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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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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班刘元歆1490701026

行政主体

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于“行政主体”这一名词从常识和字面上来理解,既是拥有权力执行能力的机关机构或组织形式自身权力的主体。对于我们学习行政法而言,则需要我们更科学的,具体的理解这一概念。对于这一概念可分为三方面:1,行政主体应当享有行政权力其意义在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必须有法律法规授予,才能具有支配他人的权力。2,行政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意义在于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只有这样才能让行政的权力行使具有规范性,规范化的行使权力。3,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能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才有存在的必要,也是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必要要求。基于学理上的这些对行政主体的初步认识,我阅读了【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薛刚凌】,对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学习。论文中,我得知了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产物也是行政分权和自制的法律技术。我国的行政主题概念形成是在20世纪80年代,其理论对应的是一元利益框架下公共行政的需要,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转型,以及经济实力的发展,在政治法律上也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建构以多元行政利益为基础的新型行政主体制度, 是中国行政主体制度的发展方向, 也为我国国情之所需。

在学理上,行政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职权性、授权性的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公务组织。从不同法系上看,在大陆法系,行政主体可分为三类:1国家,2地方性行政团体,3其他行政主体。然而在英美法系中,虽然没有系统的行政主体理论,但却存在着行政分权和社会自治的实体制度,而且已发展相当成熟,溯其根源,在中世纪的英国各大城市便已成为大的自治性城市,各个自治市的权利不同,主要有自主管理权、财产权、选派代表出席全国议会权和成立市法院权。在近现代,英国采取分级制度,即地方政府分为郡(郡区)和区(乡区、非郡市)两级,由地方选举的议会管理。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都是独立的法人。由此可知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城市形成之时便有了行政的实践活动,城市自治,分级管理,独立的法人都已实践成立,并未依靠理性的学理理论作为支撑,对此我认为英美法系国家依靠实践达成了成熟的行政分权和自治制度,在发生的时间截点上是和欧洲的新思想的萌发和启蒙思想的两大运动密不可分的。虽然学者并没有对于行政主体制度做出针对性的研究,但伴随的新思想的解放和启蒙,无形中形成了分权自治的行政意识,因此在实践中才得以迅速发展,在实践中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这和中世纪学者所做思想贡献密切相关。由此,在现在针对性的学习行政主体的理论的同时,我们还认识到了必须要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思想要紧跟时代,甚至超前于时代。英美法系国家成熟的行政制度理论的成型让我们知道了思维思想内在潜移默化的作用。

在认识了英美法系成熟的行政制度后,可归纳其表现出的功能:1保证行政分权和自治的功能,2确认和保障多元行政利益的功能,3建构公共行政秩序、规范外部行政的功能。在宏观上,行政分权能相互制衡,避免独裁,自治又在制度上体现了自由的精神,提倡多元化的行政功能,能促进管理模式选择和创新、制定规则和公共政策、决定辖区内的重大事项、设定行政机关、确定编制规模、管理财产和公务员、与其他横向社会利益团体的平等竞争以及行政救济权等。强调行政利益的目的是通过其内部民主、理性、公正、高效的管理和构建外部平等、有序的竞争秩序来谋求社会利益共同体的发展,进而满足社会利益公共体成员的需要,也符合了社会利益多元化这一客观事实。提倡秩序和规范既限制了自由又保护了自由。由此可对比,在我国行政制度任然是一元化为主,这和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在考虑这类问题上不能盲目的学习,必须要建立在根本的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考虑。由于社会背景不同,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行政制度及功能学者并未能真正的了解原始意义的行政主体被略去,独立的行政利益没有被作为行政主体的判断标准,而是强调代理意义的行

政主体。以是否有法律授权为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西方国家行政主体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与行政利益相联, 而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强调的是行政职权。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经济转型带来了社会多元利益的形成,这貌似是当年中世纪是西方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老路,然而在政治上,我国也不能落后于经济发展步伐。具体来说,我国在这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影响我国行政实体制度的转型。第二,忽视了多元行政利益的存在。第三,不利于行政主体制度的建设。第四,漠视社会行政的发展。在认识到了这样的局限性后,欲使行政制度改革发展,对于我国来说,既是在多元化背景下的行政主体发展的方向是否走向多元化的探讨。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在多元化背景下的明显不足已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针对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的种种缺陷,学界提出了三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完全否定现有行政主体理论,退回到对行政组织的研究;第二种主张是保留行政主体概念,借鉴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制度,建立以地方自治、公务分权为核心的行政主体制度;第三种主张是以现有行政主体理论为基础,完善或者重构行政主体理论。

