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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

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09年11月30日09:20 来源:《检察日报》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所作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对报告给予充分肯定。会议认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执法和司法公正,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本次会议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和根本任务,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职权,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的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着力监督纠正刑事案件立案环节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扣押冻结款物,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行政执法中的不移交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以罚代刑等问题,促进执法、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科学确定并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工作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四、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改进法律监督方法,规范法律监督行为,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通过审查案件和受理当事人的控告、举报、申诉,针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具体情形,

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提醒引导、纠正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提出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提起抗诉、查办案件等手段,加强对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不断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法律监督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查办职务犯罪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的衔接、协作工作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注重开展对基层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

五、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依法接受监督制约意识,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对检察人员不严格履职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查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检务督察,加强对直接受理案件初查、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的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坚持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等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六、全省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依法接受、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监督。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切实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开展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七、全省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破案、撤案等执法活动,看守所、监狱和劳教所等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应当主动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接受监督。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提出具体意见的,应当积极补充侦查。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并听取意见。

八、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抗诉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并及时送达裁判文书;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对公诉案件中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上诉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改变原审判决结果的,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决定开庭审理的刑事上诉、刑事再审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人民法院应当配

合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会同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完善将量刑纳入庭审的操作规范;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范围和程序;规范人民检察院调阅审判卷宗材料的程序,完善案卷管理措施。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支持人民检察院会同人民法院就诉讼范围、诉讼审级和审理程序进行探索。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级制度,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答复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九、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应当予以配合;对人民检察院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并反馈处理情况。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并予以协助和配合。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办理,切实纠正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并及时函复办理结果。

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认知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反映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为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应当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司法或者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具体司法或者执法事项依法制定操作规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十一、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帮助人民检察院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宣传本决议,协助执法、司法机关推进本决议的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的,交由人民检察院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办理。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大多是法定的,但也有非法定的(即检察机关自己探索实践的)。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本文拟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作一探讨。 一、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的法律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设置在检察机关,突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作为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从属于法律监督的,是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受理,并依法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检举权的充分行使,保护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三是通过立案,开展专门性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职务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从而达到警示作用,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这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检察机关实现立案监督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 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 表资格审查报告 (2011年12月13日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各位代表: 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出席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代表进行了资格审查。我受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现将代表资格的审查结果向大会报告如下: 根据儋州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确定XX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8名,镇选举委员会根据以上名额,划分了22个选区。22个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共80名,在这些初步候选人中,妇女22人,非党员11人,少数民族6人,都全部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并于11月25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张榜公布。然后通过各选区自上而下、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最后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并按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80名,并于12月3日前公布。在80名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11人,非党员6人,少数民族6人。22个选区经登记共有选民17140人。2011年12月10日选举日,共参加投票的选举选民16398人,占选民总数95.67%。经22个选区的选举结果报告,共有58人当选为XX 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

这次选出的58名代表,既有先进性,又有广泛性。代表中领导干部15名,占总数25.86%;妇女16名,占代表总数27.59%;非党代表5名,占代表总数8.62%;少数民族6人,占代表总数10.34%;知识分子1名,占代表总数1.72%;还有教育战线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代表。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全镇各个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都符合法定人数,当选代表都获得法定票数,而且都是以得票多的当选。22个选区选出的58名代表,均符合《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以上报告,请审议。 2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即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法律监督的职责,为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文章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视角,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法律监督。 [关键词]检察;法律;监督;探索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近年来,笔者所在院坚持多措并举,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改进该案方式方法,找准推动基层检察事业不断提速的核心环节,各项检察工作创先争优,呈现出不断提速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创新机制,提高诉讼效率 (一)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 面对高负荷的办案任务,刑检部门积极转变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效率。首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干警办案经验和能力,对办案人员分组。重大、疑难案件由办案骨干优先办理,轻微、简单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其次,调整办案分组,从优化组合、优势互补目的出发进行重组,并强化办案组的组织协调功能,集体加班加点全力以赴办案。赋予主办、主诉检察官对部分案件直接批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及签发起诉书的权力。 (二)提前介入,巩固侦查效果 首先,与公安机关商议确定,公安机关在呈捕前将疑难案件呈请审阅;明确公安机关补查时限,并予以督办;对批捕后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捕诉衔接,减少重复劳动;其次,公诉部门对捕后可能移送起诉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在审查逮捕阶段参与阅卷、提审。 (三)重视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坚持以“五零五高”和“公正廉洁执法”为指引,注重队伍思想品质、业务素质的磨练和提高,提出“学习调研能力、引导侦查能力、诉讼监督能力、防范风险能力、化解矛盾能力”等五个能力建设和“审查质量、文书质量、庭审质量、监督质量”等四个质量要求,并启动了优秀公诉人培养机制,实行轮流一个月的一对一跟班学习,通过演讲辩论等综合能力培训,着力提高公诉人在案件证据审查、法律文书制作、出庭公诉方法和技巧等公诉业务水平。编印季刊《刑案辨析》,打造公诉业务学习交流的平台,发挥公诉部门在衔接侦查和审判工作中的桥梁作用,加强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而拓宽公诉引导侦查和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方式与渠道。 二、强化措施,提升检察公信力 (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减少刑事对抗 首先,推进刑事和解。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

