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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认证标志设计使用规范V3.0

安规认证标志设计使用规范V3.0
安规认证标志设计使用规范V3.0

安规/EMC认证标志设计及使用规范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修订信息表

目录

前言 (4)

1 目的 (5)

2 范围 (5)

3 规范内容 (5)

3.1安规认证标志的使用 (5)

3.2中国强制产品认证(CCC) (6)

3.3中国自愿产品认证(CQC) (8)

3.4 UL 认证 (9)

3.5 CSA认证 (12)

3.6 TüV Rheinland(莱茵TüV)认证 (13)

3.7 TüV Product Service(TüV-PS)认证 (13)

3.8 CE声明 (14)

3.9 FCC认证 (15)

4 附件 (16)

前言

本规范由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研发部发布实施,适用于本公司的产品的标签设计和安规认证标志使用。本规范由安规研究室、相关产品线、工艺部和生产部门遵照执行。

本规范拟制部门:测试部;

本规范拟制人:张光辉;

本规范批准人:研发管理办;

安规认证标志设计使用规范

1 目的

1) 规范开发过程中设计产品标签,正确使用安规认证标志;

2) 生产中根据产品编码信息描述内容,正确使用安规认证种类和认证标志。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取得第三方认证或自我声明CE的产品。单板、非标、一次性替代的产品不得使用安规认证标志。

3 规范内容

3.1安规认证标志的使用

这里所指的安规认证是第三方认证,即不同国家和地区认可的安规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审查实验等安全检查,对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发放安规认证证书,允许产品贴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对已经认证的产品进行监控确保产品生产满足安规要求。

生产中使用认证标记要和数据库中的要求一致,不能错误使用。

对于产品一致性审查过程中合格的产品(包括分批制成的产品或库存产品),可以使用标记。对于不符合的产品不得使用任何认证标志,直到产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才可以使用。

认证信息的来源公司数据平台PDS中的安规认证信息描述。

我司数据系统对已经认证的产品在PDS中的产品安规描述信息中进行描述,PDS的产品安规信息中添加信息如下:

按照从左至右的顺序

PDS系统中认证信息的具体的内容描述如下:

(a)其中区域代码C代表加拿大,US代表美国,CUS代表加拿大和美国。

(b)L:需要购买UL的标签,R:自己设计使用的UL标签。

(c)GS代表整机认证,BW代表零部件认证,描述信息为空时默认为零部件认证。

(d)空(Null)仅代表具有安全认证,S&E代表具有安全和EMC认证。

(e)L3/5/6是对CSA对产品输出功率的限制等级,该信息可以选择打印认证标志下面,例

如备注‘L3’或‘L5’时,在CSA标志下可以打印上‘Level 3’或‘Level 5’。(f)CB的全称是“国际电工委员会关于电气产品安全测试结果的相互认可制度”,CB是一

种认可制度,并不是一种认证。标志可以不用。

3.2中国强制产品认证(CCC)

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授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进行认证,取代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CCIB证书)、原电工产品安

全认证证书(CCEE),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产品安全认证。

CCC认证标志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下图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E”代表电磁兼容(EMC)认证。

取得安全认证的产品标志取得安全和EMC认证的产品标志

提醒:认证标志下面需要标注制造商的编号。我司的编号为A002288

标准CCC认证标志的大小尺寸要求:

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表一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认证标志的使用方式有以下两种: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2)由生产商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

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注意: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认证标志的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

3.3中国自愿产品认证(CQC)

CQC自愿认证:非CCC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可以选择进行CQC自愿认证,

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基本图案如图

提醒:认证标志下面需要标注制造商的编号。我司的编号为V000654

标准规格标志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3:

表3 单位:mm

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与上表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标志的颜色:

1)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2)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持证人必须向CQC办公室

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印制、模压方式的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注:关于CCC 和CQC 标志的详细使用说明,请登陆https://www.wendangku.net/doc/9f14665154.html, 察看。

3.4 UL 认证

UL 是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orporation (美国安全检测实验公司)的简称, 1)UL 认可标志 对应于我司数据库内产品认证信息为UL/R 的产品。其基本标志为

