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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颠东印度公司

不列顛東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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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年至1707年的公司旗幟,由邊角上的聖喬治十字和橫杠組成,這面旗幟的設計有可能是美國國旗的範例。
1707年至1801年的公司旗幟,聖喬治十字由大不列顛王國旗幟取代。
1801年至1874年結業前的公司旗幟,大不列顛王國旗幟由聯合王國國旗取代。
公司總部設於東印度大樓
東印度公司的紋章。可敬的東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 不列顛東印度公司或「英國東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簡稱BEIC, EHIC),有時也被稱為約翰公司(John Company),是一個股份公司。1600年12月31日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授予該公司皇家特許狀,給予它在印度貿易的特權而組成。實際上這個特許狀給予「可敬的東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於東印度貿易的壟斷權21年。隨時間的變遷東印度公司從一個商業貿易企業變成印度的實際主宰者。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權力為止,它還獲得了協助統治和軍事職能。

註:本條目中除非特別指明,提及的東印度公司均指不列顛東印度公司。

目錄 [隱藏]
1 歷史
1.1 創建年代
1.1.1 原本的組織架構
1.2 在印度立足
1.3 擴張
1.4 通向完全壟斷的道路
1.4.1 貿易壟斷
1.4.2 硝石貿易
1.4.3 鴉片貿易
1.4.4 殖民壟斷
1.4.5 地方反抗
1.5 公司事務的規管
1.5.1 經濟困難
1.5.2 規管法案
1.5.2.1 1773年東印度公司法案
1.5.2.2 1784年東印度公司法案(皮特法案)
1.5.2.3 1786年法案
1.5.2.4 1813年特許狀法案
1.5.2.5 1833年特許狀法案
1.5.2.6 1853年特許狀法案
1.6 結束
2 影響
3 東印度會
4 大眾文化
5 船隻
6 東印度公司檔案
7 參考資料
8 請參見
9 外部連結


[編輯] 歷史
[編輯] 創建年代

英國及其他歐洲國家在印度的拓居地(1501年至1739年)。東印度公司創立於1600年,最初的正式全名是「倫敦商人在東印度貿易的公司」(The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London Trading into the East Indies)。它是由一群有創業心和有影響力的商人所組成。這些商人在1600年12月31日獲得了英國皇家給予他們的對東印度的15年的貿易專利特許。公司共有125個持股人,資金為7.2萬英鎊。

[編輯] 原本的組織架構
東印度公司由一名總督和24名董事組成全體董事。他們皆由全體經營者委任,並要向全體經營者定時匯報。全體董事下轄10個要作定時匯報的委員會。

[編輯] 在印度立足
一開始東印度公司對荷蘭的香料貿易威脅很小,因此起初它也未能在東印度建立一個持久的據點。1608年,公司的船到達印度半島的蘇拉特,並在那裡建立了一個貿易點。此後兩年中,東

印度公司得以在孟加拉灣賽葵的默蘇利珀德姆建立了它的第一所工廠。由於公司在印度登陸後報告說獲得了很高的利潤,促使英皇詹姆士一世向其它公司頒發了特許狀。1609年,詹姆士一世向東印度公司發出了一張不設期限的特許狀,特許狀只會在公司連續三年沒有盈利的情況下才會被取消。

後來英國商人經常在印度洋與荷蘭和葡萄牙競爭者發生武裝衝突。1612年東印度公司戰勝葡萄牙人,使他們獲得莫臥爾帝國皇帝賈汗吉爾的青睞。英國人認識到在遠洋作戰的勝敗是暫時的,因此他們決定在印度本土建立受雙方政府支持的立足點。他們要求英皇採取外交措施來達到這個目的。1615年,英皇詹姆斯一世派托馬斯·羅伊爵士拜訪賈汗吉爾,賈汗吉爾是印度亞大陸70%的領域的統治者。這次外交拜訪的目的在於在蘇拉特和其它地區授予東印度公司獨一無二的定居和建立工廠的權利。作為交換,公司願意向賈汗吉爾提供歐洲市場上的貨物和珍品。這次旅程非常成功,賈汗吉爾通過羅伊爵士向詹姆斯一世回信道:

