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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刑法保护

目录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属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2)

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3)

(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性 (3)

(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4)

三、一些国家或地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4

(一)美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 (5)

(二)韩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 (5)

(三)借鉴意义 (5)

四、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 (6)

(一)各种具体保护路径比较分析 (6)

1.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更无需制定单行刑法 (7)

2.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无需制定刑法修正案 (7)

3.采用渐进式的立法模式已经不符合网络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7)

4.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不宜采用司法解释 (7)

5.通过立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第92条规定 (8)

五、如何进行立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体系中 (9)

(一)从文字表述上看,被解释的对象必须在刑法条文用语的涵盖范围之内 (9)

(二)扩张解释的结果应符合民众的预测可能性原则 (9)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刑法保护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个人与组织在市场竞争与发展之中不断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个人与组织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形象与口碑。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的迅速发展,一些个人与组织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这就造成了知名个人与组织在进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时发现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被侵害的现象,这实际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和影响力的扩大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伴随着这种现象的加剧,带来的就是相关的法律冲突。因此,面对日益激烈的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现象,相关的法律保护的制定和实施就显得尤为必要了。本文主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问题以及解决网络虚拟财产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不足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

The Virtual Property’s Legal Protection

By

February,2014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industries,the virtual property,Snumber scope,value have increased dramatically.Due to the lagging of the law,theorists and practitioners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on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virtual property and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whether to recognize the different criminal justice practice led to the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vary widely,a direct impact on criminal 1aw for criminal acts combat effectiveness and the infringement of legal interests of the protection,criminal law affects people’S identity.This stage,the network industr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Economic industry in the national background,our country has no legal regulation to define the legal nature of virtual property,and virtual property has been in the white space of legal regulation.Key Words: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protection by the Criminal Law;damage behaviorlegislative interpretation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和进步,互联网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了目前商业发展过程中一种重要的组成形式。不少国内的知名个人与组织在实现自己个人与组织的网络化经营时却已经发现自己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被一些侵害,这必然对他们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开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网络的蓬勃发展使文学、艺术等作品不限于传统的有形物,而是活跃于无形的媒介。这种发展趋势和现状有利于作者迅速而且广泛地传播其作品,同时便于读者随时随地利用各种具有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搜索到自己喜爱的作品。然而法律的滞后性致使网络虚拟财产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严重抑制了作者创作作品的主动性和科学文化的繁荣。为此,我们应该全面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权法,把网络虚拟财产权真正落实到作者身上并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全面的保护。本文拟对网络虚拟财产权保护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已经深人到各个领域,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它的信息资源共享,成为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然而互联网在为人们信息交流和传递提供广阔平台的同时,不但对传统财产权的一些原则和制度提出挑战,而且还引发了许多新型的侵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侵权就是典型新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权是建立在传统财产权的基础之上的,虽然二者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但这并不妨碍网络虚拟财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要想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首先就应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概念。如何科学而准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现在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与风靡而产生。[1]此为网络虚拟财产,一是在网页上使用网络虚拟财产。后者将在本书的其他部分分析,在此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为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分析。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否可以延伸到互联网这个问题的探讨,一种声音是认为在是可以延伸到互联上的,他们的观点就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重要的商业意义以及特殊的市场地位,在国际和国内的众多法律和条款都重视对这个无行

资产的保护,自然也可以将这个保护措施应用到互联网领域,适用在网络虚拟财产上,因为本质与核心都是为了实现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游戏中的账号、货号、装备、级别、段位、宠物等网上物资的总称。[2]由于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保护应用到网络虚拟财产领域,这就是其他网络虚拟财产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些侵害的网络虚拟财产多数都是规模较小的网络虚拟财产,为了维持自身发展而做出的选择,和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持有的大网络虚拟财产相比,实际竞争力弱很多,法院在审理这种网络虚拟财产权同网络虚拟财产权纠纷中一般会倾向于保护大个人与组织、拥有知名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与组织。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脑网络的在线状态的游戏为基础,存在于网络的虚拟世界的环境中,保存在服务器上由游戏玩家随时调用或将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其表现形式包括虚拟人、虚拟金钱、虚拟装备及其他虚拟物品。[3]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

理查德·巴特尔曾意味深长地写道:“网络虚拟财产的最大不足就在于它的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侵权行为,在法学界也有明确的认证规定,主要归为三种:一是“恶意侵权”行为;二是善意使用,即没有恶意侵权的目的,只是出于偶然因素;三是权利冲突,即相同或类似的不同类服务的提供者,如果都申请以该注册网络虚拟财产权作为著作权,而且两个人申请的在字符组合上也完全相同的情形。各管理部门缺乏协调。根据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权法》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权注册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虚拟财产权局负责,由网络虚拟财产权申请人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网络虚拟财产权局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授予网络虚拟财产权权。管理机构并不负责审核该著作权是否与他人的注册网络虚拟财产权相冲突,因持有或使用著作权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著作权持有者承担。然而,申请人的认知能力毕竟有限,很难避免和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的保护制度,但是,纵观历史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可以得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的保护制度法律保护制度发展是现行制度发展的必然。现行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制度,其核心与本质都是未来维护市场秩序,保证正常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进行。将这种制度推广到互联网领域,实际上也只是在形式上丰富了制度保证的内容,其核心与本质都是不变的。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内容上要求的是保护实际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试图指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服务类型的产品,实际上就是保护的对象以一种新的形式出现,并没有改变保护制度的实质。

