量后,发现除去应征各户土地外,还有5100

平方米的村集体所有的用地。李某某等人共谋,以虚报、顶名的方式,瓜分5100平方米土地补偿款46万元。

本案由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向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吉03刑终48号刑事裁定,撤销(2015)伊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经重新审理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维持犯贪污罪的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再次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以(2016)吉03刑终323号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长协助人民政府征地套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村民委员会包含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人员”。李某某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的管理工作,依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长协助人民政府征地套取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村民委员会属于“村基层组织”在立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而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级机构,所以村民小组长就不能理解为立法解释规定的“村基层组织人员”。李某某套取村委会

村两委会工作职责

两委班子成员工作职责 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1、主持制定全村党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意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主持制定村内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和两委班子工作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 3、负责两委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主持召开支委会、两委班子联席会,充分发挥支部的核心作用,增强两委班子凝聚力。 4、抓好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干部队伍、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5、负责本支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6、按时、按质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支部委员工作职责 1、负责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和党员的数量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开好组织生活会。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先进事迹,向支委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3、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训、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 4、具体办理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负责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5、负责做好党支部各项活动的记录工作。 6、认真完成党支部、村委会其他各项工作。 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1、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主持制定村委会各项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2、主持制定村内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和村委会工作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 3、负责村委会成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主持召开村委会会议,充分发挥村委会成员的主动性和职能作用。 4、抓好村政建设和村民代表、小组长队伍建设,增强支部、村委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整体综合素质。 5、带领本单位的广大村民学习科学技术、法律知识、文化知识,共同致富奔小康。 6、认真完成党支部、村委会其他各项工作。

土地补偿协议书1

枫木浪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水源保 护区项目 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补偿类) 甲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 乙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南隆社区工作站协议编号:深光新征协字[2017]ZSDX第00 号 签订日期:2017年月日 签订说明

1、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双方应认真阅读协议条款,签约时视为双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内容。 2、乙方应持本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相关主体资格材料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签约,如需委托他人代为签约的,代理人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文件。 3、对协议文本中涉及选择的内容,协议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涉及选择的内容,以■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未选择,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以□方式标示。 4、乙方保证被搬迁房屋、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等相关的权益属乙方所有,并且不存在查封、抵押、买卖、赠与、法定优先权或其它产权纠纷等情形。乙方不得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深光新征协字[2017] ZSDX第 0号 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 乙方: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南隆社区工作站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人民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797676-3 因城市建设需要,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第121号令)、《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令)文件精神,位于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枫木浪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项目的土地亩(地类:菜地亩,旱地亩,园地亩,水田亩,鱼塘亩,具体坐标附后,详见补偿范围图),现就该范围内的有关土地适当补偿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土地补偿费 1.菜地亩* 元/亩; 2.旱地亩* 元/亩; 3.园地亩* 元/亩; 4水田亩* 元/亩; 5.鱼塘亩* 元/亩. 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刑法》中关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介绍

