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第2条)

二、起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

罗马法

万民法

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民法典

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

无形的物

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

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

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四、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格关系:就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人身关系隐私、名誉、荣誉等权利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一个人或团体被放置的相较于其他人或

团体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地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法上的身份广义父母子女

配偶

身份

狭义:父母子女

亲属法外的身份:如老师、学生

五、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主要提倡私权神圣的观念

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平等对外

人格权神圣

平等对内

私权神圣财产权神圣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契约神圣现代社会

最基本的特征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公法:国家直接干预且干预较多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税法

法律

私法:国家干预较少且以间接方式干预的法律部门。如:民法、商法

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2、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尽量限制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行为规则:民法为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

民法

裁判规则:民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框架、规范和术语,

法官依据的基本实体规则就是民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来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允许当事人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法虽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但允许当事人协商订立各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平等协商: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民事活动中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等价有偿:民事主体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

经济法和自然人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二、民法与行政法

调整的商品关系:等价有偿、平等

民法

调整方法: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的特点

调整行政关系:命令和服从、不平等

行政法

调整方法:具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

三、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劳动关系在内容上具有平等性、隶属性,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中的用人单位必定是组织,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民法与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婚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等财产关系,适用民法中所有权等制度的一般规范。因婚姻、血缘形成的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适用民法中关于主体、人格权、物权及合同法的规定。

五、民法与商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

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的单行法

商法

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商合一: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活动。

学说

民商分立: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

六、民法与社会法

广义:指为了解决社会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

社会法

狭义:指社会保障法,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

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

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民法与社会法的区别:

1、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社会法是公法。

2、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有较强的任意性。但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3、民法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仅仅具有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功能。

4、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的,民法不仅保护生存权,还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民事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主体制度

物权制度

债和合同制度

人格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

侵权责任制度

财产继承制度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概念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

我国民事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二、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四)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五)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八)国际条约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

民事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就是民事法律、法规生效的时间。《民法通则》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公布的民事法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民通意见》第196条)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内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活动在内,均应遵照执行。但是法律特别规定其适用于某些地区或不适用于某些地区时,其适用范围便不能及于全国。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法律——此为属人主义。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属地主义。

我国自然人、法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国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实施的关于身份行为(如缔结婚姻的年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该外国人的本国法。依照国际法或国际惯例,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我国法,自愿适用的除外。

四、适用规则

(一)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这是对法律规范的效力作的划分,

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普通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

从主体效力划分,适用一切民事主体的法律为普通法,仅适用特别民事主体的法律为特别法;从规定事项划分,关于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为普通法,关于特别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特别法。

就法律的位阶效力而言,普通法高于特别法,特别法不得与普通法相抵触,但特别法的规定比普通法更为具体和更具有针对性,所以,在不抵触的前提下,对同一事项特别法有特别规定时,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如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通则同

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时效为3年。

(二)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是普通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是特别条款,法律有特别条款时优先适用特别条款。

·思考: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某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中规定“租赁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才有效”,该市市民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到有关机关登记,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市政府关于租赁合同登记生效的规定是否有效?

虽然地方政府针对合同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相对于《合同法》是特别法范围,但是这些规定不能与合同法抵触。合同法并未赋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规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权力,所以,某市政府关于合同必须登记才有效的规定与合同法相抵触,该规定无效。

第八节民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从狭义方面而言,是对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概念、术语所作的阐释与说明。广义方面还包括对法律规范无规定时进行的漏洞补充和法律规范不明时进行的价值补充。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一、民法解释的种类

依解释法律的主体及效力的不同划分。

(一)立法解释:

是指立法者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

1、在法律规范中直接进行解释,这种形式主要是对法律规范中的某些概念、术语等进行解释。如通则的第153条对不可抗力的解释、第154条对期间的解释等。

2、在法律规范以外专门以解释的形式对法律规范逐一进行解释,并予以颁行。

3、在民法规范实施过程中就其有争议的条款专门进行解释。后两种解释在我国目前尚没有。(二)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的解释。