(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性

要重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沿用到互联网领域的一个重大的原因就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迅速发展。伴随着网络虚拟财产发展的就是网上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增多,在这个过程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在传统个人与组织实现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发展的过程中,个人与组织希望继续使用他们原本就具有影响力和良好信誉形象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果这个被占用,必然会对传统个人与组织的网络虚拟财产发展业务的拓展带来不利;另一方面就是依靠互联网发展的新型网络虚拟财产,这些网络虚拟财产依靠网络发展,进行网络虚拟财产活动,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对他们而言具有更重要的指示意义。如果他们的网络虚拟财产名字被侵害,直接就会影响到正常的网络虚拟财产活动,也会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的损害。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损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活动以及社会活动,其良好的发展秩序是保证社会稳定和市场稳定度重要环节。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相对于国外并不是很成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作为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与组织和活动主体缺乏必要地经济意识和权益意识,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国际形象,必须加以有效的制止。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延伸到网络中就是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的有力制度。

(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贝卡利亚曾经说过:“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网络虚拟财产的知名度使得其成为网络经济中被侵害的重点知识产权,因此应予以特殊保护。在目前国内外的发展过程中,都可以看到由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不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被侵害后,被一些不知名的网络虚拟财产或组织保护后,并没有发挥这个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作用,而是不断的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损害这个网络虚拟财产的原本的商业价值。因此,面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行为,指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驰名个人与组织的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和增值潜力的。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会成为传统个人与组织拓展其业务以及扩大市场占有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这个时候网络虚拟财产的作用也更加凸显,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就更为突出。因此,重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实质上也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一些国家或地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及其借鉴意义

网络使世界变成了一个名符其实的“地球村”。它让所有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能通过传输把信息发送到世界的每一个地方,因此,可以说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网络也成为了我们了解世界,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虽然它的优点很多,但是在这个庞大的网络体系中,各个国家和区域的差距也慢慢变得模糊起来;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也由于网络被结合为一个通用的体系,使得各个国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都有着很多的相同性。因而笔者认为,通过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关于对网络的立法经验,可以加快我国对网络立法的进程,并对我国的立法有着很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价值。

(一)美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

作为在全球范围内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猛的美国,在1997年,美国就建立了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在这法律中,主要针对网络版权和网络知识产权加以保护。美国已经将网络虚拟财产以合法财产的形式进行保护。例如,将电子邮箱视为用户合法的物品,因此具有法律所承认的财产权力国家赋予和一般财产同等的地位。在一些州政府中,已经通过了就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征税的税法条

款,还有一些网络虚拟财产正在策划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在2007年的6月底,国会和经委会的经济学顾问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份工作报告,该报告是关于考察网络虚拟财产之问交易的税收问题的,在该报告中,支出随着网络虚拟财产案例的不断出现。在学术界和法律界已经将同络虚拟财产作为一般财产属性来对待,不过随着网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相关交易平台的出现,国家有义务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8]

(二)韩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

在韩国,就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而届网络游戏初始兴起时,人们还不太清楚这先后经历了禁止到认同的过程。在韩国就颁布条令禁止进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但是这种条令不但没有使网络游戏健康稳定的发展,反而使大量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私底下进行交易,且形成了相当大的规模。在这样的形势下,韩国政府不得不重视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交易,并通过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探讨,加强保护。因此,在韩国网络虚拟财产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就其属性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是物。在法律条文中有规定:在网络游戏中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网路运营方创造的,具有其网络环境中的价值,这些价值是由玩家通过劳动获取的.也就是说玩家拥有其所有权。

交易网络虚拟财产,在韩国的法律中,对其区别对待。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于2007年5月正式实施。在该法案中,对以非正常手段获取的游戏道具和游戏币的现余交易进行了命令禁止。[9]

(三)借鉴意义

通过对上述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不难看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人们对它的认识只是刚刚开始而已,因此在学术界,世界各国对它的存在也持有不同的观点和认知。[10]即便是在同个国家中,法律对其规定也有所不同,但是,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这一块仍是空白,因此仍然有可借鉴的地方。

在韩国,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承认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花费精力所取得物品和金钱是属于玩家所有,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服务商不得进行随意的修改和删除,这与现实中的财产并没有本质上的区

别,因此韩国的立法和司法的成功部是我们值得借鉴的。相比而言,美国在网络虚拟财产等电子信息方面的立法还是非常先进的,是非常值得我国学习的,尤其是可以通过制定网络法,从而为我国的网络纠纷的解决提供保证。

四、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特征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迫切性,我国应该选择在现有刑法框架下通过立法解释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将其纳入到传统刑法体系中进行保护。[,1]下面笔者对各种具体的途径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得出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应采用立法解释的方法。

根据本文的研究,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立法研究这个方面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需要从几个重要的方面来实施。第一,就是要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管理方面实施的审核制度,保证一些网络虚拟财产不被冒用;第二,就是要加强相关意识的宣传,需要提升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在维护身权益方面的意识,以及法律保护意识,当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需要及时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防止更大的损害出现。第三,国内相关的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上的认识,不断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政策。特别是对国外的法律发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加以学习和借鉴。只要我们不断地建立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与保护法律制度,严格执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虚拟财产的冲突问题就会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一)各种具体保护路径比较分析