作為對你的皇室的恩愛我向所有我統治的王國和海港下令接受任何英國商人作為我的朋友。他們可以在任何他們願意的地方居住,他們享受無限制的自由。不論他們到達哪個海港,葡萄牙或其他人不准打擾他們。不論他們在哪個城市定居,我下令給所有我的總督和長官給予他們任何可以給予的、他們所需要的自由。他們可以任意交易和向他們的國家運輸。

為了鞏固我們之間的熱情和友情,我希望陛下下令您的商人用他們的船運來各種珍品和適合我的皇宮的商品,以及您有機會給我傳遞您的王家信件,以讓我為您的健康和事業發展二歡欣。願我們的友誼永恆。


[編輯] 擴張
在這樣明顯的保護下東印度公司很快就超過了在果阿和孟買建有基地的葡萄牙人。公司先後在蘇拉特、金奈(1639年)建立了大本營。1634年莫臥爾皇帝將他對英國商人的優待擴展到孟加拉地區(1717年甚至完全赦免了孟加拉地區的關稅)。到1647年為止它在印度已經建立了23個工廠(即基地),有90個僱員。其中大的基地有位於孟加拉的威廉堡、在金奈的聖喬治堡。1682年葡萄牙公主凱瑟琳嫁給英王查理二世,孟買作為嫁妝被凱瑟琳帶給英國。1668年英王將孟買承包給東印度公司。1687年東印度公司將總部從蘇拉特搬到孟買。1690年,東印度公司開發加爾各答。

1657年奧利弗·克倫威爾更新了1609年的特許狀並對公司的股份分配進行了小的調整。英國皇室復辟後公司的地位更加提高。1670年查理二世發布了五條法律,授予東印度公司自主佔領地盤、鑄造錢幣、指令要塞和軍

隊、結盟和宣戰、簽訂和平條約和在被佔據地區就民事和刑事訴訟進行審判的權利。東印度公司的敵人包括商業競爭者、敵對國家和國內的敵對勢力,因此它需要更多的保護權利。從事軍事行動的權利因此對公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1680年代公司很快就建立了一支自己的武裝力量,其主要人員來於對當地居民的徵募。到1689年為止東印度公司可以說擁有了一個「國家」的特性,它自主地控制着孟加拉、金奈和孟買的統治,擁有可怕的和有威脅性的軍事力量。在1698年,公司擁有了自己的格言─「從屬於贊助者—英格蘭國皇和國會」(Auspico Regis et Senatus Angliae)。

東印度公司的主要貿易貨物是棉花、絲綢、靛青、硝酸鈉和茶。同時東印度公司不斷對荷蘭人通過馬六甲海峽對香料貿易的壟斷挑戰。1711年,東印度公司在中國廣東建立了一個貿易點(澳門十六柱)來使用銀換取茶葉。

[編輯] 通向完全壟斷的道路
[編輯] 貿易壟斷
許多公司的職員發財回到英國後建立了自己的不動產、企業和獲得了政治權利。在英國國會中公司建立了一支自己的說客隊伍。但一些原來與東印度公司協助的有野心的商人也對公司施加壓力,他們希望能夠在印度建立自己的私人公司。在這些壓力下,1694年國會通過了一個非管制法案。這個法案允許任何英國公司與印度貿易,除非國會通過法案禁止該貿易。這樣英國國會實際上取消了施行了約100年的特許狀。1698年國會通過法律建立了一個平行的「東印度公司」(官方名字為「英國東印度貿易公司」)這個公司擁有國家保障的二百萬英鎊的資金。但舊公司強大的分股人很快就購買了31.5萬英鎊的新公司的股份,這樣他們就在新公司中占多數了。兩個公司在英國和在印度抗爭了一段時間,都想獲得貿易的主宰地位。但很快就看得出老公司實際上幾乎沒有遇到任何競爭。最後兩個公司於1702年合併,同時參加合併的還有政府的一些機構和兩個其它公司。這個新公司向政府出借了320萬英鎊,作為交換獲得了此後三年的獨一特權。這個合併公司的全名為「英格蘭商人東印度貿易聯合公司」。