(三)学理解释

由学者等在学术论著中对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它虽不具有适用上的约束力,但对于探讨法律的真谛、发现法律价值、引导立法与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解释的方法

(一)文义解释

也称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是最基本、最初步的解释,它是按照民法规范条文所用的文字、词句、用语使用方式等,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二)逻辑解释

也称论理解释,即超越法条文字,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结合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司法宗旨等,最大限度地探明法律规范之真意,达到准确适用法律之目的。(逻辑解释有具体方法)

(三)漏洞补充

是指依现行法规定的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于某项问题,可期待设有规定,而未设规定。——王泽鉴。

(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梁慧星)当民法规范对某些民事关系未作出规定或规定有冲突时,意味着立法存在漏洞,需要以漏洞补充的方法进行解释。漏洞补充不仅超越了法条使用的词句,并且超越了法条本身,而纯粹依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进行解释。法官依价值判断作出解释。

三、逻辑解释方法:

1、体系解释。以法条在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上下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条文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当条文所使用的词句的意义过于狭窄而不足以表达立法真意时,扩张其文义,以实现法律之真意。扩张的范围应控制在法律文义的射程之内。通则第62条关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解释扩充为“亦可为期限”;对通则的93条的“必要费用”的解释扩充为“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及在活动中受到的损害。”

3、限缩解释。当条文所使用的词句的意义过于宽泛而有违立法真意时,缩小其文义,以实现法律之真意。通则第85条,对合同的定义作限缩解释,“民事关系”一词太广;第58条的“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是指违反强行法,而非任意法,采限缩解释。

4、反向解释。以条文表示的正面含义为依据,推论出其反面意义,以解释条文。

5、比较解释。借鉴学理、判例、惯例及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寻求法条之真意。通则第122条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是参考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判例法及欧共体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所以解释责任性质时,应采比较解释,将责任解释为严格责任。

社会学解释方法(法律目的解释)

这是由法律的社会性所决定的。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其解释、适用就不能够仅依“文义”和“逻辑”,而不顾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这种解释方法就是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而一时难以判断何者正确时,应以其中产生“好”的“社会的效果”的解释意见为准。如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生活消费”的解释,法院判案时经常以“社会生活经验”为依据。

·案例分析

如北京市一市民购买300支派克钢笔,经检验证实是假货,该人起诉销售公司,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获得双倍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的,因此本案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原告主张购买300支钢笔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法院实际上是依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作出判断。

第一章 民法概述(课后练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精选版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要求: 1、了解民法的概念 ① 能够区分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② 能够区分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③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怎么区别? 2、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①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②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3、了解民法的渊源 ① 能够理解制定法和习惯 ② 能够记忆制定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4、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②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哪些特定法规在特定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③民法生效的两种情况是哪两种?民法失效的情况是哪四种? ④★我国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5、★★记忆并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法包括哪五大基本原则? ②能够准确掌握各五大原则的含义及在民法中如何体现?(注意在主观题中的充分发挥) 6、★★★重点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①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且它具有哪些特征? ②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包括哪三部分? ③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吗? ④行为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若能,又该如何理解呢? ⑤能够理解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成果的载体 7、★★★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①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人身权与财产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②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救济? ③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④能够深度理解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⑤能够明确说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区别 8、★★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① 能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间的关系 ② 要透彻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与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③ 要深度理解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二章 自然人 要求: 1、★★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① 要理解民法中自然人概念 ② 要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③ 要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2、★★理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 要知道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② 要能够深刻记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 3、★★★掌握自然人的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住所是怎么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又是如何规定的? 4、★★★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住监护的三种类型 ② 能够记住并理解监护人的职责 ③ 能够知道监护终止的情形 5、★★★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和要件 ②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 ③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6、★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尤为它们的财产责任 ① 要记住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② 要记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理解个人合伙 ① 要记住个人合伙的五大特征 ②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执行权如何执行 ③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入伙如何执行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在罗马法中,调整罗马市民间关系的法律称,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称。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关系,二是财产的关系。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4.现代民法的代表是1900年生效的。 5.《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中的地位平等。” 二、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 D.德国民法 2.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 德国民法典 D. 苏俄民法典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A.唐律 B.大清民律 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D.民法通则 4.“民法”一词源于() A.罗马的市民法

