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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各银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

借:专项央行票据

贷:xx贷款(抵债资产、投资)——xx贷款户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

〈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协议后,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列表外科目核算:

收:已置换不良贷款二××户

二、农村信用社到期兑付〈或人民银行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借:准备金存款

贷: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

借: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贷:专项央行票据

三、农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银行按年或到期兑付时支付的专项票据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中的“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四、专项票据到期后,农村信用社未能达到规定的置换条件,人民银行收回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应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重新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借:××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专项央行票据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

五、委托期间,农村信用社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一〉收回时:

借:现金〈或××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

——应付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入〉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

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

〈二〉人民银行委托期满后,按协议规定,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仍归农村信用社所有:

借: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

——应付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入〉

贷:呆账准备〈央行委托收款本金〉

贷:利息收入〈央行委托收款利息〉

以上会计核算手续中涉及新增设的会计科目及账户有:资产类科目“1115专项央行票

据”、“1116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负债类科目“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损益类账户“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表外科目“11O 已置换不良贷款”。

新增会计科目、账户的核算内容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填列项目和排列顺序,银监会将在布置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文件中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2002年1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银发〔2002〕36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使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能够签发银行汇票,开办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进一步规范和推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结算功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充分满足企业经营发展对银行信用的合理要求,培育和发展票据市场,人民银行决定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中规定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其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承兑风险控制指标,并不再以此指标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授信和内控管理制度。 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规定代理,对跨行的支付结算业务一律实行约定代理,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银发〔2000〕176号)发布的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鉴于支付结算代理业务收费不涉及客户,为便于各银行根据各自的经营成本和市场需要自由参与市场竞争,代理业务收费不再执行《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代理手续费标准由代理行与被代理行自行商定。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标准由1‰调整为0.3‰,同时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移存的汇票款不再计付利息。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也一律实行委托他行代理查询方式。代理行和被代理行应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三、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行批准。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应向人民银行有权营业管理部、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报备。 凡申请签发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跨系统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按季汇总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签发银行汇票,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核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经批准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其下属分支机构申请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行负责审批。 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管理部门负责。 四、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使用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其总行组织订货和管理;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使用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启用新板票据凭证通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号》 2011年02月25日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为提高银行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凭证)。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停止签发旧版银行票据! 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主要特点 (一)防伪工艺的调整。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所有纸张中增加了新型荧光纤维;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了安全线;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印制标准的调整。 1.票据号码;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密码的支票,仍以票据号码后8位流水号作为编码要素。 2.支票;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3.汇票;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间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银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4.本票;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5.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 1.支票。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汇票。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民生银行票据置换复习课程