1.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更无需制定单行刑法

单行刑法是指由立法机关颁行的,在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而在内容上又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12]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针对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在国外有许多国家和地区是在刑法典之中单设一章来规定网络犯罪,制定单行刑法固然有其优越的地方,但是我国是刑法法典化的国家,在实践中,对于单行刑法模式的大量运用,无论是学界还是立法机关、司法实践部门都已经注意到其固有的缺陷,即对刑法典的统一性、完整性乃至于权威性具有破坏作用,并且不利于公民知法守法,实

现刑法规范的引导功能,以及不利于司法机关适用刑法。[13]因此,我国近年来也停止了以制定单行刑法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正。我国如果按照台湾模式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进行单行立法,那如何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纳入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也是个棘手的问题。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而不是新的法律问题。如果对于新的法律现象都要重新立法,那么立法机关是无法面对瞬息万变新的法律现象的。因此,笔者主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不宜采用此方法。

2.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无需制定刑法修正案

我国在不到十年的短暂时间里,就出现了七个刑法修正案,直接对刑法的体系产生严重的冲击,同时也影响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修正案通常都是以增加和修改当前条款的形态出现,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导致刑法的臃肿无比,比如前述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刑法修正案对传统的罪犯进行修正,那么每个可能涉及到的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都要重新修改刑法条文,可想,这是个多么庞大的工程,这样的做法将会严重影响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14]同时,对待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如前文笔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进行分析归纳,得出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和传统犯罪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只是行为手段和表现形式略有差异,因此无需修改具体的刑法条文,仅通过立法解释就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提供有效保护,同时也维护刑法本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此,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有立法资源浪费之嫌。

3.采用渐进式的立法模式已经不符合网络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渐进的立法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折衷的方式,其理由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渐进式的立法模式的最终目的还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网络犯罪的单行刑法。如前所述,我国网络产业发展至今,不管是网络的功效还是网络衍生物的性质,已经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可,如果刑法不及时的加以回应,对于刑法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都是有不利影响的,并且对于此种的模式的最后目的——制定单行刑法的不合理性,理由已经在上文阐述,此处不累述。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实际上只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理清法律关系,确定网络虚拟财产刑法意义上的价值,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和所有的随着社会发展所涌现出的新兴事物一样,将会随着历史车轮的前进,对其法律性质得到明确的定位。[15]

4.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不宜采用司法解释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而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侵犯的是某一类的法益,即财产权利,如果只靠颁布司法解释,那么每出现一个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就要设立一个司法解释,这样严重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其次,没有立法基础和理论基础的司法解释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对于规制网络虚拟财产犯罪来说,是治标不治本的;再次,不采用司法解释的方法确定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以及我国司法体制的限制。[16]近年来,由于犯罪类型随着社会发展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导致司法机关司法解释频繁出台,司法解释的泛化现象严重,很多司法解释超出法律进行解释.

5.通过立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第92条规定

(1)立法解释维护了刑法的稳定性。根据《立法法》第46条第2款,立法解释包括两种情况:刑法立法解释定位于立法机关对刑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所做的一般性、普适性、抽象性和立法性的解释。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而言,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不仅仅是集中在某一个行为和某一个罪名,而是涉及到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的许多罪名,因此应该在立法解释层面上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犯罪侵犯对象的范畴,从而具备实践和法理上的必要性,如果对每个涉及到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条文都修修补补,会严重影响刑法的稳定性;

(2)立法解释的在立法成本和保护效果上具有优越性。刑法立法解释与立法、司法解释相比,有很多优越性:刑法立法解释相较于刑事立法,刑法立法解释的起草相对容易、灵活、快捷以及立法成本低,且实际效力和刑事立法效力上基本等同.[18]

(3)立法解释有利于维护刑法的安定性。采用立法解释的方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体系,既能够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使司法机关在裁判时可以准确的对犯罪事实进行定罪量刑,同时,正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明确化,使民众具有一般的预测可能性,不仅预防犯罪,也有效的保护了刑法法益,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刑法的安定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的影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

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权益矛盾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保护资源不是个人资源而是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保护资源实质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利益。面对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保护处罚中不到位的情况,其本质也就是对于人民利益维护工作的不到位,是对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不作为的体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日趋完善和全面的新时期,人民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重视自身生存和发展环境,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这种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保护判定不到位长期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都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五、如何进行立法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体系中

判断是否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张解释,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从文字表述上看,被解释的对象必须在刑法条文用语的涵盖范围之内股份、债券为无形的财产,刑法在采用列举方式之后采用了“其他财产”这一兜底式条款,意味着“其他财产”也应与所列举财产在性质上具有某种相似性。网络虚拟财产具备有法律意义上财产的大部分特征,而形态上也表现为无形。(二)扩张解释的结果应符合民众的预测可能性原则

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可以相互转化,网络虚拟财产已经突破了网络空间进入现实社会,这说明网络虚拟财产获得社会认可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因此将其解释为刑法财产犯罪类型中的财产完全符合刑法的可预测性原则。