经济多元化、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行政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社会大量冲突的产生正是一元的行政体制和多元的经济、社会不匹配所导致。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行政已在逐渐走向多元,地方在公共行政上已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创新权、基层村民自治、社区自治、行业自治、国立高校的自治也在逐步发展,但行政的多元化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我们没有确认多元的行政利益主体的法律资格,没有界分和明确各类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利益的实现。其结果是行政利益主体不清, 利益界分不明,竞争规则缺失,管理成本高昂,并引发大量的短期行为。上诉的这些并不能成为我国直接学习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的分权与自治,基于不同的社会制度,我国还不能全面推行这样的分权和自治。然而,是否建立以多元行政利益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制度直接影响到我国行政实体制度的发展方向。因而,重新审视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并建构新型行政主体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坚持走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只有对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进行新的界定,才能避免盲目。从行政多元的角度考虑,可将行政主体界定为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行政利益,享有权利(权力)、承担义务,并负担其行为责任的组织体或该类组织体的代理主体。和传统界定相比,新的概念不是着眼于行政外部关系,而重在行政主体制度的自身建构;不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而是强调行政利益。行政利益是人主体性原理辅助性原则和建构理性主义的要求。简而言之就是重视人在行政中的重要意义,重视人的价值,既是强调人的主体性,,简单地说,就是人作为人具有的自我意识、个人特殊性、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人的主体性强调人作为人而具有的终极意义和自由意志,要求对个体的价值予以尊重,要求对个人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认可, 要求社会的发展应以不断扩充人的自由空间为目的。以多元利益为核心的行政主体将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更加充分的空间。辅助性原则主张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一界限, 在界限的一侧属于个人领域范围内的事务,国家不能干预,只有对个人无法解决的事务, 个人才能介入。在对于行政主体制度的建构上,可分为几个方向:1. 在法律上确认行政主体制度,2. 行政主体内部制度的构建,3. 行政主体外部制度的构建。

建立以多元利益为基础的行政主体制度是时代的需要,但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着许多困难。在行政主体制度的建构过程中,归纳出了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1,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障碍,2,中国的国情,3,公共行政改革的需要。因此,如果要真正建立新型的行政主体制度,必须从法律上突破。当然,立法的推进可以是渐进的,新型行政主体制度的建立需要逐步完成。

在推从人的主体性时,必然也要考虑到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内涵,人在社会中的身份的多样的,所从事的活动也是自由多样的,因此,我认为在强调行政主体制度的发展上的人的主体性时,其中的核心便是人的民事能力。民事能力分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人的民事能力范围的拓展扩大也是国家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结果。行政主体作为一项行政法律制

度普遍出现于西方社会, 无论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或日本,或在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都无一例外地采用了行政主体制度。从主体的内涵考虑, 作为一个行政主体, 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组织体,而不能为自然人个人。第二,享有自身的利益。第三,存在独立的权利义务。独立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主体的利益派生而来的,是其利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探讨上,对于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弊端可做简单的归纳:混淆了行政机关和个人在行政领域的地位。不利于我国对西方国家行政主体制度的吸纳。忽视行政管理统一协调的内在要求,掩饰了我国行政组织无序的现状。在吸收外国的优秀成熟的制度同时,也要秉持着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原则,考虑到其中观念,文化差异所具有的内在冲突,不可盲目的学习,在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成熟的行政制度只是为我国发展建立更完善的行政制度提供参考模式,其中可行性原则是必须要坚持的。

所参考的论文有————【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_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_薛刚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_兼论全面研究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_薛刚凌】【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杨解军】【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属性——胡建淼吴恩玉】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内涵及性质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理论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法律规范授权组织的归纳与概括而形成的,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单纯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至今法律规范中尚无这一直接专用语,但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不是一个纯理论化的概念。一方面,这是根据行政法律制度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的总结与提炼,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对行政行为主体要求的规定等;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概念的理解及其条件、范围的界定,又将直接涉及到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与行政裁判制度中的确认与适用,决定着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律责任的承担。[2] 也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不是法律概念,而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3] (二)行政主体概念存在的理由 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上,历来都是以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为对象,而没有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进行研究。但是,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是不能等同的。行政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个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也就是哪一个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的存在,既是基于实践的需要,也是行政法学对实践的抽象概括。具体理由是: (1)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我国行政机关中较为严重地存在着的互相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职责不明、权限不明、主体地位不明确所造成。因此,依法行政的实现,首先要求对复杂的行政组织进行主体资格的确定。这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它具有国家强制力,直接影响者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就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诉人的需要。确定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应诉人,首先要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确定被诉行政行为的被诉人,也就只能看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4)行政活动保持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活动是由国家公务员实施的,而实施行政活动的公务员数量众多,且又有所不同。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就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它把众多的、先后不同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起来,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主体是保证行政活动连续统一的一种法律上的技术。 由此可见.在行政法学上采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不仅是基于理论上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基于实践的需要。[4] (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但在这里限指法律地位。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综合体现。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以外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存在的。