民生银行票据置换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置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企合作,规范业务开展,根据《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置换”业务是指持票人将其持有的距票据到期日期限较短的商业汇票向我行作质押,由我行承兑到期日在质押票据到期日之后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票据到期由我行负责委托收款,委收款项作为承兑申请人在我行承兑项下保证金,以备我行承兑票据到期扣款的业务。 第三条用以质押的商业汇票,限于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承兑的票据以及我行授信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上述范围以外的商业汇票,须报总行风险部审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持票人向我行申请办理“票据置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 (三)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金往来正常,信誉良好。 第三章期限和质押率 第五条自签发之日起,票据期限最长6个月。 第六条质押率最高为100%,质押率=承兑票据金额/质押票据金额*100%。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企业申请“票据置换”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供货商的商品交易合同或有关货物发运单据; (五)承兑申请人最近二年财务报表; (六)承兑申请人用以质押的商业汇票; (七)我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支行及分行各业务经营部门为业务的受理部门,负责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拟质押票据的票面要素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贸易背景及附件资料进行真实性调查。 第九条客户经理接到承兑申请人申请,对其提供的票据进行审查(或由会计柜台人员审查),同时对附件资料、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查合规后,在审批书(可用综合授信审批书代)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部门公章并将票据交由会计柜台办理票据查询,同时与会计人员办理书面交接。 第十条会计柜台人员对票据进行查询(参照民银发[2002]350号文件附件一第五章相关要求),实地查询(双人)可由客户经理协助完成。 第十一条票据查询完毕,由会计柜台人员在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通知客户经理,与客户经理一同将票据用联行信封封好(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同时携带部门介绍信,双人持票前往票据中心进行票面真伪及合规性审验。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票据填写规范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钢笔)填写)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圓的,也应受理。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O"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二)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民生银行票据置换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置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企合作,规范业务开展,根据《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置换”业务是指持票人将其持有的距票据到期日期限较短的商业汇票向我行作质押,由我行承兑到期日在质押票据到期日之后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票据到期由我行负责委托收款,委收款项作为承兑申请人在我行承兑项下保证金,以备我行承兑票据到期扣款的业务。 第三条用以质押的商业汇票,限于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承兑的票据以及我行授信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上述范围以外的商业汇票,须报总行风险部审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持票人向我行申请办理“票据置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 (三)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资金往来正常,信誉良好。 第三章期限和质押率 第五条自签发之日起,票据期限最长6个月。 第六条质押率最高为100%,质押率=承兑票据金额/质押票据金额*100%。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七条企业申请“票据置换”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与供货商的商品交易合同或有关货物发运单据; (五)承兑申请人最近二年财务报表; (六)承兑申请人用以质押的商业汇票; (七)我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支行及分行各业务经营部门为业务的受理部门,负责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拟质押票据的票面要素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贸易背景及附件资料进行真实性调查。 第九条客户经理接到承兑申请人申请,对其提供的票据进行审查(或由会计柜台人员审查),同时对附件资料、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查合规后,在审批书(可用综合授信审批书代)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部门公章并将票据交由会计柜台办理票据查询,同时与会计人员办理书面交接。 第十条会计柜台人员对票据进行查询(参照民银发[2002]350号文件附件一第五章相关要求),实地查询(双人)可由客户经理协助完成。 第十一条票据查询完毕,由会计柜台人员在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通知客户经理,与客户经理一同将票据用联行信封封好(骑缝处加盖业务公章),同时携带部门介绍信,双人持票前往票据中心进行票面真伪及合规性审验。 第十二条票据中心初审、复审人员共同审阅介绍信,将装有票据的联行信封拆封,对票面真伪进行审验(参照民银发[2002]350号文件附件一第七章第三十三条票据审查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票据中心在对票面要素及真伪审验合格后,出具书面意见(初

民国时期银行票据

民国时期银行票据 (2010-09-21 22:35:21) 转载▼ 标签: 收藏 历史 票证 银行 支票 兰州 文化 今年5月份,兰州出了一批民国时期的银行票据,基本都是中央银行兰州分行、中国农民银行绥远分行的,一本本装订好的账册里有银行支票、本票、汇票以及银行的记账单、送款簿等。除了民国的票证,还有解放后1961年的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发行的期票,面值有3元、5元、10元、20元、50元几种。这些票据是从一家废品收购站出来的,分析是从兰州市的人民银行库房出来的。 中央银行于民国22年(1933年)12月4日在兰州设立分行,成立时经理为乔晋枚,以后又贾继英、杨霁青、张光亚等人继任。1949年8月下旬,中央银行兰州分行载运现金、物质西逃,至新疆后被当地驻军接收。该行经理张光亚为新疆留用。8月26日兰州解放,中央银行未逃的部分人员和固定资产,由兰州军管会金融处接收。 这次流出的中央银行本票应为当年兰州军管会金融处接收的部分。

