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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等。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第七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九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

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如购房职工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楼幢备案,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七)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已婚职工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六)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七)借款人及配偶印章(1.5×1.5厘米正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保证人,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受委托银行应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七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三种: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九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可要求借款人以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条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出质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前将应还本息足额存入约定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

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贷款风险分类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贷款根据风险程度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为不良贷款:

(1)正常类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期间正常还款和逾期1-2期未还列入正常类贷款。

(2)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贷款连续逾期3-5期未还列入关注类贷款。

(3)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家庭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贷款连续逾期6-8期未还列入次级类贷款。

(4)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贷款连续逾期9-11期未还列入可疑类贷款。

(5)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逾期本息仍然无法或只能部分收回。贷款连续逾期12期(含)以上未还列入损失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贷款分类先根据借款人连续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根据借款人违约原因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

调整。

贷款形态分类应遵循不可拆分原则。即一笔贷款只能处于一种贷款形态,不能同时处于多种贷款形态。

第八章贷后检查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并进行贷后检查。对正常类贷款可采取抽查方式不定期进行,对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采取全面检查的方式,贷后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贷后检查主要通过客户访谈、实地检查等途径获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贷款质量的各种因素,判断借款人风险状况,提出相应预防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贷后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监测还款账户。

(二)查询不良贷款明细台账。

(三)电话访谈。

(四)面谈。

(五)实地检查。

(六)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通过不良贷款明细台账,掌握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跟踪掌握借款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借款人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上门访谈等方式与借款人联系,了解、掌握借款人职业、收入、健康状况等影响其还款能力和诚意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通过对商品房、集资建房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贷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情况、抵押登记落实情况。

(五)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六)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七)其他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变化情况。

第九章逾期贷款的管理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逾期贷款的催收与处置要及时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

(一)借款人第一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和短信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记录,同时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

(二)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公积金中心及保证人,要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三)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5期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保证责任。

(四)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含)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为次级类别以上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

第三十五条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通过电话、微信、借款人单位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

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借款期限的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出变更借款期限的,由借款人填写“贷款变更申请书”,并符合以下规定:(一)申请变更期限的,不得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变更后新的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始执行;

(三)新计算的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向其贷款银行申请还款方式变更。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第四十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一章贷款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息,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在不良贷款台账中登记借款人首次出现逾期的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金额、拖欠利息额、不良余额、不良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记录以及催收结果。对通过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分抵押物、质押权利收回不良贷款的,要在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中分别记录收回的具体金额及损失金额。

第四十四条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要及时归档。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贷款档案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或电子档案。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4.借款人婚姻证明;

5.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6.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

7.抵押物或质物相关证明;

8.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9.借款申请审批表;

10.借款合同;

11.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12.房屋评估报告。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法律仲裁文件;

4.依法处理抵押物、质物等形成的文件;

5.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六条贷款发放后,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

第四十七条受委托银行贷款经办人员应按月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要对归档材料进行清点,在档案移交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档案管理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四十九条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的保管。贷款档案要有专用档案库房(室),档案库房(室)要做到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

第五十条贷款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需借阅要进行审批登记。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第五十一条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五十二条个贷档案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保管期限为5年。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按规定销毁。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未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押)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八)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九)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_范文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一):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兹有xx集团公司员工xxx,自2011年2月入职,现已满一年。根据公司规定,已满足 公司购买职工住房公基金要求。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二):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本人系孟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年龄**岁, 民族*族,籍贯**省,学历本科,个人公积金账号:000014,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面积67。22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12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小写)120000元,期限30年。申 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你中心(管理部)及委托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手印) xx年xx月xx日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市新调入职工市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账号号。请贵中心协助将其住房公积金全部余额及利息转入其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我市住房公积金专户开户银行为联系人,专户账号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此刻本(单位,个人公积金账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四):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本人账号,身份证号码,此刻市(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个人公积金账号。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账号额,单位公积金账号,缴存凭证号元。,个人公积金,尚有住房公积金余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特此申请。本人签名:年附:身份证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月联系电话:现单位公章:日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 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

