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发改能源2015-1454号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

发改能源2015-1454号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

发改能源2015-1454号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
发改能源2015-1454号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 年)

发改能源[2015]1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科学引导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 (国发〔2012〕22 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 2015-2020 年。

二、发展基础

“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 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截至 2014 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 780 座,交直流充电桩 3.1 万个,为超过 12 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

充电网络逐步形成。结合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在深圳、杭州、合肥等地已建成较大规模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在苏沪杭地区已初步建成城际充电服务网络,在京沪、京港澳、青银等高速公路沿线已基本建成省际充电服务网络。

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交直流充电桩、双向充放电机、电池快速更换系统等设备已实现国产化,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已开展试点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监控、计量、计费及保护等技术日趋成熟;充电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充电基础设施与新能源、智能电网及智能交通等技术融合已开展试点应用。

标准体系逐步完善。我国已基本建立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包括术语、动力电池箱、充电系统及设备、充换电接口、换电系统及设备、充/换电站及服务网络、建设与运行、附加设备等 8 个部分,约 60 项标准,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逐步增强。

支持政策陆续出台。国家不断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政策支持力度,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支持政策,已出台充电价格、财政奖励等文件,其他政策将陆续发布。一些省市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充电服务指导价格等配套支持政策。

三、问题挑战

充电基础设施在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筑物及配电网改造、居住地安装条件、投资运营模式等方面,利益主体多,推进难度大。

电动汽车及其充电技术的不确定性大。电动汽车产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动力电池及充电等关键技术发展日新月异, 不同技术方案对应的充电需求存在较大差异,增加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难度,加大了投资运营风险,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汽车发展不协调。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注重车而不注重充电基础设施的问题,有车无桩、有桩无车现象并存。一方面,部分地区电动汽车增长较快,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用户对电动汽车接受度不高以及地方保护等原因,使得电动汽车增长总体低于预期,加上部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不合理,以及设施通用性较差等问题,造成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较低。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度较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用地、电力等多项前提条件,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在社会停车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面对众多分散的利益主体,协调难度大。在私人乘用车领域, 大量停车位不固定的用户不具备安装条件;对于具备安装条件的用户,存在业主

委员会不支持和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的现象。此外,由于充电基础设施还涉及公共电网、用户侧电力设施、道路管线等改造,也增加了建设难度。

充电服务的成熟商业模式尚未形成。在部分城市的公交、出租等特定领域,通过实行燃油对价、峰谷电价、充电服务费等措施,商业模式探索取得一定进展,但仍不具备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条件。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共充电服务领域,商业模式探索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电动汽车数量少、设施利用率低、价格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充电服务企业普遍亏损。

充电基础设施标准规范体系有待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接口、通信协议等技术标准亟需完善。已颁布的部分技术标准未严格执行,造成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兼容,充电便利性大大下降。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与充电服务平台的通信协议、结算体系等标准不统一,充电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未能满足用户需求。

配套支持政策仍需加强。部分地方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缺少配套支持政策,在城市建设及相关规划中对充电基础设施考虑不足,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长期用地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财税支持政策与电动汽车支持政策不匹配,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足,对居民区、社会停车场等安装困难的场所协调推动不够。

四、需求预测

根据我国在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等专用车、公务与私人乘用车等领域的汽车增长趋势,结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目标,经测算,到 2020 年全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 500 万辆,其中电动公交车超过 20 万辆,电动出租车超过 30 万辆,电动环卫、物流等专用车超过 20 万辆,电动公务与私人乘用车超过430 万辆。

根据各应用领域电动汽车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要求, 经分类测算,2015 年到 2020 年需要新建公交车充换电站 3848 座,出租车充换电站 2462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 2438 座,公务车与私家车用户专用充电桩 430 万个, 城市公共充电站 2397 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 50 万个,城际快充站 842 座。

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等电动汽车发展基础较好,雾霾治理任务较重,应用条件较优越的加快发展地区,预计到 2020 年,推广电动汽车规模将达到 266 万辆,需要新建充换电站7400 座,充电桩 250 万个。

在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示范推广地区,预计到 2020 年,推广电动汽车规模将达到 223 万辆, 需要新建充换电站 4300 座,充电桩 220 万个。在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尚未被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的积极促进地区,预计到 2020 年, 推广电动汽车规模将达到 11 万辆,需要新建充换电站400 座,充电桩 10 万个。

