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XX县烟草专卖局查处涉烟案件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经费管理工作,做到案件报结的同时卷宗要归档,案件对应的各项费用要与归档卷宗一一对应,实现对专卖查处违法涉烟案件及相关费用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和控制,提高效率,切实保证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是指烟草专卖局单独或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共同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单独办理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是指烟草专卖局用于查处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所需的经费及对其他执法部门共同办理和单独办理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奖励和办案补贴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移送公安机关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办理的涉烟违法犯罪案件要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凡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应配备人员负责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费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的相关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涉烟案件相关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举报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案件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2.检验、检测、取证费。指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和取证等费用。

3.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指在办案过程中扣留违法烟草制品和罚没烟草制品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等费用。

4.专用器具、器材费。指办案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费用支出。

5.人员费用。指参加办案行动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费用。

6.协同办案费。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烟草部门办案所发生的费用。

7.奖励补助费。指对一线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办案单位的奖励费以及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人员的补助费用。

8.宣传费。指召开打假打私动员大会和组织新闻报道等专项宣传费用。

第三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相关经费支付标准

第八条举报费、奖励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市局规定执行。

第四章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经费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经费支出必须要有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具正式发票或合法收据的,必须由办案人员说明支付的原因、标准及具体金额,并附案件卷宗材料,经专卖监督管理科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财务科严格审核,按规定权限报省局或市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举报费的支付。举报费的支付要健全制度。举报要有记录,并有领导审批签字;支付举报费时必须列出奖励的依据和金额。

(一)专卖办在办理支付给举报人的举报费要做到一案一结。即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办理违法涉烟案件取得成果后,凭与之对应的完整卷宗和举报费审批手续进行举报费审批。

(二)在审批案件举报费时,必须持市局统一制定的案件奖呈报表、举报记录、罚没卷烟入库单、卷烟作价单、质检报告等材料办理举报费审批手续,经专卖办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

(三) 专卖监督管理部从财务部领取支付给举报人的奖励费用,领款凭证上必须有负责人和经办人(经办人要求两人以上)签字,经办人和举报人不能为同一人。向举报人交付举报费时,

举报人必须在举报费支付单据上签字或手印;或者由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签字领款,监督支付。

第十三条查处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其他经费支付审批程序。

(一)烟草专卖局在查办违法涉烟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2、3、4、5、6、7、8目所列支的费用支出。

(二)烟草专卖局在查办违法涉烟案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要做到一案一结。即:在发生费用后,凭与之对应的完整卷宗和费用支出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审批。经专卖管理监督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协同办案费的支付。协同办案费的支付要根据协办各方签订的协同办案协议,结合在案件查处中的贡献和费用支出情况,列出补助的内容和金额,经专卖监督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除取得协办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财务收据外,在领款凭证上要有协办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第十四条奖励费的支付。奖励补助费的支付要根据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中的贡献情况,列出相关的内容和金额,经专卖监督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属于支付给单位的,除取得协办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财务收据外,在领款凭证上要有协办单位经办人的签字。属于支付给专卖办案人员的要有经办人及领款人在领款凭证上签字。

第十五条支付参**处涉烟案件行动人员的费用时要有人员名单、补助标准等明细开支项目,经专卖监督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领款凭证上要有参**处涉烟案件行动人员直接领款人的签字。

第十六条按本办法办理违法涉烟案件涉及的相关费用审批程序时,相关审批手续要一式三份,一份随支取相关费用手续交市局财务处,一份交市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归档,一份我局留存。

第五章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收到的打假经费在补贴收入中核算,下设二级科目中央补贴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打假、办案经费支出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下设二级科目打假经费和办案经费科目核算,并下设立三级明细科目,即举报费,检验、检测、取证费,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专用器具、器材费,人员费用,协同办案费,奖励补助费,宣传费,其他科目,打假经费科目用于核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费用;办案经费科目用于核算走私贩私、真品卷烟、烟叶案件费用。