②张维先生《仇池国志》完成于 1941 年,甘肃省银行印刷厂 1949 年印行。李祖桓先生在四川大学读书时写成《补晋书仇池载记》毕业论文,在此基础上于1948 年完成草稿,1962 年完成初稿,1980 年重写定稿,于 1986 年 5 月由书目文献出版社印行,书名亦作《仇池国志》。 140 2013 年第 2 期等篇,总成一系统的《仇池国志》。这部著作的问世,应该说填补了中国史研究领域中的一项空白,为中国民族史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这首先是该书的学术价值所在。除了填补中国史研究空白的学术价值之外,《仇池国志》的编纂,如上所述,将编年、纪传、纪事本末等体例融合在一起,具有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空间与时间相结合、图表并列的特点。应该说,在史学体例方面,《仇池国志》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具有创新的价值意义。《仇池国志》编纂,并非只是搜罗史料,分篇予以编排,而是在复原展现仇池杨氏政权活动全貌的基础上,探究这一民族政权持续几达四百年的原因所在以及中原王朝经营治理民族地区的教训。张维先生指出,仇池杨氏之所以能够长期割据称雄,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区区数郡,分扰四百年后而入于中国,则杨氏之故也。杨氏据地多在西汉水、白水上游。自仇池循西汉而东为下辨、武兴,南出关城则至汉中;自武都波白水而南为葭芦,阴平又南则至景谷、白水;若自仇池溯汉北出塞峡则可撼动天水、略阳。故历代有事,杨氏与夫杨氏之凭轶外肆,莫不在此三途。山岭丛峻,易守而难攻,族类勍强,易动而难靖,长时陆梁,厥因在是。”而仇池杨氏政权之所以不能进一步发展,问鼎中原,也在于地理环境的局限:“然竭其兵势,终不能大为患于中国者,亦以地隘众少,有以限也。” [11]张维先生指出,中原地区的战乱,也为杨氏割据一方提供了机遇:“值中原多故,故得乘间蹈隙,姿肆犷横… … 杨氏始居仇池,盖仅小小部落耳… … 藉使中国有道,当久已自同于诸夏。暨乎晋惠失驭,羌氐肇衅… … ” [12]这些见识应该说都是客观而具有说服力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建议“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ABS系统)使用至今,经过多次修改和升级,功能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一、存在的问题(一)操作员管理功能设计存在缺陷1、缺少操作员签退保护功能,重复登录没有限制,同一个操作员可以同时登录多个终端界面或进入一个终端的多个界面,由此可能造成“一手清”问题,形成一定风险。2、操作员登录系统进行业务操作后系统没有设置自动退出功能。在检查日志时发现有的操作员在中午一直显示登录现象,系统没有设置一定时间没有业务操作的自动退出功能,操作员如果由于疏忽没有及时签退系统,可能给其它人员提供作案的机会,影响资金安全。3、接收联行查询查复业务时,系统没有声音提示。操作人员在系统监控屏自动滚动前没有发现查询查复信息,错失查询查复时机,延缓资金到账的时效性。提交联行业务结束时,系统没有设置提示查询查复业务功能,一旦错过复查,只能第二天通过协查方式查复。(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ABS系统自2005年上线运行已达8年之久,存在软硬件老化超期服役现象,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故障,以xx中心支行为例,仅2018-2018年就出现各种故障近十多次。如:操作员卡故障、地方押错误现象、前置机死机现象、服务器无法启动现象、不能正常备份现象、数据空间经常不够用现象、小额日终核对报文接收失败现象等。虽经技术支持都得到了解决,但设备超期服役可能引发支付风险。(三)支付清算系统运维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ABS数据备份安全

