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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11】8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

方向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1〕8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现明确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归集方向,请各地遵照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白蚁防治费为代收费用,其他收费的归集方向详见附件。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归集方向一览表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归集方向一览表

苏地税函【2011】81号文的规定如何理解?

税官你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苏地税函【2011】81号文中白蚁防治费为代收费用,是指代谁收的费用啊,我们都是直接缴纳,进开发成本,没再跟哪个收取这部分费用啊,这部分费用在土增清算时能否扣除啊,有点糊涂了,麻烦解释下,谢谢!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81号)的规定,按新建房屋按建筑面积收费,七层以下(含七层)2.3元/㎡,八层以上0.70元/㎡标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为代收费用,若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

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若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

欢迎您再次咨询!"

2011-05-13 17: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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