第十八条各单位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_××补贴收入科目。使用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_××经费_××(三级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支付查处涉烟案件经费时,必须采取一次行动或一案一结的核算方法。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市局负责对违法涉烟案件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打假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的,除收回拨付的打假经费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XX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经费筹措与管理制度

经费筹措及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经费筹措:自筹 第二部分财务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财经纪律,结合学校章程,特制订《经费筹措及管理制度》,以规范我校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预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学校制订出第二年财务开支预算,每批次招生开 学,再视其收入,具体修订预算表。 2、除常规开支以外的大额经费开支,应写出书面报告交学校校长, 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开支经费。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 予以报销。 二、统一审批制度 1、审批权限 (1)开支50元以下,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审批; (2)开支50元以上,200元以内,由财务室主任审批; (3)开支200元以上,500元以内,由校长负责审批; (4)开支5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由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5)开支10000以上者,原则上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2、审批程序 (1)500元以内的项目资金开支,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审批人签字,最后由校长签字报销; (2)500元以上的项目资金开支,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财务室主任审核后报校长代表集体审批签字,最后由理事长审批后报销。 (3)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帐,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不得无理纠缠出纳员或会计员。 三、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1、会议费、活动费及招待费的管理 (1)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校办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2)对外活动的接待费,必须由校长同意,并定出接待标准(视其接待规格而定)、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当面结帐,并签字。费用由出纳员每月支付一次,并带附件,发票报销时附件附后。先斩后奏者,一律不报销,由经办人负责。 (3)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管理 (1)教职工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考察、参观),由学校研究确定对象和人数(去城内办事应提前报告学校以便统筹安排)后方可出差,否则不予以报销差旅费。 差旅费、住宿费、车船费按以下标准报销(单位:元/天)

重要物品、保管、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重要物品、保管、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项目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职工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本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和工区应把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整顿内部治安秩序,保卫内部安全,作为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分管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保卫组织,配齐保卫干部,保卫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变动。要整顿和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巡逻队等各种形式的治安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中,要包括治安保卫责任。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积极改善安全防范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根据“以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经常开展“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宣传和法制宣传。在安排生产、工作任务时,要提出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在检查生产、工作任务时,也要检查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条:加强现金、票证管理。项目部和工区各部门现金、票证应存放在牢固的有锁箱柜内,财务部门要配备保险柜、防盗门、窗户安装防盗装置,财务部门应设在二楼以上的位置;项目其他部门门锁要坚固,门、窗户要有安全防盗装置。掌管现金、票证的人员对箱柜钥匙应妥为保管;要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财务部负责人紧

靠财务部居住。到银行提、送数额较大的现金时,至少须有两人会同办理。 第三条:加强器材、设备,高档办公用具、生活用品等贵重物品的管理,要指定专人保管:数码像机、设像机、照相机、印章等。必须坚决按照“专项使用、及时交回”的原则,对贵重物品严加控制。对使用重要印章的要做到使用登记制度。各部门办公电器设备要做到下班时关掉电源,雷雨天气应拔掉电源插头,防止引起火灾;工作人员下班离开时,务必关锁门窗。 第四条:加强物资管理,特别是贵重物资的管理。项目部和工区物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退、领、核对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定期检查。有关帐册、提货单据、图章等,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准乱丢乱放。管理人员如发现物资缺损或可疑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部和工区领导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情况不查清不放过,原因不追清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项目部对危险品物品使用建立严格申够审批制度,凡使用、存放、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工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密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同时存放(或运输)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其他物品,并且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装载数量。要建立“五双”(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制度,严禁把火种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入仓库。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班组日查,保卫、供销部门定期核查,帐物清

创建无烟单位方案

创建无烟单位方案

灌南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 灌爱卫【】2号 关于开展创立“无烟单位”活动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扎实推进“四城同创”工作,切实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我县现开展创立“无烟单位”活动,特制定创立“无烟单位”活动方案并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创立“无烟单位”活动,并及时向县爱卫办反馈创立经验和提出建议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灌南县创立“无烟单位”活动方案 二〇一二年月日

