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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历史上最悠久、体制最完善,因而也是最引人注目的行政法院。法国在封建社会末期,由于资产阶级势力的日益增长,封建王朝不得不采取一些改革措施来满足资产阶级的需要。但政府当时进步的改革措施却遭到封建势力保垒的最高法院的阻挠,尤其是巴黎的最高法院,在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时期,时常反对政府的改革措施,造成行政当局和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特别是到了拿破仑执政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置了负责审理行政诉讼和法律咨询的国家参事院和各省参事院。当时法国行政法院的主要职能有二: 一是对政府及政府首脑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起草最重要的行政法令;二是负责行政诉讼,处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 1806年,法国又在国家参事院内设立了一种诉讼委员会,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1872年,法国又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国家参事院是以人民名义行使行政监督与审判权力,从此国家参事院发展为名副其实的行政法院。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国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和行政管理措施时提供意见的咨询机关,又是受理行政诉讼的终审级法院。它设有四个咨询厅、一个司法厅。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人员组成是双重的,它包括一部分专职公务人员,另一部分是参事。法国行政法院的职权和任务,一是行政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在立法方面,最高行政法院必须对一切法律草案提供咨询意见;在行政管理法规制定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其他咨询职能。二是诉讼管辖权。有权管辖的案件:①反对共和国总统或总理发布命令的越权之诉。②涉及到由共和国总统或总统的命令任命公务员、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个人利益的案件:③反对其实施范围超出一个地方行政庭管辖权的单方面行政行为的诉讼④反对部长的抽象行为,及其他在征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越权之诉。尽反对全国性职业公会的行政决定的撤销之诉。最高行政法院有权管辖不服- 审行政法庭裁决的一切上诉案件,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具体包括:地方行政法庭、行政诉讼委员会、区补偿诉讼委员会、捕获法庭和专业讼争赔偿委员等机关的行政裁决c最高行政法院还有权管辖不服下列专门行政法院(法庭)裁决的复核之诉:①审计法院。②预算纪律法案。③银行监督委员会。①因信仰拒服兵役委员会。③裁决有关诉讼和纪律处分的最高国民教育委员会。⑥难民和无国籍人救济委员会⑦大区残废军人委员会。⑧工程师职称委员会。⑧作为法宫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最高司法会议:皿中央社会救济委员会。皿职业工会纪律处分的庭职委员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及解释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或原理。?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引导行政法的发展 ?2、指导行政法的制定 ?3、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4、指导行政法的解释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3、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目的与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 ?4、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统率性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日本学者认为,应强调依法行政。 ?我国学者关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并未达成一致认识。但一般认为行政法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该原则的导出 宪政精神=有限政府→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行政法应当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 ?原则内容:

1、行政法的建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为主导。 2、行政法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对因行政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该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确立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二、依法行政原则 ?(一)涵义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二)内容 ?依法行政在大多数国家得到承认,只是理解上略有不同: ?英国:1)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具备一定的内容(良法)。3)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4)表示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所偏袒。 ?法国:1)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权限)。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程序和条件);3)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日本:依法行政原则被概括为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和司法审查三项内容。 ?关于依法行政原则,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1、行政组织法定 2、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强调的是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法律保留:在立法上,重要的事项,如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项等,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其他规范不得越位来规定,法律也不得将应由自己规定的事项授权其他机关来规定。 法律优先:在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方面,除宪法外,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3、符合法律规定 1)形式合法:不越权;程序合法;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要具有法律依据,满足法律条件。2)实质合法 行政活动符合法律目的;作出具体决定时要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 3)违法行为无效 4、法律平等 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和公民,行政机关不得享有特权;公民之间平等。 (三)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

外国行政法

法学院 2014 —2015 学年 第一 学期期末考试 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考试科目 外国行政法 授课教师 伍劲松 年级 2014级 姓 名 管 迪 学 号 2014020177 题号 总分 得分