《刑法》中关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 利罪介绍 本文来源于:深圳刑事律师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9113725032.html,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干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监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的责任。如果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背职经营,势必干扰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实施法定的背职经营的行为。背职经营的行为有以下三种: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的工作便利,根据掌握的市场行情,将可以盈利的业务项目交给自己的亲友经营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背职经营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背职经营的行为,必须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指行为人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润或者转嫁自己亲友经营的损失,数额巨大等情形。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 参考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 参考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默认分类2007-04-21 13:29:10阅读188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2006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北郊的上安村因新建吕梁学院定址被征用农田1030亩,根据市区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的讨论协商,达成土地征用协议,每亩土地以8万元的价格被吕梁学院永远征用。其后,吕梁学院将补偿款分两次于2006年底全部打入上安村委会的帐户。2006年8月上安村委会依照补偿方案对补偿款进行发放,之后,剩余800万元尚未完全分配,从而引发群众上访告状等群体性活动,主要意见有:1.认为土地出让金太便宜;2.分配方案不公道.至今,剩余800万元仍无法分配,群众意见很大,现将土地分配方案公布,供大家讨论并提出更好的方案和意见. 上安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实施方案 吕梁学院因建设新校址征用我村土地的补偿费,依照双方所签协议条款,其中的50%已按时转入我村帐户。为尽快、公平、合理地将以上土地补偿费及时分配落实到农民手中,经过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协商,并广泛征求了广大村民的意见,特制定以下分配实施方案,供具体发放时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及分配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坚持既保证村民应享有的分配权益,又考虑其对村集体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既有利于当前工作的展开,又不影响今后的长远规划的方针,争取通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为我村新农村建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第182号令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费"的规定,本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立足于以分配落实为主题,不牵涉其它历史遗留问题。 二、具体分配办法 这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以及土地 承包过程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精神,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决 定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沟渠、道路、河滩地等所得土地补偿费由集体 留存,不用于分配。按规定集体应提留20%,不再提留,全部用于村民分配。 2.总体分配比列为6﹕ 3﹕ 1。即应发放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60%分配给被征地户,30%分配给全体村民,剩余的10%用于被地征户的失地补偿费,一次性 支付。 3.考虑到土地承包时,由于地的质量原因,当时是以产量核定应承包亩数,如以当时承包的实际亩数发放补偿费,与实际村情不符,为平衡这方面的利益 关系,决定按当时人均420斤的产量结算其应得款。 4.资格界定及分配比列: 1凡1996年底前为本村农户,并承包了集体土地,均可按土地和人口参与 分配。 2凡1997年以后(含1997年)至今新增的在册农业人口,其祖辈1947年前 至今一直在本村的只参与本次按人口的分配,并按应分配比列数额另增加 100%(另增加的100%在人口的分配款中提取)。 3根据本户对村集体应尽义务的大小设立分配比列 凡1947年底前居住在本村且本人及其后代一直为上安的在册农户,土地和人口两项分配均按100%足额分配。 1948年至1957年期间入居本村的,本人及其后代按上述足额的55%分配。

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案件分析

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应如何定性一、基本案情章某,某区人事局副局长,中共党员。2009年6月,章某看中了位于该区售价80万元的一套花园洋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章某因一时无法筹集到足额房款,遂想到以人事局副局长拥有的分管人事分配的权力,以假帮忙、真骗钱的方式来筹集房款。2009年7月至11月期间,章某以帮忙安排工作为名,先后向刘某、王某、李某三人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二、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章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利用了区人事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应以受贿违纪定性;第二种意见认为,章某主观上从未产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故意,客观上隐瞒真相,使他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交付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的违纪构成。三、分析意见笔者认为章某的行为应以诈骗违纪定性。这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争议的原因在于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对他人进行虚假承诺骗取财物的行为既具有受贿违纪的行为特征,又具有诈骗违纪的特征。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主观动机、侵犯的客体类型以及其客观行为等各类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行为。受贿违纪的主体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为特殊主体;主观上行为人有贪财图利的动机和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行为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其客观方面体现为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受贿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第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见,“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受贿违纪构成的必要要素。本案中章某虽然任职人事局副局长,具有构成受贿违纪的国家公务员的主体身份条件,利用了所任职务,使他人基于自身职务而产生信任,从而“自愿”交付钱财。但是章某从未打算利用自己的职权为刘某、王某、李某三人安排工作、谋求便利,其目的只是为了获取他人的财物。因此,在本案中就缺少构成受贿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条件;其利用职务便利只是作为促使相对人对其产生信任的手段和工具,并没有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和意图;也不符合受贿违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因此,章某的行为不是受贿。党纪处分条例中的诈骗违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身财产,使他人取得财产,损害自身财产权。本案中,首先,章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他人财物,以供自身购买高档住房,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章某利用其所担任的职务,以告知被害人可以为其安排工作为诱饵,对被害人做出虚假承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第三,被害人基于自身的错误认识而对章某产生信任,“自愿”交付钱财,损害了自身的财产所有权。第四,章某基于被害人刘某、王某、李某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获得了他人的财产权。综上,章某的行为符合党纪处分条例对于诈骗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指村民委员会或由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时,在村民中实行不平等分配,不分或少分给一部分村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处理,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属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出现的纠纷,只能有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故当村民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因征地补偿费问题发生争议时,市、县、乡(镇)政府应当解决,责无旁贷。所以,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也有人认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集体对其所有的集体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收益权的机构,与其成员之间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纠纷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 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字面的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它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