五、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加强规划指导,因地分类实施;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政策引领;鼓励社会参与,创新发展模式,发挥市场作用;系统科学地构建高效开放、与电动汽车发展相适应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整体谋划、系统推进、适度超前。加强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顶层设计,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从发展全局的高度进行整体统筹。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适度超前建设,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经济合理。根据各地区电动汽车发展阶段和应用特点,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技术导向,科学把握发展节奏,分类有序实施,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降低建设成本,节约土地资源。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通用开放。坚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完善充换电标准体系,为“车行天下”提供有力保障。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运营,理顺管理流程, 健全管理机制。实现充电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充电服务的通用性和开放性。

创新思路、市场主导、示范引领。鼓励地方政府与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持续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创新。加快完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激发市场活力。加强示范推广,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加强领导、协同推动、加快发展。落实地方政府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各地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牵头,相关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和项目协调,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 加快发展。

六、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需求预测结果,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到2020 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1.2 万座, 分散式充电桩超过 480 万个,以满足全国 500 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优先建设公交、出租及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新增超过3850 座公交车充换电站、2500 座出租车充换电站、2450 座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

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乘用车用户结合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新增超过 430 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以满足基本充电需求。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

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新增超过2400 座城市公共充电站与50 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以满足临时补电需要。

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四纵四横”的城际快充网络, 新增超过 800 座城际快充站,以满足城际出行需要。

(二)分区域建设目标

1、加快发展地区

到 2020 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7400 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 250 万个,以满足超过 266 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 1:7,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 0.9 公里; 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 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 2 公里。

率先建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个雾霾防治重点区域的城际快充网络,各主要城市间实现互联互通。

2、示范推广地区

到 2020 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4300 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 220 万个,以满足超过 223 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 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 1 公里; 其他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力争达到 1:15,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力争小于 2.5 公里。

加强与加快发展地区的互联互通,以高速公路网为基础,逐步推进全国范围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3、积极促进地区

到 2020 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 4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 10 万个,以满足超过 11 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省会等主要城市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 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 2 公里。

按需开展城际快充网络建设。

(三)分场所建设目标

1、结合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停车场所,适当补充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新建超过3850 座公交车充换电站,超过 2500 座出租车

充换电站,超过 2450 座环卫与物流等专用车充电站。

2、在居民区,建成超过 280 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

3、在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单位内部停车场,建成超过 150 万个用户专用充电桩。鼓励有

条件的设施对社会公众开放。 4、在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城市绿地、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路边停车位等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建成超过 2400 座城市公共充电站与 50 万个分散式公共充电桩。

5、在城际高速公路服务区,2015 年之前初步形成“四纵两横三环”(四纵:京沪高速、京港澳高速、沈海高速、京台高速,两横:青银高速、沪蓉高速,三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超过 500 座城市快充站;2020年之前形成“四纵四横”(四纵:沈海、京沪、京台、京港澳, 四横:青银、连霍、沪蓉、沪昆)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超过 1000 座城市快充站。

七、重点任务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

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1、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结合停车场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一定数量独立占地的快充站与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应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用车便捷性。

2、加快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等方式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引导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参与居民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允许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费,建立合理反映各方“责、权、利”的市场化推进机制,切实解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最后一公里”难题。

3、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 配建充电桩。各地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4、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

优先结合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开展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布局应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逐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增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结合实际需求,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网络。优先推进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并实现区域间互联;适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哈长城市群城际快充网络建设;2020 年底前初步形成覆盖大部分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省际出行需求。

6、同步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建设要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考虑,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当地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根据各类建筑物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需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物用电设计标准,加强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确保电力供应的“畅通无阻”,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

2、完善供电服务

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

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1、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工作

加快修订出台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标准,积极推进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及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等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已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加快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 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与管理规范。进一步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研究,及时制修订完善相关标准;完善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电池等产品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相关规范。

2、积极支持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各地应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2、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

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 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模式,借鉴合同能源管理等业务模式,推进商业模式创新。大力推动“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与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新兴业务模式, 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和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