国家行政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丁文锋网络教育管理考博真题答案复试分数线导师资料

国家行政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丁文锋网络教育管理考博真题分数线 一、专业的设置 丁文锋老师的网络教育管理方向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为丁老师在这一领域浸淫多年,很有造诣,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这一个方向属于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的一个下设方向,导师是丁老师,由于该方向每年只招收一个博士生,在这里提醒各位考生,要想报考该研究方向,很有必要跟丁老师提前沟通。 二、考试的科目 网络教育管理的考试科目为:①英语1001②公共管理学2001③教育经济学与教育管理学3003 三、导师介绍 丁文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丁文锋,男,汉族,1957年6月出生,陕西杨凌人,经济学博士,教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西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共党员。2011年任国家行政学院信息技术部主任。兼任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区域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四、参考书目 公共管理学 1、欧文·E·休斯著:《公共管理导论》(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竹立家、李军鹏著:《公共管理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3、张国庆主编:《公共行政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教育经济学与教育管理学 1、靳希斌:《教育经济学》(第四版),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年。 2、陈孝彬、高洪源:《教育管理学》(第三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五、国家行政学院考博英语 国家行政学院的考博英语满分100分,由学院自主命题和阅卷。国家行政学院考博英语的整体难度介于六级和老托福之间,对词汇量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注重对形近字、意近词和固定搭配以及语法的考察。做阅读理解一定要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翻译这一个题型很容易丢分,要想得高分,每一天都要遵循“八步法”练习三个句子。作文对于考生的英语综合能力要求很高,要做到“厚重、灵动和美观”,复习资料建议使用育明教育考博分校编写的党校考博英语一本通。每年有大批的同学英语单科受限,对于英语基础比较差的考生,建议大家早做准备。 六、国家行政学院考博专业课 考博就是考专业课,专业课定生死。对于专业课的复习,可不仅仅是看看参考书就可以的。我们育明教育考博分校针对专业课的辅导一共有五轮,第一轮是对核心参考书的分析讲解,主要是理清学科的发展史,掌握每一个阶段的主要理论,代表人物,提出背景和评价,最终构建起完整的学科框架,第二轮在第一轮的基础上进行常考专题的讲解,是对一一轮和深化和凝练,第三轮是针对真题的难度深度广度灵活度和缜密度以及出题老师的特点,就出题老师的学科背景,研究重点,上课的笔记讲稿,论文,研究课题成果等进行深度讲解,第四轮是就最新的理论前沿和学科热点结合现实的热点进行拔高应用性讲解,最后一轮是模拟练习,教会考生怎么破题,怎么安排结构,怎么突出创新点等答题技巧。相信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思考练习答案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思考练习 1 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包括、和几种形式。 正确答案是: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与分权制 2 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 括、、、、、、和。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是:中央 4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 正确答案是: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5 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 正确答案:乡镇人民政府 6 以下主体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区行政公署 B. 街道办事处 C. 派出所 D. 区公所 正确答案:派出所

7 以下属于国务院职权的是()。 选择一项: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B. 制定规章 C. 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工作 D. 领导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精简原则 B. 依法设置的原则 C. 适应需要原则 D. 高效率原则 正确答案:适应需要原则, 精简原则, 高效率原则, 依法设置的原则9 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概念的理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权力依据是宪法和有关法律

B. 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 C.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D. 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 正确答案: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权力依据是宪法和有关法律, 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 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 10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具有较强的执行性 B. 具有国家强制性 C. 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D. 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正确答案:具有国家强制性, 具有较强的执行性, 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11 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正确答案是: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论述,错误 篇一: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奥鹏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一、单选(共10道,共40分。) 1.某县政府所属林业局在某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对过往木材进行检查,并委托其行使处罚权,木材检查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a.县林业局 b.林业木材检查站 c.县人民政府 d.县政府法制办 标准解: 2.行政合理原则的子原则是 a.行政公正原则 b.行政公开原则 c.比例原则 d.不单方接触原则 标准解:

3.“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标准解: 4.派出机关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组织。下列可以设立派出机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有 a.省级人民政府 b.乡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国务院部门 标准解: 5.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 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 标准解: 6.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a.区公所 b.街道办事处

c.行政公署 d.派出所 标准解: 7.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 a.合议制行政机关 b.分权制行政机关 c.内阁制行政机关 d.委员制行政机关 标准解: 8.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 a.开除 b.辞退 c.惩戒 d.调离 标准解: 9.对具有职位特殊性的公务员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职位之外的职位类别。下列哪一机关享有此增设权?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d.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标准解: 10.下列哪种做法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 a.某卫生局副处长李某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被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b.某市税务局干部沈某到该市某国有企业中挂职锻炼一年 c.某市公安局与技术员田某签订的公务员聘任合同,应当报该市组织部门批准 d.某地环保局办事员齐某对在定期考核中被定为基本称职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标准解: 大工16秋《行政法》在线作业1 二、多选(共10道,共60分。) 1.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 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标准解:bcd 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