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公积金记录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 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月收入参照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根据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 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比例等。 第十条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下列人员,可适当放宽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和贷款额度限制: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一条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前款规定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自住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 第二条职工发生第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职工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及第二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第四条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第五条委托配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和复印件: (一)《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第一,放宽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即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均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政策,此前借款申请人是否进行商品房买卖记录不再考虑,且最低 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第二,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北京公积金贷款原来有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 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6月起 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通俗的说,就是只要是首付套房,不 管买多大面积的房子,贷款比例最低为二成。 第三,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首付款最低比例为三成,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第四,放宽二套房贷的现有住房面积认定,不审现有住房面积。原来政策购买第二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 家庭,才能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6月起不再限于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低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职工家庭,有改善型住宅需求的职工都 可以使用公积金。 1、租房提取过公积金按首套房贷款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中,一户家庭此前以租房名义提取过公积金,购房按首套房计算。 2、外地房不影响北京首套房认定 王女士有北京户口,只是一直没有买房。最近听闻新政实施,因此有了申请公积金的念头。不过在此之前父母曾经在外地以她的名 义购买过住房,她名下的异地住房会影响首套房的认定吗?

新政已经放宽了对于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只要是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即便名下有 尚未还完的商贷,也不影响其在北京以首套房名义贷款公积金。可 以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 高额度为120万元。 3、公积金新政“认房不认贷” 林先生近日想要换房,他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曾经进行过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这是否会影响到他的首套房买房认定? 按照新政规定,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认名下在京是否有住宅,而对于此前是否曾支取过公积金并无要求。 4、商房组合贷首付比例“二者取其高” 杨先生想要在北京买房,他最为关心的是,如果使用组合贷的话,首付比例应该如何认定? 由于不同类型的贷款要通过不同渠道审批,因此首付的比例需要同时符合多条贷款渠道对于购房首付的认定。这就意味着,目前公 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虽然是20%,但商业银行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 如果购房人通过组合贷来买房,按照“二者取其高”的原则,首付 应为30%。 5、房屋面积不影响公积金申请 王小姐家近日看上了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大三居住宅,但是又觉得房屋面积过大,不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有些不划算,所以一直在 犹豫着要不要出手。公积金新政实施后,房屋面积还会影响首付比 例的认定标准吗? 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取消了首套房贷中对房屋面积的限定,无论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超过90平方米,首付都执行2成的标准。具体到 北京市场来讲,由于房子的总价较高,所以总价超过150万的房子,一般都需要加上商业贷款,做组合贷,因此很多房子在首付认定上 仍然会达到30%。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办法制定了集团为在册职员(在册职员是指与集团签订相关劳动合 同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开展职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管 理原则、方法、实施标准。 1.2集团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2引用标准 2.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2.2《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 2.3《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9)京房资中心分字 第017号) 3管理职责 3.1管理机构 3.1.1集团对职员住房公积金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 制。 3.1.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负责指导、实施、检查考核职员住房公积金 工作的主管部门。 3.2执行岗位 3.2.1人力资源中心是开展各项职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执行部门。人力 资源中心设薪酬福利岗位,负责集团职员住房公积金工作。 3.2.2集团下属各子公司相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员住房 公积金工作。 4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4.1管理内容 4.1.1由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负责职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和报表 工作。 4.1.2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对子公司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2工作方法 4.2.1人力资源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在册职员基本情况进行汇