社区居民小组工作职责及考核方案

xx社区居民小组工作职责及考核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调动我社区居民小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群策群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促使社区工作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推动社区向着富裕、和谐、健康、幸福、文明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方案。 一、工作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社区工作; 2、按照居民自治的原则,组织本小组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推动社区两个文明的发展而努力; 3、服从居民小组支部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对包片单位和辖区居民负责,高标准完成社区居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掌握本居民组社情民意,为居民提供职责范围内的便民服务; 4、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宗旨,急居民所急,想居民所想,努力为居民排扰解难,工作热情、待人诚恳、文明礼貌; 5、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内部团结,发扬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作风; 6、向居民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充分听取居民群众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居民意见和诉求,并及时上报社区社区居委会; 7、落实“一线工作”法,认真做好组内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反映本组内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配合上级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及时排除险情或在险情发生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险情扩散,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社区负责人。做到小事不出组,一般事务不出社区。

8、做好本小组各类数据统计和存档,对本小组失业人员、低保人员、优扶救济人员、育龄妇女、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外来流动人口必须登记造册,做到底子清情况明; 9、认真做好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常住、流入人口计生信息; 10、协助社区管理好小组内环境卫生,对本组的环卫和小街小巷清扫保洁工作进行管理,督促卫生保洁员及时清理卫生死角; 11、引导、带领居民开展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结合居民组的实际情况,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群众文化创建活动。在居民中提倡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新风,倡导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由社区居委会按照《工作职责》对各居民小组的工作实绩逐项进行考核,填写好考核表及评分表。 (二)、考核内容: 1、是否服从社区居委会、小组支部的管理,及时高标准完成社区及小组支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2、小组成员上岗尽职尽责情况; 3、在接待居民问题时的态度及效率; 4、解决处理组内事务能力; 5、组内事务公开透明度; 6、居民的总体评价。 (三)考核步骤: 社区成立居民小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由社区党总支书记任顾问,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居委会主任任组长,社区两委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考核结果的评定: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别

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别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构成都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它与利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区别,成为准确适用罪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 一、职务是认定“利用职务便利”的基础 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职务是基础。职务是指行为人持续、反复从事的工作或岗位所赋予的职责与权限,因而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职务的设臵与赋予应当是经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或者是单位进行正式任命、聘任、委派等,或因某个事项的一次性委托,而非单位中某个工作人员的个人委托。例如,出纳员在提取现金后携款潜逃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如果出纳员因其他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提款,而被委托人提款后非法据为己有,则并非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他如保管员、押运人员等把财物的看管委托给他人,单位为销售某批货物或收取某笔货款而与行为人发生的一次性委托等等,都不具有职务的性质,不能构成利用职务之便。但是,对于单位设臵的某个岗位,即使所聘用的人员是不具有编制的临时工,也具有职务的性质。 二、对“利用职务便利”内涵的把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具体可将其分为三种情况: (一)行为人对财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审查、批准、调配、处臵、使用、决

策等“主管”的权利,例如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管理层人员,国家机关对于财物具有调拨处臵决定权的干部等。 (二)行为人是直接以管理和保管财物为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的“管理”权利。如单位的出纳、会计、保管员、仓管员、材料看管员等,其工作的内容与职责就是对财物的保管与管理,这些财物因其职责要求必然臵于其直接控制之下。 (三)行为人在对财物的加工、修理、装配等过程中,对“经手”的财物具有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权利。 三、区别“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标准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并无职责上管理与支配的权限,仅仅是因为在工作中形成的机会或偶然情况接触到他人管理、经手的财物,或因工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等,对非法占有财物形成了便利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果具有职务上所赋予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无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职责与权利,则属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而构成盗窃罪、侵占罪。例如,单位中的某材料保管员从自己所看护的仓库中偷取物品,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但如果这名保管员到本单位另外一个仓库中去领办公用品时,趁办公用品仓库的保管员不注意,从仓库中偷偷拿走财物,该行为并非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属于盗窃行为。虽然行为人具有保管员的身份,虽然该行为仍发生在本单位内,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但因行为人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不具有管理支配的权利,因此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四、“利用劳务便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

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 原告:赵某,女,200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1组。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XX岁,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 代表人:许某,该组组长。 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请求: 1、两被告给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10000元。;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生于200X年X月X日,父母均为某县某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成员,有承包土地。200X年6-7月份镇政府动员征地,土地被收走后,镇政府将部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两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完毕,两被告对村组成员的补偿款分配也是分批进行的,现在也没有进行完毕。村组对征地补偿款进行第一次分配是在200X年1月10日,对原告父母分配了补偿款,却不给原告分配补偿款。 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新生儿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X年X月XX日 代理要点 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