目前我司取得UL 认证的产品(一次/二次电源模块,监控单元等)都是经UL 认可,应使用UL 认可的零部件标志。产品的认证标志下需要注明该产品对应的UL 文件号,该类型的产品认证标志如下图(E203441为产品对应的UL 文件号)。对于艾默生自己认证的产品(文件号E202715, E203441, E300636,MH27991),使用艾默生的产品名称的产品,可以省略UL 标志下的文件号:

特别说明:如果产品标签标注ASTEC 的产品名称,而且该产品是认证在

E203441

(我司UL 报告)文件下,上图的安规标志中的文件号(E203441)必须打印;如果使用我司自己的产品名称,则可以不用打印文件号。

特别说明:如果PDS 关于产品认证所在文件号的描述为E132002 (ASTEC 的UL 文件号),上图的安规标志中的文件号E132002必须打印。

我司目前涉及UL/R 认证的产品文件号如下:

E132002 是Astec Internationa 进行认证的通信电源类QQGQ 类。 E72328是Libert 认证的UPS 产品YEDU 类 E140734是EES 认证的通信电源QQGQ 类

E177324是EES 认证的通信设备的配电系统QPQY 类

E132002

E300636是Emerson Network Power Co. Ltd 的可编程控制器(PLC)NRAQ类

E203441 是Emerson Network Power Co. Ltd 的通信电源QQGQ类。

E202715 是Emerson Network Power Co. Ltd 的信息技术NWGQ类

MH27991是Emerson Network Power Co. Ltd 的蓄电池BAZR类

E307463是Emerson Network Power Co. Ltd 的UPS产品YEDU类

认证标志尺寸要求:认证标志右上方的○R最小尺寸为3/64英寸,如果整个认证标志的高度小于7/32英寸,该标志可以省略,但是必须标注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具体的尺寸要求如下图中的比例要求。

2)UL List 列名标志对应于我司数据库内产品认证信息为UL-L的产品,该标志是成品使用的认证标志。

UL列名标志要包括四个要素:

○1带圈的UL标志,

○2使用大写字母的单词’LISTED’,LISTED可以放在UL圆形标志的下面或旁边,

○3使用字母和数字的控制号码,如PLC产品的控制号为34CE

○4产品名称

例如:

认证标志尺寸要求

无论是UL认可还是UL列名的产品,UL要求在产品标识中能确定生产地址,我司采

用不同的工厂代码来区别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在文件E202715, E203441, E132002的文件中,工厂代码标识意义如下:

注:

即使只有1个工厂生产的时候,工厂代码仍然需要打印。

工厂代码标识建议打印在产品铭牌标签或S/N附近。

蓄电池生产工厂代码要求见规范TS-S090005001

在LIEBERT/EES文件中也有工厂场地标识代码的要求,详细见UL Follow-up文件中的要求。

3.5 CSA认证

CSA (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是加拿大标准协会简称。

CSA认证的基本标志如下

or

仅适用于加拿大适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对取得CSA认证的产品,需要将CSA文件号(对应于PDS系统中的文件号LR 114148)打印在CSA标志附近或打印贴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CSA认证标志附近可以选择打印对应的能量等级(Level)的代码,如果需要打印能量等级,能量等级对应于PDS系统中的备注中的L3/5等。为了简便,推荐不打印能量等级。

例如:

CSA认证标志推荐的CSA认证标志图中:LR114148 是我司在CSA的文件号码,文件号可以和标签打印在一起,也可以单独打印,标贴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

CSA标志的尺寸要求:认证标志右上方的○R最小尺寸为3/64英寸,如果整个认证标志的高度小于7/32英寸,该标志可以省略,但是必须标注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

3.6 TüV Rheinland(莱茵TüV)认证

TüV Rheinland 即德国莱因TüV集团,它是欧洲著名专业认证机构之一。

莱茵TüV的零部件产品安全标志如下(对应于PDS系统中的BW):

3.7 TüV Product Service(TüV-PS)认证

TüV Product Service 即TüV产品服务有限公司,隶属于TüV南德意志集团, TüV

产品服务有限公司拥有德国政府和欧盟的多项授权,在机电产品安全性等方面具有世界领

先的地位。

TüV-PS零部件产品安全认证的标志(对应于PDS系统中的BW):

TüV-PS认证的符合加拿大和美国的产品安全标志如下(对应于PDS系统中的区域代码

CUS):

3.8 CE声明

CE标志(CE Mark)属强制性标志,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所推行的一种产品标志。