附件 灌南县创立“无烟单位”活动方案 为切实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推进“四城同创”活动,按照《灌南县创立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关于“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的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创立无烟单位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立范围 全县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室内公共场所。 二、创立标准 依据《灌南县无烟单位评定标准》(具体标准附后)开展创立工作,总分为100分,达到标准为80分。 1.申报程序 1.“无烟单位”评定工作,统一由县爱卫办负责受理,指导和评估。 2.各有关单位要抓好本系统和所辖单位的控烟工作,并分别于5月18日把本系统创立无烟单位计划(包括创立无烟单位名单,创立时间进度,措施等和《灌南县无烟单位申报表》)报所受理的县爱卫办; 3.县爱卫办在10月份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后报是爱卫办,经抽查审核,统一由县爱卫会对代表单位授予“无烟单位”称号。不达标单位整改后再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室内全民禁烟,创立无烟单位是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的措施之一,因此要切实加强对禁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成立由组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本单位禁烟管理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员。 (二)落实措施,积极参与,各单位要按照《灌南县无烟单位标准》并参照《创立无烟单位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积极组织开展创立无烟单位活动,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吸烟等纳入创立工作重点,力争到底实现所有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候车(机、船)室、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的目标。 (三)加强指导、及时评定,各区爱卫办要加强对本辖区控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照《灌南县无烟单位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定,并与 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无烟单位创立工作情况,包括评定达80分以上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报我办。 五、“无烟单位”称号管理及评定周期 “无烟单位”称号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爱卫会定期进行检查评定,达到“无烟单位”标准者保留称号;对于整改后仍不达标,撤销“无烟单位”称号。

卷烟厂管理办法(暂行)

卷烟厂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湘烟工[2006]244号文件精神,公司对长沙卷烟厂、常德卷烟厂、零陵卷烟厂、郴州卷烟厂、吴忠卷烟厂和四平卷烟厂等六个卷烟生产厂实行母分公司管理。为充分调动各卷烟厂的积极性,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规律,发挥优势: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注重传承,发挥各卷烟厂的文化、管理等优势。 (二)充分授权,稳定基础:根据国家局要求和企业目前实际情况,以预算和目标管理为主线,充分授予各卷烟厂各项权利,注重发挥卷烟厂作为公司生产主体的基础性作用和各层面的积极性。 (三)突出重点,权责统一:坚持分类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突出卷烟厂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元在公司的重要地位,继续维护公共关系管理,重点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承担生产、质量、安全、维稳、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直接责任,同时履行好公司授予的相关职责。 (四)纵横畅通,精干高效:核心业务做到纵横贯通,责任主体内的工作实现精干高效、衔接紧密,体现简捷、高效、顺畅

的特点。 (五)平稳推进,持续优化:定位明确,责任明晰,因地因时制宜,平稳过渡,按照公司要求,不断优化管理设计,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卷烟厂“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建设步伐。 (六)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强职业化团队建设;充分发挥资源组合优势,实现湖南烟草工业可持续发展,注重各方利益的多赢。 二、核心职能及要求 (一)生产设备管理 1.负责按公司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按时完成卷烟生产任务。 2.负责本厂烟叶、卷烟材辅料、成品及其它物资的贮存(含烟叶的仓储养护)与配送。 3.负责本厂设备设施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有效作业率。 4.负责协助公司开展品牌许可生产工作。 (二)工艺质量管理 1.负责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工艺质量技术标准。 2.质检站配合公司技术中心质检管理机构对集中采购物资和让售物资进行进货检验;代表卷烟厂对授权采购物资和自行采购物资进行进货检验。 3.负责卷烟成品、半成品及其它物资(含在线生产和外运物

最新整理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全文.docx

最新整理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 第四条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可查清品牌规格的: 1.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2.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

明。 (二)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 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涉案真品卷烟的收购拍卖价格 第五条经有关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商业企业收购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六条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第七条涉案真品卷烟的拍卖保留价,由省级烟草质检价格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涉案真品卷烟的销售价格 第八条卷烟商业企业依法收购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烟,须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销售。如有包装破损或滞销等情况,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计〔〕415号)包装破损或滞销卷烟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九条对需作报废处理的涉案真品卷烟,由质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条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根据本规定,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管理规则,明确职能部门的有关权限和职责。各省级局销售法规和财务部门,在履行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成员职责的同时,对于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出具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报废处理等程序依据和结果要进行全程监督。

