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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2010年刑法考研题目

中山大学2010年刑法考研题目
中山大学2010年刑法考研题目

一、案例分析题(共2小题,每小题25分。)

分析题1:

案情: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以及另一名同案被告丁月生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是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本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使2009年2月20日该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两名被告人被一审法院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6年。2010年4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问题:有不同观点认为,本案应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请结合材料谈谈自己对本案判决的意见。

分析题2:

案例1:2008年7月13日凌晨,在佛山市顺德区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案件,三名男子在抢劫一名女司机龙女士的财物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龙女士驾车恋人带车撞翻,致一名男子当场被轧身亡,另外两名男子受伤。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两名受伤男子有期徒刑,同时认为龙女士追撞抢劫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009年3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案例2:2005年4月,本溪市政府以“采煤沉陷区治理”为名,决定将张剑所居住的长青社区进行拆迁开发,但包括张剑家在内的15户居民发现,这一开发其实并非为了公益,而是要建成豪华别墅群,大家就提出了合理补偿要求,他们因此成了“钉子户”并多次被开发商骚扰、殴打甚至强行扒房。去年5月14日一大早,开发商纠集多人闯入张家驱赶其家人并殴打张剑本人。张剑奋起反抗,持刀将其中一名非法侵害者刺伤并致其抢救无效死亡。辽宁市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剑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问题:请结合上述两个判决,谈谈你对侵财案件中特殊防卫权的理解。

二、评论题(共2小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评论题1为必做题,在所提供的评论题2的材料2、3中任选一种评论,多做者按前两题给分。)

评论题1:

材料:《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11月1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09年9月11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规定:“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第一,2000年11月10日最高院的《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有以钱抵罪的嫌疑,违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要旨;第二,该《解释》第5条第2款和第7条的规定导致过失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违反了《刑法》总则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理论通说中关于共犯认定的标准;第三,2009年9月11日最高院发布的上述《通知》还不能彻底解决醉驾以及飙车对道路交通安全带来的极大威胁,应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包括醉驾)、飙车以及服用毒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定,将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重大公司财产安全的情节作为该罪的从重处理情节,以独立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请根据你的经验、所学和思考,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分析上述观点是否合理,并请提出你对完善交通肇事行为刑法规制的建议。

评论题2

材料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传统的“四要件说”变为“三阶层说”。我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就此接受《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新中国刑法学建立后,迄今已五十余年,其间刑法学界对四要件理论提出根本性质疑的并不多见。而更为重要的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四要件理论的评价基本上都是肯定的。中国刑法学体系采用德日刑法学递进式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说法,公开提出来也就是近两年的事情,这个东西在中国没有根子。对中国实践的东西不好好总结,硬搬国外的东西当作先进的东西来鼓吹,这本身是错误的。

高铭暄教授还认为,四要件理论之所以具有现实合理性,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并无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此外,目前大陆地区尚不存在这样的知识阶层,内地无论司法人员还是理论研究人员,主要是依托国内教育,学习中国刑法学理论成长起来的,不具备学习、研究德日刑法学理论的语言基础、知识结构。在这种现实面前,强行要求大陆刑法学者放弃已耕耘多年的中国刑法学理论,转而移植德日刑法学,很难说不是一厢情愿。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重新回到传统的“四要件说”。

问题:试联系上述材料和你的司法实践、日常经验和学习,分析你判断行为成立犯罪的思路,并评价刑法教材中通说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材料2:通过对死刑限制适用对象的范围、死刑适用罪名的减少、量刑制度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修订,《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我国《刑法》现有的刑罚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即,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其主要内容表现在:第一,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第二,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三,适当

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第四,.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建议减为“20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0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第五,完善假释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经必要审批程序,可以假释;第六,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区矫正。

问题:请根据你的所学和思考,结合刑罚的功能,分析《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的上述内容的意义,并请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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