基层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基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 工作情况汇报 2018年以来,XXX人民检察院在市院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在市、县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六届人大会议和县第十七届人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拓展监督渠道,不断增强人大意识,结合建昌实际,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服务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聚焦主责主业,认真谋划开展检察监督 2018年以来,我院法律监督工作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决议》和《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有效地促进了县域和谐稳定。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侦查机关报捕案件XXX件XXX人,批准逮捕XXX件XXX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XXX件XXX人,依法提起公诉XXX件XXX人。 (一)加强检察监督制度建设。我院首抓建章立制,为检察监督夯实制度基础。在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政策、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我院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地和公安、

法院取得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切实促进提高案件质量的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一是我院主动发起建立与公安和审判机关的案件研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一段时期公安机关案件质量不高、证据规格偏低的情况,2018年初以来我们两次邀请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来院,就其相关办案单位在案件突破、调查取证、讯(询)问嫌疑人、证人的笔录制作和证据的采纳、采信以及证与证之间的关联性、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面对面的研讨会商,经研讨公安机关认识到我们提出的问题是直接影响公安机关案件质量的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我们达成定期或不定期就案件质量及证据规格等问题进行研讨会商的共识。二是结合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今年8月23日,由我院倡导发起,召开了由县委政法委牵头的公、检、法联席工作会议,会议就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检法提前介入、轮流召集联席会议等三项工作机制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我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召开了4次工作衔接会商联席会议,统一执法思想和定案标准,有效地促进了专项斗争工作合力的形成。公安机关也主动表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我们刑检部门的业务骨干,就相关刑事法律政策的具体适用和相关证据采纳、采信及证据链条的形成、固定等方面的问题给公安干警讲课。三是我们还主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系,拟形成与前述同公安、法院的案件联席研讨会议机制类似的工作机制,从而不断加大我院的刑事诉讼监督力度,放大监督视角。 (二)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我院把立案监督工作做为强化法

镇人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镇人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 告 文章标题:镇人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XX年10月29日在**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 各位代表: 我受**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当选资格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这次换届选举产生**镇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是在旗、镇两级选举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选

举法》和《选举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到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根据《选举法》第24条“选区可以按据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的规定,全镇共划分为21个选区。各选区在广泛宣传、深入发动选民的基础上,对本区域内享有选举权的选民进行了登记,全镇登记选民共有7229名,占全镇人口总数的68。依照[找材料到第1文秘https://www.wendangku.net/doc/9314865536.html,--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选举法》的规定,各选区于选举日的20日前,即20XX年9月25日前公布了选民名单,并颁发了选民证。接着各选区从20XX年9月26日至9月30日,根据有关规定,各选区选民以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代表候选人。依照《选举法》第31条关于“初步代表候选人应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的规定,于20XX年9月30日前公布了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依据《选举法》第31条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的规定,各选区于20XX年10月10日前公布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随后,各选区采取多种方式,在选举日前,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让选民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代表候选人。 20XX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各选区按照镇选