各地要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从城市与区县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居民区与单位配建充电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建设与运营模式示范。通过示范项目,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系统化的支持政策以及可行的商业模式,以点带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进程,提高发展质量、速度和效益。在示范项目中积极探索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的应用。

2、加强示范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

建立多层次的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经验交流推广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示范工作经验交流,提升示范效果,发挥带动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工作的总结,积极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经验交流。对示范工作中的成功经验要加大推广力度,对暴露出来的一些共性问题要及时解决,建立有效机制,完善政策法规,为下一步普及推广打好基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条件要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每2000 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将城际快充网络纳入相关高速公路规划,明确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件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三)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减少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 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强化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大物业协调力度。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

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六)加强供用电监管力度。各级电力监管部门应对充电基础设施供用电环节加强监管。电网企业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对于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七)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十三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奖励办法, 督促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产业发展初期给予中央基建投资资金适度支持。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两项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 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针对不同类别充电基础设施,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等,指导各地及早出台充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步规范充电服务价格机制。

(八)强化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九)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建立由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

政策,在 2016 年 3 月底前发布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

(十)建立互联互通促进机制。设立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配合有关政府部门严格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产品检测与认证。构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 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为制定实施财政、监管等政策提供支撑。

(十一)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 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XX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助推XX 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根据《XX市发改委关于印发XX市2019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X市发改能源字〔2019〕X号)和《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XX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9年底,全县争取建成各类充电桩XXX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XXX个,自用桩XXX个),建成3个以上示范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建直流快充桩5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15根以上;新建直流快充桩10根以上;新建交流慢充桩20根以上),满足超过420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底,累计完成规划布局公共充电站1座,

各类充电桩1575个(其中公交车80个、环卫车10个、公务车21个、公用桩68个、城际充电桩16个、自用桩1380个),初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三、充电桩建设模式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用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国省道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配置要求 根据《XX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布局,我县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是如何保证充电安全的

充电桩是如何保证充电安全的 (1)电桩云充电桩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检验认证 GB/T 20234-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 18487-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2)多级保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安全?电气全隔离,弱电控制强电,防止人员触电危险?充电干路上的空气开关、漏保开关、交直流接触器和浪涌保护器对整个系统形成多级保护?系统软件智能实时监控,一旦出现任何异常,在毫秒级别的时间内切断整个充电电流回路,确保操作人员和设备安全(3)质量保证?从板载的电阻、电容、二极管、三极管到空开、漏保、继电器、充电枪等都选用国内外的一线品牌,在合理的价格内选择最好的元器件,确保产品品质。(4)功能全面,管理方便?支持IC刷卡、手机APP等多种充电支付方式,支持有线、无线等多种联网方式,功能完善,加上强大的后台管理系统,让整个充电网络变得更智能,更便捷。 【充电桩保证使用安全的措施】充电桩的功能类似于加油站的加油机,在电动汽车使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缩短用户充电时间,充电桩普遍采用高电压、大电流的工作方式,这对安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具体保证措施如下: 1、充电桩都应配置了漏电保护、过流保护和防雷等电气防护设备,并且充电桩柱体安装了防盗锁,为用户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 2、在使用过程中,充电桩难免会有意外情况发生,需要启动急停开关。所以合格的充电桩必须配备启动急停开关。 3、根据充电桩AC 220V32A的输出要求,充电桩的主回路电线应采用截面为 6mm2的铜芯电线。如果铜线截面积达不到要求,在32A的交流输出情况下会使电线发热、加速老化,带来安全隐患。 4、在实际使用中,并不是每台充电桩都安装在地下车库,在室外的充电桩难免遭受风吹雨淋,带来漏电安全隐患。所以,合格的充电桩必须满足防水要求。国标对充电桩防水性能有明确要求,在户外应达到IP54防护等级。 5、充电桩作为公众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标识信息,包括设备铭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国标有设备铭牌的强制要求,对安全警示标识没有强制要求,没有的为不合格产品。 6、充电桩、充电线缆属于易盗品,应采取了防范措施,有4种安全措施可供选择: (1)是通过充电桩端进行锁止,必须刷卡获取权限后方可解锁拔出; (2)是通过车辆端充电接口对线缆进行锁止,只有用车辆钥匙解锁后方可拔出;(3)是充电桩自带充电线缆,两者形成一体,无法从充电桩上取走充电线缆;(4)是通过充电接口自带电磁门将充电插头锁住,无权限状态下无法取出充电插头。 7、在充电过程中带电插拔充电插头会有触电隐患,国标对控制引导提出规范,同时确保充电桩未充电时充电插座不会带电。