《法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一、让·里韦罗与《法国行政法》 法国是当今世界大国之一,也是欧美大陆法系(成文法系)的一个主要代表,其行政法也较大多数国家更加完备。《法国行政法》一书详尽、系统的介绍了自18世纪至2004年法国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沿革。 本书以“行政行为”为中心概念,分为三部分叙述,分别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机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以及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每一章的内容依据前面既得知识进行编纂,而不会提前支取后面才会谈到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本书开头写了一篇很长的导论,目的就是在了解行政法基本概念之后,再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行政法变化巨大,而本书的基本思路却变化甚小,这种相对稳定性源自“抓住核心”的坚强意志,让·里瓦罗与让·瓦利纳一直坚持的原则就是“与其劳神于那些来去匆匆的条例规章,不如致力于那些基本概念。只有弄懂了基本概念,才能采取合适的改革措施,从而矫正那些翻云覆雨的不良机制。” 二、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 作者在本书导论部分首先解释了行政法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行政与行政法。行政是政府当局,有时是私法机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必要时运用公权力的特权来推展的活动。行政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利益、行政运作凭借的是公权力特权。广义的行政法是指可适用于行政活动的全部法律准则,其中既可能是私法准则,也可能与私法准则不同。但人们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即区别于私法准则的原创准则。行政法的独立性以及判例性质,独立性是指行政法与普通法即私法相抵触、判例性质是指很多行政法准则源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是法官的作品。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总结了四个:1、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原则。这一原则建立了两类法院的出现: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这两类法院的出现引起一个问题,即如何划分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因此又导致了权限裁定法院的出现。2、与普通法相抵触。法国制度的逻辑是应当承认执行行政管理任务的人拥有超常的权利,即公权力特权。行政机关的大量特权源自其职务履行权。执行决定特权:行政机关拥有单方面采取决定的特权,个人必须遵守其决定。强制执行特权: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不服从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实施,无需向法官求援。公权力的特征不仅表现为“法外行为多”,也表现为“法外行为少”,为了公用利益,必须使行政人员较普通人员更严格的承担义务,接受约束。因

综合外国行政法现状浅谈我国行政法发展

综合外国行政法现状浅谈我国行政法发展 姓名:刘明基学号:5901211177 【摘要】行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的行政立法有其特点,但尚待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参考国际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政法,寻找出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从而为完善中国行政立法提出意见。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行政救济 一、中国行政法现状 我国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制社会得以实现的基础法律体系。它主要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行政组织法,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公务员等制度;第二大板块是行政行为法,主要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制度;第三大板块是行政法制监督、救济和责任法,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等。 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的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的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主要体现着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领域也很广泛,这就导

致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法立法难度较大。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正在寻求一个契合点,希望能够早日出台统一的行政法典。 第二、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在立法中存在明显的不足,社会报道的违法行政行为日渐增多,而解决违法行政的手段大多是采取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赔偿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方式较为单一,这也是我国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第三、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行政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这与我国的行政机制和国家制度是分不开的,因此我国行政法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二、外国行政法的立法现状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不同,国际的行政立法形式多样,各国的法律体系决定了行政立法的特色,国际社会的行政立法的分类完全符合法系的分类特点。按照国际法系的分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行政法体系。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主要是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法律体系,其特点体现为成文法的特点,在行政法上也不例外。

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篇一: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周佑勇 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京)20xx年冬期第477~486页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 (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