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浅析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主要依据 广义而言,人民检察院的基础性法律监督权力主要包括破坏国家政策检查权、破坏国家法律检察权、破坏国家政令统一政策检察权、重大犯罪案件检察权、国家职员犯罪案件侦查权和公安机关审查权以及国家安全机构审查权等。在行使国家机关审查权利和重大案件审查权利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行使大案件逮捕权、法律起诉权,之后在此基础上执行后续审判权利等。除上述基本权利外,人民检察院还能够行使刑事诉讼权,对一些效力判决失误和错判的案件,可以按照当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适时依法提起法律抗诉。人民检察院行使此类权利应有一定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民检察院监督权的执行力度和实施力度等。以下是详细阐述: 一、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利的主要理论基础综述 1 / 11

(一)检察制度理论与检察制度思想确立源于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现行检察制度虽然有理有据,但实际依据是什么就需要我们进行透彻分析。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中部制度和思想以及相关民主专政理论等均通过借鉴列宁法律监督思想而最终得以确立,因为列宁社会主义思想是在革命中建立起来的,所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是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利建立的主要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在俄国十月革命运动结束之后,诸多社会主义法律问题显现出来,列宁本人针对种种现状,一一阐述了自己的法制统一思想和法律监督理论。监督思想和监督理论中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细则实施的统一性,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之相对应。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所以产生,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下国家内部自身最高权利机关所决定的,构建监督机关权利和国家行政机关权利以及相关国家审判机关权利等在我国《宪法》中拥有同等地位并且必须要在检查 2 / 11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鲁检发政字[2011]第7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1.09.16 【实施日期】2011.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鲁检发政字[2011]第75号) 200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高检院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监督和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始终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努力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开展创先争优、争做齐鲁先锋活动,推动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不断发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

进,弘扬正气,激励斗志,根据高检院、人事部联合颁发的《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等13个单位记集体一等功,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等13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为张鲁生等5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为吕洪宾等77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坚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抓队伍促业务,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筑牢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线平台。同时,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服务“十二五”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再立新功。 2011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今后检察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繁重。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国“十三检”会议精神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抓好各项执法办案工作,努力开创我省检察工作新局面,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镇人代会选举结果报告(样式)

[样式] XXX〔2011〕XX号 关于XX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结果的报告 中共英德市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我镇于2011年10月X日至X日召开镇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到会代表充分酝酿,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次性成功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镇人大、政府领导班子。现将选举结果报告如下: 一、镇人大 2011年10月X日上午进行选举,应到代表X名,实到代表X名;发出选票X张,收回有效票X张。得票情况如下: 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人大主席候选人 XXX X X X 人大副主席候选人 XXX X X X XXX X X X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XXX同志当选为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XXX同志当选为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XXX同志(XXXX年X月出生,XX镇XX办副主任)差额落选。

二、镇政府 2011年10月X日上午进行选举,应到代表X名,实到代表X名;发出选票X张,收回有效票X张。得票情况如下(副镇长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列): 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镇长候选人 XXX X X X 副镇长候选人 XXX X X X XXX X X X XXX X X X XXX(女) X X X XXX X X X 根据选举办法规定,XXX同志当选为XX镇人民政府镇长;XXX、XXX(女)、XXX、XXX同志(按得票多少排列)当选为XX 镇人民政府副镇长;XXX同志(XXXX年X月出生,XX镇XX办副主任)差额落选。 特此报告。 中共XX镇委员会 2011年10月X日

(注:选举结束后,本报告一式两份交组织部干部一组)

【教学设计】《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山东人民)

《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 本课是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三单元《撑起法律保护伞》中的第 5课第二框题《法 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的内容,本课主要讲述: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知识,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知识与能力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知识,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能力目标:分析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资料,能够认识和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现象和行为。 【过程与方法目标】

通过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学校、社会的案例资料,感受家庭、学校、社会给予特殊保护,体会今天我们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幸福。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观察、思考社会生活现象等,自觉接受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 【教学重点】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难点】 司法保护的内容。 1 、多媒体多功能教室; 2、素材(故事、图片等)。 【一、生活回望】 教材P74 【二、讲授新课】 1.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制定两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 2.家庭保护 (1)探究分享 教材P75,小瑞的故事 讨论:

1.小瑞的父母为了他的健康成长都做了些什么? 2.父母为你的成长都做了些什么? 强调:家庭是我们成长的第一站,家庭环境深深影响着我们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涉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等内容。 知识拓展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家庭保护的好坏,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 相关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保护的有关规定: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进入学校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应当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心灵对话 教材P76,心灵对话 提问: 1、安安为什么要求妈妈“换个爱的方式”? 2、未成年人应该怎样适应家庭保护的要求? 2.学校保护 探究分享 教材P76:广文中学内容 讨论: 学校的这些做法对学生的成长有什么作用? 图片展示: 山东省沂源县振兴路小学的学生们在安全课上了解警示标志的含义

检察院法律监督报告

检察院法律监督报告 一、当前影响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主要问题 (一)检察职能的发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 虽然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思考和行动,但是力度还不够大。在立足检察职能打击经济犯罪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办法不是很多。在结合检察办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仍然相对薄弱。 (二)检察队伍建设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该院办案总量占全市五分之一多,除受理批捕、起诉涪城区公安分局办理案件而外,还要受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移送大部分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案件。但该院人员不到全市十分之一,是三个一类院中办案任务较重而人员较少的院。该院目前在编77人,除人大任领导干部、和借用、借调、抽调人员外,实际在岗不到70人。从自身情况看,个别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群众意识、职业道德意识不够强,面对复杂情况执法办案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检察院基建工程迟迟不能完工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两房”建设要求,该院2001年拆除危房修建检察办公、办案和技术综合大楼,历经5年完工,20*年5月办公楼装修签订合同,20*年开工,却发生5.12地震,造成办公楼毁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20余万元。基建工程因此停工至今。 (四)检察经费保障仍然不足

财政预算经费虽然达到政法基本经费保障线,但同检察工作实际需要还有较大距离。历欠干警有文件应执行政策性奖金约55万元,因人员紧张不得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10人的工资、奖金、保险常有拖欠。上级检察院要求必须落实自侦全程录音录像、公诉多媒体示证、检察网络建设、档案室规范化建设、法警队正规化建设,因无经费购置设备,多次受到严厉批评,被倒扣较高分值年度考核分。办公桌椅破损无法使用,电脑等办公用品仍然短缺。15辆公车(含借用3辆)有7辆行驶20万公里以上,3辆已到报废年限,因车况差导致油修费居高不下。 (五)检察干警职级待遇较差 2003年以来检察干警行政职级就没有晋升过,15名中层干部、22名工作15年以上优秀检察官至今仍是科员。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意见提出设置2名以上专职检委会委员享受实职副科待遇,上级院加强反渎局正规化建设按副科规格设置机构局长应为实职副科,都未落实。4名由区组织、人事部门招录的干警因未参加省市组织部门统一考试,至今未登记为公务员。 二、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主要情况 区检察院*年重建时称*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1993年涪城建区时改称*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13个,政法专项编制82人,实有干警77人。 20*年以来,该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10件14人,其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11月13日) 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实施,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适用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和各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尤其是认罪价值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慎重严格把握。 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 第四条【“认罪”的认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第五条【不认定“认罪”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罪”: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 第六条【“认罚”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这里的“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认罚”: (一)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 (三)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 第七条【不认定“认罚”的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认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或者对已签署的具结书所记载的量刑建议表示反悔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认罚”,暗中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的。 第八条【“从宽”的适用】从宽处罚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和程序上从简从快处理。

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检察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不仅要增强监督意识,还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在当前更应重视加强公安立案监督和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把监督与查办司法、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以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1、防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超越权限,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还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又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拓宽民主渠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2、加强对法院执行不力的监督。 执行权有“主动性”和“单向性”等特征,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制约不了,所以只能以“权力制权力”。“执行难”固然有难克服的客观因素,但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表现

出来的消极现象仍然突出。检察机关应当变被动为主动,采取定期询访或个案专访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执行的及时到位。并及时行使监督意见、暂缓执行建议、检察建议等权力。 二、拓宽预防犯罪的范围。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范围主要是预防职务犯罪。但随着社会变革和物质繁荣的同时,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变成了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能否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主动与中小学校联系,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青少年热爱生活,明辨是非,遵纪守法。从而达到保护青少年并减少其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队伍建设,更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三项教育活动。 加强改进检察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对检察队伍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带头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检察职业道德观念和良好的检察形象。尤其对于出庭检察官应作装出庭,注意文明用语,避免刻薄和高高在上的气势。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和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机制和措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真正用来