现代行政主体多元化的理论分析

机关的权限配置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体性地位,具体体现为是否具有管辖事务的明确性、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以及国家监督的法制性。这种不同行政主体的出现无疑丰富了组织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拓宽了其研究的领域。正是基于行政分权制度产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有关国家同地方团体,国家同其它公务法人之间的权限配置、监督方式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1)行政主体的事务分配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首要标志在于是否具有明确的事务管辖权,以及能否在其管辖权限范围之内自主行为。因此,每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专属的事务管辖权。为明确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事务管辖范围,各国无不例外地将地方团体实施的公共事务作类型化区分,并根据其性质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方式,如日本行政法中将地方团体的事务分为:①固有事务,②团体委任事务,③行政事务(地方、中央共管事务),④机关委任事务(即机关借用)。并且不同性质的事务管辖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国家对其监督方式与途径亦有所不同。(2)国家对衍生行政主体的监督国家对其它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不同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管理。这种监督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定方式进行。以法国行政法中国家对地方团体的监督为例,其监督范围包括对机构的监督与对行为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其中行政监督只能通过申请行政法院审查地方团体行为的合法性来实现。这种监督的法治化是国家同其他衍生行政主体之间关系的重要表现,因此,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性质、实施行政的手段分别给予不同的监督,科学合理的构架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组织法研究的重要课题。2、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中,这种关系表现为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的“权力关系”,即“支配关系”或称“本来的公法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超越了“公共权力”的行使,积极的公共服务已成为现代行政的需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特殊法人或公务法人的出现成为一种必然,这些行政主体通常是以非权力的方式来履行行政职能。由此而产生的行政目的以及手段的多样化,打破了以“权力关系”为主导的行政法律关系模式,促使“非权力关系”亦称“管理关系”逐步形成。“这种法律关系基本上与私法关系(对等的权利主体相互间的关系)相同,只是因为其关系到公共福利的实现,因而在实体法上予以特殊的法处理。例如:公物的管理及公企业的经营等。”34因此,此类关系被称为“传来的公法关系”。这些非权力关系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扩张在法律关系上的体现。具体关系可图示如下:权力关系……本来的公法关系行政作用法上的法律关系(支配关系)公法上的管理关系……传来的公法关系非权力关系(提供服务的关系)私经济关系……私法关系回顾现代行政的发展,从公共权力到公共服务,从行政主体一元化到多元化,从权力关系至非权力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现代行政变迁的基本轨迹,寻找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发掘其深刻的背景无疑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五、行政主体的多元化与我国相关理论的完善我国行政学界对行政主体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当时,有学者认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研究都是根据行政学、组织学的原理,对行政组织法的法律调整进行概括,是就行政组织而论行政组织法,或就行政组织法而论行政组织,都没有脱离行政学、组织学的角度。他们认为法学应从主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意义都体现为能否成为主体,只有具备了的主体资格,这些组织或个人才能同其他组织或个人产生关系。并指出:在行政法上,行政组织的实质意义在于是否具备主体资格。35这种新的研究角度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正是应这种研究角度变迁的需要引入的,并随之深化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一)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理论研究的概况1.我国现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类型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法学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基本一致。如:“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

教育行政的基本类型及其职能

教育行政的基本类型及其职能 一、教育行政的基本类型 (一)集权制与分权制 1、集权制:中央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整个国家的教育事业,地方政府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要以实施中央实施的教育法律、政策、规划和指令为己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一种垂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优点:有利于教育政策的统一,有利于统筹全局、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便于调节各地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有利于统一办教育的标准,保持全国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 不足:易使教育行政管理缺乏弹性,难于因要制宜地发展教育,也常束缚下级机关办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分权制:中央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将领导和管理教育分散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相关教育政策和规划。 优点:使教育行政管理具有弹性,避免一刀切,因地制宜地发展教育事业,可使教育适应各地的实际需要。权利保留在地方,还可以充分发挥地方、下级机关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不足:权利过于分散,带来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上的政令不统一,地方各行其是等问题,以致造成教育发展上的盲目混乱、教育行政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二)首长负责制与合议制 1、首长负责制:指由中央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首长对教育工作负全面责任的制度。教育上的重大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教育行政首长定夺,具体日常教育行政事务由教育行政首长决定。是一种教育行政首长独立承担教育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领导制度。 优点:教育行政领导与管理的责任明确,职权集中,便于统一指挥,效率较高。 不足:教育行政职权集于一身,易出现独揽大权、滥用职权的现象。其行政效率又往往受制于首长个人的知识能力。 2、合议制:即委员会制。指教育行政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权力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按少数服从多数或协商一致的原则集体决定、共同负责的组织体制。 优点:在决策上能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分工合作,集体承担,既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又可避免一人滥用职权。 不足:决策人多,易出现议而难决的问题,使决策过程变长变慢,降低行政效率。(三)完整制和分离制 1、完整制: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看成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接受政府首长的领导;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不能成为脱离政府的独立组织。 优点:各级政府直接领导监督教育事业,有利于教育事业的规划和统一发展,有利于协调教育与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发展与平衡,使教育能更充分发挥其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更主动地依靠教育,另外教育直接归属各级政府领导监督,有利于教育经费的筹集。 不足:使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政策措施缺乏独立性,难以适应地区临时的、特殊的需要;易造成教育行政机构的决策指示的依赖性,妨碍各级地方教育行政