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 1 背景。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在法国,均衡原则(theprincipleofproport(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ionality)是作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它是“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逐渐强化的产物。但是,“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而在随后的两百多年里,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发展成熟,行政法院也因此不断地成长起来。为了便于考察,学界一般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进行阶段划分。2 1)从1790年到1799年法国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来处理行政纠纷。大革命之后,法国首先废除了最高法院对行政权的干预。1790年8月制宪会议颁布了《司法组织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这一条至今在法国仍然有效。由于普通法院的大门向行政纠纷永远的关闭,在这一时期所有的行政纠纷原则上由行政官员自己来解决。在1792年之前是法国国王,1792年君主制被推翻后,是各部部长来处断行政纠纷;其它案件由省督处理。行政官员也是法官,行政机关是自身案件的裁决者。这种权力的存在源于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裁决行政,本身就是行政”。3显然这种情况下不能给个人丝毫的安全感。这一时期被称为行政法官审判时期。 2)从1799年到1872年,法国行政审判进入了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年,拿破仑设立了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前身。这一时期,法国的行政法院只享有“间接司法权”(justice retenue):如果某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认为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他必须首先向主管的部长提出申诉。只有当其对部长的决定仍不满意时,才可以向国家参事院提出复议申请。而国家参事院本身不能做出自己的裁决,它只能向部长的上级,即政府首脑,提出解决这一争议的建议,而由政府首脑做出 1 See A. Sheenan, The Parlement of Paris (London,1968),for an authoritative study in English .转引自[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2 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341页。 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4页。

历史文献学教学大纲

《历史文献学》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历史文献学(Historical Biography) 课程编码:041071 学分:2.5分 总学时:40学时,其中理论学时40学时 适应专业:历史学 执笔人 审订人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历史文献学》属于学科基础课。是研究中国古代文献的基础学科,关于整理历史典籍及学习、运用历史文献资料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一门学问。 通过该门课的学习,使学习在具备阅读和运用一般文言文史料的能力的基础上,能较全面地掌握研究和整理历史文献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其今后从事教学、研究工作提供厚实的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通过系统学习文献学的基础知识,使学生了解文献学发展的成就、经验,掌握目录、版本、校勘、辨伪、辑佚、传注等方面的原理、方法,以及熟悉考辨史料、文献编纂和古籍保存等方面的基本知识,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检索古代文献的方法们更加合理地解释和使用古代文献。 三、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导论文献、文献学与历史文献学(2学时)第一节“文献”与“历史文献学” 第二节历史文献学的知识范围与功用 第三节中国历史文献学发展概况 第一章历史文献的载体与类型(2学时)第一节历史文献的载体形式 第二节历史文献的传抄方式 第三节历史文献的类型 第二章历史文献的目录(8学时)

第一节目录与目录学 第二节古代目录的基本结构 第三节古代目录的分类沿革 第四节古代目录书的类别 第五节目录在学术研究中的作用 第三章历史文献的版本(4学时)第一节版本的源流及名称 第二节版本的类别 第三节纸书的装式 第四节版本的鉴别与选择 第四章历史文献的校勘(4学时)第一节文献发生错误的类型 第二节校勘的资料 第三节校勘的主要方法 第四节校勘成果的处理形式 第五章历史文献的辨伪(3学时)第一节历史文献中的伪书 第二节历史文献的辨伪 第三节辨伪活动的历史 第四节伪书存在的价值 第六章历史文献的辑佚(4学时)第一节历史文献的亡佚 第二节辑佚的基本问题 第三节辑佚的基本方法 第四节历代辑佚工作概述 第七章历史文献的标点(4学时)第一节从句读到标点 第二节古籍标点致误的原因 第三节标点方法举要 第八章历史文献的注译(3学时)

共赢经济学理论初探

共赢经济学理论初探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作者简介 任凌云。毕业于北京物资学院。获工商管理经济师任职资格,国防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MPA)。现就职于湖南省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曾在国研网、价值中国网、经济学家网发表数十篇文章。并有多篇文章被首页推荐。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成功与失败,探索其中奥秘。又利用帕累托最优、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博弈论研究市场与政府关系,进而提出了市场机制适用于初次分配领域。希望政府做好反垄断、管制负外部性、控制可能造成负外部性的信息不对称等三件事,维护市场机制运行的环境;政府机制适用于二次分配领域,在资金分配实行近乎于平均主义的公平原则,但是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高效率的特性。 关键词:经济危机收入分配市场机制政府机