(完整版)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验收规范

ICS 备案号: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验收规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of EV charging stations and charging points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 3 名词术语...................................................................................................................................................... - 2 - 4 总则.............................................................................................................................................................. - 3 - 5 充电站验收.................................................................................................................................................. - 3 - 5.1验收内容及要求........................................................................................................................................ - 3 - 5.2验收合格标准............................................................................................................................................ - 4 - 5.3验收文档资料............................................................................................................................................ - 4 - 6充电桩验收................................................................................................................................................... - 5 - 6.1 验收内容及要求....................................................................................................................................... - 5 - 6.2 验收合格标准........................................................................................................................................... - 5 - 6.3 验收文档资料........................................................................................................................................... - 5 - 附录A 充电站(桩)验收流程(规范性附录) ........................................................................................ - 7 - 附录B 充电机验收大纲(规范性附录) .................................................................................................... - 8 - 附录C 充电站监控系统验收大纲(规范性附录) .................................................................................. - 10 - 附录D 充电站系统整体性能验收大纲(规范性附录) .......................................................................... - 15 - D.1 通信测试................................................................................................................................................ - 15 - D.2 变配电设备的可靠性测试 .................................................................................................................... - 17 - D.3 充电站对配电网的谐波影响测试 ........................................................................................................ - 18 - D.4 用户界面及程序入口............................................................................................................................ - 18 -

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模板】

附件 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第一条本文适用在居民区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条文中所称电动汽车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 第三条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应包括:准备材料、用电申请、现场勘察、建设施工、接电确认、运营维护等6个阶段。 第四条准备材料 (一)自用桩报装材料包括: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

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二)公用桩报装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停车位平面图、产权人同意建设公用桩的证明、物业同意(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公用桩建设和施工方案等资料。 (三)在接到用户自用桩安装申请之后,物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若不同意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四)在自用桩安装前,物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见附件1)。 第五条申请用电 对于自用桩,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对于公用桩,由物业或运营商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房地产开发商等拥有多个固定车位产权主体可按“一表一车位”的模式集中开展车位电气化改造,并统一打包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六条现场勘察 (一)对于自用桩,供电企业会同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小区物业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对于公用桩,供电企业会同小区物业或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及施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根据各地发展实际,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着眼于电动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类有序推进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 统一标准,通用开放。加快制修订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完善有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的标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健全电动汽车和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与准入管理体系,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 依托市场,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加大建设力度 (四)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选址问题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选址问题

————————————————————————————————作者:————————————————————————————————日期: 2

电动汽车的发展及其充电桩的选址问题 设计者: 指导教师: 摘要 节能减排是我国政府强力推进的重大举措,一系列节能减排措施的强制实施,大大缓解了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环境和资源压力,电动汽车作为一种发展前景广阔的绿色交通工具应运而生,为我们日常出行提供更便利的服务,也为我们生存的环境创造了绿色无污染的行驶。 在我国政府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与发展的同时,电动汽车充电桩作为发展电动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场兴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运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以上海市为例,针对市民对电动汽车行业发展的看法以及现有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是否能被充分利用展开,对上海市市民进行问卷调查,汇总并统计数据,利用Excel绘图来形象反映电动汽车行业的前景以及拥有电动汽车的市民对充电桩的使用情况,分析得出上海市现有充电桩的位置明显不合理而导致其利用率低的结论。 为使电动汽车充电桩得到合理利用,我们在已有充电桩的基础上,采用0—1规划及覆盖的数学模型对充电桩的位置进行分配,采取动态调整与静态增设的方法,使目标函数(即对上海市规划后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利用率)最大,以便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发展,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一、调研背景 1.1节能减排的大力推行 自然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是人类生存之本。如今发展低碳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 我国现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过程中,能源需求仍在急剧增长,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一时难以改变;同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在工业产业结构中占很大比例,且发展方式比较粗放。我国是世界上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减排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必要性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必要性 1.1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的背景 政策背景: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已列入各主要国家重要发展战略;作为全球金融危机过后新一轮经济增长的突破口和实现交通能源转型的根本途径,已经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汽车制造厂商共同的战略选择。世界汽车产业进入了全面的交通能源转型时期,电动汽车进入了加速发展的新阶段。 对于纯电动汽车的研究,我国在政策上给予了必要的重视,同时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十五”期间,电动汽车就列入国家“863”计划科技重大专项。2009年元月,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启动“十城千辆”计划,主要内容是:通过提供财政补贴,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每年发展10个城市,每个城市推出1000辆新能源汽车开展示范运行,涉及这些大中城市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力争使全国新能源汽车的运营规模到2012年占到汽车市场份额的10%。200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出到2011年我国要形成50万辆纯电动、充电式混合动力和普通型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产能,新能源汽车销量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5%左右;至2015年,我国纯电动汽车保有量有望达到266万辆,全年将新增电力需求在212亿kWh。截至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两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涉及24种车型。