可靠性存在隐患。目前,支付清算系统数据的备份一般是同时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将生产机每天备份出来的数据恢复到备份机上,以求备份机数据与主机数据一致,或者按月将备份数据刻录到光盘上保存。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目前支付清算系统备份机只是当生产机出现故障时才启用,平时极少使用,因此可能出现当需要使用备份用机时,才能发现备份用机是否有故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保存于其中的备份数据就失去备份价值和作用。同时,受光盘质量及刻录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保存于光盘上的备份数据也无法充分保证其安全有效性。二、相关建议1、完善对操作员的管理。一是系统应增加操作员强制签退功能,操作员在一定时间内(10分钟或20分钟)未执行操作,系统应自动进行退出。二是ABS系统增加设置提示查询查复业务功能。2、为了保障ABS系统稳定运行,切实防范和避免系统不稳定运行所引发的金融风险和安全隐患。建议采购一批新的服务器或者向ABS系统的研发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公司)采购一些硬件设备,保证ABS系统稳定运行。3、建议每半年切换一次主备机,轮流对外服务已成为前置机运行的常态,即主备机轮流对外服务 6个月HACMP软件实施主备机切换完全使用定制脚本,切换后人工检查日志文件确认是否成功,真正做到主机即是备机、备机也是主机,为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提供了高可靠性保障。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30 16:32来源:未知作者:c 点击: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保全资产、减少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损失,根据银监办通[2003]83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及**农金改办[2001]173号《关于印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已申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经列入表内“1115专项央行票据”和表外“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三条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进行规范管理,逐户建立和完善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协议或合同。 三、借款凭证或契约。 四、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五、已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经依法起诉的调解、判决、裁定、债权凭证等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分配资料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六、收回或分期收回借款的收款凭证。 七、原属呆帐贷款的呆帐贷款认定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按规定逐户统一设置档案号。 第六条建立并及时、准确逐户登记“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档案号、已置换金额、借款时间、到期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清收情况、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 第七条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八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存有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实行已置换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对信用社职工有下列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置换不良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的。 二、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xx银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健全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制度,确保票据交换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有效防范支付风险,提高票据清算速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交换指由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组织的,通过xx银行电子结算中心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的人民币票据凭证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民币资金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参加广东省内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的各个营业网点及总行营运作业部票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票据处理中心)。 第四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二章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架构和基本职能 第五条本行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在“安全高效、降低成本、提高服务”原则下,采取“分散提出,集中提入”的方式进行。交换提出的票据由各营业网点负责处理,交换提入的人民币票据集中由票据处理中心负责处理。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支付结算制度及内控原则,结合本营业网点的具体情况设置票据交换岗位,配备交换人员; (二)受理客户提交的各类票据,按支付结算各项法律制度的规定,对提出票据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独立完成实物票据提出,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准确、及时达账; (三)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下一场交换没有收到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三)根据具体需要,与票据交换中心指定的票据送递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办理实物票据送递工作。 第七条票据处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根据票据提入处理流程设置业务岗位及配备交换人员; (二)集中处理全行同城交换提入的票据,确保提入票据准确、快捷处理; (三)对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制度》和《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规定的票据进行退票处理; (四)全行同城票据交换资金的最终清算; (五)对全行电子印鉴的建立、撤销及变更进行管理。 第八条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能 (一)全行交换行号的管理,对各网点由于机构撤并、名称地址变更等原因需要加入、退出、变更交换行号信息的,会计结算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报告;

中央银行账务处理

直接交给总库的新印票币,总库验收后记账如下: 收入:发行基金总库户 收入:印制及销毁票币××券别户 交给总行重点库的新印票币,重点库验收后记账如下: 收入:总行重点库发行基金总行××重点库户 重点库记账后及时电告总库,总库记账如下:收入:发行基金× ×保管库户收入:印制及销毁票币× ×券别户 总库收到印制厂交来新币100元券5000 000元,凭入库通知单记账。 收入:发行基金总库户5000 000 收入:印制及销毁票币百元券5000 000 印制厂送交上海分库50元券340 000元,凭入库通知单记账。 上海分库: ?收入:总行重点库发行基金340 000 总库: ?收入:发行基金总行上海重点库户340 000 ?收入:印制及销毁票币伍拾元券340 000 上级调出库记账: 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 收入:发行基金××调入库户 下级调入库记账: 收入:发行基金本库户 下级调出库记账: 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 上级调入库记账: 收入:发行基金本库户 付出:发行基金XX调出库户 1月10日,总库发出调拨命令,从总库拨给沈阳分库发行基金5 000 000元,凭调 拨命令记账。 总库: 付出:发行基金总库户5 000 000 收入:发行基金沈阳分库5 000 000 沈阳分库: 收入:发行基金本库户 5 000 000 1月20日,天津分库接总库命令,从天津分库调入总库发行基金3 000 000元。天 津分库凭调拨命令记账,并按时调出发行基金。 天津分库: 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 3 000 000 总库:

收入:发行基金本库户 3 000 000 付出:发行基金天津分库户3 000 000 首先由上级库签发调拨命令,分别通知调出库和调入库,并记账如下: 收入:发行基金××调入库户 付出:发行基金××调出库户 调出库根据调出命令,调出发行基金,并记账如下: 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 调入库根据调入命令办理有关手续,收到发行基金时,记账如下: 收入:发行基金本库户 1月25日,总库签发调拨命令,通知上海分库调拨发行基金5 000 000元给南京分 库。 上海分库: 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 5 000 000 南京分库: 收入:发行基金本库户 5 000 000 总库: 收入:发行基金南京分库户 5 000 000 付出:发行基金上海分库户 5 000 000 总行发行总库收到各分行分库货币投放的电报后,发行总库记账如下: 付出:发行基金××分库户 同时通知总行的发行会计部门,发行会计部门转账如下: 借:发行基金往来 贷:流通中货币 中国农业银行莱山支行向同级中国人民银行提现金200万元,发行库凭支票办理投 放业务,凭出库票记账如下: 付出:发行基金本库户 2 000 000.00 同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部门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2 000 000.00 贷:发行基金往来 2 000 000.00 借:农业银行存款莱山支行户 2 000 000.00 贷:现金 2 000 000.00 基层人民银行处理完毕,电报市分行。 市发行分库记账如下: 付出:发行基金莱山支库户2 000 000.00 电告总行(或省分行)入账。 总行发行库记账如下: 付出:发行基金山东省分库户 2 000 000.00 总行的发行会计部门作转账分录如下: 借:发行基金往来 2 000 000.00 贷:流通中货币 2 000 000.00

中央银行债券

中央银行债券 摘要: 关键字:计价发行成本招标方式 一、中央银行负债及负债业务 二、中央银行债券 三、中央银行债券的作用及影响 一、中央银行负债及负债业务 似乎2300这个数字对于中国股民和中国经济学家来说是敏感的,难以触碰的。从散户小户到牛人高手无不对股市何时见底争论不休,我们不禁要问A股怎么了?今年上半年,在A股市场中共有67家上市公司在欧美地区有主营业务,其中20家主营业务出现负增长。从中国对欧洲出口的产品结构中发现,有部分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依赖欧洲市场,例如铜版纸、服装、鞋类、玩具等行业,而这类商品在国内市场基本饱和,转内销的压力非常大。制鞋行业作为中国传统企业,一直以外贸和内销两种销售方式为主,而外贸是众多鞋服企业的重要销路。而近期欧债危机的持续升温,外加美国“评级”事件给制鞋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毫无疑问,鞋业未来出口形势会大不如以前,甚至有更多的中小型鞋服企业面临关门。同样的,作为重要出口行业之一的纺织服装,2011年1~9月份,我国对欧纺织服装产品出口增速下降明显。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外贸生意本来就是求量大、稳定,但是订单量开始不断减少,让外贸企业陷入“尴尬”。由此不难看出A股为什么表现如此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是欧债危机对中国经济的负面影响。 欧洲债务危机即欧洲主权的债务危机。其重要原因之一便是金融危机中政府加杠杆化使债务负担加重。全球金融危机推动私人企业去杠杆化、政府增加杠杆。以希腊政府为例,其财政原本处于一种弱平衡的境地,由于国际宏观经济的冲击,恶化了其国家集群产业的盈利能力,公共财政现金流呈现出趋于枯竭的恶性循环,债务负担成为不能承受之重。通过上述的实例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一个国家的负债状况和负债业务的开展情况对其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的优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金融机构,政府,个人和其他部门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券。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业务,存款业务,其他负债业务和资本业务。不同与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中央银行的存款一般可分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政府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外国存款,特定机构和私人部门存款等集中。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主要的负债业务,通过这项业务,中央银行既为商品流通和交换提供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相应筹集了社会基金,满足中央银行旅行其各项职能的需要。下面主要介绍中央银行负债业务中其他负债业务之一——发行中央银行债券。 二、中央银行债券 中央银行债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债券,其特殊性表现在期限较短,具有可控性,抗干扰性和预防性,也是为了调节金融机构多余的流动性,而向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凭证。债券的发行是一种主动负债业务,其发行对象主要是国内金融机构。其发行时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到期时则体现基础货币的投放。中央银行债券的发行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调节货币供应量。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央行债券是做到的呢。这就涉及到发行央行债券的货币政策作用机制。一般说来,当中央银行买进已发行债券时,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增加,货币供应量增加;当中央银行卖出其债券时,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减少,货币供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据风险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 据风险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行为 【发文字号】上海银发[2013]19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据风险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3〕192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据风险案件的通报》(银发〔2013〕148号,以下简称《通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当前票据业务风险形势,科学制定票据业务规划当前,伴随着票据业务快速发展,票据业务风险逐步暴露,对银行办理票据业务以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票据产生