制 中图分类号:F015 一、引言 1929年经济大萧条宣布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破产,三次能源危机告诉我们凯恩斯主义并不完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宣布新自由主义不是万能的,2010年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宣布综合主义也不过一个经济学搅拌器。那么,什么经济理论才能避免经济危机发生?笔者在此提出一种新的经济理论共赢经济学。所谓共赢经济学就是研究一种个人(或组织)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时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同时个体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时也能够达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的经济理论、政策、制度的新经济学。共赢经济学将运用帕累托最优、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博弈论等基本经济理论工具找到国民经济发展中市场与政府的辨证关系,提出一种私人(或组织)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时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理论、政策、制度体系,达到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统一。 二、经济学人的成功与失败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 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 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

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虽然在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但是在禁止以后的十年内,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专门管辖行政诉讼。法国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受理,而最终的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因此,这个时期虽然存在行政救济,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尚未产生。拿破仑上台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决定设立国家参事院,就是现在的最高行政法院。但在普法战争后,国家参事院一度被取消,后来又被恢复了,那时又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据此,行政审判权不再是法国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了最高行政法院。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决里,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平台经济学

平台经济学 平台经济学(Platform Economics)是研究平台之间的竞争与垄断情况,强调市场结构的作用,通过交易成本和合约理论,分析不同类型平台的发展模式与竞争机制,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的新经济学科。平台经济学以“平台”为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平台分类与业务模式、平台竞争的主要策略与表现形式、平台发展、平台布局等。 平台(Platform)可以认为是一种现实或虚拟交易空间或场所,该空间可以导致或促成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而获得收益。 上海交大徐晋教授著有《平台经济学:平台竞争的理论与实践》一书,对平台经济学有深刻的阐释。该书给出了平台经济学的一个理论分析架构:首先给出平台的定义,平台外部性与多属行为,然后介绍其分类、业务模式、定价模式、影响因素与收费动机;其次对平台竞争的形成与表现、反垄断与间接侵权进行了阐述,最后对相关的产业平台进行了分析。 对平台的研究,涉及到买方、卖方和第三方(平台方)。在某种意义上,平台只是以某种类型的网络外部性为特征的经济组织。这种外部性并不取决于相同客户群体的消费状况,而是取决于相异但又相容、处于市场另一方的客户群体的消费状况。换句话说,在决定采用平台的过程中,平台上对应的另外一方的网络规模就是一种质量参数。双方(或多方)在一个平台上互动,这种互动受到特定的网络外部性的影响,突出表现在:平台上卖方越多,对买方的吸引力越大,同样卖方在考虑是否使用这个平台的时候,平台上买方越多,对卖方的吸引力也越大。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平台产业的例子。典型的是操作系统平台,如Windows,Linux 等。除此以外,平台产业还包括电信业、银行卡、互联网站、购物中心、媒体广告等等,它们涵盖了经济中最重要的产业。平台的存在是广泛的,它们在现代经济系统中具有非常大的重要性,而且这样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大(Roson,2004),成为引领新经济时代的重要经济体。应该说,平台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已经形成,其中Rochet and Tirole(2003)、Armstrong(2004)和Caillaud和Jullien(2003)等作出了关于平台研究的开创性工作。但总的来说,国外对平台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研究更是近于空白。

外国法制史试题

《外国法制史》试题 导论 1、试述东西奴隶制法的异同 2、试述东西封建制法的异同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的历史发展,比较两者的特点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1、简述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发展 2、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 3、《汉穆拉比法典》有哪些特点 4、简述《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第二章古印度法 1、如何理解古印度法的概念? 2、古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什么? 3、古印度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4、简述印度的种姓制度 5、简述《摩奴法典》的性质和历史地位 第三章古希腊法 1、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2、试评述梭伦立法 3、试评述雅典的民主制 4、简述雅典的司法机构 5、简述来库古立法的主要内容 6、6、古希腊法和古东方法有什么差异? 第四章罗马法 1简释罗马法的概念 2、试评述《十二表法》 3、简述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关系 4、简述《国法大全》的制定原因和结构 5、简述罗马私法的体系 6、简述罗马所有权的种类和发展 7、简评罗马的人格权制度 8、评述罗马的程式诉讼 9、简述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第五章日尔曼法