行政主体

第四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理论引入的背景 二、行政主体理论的内容 (一)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注意: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如行政机关、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街道办)、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二)类型 固有职权型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注意: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4个要点)延伸:行政授权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资格 (四)职权与职责 (五)职务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双重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公务协助 三、行政主体理论的现实困境 (一)行政主体概念自身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习的体会.张文喜(同名38397)

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习的体会.张文喜(同名38397)

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习的体会 大靳中学张文喜 2014年7月10—14日,我有幸参加了庆云教育局组织的到国家教育行政院参加为期五天学习。在求是厅,聆听了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袁振国,天津中学原校长国赫孚校长,教育部原基础司司长王文湛等六位专家的专题报告,以及北京、黑龙江、山东等地知名校长的精彩的校长论坛。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五天的学习匆匆结束,但那一幕幕精彩的瞬间却长久定格在了脑海最深处。教育专家们六场讲座以及十七位校长的竞彩论坛,场场精彩,无论是宏观谈规划,中观抓建设,还是微观说案例,都能紧紧抓住我的心灵,都能将我带进一片澄澈的天地。我深深地感到:教育的旅程不能没有汩汩清泉,学习的真谛就在于让生命时时保持鲜润,充满光泽! 几天的学习,虽然短暂,但我却在与教育专家们的零距离接触中感受到了他们大家的风范。他们的精彩报告既有异于常人的睿智与哲思,又有令人动容的典型事例;既有洞明事理的通达与超脱,又有踌躇满志的教育情怀。于是,在听的

过程中,我的精神受到洗礼,情感受到熏陶,头脑中郁结的迷芒也渐渐清明起来,干渴的心田也渐渐朗润起来。 在袁振国专家的社会变革与学校转型的报告中教授满怀激情地赞颂和期望——“教育是技艺、更是哲学,是艺术,是诗篇,是思想与思想的碰撞,是心灵与心灵的交流,是生命与生命的对话,教育需要我们用全部的生命和热情去拥抱”。这是作者为我们勾画了诗一般的教育理想蓝图。这样的教育观是建立在对于学生充分信任与关爱基础上的,我们的教育要培养出来的应该是有道德、有思想、有感情、有方法的人才。同时作为教育工作者还要把“努力让自己成为一名教育家而不是一名教书匠”作为自己的精神追求。由此,引出了教师的基本素质之一——跟随时代的步伐,孜孜追求教育理想。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与时俱进”对我们工作的指引。我们要努力做到:把自己置于时代发展的背景之下,努力打造自己;深刻认识课程改革的方向和任务,把握教育的精髓、教育的本质、目的和意义;学会关注全球教育、反思现实教育、构想未来教育;具有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断发展、

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联系实际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职权,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非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不能行使国家行政权和实施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行政主体的标准。比如被委托的组织虽然在委托范围内也可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某些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而是以委托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因而被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负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如某个社会团体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委托的社会团体就不是行政主体,主体只能是委托的行政机关。再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公务员来行使,但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作为被告应诉。公务员实施的职务行为,由其所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其所在机关为被告应诉。因而,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行政主体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担任,但又不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某种非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该组织即取得行政主体地位。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加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中用语,行政主体则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其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政府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张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行政主体理论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地位非常重要的理论,对理清行政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法律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将若干个分散的内容整合为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的主线。西方国家在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其间共性、规律性的东西尤其指的我国研究和借鉴。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由于建立时思想观念上的落后导致了诸多弊端,因而无论在理论框架,还是在指导实践的能力方面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相比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来重新定位和架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这样既符合国家与市民社会、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又适应了迅速发展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国际趋势,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主体分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理论 一、行政主体理论 行政主体理论的理论基础及基本精神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分权,集中表现为国家与社会行政权力的分配。社会行政主体独立于国家之外成为具有行政权力能力、权责一体的行政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主体,这一点在两大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理论比较分析时已经充分体现出来。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主体必须具备行政法拟制的法律人格。即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主体性。否则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立,也无法真正实现以社会力量制约国家行政权力的目的。 (一)行政主体的基本内涵 主体性的关键是其独立性,这是行政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行政主体的主体性表现为行政主体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权责利于一身,成为独立的法律人格。一般来说,行政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而受托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和主体。其本质特征在于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即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地组织公务,