总制表,核算人数并按照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纳数额,填写《住 房公积金汇交书》,领取支票,15日前报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4.2.2如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报《住房公积金汇 交变更清册》。 4.2.3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报销单据后, 填写报销单,并附缴纳清单,列出个人缴纳金额和单位缴纳金额, 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签字后,报计划财务中心入帐。 4.2.4人力资源中心依据缴纳清单在职员工资中扣减集团代为缴纳的 职员个人缴纳金额,并记入职员薪酬清单。 4.2.5人力资源中心对集团新进职员所建相关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审 核、登记,并办理转移手续。 5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5.1基本原则 5.1.1集团为与集团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并将个人档案转入集团的工作 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 金。 5.1.2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员按比例共同负担。 5.2缴纳比例 5.2.1集团按照相关规定,以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作为按 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标准。 5.2.2集团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的8%缴纳住房公积 金,该款项由集团按月缴纳至职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5.2.3职员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的8%缴纳住房公积 金,该款项由企业在发放月薪时代为扣缴。 5.2.4所有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在税前列支。 5.3其它事项 5.3.1集团和职员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自解除劳动合 同之日起,集团停止为职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5.3.2与集团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其人事档案需 存放在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仍需保留在企业户头上的,该人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 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计算。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男职工年满周岁、女职工年满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 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 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 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或以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威海市潍坊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 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酒店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老干部,在我市行政 区域内购买自暂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 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美国联邦政府申请公 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贷款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 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 组织工作。 代理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地方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 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后处理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等受培训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 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 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须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 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评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 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房 屋租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长期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直接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房屋租 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所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房 屋租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同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贷款额度,不能视为廉租房连 续缴存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住房公积金不能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授信日之前12个月中才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径的,应在申请住房签署公积金贷款时提 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载明的社保缴纳证明、 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 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许可证》,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且《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 中应有“应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时间公积金补缴住房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 单位时间(为依据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贷款申请的 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 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如有人员变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二)补缴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1、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3、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单位年初变更基数按月正常汇缴后,未缴足部分可以在当年年末一次性补缴。职工当年正常汇缴和年末补缴之和,不能超过本市当年的缴交上限要求。 应提交的资料: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公积金补缴清册》。 三、变更 (一)新增人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五条单位新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新增个人账户。单位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缴存基数,确保数据录入正确。

(二)封存和启封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1、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2、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应提交的资料: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三)转移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1、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2、单位合并、分立的;3、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转移包括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异地转移。 转移后经办人应同时合并账户,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 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 2、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 异地转移 转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要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住房贷款”),是指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贷款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先担保后放款、整借均还的原则。 第四条缴存人申请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可以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

性个人住房贷款,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可结合各地情况而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 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篇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 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金科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实施细则

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总部和所属各公司人事管理程序,确保公司员工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规范公司员工入职、调动、离职时五险一金接续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地产公司,非地产所属公司应根据行业用工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报集团总部人事行政部审核并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分则 第三条五险一金办理 一、本细则中五险一金指的是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与大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二、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比 1、本表为城镇职工保险缴纳比例,公积金缴纳基数为国家规定缴纳比例的上限。 2、各地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及缴费比例有一定差异,因此各异地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费比例,但具体执行标准需报集团审批。

第四条五险一金基数调整 一、整体调整:集团一年或两年根据社平工资的变化情况,结合集团经营状况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与公积金缴纳基数、比例进行适度调整。各公司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后参照集团标准进行基数变更。 二、个别调整:主要指员工职级变化导致五险一金缴纳基数的变动。员工职级发生变化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当年不予调整,由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于次年整体调整时按照对应职级进行基数变更。涉及员工五险一金代缴的,由员工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与经办代缴的公司协调变更基数。 第五条各公司之间五险一金划账 由于目前全国各省市社会保险的缴纳规定有一定差异,养老保险未实现全国统一存缴,在不同省份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比较困难,各公司存在相互为异地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各公司之间员工五险一金代缴、补缴的,次月15日前代缴公司(即缴费公司)向员工所在公司传阅当月员工缴费明细表,所在公司确认后由所在公司财务部划账到代缴公司,其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员工所在公司应在员工月度工资中予以代扣。 第六条员工入职 新员工应在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向公司出具原单位已办停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调出凭证,以便公司及时办理五险一金的接续事宜并缴纳费用。若在入职报到时无法及时出具上述手续的,15日(含)前入职的员工需在当月15日以前将出具,15日以后入职的员工需在次月15日前出具以上手续。 新员工入职报到时,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发放《新入职员工提交参保资料通知》(见附件一),新员工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由于员工本人没有及时出具相关手续而造成五险一金无法按时缴纳的,人事行政部在员工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据当地政策在允许补缴的时间段给予补缴,部分社会保险无法补缴的,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二、新员工无工作经历或原工作单位未缴五险一金的(应届毕业生或从未缴五险一金的新员工),员工本人向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说明并签字确认后,人事行政部直接参保。 三、新员工原有社会保险账号存在问题,需员工本人先到相关部门进行办停、转移或合并,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再予参保。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有关证明资料附后,请予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此表可在中心网站下载或复印。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城区管理部河西网点办理须带公积金龙卡或建行存折)。下列证明材料除指明外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已有的住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140㎡)