1、简释日尔曼法和蛮族法典的概念 2、简述日尔曼不动产的种类 3、日尔曼法的特点是什么? 4、简评日尔曼法的历史地位 第六章教会法 1、简述教会法的历史发展 2、简述教会法的主要渊源 3、评述异端裁判所 4、试述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七章伊斯兰法 1、简释伊斯兰法的概念 2、简述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3、简述伊斯兰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4、比较伊斯兰法和教会法的差异 第八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 1、简述城市法的主要渊源 2、简述城市法的历史地位 3、简述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4、简述中世纪海商法的主要渊源 第九章英国法 1、诺曼人的征服对英国法律制度有何影响? 2、简述普通法、衡平法的产生基础 3、简述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4、简述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 5、简评《大宪章》 6、简述英国宪法的特点和主要的宪法文件 7、简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8、简述英国地产权概念的形成和演变 9、简述受益制和信托制的联系与区别 10、简述英国契约法中对价制度的概念和原则 11、简述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 12、简述英国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十章美国法 1、简述美国法的历史发展 2、简评《独立宣言》

外国法制史作业题

外国法制史作业题(一)(第一章--第五章) 一、选择题(不定项选择) 1、目前世界历史上第一部保存比较完整的成文法是(C) A、《摩奴法典》 B、《乌尔那姆法典》 C、《汉谟拉比法典》 D、《那罗陀法典》 2、古代印度佛教法的渊源是(BCD) A、《法经》 B、《摩奴法典》 C、《三藏》 D、《国王赦令》 3、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划分为公法与私法是由(C)首先提出的。 A、盖尤斯 B、帕比尼安 C、乌尔比安 D、保罗 4、罗马法物法的基本内容有(ABC) A、物权 B、继承权 C、债权 D、所有权 5、被恩格斯称为“传播于世界各大洲的“唯一的日尔曼”的是(A) A、英国法 B、德国法 C、法国法 D、意大利法 6、下列关于日尔曼法基本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ACD) A、团体本位的法律 B、属地主义的法律 C、具体的法律 D、世俗的法律 7、构成西欧中世纪法律支柱是(ABD) A、罗马法 B、教会法 C、海商法 D、日尔曼法 8、伊斯兰法形成于(A) A、公元七世纪 B、公元八世纪 C、公元九世纪 D、公元十世纪 二、简答题 1、《汉莫拉比法典》的立法目的? 答:答:(1)以立法形式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国家政治和法律的统一。 (2)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维护新的经济秩序 (3)限制高利贷,缓和自由民的内部分化。 2、罗马法的渊源? 答:(1)习惯法(2)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的决议(4)长官的告示(5)皇帝的赦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3、伊斯兰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1)结婚制度(2)离婚制度(3)家庭制度 三、论述题 1、评析《十二表法》? 答:答:公元前541年至公元前450年由罗马十人委员会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十二表法》分十二表,共102条,第一表至第十二表分别为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房屋与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第十一表补充前五表的内容,增加了贵族与平民不得通婚的规定,第十二表补充后五表的内容,增加了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十二表法》的特点:1、私法为主,诸法合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混。 2、在诉讼程序上对贵族的专横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3、以严酷的刑罚手段保护奴隶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利贷。 5、保留了若干原始社会的残余。 《十二表法》的历史进步性表现在:首先,《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它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同时,《十二表法》冲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权的垄断;设表分条地吧不同的法律规范按类分别汇集,条理比较清楚;确定了适合于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一定的诉讼形式;比较注意条文之间的联系和一致性;因此,《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是古代奴隶制法中具有世界性意义的法律文献之一。 6、试析罗马法物法的基本内容?