两个半圆形CE,最小高度: 5mm

CE标志的大小规定: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

3.9 FCC认证

FCC认证介绍,又称为美国联邦通信认证,FCC(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是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规相关部分(CFR 47部分)中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一些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的产品除外),其中比较常见的认证方式有三种:Certification、DoC、Verification。这三种产品的认证方式和程序有较大的差异,不同的产品可选择的认证方式在FCC中有相关的规定。其认证的严格程度递减。

FCC认证种类及标志规定

自我验证Verification

目前我司产品(通信电源,二次电源,UPS,变频器,监控类产品,PLC,空调,户外柜)都可以采用自我验证Verification的程序。

制造商确保其产品进行了必要的检测,以确认产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并保留检测报告,FCC有权要求制造商提交设备样品或产品的检测数据。

对于Verification,不需要在产品上贴FCC认证标志,但是需要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加上声明"This 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5 of the FCC Rules. Operation is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two conditions: (1) this device may not cause harmful interference, and (2) this device must accept any interference received, including interference that may cause undesired operation."

如果产品太小,应在产品的用户手册中声明

符合性声明

这种程序我司产品目前采用得不多。设备制造商在FCC指定的合格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

测试,以确保设备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并保留检测报告,FCC有权要求负责方提交设备的样品或产品的检测数据。对于DOC符合性声明,根据最新的FCC标准规定应在产品显著位置上永久性粘贴以下标志:

通过测试的产品或系统:

通过测试的元件或部件:

关于FCC认证标志

FCC认证标签必须清晰易读,推荐字体大小采用8号以上字体;

4 附件

【结束】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 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 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CSP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 GA 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SPSH)制定本办法,规范产品认证标志的申请、批准、制作、发放和标志使用的监督。 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CSPSH 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GA ”标志)。 经CSPSH 认证合格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标志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2 GA 标志基本信息 2.1 GA 标志基本图案如下图,底色为白色,图案为蓝色。 盾形外框形状应符合GA 244-2000标准的相关要求。图形比例为:B/A=1.22,B/B1=2.20,A/A1=1.76 2.2含义: 图案由盾形外框及字符“GA ”组成。 “GA ”既是“公共安全”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也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代号。 2.3 标志的种类和规格 2.3.1 GA 标志种类 GA 标志分为标准、专用和非标准3种GA 标志。 通常,CSPSH 负责制作标准和专用GA 标志,获证组织负责制作非标准GA 标志。 2.3.2 标准GA 标志 2.3.2.1标准GA 标志是指CSPSH 按照标准规格统一印制的GA 标志。 2.3.2.2标准GA 标志有5种规格,尺寸见下表: B B1 A1 A

2.3.3 专用GA标志 2.3.3.1 专用GA标志是指CSPSH为特定的认证产品定制的GA标志。 2.3.3.2 专用GA标志的规格根据特定认证产品的具体情况设计定制。专用GA标志中必须体现GA 标志的基本图案,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放大或缩小。 例: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专用GA标志 1) 采用二维码可识读标志,如下图: 2) 认证标志尺寸 整个标志外形尺寸25mm(高) ×22mm(宽),其中:二维码部分为18mm×18mm;“GA”图案面积尺寸不小于6mm(高)×6mm(宽),图案尺寸按照标准规格线性比例缩放。 3) 认证标志二维码所含信息包括:GA产品认证、14位认证标志唯一编码、查询网址等。 2.3.4 非标准GA标志 2.3.4.1 非标准GA标志是为方便获证产品加施GA标志,由CSPSH批准获证企业在获证产品上加施的GA标志。可采用印刷、模压、丝印、蚀刻等方式,由获证企业制作。 2.4 标志编码 每枚GA标志对应CSPSH给定的唯一编码,按照编码规则进行排序。 2.4.1 标准GA标志的编码 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8位数字码,×××××××× 首位为1-5数字,对应代表1-5号规格,后7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2专用GA标志的编码 专用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产品实施认证的开始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2.4.3非标准GA标志的编码 非标准GA标志编码是1组14位数字码,×××××××××××××× 从左向右,前2位数字代表标志授权使用年份,中间3位数字代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分类编号,后9位为从小到大的序列数字码。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各种认证标志