行政领导

行政领导 主要内容 第一节行政领导概述 第二节行政领导的基本职能 第三节行政领导的方式、方法和艺术 第四节行政领导者的素质及群体结构 第五节行政领导体制 第一节、行政领导概论 1.走进行政领导 领导在汉语中有多种意思,例如领导活动,领导过程,领导功能,领导者,领袖,领导行为,领导集体。据美国学者统计,领导的定义有350多种。 2.领导与管理 相包含:领导是整个管理的一种职能,管理包含领导; 领导过程也离不开管理工作,领导包含管理。 相区别:领导管理 侧重点不同:个人的影响力职权 作用不同:目标激励开拓执行组织控制 层次不同:战略性战术性 二、行政领导的涵义和主要特征 ? 行政领导的含义 ? 行政领导的特征 (一)行政领导的含义 1.行政领导就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领导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进行决策、指挥、组织、控 制、检查、监督等行政活动。 行政领导的要素有: (1)行为主体 (2)行为客体 (3)行为内容 2.行政领导的特征统一性,执行性

3.不同国家行政领导既有共性,也有各自的特点和本质的区别。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行政领导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 宏观性。行政领导是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中的关键环节,行政领导行为,是一种操纵性行为,不是作业性行为,它从战略的高度决定这个系统的方向、任务、规划和目标等各项大政方针,并对地方、企事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实行宏观管理。 2. 权威性。行政领导权力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由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律程序授予的,因而行政领导具有法律权威,它所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性。 3. 效益性。行政领导追求高效性,讲求综合性的社会效益,效益好坏是检验行政领导工作实绩的根本标准。 4. 综合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行政领导工作越来复杂,国家行政领导机关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所确定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和规划,以政府名义,代表人民,依据法律、法规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国防、外交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5. 服务性。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领导者不是人民的父母官,而是人民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行政领导行为都是为人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的。服务是行政领导的本质,各级领导都要为本阶级服务,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只有服务,没有特权,否则就要受到追究。 第二节行政领导的基本职能 ? 领导职责 在历史的长河中不知有多少学者下过定义,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社会环境给予了当代领导职责不同的定义,代表着当时的社会文化和当时的市场环境需求,在今天对领导职责的定位几乎是两种概念:第一是从宏观上来定义,那就是政治、法律、工作、道德、责任;第二是从微观上来定义,总结经验、汇报成绩、接待上级、批评下级。1.行政领导的基本职能 ? 一、决策职能 ? 二、计划职能 ? 三、组织职能 ? 四、协调职能 ? 五、控制职能 ? 六、监督职能 2.决策职能

最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学经典教育”专题研修心得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学经典教育”专题研修心得 诵国学经典扬中华精髓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学经典教育”专题研修心得 为了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弘扬中华秀优传统文化任务,青山区教育局一行8人、包头市一行50人,于2020年9月22日下午抵达了山东省济宁市尼山圣源书院,开启了包餐丰富经典文化之旅。 七天的研修中,我们有幸聆听了浙江省社科院吴光教授的“儒家经典历史传承与当代国学经典教育”、中华诗词吟诵研究会副会长戴学忱老师的“中华诗文吟诵:传承与发展”、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于建福教授的“经典文化自信与经典教育一体化推进”、福州市文儒书院院长孔祥语教授的“至圣先师孔子与《论语》要义解读”、北京师范大学郭齐家教授的《大学》之道及其价值传承;零距离分享了北京师范大学郭齐家教授、曲阜师大单承彬教授、福州市文儒书院院长孔祥语、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荣誉所长王殿卿教授、台湾师范大学朱荣智教授、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颜炳罡教授等多位教授们“2020尼山国学师资论坛”专题之:“经师与人师”、《大同》书法手语吟诵颂唱、“国学经典与教师核心素养”、“国学经典教育一体化推进中的师资问题”等专题的阐述;还前往尼山夫子洞拜礼、游学了尼山孔庙、尼山书院、舞雩坛·梁公林;考察了济宁学院第二附属小学;出席了丁酉年公祭孔子大典。丰富的学习内容和灵活的学习