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范本

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范本 篇一: xx镇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镇党委的高度重视和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以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 民主权利。经过精心的组织和各选区的努力工作,顺利选出了新一届具有较强执行代表职务能力的人 大代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了换届选举工作机构。为保证对人大换届选举的领导,镇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党委 书记为主任,人大主席、镇长为副主任,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武装部长、团委书记、 妇联主任、派出所所长等为成员的镇人大选举委员会,并成立了选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村、各单位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选举领导小组,同时也配备了业务素质高的镇干部加强对 各村、各单位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二、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根据x人办[20xx]22号文件精神,我镇人大主席团7月上旬组织人员,奔赴各村、各单位就人大换届选举开展了专题调研。结合我镇的实际,因供销、粮站、蛇纹石矿、采购站等部门的解体,人员流散,选民无法直接投票,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各镇代表选区进行调整,确定为33个,比上届精减了3个。县代表选区仍同上届一样,保持着5个。 在代表名额分配上,我们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注意妇女代表不低 于20%,非党代表不低于35%的标准,认真分配代表名额。我镇镇代表名额共47名,经过分配,各类 镇代表的比例是:党员代表29名,占61.7%,非党代表18名,占38.3%,女性代表11名,占23.4%,少数民族代表3名,占6.416年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2016年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县代表名额8名,其中一名为县寄选人员,各类县代表比例是:党员代表4名,占50%,非党代表4名,占50%,女性代表2名,占25%,少数民族代表1名,占12.5%,代表名额分配符合结构比例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为选举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县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全民参加的直接选举,是动员全民参与,进行普法教育,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社会实践活动。广大选民参与程 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选举工作成败。为此,我们始终坚持把宣传发动作为搞换届选举的重要环节来 抓:

试论恢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一)

试论恢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一)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建国初检察院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曾经得到过尝试和行使。但是现行立法和执法中,检察院职权被局限在职务犯罪、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之中,没能完全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责。在我国政治、经济改革已经取得重大突破,国家职能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的情况下,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已经具备了主、客观条件。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也将促进我国政权体制的完善,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检察院一般法律监督权政权体制党的领导法治国家和谐社会 一、对一般法律监督权的本体认识 1、一般法律监督权的释义 一般法律监督权就是指在现在专门法律监督权以外,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力。这显然是一项宽泛的职权范围,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而目前我国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在于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几个方面,涉及司法领域或者诉讼过程的监督。一般监督就是在这些专门监督以外,对政府制定政策、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防止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的使用,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一般法律监督权也包括对社会组织、企业法人以及公民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严重违法的情况发生,对国家法制和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特别是在贯彻新制定的法律过程中,这项监督权尤显重要。 人大常委会、行政监察机构以及党的组织现在也进行的监督法律实施活动,致使这些监督活动是从属于各种权力下的监督权,是为了保障其权力的行使服务的,不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权的范畴,不具有法律监督权的特点。因而一直以来也没有有效地阻止违法措施的使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权限几乎被限制在刑事犯罪领域,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就是要把对政府行为、企业和公民实施的正常监督权进行充实、规范,统一由人民检察机关行使,达到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消除违法行为和违法措施的使用。 2、一般法律监督权的存废历程 我国在建国初模仿苏联规定设立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并逐渐对其进行了中国化。《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49年12月主席批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人民政协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与法律、法令,这就是我国人民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最初规定,模仿了苏联关于一般监督权的规定。1954年宪法第八十一条中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检察监督的对象限定在"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范围内。这已经与苏联的规定很不相同,取消了监督的最高性,突出了法律监督性质,是结合中国国情的结果。 对于一般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建国之初我们检察机关以及党政领导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认为检察是新机关新工作,需要经过摸索过程,起初只能从刑民事件做起,以期稳扎稳打,逐步推进;对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纪的一般监督制度,在目前只能重点地摸索经验和试行,待取得经验,逐步实行。 检察机关对于行使一般法律监督权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各级人民检察署在各项运动和中心工作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关的违法情况,加以分析,提出意见,供党政领导机关决定方针、端正政策、消除违法的现象的参考,这在实际上就是发挥了一般监督的作用。一般监督工作涉及国家的法律、法令等重大问题,采取有重点地慎重进行的方针,摸索经验。人民检察院党组在一般监督中发现有违法的决议、命令和措施的时候,应查明情况,提出意见,请求党委处理;经党委决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抗议的时候,再提出抗议。《1956-1957