此後幾十年中國和東印度公司之間不斷爭戰,公司希望自己成為一個永久性的組織,而國會則不放過任何機會來佔用公司的財富而同時不使它獲得更大的自主權。1712年雖然政府還清了它的債,但仍立了一條法律重申了公司的地位。1720年英國15%的進口來自印度,幾乎所有進口通過東印度公司。公司通過其說客而再次保證了其影響,1730年公司的特許狀被延長到1766年。

此時英國和法國成為了大敵。兩國之間常常為控制殖民地而發生小戰爭

。1742年,由於政府懼怕戰爭會導致財政困難,同意將東印度公司的特許證的期限延長到1783年,代價是公司向政府再貸款100萬英鎊。最後小衝突真的導致了戰爭。從1754年到1763年在七年戰爭中,英國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加固其在歐洲和北美洲的土地。戰爭也波及到印度。公司軍隊與法軍在那裡爆發衝突。與此同時英國通過工業革命超過了它的歐洲競爭者。由於戰時軍隊和經濟的補給需要與印度的貿易大增,同時英國獲得原材料的能力和生產方式的效率也提高了。其結果是英國人的生活水平提高。這個富強導致的生產和需求又提高了它對遠洋貿易的需要。東印度公司成為英國對世界市場的單一最大佔有者,並對政府施政加以影響。

威廉·派恩在他1808年的書《倫敦的微觀世界》中寫道:

1801年3月1日,東印度公司欠債5,393,989英鎊,擁有動產15,404,736英鎊,其銷售從1793年2月從4,988,300英鎊提高到今天7,602,041英鎊。

[編輯] 硝石貿易
自17世紀中期,東印度公司開始涉足硝石貿易。由於硝石是製造火藥的原料,因此英國軍隊對硝石的需求十分殷切,而英皇每次訂下的合約往往需要上數百噸的硝石,東印度公司則可從中賺上數萬鎊。公司其中一位總督甚至曾經在1864年說到,從賣硝石賺的錢比課鹽稅還要高。

在這段時期,東印度公司於中國、印度和英國建立了一條呈三角關係的貿易航線,好使英國從當地進口茶葉和絲綢。

[編輯] 鴉片貿易
在18世紀,中國對鴉片的需求十分之高,而在1773年,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取得了鴉片貿易的獨佔權。但由於東印度公司的船隻被禁止運送鴉片到中國,所以在孟加拉地區生產的鴉片要先在加爾各答出售,再在那裡運到中國[1]。

儘管中國政府一直禁止鴉片入口,又在1799年重申禁煙,但公司仍從孟加拉透過貿易商和中介走私鴉片到中國廣州等地,平均每年更高達900噸。鴉片源源不絕的輸入中國,使中英貿易形成了龐大的逆差,儘管中國輸出茶葉、絲綢和瓷器,仍未能阻止白銀大量流出的問題。在1838年,當時鴉片輸入中國的數量高達1400噸,中國不得不對走私者處以死刑,並派出欽差大臣林則徐監督禁煙。禁煙與日後的銷煙引發了1840年鴉片戰爭,最終使中國割讓香港島予英國。

[編輯] 殖民壟斷

羅伯特·克萊芙,第一代克萊芙男爵,是英國派駐到孟加拉的首任總督。七年戰爭的結果是法軍戰敗,這打擊了法國的帝國夢,也削弱了法國境內工業革命的影響。英軍統帥羅伯特·克萊芙少將在印度獲得了一次出奇的勝利,戰敗了那裡的法軍,重占聖喬治堡。在1763年的巴黎條約中法國在印度的勢力僅限於本地治

里、馬希、雅南等幾個沒有武裝的貿易點。雖然這些小貿易點在此後兩百年中保留在法國手中,但法國對印度土地的願望被打破了,對東印度公司來說這消滅了它的一個大的經濟對手。相反的,東印度公司此時擁有一支有紀律、有經驗的軍隊,它得以從其在金奈的基地出發不受任何其它殖民強國的影響保障其從孟加拉到加爾各答的利益。