[20]在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其他的犯罪行为,通过立法解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进行定性纳入到法律规范后,对其他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立法成本、保护效果、和维护刑法稳定性的角度来看,立法解释都是最佳的选择。对网络虚拟财产最合适的刑法保护路径是采用立法解释的方法明确《刑法》第92条第4项的内涵和外延,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该条的“其他财产”范围内,而无需制定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事实上,犯罪的性质并不能因为工具手段性质的改变而发生质的变化,网络只是加速犯罪的速度,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实际上是特定环境中真实的犯罪。没有诠释的分析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当今社会是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在法律意义上的新的事物和事件不断的出现,再加上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这种矛盾就表现的相

当的突出。为了解决这种矛盾,作为刑法立法者,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拿起法律解释学的理论,大胆和合法的解释传统刑法,扩大传统刑法的容量和范围,使得刑法真正成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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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历时将近两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姜鼎老师,姜鼎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从设计的选题到资料的搜集直至最后论文修改完成定稿的整个过程中,花费了老师很多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在此向老师表示衷心地感谢!姜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都将使本人受益终生。最后,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1) Abstract (2) 引言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 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 (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 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 (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 (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 (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 (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 (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 (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 (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摘要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毕业论文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学生姓名:学号: 系部: 专业: 指导教师: 二〇一一年六月

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及其研究工作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在完成论文时所利用的一切资料均已在参考文献中列出。 本人签名: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设计(论文)题目: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系部:专业:法学学号: 学生:指导教师(含职称):专业负责人: 1.设计(论文)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随着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出现。面对日益增长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规定的法律缺位,使得大量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网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特征,并通过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体例选择,立法步骤以及如何解决司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明显的落后趋势,仅以此文,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关注这个问题,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健康发展。 2.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和特征,它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各国不得不积极寻求应变,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给予网络虚拟财产适当的保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权法律问题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对网络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应该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去接受,同时要争取在现有法律及理论框架内去解决问题,以保证法律体系的稳定。 本文通过举例说明我国目前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通过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比,在借鉴吸收前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对比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宏观分析法、微观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并且借助于案例和法理上的理论进行论证,最后提出个人建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目: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卢晨昳 学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法学102班 系名称人文系 指导教师陈海嵩_ 2013年 12月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分析 内容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大量的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由于在法学视野中,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很难纳入任何一个部门法,甚至很难依据现有的任何法律理论、原则、法条来有效处理。因此迫切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做一科学分析。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中国寻常网民的重要娱乐活动之一。目前,在中国约3000 万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者间、游戏者和服务商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面对如此广阔的市场前景,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网络经济所孕育的虚拟财产也开始浮出水面。与此相伴的是大量关于虚拟财产纠纷的出现,因这种特殊性质的财产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刑事犯罪随着市场的扩大逐渐增多。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并未针对相关问题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财产?它的法律属性又是如何?应该建立怎样的司法救济体系对其进行保护?这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今后相关法规的制定,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讨论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有两层意思:其一,虽然不是真的;其二,但因其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以视为(或可充当为)真的。第一层意思是从属,第二层意思才是主要的结论。所以可以将“虚拟财产”理解为“非

真,但如同真的财产”。根据现有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即为本文焦点的网络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金钱”等虚拟财产。另一类则为除了网络游戏之外的其他虚拟财产,如网上社区里的帐号、等级、头衔、金钱以及电子信箱、QQ号码等。之所以如此划分,并非因为它们之间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考虑到从实践来看,第一类虚拟财产成为现在矛盾的焦点,并且其具有虚拟财产的代表性。本文主要讨论第一种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讨论和解决虚拟财产诸多法律问题的关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性,是其能否受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法律并非对所有物品都进行保护,因为罗马法—开始便已确立只有具有经济价值,能够成财富的物品才能受法律的保护。非财富性质的物品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即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财产,目前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观点。肯定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否定论者如网易公司的游戏市场总监黄华说:“游戏不是劳动,是娱乐。所以在网络游戏里,其实没有虚拟财产这回事。游戏的所有装备、金钱都是游戏设计者设计好的,按照一定的规律隐藏在游戏中,玩家只不过是按照游戏的玩法找到这些装备,是游戏资源的再分配而已。所以很明显,这些所谓的虚拟财产,都是属于游戏开发者的,就像一个软件一样,著作权是属于软件开发者的。玩家只是游戏的使用者和体验者”。他们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系列由数字0和1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2007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班雷志军 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大陆服务器例行更新之后,玩家在登陆时发现其用户条款出现变化,其中第七条声明第九城市有权终止和删除用户账号。此条款引发玩家不满,纷纷将矛头对准九城。但很快,九城发布声明称该补丁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而游戏开发商暴雪则表示,该条款去年10月份就已修改成现有内容,不过是这次更新才出现而已。5月20日中午,CCTV2的《全球资讯榜》栏目中出现了《魔兽世界》的报道,持续时间长达5分钟多,且被冠以“今日特稿”,节目对魔兽“补丁门”事件做了大致回顾,虽然有“买装备花数十万人民币”这种语句出现,但一改以往“战网魔”的立场,完全视作是对日常民众生活的正常报道,态度上客观正面。值得注意的是,这是CCTV第一次旗帜鲜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 虚拟财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大众对这一财产形式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同,因此,明确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是在立法、司法等环节保护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什么是虚拟财产?一般认为,虚拟的财产,非现实的财产,又称网财,实际上是存贮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组数据,一个程序。因此,虚拟财产一般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现实的、观念上的财产。虚拟财产不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还应包括ID号、QQ号、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顾晓雯 2008年3月7日,《魔兽世界》的玩家周徐军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魔兽世界账号突然无法进入,随即他得知自己的游戏账号已被运营商九成公司公开宣布封停,这意味着他在该账号内的多个游戏角色和虚拟财产已全部化为乌有。 九成解释说,周徐军被封号的原因是因非法利用游戏BUG牟利。其对此多次示警禁止但效果不佳。但玩家对此却存在异议。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徐军将九城告上法庭。浦东法院最后认为,玩家和游戏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法院判决要求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玩家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和全部装备,并负担诉讼费用。① 在此之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类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这意味着此前他们在游戏中所购置的所有虚拟装备将化为虚有。自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激烈讨论。 事实上,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全国由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虚拟财产”的字面理解及范围 我国的“虚拟财产”财产这一概念是从英文“vir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非实际存在的财产。它并不像软件等知识产权可以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电脑及网络并可以和网络上的其他人相互影响的,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交易、电子邮件的收发等。而对于其具体的释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此,大多数人将之理解为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这就将“虚拟财产”的范围无限拉伸,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理解将会使这一概念 ①魔兽玩家状告九城获胜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15128410.html,/i/2008-08-14/08032390782.shtml。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开题报告