村民理财小组制度

村民理财小组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村务管理,结合农村实际,大胆创新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成立了里村镇村民理财小组,实行村级“阳光理财”,使村级财务管理逐步走向公开化,规范化,深受广大村民欢迎。具体做法是: 1、民主选举理财工作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在每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时由新任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3名普通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推选一人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有一定文化基础,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懂财务知识,思想道德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责任心强。现任村两委干部成员不得任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且村两委干部的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要规范、措施制度要严谨、监督管理要有效。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如有特殊情况的(迁出、死亡、自动辞职等)而缺员的,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其成员不能履行职责、严重失职、多数村民不满意的,可按程序予以罢免。村级理财小组的报酬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的实力予以适当解决。 2、明确理财小组工作职责。村级理财小组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下具体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的管理和监督,一是负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的日常管理,二是负责审议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三使负责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四是负责监督集体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参与重大经济投资的研究决策,五是负责向村民汇报和公布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提出今后财务管理的建议。 3、规范理财小组工作程序。村两委只明确一名报账员,不

设出纳和会计,出纳和会计全部由理财小组成员兼任。在具体操作程序上,由报账员对发票的用途、金额等逐张进行说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主任对发票的合理性作出解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经讨论后签字确认,方可报销。村民理财小组和群众代表如有疑义,可向村干部提出,也可向镇纪委、财政所反映。 4、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管理制度。为规范民主理财工作,在镇纪委的指导下,村两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制定了严格的村级财务监管审批流程图,建立了《资金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得到了规范,凡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都要接受理财小组的监督。 通过实行民主理财小组,使村级财务置于广大村民的监督之下,让群众参与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了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有效地防止了各种侵占集体利益行为的发生,维护了财经纪律。民主理财新机制实行后,成效初显:一是有效封堵了村级集体经济财务支出漏洞,减轻了农民负担,该村村级招待等费用等弹性开支较以往同期大幅减少;二是规范了民主理财操作程序,减少了村民与干部之间的矛盾和疙瘩,村民因集体经济问题信访数大幅减少;村级工作作风明显改善;三是增强了集体的凝聚力,密切了干群关系,该村村通过实行民主理财,增强了集体经济实力,推动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有了理财小组,干部与群众之间更容易沟通和协调,党群、干部关系更加密切。实行民主理财,真正做到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土地使用补偿合同协议书范本 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补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负责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____________,“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亩(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提供给乙方从事工业生产用。 二、补偿标准() 1、乙方按____________号文件中林地标准(____________元/亩)对甲方进行补偿。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未对该地块投资,乙方不对甲方实际投入进行补偿。 2、乙方使用时间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即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时间为准。 三、交付方式 1、补偿金支付方式:乙方采用现金方式分两期支付补偿金,第一期交付时间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第二期即余款和实际丈量多出面积的补偿款待用地手续完善(即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成)后即支付。 2、土地交付:甲方应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协议下土地交付乙方使用。

“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别

“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区别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构成都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它与利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区别,成为准确适用罪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一个疑难问题。 一、职务是认定“利用职务便利”的基础 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职务是基础。职务是指行为人持续、反复从事的工作或岗位所赋予的职责与权限,因而具有稳定性的特点。职务的设置与赋予应当是经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或者是单位进行正式任命、聘任、委派等,或因某个事项的一次性委托,而非单位中某个工作人员的个人委托。例如,出纳员在提取现金后携款潜逃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如果出纳员因其他原因委托他人代为提款,而被委托人提款后非法据为己有,则并非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他如保管员、押运人员等把财物的看管委托给他人,单位为销售某批货物或收取某笔货款而与行为人发生的一次性委托等等,都不具有职务的性质,不能构成利用职务之便。但是,对于单位设置的某个岗位,即使所聘用的人员是不具有编制的临时工,也具有职务的性质。 二、对“利用职务便利”内涵的把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指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

