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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9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171号),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范围及拨补办法。此后,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作了规定。两个文件下发执行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加大了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不利于我省的经济建设。为此,省土地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根据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要求和耕地开发成本测算,对原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及拨补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

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停止执行闽政办〔1999〕171号文件。在本通知下发前建设单位已按原规定标准缴交的耕地开垦费不变。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非农业建设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分类征收标准表

│征收人均│││││

│土地│(0.3)亩以│(0.3-0.5)亩│(0.5-0.8亩) │(0.8亩)以上│

│水田、菜地│15 │13.5 │12 │9 │

│鱼塘│(1.00万元/ │( 0.09万元/亩) │(0.80万元/亩)│(0.60万元/亩│

│其他类别│12 │11 │9 │6 │

│农田│(0.80万元/ │(0.73万元/亩) │(0.60万元/亩) │(0.40万元/亩│

│附注:1.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

│定执行。│

│2.本表“其他类别农田”是指除水田、菜地、鱼塘之外的各类耕地。│

│3.本表的“人均耕地”以被征土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人均耕│

│地面积计算。│

│4.本表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上表规定标准的70%收取。属洪灾、火灾、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居民(村庄)住宅损毁需要安置申请占用耕地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耕地,落实“用一造一”任务,所开耕地经所在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并向省、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经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补交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由省土地局收缴后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负责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所需业务费用,由省财政每年从缴入本级金库的耕地开垦费中按2%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开发耕地的管理,包括开发耕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耕地开发的业务支出以及奖励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开垦业务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二、耕地开垦费用的拨补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必须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和滩涂围垦,对实施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的耕地开垦项目、列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垦耕地项目的工期、开垦进度和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原则上按开工时20%、工程实施过程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制定资金拨补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分期拨付给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耕地开垦。根据新开垦耕地的质量,耕地开垦费的拨补标准为:(一)开垦水田的,每公顷60000-120000元(每亩4000-8000元);(二)开垦旱耕地的,每公顷30000-45000元(每亩2000-3000元);新开耕地的质量等级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1993年发布的省长5号令规定的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不再征收。

《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黑土资发[2001]111号 各行政公署、市、县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垦物价局,省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证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征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凡属批次批地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属单独选址批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同级价格主 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依照占用耕地数量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属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0,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属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平整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目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 二、主要施工技术方法 三、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四、劳动力安排计划 五、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六、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七、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八、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九、施工总进度表

一、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 (一)编制依据、范围及目的 1.编制依据 1.1国家地方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 1.4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1999)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2004)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199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1988)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 《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1:5001:10001:10000)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GB/T16453.4-1996)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1994) 《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TJGD60-2004) 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在认真学习领会设计意图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地察看情况,出席了标前会议和确认答疑书的内容后,针对本工程特点和单位自身施工组织能力,相同相似工程中的实际经验而编制。

2.编制范围 依据某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文件而编制,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土地平整、灌溉渠系、排水沟、田间道路、护岸以及涵洞等。 本标段工程建设内容有:田块内平整土方,表土剥离,修建田埂。共修建农渠9条,农沟1条。并规划C25砼硬化原有田间路4条,改建新修生产路9条。标志牌1座,位于项目区入口处。本标段为某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D标段),建设单位为某人民政府、监理单位为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总体目标 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将重点投入、重点保证,从人、财、物上大力支持;在业主、监理的正确领导下,以“一流的质量、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文明施工”完成本工程。 (1)工期目标 按照业主要求,本项目工程总工期为90天。我公司通过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派精干的队伍、精良的设备进场、充足的物资供应,确保按照业主要求的时间高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并尽量提前完工。 (2)质量目标 质量总目标: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购买的施工材料要符合设计要求;砂浆和混凝土级配、标号、强度等要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砂、砂石等垫层厚度要按设计厚度施工并夯实;农渠、田间路、护岸、涵洞等现浇砼必须用搅拌机搅拌,振动器振实,断面尺寸误差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所有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要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各分项工程及总体工程质量要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及水利、道路等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3)安全目标:按照国家及业主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制定重大事故隐患预案,有效地杜绝三级(含三级)以上事故的发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6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七月)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 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基层卫生队伍活力,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编制管理 根据闽政〔2009〕1号文和闽委编办〔2007〕233号文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原则,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改进编制管理方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服务人口数、实际工作量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照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等,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保证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所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准。 (三)组织竞聘上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组建聘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为单位负责人员、内设管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具体人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定。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研究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 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9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 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要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

3-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5日_豫财预外字〔1999〕40号)

