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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精)

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精)
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精)

第六章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切实反映群众的真实意愿,搭建好中心领导层与所属单位员工沟通的平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神东煤炭集团矿业服务中心。

第二节工作制度

第三条【制度正文】信访维稳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制度正文】中心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综合管理部为信访维稳工作主管部门,各基层单位需明确本单位负责信访维稳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群众来信来访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制度正文】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有关业务部门答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制度正文】受理的信访范围主要有:

(1)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各级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

(3)申诉控告侵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4)其它信访事项。

以上条款中的第(1)项、第(4)项信访事项涉及国家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制度正文】群众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坚持“逐级处理的原则”,在本单位正在受理期间不得越级上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妥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应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向来访人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在60日内给予答复。对特殊情况、处理有困难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应给予帮助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力求问题迅速有效得到解决。

第八条【制度正文】责任归属单位立案受理的信访问题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意见书抄报上级单位备案,并与信访人签订《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存档备查。《处理意见书》应交信访人一份,信访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据此向上级单位或部门反应。

第九条【制度正文】上级单位单位对携《处理意见书》来访要求复查的问题,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护;原处理决定不妥的,应责成原处理单位的重新复查处理;如确认为群众反应的重要问题或重要情况,可以直接调查,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不持有《处理意见书》越级上访者,上级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制度正文】原处理单位对于要求复查的信访案件,应在30日内复查完毕。如不能按期复查处理,应主动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60日处理。复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复查结果,并与上访人签订《复查处理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制度正文】上访人对上级单位确定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依法向地方政府机关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制度正文】员工群众多人反应共同意见、建议或要求的,一般应采

取用书信、电话等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如确需向集团公司反应意见的,应先征得中心综合管理部的同意,集团公司受理后,信访人应立即返回原单位。

第十三条【制度正文】各基层单位要重视并坚持做好群众集体上访控制工作。要加强对员工群众信访问题的信息反馈,发现集体上访苗头,要全力做好思想疏导和控制工作、把上访群众稳定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现群众集体越级上访苗头,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进行劝阻,劝阻无效时,要及时到上级单位将上访人员接回。对因推诿扯皮,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屡次集体越级上访的单位,要从严追究上访单位及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制度正文】员工群众来信来访活动中,应遵守《信访维稳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按照程序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制度正文】中心各级各类人员在信访维稳工作中应按照《信访维稳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坚持文明接待,努力缓解矛盾,把各类信访问题解决在本单位,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正常的生产和服务创造稳定和谐的良好环境。

第三节附则

第十六条【制度原则】中心所属】中心所属党组织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能违反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制订与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中共神东煤炭集团矿业服务中心委员会。

第十八条【执行日期】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章客房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神东煤炭集团矿业服务中心所属各客房的统一、规范管理,给入住人员提供良好住宿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各单位来宾住客房管理,各单位自行管理制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管理制度

第三条【制度正文】服务员工作时间要穿工作服,佩带上岗证,做到服装整洁,精神饱满,不带首饰物,不留长指甲。

第四条【制度正文】谈吐文雅,适用文明语要热情得体,顾客(用户)来投宿要表示欢迎,主动问候,旅客询问时不能以“不知道”简答之,而要简明扼要说明情况。

第五条【制度正文】旅客进店后,总台服务员要站立,主动搭话,热情迎接,根据不同对象和要求,迅速合理的安排房间和床位,并问清旅客要住多长时间,然后酌情收取押金。

第六条【制度正文】楼层服务员要主动迎接旅客,验证后,把旅客送进房间,让到床位。简介旅客须知、服务项目及外出路线交通情况。迎送客人要规范化,除本房间客人外不得让其他闲人进入,更不准私自留宿他人,旅客离开前及时查看房间设施、设备,发现有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如不处理,责任当班人员自负,旅客忘带的物品要

及时归还。

第七条【制度正文】服务员要认真核对住宅卡人数与实际住宿人数是否相符,楼层与总台经常保持联系,搞好结算情况,按时上交票据,以丢失,总台服务员要清退好押金数额,并清楚住宿情况,现金要及时上缴财务,不得挪用和拖欠,要严格履行旅客登记程序,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八条【制度正文】服务员不准工作期间干私活,玩耍,不准相互乱窜岗位,聊天、吃零食,不准进入房间看电视,包括本单位其它人员,更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擅自脱岗,不准与客人长谈,要认真干好本职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

第九条【制度正文】服务员要礼貌待客,服务周到、热情,不准动用旅客物品,更不准与旅客顶嘴吵架,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十条【制度正文】不准在宾馆内洗烫自己的衣服(工作服除外)、洗澡等,不准无人或迟接班而离岗。更不准相互顶替上报,如有事向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顶班,不准在客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剔牙、挖鼻、剪指甲等不礼貌动作。

第十一条【制度正文】客房每日清扫3次,其程序是上午、下午彻底清理,晚上保持清洁。楼梯、楼廊、服务室、大厅玻璃要天天保持清洁卫生,其他房间也要时刻保持清洁,保证无杂物,无痰迹,无物品堆放,窗明几净。

第十二条【制度正文】客房卫生清扫首先要打开窗户,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卫生间要清洁无异味,门窗、墙壁、桌椅、橱柜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积水、无杂物。做床一律采用西式做法。

第十三条【制度正文】不准长明灯,长流水,发现损坏的设备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开水要保证24小时供应。

第十四条【制度正文】服务员在防火、防盗、钥匙管理、财产管理方面一定要细心谨慎,认真负责,出现一起事故要追究当班人责任。

第十五条【制度正文】总台服务将客房日报表统计填好,一日上交管理人员办公室。

第十六条【制度正文】客房内的茶具及卫生用品要做到一日一消毒。

第十七条【制度正文】洗衣工负责宾馆所有拆洗工作,拆洗更换的物品要相等,要节约用水及洗涤用品,要保护好洗涤设备,洗衣工有权拒绝接收不属宾馆的衣物。

第十八条【制度正文】管理人员要按照以上细则要求每位员工,并对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带班长每天也要进行检查,每位员工要积极配合,搞好工作,以便提高宾馆的声誉及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制度正文】厕所每天至少刷洗三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刷洗次数,保持便池,地面干净,无异味,无杂物按时消毒。

第三节附则

第二十条【修订与解释权】本制度修订权、解释权为神东煤炭集团矿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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