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具体可将其分为三种情况: (一)行为人对财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审查、批准、调配、处置、使用、决策等“主管”的权利,例如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管理层人员,国家机关对于财物具有调拨处置决定权的干部等。 (二)行为人是直接以管理和保管财物为工作内容或工作职责的“管理”权利。如单位的出纳、会计、保管员、仓管员、材料看管员等,其工作的内容与职责就是对财物的保管与管理,这些财物因其职责要求必然置于其直接控制之下。 (三)行为人在对财物的加工、修理、装配等过程中,对“经手”的财物具有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权利。 三、区别“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的标准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并无职责上管理与支配的权限,仅仅是因为在工作中形成的机会或偶然情况接触到他人管理、经手的财物,或因工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等,对非法占有财物形成了便利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果具有职务上所赋予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无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职责与权利,则属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而构成盗窃罪、侵占罪。例如,单位中的某材料保管员从自己所看护的仓库中偷取物品,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但如果这名保管员到本单位另外一个仓库中去领办公用品时,趁办公用品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每一封都是特别的,没有什么是来源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而存在法律效力的,我们一般只在乎赔款,有些时候会忽视更加重要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的写好法律上规定的内容,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一、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书内容 原告:苑xx,男,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xxxx民委员会,住所地:

:盖某,村委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址:。 :xx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丙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民,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 原告苑xx诉被告xx市xx区xx街道办xxxx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某村委会)及第三人xx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

屋开发公司)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员张青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陈兴田参加评议,于2007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苑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沙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峰,第三人某房屋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2000年承包土地6亩,承包期为30年。2003年5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联建,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130亩土地,作为联合建设商品房使用。被告根据协议将原告6亩承包地强行占用,但就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经原告参照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国土发[2005]46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4]27号文件、沈阳市房产局(2006)1号文件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744885.5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农村自治组织土地补偿分配决议的程序 1、分配决议会议的筹备。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属于全体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由村民委员会

社区(村)纪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及各项工作制度

【本套制度仅供参考】 工作职责 一、在街道纪工委指导、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社区(村)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法规的情况,监督全社区(村)党员干部特别是“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 二、落实街道纪工委部署的纪检监督工作任务,督促“两委”抓好本社区(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配合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三、协助街道纪工委对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及评议工作。 四、参与对本社区(村)党务公开、社区(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和重要资产及重大项目的监督。 五、做好本社区(村)信访接待工作,开展各类信访问题的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苗头性问题。 六、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本社区(村)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协助上级纪委在本社区(村)开展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 七、承办社区(村)党组织和街道纪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议事制度 一、会议由纪检监督小组组长主持,全体小组成员均应参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二、定期组织召开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会议,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研究有关工作或问题时,每个小组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 四、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坚决执行会议决定,不得将会议内容擅自外传,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五、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维护纪检监督小组领导班子的威信。 六、纪检监督小组会议由专人记录存档备查。

信访接待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拘私情,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记录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善于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要求和建议要积极向社区(村)“两委”领导汇报,对本社区(村)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四、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减少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二周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来信来访人。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把来信来访转到被告手里。

村民理财制度及小组职责

村民主理财制度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办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规范民主理财小组产生办法,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第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由3人组成,并且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理或撤换。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变更,并报乡农经站备案。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各工作,接受县乡两级农经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奉公,敢于讲实话,办实事;应甘于为群众服务,有积极参与集体事务民主管理的主动性和工作热情;应熟悉了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基本知识。 第三条:切实保障民主理财小组权利。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行使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权利,有权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本集体经济组织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

织财务公开;有权向乡镇农经站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认真履行民主理财小组义务。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要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各民主理财情况;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配合农经部门或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审计;要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乡镇农经站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撤换。 第五条:明确民主理财重点。民主理财重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监督检查及财务公开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审核;集体资产的处置;财务会计账目的查阅;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查;其它财务事项。 第六条:充分发挥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作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全过程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和财务活动。事前要积极收集成员的想法和意见,并形成建议;事中要仔细监督财务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事后要认真进行检查,查阅财务会计凭证、账

农村征地补偿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农村征地补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四址为东临,南临西临北临)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横中中心村扩建。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___________万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甲方与潜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___________日内付___________ %,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___________日内付___________%。 四、其他约定: 1、乙方应协同甲方并向甲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2、今后因经济发展等原因造成土地征地补偿上升,甲方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3、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失地保险。 4、签订合同后,甲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甲方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甲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两年内没有开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日前印发。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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