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doc

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 吸烟是一种极为流行、遍及全世界的社会现象,吸烟对健康的危害已引起越来越多的重视。下面是关于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 1 为进一步深化中心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扎实推进公共场所室内控烟工作的开展,保障中心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全国文明城市体系测评顺利通过,根据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抓好控烟工作制度建设、禁烟标识以及控烟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自觉养成不吸烟的良好生活方式,确保中心创建"无烟单位"目标如期实现。 二、工作目标 (一)成立控烟领导小组,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接待室、会议室、办公

室等场所不摆放烟具,室内完全禁烟; (四)设置室外吸烟区; (五)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七)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来访者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八)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三、组织领导 根据创建无烟单位工作需要,经中心研究,决定成立创建无烟单位控烟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朱志杰 副组长:解海萍刘运升庄宁 成员:张光福黄琦王纪王斐王昭明庄允颢李文韬刘修运谢茹李振海陈华林蒋晓松赵敬华李海金全国闫成伟姜杰郭其德王新利 控烟巡查员:权蕊杨振孟郭吴长岭李孟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庄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中心创建工作的指导、督导及其它日常工作。各处(室)、管理部负责人兼任控烟监督员,具体负责本处(室)、管理部区域控烟工作。在组织人事处的组织下进行交叉检查,互相监督。 四、工作内容与步骤 (一)学习培训、宣传动员(20XX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 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卷烟厂安全

龙岩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 交接班 QJ/AB20 --2002 A/1-2002/11/01 1.总则 1.1为加强我厂交接班的安全管理,确保我厂员工的人身安全和 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及多种经营各公司。 2. 交接班制度 2.1 交班人员交班时应做工作: 2.1.1 交班人员应对岗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记入运行日 志。 2.1.2 交班人应向接班人详细介绍本班运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2.1.3 交接前应清洁设备和操作场地。 2.1.4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须待事故处理完、设备恢复正常后才能分岗位交接。 2.1.5 将所有操作工具擦拭清点后方能移交。 2.1.6 发现接班人员酒后上班或有病时,应报告领导另行指派合格人员接班。

2.1.7 接班人未按时到班时,交班人应向领导报告,不得擅自离龙岩卷烟厂200 - - 发 布 200 - -01实施 QJ/AB20 -200 A/1-200 / /01 开岗位。 2.2 接班人交接班时应做工作: 2.2.1 接班人应按时作息,保持充沛精力,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地点。 2.2.2 因故不能按时交班时,应事先向车间领导汇报。 2.2.3 听取交班人介绍设备运行情况,并认真阅读运行日志。 2.2.4 交接班时若遇上事故发生,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 2.2.5 检查清点交班人员的移交工具。 2.2.6 接班之前严禁喝酒。 2.3 交接班内容(交接双方共同参与) 2.3.1 交接前一班的运行情况记录、操作工具和安全用具等; 2.3.2 交、接班人员应认真对设备共同巡查一次,交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交代设备运行情况 以及发现的设备缺陷。 2.3.3 设备、工作场所保养清洁情况。

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六条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 第七条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对于不宜

镇政府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

镇政府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 为切实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努力推动我镇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面禁烟,根据县爱卫会《关于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在全镇开展无烟创建工作,使办公场所内100%无烟环境,降低二手烟暴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2年底,完成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在此基础上,推动全镇所有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无烟办公楼标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无烟学校标准》、《无烟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标准》,在政府机关、卫生、教育、公交系统全面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推进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二)建立健全控烟组织机构,制定控烟计划和工作制度,明确控烟工作人员和职责,广泛进行控烟宣传和培训,全面开展无烟环境建设。 三、具体要求 一是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做到无吸烟现象、无烟具、无烟头、无烟味。二是倡导单位区域内商店、小卖部不出售烟草制品。三是工作人员吸烟率明显下降。四是外来人员吸烟得到有效劝阻。 四、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吸烟和被动吸烟是导致各种疾病的危险因素。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