1.国家免检产品标志 2000年3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产品免予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检办法》)。2001年12月,根据免检工作一年多的实践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所面临的新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原《免检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形式重新发布。 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获准免检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 免检产品自获准免检之日起3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各地区、各部门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的各种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免检标志属于质量标志。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将免检标志标示在获准免检的产品或者其铭牌、包装物、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上。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免检标志呈圆形,正中位置为“免”字汉语拼音声母“M”的正、倒连接图形,上实下虚,意指免检产品的外在及内在质量都符合有关质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这一中心图案上方,有“国家免检产品”的字样,显示了国家免检的权威性。 2. 原产地域产品标志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以第6号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发布,明确了中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原产地域产品85种。 依据规定,我国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种和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保护办下设若干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另一级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组成原产地域产品保

CQC标志管理办法

CQC标志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标志种类包括CQC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此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 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 2.1.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

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2 标注 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通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 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 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3 标志的颜色 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 (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 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有关记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要求,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并指导对CCC标志实施的监督管理。为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对获证企业加施CCC标志提出如下要求。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二、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认证标志的规格 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图一 四、CCC标志的颜色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五、CCC标志的加施位置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六、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加施要求 (一)印刷/模压CCC标志基本式样的加施要求 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二)印刷/模压CCC标志特殊式样的加施要求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质量体系文件 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发行部门:仓库 文件编号:YXD-QP-01 版本:A0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0年01月 22日发布 2010年02月01日实施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 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以下简称印刷、模压> 5.1.8若本工厂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必须按《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标准 程序》中第4项要求向申请机构提出印刷/模压设计方案。

CC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使用控制程序

一、目的: 为配合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相关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企业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此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已通过产品认证的所有产品的认证标志之使用管理。 三、定义: “CCC”: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缩写。 四、权责: 工程部:负责认证标志之使用方式及使用说明的制定。 负责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申请。 货仓:负责认证标志的储存和保管、发放。 生产部:负责认证标志按规定要求使用、标贴。 品管部:负责监督认证标志的粘贴及正确使用方式等。 五、程序内容: 5.1认证标志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5.1.1工程部根据本厂实际需要,确定“CCC”标志的使用形态方式,并依据国家颁发《强制性产品认 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指定机 构(以下简称: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5.1.2申请时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1.3若委托他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必须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让证书的副本 向指定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以上向指定机构申请后,经认监委审批后,方可自行制作或 向国家指定机构购买。 5.1.4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积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者模压、 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5.1.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由指定的机构发放. 5.1.6认证标志的申请具体参见附件:CQC国家颁发的《“印刷/模压标志申请书”填写指南及要求》 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印刷、模压等使用方案的标准程序》 5.1.7认证标志制作:获证产品可根据本厂实际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雕刻、烙印、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审批、发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样式。 第三条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第五条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和PRC标志。认证标志样式如图: 第六条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见图a)和安全认证标志(见图b)。获准合格认证的产品,使用合格认证标志,获准安全认证的产品,使用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委员会采用以方圆标志为基础而变形的其他认证标志时,须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 长城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 PRC标志的颜色及其印制,应当遵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有关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与认证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证标志。 第十条认证证书持有者可以将认证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 使用认证标志时,须在图案正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第十一条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其标志图案必须准确,严格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证标志样式,按比例放大或缩小。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如图1、图2、图3。 认证标志图案各部分的比例应当遵守相应认证委员会的规定。

常见认证标志

家电常见认证标志图鉴 对于一款正规渠道上市的产品,铭牌上往往有很多认证标志,它代表该产品已经通过了相关认证机构的检验,这些认证标志往往是一个产品质量、安全、设计等方面的保证。因此它可以作为购买产品时候一个重要的参考项目。作为一个成熟的消费者,掌握一些常见的认证标志是相当重要的。以下便是国内一些产品上常见的认证标志: 中国强制认证: 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为“CCC认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3C认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规定各类产品进出口、出厂、销售和使用必须取得的认证,只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才能被认为在安全、EMC、环保等方面符合强制要求。 德国安全认证标志: 主要用于家用产品、音像设备、灯具、电动工具、手工工具、通讯办公设备、机械产品、健身器材等。 TUV标志德国零部件产品认证标志: 用途:电气零部件,如:电源、变压器、调光器、继电器、接插件、插头、导线等机械产品、零部件运动器材零部件。 ISO9000体系认证标志: 各类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同时也是美国QS9000及德国VDA6.1的认证机构。