社会背景:我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的重要时期,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居民积蓄不断增多,外出旅游、商务活动等日益活跃,私家车需求数量急剧增加,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也不断刷新纪录。在此背景下,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具有广阔的市场和便利的条件。 生态背景:近年来,党和国家日益重视科学发展,原来以破坏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日渐被科学发展观所取代,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国家一项发展战略。 科技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成熟,制约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关键技术已经被攻破,新能源电动汽车技术日臻成熟:动力电池关键技术的研发取得一定的突破,电动汽车整车控制系统及电池管理系统成功应用于实际。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是以电动车的生产、运行为核心的高技术产业群,这样的一个产业群包括电动车、电动机、电控系统,动力电池、电源管理、能量回收;还有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膜的制作工艺;以及电池回收、电池复用、资源再生,最后还包括供电系统、充电设施、充电服务。 汽车产业是践行“低碳”经济的重要领地。在各种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的角逐中,电动汽车已经成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力方向。当电动汽车产业化条件日趋成熟,产业链蕴藏的巨大商机也将同时浮出水面。 1.2 广西区电动汽车发展现状 我区汽车工业已突破汽车整车产量百万辆大关,配套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近年来,广西汽车产业在新能源汽车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广西玉柴机

充电桩行业详细解读

充电桩行业详细解读 国家对充电桩行业发展的思路 根据目前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目标坚固,而对于充电桩的定位是“加快发展、适度超前。同时,以前期之市场无序发展乱象,以实际产业推进的重重困难,以目前新能源汽车实际的市场接受和推广程度,充电桩必须“又好又快,适度超前”的发展,才能满足这个政策导向的要求。而在“又好又快”的选择中,标准先行、规范管理、多头并举、因势利导,可能是国家政策层面的选择。 标准方面:按照一则电联会的“关于开展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活动的通知”预判,相关技术标准全套成熟要道2015年年底才可以报审,2016年出台。 规范方面:以目前国家电网对充电桩的意兴阑珊,作为包袱相对少,市场化程度相对高的铁塔公司,正好可能承担国家“把充电桩任务交给”的责任。在电信基站的运营方面,目前铁塔公司已经交出一份答卷。铁塔周岁,目前立即散发整合有功的消息。见原文,节约了18万个站点建设,节约379亿建设费用,8亿维护费,25亿场租费(索引7)。而就充电桩产业看,本来也就涉及到资金、场地、技能整合的问题。电信基站的运营模式,给充电桩的运营提供了一个思路。 多头并举:既然按照铁塔公司的模式,参考铁塔招标运营、管建分离的套路,则由铁塔公司上承国务院规划任务,依据国颁技术标准统一通信接口、电力标准;同时汇编充电桩的发展计划,出面和各种场地资源进行谈判(包括城市中的地段物业、城际见的高速通路);然后铁塔公司招标选型,发布施工建设计划,由对应工程公司承建。如此,将形成一个以铁塔公司为龙头,承建商外围,标准方、车厂方、设备方为产业链的形态。 因势利导:在上述构架下,未来新兴互联网企业如果要做各种O2O的业务,将必须和铁塔公司打交道,一个控制未来车联网世界的枢纽由此产生。国家资本主义,控制枢纽,控制基础设施,控制资金流、信息流入口,躺着挣钱。 充电桩行业的黑天鹅风险 就目前的充电桩生意,最大的风险有二,其一是国家政策风险;其二就是安全问题。 随着检查国家标准方面的进度情况、规划方面的出台路径,目前政策风险正在逐步消退。行业领域的发展路径应该更加清晰和完整。而在国家正式的交办任务给铁塔之前,会存在一个跑马圈地过程,这个过程是当前一部分场内玩家的生死时速。而跑马圈地发展中,最大的问题可能就是安全问题,一旦出现类似4月份普天在深圳的过冲自燃事件以及升级之,则对应的企业将受到致命打击。 因此,如果对充电桩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势必注意重仓时候考察其技术风控方面的能力。如果仅仅以市值、PE、营收等指标看问题,可能遭遇黑天鹅,则损失重大。 长期投资潜在标的 2015年9月2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进城市停车场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吹风会。国家能源局副局长郑栅洁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9月23号上午,国务院常委会已经研究通过了《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即将发布实施。这个指导意见出台后,可能可以一窥长期投资。 A股市场的短期炒作,一般以政策新闻等事件驱动,其短期炒作龙头主要是看流通盘、筹码形态、技术指标等要素,而实际业绩、内在产品、技术优势等需要“转个弯”才能被散户理解的内容,往往不是龙头标准。主力用连续涨停和拉升以及券商吹票文章来告诉跟风盘那个是龙头。 反之,如果是长期投资,最终还是要评估政策匹配度,持续经营能力,产业布局和技术优势。其中,有的是大国企,充电桩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而因为可能的国企病,更应该全