河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费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城市和村庄、集镇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论证时,必须考虑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并在投资概算中安排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投资。 第五条凡在河南省区域内,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未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凡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审批手续时,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市或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必须实行先补后占。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先补或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审批手续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必须实行先补后占。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未实现先补、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不合格或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向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七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 1、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1倍计收; 2、占用一般耕地的,按省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其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9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171号),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范围及拨补办法。此后,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作了规定。两个文件下发执行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加大了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不利于我省的经济建设。为此,省土地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根据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要求和耕地开发成本测算,对原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及拨补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 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停止执行闽政办〔1999〕171号文件。在本通知下发前建设单位已按原规定标准缴交的耕地开垦费不变。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非农业建设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分类征收标准表 │征收人均│││││ │ │土地│(0.3)亩以│(0.3-0.5)亩│(0.5-0.8亩) │(0.8亩)以上│ │水田、菜地│15 │13.5 │12 │9 │ │鱼塘│(1.00万元/ │( 0.09万元/亩) │(0.80万元/亩)│(0.60万元/亩│ │其他类别│12 │11 │9 │6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手段。为推动我省创意产业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近中期以加快发展创意设计为核心,培育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实施创意产业发展工程(重点企业扶持壮大工程、储备项目滚动工程、人才培育工程),力争创意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重点发展下列领域: ──创意设计。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新材料应用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数字服务创意。重点发展动画动漫及网络游戏、软件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化内容制作、传播能力设计、数字移动多媒体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信息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文化创意。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创意、广播影视制作、广告企划服务、传统文化民俗艺术传承与提升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旅游局、文化厅、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重点发展时尚设计、形象设计、管理及咨询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厅等部门负责)。 二、重点培育一批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6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0 【实施日期】2014.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4〕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0日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关于“建设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部署,结合各地网上办事平台建设现状及应用实际情况,按照“统一标准、互联互通、整合共享、共同提升”的原则,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整合升级,省、市、县(区)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实现全部进驻,公共服务事项实现70%以上进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两类事项网上办理率超过30%,同步实施网上办事服务效能监察。 2015年底前,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部进驻,两类事项网上办理率均超过60%,普遍实现信息共享和网上办理。 2016年底前,普遍推行全流程网上办事及协同办理,并初步具备主动发现办事信息需求、主动推送服务等智慧电子政务应用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订省网上办事大厅标准规范 参照省内外网上审批系统软件应用规范,研究编制网上办事流程、业务信息共享、协同办事对接、效能监察信息采集、纸质材料电子化、应用界面及栏目设置等标准,规范省网上办事大厅与各地网上办事系统的对接与共享。 (二)梳理上网办理事项目录和内容 制订统一的事项梳理模板和方法,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分级汇总审核后形成全省网上办事大厅上网事项总目录,为事项查询、服务导航、业务协同、效能监察提供数据和依据。

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凡属批次批地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属单独选址批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依照占用耕地数量向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用地,属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5,000 元的耕地开垦费;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0,000 元的耕地开垦费。属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5,000 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25,000 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15,000 元的耕地开垦费。 第七条各市(地)、县(市)都应当建立省级、市级、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积极储备补充耕地的指标。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时,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必须在本市(地)、县(市)建立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内选择已补充的 耕地地块,实现“先补后占”;属市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市级或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内选择已补充的耕地地块,实现“先补后占”。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本市、县确实不能实现“先补后占”的,由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向省人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7 【实施日期】201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6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6 【实施日期】2007.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闽政办[2007]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加快应急管理人才培养,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第一批专家组成员26名,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4大类。现将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成员(每一类别专家按姓氏笔划排序,括号内为其主要研究领域): 一、自然灾害类(10名) 丁学仁省地震局科技委主任、研究员(地震预测预报、工程地震)

刘爱鸣省气象台副台长、正研级高工(天气预报) 陈以确省水利厅总工程师、高工(江海堤防、水库大坝) 张闽生省水利建设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水利、围海工程) 林庆源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站长、教授级高工(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 周秋麟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研究员(海洋生态、海洋管理) 黄建福建农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院长、教授(植物保护、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黄金水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所长、教授级高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 黄毓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副处长、高工(环境地质) 潘沧桑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植物线虫及其生物防治) 二、事故灾难类(9名) 王玉宝福建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教授级高工(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 边归国省环保局总工程师办公室调研员、高工(反化学和生物恐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 杨圣云厦门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海洋生态、海洋管理、海洋渔业资源) 沈斐敏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院长、教授(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系统工程)陈榕光福建永安化工厂副厂长、高工(民用爆破器材技术安全) 郑忠惠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高工(采矿安全技术管理) 游仁敏省电力有限公司安监部主任、高工(电力系统安全生产) 董声雄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化学工艺、功能高分子材料、膜科学技术)魏木水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辐射防护剂量与安全、放射诊疗技术准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2年第1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闽政〔2011〕105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的我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74项),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74项) 一、新增项目(共52项) 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Ⅰ 民间文学洛阳桥传说 泉州市洛江区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2姑嫂塔传说石狮市 3江梅妃传说莆田市荔城区4妈祖传说莆田市 5福州诗钟福州市鼓楼区6福建土楼楹联(永定)永定县 7 Ⅱ 传统音乐莆仙十音八乐(涵江、仙游) 莆田市涵江区 仙游县 8将乐食闹音乐将乐县