学习指南辨析题参考答案

学习指南辨析题参考答案 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T 解释:行政法上的行政涉及到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是公共行政。 2、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具有任意性的特点。F 解释: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具有受指令拘束性的特点。 3、行政法的法源一般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渊源。F 解释:一般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4、行政法往往具有统一法典。F 解释:往往不具有统一的法典。 5、《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T 解释:它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6、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我国行政法法源。F 解释:是我国行政法的特殊法源。 7、发达的行政法院体系是美国行政法主要特点。对 解释:这是法国行政法显著特点。 8、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仅遵守宪法和法律。F 解释: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仅遵守宪法和法律,还要遵守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9、行政机关的行为前后一致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F 解释: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10、不可处分性是行政权的重要特性。T 解释:行政权是国家公权力之一种,不可私自处分。 10、行政机关属于职权性行政组织。T 解释:行政机关职权来源于宪法与组织法的直接规定,属于职权性行政组织。 11、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主体。F 解释:行政法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体。 12、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机关。F 解释:行政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 13、外国组织或外国人均不可以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F 解释:外国组织或外国人可以参与到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14、获得社会协助权是行政受益权的表现形式之一。F 解释:是行政优先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15、公安派出所属于我国行政机关中的派出机关。F 解释:公安派出所属于派出机构,不属于派出机关。 16、行政授权性组织可以是行政机关。F 解释:行政授权性组织不可以是行政机关。 17、法官是我国的公务员。T 解释:符合我国现行公务员法的规定。 18、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都是行政行为。F 解释: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 19、行政立法行为兼具有行政性和立法性双重性质。T 解释:行政立法行为主体、目的体现其行政性,程序体现其立法性。 20、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既是抽象行政行为,又是行政立法。F 解释:是抽象行政行为,但不是行政立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但对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及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情况不尽相同,然而,行政法现象在我国出现较晚,再加上历史的原因,新中国行政法行政法学研究起步更晚,理论还不成熟,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式,即侧重通过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异同,在此基础上,探寻所遵循的普遍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法治国家宪法精神

目录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3)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3)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3) (三)1989年以来的快速发展阶段 (4) 二、国外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理念的共同价值追求 (5) (一)法治国家与宪法精神 (5) (二)作为宪政精神具体化得行政法基本原则 (6) 三、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同的原因阐述 (7) (一)英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7) (二)美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8) (三)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形成原因解释 (9) 四、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丰富与发展 (16) (一)中德信赖保护原则的异同 (16) (二)借鉴比例原则,作为合理原则的补充,更加注重法的精 神 (17) (三)设立行政正当原则,以程序法治补充实体法治,保护公 民“程序正当权利” (17)

一、中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发展脉络 随便翻开一本书或一篇论文,可以发现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可谓多种多样,有“二原则说”,“三原则说”等等。我国作为成文法的国家,始终摆脱不了成文法的局限,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法律立法的滞后性,始终跟不上社会的发展,目前中国的现状是行政立法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再加上行政的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分散性等特点,急需要一个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内最高层级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来统领行政法领域。中国行政法起步晚,再加上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是从“行政管理说”到“行政控权说”。 (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起步阶段 我国当时尚处在从高度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转轨初期,这一阶段的行政立法还没有完全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将行政法视为管理国家的法,把行政法视为政府实现管理的工具。注重行政实体法,忽略行政程序法,注重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维护,忽略对人民权利的保护,这一阶段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法系国家管理法。 (二)80年代中期的发展阶段 该阶段以罗豪才教授主编的《行政法学教材》中阐明的观点为代表,而且也是至今的主流观点。罗豪才教授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由两