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市国资委市机管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发表时间:2018-08-22T10:33:09.093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4期作者:刘畅 [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汽车的数量逐渐增加,在国家层面对于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本文中,首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挑战进行了概述,并对其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动汽车的数量逐渐增加,在国家层面对于电动汽车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高。在本文中,首先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挑战进行了概述,并对其建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引言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在我国电动汽车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电动汽车的发展。然而,电动汽车的普及离不开相应的充电设施。在当前阶段,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样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性 一是电动汽车生产商、部件供应商及消费者三者间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彼此间相互依存,形成了产业内的竞争局面。二是电动汽车生产商需要面临其它节能减排产品的巨大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产业间的竞争压力。因此,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2.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性 现阶段,电动汽车的规模化发展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其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成本及相应的补贴政策的缺失使得项目的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此外,一个更让人痛心的事情就是已有的充电站使用效率不高及经常出现闲置。对于消费者来说,电动汽车的里程问题、充电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消费者不敢购买电动汽车,进而使得电动汽车的市场推广始终处于一种缓慢的状况中。因此,电动汽车充电困难和充电站闲置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因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十分迫切的任务。 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特性 一般情况下,基础设施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三个类型。项目的属性决定其投资主体、运作形式及筹资途径,此外,项目的可经营或经营系数可以通过政策的更新来实现改变,也就是说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只是不同条件下呈现的不同状态。因此,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可以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实现相互转化的(见图1)。举个例子,假如电动汽车的充电费用与普通的电价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充电站充电不需要花费其它的费用,这就使得充电站变成了一种非经营性项目。此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充电市场需求、收费定价制度、充电技术、融资机制和政策等因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充电基础设施的经营性。 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的挑战 3.1充电设施数量比较少 虽然近年来,在我国东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中电动汽车得到了比较迅速的发展,但是,在中西部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数量是比较少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大多数电动汽车充电桩均是以私人的形式建设的,没有形成规模化与体系化。因此,就很难使当地电动汽车的充电需要得以满足。 3.2投资回报比较低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实际建设的初期必须要对大量的资金进行投入。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的鼓励政策相继发布,使得大量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对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工作进行了开展,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为当地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了方便。现阶段,我国电动汽车尚未得到普及,因此,大部分的电动汽车充电站利用效率普遍偏低,从而使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建设得不到较大的回报。正是因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回报比较低,因此,很多企业望而却步。 3.3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 为了使电动汽车行业得以长足发展,国家专门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地区政府未对相应的简化流程进行制定,也没有对相应的鼓励办法进行出台。在执行政府文件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单位不予配合,甚至存在大多数的投资者不敢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除此之外,现阶段,在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体制不健全,认识片面等问题。 