g i 本 科 生 毕 业 设 计(论文) 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2010届) 题 目: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学生姓名 卢晨昳 学 号 201008010213 专业班级 法学102班 系 名 称 人文系 指导教师 陈海嵩_ 2013年 12月 20日

一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共享到网络游戏,人们不断地刷新着网络在生活中留下的痕迹。从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现在的虚拟货币,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新变化,但对网络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不应该保护?怎么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应不应该给予适当的定罪量刑?如果应该予以定罪量刑,那给于怎样的定罪量刑才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都是现在法律界争论的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无形的、无法触摸的财产。它产生于网络,运行于网络,有效地提高了人们的支付效率,促进了网络产业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时也给我们的经济、法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冲击。面对虚拟财产,本文倾向于把它纳入公民的合法财产里面,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因为它也是公民付出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得来的。虽然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的明确界定有些困难,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也是国家制定法律的重要目的之一。面对现在网络使用率的不断提高,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也势在必行。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利于扩大我国网络产业的规模,也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电子邮箱。包括免费的邮箱和不免费的邮箱,因为高效、便捷等特点,邮箱在电子商务、办公上应用广泛。它里面包含了许多个人信息和公民之间联系的信息,有的甚至是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所以它必须作为公民的财产得到保护。第二,腾讯QQ。从传统的离婚分房屋、分存折、分股票到离婚分虚拟财产,这不仅仅是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对我们面对新的财产形式提出了新的考验。例如腾讯公司提供聊天、QQ 秀等许多功能,这些都是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存在的。公民在里面发表评论,展示自己的照片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公民已经把自己注册的QQ 账号作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如果QQ 被侵犯,公民以前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就受到侵犯,这也是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三,各种电子币。电子币在网络环境中一般具有支付功能,能够衡量物品的价值,而且与现实的货币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网络的环境中,有的甚至可以直接替代货币使用。虽然这是网络运营商为了刺激消费,推销自己的虚拟产品,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为了获得更多的电子币,消费者为此不断地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 持狭义说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具体解释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用户通过注册账户,然后通过这个账号拥有这个虚拟网络游戏中所用的武器、级别、宠物等,玩家自己可以支配、调取、与其他玩家进行买卖这些保存在游戏运营商或者服务商提供的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一、网络游戏中“武器装备”侵权纠纷引发的思考(一)国内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2003年9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国内首例有关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该案的原告是游戏玩家李宏晨,被告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2001年开始,李宏晨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在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后经查证,在2月17号12时55分左右,这些装备莫名其妙地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SHUILIU0011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对于本案,学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关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财产属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是财产,因为这些“武器装备”是用货币买来的,包括从网络运营商处直接购买和通过购买卡在游戏中积累而间接购买;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就是一堆数据,不是财产。其次,关于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动产,属于物权客体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再次,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也有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游戏中的“武器装备”不具有独立性,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网络游戏运营商拥有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通过付出真金白银而得到的,游戏玩家应当拥有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二)网络虚拟财产性质对民法提出的挑战本案的争论无不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直接对传统民法构成了挑战。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就是简单的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物的属性。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必然地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界定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性质,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如果说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盗窃这些武器装备就应当构成侵害财产权。那么,盗窃网络货币,是不是也构成侵害财产权?还有黑客攻击网站,是不是就应当认定为侵害财产或者侵入他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不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就无法解决。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比较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世界各国和地区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判例上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即使在同一国家内,法律也有不同的认定。[!--empirenews.page--] 1.美国早在1998年11月24日,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就发布禁令,禁止三个Intel的离职员工发送抨击Intel的邮件。被告是Intel的离职员工,在遭到解雇后,从1996年12月到1998年9月先后5—7次发大量邮件给Intel的数万员工,抗议Intel对员工的不公正待遇和剥削。案件引起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宣称其拥有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可以接触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他寄发邮件的行为属于劳动争端中的合法行为;而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行为结果是不清自来的大量邮件Spam.法官审理认为,Intel职工的电子邮件地址并没有对外公开,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也并非公共论坛,因此被告不具有宪法赋予的接触权利。虽然邮件内容属于劳动争端,但是寄送方式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动产的侵权行为,因此颁发了禁令。可见,在Intel诉其离职员工案中,法官是把Intel员工电子信箱和Intel电子邮件系统当作动产加以保护的,可见,网络系统本身也构成财产,侵入该网络系统,就构成非法侵入动产。美国另外一个判例则有所不同。在美国有“垃圾邮件大王”之称的华莱士(Wallace)是一家促销公司的所有人。他主持开发了电子邮件快速发送软件,并向很多ISP的用户散发过商业广告性质的电子邮件,而且有时盗用ISP的名义(通过改变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知识分享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提纲: 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且采取相关的立法模式。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一)相关案例以及判决结果 (二)相关总结和观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 (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 1.非法律权利说 2.非法律权利说过于逃避现实,闭关自守 (二)物权说及其评价 1.物权说 2.物权说在所谓的“物权绝对支配权下”有所欠缺 (三)债权说及其评价 1.债权说 2.债权说,对于赔偿方面有违公平正义 (四)知识产权说及其评价 1.知识产权说 2.知识产权说,对于时间性而言存在相关漏洞 (五)无形财产说及其评价