B.罗马的万民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5.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民法为权利法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国际法 D.民法为任意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3.《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B.契约自由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概论

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体系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4.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5.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6.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功能。 7.试析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8.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9.试述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禁止权利滥用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物 【本章复习思考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依据。 3.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二,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从民法的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这恰好是规定经济关系最基本部分的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里所说的财产法是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1,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是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3,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4,在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1,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2,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法为政治国家的法 3,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地 (2)对市民权力的保障是民法的神圣使命和根本任务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三,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 平等性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2,财产关系:人们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因直接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三、民法的分类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士丁《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包括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篡》、《新律》。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总则和三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共2283条。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是特别法。 三、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日本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中华民国、荷兰 我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学阶梯)。西欧封建社会中期以后,许多国家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几乎被整个欧洲所接受。 二、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法国民法典》参考了罗马法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 《德国民法典》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三、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变为新经济政策的产物,体系参考德国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 古代:公法特别发达,私法不发达。 《唐律疏议》、《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民法通则》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的概念

狭义: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广义: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二)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第五节民法的本位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 分为义务本位(古代)、社会本位(19世纪末)和权利本位(20世纪80年代)三个时期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这里讲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中民事规范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 (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 对民法概念予以界定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法、私法予以界定和划分。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法和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乙受伤以及乙购买甲的食品属于私法关系,甲乘坐交警的车受伤的赔偿问题以及甲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被处罚属于公法关系。 (二)私法的界定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

1.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且以私权为主要内容。 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的主体即私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私法实行意思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 其核心在于: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 决定及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5.私法责任具有明显的赔偿性、补偿性和是否追究私法责任的可协商性、可免责性。结合本章引导案例说明。 二、民法的基础 (一)民法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部门法。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代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工作最为密切。)是调整商品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本章考点较多,知识点比较零散,考生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进行复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左右,2011年分值为10分,综合分析题有2个小题。 第一节民法概述 考点一、民法调整的范围(P99) 考点二、民法的特征(P99--100) 考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P100--101)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101)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第三节民事权利 考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03--104) 1.根据利益性质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为客体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根据作用方式支配权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绝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及范围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的语源上而言,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一词。 汉语“民法”一词在我国并无典籍可依,用“民”与“法”这两个汉字,组成“民法”来表述部门法,来源于日本学者创造性的翻译。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订了《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第2条)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意义民法,仅指成文法的民法典而言。 实质意义民法,即凡有民法性质的法规、习惯等均属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的。 ?狭义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的一部分。 ?在民商一元体例的国家,其民法是广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相对于民法典的民事单行法属于特别民法,包括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之中的民法规范。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案例1】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抢得现金15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2】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香烟的个体户罚款2000元。 ?【案例3】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衣购销合同。 ?问:以上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内容:物质性(身体、生命、健康),精神性(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确认的人身关系遭到侵害时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 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 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 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第2条) 二、起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 罗马法 万民法 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民法典 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 无形的物 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 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 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 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四、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格关系:就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 人身关系隐私、名誉、荣誉等权利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一个人或团体被放置的相较于其他人或 团体的有利的或不利的地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法上的身份广义父母子女 配偶 身份 狭义:父母子女 亲属法外的身份:如老师、学生 五、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 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 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这个体系由三部分内容构成: (一)民法总则 1、一般规定:含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制度:含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规定 3、民事法律事实:含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期间期日制度 (二)民事权利 1、物权制度。2、债权制度。3、知识产权制度。4、遗产继承权制度。5、人身权制度 (三)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含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方式 2、违约责任 3、侵权责任:含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的渊源问题,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直接渊源(制定法)和间接渊源(习惯)。间接渊源,如习惯、判例、法理等。直接渊源包括以下七类: 1、宪法 宪法中,关于经济成份和所有制形式的规定、国有企业经营权和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规定、允许外国企业和个人在我国投资的规定、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包含了民事方面的内容,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基本法——民法典 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在民事领域起基本法作用的是《民法通则》。它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是效力仅次于宪法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但是,没有就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消灭作出具体规定,严重影响了对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作用。因此,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只是民法的通则。为了弥补这种不足,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等。使得我国的民事立法,走上一条先完备各种单行民事法律,然后在民法通则和各单行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民法典的道路。 3、单行民事法律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单行民事法律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如《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其中包含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重要的民法渊源。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综合性单行法律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5、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中包含的民事法律规范,是重要的民法渊源。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各种合同条例等等。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有权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是重要的民法渊源。如《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7、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省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地方性法规。其中有关民事问题的内容也属于民法规范。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只在当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民法在时间、地域和对人方面的效力问题。 (一)时间效力 《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民法通则施行以前发生的民事案件,原来的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空间效力 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人的效力 我国民法关于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及其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自学)