一定负面影响。一方面,票据欺诈和灰色产业链成为现阶段票据业务风险的主要源头,票据业务的外部环境趋于恶化;另一方面,银行表内外业务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措施与日益增长的票据业务量和创新手段不相匹配,票据业务的内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各银行应科学、合理规划本行票据业务发展战略,积极利用但不得过于依赖票据业务对于资产规模、流动性等方面的调节作用,应建立与票据业务规模和发展方式相适应的风险防控体系,同时引导客户合理使用票据和其他融资工具,阻断无真实交易关系票据进入银行体系,做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国家方针。 二、加强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实施票据业务集中化经营 (一)合理确定分支机构票据业务权限 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全国性银行上海(市)分行可授权下一级经营性分支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独立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相关分支机构不得将相关业务转授权至再下一级分支机构。地方性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总行或上海分行不得授权下一级分支机构独立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但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作为相关业务的受理窗口并承担初审责任,业务的最终审批应由有权机构做出。 原则上,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应由各银行总行或上海分行负责办理。 (二)建立实物票据集中保管制度 原则上,各银行应由专门部门对因办理贴现、转贴现、买入返售、质押、票据池等业务取得的实物票据进行集中保管。各银行因确有需要须授权分支机构保管相应实物票据的,应向我分行备案,并说明分散保管的原因、分散保管票据对应的业务范围以及被授权机构的名单或类型等情况。 各银

第17章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一、公开市场操作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包括40家商业银行。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关于2004年新增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建立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的通知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现就2004年新增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扩大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机构范围 自2004年起,除商业银行外,中国人民银行增加部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河北金融 2013/12 会计园地 摘要:人民银行推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是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重大变革,ACS系统的操作流程为“凭证扫描、影像切分、集中处理”。新系统运行后,基层网点的业务流程得以简化,工作量和风险点相对减少。为进一步做好ACS系统工作, 确保会计核算资金的安全,我们结合实际对系统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373(2013)12-0064-02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 集中系统(ACS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刘莉亚 王海英 (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河北 衡水 053000 )收稿日期:2013-11-14 作者简介:刘莉亚(1975-),女,河北石家庄人,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 王海英(1965-),女,河北景县人,大学本科,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 一、衡水ACS 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整体情况河北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 )自2013年9月2日上线试运行后,实现了会计核算数据和会计账务处理的大集中,纵向上实现了全行范围内数据集中,横向上实现了对各会计业务系统的整合,基层网点实现了业务流程简化、岗位之间的制约下降、业务量和人员减少、操作性风险降低。 以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为例,衡水市中心支行设有运管中心1个、营业网点11个、监管中心1个,截至2013年9月末,共处理业务627笔,成功573笔、作废54笔,成功率91.5%,作废率8.5%。其中由于凭证填写不规范造成的差错31笔,占56%左右,分别为再贷款1笔,大额支付7笔、一般存款余额采集2笔、财政性存款交存19笔、表外业务1笔、开户申请表1笔。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的差错23笔,占44%左右,分别为普通转账3笔、开户申请表2笔、财政性存款交存11笔、一般存款余额采集2笔、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处理单5笔(见表1)。 二、ACS 系统运行中存在问题 河北省作为全国涵盖县级营业网点最多的试点省份,ACS 试点上线将为总行积累经验、进一步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及可靠性等方面提供参考。为此,笔者结合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的业务实际,对ACS 上线试运行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ACS 系统专用票据以及系统的某些功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 一)ACS 专用票据表1 2013年9月份业务处理情况表 64