对于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

对检察工作的心得体会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袁小丽 回首2011年,对我来说,是充满感慨的一年,经过多次的公务员考试,终于尘埃落定,最终考上了我梦寐以求的检察院。我真的很庆幸也很荣幸自己能从事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工作,也真的希望尽自己的微薄知识做好具体的检察工作。对于还没有开始具体工作的我,对检察工作的理解还仅限于纸上谈兵,希望自己能在开展具体工作时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够真正地学以致用。 一、检察机关之重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作用的发挥效果如何,将会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强化依法治国理念,最关键是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就是要始终确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正确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是我国政体的基本要求,也是现行宪政制度的必然产物,符合权力制衡和权力运作的普遍规律。因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要全面、正确地认识,任何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歪曲,必将被历史所抛弃。 尤其是在现今城乡矛盾、新兴城市矛盾多发、贫富矛盾分化等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在面对全球经济危机的余波影响和国际复杂的新形势下,加强对检察机关的重要性的理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于有效主动应对新形势的挑战、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和中央的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稳步推进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既包括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另外,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 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或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执行机关回复,纠正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与同级执行机关共同督促下级执行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有错误,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

倡文明之风树公正之气立足检察岗位展巾帼风采

倡文明之风树公正之气 立足检察岗位展巾帼风采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尊敬的各位领导、姐妹们: 我发言的题目是《倡文明之风,树公正之气,立足检察岗位展巾帼风采》,我们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有干警7人,其中女干警5人,占我们科的72%,担负着全县所有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是在法庭公诉席上代表国家指控惩罚犯罪、弘扬法制的窗口,是检察机关在执法中扶正祛邪、弘扬公平与正义的优秀代表。我们科充分发挥科室优势,积极践行县文明市民公约,以文明诚信树岗位形象,以公正执法创巾帼品牌。我们科先后被评为县级“巾帼文明岗”、省级青年文明号。干警中有20多人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被上级授予个人“三等功”等,女干警中有10人次获得“三八红旗手”、“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公诉人”、“办案能手”等荣誉。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立足检察机关公诉岗位展风彩,同行范围内创先进 我们科结合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实际,根据县“巾帼文明岗”的创建要求,制订了完整的创建计划和目标措施,提出了“高质高效公正执法,服务大局人民满意”的工作承诺,并叫响了“忠于职守献身检察,忠于法律公平正义”的警言口号。我们每年都承担

300余件500多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均达到了“无错诉、无漏诉、无漏犯、无超办案时限、无判无罪”的“五无”要求,结案率100%,准确率100%,起诉案件有罪判决率100%。 结合创建促进岗位练兵和岗位成才,公诉改革创新有棱角。在政法机关开展的“严打”斗争中,我们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环节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青年女干警年富力强,学历高,思维活跃的优势,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案制度进一步深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行了“公诉引导侦查”办案新机制。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从审查起诉指控犯罪、交付审判的角度,协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证据进行收集完善,形成侦诉合力,避免了案件证据不足、甚至冤假错案的出现。这一举措,提高了办案质量,有效、及时准确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社会稳定。如在办理一件15人的抢劫、盗窃特大团伙案件中,两名女干警提前介入,使该案迅速起诉判决,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了严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东平县检察院召开了“公诉引导侦查工作现场会”,在全省公诉部门总结推广了该做法。 结合创建活动建功立业,业务工作扎实突出。在工作中勤勤恳恳,根据公诉工作执法的具体实际,创造了“四字”工作法,有效提高了工作水平。一是审查案件证据时注重一个“细”字。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公诉工作必然的细致性。我们面对复杂繁多的案件,均做到惩治犯罪证据充分、确实。二是在案件定性上做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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