作,对于保护群众重创健康,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烟草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启动“无烟单位”的建设要求,也是应尽责任与义务。并成立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李群任组长,副镇长石瑞君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创建无烟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协调相关各单位开展控烟宣传和教育,检查监督日常工作的开展,广泛开展控烟宣传活动,不继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二)完善制度,细化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控烟制度,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实行全面禁烟的具体工作计划,并制定控制吸烟相关规定及考评奖惩制度;设立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负责加强巡视和规劝,制定控烟监督员及巡查员职责,定期检查记录控烟落实情况。要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及公共场所吸烟、宣传烟草危害知识、劝阻和提供戒烟服务等指标纳入单位工作规定。禁止使用卷烟接待宾客,并将控烟工作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指标。 (三)广泛宣传,全员参与 结合实际,以开展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为契机,积极宣传实施全面禁烟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广大和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控烟工作。 (四)积极开展,措施到位 一是及时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发出控烟倡议,公

卷烟厂公用车辆管理制度

某卷烟厂公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企业将通过深化改革,逐步过渡到车辆管理、使用社会化服务,逐步取消公用车辆。在未完成本项工作前,制订本制度参照执行。 第二条长途用车范围: 1.上级领导、厂领导用车,职能部门的业务用车,以及我厂重要客人(主要指来厂参观考察的副处级以上烟草同行、来厂检查、咨询、指导、技术合作的专家、教授、团体等)的用车。 2 .中层干部2 人(含)以上或职工总人数在5 人(含)以上出差的才予以派车。(临时与小车班联系顺便搭车或经本部门分管厂领导批准需出差办理紧急公务的除外)。 3 、与本厂有非卷烟业务往来的单位客人一般不予派车,如需派 车须经本部门分管厂领导批准。 第三条长途用车审批程序: 1、符合第二条第“ 1 ”第“ 2”款规定的,上级领导用车、厂领导用车由厂办安排,部门用车填好派车单(见附件1)由小车班长派车并做好行车记录。各部门需如实填写派车单,如用车时发现有虚假行为,将予以全厂通报。 2、符合派车条件的部门长途用车及市区内较长时间(半天以上) 用车一律须填写派车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由小车班长予以安排。 3、以下两种情况需经厂领导审批:(1 )出差办理紧急公务但出差人数达不到规定的出差人数的;(2)与本厂有非卷烟业务往来的客人需派车的。以上两种情况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本部门分管厂领导、厂办主任批准。本部门分管厂领导出差期间,由厂长或书记审批。 4、长途用车应至少提前一天与小车班长联系并办妥手续,严格按审批单的线路及日期行车。 5、遇双休日、节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部门因重要公务需派长 途车时,可由部门领导与小车班长联系后予以安排,但应在上班后及时补填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缙云县烟草专卖局 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卷烟(物品)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卷烟,是指执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卷烟,包括依法收购或没收的真品卷烟,以及依法查获的假冒卷烟。 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收集的各类证据资料、物品(包括卷烟违法经营活动中的运输、通讯工具等)、抽样取证物品、罚没物品,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本局处理的其它证据、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或经保全处理的烟草专卖品、其他物证、物品及接收其他执法机关移送的涉案卷烟(物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涉案卷烟(物品)管理小组,管理小组设在专卖科,组长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管理小组负责涉案卷烟(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仓库,建立管理台账。 仓库管理员具体负责专卖涉案卷烟(物品)入库、保管、维护及出库的