1.无形财产说 2.无形财产说,无法完整描述网络虚拟财产 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 1.宪法 2.民法 3.刑法 4.几大基本法 (二)不足之处 1.主法的不到位 2.民法不完善 3.刑法不落实 4.其他基本法的不明确 5.制度不完善 四、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以及相关立法 (一)美国的相关立法 (二)英国的相关立法 五、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这不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样也危害到了社会的经济利益。但是对于这类犯罪应该如何定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形成了独立的网络信息产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个体的权利从现实社会延伸到虚拟空间,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由此产生了多种类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为其法律属性符合我国关于财产的界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调整,但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法律调整方面处于空白,为加强对网络产业的管理,彻底解决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定性、定罪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加强管理,更需要在立法上给虚拟财产作一个明确的定位,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对虚拟财产进行调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侵权法律保护 引言 互联网是高科技的产物,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改变了世界,成为人和人之间相互交流、传播信息的有效工具,由快速兴起的Blog拉起互联网个人化时代的帷幕,引发个人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和生活方式变革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 因此,每个人基于现实和虚拟空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也是必然的,虚拟财产的产生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将是维护网络产业发展重要标准,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创新的精神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表明了国家已重视网络信息这一特殊产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属性 通常所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虚拟装备和货币等,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同样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我们讨论的网络财产,应当从实际出发,基于最广泛的网络用户的角度,广义的网络财产还应当包括免费与收费的邮箱、特定网站的注册账号(包括论坛和社区的ID等)、特定软件的帐号(MSN、QQ、UC账号等)、QQ币、盛大通宝等有财产价值的帐号和虚拟物品。我们认为网络财产可以概括为:开发者通过一定数据、信息、符号虚拟出的物品和服务,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基于特定的协议使用,这种权利能和现实社会的权利相联系,能够通过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与发展,网络游戏在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正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传统的生活方式。网络游戏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娱乐生活体验,众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网络角色的扮演获得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满足感。而随之带来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众多网络玩家关心的热点话题,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使得众多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刑法应该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适当的保护,来引导大众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下来放松娱乐,本文将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1年的数据统计,截止到当年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经达到了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了18%。据统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已经达到了数百万人,每天约有几百万的游戏玩家同时在线。这使得像游戏账号、角色装备、游戏中的骑乘以及宠物等,这些在其他人眼中可能不过是一堆看不懂的计算机代码,对他们而言这些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可笑而无用,根本一文不值,但是在网络游戏的玩家眼中,这却是他们付出了无数心血以及时间的智力成果,并且这些虚拟财产也可以让他们得到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尊重和自我评价的满足感。但是由于一些不法者利用一些非法技术破坏了原本宁静的网络游戏世界,使得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不再安全,甚至使得一些网络游戏玩家的精品装备、骑乘、宠物、游戏账号等被盗取,从而让网络游戏玩家蒙受不仅是经济损失还有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对于网络游戏玩家丢失的虚拟财产没有立案依据,法院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类的案件也没有审判的法律依据,这更是让已经蒙受经济和精神双重损失的游戏玩家无处状告无门。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刑法上给予特别的关注。 一、网络游戏的经典案例 (一)案例一: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公诉案件 2004年,颜某因为参加网易公司旗下的一款热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Ⅱ》的两周年大型庆典活动的服务工作而得到30多份玩家资料。颜某于是伪造了这些玩家的身份证,并将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网易公司,提出游戏安全码被盗取的理由,然后从网易公司骗取了新的安全码,接着颜某用这些新的安全码在广州的数个网吧里将他非法盗得的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进行售卖,最终获得人民币3750元,后经网易公司进行评估,被盗卖的游戏装备的价值折合人民币应为4605元。2005年12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宣判颜某盗窃罪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颜某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① (二)案例二:国内首例网络游戏外挂刑事案件 谈某和其妻子刘某,与同学沈某一起创办了北京通广恒泰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6月起,谈某未经授权或许可,破译了《传奇3》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后谈某等人向玩家大量出售该外挂,牟取非法营利281万元,并使得此游戏寿命因玩家作弊程序泛滥而大为缩短。该三人后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各方关系问题之分析 【内容摘要】: 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司法实践的大胆尝试,还是学者的理论争议,其目的都在于寻求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则,为相关立法的出台提供参考和借鉴,进而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网络秩序、促进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救济,为了减少私力救济事件的发生,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其必要,制定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势在必行。 【关键词】: 虚拟现状法律属性债权法律关系 【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再创新高。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上网用户人数早已超过1亿,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最少占50%。据估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数百万人,每天约有100万玩家同时在线玩网络游戏。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他们的最爱,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这些在一些人眼里也许只是一堆数据,一钱不值,可是在游戏玩家和网民眼里,它们却是有着特殊价值的“财产”。与此同时,一些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其中,关于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大量纠纷及其法律解决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⒈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概念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极为广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一类型的虚拟财产还可能不断增加,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 狭义的概念侧重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问题,即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角色,及其游戏过程中积累的“货币”、“地产”、“装备”、“宠物”等物品。 ⒉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⑴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这就是说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有着天生的依赖性,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的依赖表现在各种各样的角色、装备和游戏币等具象。是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网络游戏才能表现出来,不能将这个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拿到另外的网络游戏上去使用。游戏服务器上的数据消失了,虚拟财产也就消失了。 ⑵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技术限制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角色的属性范围、装备的属性范围都是网络游戏程序预先设定好的,虽然在这个范围内有一定的波动性,但总也超不出这个范围,装备属性范围的设定,使装备的各个属性在各自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第八条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游戏账号等级; (二)虚拟金币; (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四)虚拟动植物;