3.4市政规划协调问题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实际建设期间会对一定规模的土地进行占用,同时也会对公共停车场、电力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进行涉及,这就有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的发展前景与典型设计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的发展前景与典型设计 发表时间:2018-08-01T11:11:26.947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0期作者:谭森林[导读] 摘要: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必要配备设施,充电站的设计功能十分繁杂。 (深圳市湘升电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518118)摘要: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必要配备设施,充电站的设计功能十分繁杂。本文主要对典型充电站的设计范围和充电桩的未来发展前景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旨在为相关部门、设计单位和设备制造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充电桩;充电站;典型设计;WTW 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政府倡导节能减排的口号持续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现状之下,我国人民对新能源汽车的关注度明显上升。与此同时,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政策,目的是促进新能源汽车在进一步推广和普及。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利的因素制约着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充电桩的管理和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1.充电桩发展现状 截止到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的充换电站可累计达到890座,有超过3.2万个交直流充电桩,直接为超过13万的电动汽车提供了相关服务。目前我国的充电实施和电动汽车的比例约为1:4,正处于严重的失衡状态。有关部门统计了我国新能源汽车在近年来的生产量,结果显示我国在最近一年共生产新能源汽车22.5万辆,相比往年有了很大的增长,随着新能源汽车产量的不断增加,充电桩建设的问题显得特别重要 [1]。 2.电动汽车充电站的典型设计 2.1 规模及选址 充电站在布局和设计上应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虑,并充分利用给排水、交通、供电等公共设施。在充电站选址时最好选择与城市道路相近的区域,不适宜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交叉路口以及市中心等位置。应结合城市的电网规划和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的考虑,在满足供电要求的同时,选择的场所排除具有浓烈腐蚀性气体和多尘的区域,如果必须要选择在这些场所,则要选择将充电站建设在下风口的位置,尽量远离污染。另外,在具有强烈的震动的场所中不适宜建设充电站。 2.2 典型设计范围 2.2.1配电系统的设计 根据充电场站的面积与充电汽车的电池负荷计算确定系统的总容量,采用单母线的供电方案进行系统的接线,合理利用环保节能的变压器获取优质电源,采用树干式输配电的方式供电到充电桩。 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动力配电箱、充电桩、电力电缆等设备是组成供配电系统的主要工具。安全、经济、合理、环保选用供配设备能保证整个供配电系统的可靠。 2.2.2 充电系统设计 充电机的选择设计根据电动汽车的性能、参数、电池容量来决定,可采用交流慢充和直流快充两种充电方式;根据车位布置和汽车充电接口选择双枪或单枪充电。可采用读卡器和人机界面操作来实现充电;也可采用手机APP、手机微信支付来实现充电;更可以采用全自动充电模式,插枪后走人,用后台管理和手机远方控制来实现充电。 2.2.3安防系统的设计 安防系统主要包括硬盘录像机和摄像头组成,主要是实施对站内的关键区域的监控。安防系统主要考虑到充电站的电气设备、关键设备安装地点以及监视周围环境等,满足系统安全生产的监控条件,且具有安全警卫的功能。 2.2.4通信系统设计 结合充电站介入系统方案,充电站应建设光缆路由。如果到充电站的直达光缆路由无法实现,可以与现有光缆的网络情况相结合,利用其它光缆,实现两者之间的迂回连接。工程中涉及到的光缆、通路等具体的铺设方式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再实施。 2.2.5土建及消防系统的设计 按照功能的不同可将充电站划分为三个区域,分别是配电设备区域、充电车位区域、充电设备区域。配电设备区域根据场地规划许可采用建设配电房或安装预装式箱式变电站的方案;充电车位区域根据充电汽车及场地合理布置;充电设备区域可根据场站要求建成立式和挂式。电缆敷设可分别采用电缆沟和预埋管两种方式敷设。 在设计充电车位区域时应充分考虑与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避免发生火灾。在场地出入口设置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停车场的疏散要求。在监控室内设置消防控制器和烟感探头、以及火灾报警系统。在配电室及充电站按标准配置灭火器,砌筑消防沙池等。 2.2.6照明和防雷接地系统 充电站照明可选用节能环保、质量可靠的LED光源。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照明。配备应急照明灯,保证备用供电时间在一个半小时以上。应急照明设备要采用不易燃烧的材料制作,减少火灾发生的概率。 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避雷带,以防止雷击。采用TN_S系统用于低压配电设置,以水平接地体为主设置主接地网,同时以垂直接地体为辅。所有不带金属外壳的电气设备和车棚立柱都应可靠接地,全站内的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3.关于充电桩未来发展的设想 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已经不仅限于技术的问题,也体现在观念的转变上。按照车辆排放情况来看,不管是什么样的发电方式,电动汽车确实有效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电动汽车相比汽油汽车,具有更高的能源和车轮效率,因此,电动车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这也预示着将会投入更多的充电桩建设。 在建设充电桩的过程中,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建设内容,包括工程、电网和充电设备,尤其是在建设大型的充电站时,需要与国家电网展开合作,以便获取更稳定的电能。充电桩的未来发展方向是智能化,充电桩在第一时间获得电力部门的最新电力价格信息,并根据电力部门发布的信息为用户提供如何用最经济的方式对车辆进行充电。如果电力部门出现了电力供给紧张的情况,利用智能化的充电桩乐意将电动汽车电池内的点亮反向传送给国家电网部门,缓解国家电网部门的用电紧张情况。实现电网部门和电动汽车之间的电量互相转换,满足两者的用电需求,促进供电压力的缓解。