说明: 1、配偶或家庭成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同一户口薄内) 2、专管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专管员证 3、办理时间:每周一、二、三、四全天,周五上午半天 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4、如有临时变动请关注网上通知网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1615548.html, 咨询电话:84886888 5、芙蓉区管理部:万家丽路中段184号交通银行人民东路支行营业大厅,咨询电话:84886860 天心区管理部:湘府中路166号交通银行,咨询电话:84886870 开福区管理部:蔡锷中路伍家井1号,咨询电话:84886888 岳麓区管理部:金星大道一段19号岳麓区地税局(办公室)、市政府二办二楼(业务办理),咨询电话:88665021 雨花区管理部:韶山南路498号交通银行2楼,咨询电话:84886850 长沙县管理部: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鑫阁银都三栋二楼,咨询电话:84021856 望城县管理部:望城县高塘岭镇望城大道98号,咨询电话:88084858 浏阳市管理部:浏阳市圭斋东路14号,咨询电话:83664766 宁乡县管理部:宁乡县玉潭镇八一路92号,咨询电话:87828137

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机房改〔2001〕3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住房保障能力,认真落实《条例》的具体内容,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 1、省级机关、事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单位中的所有在职中方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 2、单位聘用的外地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未在户口所在地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也须为其在本市建立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缴存 1、新成立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

户手续。已建立帐户的单位必须在每月发薪后五日内将公积金足额缴存至“中心”指定的专户内。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其计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第一月的工资。 3、单位因故撤销的,应在撤销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注销公积金帐户的手续,对于暂时不能转移和支取的职工公积金,原单位须在正式撤销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委员会章),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将公积金转至“中心”的“集中户”中,由“中心”直接管理。 4、因分立、合并或原单位破产后由新单位托管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5、由于单位特困、严重亏损等无能力缴存公积金的,可凭有关证明办理申请缓缴手续。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报“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在缓缴期中可暂停扣职工的应缴部分。对以往欠缴的公积金,单位在办理缓缴的同时,应补缴到位,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力补缴的,经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一并办理补缴手续。 6、少数单位由于历史欠帐较多,一时无力补齐以往所欠公积金的,经“中心”批准,可先补交近期月份,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再补足所欠部分。对于欠缴部分,其单位必须订出补交计划,再补足所欠部分。对于欠缴部分,其单位必须订出补交计划,除单位加盖公章外,还须加盖工会委员会章,以确保补缴承诺的严肃性。 7、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内退、提前退休、待岗、退养等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单位仍须为其缴存公积金。对于收入低于本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个人可暂缓缴存。 8、企业转轨、改制后,由个人承包的,其原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须由承包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属于终止劳动关系的,进行职工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封存;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参照前款处理;对于新招聘录用和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按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9、对逾期三个月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除封存其公积金帐户外,“中心”还将根据《条例》“罚则”部分的有关处罚条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格式范文

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 篇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2014元人民币。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范文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 本人系孟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年龄:**岁,民族:*族,籍贯:**省,学历:本科,个人公积金账号:000014,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面积67.22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12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小写)120140元,期限30年。申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你中心(管理部)及委托

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篇三: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 本人于**年**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位于**小区**号楼。由于还贷困难,特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托否,请领导批示。 申请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书范文一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 本人系孟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年龄**岁,民族*族,籍贯**省,学历本科,个人公积金账号:000014,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面积67.22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12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小写)120140元,期限30年。申请人愿意遵守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愿意用贷款所购的房产进行抵押。若不履约,同意你中心(管理部)及委托的贷款银行处理变卖抵押物和扣划承诺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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