我国央行票据的演变及其特点

我国央行票据的演变及其特点 4月8日央行发行3年期央票,这是3年期央票时隔近两年之后再度重启,引起市场关注。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就是中央银行债券。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发行票据调节货币供应量,央行发行央票主要是回笼市场流动性 央行票据的演变1993年,人行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当年发行了两期融资券,总金额200亿元。当时中央银行发行票据的目的主要在于调节地区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不平衡。1995年,央行开始试办债券市场公开市场业务。 2002年9月24日,为增加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央行将2002年6月25日至9月24日进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91天、182天、364天的未到期正回购品种转换为相同期限的中央银行票据,转换后的中央银行票据共19只,总量为1937.5亿元。另外,由于持续进行正回购,到2002年年底,央行手中持有的国债余额仅为原来的四分之一,继续进行正回购操作的空间已经不大。2003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发行了

金额50亿元、期限为6个月的中央银行票据。2003年4月以来,人民银行选择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作为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新形式,在公开市场上连续滚动发行3个月、6个月及1年期央行票据。自2004年12月9日起,央行开始发行三年期央行票据,创下了央行票据的最长期限。除了3年期央行票据这种长期融资工具被频频使用外,央行票据的远期发行方式也被采用,2004年12月29日央行首次发行远期票据,发行200亿元央票,缴款日和起息日均为2005年2月21日,距发行日50余天,是历史上首次带有远期性质的央行票据。央行在2005年1月4日首次公布全年票据发行时间表,中央银行票据被确定为常规性工具。2005年中央银行票据发行时间除节假日外,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原则上定于每周二发行1年期央行票据,每周四发行3个月期央行票据。3年期央行票据安排在周四发行。其他期限品种央行票据发行时间不固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将根据情况灵活安排。 自2006年以来,央行还通过定向票据来控制商业银行信贷发行速度,而被发行的对象往往是信贷增长过快的商业银行。如2007年面对流动性过剩,为了防止信贷和投资的过快增长,中央银行连续6次发行惩

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修订稿

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 审计方法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方法 □刘献利 商业汇票不仅可作为支付、流通和结算工具,而且实际常常被用作重要的融资工具。这一便捷的金融工具也常为社会上不法分子所觊觎。笔者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近两年来票据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存在的“十五”大问题,应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贷款和贴现资金充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成“贷款资金作保证金——承兑——贴现——保证金——再承兑——贴现”的怪圈,并成为银行扩大存贷款和票据业务规模的一条捷径。在上述方式不断循环的过程中,企业信用不断膨胀,银行的信贷泡沫也由此产生。 (二)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 (三)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对其授权限额的规定,有的基层行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有的基层行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四)在目前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抑制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的政策下,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五小工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逃避宏观调控、变相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五)关联企业串通,套取银行信用。主要表现:集团公司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由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持票申请贴现,贴现资金直接或间接回流给出票人。此类票据业务大都缺乏真实的贸易背景,实际为集团公司融资,套取银行信用。 (六)企业虚构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这种方式多表现为贴现申请人(收款方)与前手(付款方)之间无真实贸易背景,虚签交易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挖补、粘贴、复制,达到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和骗取贴现资金的目的。 (七)部分银行与企业相互勾结,联手“包装”票据。为了逃避监管和套取人民银行再贴现资金,银行与一些企业相互勾结,进行票据“包装”,即由银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与其有信贷关系、信用度较好的企业,由这些企业提供与该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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