[編輯] 地方反抗
但是當地統治者依然反抗東印度公司的統治。1757年克萊芙在普拉西戰役中擊敗了法國支持的最後一支反抗力量。這次勝利卻使得英國與莫臥爾帝國之間的關係惡化。在奧郎澤布皇帝被廢黜後,莫臥爾帝國已經處於分裂過程中。在與公司作戰失敗後,莫臥爾皇帝放棄了對孟加拉、比哈爾邦和奧里薩邦的統治。克萊芙由此成為第一位英國在孟加拉的總督。傳奇的邁索爾國王提普蘇丹也為英軍製造了一些麻煩。他是法國的同盟者,在四次英國-邁索爾戰爭中,他繼續反抗東印度公司的統治。1799年英軍佔領邁索爾,提普蘇丹被殺。此後公司繼續逐漸削弱當地的反抗勢力,佔據了孟買及其附近地區。在這些戰爭中,阿瑟·韋爾斯利,後來的第一代威靈頓公爵,初露鋒芒,這是他通向半島戰爭和滑鐵盧戰役的道路的起點。這樣英國佔據了整個南印度、東印度和西印度。最後的阻力來自北部德里、奧德、拉傑普塔納和旁遮普的地方勢力。公司通過施加壓力、挑撥離間、提供可疑的保護等手段有效地防止了這些公國聯合抗英。從1757年到1857年印度民族起義東印度公司不斷加固其統治,它變得越來越像一個國家,而不像一個貿易企業了。

[編輯] 公司事務的規管

東印度公司的壟斷手段導致了波士頓茶葉事件。[編輯] 經濟困難
雖然公司在征服反抗國家方面越來越大膽和野心勃勃,但公司無法管理佔據地盤的巨大耗資也越來越明顯了。1770年的孟加拉大饑荒(當地六分之一的居民餓死)在英國本土也敲響了警鐘。由於勞動效率的降低英國在孟加拉佔領地區的軍備和管理支付不斷增加,失去控制。同時在工業革命後時期歐洲的貿易也蕭條。絕望的公司總裁們向國會呼籲提供經濟資助。1773年國會通過了《茶葉法案》。這個法令給予東印度公司在與美洲貿易時更大的自主權。公司的壟斷行為導致了波士頓茶葉事件。這是引發美國獨立戰爭的一個重要導火線。英國纏入美國革命,而法國也瀕於爆發革命。

[編輯] 規管法案
[編輯] 1773年東印度公司法案
通過這個法令英國國會對公司的管理和經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它明確地建立了國會對公司的主權和最終控制權力。此法令承認公司的政治職責並明確規定「

公司為皇室代行皇室之主權,而不是為公司自己獲得主權」。

雖然東印度公司在國會裡的說客和公司股東的強烈反對,這個法令還是通過了。它引入了實質性的政府控制,將公司統治的地區形式上納入皇室管理下,但皇室將其主權以四萬英鎊的租金租給公司兩年。在這個條件下孟加拉總督華倫·黑斯廷斯升級為高級總督,對整個英屬印度擁有管理權。它規定雖然黑斯廷斯是公司理事會任命的,但今後這個職務要由皇室指令的四人委員會來任命。黑斯廷斯被授命宣戰和簽署和平條約的權利。英國司法人員被派往印度施行英國法律。總督和四人委員會擁有所有立法權。由此黑斯廷斯實際上成為英國的第一位印度總督。公司允許繼續維持其實際上的貿易壟斷地位,代價是上述的兩年的交款和每年向英國出口至少若干貨物的義務。管理機構的費用也由公司支付。這些一開始公司希望獲得的條件後來成為一個非常大的每年的經濟負擔。公司的經濟狀況繼續不斷下降。

[編輯] 1784年東印度公司法案(皮特法案)
這個法案有兩個重要內容:

公司與英國政府之間的關係:法案明確區分公司的政治任務與它的商業活動。法案明確規定公司的政治活動服從英國政府命令。為了達到這個任務,法案就印度事務建立了一個管理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財政大臣、一名國務大臣和四名由國皇任命的樞密院顧問官。法案規定該國務大臣為委員會主席。
英屬印度的內部管理:這個法案為英國在印度的中央官僚管理機構奠定了基礎,這個官僚機構將在20世紀初在喬治·納撒尼爾·寇松,第一代寇松男爵總督任內達到其頂峰。
這個法案的頒布是因為當時人們認識到政府控制與公司權力之間的關係不明確,有解釋的餘地。政府也感到它有義務回復被佔領地區的當地人應該獲得更好的待遇的人道呼籲。公司過去的股東埃德蒙·伯克在1783年就認識到這些情況應該被處理而提議了一條《1783年規管法案》,但伯克的法案被公司的說客反對掉了,他們指責伯克法案中指令委員會的建議有利於伯克自己的親信。

[編輯] 1786年法案
這個法案擴大了總督的權力,它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總督可以不顧委員會多數意見而自己負責做出決定,同時它還規定總督和軍隊司令可以由同一個人擔任。

這個法令確定了皇室與公司之間的界線。從此公司成為皇室的一個規則服從機構,它自己有比較大的自由和責任,以獲得穩定的擴張和鞏固。公司與皇室達成了互相信任後它繼續通過威脅和引誘來擴大其地盤。到19世紀中它的統治地包括印度大多數地區、緬甸、新加坡和香港。世界五分之一人

口受它的統治。

[編輯] 1813年特許狀法案
東印度公司的侵略政策使得它幾乎控制了整個印度,印度的王公都成為公司的附屬。但戰爭的費用使得公司的經濟瀕臨崩潰。公司不得不向國會乞求幫助。1813年的法令是在這個情況下頒布的,其中包括:

確認公司佔領的印度地盤的主權屬英國君主。
公司特許狀被延長20年,但是
除茶葉貿易與與中國的貿易外,公司對印度貿易的壟斷被剝奪。
公司必須將其貿易與地區帳務區分開來。
印度對傳教士開放。
[編輯] 1833年特許狀法案
這個法案的是英國的工業革命和隨之產生的對市場的追逐,以及放任政策的政策所促成。

法案內容:

剝奪公司的商業職能
將公司的政治和管理權威再次延長20年
管理委員會獲得全部控制公司的權力和權威,管理委員會主席形同「印度事務的部長」
加強中央集權制,給予總督管理和控制所有民間和軍事事務的權力和權威
建立了一個立法機構
任何公司內關於印度事務的職務在授職時任何人不因其宗教、出生地、來源或膚色而受歧視。
此時英國繼續不斷擴大其勢力範圍。1845年它買下了丹麥殖民地特蘭奎巴。東印度公司將其影響擴張到中國、菲律賓和爪哇島。通過向中國販賣在印度收割的鴉片它解決了與中國茶葉貿易的逆差問題。中國試圖禁止販賣鴉片的努力導致了第一次鴉片戰爭。

[編輯] 1853年特許狀法案
這個法令規定英屬印度保留在公司的管理下,直到議會另作決定。

[編輯] 結束
東印度公司對印度的行政管理成為英國公務員制度的原型。1813年公司的壟斷地位被打破後公司漸漸脫離了貿易業務。1857年印度民族起義後公司將它的管理事務也交付給了英國政府,印度成為英國的一個直轄殖民地。1860年代中,公司在印度的所有財產交付政府。公司僅幫助政府從事茶葉貿易(尤其是與聖赫勒拿島)。《東印度公司股息救贖法案》生效後公司於1874年1月1日解散。《泰晤士報》評論說:

在人類歷史上它完成了任何一個公司從未肩負過,和在今後的歷史中可能也不會肩負的任務。

在1987年,有咖啡商人成立了一間名為「東印度公司」的有限公司,並於1990年申請以原東印度公司的紋章作為自己的商標。但專利局則指「使用這個紋章的公司不能稱呼自己為『東印度公司』」[2],但到了1996年,該公司更為自己成立了網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9c8579502.html,。該公司現時仍以「東印度公司」的名義售賣聖赫勒拿島的咖啡,並有出版一本介紹東印度公司歷史的書。但是要注意的是,儘管該公司聲稱成立於1600年,但它與原公司在法律上完全沒有關係。