形式使国学经典研修过程多彩而紧张又有序。 七天的研修生活很快就结束了,转眼间我们就和这块圣地告别了。但我不会忘记学贯古今的吴光教授、严谨儒雅的于建福教授、诙谐幽默的单承彬教授、风趣睿智的朱荣智教授以及温婉可人的刘本艳老师。我热切盼望着将来的某一天我能再次聆听他们的精彩讲授。 七天的研修生活为我打开一扇神奇的大门,让我真正体会到孟子所讲“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的含义;也真切领会到《大学》经文所讲的道理:“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我就像是从包头的黄河一下子游到东海的一条小鱼,在浩瀚的大海面前手足无措,我深切感受到自己的无知与幼稚,有了急需充电提升的紧迫感。 中国灿烂的五千年历史文明,积淀了一个泱泱大国厚重的文化底蕴,练就了顽强进取的民族精神,那一部部用智慧凝结成的结晶,带领着我们思考人生,领略广阔的天地,回味古老的悠长。在静下心来学习国学经典之前,我感觉国学是雅堂之事,有着阳春白雪的味道,是饱读诗书者的功课,是大师们口中笔下的舞蹈,高不可攀。通过本次研修学习,我感觉国学其实也不那么高深、难懂,它可以贯穿于我们每个人的成长历程。 传统经典中承载的“仁义忠恕孝悌礼信”的道德伦理观,构成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对于我们处理人与人、人与社

浅析行政第三人(一)

浅析行政第三人(一) 摘要:行政第三人问题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本文认为,行政法律关系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方主体即行政第三人,并在此基础之上,对第三人的涵义及其意义进行了探讨。关键词: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第三人,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第三人依照行政法学之通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仅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但我们认为,除这两类主体之外,还存在着第三方主体,即行政第三人。本文拟对行政第三人的有关问题作出初步探讨。一、行政第三人概念的提出任何行政行为都有相应的相对人,即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通常是指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能以民事关系、行政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为中介,与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间接的利害关系。如在“判例1”江西某公司诉湖南省商检局案中,鉴定行为直接针对的是提出商品鉴定申请的湖南某公司,因此,湖南某公司是相对人,江西某公司不是相对人。但是,由于湖南省商检局的鉴定行为间接导致了江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780万美元,江西某公司由此与鉴定行为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又如,在“判例2”王某诉辽宁省某乡人民政府案中,乡政府批准吴某建房的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为吴某,而非王某,因此,吴某为该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王某则不是。然而,由于王某对乡政府批准吴某100平方米建房中的3平方米宅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乡政府却将其批准给吴某使用。显然,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该批准行为的侵犯,王某因此与该批准行为也具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说,类似于“判例1”、“判例2”的案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问题的关键是,这种与行政行为仅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后者通常指的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那么,这类主体在行政法上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呢?在我国,有学者称这类主体为“暗示相对人”,并认为,如果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直接作用或直接影响明示对象以外的其他对象,而且这些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特定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些对象就是行政行为的暗示相对人.同时,也有学者称这类主体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即行政主体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作出行政行为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的人。我们认为,不管把这类主体称为“暗示相对人”,还是称为“受行政行为结果影响的相对人”,都未能把这类主体从行政相对人的范畴中脱离出来,无法合理地界定其在行政法上的地位,这是欠妥的。因为这类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形式特征上和实质特征上有天壤之别,法律保护两者的合法权益的方式也有较大差别(后文将作详述),所以把这类主体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相对人概念中彻底脱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而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则将这类与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第三人”,或者称为“有利害关系者”。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8年5月1日颁布文本)第13条2款规定:“程序结果对第三人有影响的,应其请求亦应通知其为参与人”;《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对于不利益处分的听证,听证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以外之人,依该不利益处分所依据之法令认为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者,得要求其参加该听证程序或许可其参加该听证之相关程序。”另外,在美国,将这类主体称之为“间接利害关系人”,在当代,美国行政法趋向于让更多的、实质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有权参与行政裁决正式听证的人,不限于对行政决定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明显的当事人,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人。可见,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已明确把这类主体从行政相对人的范畴中摆脱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法律称其为“第三人”,“有利害关系者”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人”,这是十分可取和值得借鉴的。但是,究竟称这类主体为“第三人”还是“利益关系者”,抑或“间接利害关系人”呢?我们认为,“有利害关系者”的称谓不能体现这类主体的实质特征,因为行政相对人,甚至行政主体都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者”不能用来特指这类主体:“间接利害关系人”虽然体现了这类主体的实质特征,但又难以体现其形式特征,因此都不甚恰当。而“第

行政主体二元论(一)