(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客观非物质性。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五)有限的数量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的数量有限。 (六)唯一性。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 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第十条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由信息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协商制定。 第十一条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要由独立于服务商与用户自发市场之外的专业机构来进行。 第十二条虚拟财产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它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 第十三条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来,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十四条虚拟财产的主体为游戏玩家。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中获得。 (一)虚拟财产的占有权是玩家与运营商的合意 虚拟财产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显示在存储空间,是运营商的合法占有,但运营商也只是代玩家保管这些数据,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王 虹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职教部,辽宁 大连 116036) 摘 要: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因虚拟财产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于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社会关 系争议急需相关法律加以规制。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各种保护手段中,刑法的保护手段应该作为重要手段之一。文章阐述了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构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立法建议,从而使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进而使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能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价值;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 D924.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5378(2009)02-0019-03 收稿日期:2007-11-24 作者简介:王 虹(1972—),女,辽宁大连人,讲师,硕士。 一、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自1999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登录以来,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娱乐产业在中国呈现快速发展趋势,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105.7亿元人民币,电信业务受网络游戏带动产生的直接收入达261亿元人民币,该收入是网络游戏市场收入的2.5倍。预计2012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将达到262.3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作为一个新兴的庞大的数字产业,愈来愈成为一股推动经济增长不可忽视的新势力。 随着网络游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不断扩张,因网络游戏而发生的纠纷也随之不断涌现。2003年7月,沈阳青年李×申请了网络游戏《传奇》的账号。一年多后,他拥有了“圣战全套”,能卖人民币7,000元~8,000元。谁知不久后,本溪市某青年将李×的账号、密码窃取到手,将市价达10,000余元人民币的游戏装备和点数以1,000元的价格卖出。结果,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判处了一个“网络大盗”。一网络盗窃团伙利用黑客手段盗取玩家游戏账号密码,非法侵入游戏系统,出售玩家游戏装备,涉案金额达到上百万元人民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然而由于本案件涉及的是虚拟物品,虽然也是“盗窃”账号密码,然而造成的巨大损失,却无法以“盗窃罪”惩处。 以上这些只是个案,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在实践中出现越来越频繁,而法律却显得苍白无力。 在韩国,根据韩国警察厅的统计,仅2002年1月~10月,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2.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 的虚拟犯罪占到26%,达到6,519件。另据汉城警察厅搜查部发表的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部犯罪中网络游戏的黑客攻击及欺诈占47.9%,一般欺诈占10.7%,黑客及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据韩国有关专家分析,因为好奇心、冲动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显减少,反而在网络游戏现金交易等财产取得上的欺诈行为增加,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则以青年、中年为主。 在香港,近年来由于网上游戏的武器有价,“网上武器失窃”层出不穷。2002年11月中旬。由于香港葵涌16岁的游戏参与者梁×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功”换来的网上“武器”而跳楼自杀。这一案件的发生,导致香港警方严重关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2002年香港警方一共接获272宗计算机犯罪案,其中涉及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案164宗,其他计算机盗窃案25宗,较2000年大幅上升四成半及近一倍。 在台湾地区,网络游戏犯罪案件属于高发性案件,数量占整个网络犯罪案件的第二位。根据资料显示,以2002年为例,总数3,000多件的网络犯罪里就有1,000余件属于网络游戏犯罪案件,犯罪型态包括:盗取玩家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用社交或是木马工具,入侵或骗取诈欺虚拟物品、账号。另外还有强盗、恐吓以取得游戏相关物品等事件。 从严酷的侵犯虚拟财产的情形可以看出,急需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而单靠依合同法、民法调整已经无法满足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已是现实的迫切要求。 二、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一)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犯罪对象 给互联网上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的原因在于缺乏法律的明确保护,法律缺位的根本原因则在于虚拟物品财产的 ? 91?2009年3月 辽宁警专学报 Mar .2009第2期(总第54期) JOURNAL OF L I A ON I N G P OL I CE ACADE MY No .2(Sum.54)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及其立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及其立法保护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络逐渐普及,网络游戏也得以快速发展。同时,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尤其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繁发生,由此引发大量争议,其争议的焦点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虚拟财产是否需要保护,以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这些都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必要进行法律保护,以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于最后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立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 作为产生于网络空间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其定义及法律属性,法学界至今尚未达成一致共识。从现阶段已经颁布和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尚处空白。按照目前普遍采用的法律研究视角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如下表述:产生并存续于网络虚拟空间之中,民事主体依法取得,为其所拥有和支配,并享有排他权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特定信息权利。网络虚拟空间有多种虚拟物品或称之为虚拟财产,目前主要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游戏账号(QQ号码、QQ空间等);虚拟金币(腾讯Q币、新浪U币、网易POPO币、百度的百度币、酷币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ID账号及虚拟角色(虚拟人)等。这些虚拟无形财产,网络用户通过支付费用而取得,拥有经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具备现实交易价值,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如发生侵权,则法律就不能对其漠视不顾。 财产是一定经济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权利。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财产权的客体应该而且必须有所扩展,其客体不再局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物(如电能)和权利(如知识产权)。尽管虚拟财产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但无论是从现实角度还是理论需要,都有进行保护的必要,从社会发展动态的眼光来看,也并不排除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财产范畴当中的可能性。那对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以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来进行保护呢?对此必须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和认定。当前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识,尚无明确统一规定,国内学者也莫衷一是,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同学术观点。持物权说观点者认为虚拟物品具有排他性、支配性,是广义法律上的物;持债权学说者主张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通过服务合同支付对价建立债权关系,而虚拟财产正是玩家的债权性权利;而按照知识产权的观点,其将虚拟物品认为是运营商和玩家共同创造的,是智力成果的结晶。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或者又是有别于此三者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利?这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因为属性不同,其受到侵害后保护办法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有先天缺陷,物权是直接支配权,无须借助外力来实现,但实际上玩家权能的实现,有赖于运营商的技术支持,此为其一;其