[編輯] 影響

東印度公司的總部在倫敦利德賀街(Leadenhall Street)。它主要建立了英屬印度。1717年莫臥爾帝國皇帝下令免除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的關稅,這給該公司對印度貿易一巨大優勢。1757年羅伯特·克萊芙爵士在普拉西戰役中的決定性勝利使東印度公司成為了一股有力的經濟和軍事力量。1760年除少數海岸貿易點外(如本地治里等),法國已被逐出印度。

東印度公司對從英國到印度的路途也有興趣。早在1620年該公司就聲稱對南非桌山一帶有擁有權。後來它佔領和統治了聖赫勒拿島;又參與佔領和建設香港和新加坡;以及雇傭威廉·基德對付海盜;另外,公司在印度引入和種植茶。公司歷史上其它值得注意的事件包括:將拿破崙關押在聖赫勒拿島上、伊利胡·耶魯靠東印度公司發財,而其貿易在英國美洲殖民地則導致了波士頓茶葉事件。

東印度公司最初的旗幟由聖喬治十字和橫杠組成,這有可能是美國國旗的榜樣。對歷史上兩面旗幟的比較說明這個論點有一定的道理。東印度公司的旗幟是1600年代設計的,美國國旗是1777年設計的。

東印度公司的船塢為聖彼得堡提供了一個原型,其管理機構的一些成分一直延用到印度的官僚機構,而其公司組織則是早期股份公司的一個成功的典範。該公司對孟加拉地區的財政要求使得當地政府面臨1770年的饑荒束手無策,這次饑荒在1770年到1773年間導致上百萬人死亡。

[編輯] 東印度會
東印度公司的員工和前員工在1849年於倫敦成立了東印度會。該會至今仍然存在,會所位於倫敦聖詹姆士廣場16號。

[編輯] 大眾文化
東印度公司曾出現在2006年電影《加勒比海盜2》中,但故事卻設定發生在地球另一邊的西印度。

[編輯] 船隻
東印度公司旗下的船隻常被稱為「東印度人」,較知名的船有:

阿伯加文尼伯爵號
皇家船長號
[編輯] 東印度公司檔案
不同其他英國政府檔案,東印度公司(及日後的印度辦公室)的文件並非存放於倫敦基尤的國家檔案館,而是存放於倫敦大英圖書館,並作為亞洲、太平洋及非洲類館藏。其目錄能夠在網上搜尋,大部份文件更免費向公眾開放。

[編輯] 參考資料
Keay, John, The Honourable Company - A History of the 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 HarperCollins, London, 1991, ISBN 0-00-217515-0
Company incursion, Manila 1762-1763. See the Bib. for the citation of Sirs Draper and Cornish; see also Cushner's citation.
"The world's first multinational",Nick Robins, New Statesman, 13 December 2004
The Revolt in India,Karl Marx, New York Tribune, 1853-1858
East India Company: Its History and Results ,Karl Marx, MECW Volume 12
《1773年東印度公司法令》原文
《1784年東印度公司法令》

原文
[編輯] 請參見
維基共享資源中相關的多媒體資源:
不列顛東印度公司南亞歷史
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管治
新帝國主義
帝國主義在亞洲
特許狀公司
印度總督
印度總司令
不列顛東印度公司董事
東印度公司
荷蘭東印度公司,1602年創立,1798年結業
丹麥東印度公司,1616年創立,
法國東印度公司,1644年創立,1769年結業
瑞典東印度公司,1731年創立,1813年結業
西印度公司
荷蘭西印度公司,1621年創立,1791年結業
其他貿易公司:
倫敦公司,1606年創立,1622年結業
哈得遜灣公司,1670年創立,至今仍是一所加拿大企業
莫斯科公司,1555年創立,1917年結業
維吉尼亞公司,1606年創立,1609年結業
東印度公司書院 1805年至1858年
羅伯特·布魯克
東印度公司在澳門的墳場
[編輯] 外部連結
由貿易到殖民化
秘密貿易
東印度公司與亞洲,大英圖書館的免費資源
東印度公司史
東印度公司在印度
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研究
歷史與政治:東印度公司
英國擴張主義
「世上首間跨國公司」
印度的起義
東印度公司的歷史和結果,由馬克思於1853年撰寫
東印度會,現今非東印度公司的職員也可以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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