行政主体二元论(一) 摘要: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之间存在断裂带,责任主体的二元化和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架构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弥合二元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一元行政主体理论之间断裂的关键在于修正行政主体的内核,即以代理说中的准侵权说代替组织体实在说来建构行政组织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关系。 关键词:行政主体;断裂;组织体实在说;代理说;准侵权说 Abstract:Researchintoadministrativedutyisforalongtimeaweaktacheinthescienceofadministrativelaw.There aretwokeydefectsintheresearchinadministrativesubject.Ononehand,thereisacontradictionbetweenthetheoriesofadministrativedutysubjectandthoseoftheadministrati vesubject.Ontheother,thedutysubjectlogicallycontradictswithunitaryadministrativesubject,whichleadstothequestionthatwecannotanswer:howdoesanadministrativeofficialconverthimselfintotheundertakeroftheadministrativedutysinceh eisnottheadministrativesubject?Thispaperpointsoutthattoeliminatethedisagreementbetweenad ministrativesubjectandadministrativeduty,thestatusofadministrativedutysubjectshouldberationalized. Keywords:administrativesubject;contradiction;Organizationstheorie;theoryofagency;theoryofquasitort 行政责任问题一直是我国行政法学乃至整个公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这种“薄弱”从某种层面上看是我国脆弱的法治现状的最好注脚。行政责任问题的研究一直存在一个重大欠缺: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存在断裂带,责任主体的二元化却和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架构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具体地说就是行政主体理论和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之间的冲突,导致我们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行政公务人员不是行政主体,那么他是通过何种途径转化为行政责任主体的呢?要弥合二元的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一元的行政主体理论之间的断裂,其方法无外乎两种:一是改造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以适应行政主体理论;二是改造行政主体理论以适应行政责任主体理论。其实,一直被行政法学界作为一种“范式”(注:国内最早以“范式”一词来描述行政主体的理论地位的是沈岿,参见沈岿的《重构行政主体范式的尝试》一文,载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看待的行政主体理论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一、国内通说行政主体理论之介绍 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大陆成为一种主流理论之前,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上行使公共行政职能的一方主体的研究,实际上存在另一种更为传统的范式,即以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概念为基点和线索,统领有关行政管理主体及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探讨与论述。由此拓延至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包括对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责任及监督行政制度的研究,都建于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术语之上(注:参见王民灿的《行政法概要》,1983年法律出版社;应松年、朱维究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姜明安的《行政法概论》,1986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罗豪才的《行政法论》,1987年光明日报出版社。)。 行政主体理论之兴起,起因于学者们对行政机关研究路径缺陷的认知以及对行政主体理论寄予的价值期待。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学者们认为传统的行政机关范式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与行政学研究角度和内部有重合之处,没有突出法学研究的特征,过分关注行政组织的组织意义而失去行政组织的法律人格意义;其二,无法描述或解释现实存在的享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包括根据法律授权的和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三,行政机关既可能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又可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事实,无法通过行政机关概念本身得以表达,作为行政法规范对象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机关无法借此概念而凸显;其四,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中,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的、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而提炼、概括出来的。 对行政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行为主体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 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界定说。 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认为应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外。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具体行为说、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定义包含以下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主体区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权力区分) 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行为区分) 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区别于事实行为和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法律效果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教材归纳: 1、时代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介绍新概括: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行使你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4、是一种意思表示 5、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 摘要:行政主体的理论是我国学习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但该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与西方的相应理论形成巨大差异,存在着缺陷,对理论和实践造成不容低估的影响。文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行政主体理论在我国的现状、德国法上的行政主体理论,然后指出中德行政主体理论的差异,并分析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其原因。 关键词:行政主体比较缺陷 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现状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开始于80年代初,确切地讲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应行政诉讼理论中对被告资格的抽象化,以及有关行政组织研究角度变化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以前,几乎所有的行政法教科书都是就行政组织论行政组织,而之后,几乎所有的行政法教材又都改为行政主体。因而,行政主体在我国的提出,最直接的根源是行政诉讼这一实践的需要。 1、关于行政主体的涵义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并对行为的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1〕这种定义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通说。但有的学者对这种通说提出置疑,认为其实际上混淆了具有法律人格的行政主体与仅有代表行政主体意思于外部的代表主体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其仅把行政主体定位于组织体的观点也存在较大漏洞,该学者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具有行政义务的独立团体,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诉讼当事人的组织体或职位。〔2〕 2、关于行政主体的范围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10类:(1)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直属机构;(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5)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9)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10)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构。〔3〕有个别学者认为,行政主体还应包括符合条件的职位和自然人。〔4〕简而言之,行政主体包括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3、关于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但不存在实质差别,一般认为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是有统一性、不可分割的。行政职责可分为抽象的权力和具体的权力。前者如制定规范和一般规范性文件,后者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 4、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从资格要件入手,并指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要件包括法律资格要件和组织要件。〔5〕其中,法律资格要件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关于行政主体的组织要件说话不一,有的认为需要经过正式的批准手续,也有的认为必须要有独立的经费和办公场所等。 二、德国行政主体理论之分析 德国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认为“行政主体概念的关键在于权利能力。要使行政接受法律的调整和约束,不仅需要为行政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而且需要进一步明确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这一点在法理上是通过赋予特定行政组织以权利能力从而使其成为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来实现的。”〔6〕在论述行政主体的涵义时,毛雷尔又以较大篇幅对行政权利能力进行介绍,而且其在后面论述行政主体的种类时,又以权利能力的大小为准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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