9Ⅲ 传统舞蹈灯舞(五夫龙鱼戏)武夷山市 10竹马(福鼎前岐马灯)福鼎市 11 Ⅳ 传统戏剧 平讲戏(福安)福安市 12Ⅴ曲艺闽北南词(将乐)将乐县 13 Ⅵ 传统体育、 游艺与杂技六合门福建华夏武术发展中心 14南少林武术(莆田)莆田市城厢区 15张三丰原式太极拳心武自然门武术研究院16漳州太祖拳青龙阵漳州市 17俞家棍泉州市洛江区 18 Ⅶ 传统美术彩扎(诏安彩扎技艺)诏安县 19木雕(潘山庙宇木雕)晋江市 20根雕(福安、蕉城) 福安市 宁德市蕉城区21灯彩(长汀童坊镇彭坊刻纸龙灯)长汀县 22泥塑(莆田神佛泥塑)莆田市荔城区23翔安农民画厦门市翔安区 24 Ⅷ 传统技艺漆线雕(泉州)泉州市 25剪瓷雕工艺(诏安)诏安县 26珠光青瓷烧制技艺(同安汀溪)厦门市同安区27竹藤编技艺(安溪)安溪县 28湛卢宝剑铸造技艺松溪县 29木活字印刷术(宁化、光泽) 宁化县 光泽县 30漳州水仙花雕刻技艺龙海市 31铜雕技艺(莆田)莆田市秀屿区32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仙游)仙游县 33“金镶玉”、“玉镶金”传统技艺莆田市涵江区34壶山砂花传统技艺莆田市荔城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

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可采区应认真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范探矿权出让。新设置探矿权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以下2种情况除外:

25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9〕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1999年6月23日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稳,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账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3]7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06.19 【实施日期】2013.06.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 知 (闽政办〔2013〕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建设及电子政务应用水平,省政府办公厅、省效能办和省数字办联合制定了《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省政府办公厅林克武87802414,省效能办郑明艳87832946,省数字办陈晓东8706323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一)考核内容 设区市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化应用及安全保障等;省直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信息化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安全保障等。 (二)考核对象 参加设区市绩效考核的包括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加省直单位绩效考核的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

征地拆迁题库

征地拆迁题库 一、选择题: 1、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项目共有(D)项。 答:A:2 B:4 C:6 D:8 2、国家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A)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A:2 B:4 C:6 D:8 3、国家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地区,按照每平方米(B)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A:1 B:1.5 C:2 D:2.5 4、被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的次年起,(A)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答:A:停征 B:继续征 C:以一万元一亩征 D以二万元一亩征5、地级以上市辖区内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B)元收取。 答:A:10 B:20 C:30 D:40 6、县级市辖区内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A)元收取。 答:A:15 B:25 C:35 D:45 7、县辖区内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A)元收取。 答:A:10 B:15 C:20 D:25 8、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加收(B)元。答:A:10 B:15 C:20 D:25 9、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最高额不超过土地年产值的(B)倍。答:A:3 B:5 C:7 D:9 10、林地补偿费应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D)倍补偿。

答:A:1 B:3 C:4 D:5 11、林木补偿费对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A)价值补偿。答:A:实际 B:1倍 C:2倍 D:3倍 12、林木补偿费对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C)倍补偿。答:A:实际 B:1倍 C:2倍 D:3倍 13、林木补偿费对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D)倍补偿。 答:A:实际 B:1倍 C:2倍 D:3倍 14、林木补偿费对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A)造林投资补 偿。 答:A:实际 B:1倍 C:2倍 D:3倍 15、林木补偿费对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D)倍 补偿。 答:A:实际 B:1倍 C:2倍 D:3倍 16、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的(C)倍。 答:A:10 B:20 C:30 D:40 17、使用国有农用地要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第(B)条规定的标准补偿。 答:A:3 B:5 C:7 D:9 18、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价格加上经过审核确认 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投入费用(B)补偿。 答:A:不予 B:酌情 C:给予1倍 D: 给予2倍 19、使用未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A)补偿。 答:A:不予 B:酌情 C:给予1倍 D: 给予2倍 20、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C)号)执行。 答:A:105 B:50 C:305 D:309 21、一类地区附着物拆迁补偿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 米按(D)元补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闽政〔1999〕文178号 (1999年10月13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请示》(榕政综〔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尽快予以公布,并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由你市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 二、要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按照资金到位情况,抓紧发放住房补贴,促进个人住房消费。由财政统筹的住房补贴资金,要设立住房补贴专户,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于《方案》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你市政府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省房改办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附件: 一、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福建省省城行政带来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三、关于福建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 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近期目标: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闽委办[2003]5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30 【实施日期】200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2003]5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加强对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办学机构要认真执行《规定》,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精神,在全省普遍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干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办学资格与招生 第一条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省委党校及经省委审批具有举办大专学历教育资格的设区的市委党校,必须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党校学历教育,严格教学程序,坚持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各类教育机构(包括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闽举办针对干部在职学习的高等学历教育,必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或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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