新能源汽车充电接口标准要求

充电接口技术要求 充电接口是指用于连接活动电缆和电动汽车的充电部件,由充电插座和充电插头两部分构成。其中,充电插头是在电动汽车传导式充电过程中,与充电插座的结构和电气进行耦合的充电部件,它与活动电缆装配连接或一体化集成组成充电电缆;充电插座是安装在电动汽车或供电设备上用于耦合充电插头的部件。 在电动汽车的产业化过程中,充电接口的标准化至关重要。充电接口应该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①结构要求 充电插头和充电插座易触及的表面应无毛刺、飞边及类似尖锐边缘;充电插头和充电插座应有配属的保护盖,这些保护盖与其配属的部件之间应有起固定连接作用的附件装置(如链、绳等),且不使用工具时应不能拆卸。充电插头和充电插座的外壳上应标有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等信息。充电插头和充电插座的端子应用标志符号加以标注。充电插座在电动汽车上安装后,其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的标志应易于辨识。在充电插头的明显区域(如锁紧装置的控制按钮表面)应有不同颜色来表示不同的充电模式。 充电接口应有锁止功能,用于防止充电过程中的意外断开。在锁止状态下施加2倍的规定插拔力的拔出外力时,连接不应断开,且锁止装置不得损坏。 充电电缆的导线宜采用铜或铜合金材料,导线的横截面积应按表1选择。 表1 充电电缆的导线规格要求 充电插头应装配电缆固定部件,使电缆与充电插头连接处受到外力时不会造成对端子的额外受力。充电接口内置的端子应以足够的接触压力将导线夹紧于金属表面之间,同时不造成导线的损坏。正确连接充电电缆后,不同极性端子之间或端子与其他金属部件之间不得有意外接触的危险。 充电接口可以使用助力装置,如果使用助力装置,则进行插入和拔出操作时,助力装置的操作力应满足上述条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 2020)2015109

附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 (2015-2020年)

目录 一、前言 (1) 二、发展基础 (1) 三、问题挑战 (3) 四、需求预测 (5) 五、指导思想与原则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基本原则 (6) 六、发展目标 (8) (一)总体目标 (8) (二)分区域建设目标 (11) (三)分场所建设目标 (12) 七、重点任务 (14) (一)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14)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6) (三)加快标准完善与技术创新 (17) (四)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 (18) (五)开展相关示范工作 (19) 八、保障措施 (20)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大力发展电动汽车,能够加快燃油替代,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电动汽车普及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前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紧迫任务,也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战略部署,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特制定本指南,期限为2015-2020年。 二、发展基础 “十二五”以来,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取得了突破,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为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除部分大型央企外,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也逐步参与到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3.1万个,为超过12万辆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