民法(1-3)测试及解析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1.下列为天然孳息的有( ) A.房屋的窗户 B.母鸡产下的鸡蛋 C.矿山中的矿石 D.羊身上的羊毛 2.甲、乙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50台电脑,乙付款10万元,后甲交付了30台,同时请求乙 付款10万,此时乙可以行使何种权利救济( ) A.请求权B.绝对权 C.抗辩权D.形成权 3.甲在驾驶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1万元,甲妻料理后事后,继承 了甲的财产。引起上述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 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 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4.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 ) A.法定权利 B.约定权利 c.延期抗辩权 D.永久抗辩权 5.下列选项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 A.上衣和它配套的裤子 B.船和桨 c.钥匙和锁 D.电脑和鼠标 6.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 表示的权利 D.承担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第二章自然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因下落不明满6年经其妻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债权人乙在某地发现甲,遂向人民法 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其妻不同意,人民法院应当( ) 应当根据乙的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B.不能撤销死亡宣告,因为甲妻不同意 C.应当由甲本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概念 一,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量的规定:平等主体财产关系:要件⑴有经济价值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且能用金钱衡量⑵不属自然人人格⑶人力能够支配。分类:⑴财产支配和流转关系⑵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要件⑴与人身不可分离⑵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分类:⑴人格与身份关系⑵纯人身与非纯人身关系和两种权力性质的人身关系。 二,调整方法:特点⑴突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独立性⑵承认主体的自主性、任意性⑶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⑷救济措施的同质性。 三,民法概念: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性质:⑴私法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⑶民事实体法⑷国内法。 现代民法特点:私法公法化、法典化、趋同化、统一化。渊源: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理。 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特点:⑴内容根本性⑵效力贯彻始终性⑶形式非规范性不确定性⑷功能的强行性补充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规范区别:纸上 第二节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一,具体体现:⑴民事主体资格平等⑵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⑶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二,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社会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意义:⑴明确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界限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⑶完善民事立法。 第三节自愿原则 一,具体内容: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有一定意志自由⑵认许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效力⑶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 第四节公平原则 一,具体表现:⑴民事主体有同等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实现合法权益⑵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⑶主体合理承担责任,责任与过错程度相适应⑷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法律关系显示公平,法律关系内容应相应变更。 二,本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反映,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结果。标准:社会正义。 三,三原则间的关系:纸上 四,功能:⑴是适用法律的原则,弥补民法规范不足⑵重要的民事私法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一,具体体现:⑴不为欺诈行为⑵格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⑶不得规避法律曲解合同⑷正当竞争,反对垄断⑸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力。 二,本质:⑴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⑵道德准则的法律化⑶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三,经济基础:培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需要。四,适用范围:只限于特别约束适用,只适用于市场交易领域。 五,功能:⑴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⑵补充功能⑶解释合同⑷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不足。 第六节公序良俗 一,判断基准:行为人主观因素、判断时间、判断性质。 二,功能:⑴将基本权利纳入民法保护领域的媒介⑵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限制。 三,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⑴危害国家公序⑵危害家庭关系⑶违反性道德⑷射幸行为⑸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⑹限制经济自由⑺违反公正竞争⑻违反消费者保护⑼违反劳动者保护⑽暴力行为。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