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涉案物品管理流程,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全出入库登记手续。 管理工作程序 第五条涉案卷烟(物品)应根据相关单据办理入库手续,发现票据与实物不符,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涉案卷烟(物品)的入库,由案件经办者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有关单据,其它执法机关凭《案件移送函》复印件、《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向仓库管理员进行实物交接。仓库管理员在收到涉案卷烟(物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入库的涉案卷烟(物品)应当向移交部门出具《卷烟入库单》并由经办者和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涉案卷烟(物品)入库后,应分类存放,并对入库的物品加贴显著标志,建立库存物品档案。 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按品名登记《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卡》、《涉案卷烟(物品)库存帐》,实行一案一卡、总帐管理的管理模式,每一批次的涉案卷烟(物品)要有据可溯可查。 第七条根据案件处理决定,涉案卷烟(物品)的出库,包括送检、发还、收购、销毁、移送、调用等。仓库管理员必须凭《保全证据处理通知书》、《指定收购烟草专卖品通知单》、《违法烟草专卖品销毁记录表》、《涉案卷烟(物品)调用申请单》等办理出库手续。 发还:依法应当发还的违法物品;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仓库管理

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 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3篇)

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创建无烟单位实施 方案(3篇) 为弘扬社会公德,减少烟尘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创建无烟、整洁、优美、舒适的公共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市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拒绝烟草、从我做起、保障健康、人人有责"的创建方针,在全局大力倡导控烟禁烟,增强干部职工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营造无烟环境,加强对本局责任区吸烟人员的劝阻,减少公共场所"二手烟"对不吸烟人群造成的危害,推动全市控烟禁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有效降低吸烟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群众的身心健康,形成全民控烟、戒烟的良好社会氛围。 具体目标:自xx年5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包括:机关大楼、陆城办税服务厅、枝城办税服务厅、社保征收大厅地税窗口和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三、无烟单位标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四、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 4月为创建准备阶段,各科室(局)须于4月30日以前做好创建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 1、制定市地税局创建无烟单位实施方案。 2、组建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组长:。 3、制定市地税局控烟禁烟管理制度。 4、广泛宣传创建活动,增强无烟单位创建的知晓度与执行力。 (二)实施阶段 5月为创建启动阶段,5月1日起全面推进控烟禁烟,具体工作包括: 1、签订无烟责任书。市局领导与各科室(局)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确保各科室(局)达到无烟标准。 2、开展控烟禁烟工作。全局所有办公室、会议室、活动室、餐厅等场所全面禁烟。全局干部职工在公共场所不得吸烟,会客接待不敬烟,对外来人员的吸烟行为,干部职工要加强引导和劝阻。 3、加强控烟禁烟宣传。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牌),

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机关拘留 一般 犯罪 嫌疑 人 一般情况3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延长至30 检察机关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7 检察 机关未被拘留的,检 察院作出批准、 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15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20 复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7 检规则 105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15 检规则 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机关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刑诉124 条 公安 机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 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 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 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刑诉128 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25 条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刑诉138 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龙岩卷烟厂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龙岩卷烟厂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业务招待费、招待烟、广告品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促进企业产品销售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作,促进企业个文明”建设。 第二条业务招待费的控制范围:控制在企业遵循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计提办法提取的范围。企业坚持每半年一次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招待烟、广告品的有关使用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经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 第三条业务招待费、招待烟、广告品的管理部门:企业授权厂办公室管理业务招待费、招待烟、广告品的使用,制订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分析、监控。财务科、审计科、监察科至少每季一次对厂部及各部门业务招待费、招待烟、广告品的使用进行审核。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管理程序: 1、每年年末,由厂办对本年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进行详细分析,根据各部门业务接待量的大小提出第二年业务招待费使用计划,厂领导有关部门听取汇报后对第二年业务招待费使用计划进行审定。 2、厂办根据厂领导审定结果,对各部门全年计划进行指标划分,并予以下发。 3、各部门对厂部下达计划制订内部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并按来宾的人数及重要程度在厂部接待标准范围内自行接待。 4、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将每一笔接待业务进行详细登记,以备领导审批及有 关部门审核。在登记时须注明接待时间、接待对象、来宾人数、消费金额、消费酒店、消费项目、经办人、审批部门领导。及时进行电脑录入,向厂办管理子系统提交。(见附表一) 5、各部门将上月消费清单电脑录入完毕(在每月10 日前必须完成上月消费结帐,逾期厂办不予授理),并按规定格式进行打印,由经办人、部门一把手、分管厂领导签字,在每月10 日前统一汇总到厂办指定接待员处审核登记,再由厂办进行全月汇总打出规范的表格。经厂办主任签字后提交厂办分管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手册全文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手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 第四条涉案卷烟的价格证明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可查清品牌规格的: 1.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包括国产和进口,下同)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局按照本省(区、市)零售指导价格出具价格证明。