中国历史文献学课程教学大纲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学专业限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历史文献学 一、说明 (一)课程性质 本课是为历史文化学院历史专业本科生开设的限定选修课。 (二)教学目的 以中国古代文献的整理和研究为对象的学科就是中国历史文献学。通过本课的讲授,使学生掌握历史文献的各类载体形式的发展、历史文献的内容类别、总结整理利用历史文献的经验和方法,叙述和评价历史文献的历史发展和成果。 (三)教学内容 主要包括中国历史文献的载体类别、历史典籍文献的类别和编纂体例,历史文献的整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四)教学时数 一学期14周,每周2课时,共28课时。 (五)教学方式 以课堂讲授为主,适当安排课堂讨论。 二、正文 第一章载体类别文献 教学要点: 从文献的载体和制作技术的角度,考察文献的产生、发展、传播和表现形式,开拓学生的文献视野,略知各类载体文献的制作过程。 教学时数: 共用四周8课时讲授。 教学内容: 一、印刷术通行以前的文献形式 1、甲骨文文献 2、金石文献 3、简牍文献 4、缣帛文献 5、抄本文献 二、印刷文献形式 1、雕版印刷的方法 2、册页制度的发展 3、书籍的几种演变形式 考核要求: 能够了解各种文献的特征,系统掌握文献发展的各个时期及步骤。 第二章中国历史文献的类别 教学要点: 通过系统介绍历史文献的类别、各类文献的编纂体例,揭示丰富多彩的历史文献内容。教学时数: 共用6周12课时讲授。 教学内容: 一、经、史、子、集四部典籍文献 二、类书、丛书文献 三、佛教、道教文献

考核要求: 了解四部最基本文献,知道这些书的作者、内容、版本流传情况、学术价值、如何利用它们研究历史。 第三章整理历史文献的基础知识 教学要点: 总结和概述历史文献整理的方法和经验,为当代的古籍整理和文献工作服务。它包括对传统文献目录、版本、校勘、考据、辨伪、辑佚、注释等各学科知识和经验的条理和运用。教学时数: 共用四周8课时。 教学内容: 一、古代对图书目录整理 二、古代版本学概况 三、古籍校勘知识 四、考据、辨伪、辑佚 考核要求: 大致了解整理历史文献所应具备的知识、古代对图书目录的整理情况、校勘四法的内容及运用。 三、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目 1、谢玉杰主编《中国历史文献学》民族出版社1999年9月版1版 2、黄永年著《古籍整理概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1月版1版 3、黄永年著《古文献学四讲》鹭江出版社2003年9月1版 4、陈垣著《校勘学释例》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7月版1版 5、柴德赓著《史籍举要》北京出版社2002年1月版1版 6、刘国钧著《中国书史简编》书目文献出版社1982年10月版1版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 一、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 (一)行政 本书在动态上将“行政”一词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关于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执行性决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公共管理活动或过程,这也是最常用的含义;在静态上将“行政”定义为执行国家意志的承担执行性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公共管理组织,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除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以功能分:积极行政、消极行政 以性质分:规制行政、给付行政 以方式分:权力行政、非权力行政 以内容分:负担行政、授益行政 以权力行使自由度分:羁束行政、裁量行政 图表1-1:行政的分类 (二)行政法 1.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公法和私法,将行政法列入公法范畴,且部分国家设有行政法院,故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有其显著特点。 2.英美法系的行政法概念。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法和私法一般不作严格区分,也不另设行政法院,行政案件同民事案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其行政法概念要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概念要窄一些。 3.日本的行政法概念。 日本行政法以德国行政法为蓝本,又积极学习法国行政法的判例政策、国家责任和无过失损害赔偿等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深受美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制度的影响,所以具有吸取各家之长的特色,且因国内译介较多和文化传统相近,而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特别大。 4.我国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 (1)“单一关系调整说”。此说认为,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①]此说指称的行政关系,从语义上看并不包括监督行政关系。 (2)“两种关系同时调整说”。此说以1996年10月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学》的表述为代表(该教材由时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罗豪才教授主编),认为行政法“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是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②]此定义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在于,它将相应的法律原则也纳入行政法的概念之中,具有丰富而深远的意义。 (3)“行政权力双向规范说”。此说以1997年7月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法学》(修订版)的表述为代表(该教材由时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王连昌教授主编),提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或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③] 概括和借鉴上述理论观点,本书将行政法定义为:所谓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关系,也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和规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狭义的行政法,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及其损害救济有关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也即调整行政关系或者说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的特征形式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内容1.内容广泛,数量庞大。 2.易于变动,稳定性弱。 3.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织。 图表1-2:行政法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1.尚无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形式特别多。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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