德国VDE安全产品标志: VDE是德国著名的测试机构,直接参与德国国家标准制定。同UL一样VDE标志只有VDE公司才能授权使用VDE标志。大部分人对VDE的认识停留在电器零部件认证上,其实VDE测试除传统的电器零部件,电线电缆,插头等认证之外同样也可核发EMC标志以及VDE-GS标志。 EMC标志——德国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各类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家用、工业用产品。 长城标志: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质量认证标志。已经实施强制认证的产品有:电视机、收录机、空调机、电冰箱、电风扇、电动工具、低压电器。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并通过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CE标志:

(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版本4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于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壹)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壹)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十)附件信息(如有); (十壹)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二)CCC标志、CCAP标识、CNAS认可标识; (十三)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四)签发人签章; (十五)证书编号; 第七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壹)证书名称; (二)获准认证组织(包括注册地和生产地不于同壹地址的情况)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 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 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 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 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安 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技术研发部 认证标志使用 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1 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取得的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所有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取得的所有产品认证标志和体系认证标志。 3 职责与权限 3.1 技术研发部负责编写及修改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文件。企划部负责对公司所有外来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管控, 3.2 企划部、总经理工作部、质量管理部负责合理使用认证标志。 3.3 其他部门使用标志时必须到企划部报备后方可使用。 4 认证标示的使用 4.1 公司获得的认证标志 4.1.1 产品认证标志,即TUV认证标志、CQC认证标志、CE认证标志、CCC认证标志及后续UL认证等; 4.1.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4.2 认证标志的使用。 4.2.1 公司所取得的“CE”、“TUV”、“CQC”及“CCC”认证标志在公司的各种宣传品上、产品标签、包装箱、公司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等可以使用。 4.2.2 “CE”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箱的显著位置。 4.2.3 “CCC”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4.3 认证标志尺寸要求 4.3.1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具体的规格、尺寸和形式按所需比例缩放,但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2 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时,各标示LOGO之间间距视标识尺寸而定。必须保持标志的完整、清晰可见及不得变形。 4.3.3 各种标志LOGO的颜色必须按照认证机构标准颜色执行,若需要复印标示LOGO时,则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应,标示为复印件只能具备参考价值。 4.4 标志使用的监督 企划部对公司的认证标志进行专项管理,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种认证的标志和符号

国际认证标志

重要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 ----《技术与设计1》课本P64 1、中国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 质量体系认证根据标准(GB/T19001-ISO9000、 GB/T19002-ISO9002、GB/T19003-ISO9003)具有通用性,但不同 产品类别的企业,其产品质量形成过程及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个性, 因此,要求认证机构展出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组具有必要的 专业能力。基于此,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资格认可均有业务范围 的界定。为便于国际交流和合作,CNACR等同采用欧洲认证认可组 织(EAC)的认可业务范围分类及经济活动分类办法,将质量体系 认证机构的认可业务范围划分为39类:CNACR根据质量体系认证

机构申请的业务范围(包括初次资格认可和获准认可后扩大业务范围),对机构相应业务领域的专业能力实施评审和评定,决定授予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业务范围。认可标志凡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获准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使用“中国认可”标志,以示其认证活动取得了国家认可。企业获取经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的质量体系认证,也可按规定使用,“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 2、波兰产品安全验证 B-Mark 产品范围同GS标志 3、瑞典电器标准 Nordic标志 Nordic标志是北欧四国安全认证标志,产品范围 同CB标志。 N(挪威),S(瑞典),FI(芬兰),D(丹麦) 4、可回收标志 这个形成特殊三角形的三箭头标志,就是在这几年在全世界变得 十分流行起来的循环再生标志,有人把它简称为回收标志。它被印 在各种各样的商品和商品的包装上,在可乐、雪碧的易拉罐上你就 能找到它。 这个特殊的三角形标志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它提醒人们,在 使用完印有这种标志的商品后包装后,请把它送去回收,而不要把 它当作垃圾扔掉。第二:它标志着商品或商品的包装是用可再生的材料做的,因此是有益于环境和保护地球的。 在许多发达国这家,人们在购买商品时总爱找一找,看商品上是否印有这个小小的三箭头循环再生标志。许多关心保护环境、保护地球资源的人只买印有这个标志的商品,因为多使用可回收、可循环再生的东西,就会减少对地球资源的消耗。 5、UKAS英国皇家认证标志 UKAS是英国皇家认证机构的认可标志。该机构作为国际 权威的认证机构,其颁发的UKAS质量认证证书得到了全世界 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已成为质量和信誉的有力保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 版本4 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一)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1 总则 本规定提出了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WIT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相应的认可标志的准则,明确了WIT和获得认证的组织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2获得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产品说明书、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2.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场合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 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2.4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 2.5不能以任何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认证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并暗示产品或服务得到认 证。 2.6不可以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只有在诸如注明“本产品是在管理体系通过了XXXXXXX(如: ISO9001等)认证的工厂里制造的”情况下,方可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用于运输产品的包装箱上。 2.7不可以在试验室测试或计量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2.8 如获得认证的组织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WIT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 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能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WIT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2.10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被WIT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 WIT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3 WIT的权利和义务 3.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3.2 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3.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组织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或撤销认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WIT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标志使用的排列方式:

世界各国安规认证标志、简介及常见标识

世界各国安规认证标志一览表及简介 序号国家及地区安规标志安规简介产品验証适用范围备注 1 全球60多个国家 及地区IEC国际电工委员会范围: 组织起草、制定,电子电气器材等国际化 标准及法规。评估和协调各国标准可行性。 是由各国电工委 员会组成的世界 性标准化组织,其 目的是为了促进 世界电工电子领 域的标准化。 2 全球54个国家及 地区全球性相互认証标志(CB体系的正式名 称是“Scheme of the IECEE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Test Certificat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IECEE电工 产品测试证书互认体系”。CB体系的缩写名 称意思是“Certification Bodies’ Scheme” –“认证机构体系”。) CB体系覆盖的产品是IECEE系统所承认的 IEC标准范围内的产品。 IECEE是国际电 工委员会电工产 品合格测试与认 证组织 3 欧盟CE系欧洲通用安规认証标志认証范围针对: 工业设备、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气产 品、个人防护用品、玩具等产品。 4 欧洲ENEC (European Norms Electrica l Certification,欧洲标准电器认 证)。ENEC标志是欧洲安全认证通用 标志,该标志是欧洲厂商基于调和欧洲 安全标准进行测试的基础之上所采用 的。认証范围针对IT(信息)、设备(EN60950、 变压器(EN60742,EN61558)、照明灯饰 (EN60598)和相关档(EN60920,EN60440)、 电器开关 01 西班牙 02 比利时 03 意大利 04 葡萄牙05 荷 兰06 爱尔兰07 卢森堡08 法国09 希腊 10 德国11 奥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_1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 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3C”认证标志的准确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3C”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 公司获得认证的产品(见03-021技术通知单),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二、“3C”认证标志的管理 1.“3C”认证标志的购置,由生产制造部按生产计划向质量管理部报缺,质量管理部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机构购置认证标志标签。 2.“3C”认证标志购进后,按贵重物资管理办法由质量管理部指定专人验收登账,然后入银库保管。 3.“3C”认证标志必须与产品合格证同时领用和使用,由生产车间填写领料单(必须注明用途、数量、规格,),经产品质量检验员校核,报质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台帐上签字。 4.产品检验员在产品例行检验合格后,将认证标志交包装人员,并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5.质量管理部对每批“3C”认证标志的签发、使用必须如实做好记录、建立台帐,产品入库数量与标志领用数量按批

次必须相符,并按规定存档。 6.凡由协作单位加工的产品总成件,由本公司产品检验员例行检验合格后发放“3C”认证标志,并现场监督其加施在规定位置上。 三、违规的处罚 1.对标志的保存、领用及使用不得有遗失或遗留张贴,否则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按100元/张给予扣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认证标志,一经发现,给予扣罚5000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法律责任。3.未经批准而擅自领用认证标志的个人、部门,一经发现,给予罚款3000元/次的处罚,并扣所在部门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分30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或辞退的处理。 4.凡违规后受处罚个人或部门,均由质量管理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l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认证。 图二:认证标志图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第八条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认证标志的规格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见表一和图三。 表一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单位:mm 规格 尺寸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A 8 15 30 4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3号) 时间:2012-10-24 作者:国家认监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3号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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