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加工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加工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14597481.html,

加工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作者:钱如一

来源:《学理论·上》2014年第07期

摘要:加工作为添附制度的重要组成,也是物权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物权法没有

关于加工规则的体系规定,以致此类案件得不到正确的解决。加工规则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如何确定加工物的权利归属问题。通过对比较法和学说理论的考察,可得出结论:新物之权利归属可通过对比加工价值与原材料价值予以确定,同时失权人可向另一方主张补偿。

关键词:加工;新物;价值比例;权利归属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121-02

一、问题的提出

加工在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加工制度,于司法实践中加工规则的适用更近乎零。此规范之目的在于,在原材料所有人与加工人的利益冲突中明晰所有权关系,因此加工物之权利归属是加工规则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立法基础上,就加工制度之法律效果进行全面的比较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建立以及准确适用加工制度起到借鉴作用。

二、加工物之物权变动

加工物之所有权,应归谁所有?自罗马法起争议便一直存在,分成两派:(1)Sabinus 派,加工物应归于材料所有人。(2)Proculus派,加工物之所有权应属于加工人。至罗马古

典法学后期,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出现了折中理论,认为加工物若能还原为用来制造它的原材料,原材料所有权不消灭,加工物归原材料所有人所有;反之,若不能还原为制造它的原材料,则加工物的所有权由加工人取得。该折中理论直接影响了往后各国的立法。观当今法律,法国民法(法民第570条)与意大利民法(意民第468条)是以Sabinus派为主之折中主义,其在主要采取“材料主义”的同时,也吸收了“加工主义”;德国民法是以Proculus派为主之折中主义(德民第950条),或者说其较为纯粹地采取了“加工主义”,以加工人取得所有权为原则。日本民法仿法国民法之例,规定原则属于材料所有人,而没有例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亦然。

(一)对比材料价值与加工物之价值

材料价值,原则上系指该材料于加工时之交易价值而言,唯其交易价值有涨落时,则应以加工完成时,该材料之价值为断[1]269。依日本民法第246条第2项,加工人供给材料之一部时,该部分的材料价值不纳入原材料所有人的材料价值之中。台湾地区民法无明确规定,但有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