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一)

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一)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为某网络游戏的玩家,一日发现自己ID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包括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件等。李某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联系,该运营商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XX。李某向运营商索要玩家XX的详细资料,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提供。于是李某将该运营商告到法院,要求运营商赔偿其丢失的装备。该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财产只是游戏中的信息,实质上只是一组电脑数据,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在网络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性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判决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查实丢失的李某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法理透析】 通过判决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予以法律保护,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是第一例。做出这一判决的法官的智慧与勇气非常值得赞赏,但尤为值得赞赏的,是这一判决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理论联想。 显而易见,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例如,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虚拟财产可以带来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虚拟财产可以用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从法律视野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本案法官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是一个十分正确的判断。但是,如何把握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评价和救济的适当性,却是一个在理论和实务上更为重要的问题。两个玩家可以在虚拟世界中结婚并把虚拟财产作为家庭财产,如果这两个玩家后来闹离婚,并为如何分配虚拟财产而产生纠纷,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会为双方裁决虚拟财产如何分配?网络游戏可以年复一年地玩下去,如果某一拥有亿万虚拟财产的玩家不幸去世,现实世界的法院是否要把这些虚拟财产直接纳入遗产,并在现实世界中通过继承程序予以分配?可见,现实世界的法院并不能对任何虚拟财产纠纷都予以判决,进而言之,现实世界的法律并不能对虚拟财产给予概括性的保护。 自从网络技术出现以来,我们的世界就被割裂成两部分:一个是不用网络技术即可感知的现实世界,另一个是必须利用网络技术才能感知的虚拟世界。网络中的虚拟世界是对现实世界的模仿和设想,其中必有许多与现实世界同构与类似之处。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的相似性,实质上并不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据。法律之所以保护某类财产,不在于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其上存在着法律必须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由于财产是社会关系的客体时,才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实际上,在我们以工具意义看待网络世界时,它仍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是现实世界中的人们进行信息交流的技术手段之一,例如在电子商务、网上银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网络联系的地位与作用。在我们以本体意义看待网络世界时,它却用独立的信息处理和记忆方式,构筑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区别的虚拟世界,例如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社会环境。这样在我们的感知范畴就形成了两种社会关系体系:一是现实世界的现实社会关系体系,二是虚拟世界的虚拟社会关系体系。现实的法律只能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如本案中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关系。现实的法律不能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如网上婚姻及因此形成的共同虚拟财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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