2.在查获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销卷烟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的卷烟,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该品牌(规格)的全国统一批发价格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二)无法查清品牌规格的: 由查获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本省(区、市)上一年度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批零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涉案真品卷烟的收购、拍卖价格 第五条经有关烟草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在销卷烟价格目录内卷烟,商业企业收购价格(含税)按目录内对应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计算。 第六条须依法收购的卷烟,如果有包装破损等情况,可以酌情降低收购价格,但不得低于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50%。 第七条涉案真品卷烟的拍卖保留价,由省级烟草质检、价格管理部门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四章涉案真品卷烟的销售价格 第八条卷烟商业企业依法收购、拍得的涉案真品卷烟,须按全国统一批发价格销售。如有包装破损或滞销等情况,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价格行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05〕415号)包装破损或滞销卷烟有关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第五章管理监督

2020年创建无烟单位工作计划范文

2020年创建无烟单位工作计划范文 无烟单位工作的开展有助于为职工创造良好的无吸烟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为创建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环境,那么具体的工作计划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关于20xx年创建无烟单位工作计划范文的内容,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20xx年创建无烟单位工作计划范文(一) 为弘扬社会公德,减少烟尘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创建无烟、整洁、优美、舒适的公共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市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拒绝烟草、从我做起、保障健康、人人有责”的创建方针,在全局大力倡导控烟禁烟,增强干部职工对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营造无烟环境,加强对本局责任

区吸烟人员的劝阻,减少公共场所“二手烟”对不吸烟人群造成的危害,推动全市控烟禁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有效降低吸烟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群众的身心健康,形成全民控烟、戒烟的良好社会氛围。 具体目标:自20xx年5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包括:机关大楼、陆城办税服务厅、枝城办税服务厅、社保征收大厅地税窗口和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 三、无烟单位标准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涉烟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7号 【发布日期】2010-03-02 【生效日期】2010-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

卷烟厂公用车辆管理制度

卷烟厂公用车辆管理制度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某卷烟厂公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企业将通过深化改革,逐步过渡到车辆管理、使用社会化服务,逐步取消公用车辆。在未完成本项工作前,制订本制度参照执行。 第二条长途用车范围: 1.上级领导、厂领导用车,职能部门的业务用车,以及我厂重要客人(主要指来厂参观考察的副处级以上烟草同行、来厂检查、咨询、指导、技术合作的专家、教授、团体等)的用车。 2.中层干部2人(含)以上或职工总人数在5人(含)以上出差的才予以派车。(临时与小车班联系顺便搭车或经本部门分管厂领导批准需出差办理紧急公务的除外)。 3、与本厂有非卷烟业务往来的单位客人一般不予派车,如需派车须经本部门分管厂领导批准。 第三条长途用车审批程序: 1、符合第二条第“1”、第“2”款规定的,上级领导用车、厂领导用车由厂办安排,部门用车填好派车单(见附件1)由小车班长派车并做好行车记录。各部门需如实填写派车单,如用车时发现有虚假行为,将予以全厂通报。 2、符合派车条件的部门长途用车及市区内较长时间(半天以上)用车一律须填写派车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由小车班长予以安排。 3、以下两种情况需经厂领导审批:(1)出差办理紧急公务但出差人数达不到规定的出差人数的;(2)与本厂有非卷烟业务往来的客人需派车的。以上两种情况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本部门分管厂领导、厂办主任批准。本部门分管厂领导出差期间,由厂长或书记审批。 4、长途用车应至少提前一天与小车班长联系并办妥手续,严格按审批单的线路及日期行车。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